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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广州市房地产中介 信用白皮书信用白皮书(2022 年)年)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23 年年 3 月月 目目 录录 一、引言一、引言.1 二、二、2022 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进展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体系建设的新进展.2 三、中介机构信用状况三、中介机构信用状况.3(一)整体情况.3(二)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情况.7 四、中介服务品牌信用状况四、中介服务品牌信用状况.9 五、从业人员信用状况五、从业人员信用状况.13(一)整体情况.13(二)市中介协会个人会员情况.15 六、信用评分评级相关性分
2、析六、信用评分评级相关性分析.16(一)信用评分与行政处罚.16(二)信用等级与从业人员性别.16(三)信用等级与从业人员年龄.17(四)机构信用等级与从业人员信用等级.18 七、消费者投诉七、消费者投诉情况情况.20(一)投诉案件事由.20(二)投诉对象.24(三)投诉区域分布.26(四)投诉热点.27 八、行业自律举措八、行业自律举措.28(一)见证执行阳光承诺.28 (二)发布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29(三)推动行业信用评价数据共享.30(四)通过同业监督机制净化行业用人环境.31(五)组织参加“稳租金、安心住”公开承诺活动.33 九、下一步工作规划九、下一步工作规划.35 附件附件.36
3、 1.信用档案及评分评级体系简介.36 2.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评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41 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指标(2022 年修订版).46 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不良行为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版).59 5.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信用评分评级规则.63 6.2022 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受全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汇总表.65 1 一、引言一、引言 为促进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市场和行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与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于 2017 年 7 月
4、 24 日发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于 2018 年 10 月 23 日上线运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系统。2019 年 5 月,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市交监中心”)与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市中介协会”)以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系统建立的中介机构与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数据为基础,编写了第一份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白皮书年度报告并公开发布,受到了行业及社会的热烈、广泛关注,众多权威媒体纷纷报道、转载;之后在 2020 年 6 月、2021 年 3 月和 2022 年 3 月,市交监中心与市中介协会联合编写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白皮书并对外
5、发布。本报告是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白皮书的第五份年度报告。2 二、二、2022 年房地产中介信年房地产中介信用体系建设新进展用体系建设新进展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2022 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检查结果的通报,市住建局已对 7329 家中介机构(其中备案证书有效的 3233 家,备案证书已注销的 4096 家)、129504 名从业人员(其中在职状态人员 37457 名,非在职状态人员 92047名)建立了信用档案,以上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已通过市住建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市住建局对办理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手续的中介机构(含分支机构)制作并发放了含信用信息二维码的广州
6、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至 2022 年末市住建局还对约 5.3 万名从业人员制作并发放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卡。市住建局 2021 年 11 月 2 日发布的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为进一步落实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市中介协会在广泛征求会员同行意见的基础上,对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指标进行调整,相关修订于12月7日经市中介协会行业自律委员会2022年第六次工作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调整的内容主要体现在:1.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对部分不良行为指标进行修订。包括:对原第 7、14、25、26、76 项不良行为指标进行修订;新增 1
7、 项 B 类不良行为指标(新增后为 B 类指标第 24 条),1 项 D 类不良行为指标(新增后 D 类指标第 27 条);删除原第 27 项不良行为指标;2.调整原第 8、36、48、55、58、66、71、74 项不良行为指标的文字表述,同时将一个指标中对应多种行为的不良行为指标细分为多个指标,并根据危害程度的不同,重新确定不良行为指标的扣分等级;3.调整原第 75 项不良行为指标的扣分等级。修订后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评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指标(2022 年修订版)自 2022 年 12 月 8 日起正式实施。3 三、中介机构信用状况三、中介机构
8、信用状况(一)整体情况(一)整体情况 截至 2023 年 2 月 15 日1,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已建立信用档案且备案证书有效的中介机构共计 3233 家,分支机构 1726 家(两项合计备案门店共 4959 家)2。备案门店分布方面,天河区是全市备案门店最多区域,共有 1012 家;番禺区 651家备案门店居全市第二,越秀区 575 家居全市第三;海珠、白云两区备案门店数量相对稳定,南沙、从化两区备案门店数量全市最少。图 1 近 3 年中介机构的备案门店区域分布情况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3233 家中介机构中,平均存续年限为 5.16 年,较 2021 年延长 1 年;其中存续年
9、限在 3 年以下的有 1408 家,较 2021 年有所减少;有 852 家中介机构的存续年限在 3-6 年(含 3 年);存续年限在 6-9 年(含 6 年)、9-12 年(含 9 年)、12-15 年(含 12 年)的中介机构数量均有增加。其中,2022 年注销或未通过年检的中介机构多为近年新成立的。从图 2 所示,受多重因素影响,目前全市大部分中介机构的存续年限较短。1因疫情影响,广州市 2022 年房地产中介机构年度检查于 2023 年 2 月 15 日结束。2本报告不对已注销备案证书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做信用等级评价及分析。4 图 2 中介机构存续年限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3
10、233 家中介机构中,信用等级为“优质3”有 19 家,较 2021 年度减少 6 家;“良好4”的有 14 家;“诚信5”的数量共计 2223 家,比例占 68.76%;“暂定诚信6”的 971 家,占比30.03%;而信用等级为“预警7”、“失信8”的分别为 1 家和 5 家,其中“失信”的中介机构较2021年增加3家。如图3所示,“诚信”和“暂定诚信”等级依旧占中介机构的绝对主体,两者合计的比例达到 98.79%。3信用等级为“优质优质”的中介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评分 95 分以上;2、依法设立且在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备案满 4 年;3、过往 3 年的年终信用等级结果未被评为预警
11、或失信;4、过往 2 年及当年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5、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持卡率需达到 80%以上。4信用等级为“良好良好”的中介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评分 90 分以上;2、依法设立且在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备案满 3 年,且每年按时参加年检;3、过往 2 年的年终信用等级结果未被评为预警或失信;4、过往 2 年及当年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5、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持卡率需达到 80%以上。5信用等级为“诚信诚信”的中介机构,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评分 70 分及以上;2、单位:依法设立且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满 2 年,且每年按时参加年检。6 信用
12、等级为“暂定诚信暂定诚信”的中介机构需同时符合条件:1、信用评分 70 分及以上;2、依法设立且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但未满 2 年。7信用等级为“预警预警”的中介机构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信用评分低于 70 分;2、当年出现经自律委员会认定应当直接列入“预警”等级情形的。8有以下情形之一时,信用等级为“失信失信”:1、信用评分低于 60 分;2、当年出现经自律委员会认定应当直接列入“失信”等级的。5 图 3 中介机构信用等级结构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表 1 2022 年广州市信用等级为优质、良好、预警、失信的中介机构名单 序号序号 中介机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 信用评分信用评分 信
13、用等级信用等级 存续年限存续年限 优质等级机构名单(共优质等级机构名单(共 19 家)家)1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131.5 优质 23 2 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131.2 优质 22 3 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119 优质 21 4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118.8 优质 18 5 广州市置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118.5 优质 14 6 广州仁隆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17 优质 8 7 广州明昇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15.1 优质 6 8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113 优质 7 9 广州市德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111 优质 5 10 广州兆庭房地
14、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09.8 优质 7 11 广州信礼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08.9 优质 4 12 广州富宸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03.3 优质 5 13 广州市宜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102.4 优质 19 14 广州市添房置业有限公司 99.6 优质 5 15 广州方圆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99 优质 25 16 广州市智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97.2 优质 11 6 17 广州盈创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96.8 优质 4 18 广州裕德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96.6 优质 15 19 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96.3 优质 11 良好等级机构名单(共良好等级机构名单(共 14
15、 家)家)1 房六六置业(广州)有限公司 98.3 良好 3 2 广州保利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96.2 良好 3 3 广东德诚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94.5 良好 17 4 广州市中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94.5 良好 12 5 广州雅丰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94.5 良好 5 6 广州市新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93.8 良好 14 7 广州瀚信置业有限公司 92.9 良好 13 8 广州亿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92.4 良好 18 9 广州市海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92.1 良好 19 10 广州市纵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92 良好 13 11 广州市禧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91.8 良
16、好 18 12 广州市安佳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92.0 良好 15 13 广东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90.2 良好 17 14 广州全洲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90 良好 11 预警等级机构名单(预警等级机构名单(1 家)家)1 广州市上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62 预警 8 失信等级机构名单(共失信等级机构名单(共 5 家)家)1 广州市有一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59 失信 6 2 广州晟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58.5 失信 5 3 广州幸福汇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58.5 失信 2 4 广州房炫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56.5 失信 4 5 广州美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55 失信 不满 1 年 注
17、:以上信用评分评级统计周期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为年度信用评分评级。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广州市共有 8 家中介机构 2020-2022 年连续 3 年的信用等级为“优质”,具体名单见表 2。有 3 家中介机构连续 3 年的信用等级为良好及以上,具体名单见表 3。7 表 2 2020-2022 年广州市信用等级连续为优质的中介机构名单(共 8 家)序号序号 中介机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 2022 年信用评分年信用评分 存续年限存续年限 1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131.5 23 2 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131.2 22 3 广州市置家房地产
18、代理有限公司 118.5 14 4 广州仁隆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17 8 5 广州明昇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15.1 6 6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113 7 7 广州兆庭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09.8 7 8 广州方圆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99 25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表 3 2020-2022 年广州市信用等级连续为良好及以上的中介机构名单(共 3 家)序号序号 中介机构名称中介机构名称 2022 年年 信用等级信用等级 2021 年年 信用等级信用等级 2020 年年 信用等级信用等级 存续年限存续年限 1 广州市德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优质 良好
19、 5 2 广州市添房置业有限公司 优质 优质 良好 5 3 广州亿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良好 良好 良好 18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二)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情况(二)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情况 3233 家中介机构中,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数量为 1031 家,所占比例为 31.89%,非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数量为 2202 家,所占比例为 68.11%。在 1031 家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中,信用等级为“优质”的中介机构有 18 家,占全部“优质”等级的 94.74%,14 家信用等级为“良好”的有 13 家是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在 2202 家非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中,信用等级为“诚信”及“暂
20、定诚信”的占绝大部分,合计占比为 99.82%。8 图 4 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左)与非会员单位(右)信用等级结构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9 四、中介服务品牌信用状况四、中介服务品牌信用状况 自 2018 年以来,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发展迅速,行业业态发生较大变化,市场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加盟类中介机构。为方便广大消费者更好地了解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信用状况,市中介协会在 2020 年 1 月发布实施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信用评分评级规则,主要从评分规则、评级规则、品牌信息、信息公示以及规则的执行和修订等方面对中介服务品牌信用评分评级工作进行了规定。根据经营模式的不同,中介服务品
21、牌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一)直营类机构:是指一家中介机构的所有门店都是由该公司直接投资(或控股)及经营管理,通常这类企业会使用统一的客户服务投诉热线。这类品牌企业主要有:合富置业、链家、中原地产、乐有家、裕丰地产、保利爱家、朴邻、远见地产、德诚行地产、共和地产等。(该类品牌的信用评分及等级是直接取其企业信用评分及等级。)其中,有部分直营类中介机构(主要有裕丰地产、德诚行地产等)采取了多家经营主体(即不同名称的企业法人)使用统一的品牌名称、LOGO 对外经营的模式。(该类品牌的信用评分是将其下辖所有经营主体的信用评分进行综合计算,根据综合信用评分确定该品牌的信用等级。)(二)加盟类机构:是指中介机
22、构(含其门店)经第三方商业机构授权,统一使用该第三方商业机构的服务标识(含品牌名称、LOGO 等)对外经营,通常的体现方式是统一门店招牌,其目的是利用该第三方商业机构的形象、品牌、声誉等吸引消费者(这也是许多消费者经常发现有些中介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上所记载的公司名称与其门店招牌不一致的原因)。这类中介服务品牌主要有:德佑、住天下、住商不动产、糯家、看房网、21 世纪不动产等。(该类品牌的信用评分是将其下辖所有经营主体的信用评分进行综合计算,根据综合信用评分确定该品牌的信用等级。)(三)直营与加盟相结合:是指中介机构采取了直营与加盟相结合的经营模式,即部分门店为直营,部分门店为加盟。这类中介服务
23、品牌主要有:房六六、祈安地产、添房置业、置家地产、珍房源、优居优住等。(该类品牌的信用评分是将其下辖所有经营主体的信用评分进行综合计算,根据综合信用评分确定该品牌的信用等级。)消费者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可以主动查看该中介机构的门店是否已办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并通过扫描备案证书上的二维码等方式查阅机构的信用档案,了解该中介机构(门店)是否为加盟类企业。10 数据显示,2022 年全市 22 家门店数量较多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中,信用等级为“优质”的有 7 家,除房六六外,其余均为直营机构,包括合富置业、链家、中原地产、乐有家、裕丰地产、德诚行地产等;保利爱家信用等级为“良好”;另有
24、 14 家信用等级为“诚信”,包括朴邻、远见地产、祈安地产、添房置业等。表 4 2022 年广州市主要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信用评分评级情况 序序号号 中介服务品牌中介服务品牌 LOGO 及品牌所属公司及品牌所属公司 覆盖备覆盖备案门店案门店数量数量 信用信用 评分评分 信用信用 等级等级 存续存续 年限年限 统一客服电话统一客服电话 1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直营)161 131.50 优质 23 年 2 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直营)287 131.2 优质 22 年 10109666 3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直营)80 118.80 优质 18 年
25、 4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直营)216 113.00 优质 7 年 400-886-9200 5 广州裕隆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直营)470 105.15 优质 28 年 400-830-0848 6 房六六置业(广州)有限公司(直营+加盟)32 95.60 优质 4 年 400-677-2577 7 广东德诚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直营)82 95.25 优质 27 年 400-626-8300 11 8 广州保利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直营)11 96.20 良好 4 年 9 广州市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直营)19 101.50 诚
26、信 6 年 400-951-5151 10 广州市远见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直营)11 95.80 诚信 11 年 11 广州市祈安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直营+加盟)9 89.10 诚信 25 年 12 广州市添房置业有限公司(直营+加盟)21 83.04 诚信 5 年 暂无统一客服热线 13 广州珍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直营+加盟)22 80.18 诚信 4 年 暂无统一客服热线 14 广州市置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直营+加盟)241 78.47 诚信 16 年 400-830-3488 15 广州市共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直营)35 77.34
27、 诚信 10 年 16 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加盟)680 77.26 诚信 5 年 10106188 12 17 上海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加盟)273 76.56 诚信 5 年 10106188 18 糯家(深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加盟)104 75.04 诚信 3 年 400-002-3777 19 住天下(广州)不动产经营有限公司(加盟)76 75.00 诚信 4 年 20 广州看房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加盟)54 74.64 诚信 2 年 暂无统一客服热线 21 广州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直营+加盟)45 73.44 诚
28、信 6 年 89309116 22 北京埃菲特国际特许经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加盟)12 73.11 诚信 2 年 400-6509-721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注:备案门店数据统计时间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上 述 涉 及 加 盟 业 务 的 品 牌 下 辖 的 中 介 机 构 名 单,可 登 陆 市 中 介 协 会 官 网()-上海品茶-通知公告栏目查看。13 五、从业人员信用状况五、从业人员信用状况(一)整体情况(一)整体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全市已有 129504 名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较 2021 年增加 3648 人,其中信用等级
29、为“优质”的从业人员共 1349 人,信用等级为“良好”的共计1966 人;信用等级为“诚信”的共计 78390 人,比例为 60.53%;信用等级为“暂定诚信9”的有 47795 人,比例为 36.91%;信用等级为“预警10”、“失信”的从业人员则分别有 3 人和 1 人,如图 5 所示。图 5 从业人员信用等级结构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从图 5 可知,信用等级为“诚信”和“暂定诚信”的从业人员所占比例合计为 97.44%。与 2021 年比较,信用等级为“优质”的从业人员增加 474 人,“良好”信用等级的从业人员增加 499 人。全市有 314 名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在 20
30、20-2022 年连续 3 年为“优质”,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趋势。9信用等级为“暂定诚信”的从业人员需同时符合条件:1、信用评分 70 分及以上;2、按规定办理从业登记手续,但连续从业未满 2 年。10信用等级为“预警”的从业人员符合以下情形之一:1、信用评分低于 70 分;2、当年出现经自律委员会认定应当直接列入“预警”等级情形的。14 扫码获取 2022 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优质等级名单 扫码获取 2022 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良好等级名单 扫码获取 2020-2022 年广州市信用等级连续为优质的从业人员名单 表 5 2022 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预警、失信等级名单 预警
31、等级从业人员名单(共预警等级从业人员名单(共 3 人)人)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 性别性别 信用信息卡号信用信息卡号 信用评分信用评分 信用等级信用等级 从业年限从业年限 1 黄*波 男 GZ2018006289 67 预警 12 2 杨*权 男 GZ2018012339 67 预警 12 3 游*明 男 GZ2018006087 65 预警 10 失信等级从业人员名单(共失信等级从业人员名单(共 1 人)人)1 李*生 男 GZ2019041366 55 失信 不满 1 年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15 (二)市中介协会个人会员情况(二)市中介协会个人会员情况 有 9938 名市中介协会
32、个人会员已建立信用档案,其中信用等级为“优质”的共 427人,占市中介协会个人会员的 4.3%;信用等级为“良好”的共 500 人,占市中介协会个人会员的 5.03%;信用等级为“诚信”与“暂定诚信”的分别有 3596 人和 5415 人,分别占市中介协会个人会员的 36.18%与 54.49%;市中介协会没有信用等级为“预警”或“失信”的个人会员。其余 119566 名非市中介协会个人会员中,信用等级为“优质”的从业人员共 922 人,信用等级为“良好”的共 1466 人,信用等级为“诚信”与“暂定诚信”的分别有 74794 人和42380 人,信用等级为“预警”的有 3 人,“失信”的有
33、1 人。图 6 市中介协会个人会员(左)与非个人会员(右)信用等级结构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16 六、信用评分评级相关性分析六、信用评分评级相关性分析(一)信用评分与行政处罚(一)信用评分与行政处罚 2022 年,全市住建系统对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共计作出 10 宗行政处罚(具体见附件 6),其中行政相对人为从业人员与中介机构的各有 5 宗。表 6 2022 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受行政处罚情况 序号序号 处罚事由处罚事由 宗数宗数 1 未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存在利害关系。2 2 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2 3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
34、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2 4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2 5 向服务对象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时不书面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1 6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1 数据来源: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此外,在 10 宗处罚记录中,行政相对人为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的共计 3宗,占比 30%。图 7 2022 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受行政处罚及行政处理的市中介协会会员与非会员占比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二)信用等级与从业人员性别(二)信用等级与从业人员性别 全市已建立信用档案的 12950
35、4 名从业人员中,男性与女性分别有 79788 人和 49716人,所占比例分别为 61.61%与 38.39%,与过去 4 年相比无明显变化。信用等级为“优质”与“良好”的比例中,女性从业人员均要高于男性从业人员,且无女性从业人员的信用等17 级为“预警”或“失信”。图 8 信用等级与从业人员性别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三)信用等级与从业人员年龄(三)信用等级与从业人员年龄 2022 年全市已建立信用档案的从业人员平均年龄为 34.5 岁,同比 2021 年增加 1.1岁,在职状态从业人员平均年龄为 34.2 岁,同比 2021 年增加 1.6 岁。在所有建立信用档案的从业人员中,
36、30-35 岁(含 30 岁)区间的比例最大,有 23.64%;有 21.61%的从业人员年龄在 25-30 岁(含 25 岁)之间;20 岁以下的比例最小,仅为 0.84%。图 9 信用等级与从业人员年龄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从图 9 可以看出,随着从业人员年龄的增长,信用等级优化的趋势愈加明显。年龄在 35 岁以下的从业人员信用等级普遍以“暂定诚信”或“诚信”为主;而 35 岁以上的从业18 人员中信用等级为“良好”或“优质”的所占比例逐渐提升,其中 40-45 岁(含 40 岁)年龄区间中所占比例超过 5%,45-50 岁(含 45 岁)年龄区间中所占比例近 8%,50 岁以
37、上(含 50 岁)年龄区间所占比例更是接近 10%。(四)机构信用等级与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四)机构信用等级与从业人员信用等级 在信用等级为“优质”“良好”的中介机构中,合富置业拥有信用等级为“优质”及“良好”的从业人员最多,共有 140 名,中原地产、链家相当,以 86 人、74 人分列二、三位。从表7可以看出,中介机构信用等级情况与内部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存在一定正相关关系,即机构信用等级越高,旗下信用等级为“优质”或“良好”信用等级的从业人员越多。表 7 2022 年度优质、良好信用等级机构旗下信用等级为优质或良好的从业人员数量 序号序号 机构名称机构名称 2022年度年度信用等级信用等级 优
38、质等级优质等级人员数量人员数量 良好等级良好等级人员数量人员数量 合计合计 1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优质 61 79 140 2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49 37 86 3 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优质 28 46 74 4 广州仁隆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13 14 27 5 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优质 8 18 26 6 广州明昇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8 12 20 7 广州市德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6 8 14 8 广州信礼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1 9 10 9 广州富宸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3 6 9 10 广州保利爱家房
39、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良好 4 5 9 11 广州盈创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3 4 7 12 广州兆庭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2 4 6 13 广州连家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1 4 5 14 广州市宜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3 2 5 15 广东德诚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良好 3 2 5 16 广东合富辉煌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良好 3 2 5 17 广州市置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1 3 4 18 广州市纵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良好 1 3 4 19 广州市海穗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良好 2 1 3 20 广州方圆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优质 1 1 2 21 广州市安佳房地产代理有
40、限公司 良好 1 1 2 22 广州亿诚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良好 0 2 2 23 广州市新易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良好 2 0 2 24 广州瀚信置业有限公司 良好 0 2 2 19 25 广州市智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优质 0 1 1 26 广州雅丰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良好 0 1 1 27 房六六置业(广州)有限公司 良好 0 1 1 28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优质 0 0 0 29 广州市添房置业有限公司 优质 0 0 0 30 广州裕德丰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优质 0 0 0 31 广州市中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良好 0 0 0 32 广州市禧汇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良好 0
41、 0 0 33 广州全洲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良好 0 0 0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0 七、消费者投诉情况七、消费者投诉情况 2022 年,全市住建系统受理有关房地产中介服务的“12345”热线及信访投诉案件共计 893 宗,同比 2021 年的 1296 宗下降 31.10%。893 宗消费者投诉房地产中介案件中,有 694 宗案件涉及具体的房屋交易行为(含一手买卖、二手买卖和房屋租赁),其余 199 宗案件未涉及具体的房屋交易行为,主要是反映中介服务态度差,骚扰、恐吓、谩骂客户,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中介服务,发布虚假或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广告等。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图
42、 10 消费者投诉案件的类型占比(一)投诉事由分析(一)投诉事由分析 1、一手交易纠纷一手交易纠纷 涉及房地产中介的一手交易投诉案件共 142 宗。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未依约兑现返佣承诺以及中介以团购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中介费等情况,分别占 62%、19%。(详见表 8)表 8 房地产中介涉及一手交易案件事由分析 序号序号 事由分类事由分类 热线热线数量数量(宗)(宗)信访信访数量数量(宗)(宗)总数总数(宗)(宗)占比占比 1.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未兑现返佣承诺。86 2 88 62.0%2.中介以团购费、服务费等名义变相收取中介费。25 2 27 19.0
43、%21 3.虚假口头承诺(如赠送物业费、电子产品等),签约后无法兑现,要求退中介费、定金等。8 1 9 6.3%4.二次投诉(案件处理答复不满意、问题未解决、要求书面回复等)。9 0 9 6.3%5.签约(或支付部分房款)后,购房人提出终止交易,并要求退回定金、中介费、按揭费、诚意金等。4 1 5 3.5%6.隐瞒或提供虚假、错误的房屋交易信息(如:房屋性质、贷款年限、贷款金额等)。2 0 2 1.4%7.隐瞒房屋真实放盘价格(如:以差价全部或部分作中介费、抬高房屋出售价格等)。1 0 1 0.7%8.违反限售限购限贷政策提供中介服务(如:未审查或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零首付或首付不足三成、协助
44、或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购房证明材料等、房屋是否具备出售条件)。1 0 1 0.7%合计合计 136 6 142 100.0%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2、二手交易纠纷二手交易纠纷 涉及房地产中介的二手交易投诉案件共 363 宗。投诉事由排名前三的分别是:签约后交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或交易当事人一方违约,交易不成功,要求退回定金、中介费、按揭费、诚意金等;中介服务不到位,如业务不熟悉、不敦促(或不协助)交易当事人办理按揭、过户、交楼等手续,要求退中介费、按揭费等;二次投诉(案件处理进度、案件处理答复不满意、要求书面回复)。以上三种事由合计占二手交易纠纷案件的 53.8%。(详见表 9)注:二
45、次投诉主要是指消费者对案件处理部门的初次处理回复不满意,认为问题未解决。同时,有部分消费者在短时间内(案件未到规定办结时间)多次通过热线反映问题,造成重复立案。表 9 房地产中介涉及二手交易案件事由分析 序号序号 事由分类事由分类 热线热线数量数量(宗)(宗)信访信访数量数量(宗)(宗)总数总数(宗)(宗)占比占比 1.签约后交易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或交易当事人一方违约,交易不成功,要求退回定金、中介费、按揭费、诚意金等。74 8 82 22.6%2.中介服务不到位:如业务不熟悉、不敦促(或不协助)交易当事人办理按揭、过户、交楼等手续,要求退中介费、按揭费等。69 2 71 19.6%22 3.二
46、次投诉(案件处理进度、案件处理答复不满意、要求书面回复)。40 2 42 11.6%4.中介乱收费:收费项目标准不透明,强制或捆绑收费,或未按中介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等。33 2 35 9.6%5.隐瞒或提供虚假、错误的房屋交易信息(如:学位、交易税费、贷款年限、贷款金额、贷款审批放款时限、房屋质量、噪音问题等)。34 1 35 9.6%6.未核查或隐瞒交易房屋真实情况(如:楼龄、建筑结构、共有情况、土地出让金、户口占用、房屋存在抵押、凶宅、房屋存在违章、房屋性质)。17 2 19 5.2%7.违反网签规则操作网签系统(擅自制作、变更、撤下网签或不配合撤下网签)。
47、15 3 18 5.0%8.虚假口头承诺,签约后无法兑现,要求退中介费、定金等。16 0 16 4.4%9.违反限售限购限贷政策提供中介服务(如:未审查或明知买方无购房资格、零首付或首付不足三成、协助或诱导当事人提供虚假购房证明材料等、房屋不具备出售条件)。8 1 9 2.5%10.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8 0 8 2.2%11.隐瞒房屋真实放盘价格(如:以差价全部或部分作中介费、抬高房屋出售价格等)。7 0 7 1.9%12.协助制作不同价款合同(如:为少交税或获得更多贷款等)。5 0 5 1.4%13.发布虚假或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广告(如:房源不存在,未受业主
48、委托放盘、发布房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小产权房等)。3 1 4 1.1%14.中介服务态度差:骚扰、恐吓、谩骂客户(含电话、短信、微信等);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中介服务(经纪人不分时段拨打、违背消费者意愿反复拨打和经纪人态度不好、强制带客看楼)。3 0 3 0.8%15.从业人员私自收取中介服务费。3 0 3 0.8%16.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未兑现返佣承诺。2 0 2 0.6%17.未核查房屋出售人(或出租人)处分权。2 0 2 0.6%18.为法律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如:已查封、小产权房、公租房等)。1 0 1 0.3%19.冒签交易当事人姓名、擅自修改合同、擅自出租房屋1 0 1 0
49、.3%23 等。合计合计 341 22 363 100.0%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3、房屋租赁纠纷房屋租赁纠纷 反映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投诉案件共 189 宗。其中,消费者反映最多的是“租赁一方提出取消交易或交易双方自行终止租赁合同,请求协助退费(如诚意金、押金、租金、中介费等)”,共 93 宗,占比近 50%。(详见表 10)表 10 房地产中介涉及房屋租赁案件事由分析 序号序号 事由分类事由分类 热线热线数量数量(宗)(宗)信访信访数量数量(宗)(宗)总数总数(宗)(宗)占比占比 1 租赁一方提出取消交易或交易双方自行终止租赁合同,请求协助退费(如诚意金、押金、租金、中介费等)。9
50、3 0 93 49.2%2 中介服务不到位(如未协助办理租赁备案、未完成委托事项等)。34 0 34 18.0%3 中介乱收费:收费项目标准不透明,强制或捆绑收费,或未按中介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等。15 0 15 7.9%4 隐瞒或提供虚假、错误的房屋交易信息(如:房屋存在渗漏、甲醛超标、噪音问题、房屋面积、存在违建等)。11 0 11 5.8%5 二次投诉(案件处理进度、案件处理答复不满意、要求书面回复)。11 0 11 5.8%6 虚假口头承诺(配备家电、能短期内转租成功等),签约后无法兑现,要求退中介费、定金等。9 0 9 4.8%7 未核查房屋出售人(或出
51、租人)处分权。5 0 5 2.6%8 隐瞒房屋真实放盘价格(如:以差价全部或部分作中介费、抬高房屋出租价格等)。3 0 3 1.6%9 发布虚假或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广告(如:房源不存在,未受业主委托放盘、发布房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小产权房等)。2 1 3 1.6%10 未核查或隐瞒交易房屋真实情况(如产权人信息、存在查封)。2 0 2 1.1%11 发布虚假或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广告(如:房源不存在,发布房源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2 0 2 1.1%12 房地产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代收代管定金。1 0 1 0.5%合计合计 188 1 189 100.0%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2
52、4 4、非交易纠纷非交易纠纷 非交易类纠纷案件共 199 宗,主要是消费者反映中介服务态度差,骚扰、恐吓、谩骂客户,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中介服务;发布虚假或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广告等方面的案件,不涉及具体的交易。主要情况如下。(1)反映中介服务态度差,骚扰、恐吓、谩骂客户(含电话、短信、微信等),违背消费者意愿提供中介服务(如经纪人不分时段拨打、违背消费者意愿反复拨打客户电话,经纪人态度不好,强制带客看楼等),共 55 宗。(2)二次投诉(案件处理进度、案件处理答复不满意、要求书面回复),共 48 宗。(3)发布虚假或禁止交易的房源信息广告(如:房源不存在,未受业主委托放盘、发布房源信息与实际情况
53、不符、小产权房等),共 43 宗。(4)中介公司未备案或从业人员无信用信息卡(或从业水平证书)执业等,共 22宗。(5)消费者反映互联网平台(含网站、APP、微信小程序和微信公众号)存在哄抬房价、乱收费、客服质量、泄露个人信息等服务管理不规范行为的,共 22 宗。(6)违反网签规则操作网签系统(擅自制作、变更、撤下网签或不配合撤下网签),共 4 宗。(7)中介乱收费:收费项目标准不透明,强制或捆绑收费,或未按中介服务合同约定收取中介服务费、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费用等,共 4 宗。(8)认为行政主管部门存在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不到位(如未公布中介机构的涉诉量等),共 1 宗。(二)投诉对象(二)投
54、诉对象 893 宗案件中,769 宗案件明确指出了具体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将互联网房源信息服务平台作为投诉对象的案件共有 78 宗,其余 46 宗案件未指明具体的中介机构或房地产中介品牌。(1)中介机构中介机构 769 宗指明具体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投诉案件,共涉及约 330 家中介机构。根据投诉量与备案门店数量的比率计算店均投诉量,2022 年投诉量排名前十的中介机构或品牌中,德诚行地产、看房网及中原地产的店均投诉量居前三位,分别为 0.38、0.31 和 0.26,合富置业、住商不动产、乐有家等中介机构、品牌的店均投诉量相对较低25 (见表 11)。表 11 2022 年投诉量排名前十的房地产
55、中介机构/品牌的店均投诉量 序号序号 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品牌名称品牌名称 覆盖的备案覆盖的备案 门店数量门店数量 店均投诉量店均投诉量 1 德诚行地产(含广州市德鸿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德宏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82 0.38 2 看房网(含广州市百广家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广州市广搏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等)54 0.31 3 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80 0.26 4 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287 0.23 5 置家(含广州市置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宜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241 0.22 6 裕丰地产(含广州信仁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仁隆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等)4
56、70 0.19 7 德佑(含广州市全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广州新时光置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80 0.11 8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161 0.09 9 住商不动产(含广州市喜迎居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广州德之缘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等)273 0.07 10 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216 0.04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2)互联网房源信息服务平台)互联网房源信息服务平台 将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平台作为投诉对象的 78 宗案件,主要涉及贝壳找房和安居客两个网络平台,分别有 67 宗和 11 宗案件。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平台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泄露用户个人信息以及平台进驻的
57、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存在服务态度差、隐瞒或提供虚假、错误的房屋交易信息等问题。产生该类投诉的主要原因是消费者通过平台获取房源信息,而具体的主要中介服务是由进驻平台的中介机构提供,消费者对平台的认知及认可要高于为其提供服务的具体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故在投诉时直接将平台作为投诉对象。26 此外,市中介协会分别于 2017 年、2022 年受市交监中心委托开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调查。调查结果显示,54.72%的消费者认为互联网平台发布的房源信息基本真实,有 26.42%的消费者认为很真实,都较 2017 年有大幅上升;大约 15%的消费者认为不怎么真实或不真实(见图 11)。整体
58、而言,消费者认为互联网平台的房源真实性较 2017年有显著提升,但问题依然不容忽视。图 11 互联网平台的房源真实性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3)其他)其他 有 46 宗投诉案件未指明具体的中介机构或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两种,一是由于消费者未留下具体的联系方式,二是在信访工作人员回访消费者了解具体情况时,消费者却不再愿意透露具体的投诉对象。这部分案件主要是消费者反映短期内接到不同房地产中介对其频繁的电话营销、反映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问题(如中介扰乱房地产市场,哄抬房价)、反映阳光家缘平台公示的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信息不准确等问题。(三)区域分布(三)区域分布 893 宗
59、消费者投诉案件中,增城区涉及房地产中介的投诉案件量排名第一,共 160宗,占 17.9%;海珠区第二,共 158 宗案件,占 17.7%;番禺区排名第三,共 114 宗案件,占比为 12.8%。(详见表 12)27 表 12 各区房地产中介交易纠纷案件情况 行政区行政区 交易类案件(宗)交易类案件(宗)非交易类及平台非交易类及平台 案件(宗)案件(宗)合计合计(宗)(宗)占比占比 一手交易一手交易 二手交易二手交易 房屋租赁房屋租赁 增城 68 64 18 10 160 17.9%海珠 11 54 62 31 158 17.7%番禺 9 55 29 21 114 12.8%天河 10 36 2
60、3 24 93 10.4%中心 3 10 0 60 73 8.2%黄埔 14 29 11 15 69 7.7%荔湾 5 40 6 4 55 6.2%越秀 1 20 18 9 48 5.4%花都 7 20 6 4 37 4.1%从化 4 18 4 8 34 3.8%白云 3 9 9 11 32 3.6%南沙 7 8 3 2 20 2.2%总计总计 142 363 189 199 893 100.0%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四四)投诉投诉热点热点 2022 年,涉及房地产中介的投诉案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1、租赁一方提出取消交易或交易双方自行终止租赁合同,请求协助退费(如诚
61、意金、押金、租金、中介费等),共 93 宗,占消费者投诉案件的 10.4%。这类案件的主要原因:一是承租人看房后拟承租,向中介支付诚意金(或定金),随后单方要求中介取消租赁,退还诚意金(或定金);二是承租人入住后,因租客对居住条件不满(如噪音等)或因自身原因不再承租,要求提前结束租赁合同及退回已支付费用(包括中介费);三是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未按合同约定退还押金或无故扣减押金等问题,承租方要求中介协助处理。2、消费者反映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未依约兑现返佣承诺,共 88 宗,占消费者投诉案件的 9.9%。该类案件,主要是房地产中介在开展一二手联动业务的过程中,为尽快促成交易,经纪人对购房人作出
62、口头或书面承诺,当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购房并达到某种条件后(如完成网签或支付首期款),愿意将其部分佣金返还给购房人。这些承诺有些是房地产中介机构的公司行为,有些是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而未兑现承诺的原因,大多数是因近两年房地产开发企业长时间不结佣导致;也有一部分是因中介不诚信所致,在收到开发商结算的佣金后,不兑现返佣承诺,甚至有小部分从业人员采用离职失联的方式逃避客户追佣。28 3、二手房屋交易签约后,因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交易当事人一方违约,交易房屋未完成过户,消费者要求退回定金、中介费、按揭费、诚意金等,共 82 宗,占消费者投诉案件的 9.2%。该类案件主要是因为消费者在签约前未充
63、分了解现行的购房及住房贷款政策,或认为中介签约前未如实告知房屋交易情况(如房屋状况、周边环境、交易当事人信息等),签约后交易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或交易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要求退回定金、中介费、按揭费、诚意金等。八、行业自律举措八、行业自律举措(一)见证执行阳光承诺(一)见证执行阳光承诺 2018年10月23日,市中介协会14家会员单位自愿发起房地产中介阳光承诺活动,签署广州房地产中介阳光承诺书,该项承诺活动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已达期限。在三年承诺期内,共 18 家房地产中介机构(均为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签署了承诺书,各承诺机构认真积极地履行了阳光承诺,共协调买卖/租赁双方解除合同
64、2869 宗,并依照承诺退回或放弃收取中介服务费合计约 8551.99 万元;对消费者举报的已出售或业主变更等未及时撤下的 1798 宗房源信息进行赔付,共 17.98 万元。承诺期限内,市交监中心和市中介协会均未收到消费者对承诺企业因未兑现或违反阳光承诺的投诉。经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申请,市交监中心和市中介协会见证,共有 9 家中介机构自愿续签承诺书,另有 5 家中介机构新加入承诺队伍,新的承诺期自 2021 年 10 月23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2 日。截至 2022 年 12 月,14 家承诺机构已累计协调买卖/租赁双方解除合同 542 宗,依照承诺退回或放弃收取中介服务费共约
65、 1615.81 万元,对消费者举报已出售或业主变更等未及时撤下的 5 宗房源信息进行赔付,共 500 元。六项房地产中介阳光承诺是:六项房地产中介阳光承诺是:一、交易不成,不收中介服务费;二、全渠道发布真实房源信息;三、交易公开透明,不吃差价,不乱收费、不强制服务,规范开具发票;四、不制作“阴阳合同”;五、不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六、不聘用信用等级为“失信”的从业人员。(上述承诺自 2021 年 10 月 23 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29 本轮签署承诺书的本轮签署承诺书的 14 家中介机构分别是家中介机构分别是:1、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副会长单位);2、广东合
66、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副会长单位);3、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副会长单位,包含旗下广州市所有加盟并使用“裕丰地产”品牌经营的门店);4、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理事单位);5、广州市置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理事单位,包含旗下广州市所有加盟并使用“置家”品牌经营的门店);6、广东德诚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理事单位,包含旗下广州市所有加盟并使用“德诚行”品牌经营的门店);7、保利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理事单位);8、广州方圆生活服务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9、广州市中营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10、房六六
67、置业(广州)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11、上海住商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包含旗下广州市所有加盟并使用“住商不动产”品牌经营的门店);12、广州珍房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13、广州德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包含旗下广州市所有加盟并使用“德佑”品牌经营的门店);14、广州市祈安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包含旗下所有加盟使用“祈安地产”品牌经营的门店)。(注:第 1-9 家为续签,第 10-14 为新签署。)经市中介协会统计,上述 14 家承诺机构在全市有 2688 家备案门店,约占全市备案门店总量的 54%,这意味着市民可在广州超过一半的中介门店体验到阳光承诺服
68、务。消费者可结合自身实际需要,优先选择以上承诺机构提供房地产交易服务,并予以监督(服务监督热线:66670477)。市交监中心是此次承诺活动的监督机构,将对各参与承诺的中介机构在承诺期限内的表现进行全面监督。(二)(二)发布发布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 2022 年 9 月 1 日,由市住建局提出,市交监中心、市中介协会以及合富置业、裕丰30 地产、链家、中原地产、兴业地产、方圆地产以及良策等 7 家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参与起草编制的广州市公共服务类地方标准 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以下简称“服务规范”)正式实施。服务规范规定了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存量房转让中
69、介服务、房屋租赁中介服务、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和抵押借款及转移登记中介服务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适用于在广州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旨在明确和细化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开展房地产代理、居间等中介业务的服务流程及标准,更好地指导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从业人员更加科学、合理、规范地开展业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提升行业形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行业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扫码下载服务规范全文(三)推动行业信用评价数据共享(三)推动行业信用评价数据共享 为持续加强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的推广应用,市中介协会于 2021 年 4 月发
70、布关于房地产中介信用数据接口服务的说明。幸福里和房天下等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平台已向市中介协会提出对接申请,目前仍在系统开发当中。市中介协会副会长单位中原地产和互联网房源信息发布平台贝壳找房广州站先后与市中介协会完成对接,其公司、平台的各线上房源信息发布渠道均已展示从业人员或旗下加盟机构和并网经纪人的信用评价数据。此外,市中介协会还每月定期发布行业不良行为名单应用指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办理指引和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使用指引,方便广大中介机构及市民消费者及时查询和了解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状况。31 中原地产线上房源信息发布渠道展示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贝壳找房线上房源信息发布渠道展示
71、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四)通过同业监督机制净化行业用人环境(四)通过同业监督机制净化行业用人环境 为提高从业人员规范执业的服务意识,净化行业用人环境。市中介协会于 2012 年4 月发布实施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严重失信经纪人名单”管理办法,并于 2013 年初,结合实践情况对该办法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同年 4 月发布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不良行为管理办法(附件 4 为 2019 年修订版)。办法推出后效果总体良好,截32 至目前,市中介协会已在行业内部公开不良行为人员记录 408 条。为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树立行业组织权威性,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于 2018 年
72、 5 月与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东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惠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佛山市房地产业协会联合签署行业不良行为名单互认备忘录,五地协会互相交换、通报和承认各自建立的“行业不良行为名单”数据,并依据各自协会的规定,对被纳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进行禁业限制、公示、行业自律惩戒等处理,实现联合惩戒。自签署备忘录以来,五地协会相互通报了九批行业不良行为名单,至今五地协会累计发布 319 条违规中介机构/人员信息。2022 年市中介协会交换的广州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名单见表 13、表 14。表 13 2022 年受全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名单 序号序号 姓名
73、姓名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不良行为摘要不良行为摘要 认定单位认定单位 1.黄*波 44023319*8013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孙*耀 44081119*0076 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李*瑞 44023319*201X 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杨*权 44078319*2416 存在未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存在利害关系的行为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管中心 5.游*明 44148119*4190
74、 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黄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表 14 2022 年市中介协会公示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名单 序号序号 姓名姓名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不良行为摘要不良行为摘要 认定单位认定单位 1.梁*勇 44122519*3210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2.何*语 4082319*6216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3.郑*忠 44092319*4632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4.张*34262219*3234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
75、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5.韦*45273119*5713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6.黄*平 44082519*0032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7.钟*44082319*0219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广州市房地产中介33 佣金、交易资金等 协会 8.陈*朋 41282519*8838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9.周*宏 44088219*0499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10.黄*麟 44068219*1315 挪用、占用、
76、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11.萧*棋 44011119*2415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或将客户带至其他中介机构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12.刘*彬 44532219*461X 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或将客户带至其他中介机构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13.李*43042219*9099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14.张*杏 42011519*6211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15.戴*44082319*1145 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
77、协会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五)组织参加(五)组织参加“稳租金、安心住稳租金、安心住”公开承诺活动公开承诺活动 为深刻领会、积极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提高租房居住品质,创造美好租住生活,引领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联合地方协会、租赁企业和经纪机构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下午在线上召开了“让租住生活更好”研讨会暨“稳租金、安心住”公开承诺活动。市中介协会 16 家会员单位在内的 105 家代表性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有关平台积极响应并作出合理定价、不乱涨价、明码标价、不吃差价、不扣押金、遵守政策、净化环境、开展帮扶等 8 项承诺,彰显了
78、新时代企业的责任担当。表 15 加入“稳租金、安心住”公开承诺活动的市中介协会会员单位名单 序号序号 机构名称机构名称 会员职务会员职务 1.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 2.广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 3.广东中原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 4.广州裕丰咨询顾问有限公司 副会长单位 5.广州市乐有家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6.广州市置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7.广东德诚行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8.广州市朴邻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9.广州云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34 10.广州市共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理事单位 11.广州贝壳科技服务有限
79、公司 普通会员 12.广州德佑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 13.广州市添房置业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 14.房六六置业(广州)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 15.广州优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 16.广州看房网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普通会员 数据来源: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35 九、下一步工作规划九、下一步工作规划 经过近 5 年时间的持续宣传和推广,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选择中介提供服务之前会查阅中介信用档案,一大批银行等金融机构在选择中介机构合作开展业务前也会查询中介信用档案,这些都使得更多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愈加重视自身信用的保持与维护,中介机构更注重企业规范经营,从业人员更注重诚信自律,较好地维护了我
80、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的整体健康。下一步,市住建局将继续完善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包括在存量房交易中构建系统、科学的消费者评价指标体系,以帮助消费者在房地产交易中更加方便、快捷地找到可以信赖的中介门店和从业人员提供服务。未来还将针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等交易主体建立系统、全面的消费者评价指标,明确评估对象、评估主体、评估程序方法及等级管理等事项,以树立行业标杆,增强从业人员的职业荣誉感与尊严感,形成正向循环。市交监中心和市中介协会将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规范的宣传推广。主要措施包括:一是加强行业普及,举办服务规范专题培训班,让更多的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了解并遵守服务规范。二是开展服务规范承诺活动,
81、引导更多的中介机构加入承诺队伍,共同实践 服务规范,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准。三是多渠道加强社会宣传,引导消费者在购买二手房时优先选择已承诺遵守服务规范的中介机构。在全行业将着力推动广州市存量房认购协议(下称:认购协议)落地实施。2022 年 11 月份,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联合发布认购协议示范文本,该 认购协议 旨在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流程,保障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交易流程多节点控制,确保重要环节公平合理,避免交易过程中的矛盾纠纷,有效降低买卖双方交易风险。市住建局下一步将加大宣传推广,将公示和使用示范合同作为市场检查的重要内容,全面推动广州市存量房认购协议落地实施和市场
82、普及,让存量房交易更加公正透明,促进市场平稳、高质量发展。36 附件附件 1.信用档案及评分评级体系简介信用档案及评分评级体系简介(一)信用档案简介(一)信用档案简介 按照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信用档案是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经营、服务行为,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情况、社会监督等信息形成的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分为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档案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信息以及监管信息等三大类信息。1、基本情况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信息包括:房地产中介机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信息卡号、备案时间、
83、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投诉渠道、从业经历、中介服务内容、服务承诺等。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人员姓名、身份信息、性别、学历、社会信用代码、信用信息卡号、备案时间、水平评价情况、联系电话、所在中介机构名称、从业经历、工作职责等。2、经营信息包括:、经营信息包括:发布房源、促成买卖或租赁成交、代办手续、市场研究或策划、网签买卖合同、报送租赁信息、接受委托出具估价报告等。3、监管信息包括:、监管信息包括: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中发现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个人以及社会组
84、织、新闻媒体等单位投诉举报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37 (二)信用评分评级简介(二)信用评分评级简介 信用等级:信用等级:为方便消费者对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有更直观的了解,市中介协会按照 信用评分评级管理办法 将信用等级划分为“优质优质”、“良好良好”、“诚信诚信”、“暂暂定诚信定诚信”、“预警预警”、“失信失信”等六个级别。表 1 信用等级与信用分值对应关系 信用等级信用等级 优质优质 良好良好 诚信诚信 暂定诚信暂定诚信 预警预警 失信失信 信用分值信用分值 95分以上 90分以上 70分以上 70分以上 但备案未满两年 60-70 分 60分以下 信用评分:信用评分
85、:采用累计积分、动态实时管理的模式。自信用评分评级工作实施之日起,信用评分执行过程中信用分值不设最高分限制,不进行年度重置。信用评分公式:信用评分公式: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负分)注:信用评分基础分值统一设定为 70 分。信用分值不重置,新设立企业或新取得业务水平认证的个人会员首次信用评分的基础分为 70 分。信用评分记录的来源主要包括:信用评分记录的来源主要包括:市住建局建立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市中介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中所收集的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服务等有关的信用信息。信用评分指标:信用评分指标:分为良好行为评分指标和不良行为评分指标。评分指标
86、根据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和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其中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从 A 至 D 依次递减,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从 A 至 D 依次递减,具体如下:表 2 信用指标与分值的对应关系 等级 分值 良好行为信用评分记录 A+12 B+8 C+5 D+3 不良行为信用评分记录 A-20 B-15 C-10 D-5 38 其中,不良行为评分指标的设计,分别依据了以下有关房地产中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自律规范。表 3 不良行为评分指标依据 序号序号 名称名称 1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02 年 7 月 17 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
87、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13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2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 年 11 月 2 日市人民政府第 15 届 16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3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 年 1 月 2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部令第 8 号发布 根据 2016 年 3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9 号住房城乡
88、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4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2020年4月1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建规字202036 号),2020 年 4 月 3 日起实施。)5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 年 6 月 30 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 年 7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2020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6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规则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89、规则(2020 年 6 月 30 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 年 7 月 29 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7 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2017 年 10 月 30 日由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颁布。)8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 39 (2006 年 10 月 31 日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发布,2007年 1 月 1 日起实施;2013 年 3 月 1 日修订。)9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认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认证管理办法(2016
90、 年 9 月由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实施,2018 年 6 月 4 日第一次修订;2019 年 1 月 28 日第二次修订。)10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办法已于 2001 年 3 月 14 日经建设部第 38 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1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 年 12 月 01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发布实施。)(三)信用档案查询方式(三)信用档案查询方式 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 4 种方式查阅广州市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1、登 录 市 住 建 局 网 站 中 的 广 州 市
91、房 地 产 中 介 信 用 信 息 查 询 窗 口(http:/121.8.227.76/web/Home.aspx);2、扫描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卡上的二维码;图 1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证书样式 40 图 2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样式 3、登录市中介协会网站中的中介信用档案专栏:http:/ 2.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评级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评级管理办法(2022 年修订版)年修订版)(2018 年 8 月 15 日召开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自 2018 年10 月 23 日起实施。202
92、1 年 9 月 26 日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2年 12 月 7 日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 2022 年第六次工作会议修订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指标。)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强化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意识,保障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协会制定的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
93、协会(下称:协会)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市住建局)指导和监督下,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开展协会会员单位及会员单位从业人员的信用评分评级工作。第三条第三条 为全面推进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信用管理工作,协会将严格参照本办法对非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分评级,供社会公众参考使用。第二章第二章 信用档案信用档案 第四条第四条 信用档案分为会员单位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两部分。会员单位信用档案包括:机构基本信息、信用评分记录(含良好行为信用评分记录、不良行为信用评分记录)、信用分值、信用评级、历年信用情况等信息;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包括:人员基本信息、信用评分记录(含良好行
94、为信用评分记录、不良行为信用评分记录)、信用分值、信用评级、历年信用情况等信息。第五条第五条 协会形成的信用评分记录的主要来源包括:市住建局建立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和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中所收集的与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服务等有关的信用信息。42 经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通报的信用信息无须核实及认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中所收集的信用信息,经协会秘书处初审后,交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下称:自律委员会)认定后形成信用评分记录。第六条第六条 信用评分记录认定后,协会应在 10 日内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信用评分记录有异议的,可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10 日内向协会秘书处提出书面异
95、议。经调查异议成立的,应在 10 日内撤销当次信用评分记录。具体复议工作由自律委员会负责。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对信用评分记录提出异议或提出异议后经调查信用评分记录仍成立的,则信用评分记录生效。第七条第七条 会员应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未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导致信用信息不全或错漏的,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第三章第三章 信用评分信用评分 第八条第八条 协会对会员的信用评分,采用累计积分、动态实时管理的模式。自信用评分评级工作实施之日起,信用评分执行过程中信用分值不设最高分限制,不进行年度重置。信用评分公式:信用分值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
96、(负分)注:信用评分基础分值统一设定为 70 分。第九条第九条 协会根据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指标(下称:信用评分指标),对协会会员的每一项良好行为或不良行为形成信用评分记录,并进行信用加分或减分。第十条第十条 信用评分指标分为良好行为评分指标和不良行为评分指标。评分指标根据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和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分为 A、B、C、D 四个等级,其中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从 A 至 D 依次递减,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从 A 至 D 依次递减,具体如下:等级 分值 良好行为信用评分记录 A+12 B+8 C+5 D+3 不良行为信用评分记录 A-20 B-15 C-10 43 D-5 第十一条第十
97、一条 信用评分记录的计分有效期原则上为 12 个月,如信用评分指标中有单独规定的按指标规定的执行。计分有效期起始时间以信用评分记录认定时间为准;如信用评分记录自身有效期结束时间早于办法所规定的计分有效期结束时间的,以信用评分记录自身有效期结束时间为准。第四章第四章 信用评级信用评级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协会对会员的信用等级评定采用实时动态管理;每年 12 月 31 日将会员的信用分值、信用等级的最终结果形成年度信用记录,并写入信用档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共分为优质、良好、诚信、暂定诚信、预警、失信等六个级别。一、信用等级“优质”,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评分 95 分以上;2、单位:
98、依法设立且在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备案满 4 年;个人:按规定办理从业登记手续,且连续从业满 4 年,且已取得协会颁发的水平认证证书并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3、过往 3 年的年终信用等级结果未被评为预警或失信;4、过往 2 年及当年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5、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持卡率需达到 80%以上。二、信用等级“良好”,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评分 90 分以上;2、单位:依法设立且在行政主管部门连续备案满 3 年,且每年按时参加年检;个人:按规定办理从业登记手续,并连续从业满 2 年,且已取得协会颁发的 水平认证证书并按时完成年度继续教育;3、过往 2 年的年终信用等级结果
99、未被评为预警或失信;4、过往 2 年及当年未被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5、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持卡率需达到 80%以上。三、信用等级“诚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评分 70 分及以上;2、单位:依法设立且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满 2 年,且每年按时参加年检;44 个人:按规定办理从业登记手续,且连续从业满 2 年。四、信用等级“暂定诚信”,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信用评分 70 分及以上;2、单位:依法设立且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但未满 2 年;个人:按规定办理从业登记手续,但连续从业未满 2 年。五、有以下情形之一时,信用等级为“预警”:1、信用评分低于 70 分;2、当
100、年出现经自律委员会认定应当直接列入“预警”等级情形的。六、有以下情形之一时,信用等级为“失信”:1、信用评分低于 60 分;2、当年出现经自律委员会认定应当直接列入“失信”等级的。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时,经理事会或自律委员会审议表决后,可对评价对象直接评定信用等级。一、出现严重影响行业秩序等行为的;二、出现严重损害行业口碑、形象等行为的;三、一年内连续多次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四、其他认为有必要直接评定信用等级的。第五章第五章 查询与公示查询与公示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会员单位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信用评分、信用评级及信用评分记录等信用档案信息,统一通过协会网站、微信等渠道进行社会
101、公示。社会公众可自行查询,确需协会对公示的信用信息予以书面证明的,应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信用评分记录的社会公示期统一设定为 36 个月,社会公示期的起始时间以信用评分记录认定时间为准。信用评分记录社会公示期满后,转入历史资料在后台保存,如需查询的,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协会可将相关信用评分、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记录提供至与协会签署 房地产中介行业协议不良行为名单互认备忘录 的其他城市的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进行公示。45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实施前本协会公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
102、为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订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其中,信用评分指标的修改,经自律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可立即实施,每年定期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修订情况。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协会负责解释、修订。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46 3.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指标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指标(2022 年修订版)年修订版)一、总体说明一、总体说明 现根据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广
103、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执业规范、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自律公约等行业自律规范,制定本评分指标。(一)评分指标分类(一)评分指标分类 评分指标分为:良好行为评分指标和不良行为评分指标。评分指标根据良好行为的有益程度和不良行为的危害程度,分为 A、B、C、D 四个等级。A B C D 良好行为 12 8 5 3 不良行为-20-15-10-5 (二)信用评分公式(二)信用评分公式 信用分值 基础分值+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良行为减分值(负分)信用分值不重置,新设立企业或新取得业务水平认证的个人会员首次信用评分的基础分为 70 分。名词术语名词术语 序号序号 名名 称称 简简 称称 1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
104、理条例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2002 年 7 月 17 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10 月 13 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中介条例 2 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 年 11 月 2 日市人民政府第 15 届 16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 年 12 月 20 日起施行。)监管办法 47 3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 年 1 月 20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部令第 8 号发布 根据 2016 年 3 月 1
10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9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经纪办法 4 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2020 年 4 月 1 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广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规则的通知(建规字202036 号),2020 年 4 月 3 日起实施。)网签规则 5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020 年 6 月 30 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 年 7 月 29
10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租赁规定 6 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2020 年 2 月 12 日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1 号),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租赁规则 7 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2017 年 10 月 30 日由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联合颁布。)租赁标准 8 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2006 年 10 月 31 日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发布,2007 年 1
107、月 1 日起实施;2013 年 3 月 1 日修订。)执业规则 9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认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认证管理办法(2016 年 9 月由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实施,2018 年6 月 4 日第一次修订;2019 年 1 月 28 日第二次修订。)认证办法 48 10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系统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系统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 年投入使用。中介信用系统 11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认证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认证 业务水平认证 12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办法已于 2001 年 3 月 14 日经建设部第 38
108、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销售办法 13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 年 12 月 01 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6 号发布实施)租赁办法 49 二、良好行为评分指标二、良好行为评分指标(一)(一)“单位会员单位会员”良好行为评分指标良好行为评分指标 序号序号 等级等级 评分指标评分指标 依据依据 1.A 根据存续年限每年加 0.5 分。(注:1、最高可加 12 分;2、以备案时间为起始日期计算;3、每年 1 月 31 日根据上年参加年检情况进行加分,如未按时参加上年年检的,本年度不加分;4、如出现未按时年检被注销再
109、次办理备案的,以首次备案时间为准,且社会信用编码未发生变化。)行业自律 2.A 开设分支机构的,每个分支机构加 0.5 分。(注:最高可加 12 分;每月 25 日计算 1 次。)行业自律 3.B 每间机构及分支机构均需具备 3 名持证人员,每超出 1 名增加 0.5 分。(注:以中介信用系统登记为准;最高可加 8 分;每月 25日计算 1 次。)行业自律 4.B C C D 连续 2 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优质的;上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优质的;连续 2 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良好的;上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良好的。(注:每年 1 月 1 日计算)行业自律 5.C 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卡持卡
110、率达 80%以上,可获信用分。(注:持卡率=(机构持卡人数/机构从业人数)100%,以中介信用系统登记为准。可获信用分=(持卡率-80%)10+3,最高可获 5 分;持卡率低于 80%的不计分;机构从业人数小于(分支机构数+1)3 的不计分。每月 25 日更新计算 1 次。)行业自律 6.D 本年度为行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包括:1、提出行业管理或协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行业自律 50 2、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与行业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制定工作的;3、义务参与行业的课题研究、调研、数据采集、信息汇总等工作的。(注:每年最高可认定 18 分)(二)(二)“个
111、人会员个人会员”良好行为评分指标良好行为评分指标 序号序号 等级等级 评分指标评分指标 依据依据 1.存续年限:每年加 1 分。(注:不设置上限;2、每年 5 月 31 日根据上年年检情况进行加分,如未按时参加上年年检的,本年度不加分。)行业自律 2.C 上年按时参加业务水平认证继续教育年度检查的。行业自律 3.B C C D 连续 2 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优质的;上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优质的;连续 2 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良好的;上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达到良好的。(注:每年 1 月 1 日计算)行业自律 4.D 本年积极参加行业培训讲师工作的。(注:每年最高可认定 12 分)行业自律 5
112、.D 本年度积极参加行业自律管理(投诉案件审议)工作会议的。(注:每年最高可认定 12 分)行业自律 6.D 本年度积极举报未备案机构、机构或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注:每年最高可认定 12 分)行业自律 7.D 本年度为行业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包括:1、提出行业管理或协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被采纳的;2、义务参与主管部门或协会组织的与行业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等制定工作的;行业自律 51 3、义务参与行业的课题研究、调研、数据采集、信息汇总等工作的。(注:每年最高可认定 12 分)52 三、不良行为评分指标三、不良行为评分指标 受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的,按当
113、次违法违规行为具体情形所对应的评分指标进行信用扣分。有以下情形的,协会可参照下表指标进行信用评分。(1)属行业自律管理范畴的;(2)消费者投诉,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调查或提出异议的;(3)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举报,被举报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的。指标分布情况:指标分布情况:指标等级指标等级 A 级级 B 级级 C 级级 D 级级 指标数量(个)指标数量(个)17 24 22 27 序号序号 等级等级 评分指标评分指标 依据依据 1.A 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业自律 2.A 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决、裁定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行业自律 3.A 骗取、出租、出借、伪
114、造、买卖业务水平认证证书或信用信息卡。行业自律 4.A 为禁止转让、抵押的房地产提供转让、抵押中介服务。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款 5.A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款 6.A 从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中执业的。中介条例第二十三条 7.A 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或者泄露在交易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监督办法 第十条;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 8.A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经纪办法第十四条;中介条例第二十三条 9.A 从业人员不通过所在机构,私自收取服务报酬或占用交易资金。行业
115、自律 10.A 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53 11.A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12.A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二)款 13.A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14.A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15.A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七)款 16.A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六
116、)款、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款 17.A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未依法查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 18.B 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理的。行业自律 19.B 拒绝参加行政部门或协会执业整改约谈的。行业自律 20.B 受到房地产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业自律 21.B 连续 2 年年度信用等级结果为预警的。行业自律 22.B 提供虚假信用评分评级证明资料。行业自律 23.B 上年年度信用等级为失信的。行业自律 24.B 因执行房地产经纪业务中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所在机
117、构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业自律 25.B 提供融资或者协助购房人办理各种形式的贷款、融资用于购房首付款。行业自律 26.B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中介服务时,未如实告知当事人房屋交易相关情况和本市房地产政策相关规定;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7.B 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房屋交易提供服务。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28.B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未依法查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出售房屋的当事人对房屋的处分权;监督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29.B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监督办法第二十54 易服务时,未依法查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
118、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和权限;一条第二款 30.B 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31.B 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32.B 采取胁迫、恶意串通、阻断他人交易、恶意挖抢同行房源客源、恶性低收费、帮助当事人规避交易税费、贬低同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行业自律,执业规则第十四条 33.B 发生与同行打架、斗殴情形的。行业自律 34.B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119、款 35.B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八)款 36.B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经纪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37.B【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三十条、三十一条 38.B 为交易当事人骗取购房资格提供便利;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 39.B 采取假赠与、假借公证委托售房等手段规
120、避国家相关规定。执业规则第二十七条 40.B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销售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及第四十三条 41.B 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商品房销售服务的,除收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费用以外,以提供中介服务等名义向买受人变相收取电商费、团购费、服务费、咨询费等费用。监管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42.C 对行政部门依法定程序进行的行政行为不配合的。行业自律 43.C 发生集体投诉,中介机构未对投诉事件进行妥善行业自律 55 处理;44.C 机构纵容、唆使或发现未阻止经纪人的不良信用行为。行业自律 45.C 同一失信行为,在同一计分周期内,连续出现两次及以上的。行
121、业自律 46.C 中介机构获授权使用第三方品牌(或商标),未按规定在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系统中如实填写(或变更)本机构使用品牌(或商标)名称的;未获第三方品牌(或商标)授权,擅自填写该品牌名称的。行业自律 47.C 经纪人未按时完成业务水平认证继续教育年度检查的。行业自律 48.C 破坏业务水平认证工作秩序,如考试作弊、泄露题目等。行业自律、水平认证办法 49.C 未按当事人要求查验或提供房屋相关信息的。行业自律 50.C 交易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中介服务费(或佣金)确认书等重要交易资料。行业自律 51.C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
122、,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经纪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52.C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受委托的中介服务业务转托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中介条例第十八条 53.C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不得利用虚假的房源、客源、价格等信息引诱客户。执业规则第十四条 54.C 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中介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55.C 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费未开具发票。中介条例第二十条 56.C 无合法依据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或者拒绝为当事人进行系统操作。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七)款 57.C 网上交易系统操作反复失误,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双方当事人交易。网签规则
123、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 58.C 为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出租提供中介服务:(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租赁办法第六条 56 59.C 向无身份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房屋。租赁规定第十条第二款 60.C 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或协会对投诉案件展开调查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等。行业自律 61.C 在居间服务过程中,提供错误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额度、贷款年限、税费税率等),误导交易当事人或令交易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行业自律 62.C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未按照国家规定明码标价。中介
124、条例第二十条 63.C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房屋交易服务时,未依法查验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房地产登记资料查询机构出具的房地产自然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情况;监督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 64.D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屋出售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的,未通过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取得房源信息编码。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65.D 为以下情形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出租住宅的,居住空间的最小出租单位和人均使用面积等应当符合本市住房租赁标准的规定;租赁规定第十条第四款 66.D 为以下情形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单独出租
125、供人居住。租赁规定第十条第五款 67.D 拒绝配合行政部门或协会开展投诉纠纷调查的。行业自律 68.D 聘用信用等级为失信的经纪人。(注:指新聘用,任职期间的不适用)行业自律 69.D 经纪人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不良信用行为,机构存在管理过失的。行业自律 70.D 扣押经纪人的业务水平证书或其它身份证明。(注:以具体投诉为准)行业自律 71.D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未经信息接收者、被访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信息接收者、被访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房源、客源信息,不得拨打其电话、上门推销房源、客源或者招揽业务。行业自律 72.D 违反当事人意愿或未按约定强行带客
126、看房。行业自律 73.D 不得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驱逐承租人,变相或恶意克扣保证金、预定金等。行业自律 74.D 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经纪办法第二十57 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条 75.D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经纪办法第二十条 76.D 在网上交易系统外交易。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77.D 不通过网上交易系统验证房屋信息。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 78.D 提供虚假房地产中介服务,签订虚假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三)款 79.D 签订虚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四)款 80
127、.D 未按网签规则第十五条规定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网签规则第十九条第(十一)款 81.D 中介机构未按规定为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人员办理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卡的。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82.D 从业人员提供中介服务时,未佩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信用信息卡。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七条、中介条例第二十二条 83.D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务未设立业务台帐,做好业务记录。业务台帐和业务记录未载明业务活动中的收入、支出,以及法律、法规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中介条例第二十一条 84.D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在其经营场所或者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
128、法、收费标准等事项。中介条例第二十条 85.D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未明示该房源信息编码。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86.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在 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发布渠道上撤除:(一)委托出售房屋已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二)出售人取消委托;(三)委托期限届满。监管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87.D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未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经纪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88.D 违反规定:经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促成签订房屋租赁规定第十六58 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
129、案手续。条、租赁规则第八条第二款 89.D 未及时通过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系统为本机构从业人员办理入职或离职手续的。(注:入职或离职 30 日内的除外)行业自律 90.D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制作的房屋状况说明书未上传至房屋交易信息化平台。监管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59 4.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不良行为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行业不良行为管理办法(2019 年修订版)年修订版)第一条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诚实守信、规范执业,杜绝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市场秩序,全面提高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水准,保障我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持续稳定地健康发展。现根据房地
130、产经纪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认证管理办法、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评级管理办法等行业自律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下称“中介机构”)及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下称“从业人员”)。第三条第三条 行业不良行为名单是指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汇总,是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下称: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行业不良行为名单由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行业不良行为名单的建立及维护等日常事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第四条第四条 行业不良行为名单
131、分为社会公开和行业公开两种发布方式。社会公开是指行业不良行为名单将通过协会网站、微信号等向社会公众公开,社会公众可自由查询。行业公开是指行业不良行为名单将通过协会会员服务中心系统、微信号等,向中介机构进行公开。第五条第五条 以下情形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可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一)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为失信的;(三)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被消费者投诉或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四)秘书处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经调查核实的;(五)经从业人员所在中介机构举报的。第六条第六条 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被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
132、理的,或从业60 人员的信用等级为失信等级的,无需提交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审议,秘书处可直接将其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且公开方式为社会公开。第七条第七条 消费者投诉或举报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或秘书处开展行业管理工作中发现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经秘书处调查后,提交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的,由秘书处将其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审议时,可根据其不良行为的情节轻重等,决定该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开方式。第八条第八条 从业人员如有以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其所在中介机构可通过协会会员服务中心系统进行举报。(一)利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便利,收受回扣或者服务报酬以外的其他不正当利益;(
133、二)违反公司规定,将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信息泄漏给其他公司;(三)挪用、占用、擅自代收代管佣金、交易资金等;(四)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或将客户带至其他中介机构;(五)隐瞒双方交易成交价格,非法获取房屋差价;(六)伪造公司公章、合同、票据等造假行为;(七)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声誉或经济利益的行为;(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九条第九条 中介机构通过协会会员服务中心系统举报本机构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不良行为的发生经过及相关证据(如:交易当事人、公司其他人员的证词等);(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三)从业人员的通讯方式,包括:手机号、通讯地址等;中介机构应
134、对发布的不良行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以将从业人员列入行业不良行为人员名单相胁迫而获取不当利益,否则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61 第十条第十条 秘书处在收到中介机构举报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的 5 个工作日内,以短信或快递等方式通知被举报人。被举报人如有异议,可自通知发出之日起 20 日内,向秘书处书面提交申诉材料。经秘书处调查后,提交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审议,审议认为申诉属实的,则不发布该不良行为信息。审议认为申诉不属实的,则发布该不良行为信息,发布方式为社会公开。被举报人逾期不申诉的,则可将该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发布,发布方式为行业公开。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如对其本人的不良行为信息有异
135、议的,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诉。协会应自收到申诉人书面申诉后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申诉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申诉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等(如:相关证人证词)。如有以下情形,协会可不予受理:(一)属第五条第(一)、(二)款情形的;(二)已向协会提出过申诉,但申诉失败的;(三)申诉人在开展投诉调查过程中,因出现不配合调查或放弃申诉等情形,而导致作出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处理结果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秘书处受理从业人员申诉后,应就申诉情况开展调查,并将调查情况提交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审议。如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审议,认为从业人员申诉属实的,应及时撤下该不良行为记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行业不良行为名单做永久保
136、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为三年,公示期满,不再公示。如社会公众或中介机构需要查询公示期以外的不良行为记录的,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如需提前结束公示期的,须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被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的从业人员,协会可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内,实施以下行业自律惩戒措施:(一)可拒绝其申请参加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认证;(二)可拒绝其参加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业务水平认证继续教育;(三)可取消其个人会员会籍,或拒绝其入会;62 (四)可将行业不良行为名单向与本会签订房地产中介行业不良行为名单互认备案录的其他签约单位进行共享。(五)经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自律惩戒措施。第十
137、五条第十五条 行业不良行为名单向全市所有中介机构开放使用。中介机构聘用从业人员前,应认真查核行业不良行为名单及房地产中介信用档案等。中介机构应慎重聘用被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的从业人员。中介机构如聘用被列入行业不良行为名单的从业人员,协会应及时提醒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应在收到提醒的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协会可对中介机构的聘用行为予以社会公示,并扣减该中介机构的信用评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协会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时,有权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协会举报。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修订,经协会行业自律管理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第十八条第十八
138、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63 5.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信用评分评级规则广州市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信用评分评级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评级体系,方便消费者更直观充分地了解各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的信用评价状况,现制定本规则。本规则是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评分评级管理办法的重要组成。本规则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 2020 年1 月 1 日起实施。一、评分规则一、评分规则 按品牌名下各总机构的信用评分*各总机构下属分支机构数量后,再除以所有分支机构数
139、量进行综合计算。X:每家总机构(按独立法人计)的信用评分 Y:每家总机构(按独立法人计)的分支机构数量 举例:以某品牌有举例:以某品牌有 5 家总机构为例。家总机构为例。序号序号 总机构名称总机构名称 总机构信用分数(总机构信用分数(X)分支机构数量(分支机构数量(Y)小计(小计(X*Y)1 A 公司 60 50 3000 2 B 公司 80 8 640 3 C 公司 82 6 492 4 D 公司 95 30 2850 5 E 公司 90 4 360 合计合计 407 98 7342 品牌评分品牌评分 7342/98=74.92 二、评级规则二、评级规则 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的信用等级分为:优
140、质、诚信、预警和失信 4 个等级。信用等级信用等级 须符合以下条件须符合以下条件 优质 信用评分 95 分以上,且该品牌下所有总机构64 均未列入“失信”等级的情形。诚信 信用评分 70 分及以上 预警 信用评分低于 70 分 失信 信用评分低于 60 分 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信息三、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信息 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信息包括: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名称、品牌归属、在广州市范围内使用该品牌名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等。四、评分评级的信息公示四、评分评级的信息公示 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的信用评分评级信息采用社会公示的方式。五、规则的执行五、规则的执行 房地产中介服务品牌的信息收集、评分评级
141、及信息公示等相关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六、规则的修订六、规则的修订 本规则的修订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65 6.2022 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受全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汇总表年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受全市住建系统行政处罚汇总表 序号序号 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名称名称 处罚事由处罚事由 处罚时间处罚时间 处罚处罚 类别类别 信用信用 扣分扣分 1 李*瑞 李*瑞在为刘某购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 152 号某房提供中介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的违法行为。2022/1/5 罚款-20 2 孙*耀 孙*耀在为刘某购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路 152 号某房提供中介服务的过
142、程中,存在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的违法行为。2022/1/5 罚款 无信用档案 3 广州市上居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经调查,2020 年 5 月 1 日,上居公司在为卖方汤某与买方李某就荔湾区某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时,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2022/1/17 罚款-15 4 黄*波 2020 年 5 月 1 日,黄*波在为卖方汤某与买方李某就荔湾区某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时,存在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的行为。2022/1/17 罚款-15 5 广州晟创房地产
143、代理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9 日,广州晟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未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存在利害关系。2022/4/20 责令整改、信用扣分-15 6 杨*权 2021 年 10 月 9 日,广州晟创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未书面告知交易当事人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与当事人是存在利害关系。2022/4/20 责令整改、信用扣分-15 7 广州领航置业有限公司 经查,广州领航置业有限公司为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诜村环村南路 2 号湘粤农贸市场 1 栋 703 房提供经纪服务时存在为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行为。2022/4/7 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20 8 广州幸福汇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立案调查。2022/7/19 罚款-15 66 9 游*明 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未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立案调查。2022/7/29 罚款-15 10 广州美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1 日,广州美居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在为买方王某与卖方黄某就广州市越秀区某房屋交易提供中介服务时,存在不书面向服务对象说明中介服务涉及的房地产的抵押情况的行为。2022/7/18 警告-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