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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第2020/2053号决定(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第5(1)(a)条,欧盟委员会有权代表欧盟在资本市场以2018年的价格临时借款至多75亿欧元。(2) 委员会执行决定C(2021)25022第3条规定通过一项框架借款决定,该决定规定了下一代(NGEU)借款业务和NGEU债务管理业务的最大限额,期限为一年。为了与年度预算保持一致,并按照执行第C(2021)2502号决定第3(1)条的规定,宜在本日历年剩余时间内通过一项框架借款决定。(3) 执行第C(2021)2502号决定确立了一项多样化的筹资战略,以筹集NGEU预计的全部收益,用于向成员国提供不可支付的财政支助和贷款支助。它规定,多元化融资策略下的借款工具应包括长期债券和短期融资(尤其是欧盟票据)的组合。此后,NGEU借款业务将以拍卖、银团交易、私募或通过信贷额度的形式组织,具体取决于业务的规模和性质,哪种形式最合适。(4) 有必要设定NGEU借款业务和NGEU债务管理业务的最大限额,以使欧盟委员会能够在决定生效后尽快开始实施NGEU借款业务(欧盟,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2020/2053。有必要确定NGEU借款业务的限额,以便为长期和短期融资金额建立明确的界限。特别是,有必要确保拟开展的业务量与NGEU下的计划付款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