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储合同是什么
仓储合同又叫做“仓储保管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商事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的仓储物且由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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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为专门从事仓储业务的人,即仓库营业人必须要具备专门的仓储设备,并取得仓储营业资格,才能进行仓储业务。这一点有别于保管合同。
(2)仓储物须为动产,不动产不能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仓储的两个基本功能是储藏和保管,而不动产不能予以储藏保管。
(3)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依存货人的储存方案和保管人的仓储能力,经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
(4)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仓库营业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且仓储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5)仓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法律对于仓储营业人的资格有特别规定,但是,对于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做特别要求。仓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3.仓储合同涉及哪些内容
仓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储存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和保管方法,验收项目和验收方法,入库、出库手续,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费用负担和结算方法,违约责任等条款。由此可知,应具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货物的品名或种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要求等;(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和地点;(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结算时间;(8)违约责任;(9)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10)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延伸阅读
4.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的相似之处
(1)两者的合同目的相同。 两者的合同目的都是为他人财物提供保管行为,并予以返还。保管人都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2)两者均为不要式合同。 保管合同以寄存人对保管物的实际交付为成立要件,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采取何种特定形式, 因此,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对于仓储合同是否为不要式合同,大家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仓储合同为要式合同,必须采
取书面形式;有人认为仓储合同并不要求具备特定的形式,因而为不要式合同。笔者以为,我国现
行法律并未规定仓储合同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因此认定仓储合同为要式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
然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或其他凭证,但仓单并非仓储合同的 书面形式,所以,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一样,为不要式合同。
(3)两者均为双务合同。
以上就是有关于仓储合同的定义、法律特征和具体内容的全面梳理,如果还想了解更多仓储合同的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三个皮匠报告的行业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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