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场内衍生品市场监管体系 原图定位 在金融危机发生后,《多德—弗兰克法案》加强了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监管,采取了“双头、三进”的监管方式3。具体而言,由 CFTC 和 SEC 分别监管掉期和个股掉期市场,掉期产品及其交易主体“进交易所交易、进清算所清算、进登记处报 告”。CFTC 和 SEC 二者共同监管混合掉期, 协商制定相应监管规则并确保功能相似的产品受到的监管以及规则之间的一致性。掉期机构面临强制注册、资本与保证金要求以及商业行为标准等三方面监管要求,还须向其交易对手披露重大交易风险、重大利益冲突和每日价格波动等。此外,美国政府逐步推进场外衍生品交易“场内化”,要求符合条件的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合约进入被认可的交易所进行交易和清算,进而将其纳入监管;同时,针对非标准合同的场外衍生品交易,美国政府通过实施对交易方的资本限制等措施来鼓励交易方尽量多地采用标准合同,逐步向场内交易过渡。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对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商以及主要的交易参与主体进行严格监管,强化商业行为准则并采取相关措施使得场外衍生品市场的交易更为透明和公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