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CER)是碳市场强制减排机制的有效补充。通过CCER项目开发形成碳资产并进行交易,可以提升项目本身的经济效益,从而调动社会资本和资源实现减排,有助于推动低碳技术的进步。以下将梳理我国CCER相关政策,以供参考。
ccer相关最新政策:
2011年10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为落实“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
2020
年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行动目标,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列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试点地区要着手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试点的基本规则,测算并确定本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研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指标分配方案,建立本地区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系和登记注册系统,培育和建设交易平台,做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支撑体系建设,保障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2012年6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和六氟化硫(SF6)等六种温室气体的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应于
2005 年 2 月 16
日之后开工建设。由认证的核定机构核证,并出具减排量核证报告。提交国家发改委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后经过备案的减排量称作“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可以进行交易。
2014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包括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排放配额分配在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重点排放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消其部分经确认的碳排放量。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其行政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配额清缴情况进行分析,并将配额清缴情况上报国务院碳交易主管部门。
2017年3月1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暂停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申请公告》,《暂行办法》施行中也存在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量小、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方法学、项目、减排量、审定与核证机构、交易机构备案申请。待《暂行办法》修订完成并发布后,将依据新办法受理相关申请。此次暂缓受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备案申请,不影响已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和减排量在国家登记簿登记,也不影响已备案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参与交易。
2017年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前提下,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造条件,尽早将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及其灾备系统,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碳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法定确权及登记服务,并实现配额清缴及履约管理。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碳排放交易管理办法(试行)》,CCER
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减排效果精选量化核证,并在碳交易所注册登记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是一种碳抵消机制,允许企业购买项目级的减排信用来抵扣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 2.6
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 抵消其不超过 5%的经核查排放量。
2021年10月26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有意愿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
CCER 注册登记账号,并在经备案的交易机构尽快完成 CCER 购买并申请注销。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 CCER 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可用的 CCER 均为 2017 年 3
月前产生的减排量,减排量产生期间,有关减排项目均不是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以上汇总了近年来国家方面关于CCER相关政策,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三个皮匠报告的政策解读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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