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保险
再保险指的是当直接保险人因其承保的风险过于巨大或比较特殊,而不能独立承受时,转嫁部分或者全部保险责任给其他保险人,而进一步分散风险的保险。再保险是由原合同的保险,人作为投保人,将以其承担的保险责任作为保险标的进行投保,而原来的投保人也成为新合同的被保险人,新合同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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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再保险分类
按照分保方式的区别,再保险可以分为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三种形式;按照再保险参与双方责任分担形式的区别可以分为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两种模式。
(1)比例再保险
最原始的再保险便是以比例再保险的形态出现的,因为这种方式更加简单明了,处理程序上也更加省时省力。此种形式下自留额的确定只与原保险人承诺赔付限额保险金额有关。比例再保险主要包含两种形式,成数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前者通常规定将保险金额按照一定比例交由再保险人支付,即对于每一次损失赔偿都由二者共同承担;而后者则规定对于每一单位保险标的的损失,都约定一个限额,损失在限额以内由原保险人进行赔付,损失超过限额的部分由双方按比例承担,这种形式下的再保险人只需要负责高额损失情况下的赔款。在实务中,也可以将成都再保险与溢额再保险混合运用,可以依次分摊赔付金额偏低和偏高的业务。
(2)非比例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意味着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各自承担的赔付责任并无比例上的关系,双方约定分出方的自留额,当一次损失或者由同一原因导致的多次损失发生时,超出自留额的部分由再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通常为保证再保险人的经营安全,会设置一个责任限额,超出责任限额范围的损失再保险人有权不赔付,而由分出公司自己承担。实务中的非比例再保险一般分为三种形式: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以及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3.再保险优缺点
优点:
(1)能分散承保风险
能分散承保风险分出公司可以运用再保险‚减少自身承担的赔付责任‚将风险责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防止盈利水平的大起大落‚实现稳定经营。分出公司在履行支付再保险费的义务后‚就可以在发生较大损失时从接受公司按时请求摊回赔款。
(2)扩大原公司的承保能力
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承担巨大风险的承保能力;二是承受累积保费数量的承保能力。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各国法令都规定了保险人经营业务量对其资本额的适当比例,并对每-危险单位的最高自留额做出限制。对于保险人签单承受保费总数,通常也有一定限额。
缺点:
(1)再保险市场供给不足
巨额资本使得灾害保险再保险市场缺乏足够多的市场主体对灾害风险进行分保‚尤其在金融危机的侵袭下国际再保险公司逐渐收缩战线。
(2)信用风险
再保险具有信用风险再保险公司可能发生违约‚不能按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支付约定赔款,‚主要由于再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远远高于原保险公司‚一旦灾害发生‚再保险公司违约或破产的几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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