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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 2020统计结果显示,股票资产的收益风险比在长期明显胜出,符合养老基金提高收益率的需要。根据美国的股票、债券、国库券三类主要资产在不同期限下的投资收益率表现,在期限较短时,股票资产的最佳收益是最高的,最差收益也是最低的;但若为 10 年以上的持有期,股票资产的最佳和最差收益都是最高的。并且,随着持有期限增加,股票资产的最佳和最坏收益率差距明显缩小,即在风险明显缩小的同时仍旧保持较高的收益。尤其是在30 年持有期下,股票的最差收益为正。由此可见,对于需要通过长期投资来拉长资产久期的保险资金而言,长期投资于股市具有较高的收益风险比。同时,结合海内外经验,我国养老金未来可在兼
2、顾稳健的前提下加大权益市场投资(例如进入股市)。由前文分析可知,美国与日本的养老金资产更倾向于权益类投资,而我国企业年金与社保基金也在投资于权益市场(尤其是股票市场)的过程中,实现了规模与收益的持续增长。但我国养老金在享受权益市场带来的更高收益的同时,较高的银行存款与国债占比也保证了其收益的稳健性。因此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产品在资产配置上参考海外经验的同时,也应结合社保基金投资策略,一方面利用固定收益类资产获取稳健收益,另一方面通过权益类投资(例如进入股市)提升收益水平。险资投资范围逐渐放开,权益投资比例上限提升。随着我国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逐步完善,逐渐放开了对资金投资范围的限制以及提升其在权益
3、市场的投资比例。2010 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及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分别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20%和5%。2014 年投资比例限制开始放开,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规定投资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 30%,2020 年该比例再次提高至 45%。其中,在三支柱养老金投资限制方面:(1) 第一支柱:根据 2001 年财政部发布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我国社保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上限为 40%,而根据 2015 年国务院印发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我国基本养老基金在股票等权益
4、类产品的比例上限为 30%。(2) 第二支柱:根据我国 2020 年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年金基金投资范围的通知,要求年金基金投资权益类资产比例合计不得高于投资组合委托投资资产净值的 40%,与全国社保基金权益类投资比例持平。(2)第三支柱:按照 2018 年发布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投资股票比例应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比例监管规定,即在符合相关偿付能力规定的前提下,不超过 45%。按最大投资比例限额测算,我国养老金入市比例仍远低于国外。根据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 2020的统计,2019 年我国二三支柱在股市市值中的占比仅 1.4%,而 2018 年全球平均水平为 21.5%,远超我国。我们按基本养老基金 30%、社保基金 40%、第二支柱 40%、第三支柱 45%的最高投资比例进行测算,2020年我国三支柱养老金持股规模最高可达 4.14 万亿元,占我国 2020 年底境内上市公司总市值(79.72 万亿)比例也仅 5.2%,远低于国外。由此可见,我国第三支柱未来入市规模提升空间巨大,可在权益投资比例上限的约束下,尽可能提高入市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