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货运
网络平台货运经营(简称网络货运)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
网络货运实现了分散运输资源的集约整合、精准配置,解决了目前货运物流行业普遍存在的运力空驶、长时间等货等突出问题,有效减少了交易链条、降低了交易成本,是促进物流降本增效的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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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络货运平台类型
(1)传统自带货源型
这类型的网络货运经营者本身就是货主或者货源的供给方,掌握物流订单的分配权。主要是指由拥有自己的运输、仓储设施设备、物流园区等实物物流,其母体往往拥有较强的物流业务运作实力,将货源放在平台,吸引社会车辆加入,快速实现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聚集,降自身运营成本。比如京东物流的京驿货车、合同物流下的中国外运、大宗
/ 危化品类的;危化品京博、钢材行业的安达物流、港口企业青岛港物流。
(2)综合园区服务型
这类网络货运平台的特点是多业务线并行,以自己的物流园区为切入点,直接服务园区里专线运输企业,盈利模式除车货配置外,还为企业办理金融、油卡、ETC、轮胎等物流服务。以传化为例,在全国建立多个传化公路港,平台成立后能够快速将园区里的专线公司转化为客户,为其提供运力服务。
(3)科技电商型
这类平台既不是货主,也不是货物供应商,是接受市场竞争的第三方物流平台。如满帮集团、福佑卡车、中交兴路,满帮平台解决车货匹配问题,提升了物流效率,加快物流行业信息化、数据化。科技类的中交兴路带货入局,以车在传感器、GPS、大数据、车联网等物流科技产品切入,以技术带动平台发展。
3.网络货运税收影响政策
财税36号(2016),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明确无车承运业务可以开具运输服务发票;
国税30号公告(2017),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的成品油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可按照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增加了网络货运企业进项抵扣内容,完善了抵扣链条;
国税579及55号公告(2017),纳入试点范围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帮小规模纳税人代开运输服务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纳入试点的网络货运企业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解决异地代开及进项抵扣不完整问题。
国税405号(2019),具备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明确符合条件的网络货运企业,均可以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有效解决进项抵扣不完整难题。
以上梳理了网络货运的定义、平台类型,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三个皮匠报告的行业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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