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相应地实施正式确立了股权质押制度,该担保法将质押作为担保方式的一种形式,股权质押制度在中国得以正式确立。第75条明确指出,允许依法转让股份、股票质押。
1、股权质押类型
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
(1)因控股股东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而发生的股权质押。
(2)控股股东为第三方融资提供担保而发生的股权质押。
(3)控股股东为股权被质押公司(上市公司)融资提供担保而设定的股权质押。
从以上三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类型可以看出,无论哪种股权质押目的,都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彰显出控股股东自身或第三方面临着严重的资金短缺。
![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ziboxinyan.com/FileUpload/ueditor_s/upload/2021-8/10/63764362875053.jpg)
2、控股股东质押股权的原因
沪深两市A股主板上市公司2007共发生415宗股权质押行为,到2012年上升为771次,在此期间共发生3660次,2014年股权质押共发生了3015起,614家公司发生了股权质押;2015年股权质押共发生了6542起,1373家公司发生了股权质押。股权质押数量的快速上升,说明股权质押受到上市公司股东的青睐,成为重要的融资方式。
毋庸置疑,当股东为自身融资提供担保时,质押资金所带来的利益由自身独享;如果是为第三方融资提供担保,虽然第三方的具体关系与股东难以确定,但如果第三方是控股股东的关联方,例如供应商、合营企业或联营企业、股东的子公司等等,股东有利用其质押所得的资金为这类企业产生经济利益的动机。
而当为股权质押得到的现金是为上市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时,至少可以表明股东不惜失去股权去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结合之前的解释,进行股权质押后,股东其实是将难于迅速变现的股权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转化为可流动的资金,发挥难于快速变现的股权的经济杠杆作用,且股东并不改变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参与权和表决权(除非因违约而被债权人所替代)不受影响。
权质押这种既能获得经济利益的特性,能保留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的特性,使得越来越多的股东更加愿意通过质押股权的方式获得所需的资金,股权质押正成为股东最常用的融资方式。并在一定程度上通过变现得来的资金获得更多的投资收益。
3、控股股东股权质押的用途
(1)投资目的。股东有良好的投资化会,但缺少具有高流动性特征的资金,从而通过股权质押获得资金;
(2)市值管理的目的。通过股权质押得来的资金,通过一系列的市值管理手段,保护上市公司的股价;
(3)现金增资上市公司的目的。将股权质押资金得来的资金通过二级市场或者大宗交易等平台买进上市公司的股票,从而保护或者扩大对上市公司的控股权。对原有上市公司股东来说,如果上市公司一旦增发股票,一定会对原有股东的股权造成稀释或分散作用,如果原有股东希望维持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则其必须要通过质押股权获得的资金购买新股或者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等平台购买公司的股票,从而避免自身的股权获控制权被稀释。
虽然受到股权质押资金去向信息不透明的限制,很难获得所有的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资金的真是去向,但在目前的现行法律框架下,不管股权质押资金是用于正常投资目的,还是用于市值管理目的、或者是为了满足股东资金进行和上市公司无关的活动的目的,都可W说明股东存在着强烈的资金需求。且股东在进行股权质押之前,股东已有把握质押来的资金获得的经济巧益将会大于因股权质押带来的风险,例如,因股权质押无法补充担保物而造成的失去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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