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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第(2)款(i)规定的补充费的收入,应根据第(5)款规定的同等原则进行分配。(7) (a) 各缔约方可以声明, 对于根据第三条之三指定它的每项国际注册以及此类国际注册的续展,要收取声明中所指数额的规费(以下称“单独规费”)以代替来源于附加费和补充费的一-份收入。该规费的数额可于以后的声明中调整,但不得超过该缔约方局有权向申请人在该局注册簿中进行十年期商标注册,或向注册人在该局注册簿中进行十年期注册续展,所收取费用的同等数额,其中应扣除因国际程序而节省的开支。应缴纳单独规费的,(i)当 只有按本段作出声明的缔约方根据第三条之三被指定时,无须缴纳第(2)款(i)规定的任何附加费,并且(i)无
2、须就按本段作 出声明的缔约方缴纳第(2)款(i)规定的任何补充费。(b) (a)段所规定 的声明可以第十四条(2)规定的书件提出。声明的生效日期应为本议定书就声明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生效的同一日期。此声明还可以在以后提出。对此,就声明生效日期同日或此日之后的国际注册而言,声明应于总干事收到此声明三个月后,或于声明中指定的以后的任何日期生效。第九条登记国际注册注册人的变更经以其名义登记国际注册的人士申请或有关局自行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提出的申请,国际局应就在其领土内有效的全部或部分缔约方,并就该项注册中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在国际注册簿登记该注册注册人的任何变更,条件是按照第二条(1)的规定新的注册人是具有提出国际申请的资格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