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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费率改革周期案例:马萨诸塞州建立强制保险体系之初,马萨诸塞州长期采用严格的州定费率制度。在此制度下,车险费率有州保险专员签发供各保险公司统一遵照执行。马萨诸塞州在1919年颁布了财务责任法(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Law),该法规定汽车所有人必须在为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供保险单或者债券作为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赔偿能力的担保。但是,该法律并没有强制机动车保有人投保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在实务中常出现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补偿的情况。1927年马萨诸塞州颁布了强制机动车责任保险法,将机动车保险列为强制责任保险,马萨诸塞州因此成为世界上首个实施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地区。1976
2、年马萨诸塞州立法机构曾经试图通过车险费率的竞争改革议案将州定费率改为审批费率,即在州内保险专员审批后可实行保险人自定的费率。结果1977年州平均费率上涨25%左右,由于消费者大量投诉,以及当时州内的车险市场并不具备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行业普遍存在高估保费的情况,短暂的改革以失败告终,马萨诸塞州又退回了州定费率,一直延续至2008年。在州定费率期间,马萨诸塞州另一个费率厘定特点是,在精算厘定定价系数的基础上,最终费率还会经过调整,以防止保费的大幅波动。但州定费率的弊端也非常明显,虽然根据司机类型和区域确定的州定费率有超过200种组合,但保险公司差异化定价空间仍然很小,出现了大量保险公司退出市场,
3、马萨诸塞州的市场集中度大幅提高。2008年马萨诸塞州废除了州定费率制度,引入了有管理的竞争(managed competition)费率制度,费率由保险人自定,采用审批制。同期市场还引入了类似无赔优待折扣(NCD)的因子奖励连续3年无理赔的驾驶人。美国全国车险费率增长速度约每年3%。马萨诸塞州从2008年经历费率市场化改革后,其费率显著下降,2010年车均保费较2005年下降达到20%,赔付率相应上升。车险产品种类美国车险产品丰富,各州对强制车险的产品和保额要求不同,强制车险产品有三种,包括强制第三者责任险,强制驾乘人员伤害险(PIP)以及强制无保险驾驶人员险(UM),另外车主可自愿购买车损险
4、、碰撞险和综合险。PIP也被称为无过错保险(no-fault insurance),无论交通事故责任在谁,都可以提供医疗费用赔偿,通常也会包括受伤期间的收入损失。根据所在州的当地政策,PIP可以是一个独立的保险产品,或是以必选的附加险体现。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时,由事故双方的第一者险(PIP)先行赔付,若有超过PIP保额的损失,可根据事故当地赔偿制度起诉事故责任方,获得由第三者责任险赔付的人伤或者财产损失。为配合各州的赔偿制度,人身伤害险(PIP)在赔付前期无需划分事故责任,有助于在交通事故中迅速恢复交通秩序。强制三者责任险最低保额要求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每人限额,每次事故限额以及财产损失限额。大部分州中,人身伤亡每人限额为2万5千美元,每次事故限额为5万美元;财产损失限额为1万美元。与美国物价、人均收入和事故平均损失相比,强制保险限额较低,大部分已购车险的车主会购买超过强制最低要求的保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