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责任制是指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农业生产主体——农民联合体,建立在资源、投入、产出等经济关系基础上,主体自愿接受定量交付责任,以实现统治和经营关系中定量交付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年度内实现定额任务的具体生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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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内容
(1) 农户对定额交付的责任
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主体即农户,它要接受一定的定额交付责任,即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一定的产出,例如在一定的年度内实现定量交付的产品,比如甲方农户接受一年中实现指定的两吨三号小麦的定额交付责任,而变动便是甲方农户要求乙方归还其定额交付产品,乙方要按乙方定额交付责任交付产品,如果产量一定数量所不及,则不得要求归还。
(2) 农户对投入的责任
农民联合体主体,根据其定额交付责任和投入的自愿约定结合起来,农户对投入责任就是根据投入自愿约定,投入指定的生产资源,如肥料、资金、农机等,以实现定额交付责任,到达定额交付贡献。
(3) 农户对费用的责任
农民联合体主体,按照社会主义农村共同经营机制;根据费用自愿约定,投入指定的生产费用,应付定额交付责任并实现定额目标,以及应付社会费用,如社会保卫费、基础设施费用等。
二、农业生产责任制的特点
(1) 责任具有明确的定量性和双重承诺
农业生产责任制涉及到农户和乙方双方的责任。农户承担有关交付责任和投入责任,乙方承担经营责任,包括提供资金、技术和专业指导等,共同维护和发展定额交付责任。
(2) 自由选择定额交付产品
农民联合体主体可以根据本地的生产条件,结合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政策,以及当地的商品市场等诸多因素,由农户任意选择其定额交付产品,可以自由选择本地农业的主要种类和产品交付的方式,而对于大多数现代农业主要指服务性农业,如种植花卉、养殖宠物等。
(3) 承诺改变带来产品价格变化
事实上,农民联合体定额交付责任的承诺可以推动农业产品的价格波动。当收购价上调时,农民们受到启发,产量增加,价格抑制;当收购价下调时,农民产量减少,或者态度抗拒,价格上涨。综合说明,定额交付责任的承诺可直接影响农业产品价格的变化。
三、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优点
(1) 能够提高农户按期交付产品的意愿
农民联合体结合定额交付责任,让农民联合体有可按期交付产品的定量要求,在整个交付过程中能有效地激发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完成任务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