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范围内出现了一批碳交易体系,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最新发布的《2021年度全球碳市场进展报告》指出,全球已建成的碳交易系统达24个,22个国家和地区正在考虑或积极开发碳交易系统。主要包括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新西兰碳交易体系(NZ-ETS)、澳大利亚碳定价体系(ACPM)、日本东京都总量控制和交易计划(Tokyo-CAT)、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美国加州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CCAT)。
1、欧盟排放交易系统(EU-ETS)
基本框架:(1)时间阶段:第一期(2005-2007),第二期(2008-2012),第三期(2013-2020),第四期(2021-2030)每年履约;(2)覆盖范围:参与国家从初期的25个欧盟成员国扩大到31个国家,温室气体总排放的40%:(3)减排目标:2020年相比1990年下降20%:(4)配额分配及管理:第一、二期绝大部分免费分配,第三期拍卖比例提高到50%以上,除第一期外配额可以跨期储存
特点:(1)跨国性质的碳交易体系;(2)规模及影响力最大;(3)典型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4)制度结构分为两层,第二期在制度上最大的特点是分权,欧盟层面负责原则性规定,成员国负责具体的实施,第三期统一性得到增强,欧盟层面权利增大
2、美国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
基本框架:(1)时间阶段:第一期(2009-2014),第二期(2015-2018),履约期为3年;(2)覆盖范围:发电企业,涵盖美国东北部九个州减排目标:到2018年区域内二氧化碳排放量较2009年水平下降10%:(3)配额分配及管理:90%的配额拍卖,配额可以储存。
特点:(1)地区性碳交易体系,有多个州联合组成;(2)仅覆盖单个行业;(3)典型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4)配额拍卖比例高达90%;(5)制度结构分为两层,RGGI达成示范规则,各成员州需根据示范规则建立相关制度
3、东京都总量控制与交易计划(Tokyo-CAT)
基本框架:(1)时间阶段:第一期(2010-2014),第二期(2015-2019),履约期为5年;(2)覆盖范围:工业和商业,约占东京都总排放的20%:(3)减排目标:工业和商业2020年相比2000年的水平下降17%;(4)配额分配及管理:基于历史数据减排义务,超额完成可获得超额信用,超额信用只能储存到下一期使用,第三期则作废
特点:(1)地区性碳交易体系(2)覆盖的排放源包括建筑物(3)非典型的总量控制与交易机制,并不直接向纳入排放源分配配额,而是为纳入排放源设定减排义务,当实际排量超过减排义务时将发放超额信用;(4)减排措施得力的企业可以降低减排义务
4、新西兰碳交易体系(NZ-ETS)
基本框架:(1)时间阶段:2008年7月开始实施,2010.7-2012.12为过渡阶段,每年履约;(2)覆盖范围:从林业开始逐步扩展到所有经济部门;(3)减排目标:2020年相比1990年下降10%-20%;(4)配额分配及管理:林业、渔业、农业和部分工业获得免费配额,企业还可以从政府以固定价格购买配额,配额可以跨期储存
特点:(1)全国范围的碳交易体系;(2)NZ-ETS并未设定总量目标,依托《京都议定书》运行,国外配额和信用占据履约工具的相当比例;(3)覆盖范围采取逐步纳入的方式,农业也将被纳入NZ-E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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