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实施的《民法典》当中,设立了一种新的权利“居住权”。《民法典》实施之后,居住权登记工作在全国各地陆续开展(据悉,居住权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办理)。
居住权设立之后,居住权人在权利生效期间,享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即便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居住权也不受影响。
据法律专家表示,居住权不仅可以在亲属间设立,也可以在没有亲缘关系的个体间进行。
如:失独老人先为自己设立居住权,再把名下房屋出售,老人可以在晚年获得一笔收入,实现以房养老。
当前,全国多个城市已经正式启动居住权登记工作。
居住权起源
据国内学者研究,居住权这一古老的制度诞生于罗马时期的婚姻及家庭领域,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生活中无相应财产的弱势群体的居住问题,主要适用于不能获得继承权的无夫权婚姻制度和被解放的奴隶。一方面,这一制度使不具有宗亲关系而在丈夫死亡后不能依法继承其财产的妻子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为罗马扩张过程中所解放的没有财产也无经济来源的奴隶解决基本住房生存问题。
该制度将房屋的所有权能与使用权能相分离,使得物的使用价值得以充分发挥,体现了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救助与保障。既维护了罗马法中固有的家庭结构模式和家庭伦理关系,也稳定了社会秩序,解决了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生活居住问题,符合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
居住权定义
《民法典》366条对居住权做出定义,指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367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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