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什么是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吗?此类政策具有什么特点呢?下面是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概念、特点、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及开展税延养老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等内容的详细介绍。
1 什么是税延型养老保险政策
税延型养老保险指投保人可以在税前工资内列支保费,待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有利于减轻个人税收负担同时提高养老质量。通常,在职期间工资普遍高于退休后的工资,在购买保险时和退休后领取保险时所处的时期不同因而导致边际税率的差异以及通货膨胀等影响,税延型养老保险在个税税收上具有一定的优惠。
税延型养老保险具有个税递延,税惠性、积累性、私属性、保障性、自愿性等特点。
和其他养老保险相比税延型养老保险有特别显著的特征,其一就是个税递延,所得税缴纳时间延后。个人在缴纳保险费用的时候可在税前列支保费,待到将来领取养老金时再补缴个人所得税。以扣除完五险一金收入为5000元的人为例,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45元,如果其在税前缴纳1000元的税延型养老保险,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15元,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0元。
税延型养老保险具有一定的积累性,购买的越早,积累的时间越长,省下的税额越多;在同时购买的情况下,收入越高的人省下的税额越多,因为随着收入等级的提高,税率也越高。
税延型养老保险是以个人账户建立的,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账户里的资金全部属于个人,如果在积累期间通过专业机构的长期投资、市场化的管理和运作获得增值,增值的部分也是属于个人的,能充分体现效率原则。
税延型养老保险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职能,通过一定时间的积累,能够防范一定的养老风险,克服老龄化带来的养老危机,自己掌握主动,解决养老的后顾之忧,能够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做出一定的贡献。除此之外,税延型养老保险的发展能够良好的推动保险业的发展步伐,为保险业的蓬勃发展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税延型养老保险与基本养老保险不同是由投保人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自愿参加的,并不具有强制性。投保与否、选择哪家投资机构、甚至于在有的国家选择什么样的产品模式都是有自主选择权的。
2 税延型养老保险最新政策(2008年以来重要政策汇总)
2008年6月《天津滨海新区补充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规定企业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
8%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购买补充养老保险的费用支出在个人工资薪金收入30%以内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2008年12月《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第16条明确提出“积极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研究对养老保险投保人给予延迟纳税等税收优惠”。
2010年6月,2010陆家嘴论坛,保监会办公厅副巡视员施红表示,个人税延型产品目前已经形成初步的方案。
2011年5月,2010陆家嘴论坛,国税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从明表示国税总局正在拟定上海进行个税延递型养老保险试点的方案。
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制定实施免税、延期征税等优惠政策,加快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商业保险,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2014年8月新“国十条”:《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2014年10月《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完善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政策,完善财政税收等支持政策。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
2016年3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完善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构建包括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持续扩大覆盖面;推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2017年6月,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黄洪在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开展税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时机和条件都基本成熟和具备”。同时在税延养老保险监管规制方面,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框架;在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示范条款方面,有了一个初步的示范条款;在税延型养老保险的信息技术保障方面,中国保信开发了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信息系统。一旦政策出台,保险业就可以比较有效地衔接这项政策的落地。
2017年7月《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在2017年底前启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
2018年4月《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一年的试点工作;规定了针对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详细税收优惠政策。
2018年5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业务管理、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信息平台管理、服务管理、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要求。
2018年5月《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明确了产品设计原则、要素及收费管理模式。
2020年1月《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结合建立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
2020年1月,全球财富管理首季峰会,财政部副部长邹加怡表示将结合试点情况推广税延养老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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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开展税延养老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平安养老、太平养老、太保寿险、新华保险、太平人寿、泰康养老、阳光人寿、中信保诚、中意人寿、泰康人寿、中国人寿、英大人寿(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时间2018.05.31);
工银安盛人寿、民生人寿、东吴人寿、人民人寿(开展业务时间2018.07.06);
交银康联人寿、建信人寿、恒安标准人寿(开展业务时间2018.09.06);
光大永明人寿(开展业务时间2019.01.07);
复星保德信人寿、利安人寿、合众人寿(开展业务时间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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