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展望-210728(22页).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金融行业: 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展望-210728(22页).pdf(22页珍藏版)》请在三个皮匠报告上搜索。
1、金融科技公司的信贷业务是近年来监管持续高度关注的领域,也是目前互金行业整改的核心领域。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平台公司都有支付牌照或者希望进入支付领域,但是几乎所有的平台公司都有信贷相关的业务,所以监管影响的机构可能也更广泛。从 2015 年开始整治 P2P 行业,2017 年规范“现金贷”业务,到 2020 年 7 月规范银行互联网贷款等,监管不断结合互联网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调整力度和策略。我们认为,监管对信贷业务的态度和思路越来越清晰, 尽管在一些细节上仍有许多不确定性:一是明确信贷业务中各方的定位和职责,金融的归金融,科技的归科技;二是,所有的金融业务都要纳入监管,并且持证,同样的业务要接受
2、同样的监管;三是,信贷业务的核心是信用,监管希望打破信息垄断,建立信息和数据覆盖相对全面的征信机构。金融科技公司在信贷相关业务中起到的作用主要包括出资、信用担保、和助贷引流。监管早已明确出资和信用担保都是金融业务,需要相应的牌照。蚂蚁集团的整改方案包括将“花呗”“借呗”全部纳入消费金融公司,依法合规开展金融业务,就体现了这一点。纯助贷引流目前不需要牌照,但是由于金融科技公司在为金融机构引流时会根据客户信息进行初步信用资质评估,因此涉及到征信业务,这也是近期监管关注和此次整改的重点之一。首先,贷款出资是金融业务。金融科技公司参与出资,需要有消费金融公司牌照、小贷牌照或者互联网小贷牌照,接受监管对
3、消费金融公司和小贷公司在资金来源、贷款用途、杠杆约束、额度和集中度、业务地域等方面的限制。针对银行和平台共同出资的联合贷款,监管规定单笔贷款中合作方出资比例不得低于 30%,对商业银行和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的业务总量和集中度也进行了限制。第二,承担风险也是金融业务。监管要求,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和贷后管理的主体责任应当由商业银行独立承担,即使是与平台共同出资的贷款。在平台助贷业务早期,平台往往自身为促成的贷款提供大比例的担保,即重资本模式;或者平台本身是轻资产模式,但是通过相关联的公司提供大比例的信用保险,例如陆金所过去促成的贷款主要由平安财险提供信用保险。不管哪种模式,表面看来银行承担的风险是比较小的,所以银行有动力与平台合作。但是从平台的角度,重资本模式下,尽管平台将担保费用收入也纳入囊中,但是本身资本规模会限制住促成贷款的增长空间;陆金所虽然本身是轻资产模式,但其长期增长可能受到平安财险规模的限制,并且大量风险集中在平安财险也可能引来监管关注。因此,上市的龙头助贷平台,例如 360 数科和乐信纷纷开始降低重资本模式的占比。据公司 2021 年一季度业绩会,陆金所正在增加自身的风险承担(主要通过旗下的担保牌照),并逐渐降低平安财险承保贷款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