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保理的定义
商业保理最简单的形式就是以债权换取现金,世界上最早使用应收账款换取现金的是古巴比伦人,因此可以说商业保理最早开始于五千年前。这种以应收账款换取现金买断债券的方法是为保理。其中与债权人进行债权交易的第三人称为“factor”,即为代理人的意思,这便是商业保理的雏形。此后,随着商业贸易的发展,原始保理业务开始逐渐发展成为现代商业保理,并且沿用了“factor”这一概念。现代意义上的商业保理确立得益于18世纪赊销贸易的发展,主要形成发展国家是英国和美国。
英国《简明牛津词典》对保理作了广泛意义上的解释,认为保理是:“从他人手中以比较低的价格买下属于该人的债权并负责收回债款从而获得盈利的行为”。
英国著名保理学家Freddy Salinger
在自己的著作《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将保理界定为:“以提供融资便利或者使买方免去管理上的麻烦、或者使其免去坏账风险,或以上两种或全部为目的而承购应收账款的行为,不包括债务人因私人或者家庭成员消费所产生的及长期付款或分期付款的应收账款。”
《上海市商业保理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中对商业保理业务也做出了相关解释,认为商业保理业务是基于贸易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债权人意在获得保理商的信用服务,与非银行机构的保理公司签订保理协议,转让债权对等要求保理商提供保理融资、账户管理、账款担保等信用服务。
二、商业保理的类型
1、明保理与暗保理
商业保理首先具有明保理和暗保理之分,其类型依据是是否公开保理商的名称。公开保理商名称其实就是公开债权转让之事实。
其中,保理商和债权人在签订保理协议后将债权转让事实即时告知债务人的保理业务属于明保理,又称公开型保理。在明保理中,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须对保理商负责,转让行为对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商业保理是什么?业务类型、特点分析](//ziboxinyan.com/FileUpload/ueditor_s/upload/2022-3/14/63782865502662.png)
暗保理又叫隐蔽型保理,是指债权人不公开保理商名称,保理商在商业保理法律关系中处于隐蔽位置,债务人并不知道保理商已经受让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之事实。两者相比较,暗保理具有更大的风险,因为暗保理中债权让与事实并未对债务人生效产生约束力,债务人会在不知情状态下继续向原债权人履行,从而导致保理商承担受让债权全部权益无法收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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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
商业保理又可以根据保理商是否享有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与无追索权保理,实践中又叫回购型保理和买断型保理。其中,我们将保理商在特定情形下要求债权人将此前受让的债权重新购买回去的保理称为有追索权的保理。
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特定情形是指存在债务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其无力清偿、或出现破产等情形,致使保理商的受让债权无法收回。此时保理商可以行使追索权要求债权人回购受让债权,并返还此前已经支付的融资预付款。
买断型保理是指保理商一次性受让债权,债权人完全退出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若将来发生债务人无法正常履行债务的情况,保理商自己承担债权无法收回的风险即坏账担保义务。但是如果存在保理关系债权人欺诈或者债权人合同履行有瑕疵以及或者基础合同无效等情况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时,买断型保理商依然享有追索权,可以依法要求债权人回购债权。
3、公司保理与银行保理
依据从事商业保理的主体不同,我国商业保理可以分为公司保理和银行保理。
以商业银行作为保理商与债权人协议进行保理业务的保理类型属于银行保理。我国商业银行一直以来都以为进出口赊销贸易提供服务为主要保理内容,且以融资业务为主收取手续费。
公司保理是指经过国家机关批准具有保理资格的法人主体以盈利为目的,从事保理业务的保理类型。与公司保理相比,我国的银行保理发展更为成熟,具有一套相对完善的风险防范体系,对保理业务客户的资信要求更为严格。其客户一般都是具有良好信用、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公司。同时在保理中更倾向于选择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而我国的公司保理则刚刚起步,公司保理受众基本都是中小企业,保理业务倾向于提供调查、催收、管理、结算等一系列信用服务。
4、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
根据保理法律关系中基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处于同一国家将商业保理可以分为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其中,我们将基础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订立跨国贸易服务合同,保理商买进债权人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称为国际保理。
国内保理则是指保理关系中基础合同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处于同一国家,保理商与债权人就国内基础合同债权约定保理服务内容的保理类型。国际保理和国内保理遵循的保理规则几乎是相同的,但是由于国际保理会受外汇变动、一国政策、法律适用影响,与国内保理相比风险更大。
5、完全保理与部分保理
完全保理和部分保理是根据保理商提供的保理服务是否全面区分的。完全保理顾名思义就是保理商为债权人提供的包括转让融资、资信调查、账户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保理服务业务全部在内的保理类型。如果保理商提供的商业保理服务是保理基本业务中的任意两、三项内容,则该保理属于部分保理。在当前的保理实践中,部分保理类型应用更为广泛。
三、商业保理特征
1、保理商主体资格要件
商业保理的业务内容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服务内容,它是以提供融资服务为核心的综合金融业务,具有金融机构的特殊融资性质。因此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主体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要求,须取得相关资格条件。
首先,商业银行或一般工商企业从事商事保理业务须获得相关机构的批准;其次保理商应该具有相应的独立财产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注册资本是主体资质的基本要求;最后,保理商内部还应当具有保理专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2、保理对象应是合法商业债权
商业保理交易对象必须是合法债权,债权合法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债权是依法成立的,债权基础内容合法。其次债权转让合法,转让行为是依照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进行的。
同时,进行保理转让的债权应该是商业债权,即债权合同内容应该具有商业盈利性质或至少有一方合同主体是法人。因此,因个人或者家庭消费产生的消费债权是不能算作商业保理的交易客体。
3、商业保理以基础合同存在为前提
商业保理行为是在三方主体之间展开的,首先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货物销售或服务提供合同,然后债权人将基于基础协议产生的债权让渡给保理商。因此商业保理的存在要以商物贸易或提供服务为内容的基础契约合同的真实存在为前提,没有真实合法有效的基础合同,商业保理也就缺乏操作的对象。同时必须明确真实存在的基础合同应当是以信用赊销为结算方式的合同。
4、商业保理是要式法律行为
商业保理是商业融资行为,通常涉及的交易数额都比较大,且是以信用交易为基础。如果不采用要式形式,就会面临更多的风险。交易客体是现在或未来的债权,属于无形财产。因此为防范商业保理风险,在实践操作中,商业保理一般都需要通过订立书面合同等要式形式确定保理主体的权利义务。
5、商业保理是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行为
商业保理行为是权利义务对等的商业信用行为,保理商在受让债权人债权的同时,需要对等的向债权人提供特定的金融服务。一般情况下,保理商在向债权人支付受让债权预付款的同时,还应当为债权人提供特定债权账户管理和催收、客户资信调查、坏账担保等在内的金融服务中的一项或几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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