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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于最近推出的使用信息技术(通常称为“FinTech”)的零售支付计划,我们研究了欺诈责任制度对FinTech支付计划中反欺诈投资的影响,在FinTech支付计划中,前端和后端服务是垂直分开的。在金融科技支付服务提供商(FPP)只提供前端服务,将后端服务委托给银行和信用卡公司等综合支付服务提供商(IPP)的环境下,我们表明,在IPP责任制度下,IPP一般投资更多,而各自的投资则取决于FPP责任制度下的接入费范围。具体来说,在事故损失足够大的情况下,如果接入费在一定范围内,FPP责任制度在反欺诈投资方面是优越的。当FPP从用户群中获得间接收入以及用户费用收入时,我们可以观察到,在两种责任制度下,
2、反欺诈投资更大,但在IPP责任制度下,欺诈概率的总体下降幅度更大。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引入FPP责任机制可能是可取的,这可能需要调节接入费以实现这样的结果。零售支付领域的特点是,支付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有各种各样的支付工具和活动,从具有用户界面的前端服务到结算和清算等后端服务。零售支付服务提供商负责完成支付链的所有阶段。然而,支付过程的分层性质意味着,他们不需要所有必要的设施和许可证,因为这些设施和许可证通常委托给其他参与者来完成支付过程。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改变了格局。支付计划的新参与者通常是传统上提供技术服务的非金融机构。然而,随着基于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零售支付服务(通常被称为“金融科技”)的推出,它们的作用已不仅仅局限于技术层面。许多FinTech支付计划,如Apple Pay和Samsung Pay,都有“平台对平台”的结构,并向从其平台获得的用户群提供广泛的零售支付服务,包括线下和在线交易:移动设备、操作系统、消息服务等产品或服务,等等。这种合作或纵向分离不同于以往的纵向一体化结构。端到端或综合支付服务提供商(IPP)也与第三方合作,如VANs(增值网络);然而,这些第三方仅仅被授权为服务提供特定的技术角色,并且对最终用户来说大部分是不可见的。相比之下,FPP直接与用户互动,并根据自己的商业模式从各种渠道获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