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民促法实施条例》第七条对比 原图定位 新政策明确禁止义务教育公参民行为,对公办学校及国家资本举办的学校进行“以公办之名行民办之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范,对可以公参民范围内的政策规范更加细化,全面贯彻了《民促法》分类管理的基本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