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我国会计准则,投资性房地产是以增值为目的或赚取租金或两者兼有的一种房地产。当企业所拥有的房地产已经处于向外出租阶段从而可以获取租金或者企业持有该项房地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该资产项目获取增值后能够对外出售从而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那么企业所持有的该房地产项目就是投资性房地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用于自身经营、有对外出租计划但是还没有付诸实际出租行动以及房地产企业中最终目的出于销售获利的属于存货的房屋建筑物,均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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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性房地产特征
(1)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活动:
(2)投资性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区别与企业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房地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房地产。
(3)投资性房地产有两种计量模式,一是成本模式,二是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3.投资性房地产范围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不属于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如企业将办公楼出租并向承租人提供保安、维修等辅助服务,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4.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方法
在核算投资性房地产初始成本时与所选择的计量模式无关,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将取得成本作为最初计入账面价值标准。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一般包括从其获取时开始至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这整个期间内实际发生的一切必要合理的真实支出。对于房地产项目在使用过程中转变持有目的时,资产性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例如:企业持有的自用房地产在使用过程中转为对外出租或以增值为目的,在未转换之前必须按照资产实质确认为固定资产,转换持有目的之后才能将其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对于企业自行建造的,在其进行最初确认时,其在建造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等非正常性损失不包含在初始成本中。
在后续计量中,投资性房地产需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两种模式中选择一种。
(1)选择历史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时,基本处理方法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基本类似,需按月进行折旧或摊销,在一定期限内其账面价值会随着折旧或摊销的提取而不断减少直至为零,确定发生减值时,应根据所计提的减值准备进行相关处理,且按规定在日后会计处理中对于已经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允许再次转回。此外在成本模式下,当企业自身条件符合公允价值计量且有意愿转为公允价值模式时,可以选择转为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并在财务报告中进行批露,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2)选择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时,活跃的资本交易市场是取得相应公允价值的前提。与历史成本模式完全不一样,无论是折旧摊销,还是减值处理,在公允价值模式中都是不存在的,而是根据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收益或者损失,对其账面价值进行相应合理的调整,且根据规定,企业一旦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日后不再被允许转回成本模式。
以上梳理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特征及计算方式等,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三个皮匠报告的行业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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