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茶

您的当前位置:上海品茶 > 报告分类 > PDF报告下载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352页).PDF

编号:64735 PDF 352页 10.87MB 下载积分:VIP专享
下载报告请您先登录!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352页).PDF

1、 宁波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GINLONG TECHNOLOGIES CO., LTD. (浙江省象山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工业园金通路 57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 (封卷稿封卷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特别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

2、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2 本次发行概况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股数,股东公开发售股数 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 本次发行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行新股,不涉及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最终发行

3、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数量为准 每股发行价格 26.64 元/股 预计发行日期 2019 年 3 月 8 日 发行后总股本 7,999.9952 万股 拟上市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9 年 3 月 6 日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3 发行人声明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

4、及保荐机构、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投

5、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4 重大事项重大事项提示提示 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发行人提醒投资者特别关注下述重大事项提示。此外,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前,发行人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

6、“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一节全部内容。一节全部内容。 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一、股份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25.00%,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不超过 7,999.9952 万股。 本次发行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发行新股,不涉及原有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本公司股东有关股份限售安排及锁定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鸣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

7、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8、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6 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5 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第12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

9、含第 6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二)本公司股东承诺(二)本公司股东承诺 1、公司股东聚才财聚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

10、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若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期间发行人如有派发股利、 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本公司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

11、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公司股东东元创投、华桐恒德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6 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公司/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若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 5%以上的,则本公司/本企

12、业将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则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本公司/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公司/本企业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3、公司股东许颇承诺:自发行人股票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

13、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并间接持有公司公司股份的股份的股东股东承承诺诺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龚杰、陆秋敏、师晨光、张天赐、张健华承诺: 自公司股票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在上市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14、。 若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7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期间公司如有派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价格相应调整。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1)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卖出后六个月再行买入公司股份,或买入后

15、六个月内再行卖出公司股份的,则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2)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6 个月)申报离职,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含第 18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含第 7 个月、第 12 个月)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含第12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本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后申报离职,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含第 6 个月)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即使本人离职或发生职务变动,本人仍受该条款的约束。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

16、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发行人、发行人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上缴上述出售股票所获收益,发行人可扣减本人以后年度现金分红或扣减发放的薪酬/津贴直至履行上缴上述收益的承诺。 二、持股二、持股 5%以上以上股东股东及其他股东及其他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一

17、鸣;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林伊蓓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 2、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8 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下限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该等股票的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合法方式

18、。 4、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本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如本

19、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二)公司其他持股(二)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股东聚才财聚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0%。 2、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格下限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20、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9 3、该等股票的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合法方式。 4、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如本公司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将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5、如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本公司及本公司一致行动人在任

21、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6、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公司股东东元创投、华桐恒德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 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公司/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0%。 2、若本公司/本企业在所持发行

22、人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所持发行人股票的, 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 若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若本公司/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公司/本企业减持股份时,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 本公司/本企业保证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本公司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23、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0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 减持前 3 个交易日将发布减持提示性公告。 5、在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如本公司/本企业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发行人股份,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6、在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超过 5%以上期间,本公司/本企业及本公司/本企业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

24、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 7、如果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公司其他股东(三)公司其他股东许许颇颇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1、本人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份,如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总数将不超过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80%。 2、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上述价

25、格下限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该等股票的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合法方式。 4、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充分履行股份减持的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本人及本人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1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 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

26、股份总数的 2%。 6、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上缴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赔偿因未履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三、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股价的稳定,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的议案 (以下简称“稳定股价预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一)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

27、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其他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根据本预案之具体措施启动股价稳定的措施, 同时保证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

28、整)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的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2 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依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在启动股价稳定条件成就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董事会应制定明确、具体的回购方案,方案内容应包括但不仅限于拟回购本公司股份的种类、 数量区间、 价格区间、 实施期限等内容, 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方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董事会应同时通过决议,如在股东大会会

29、议通知发出后至股东大会召开日前 2 个工作日期间, 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董事会应取消该次股东大会或取消审议回购方案的提案,并相应公告和说明原因。如股东大会召开前 2 个工作日内, 公司股票收盘价已经回升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股东大会可否决回购方案的议案。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本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单次

30、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10%;公司自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 公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31、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且公司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3 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成就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控股股东

32、、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控股股东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10%;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合计不超过其最近一次自公司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金额的 50%。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33、提条件满足时, 如其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的,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红,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3、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4 公

34、司股票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 (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 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 ,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价稳定方案实施完毕(以公司公告的实施完毕日为准)后的下一个交易日,如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影响满足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实施以下具体股价稳定措施: (1)当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时,上述人员将通过二级

35、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份以稳定公司股价, 其将在公司出现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后 3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包括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其买入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其将按照方案开始实施买入公司股份的计划; (2)其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方式买入公司股份的,买入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3)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税后薪酬(或津贴)累计额的 10%; (4) 在公司上市之日起每 12 个月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

36、累计不超过上述人员在任职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 如公司公告增持方案后的下一个交易日, 公司股票收盘价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增持方案可以不再实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其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其将在前述事项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5 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停止在公司领取股东分

37、红(如有),以及当年薪酬的50%予以扣留,同时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有)不得转让(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为履行对公司或投资者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直至其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承诺:本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券监

38、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启动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序, 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此期间,本公司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王一鸣; 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峻适、 林伊蓓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

39、书全文, 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本人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的情形,并就上述确认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6 委员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依法购回锁定期结束后本人在二级市场减持的股份 (不包括本次

40、公开发行时其他股东公开发售部分,若有) 。在此期间,发行人如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及回购股份数量相应进行调整。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已仔细阅读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本人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的情形,并就上述确认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

41、、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果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发行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公司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将投赞成票。具体程序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办理。 如果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五、发行人相关中介机构的

42、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分别就各自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作出承诺,具体如下: (一)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一)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海通证券承诺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7 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如因海通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海通证券承诺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会计师承诺二)发行人会计师承诺 发行人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43、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本所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发行人律师承诺(三)发行人律师承诺 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本所在本次上市工作期间未能依法律规定或行业审慎惯例勤勉尽责,导致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且因前述原因而导致上市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事实和损失被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终审裁定、判决后,本所将本着积极协商、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 自行并督促上市公司及其他过错方一并对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

44、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及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进行赔偿,主动履行生效裁决、判决所确定应由本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义务。本所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发行人(四)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评估机构承诺 发行人评估机构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本次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所增加,在此期间公司的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后可能会摊薄股东的即期回报。为

45、降低本次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8 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将通过提升现有业务盈利能力、提高公司运营效率、 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 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等方式,以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承诺, 具体承诺情况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之 十八、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分析及填补措施 之 (五)实施上述措施的承诺”的相关内容。 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七、发行前滚

46、存利润的分配 经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八、八、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2017 年 9 月 10 日,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草案) ,确定了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一)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二)利

47、润分配形式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 公司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三)(三)现金分配的条件现金分配的条件 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19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根据实际

48、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五)利润分配的比例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

49、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六)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

50、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后,提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1-1-20 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 4、如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

友情提示

1、下载报告失败解决办法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报告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本文(宁波锦浪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352页).PDF)为本站 (爱喝奶茶的猫) 主动上传,三个皮匠报告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个皮匠报告文库(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会员购买
客服

专属顾问

商务合作

机构入驻、侵权投诉、商务合作

服务号

三个皮匠报告官方公众号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