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竞争性磋商
竞争性磋商是一种单独的招标方式,是指发布公告邀请未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报价,在供应商递交首档密封报价后,由谈判专家小组或者是磋商专家小组与各供应商进行若干轮谈判,确定最终的技术要求及报价等条件,并形成成交供应商。
2.竞争性磋商适用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1)供应商的响应等待期不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
29条第一款规定,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个工作日;《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文)第10条第一款规定,竞争性磋商,从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2)采购文件的澄清修改期限不同。竞争性谈判:财政部74号令第29条第二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竞争性磋商:财库〔2014〕214号文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3)采购文件发售期限不同。财政部74号令没有规定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发售期;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4)对评审小组的要求不同。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
2/3,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采购项目,或者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如果是PPP项目选用竞争性磋商或者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但评审专家中至少应当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
(5)具体适用情形略有差异。竞争性谈判和竞争性磋商有两种适用情形不同。财政部74号令第27条列明适用于竞争性谈判(财库〔2014〕214号文第三条没有列明)的两种情形为: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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