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定义
我国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定义是:为知识产权提供相关于获权、用权、维权服务,其中包括对于专利、商标、版权等等一系列权利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等相关活动。
对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内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知识产权服务业属于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和普通服务业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
第二,知识产权服务是一种顾问、资讯类的服务活动,重在信息的收集和传播,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能够得到应有的体现,归根结底是一种增值服务。
第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起到的是中介、经纪人的作用,是推动知识产权转移的桥梁和纽带。
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一2002)的统计标准和国家统计局关于三次产业划分的规定,知识产权服务业是属于第三次产业中“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子类,知识产权服务(代码745)是指对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代理、转让、登记、鉴定、评估、检索等活动,包括专利、商标等各种知识产权事务所(中心)的活动。
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分类
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划发展司认为,知识产权服务业主要涉及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例如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分析、市场预警)、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如知识产权申请、注册、登记、复审、复议和无效)、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如尽职调查、维权诉讼)、知识产权成果运用转化服务(如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托管、经营、投融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如管理咨询、战略制定)、知识产权培训服务等六个方面。
一、基础环境类服务
社会服务主要包括医疗和保健业、福利和宗教机构、政府、以及其他非盈利机构等,主要目的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更广泛的保障性服务。就知识产权服务业而言,社会服务即指影响知识产权运用转化的各类环境与市场的保障。包括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相关法律体系以及行业协会组织提供的服务等,能够为知识产权服务业起到导向和约束的作用,也为该行业的发展奠定了环境基础。
二、行业中介类服务
属于流通服务的类别,处于服务体系中间位置。流通服务包括交通、通信、广告业等,确保了产品的流通,流通服务在服务业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对就业人口的吸纳能力也最强。在知识产权服务业中的流通服务为行业中介类服务,是指各类中介机构、公共信息平台等。目的是为了确保知识产权从发明到应用环节的有效流通,是服务体系的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知识产权服务市场的中坚力量。
三、行业实务类服务
这一类与传统服务业的分类有所区别,传统的生产者服务类是与工业行业相联系,为生产企业提供的服务。但在知识产权服务行业中,一类生产者是指知识产权的发明者或拥有者,生产者服务则是指知识产权申请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另一类是将知识产权从知识、技术转化为经济效益的“生产者”。因此,行业实务服务类是指知识产权申请过程中的代理等服务以及产品化过程中所需要的代理、评估、维权服务等等,这一部分的服务企业与各类机构数量最多,部门分类也最为复杂。
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文化缺失
知识产权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创新发展、城市化水平的体现,其核心内容是积极探索、尊重创新的价值观念。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不了解相关法规、模范和抄袭他人的知识产权、自身维权意识的缺乏等等。
文化的缺失需要法律法规的支持和引导,也需要城市化发展过程中文化发展的推动和促进。如果我国知识产权服务业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文化支撑和文化约束,则很难在激烈的竞争中保持稳健有序。
2、知识产权服务人才缺乏
知识产权服务业作为一个新兴的高新技术服务业,管理人才、服务人才以及复合型人才都极为缺乏。本身行业内部对人才就有较高的依赖性,人才机制和结构的限制,难以支撑行业的发展。
目前,没有相关的责任部门负责行业人才的培养,没有统一的规划和培养方案。另外,知识产权服务业的高端人才难以满足行业的需求,尤其是高端专利法律人才、战略型人才以及行业内部的管理人才。而师资力量的不足,优秀教师的缺乏,提高了人才培养的难度。
3、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
当下我国的知识产权信息没有统一的平台来进行收集和整理,处在一种非常分散的状态之中,难以实现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关于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的管理权也根据不同行业和不同的类别,分布在不同的管理部门之中,公众想要查询相关的信息较为困难,信息使用率较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公共信息平台资源数量多,但质量上难以满足企业的需要,所提供的信息涉及面也较为狭窄。我国知识产权总数较多,但缺乏信息资源共享这个基础,难以确保其转化运用。政府应当建立全面统一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公益型与非公益型平台相结合,以公共信息服务推动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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