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2019-至今我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回顾。
1、2011.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内容: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以下称购进设备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覆盖范围: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2016.12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内容:从事大型民用客机发动机、中大功率民用涡轴涡桨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
内容: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从事大型客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1)+(2)覆盖范围:飞机研发、制造、销售企业
3、2018.0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内容: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以纳税人申请退税上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和退还比例计算,并以纳税人2017年底期末留抵税额为上限),主要覆盖2015至2017年形成的留抵税额,总规模约1148亿元
覆盖范围: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和研发等现代服务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海工及船舶、轨道交通、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业机械、新材料、生物医药医疗器械等、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电网企业。
4、2019.05,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内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比例为60%
覆盖范围:所有行业
5、2019.07,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
内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
覆盖范围:先进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
6、2020.02,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内容:纳税企业可以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
覆盖范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7、2021.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
内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的期末留抵税额)
覆盖范围:先进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
8、2022.04 2022.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内容:(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专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覆盖范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9、2022.04 2022.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内容:(1)符合条件的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2)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覆盖范围: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2022.05,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7号
内容:符合条件的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覆盖范围:制造业、科研技术服务、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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