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5矿井水相关政策或标准 原图定位 2015年,国务院“水十条”明确,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2020年,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为控制高矿化度矿井水排放可能引发的土壤盐渍化等问题,明确提出外排矿井水全盐量不超过 1000mg/L。山西、陕西、内蒙古等省份的煤炭主产区开始要求将矿井水外排标准根据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划规定提高到 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及以上。例如,《山西省水污染防治 2018年行动计划》,明确煤矿外排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已于 2021年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