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城投行业我们国家的监管也是比较严格的,近几年来所颁布的一些政策当中对于城投行业的监管都有所涉及,下面就是历年来城投平台企业监管政策的一些梳理。
1994年0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当中提到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除非另有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进行融资。
1995年0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提到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1996年06月《贷款通则》提到借款人应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009年03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当中提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
2010年06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全面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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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提到进一步核清平台贷款的详细数据,进而对不同类别的平台贷款进行定性甄别、分类处置。
2010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型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提到从偿债资金来源,收入,政府负债水平,担保增信,净资产限制等方面对城投债发行进行规定,进一步收紧城投债发行。
2011年03月《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提到银监会平台“名单外”发行人不再审批发债,降旧控新,加强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2012年03月《关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的指导意见》提到以缓释风险为目标,以降旧控新为重点,以现金流覆盖率为抓手,继续推进贷款风控。
2013年04月《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除监管的指导意见》提到再次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提出控制平台贷款总量的要求,防范融资平台变相融资。
2014年0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提到新预算法打开了地方政府举债的渠道,并通过相关基本规则限制了地方政府违规融资。
2014年09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43
号文”)提到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城投债靠地方政府做担保或者隐性担保的预期逐渐被打破。
2014年10月《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提到对存量债务进行清理、甄别,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定偿还义务责任人。
2015年05月《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通知》提到政府和银行需要支持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提到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2017年05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提到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强化了追责机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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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货的通知》提到加大违规担保清理力度;首次提出规范地方PPP融资,加强平台融资管理;坚决杜绝地方政府变相融资。
2017年06月《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通知》提到促进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提速,用合法合规的专项债券来替代城投债,满足地方政府的资金需求。
2017年07月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到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要树立正确政绩观,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增量,终身问责,倒查责任。
2017年07月《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通知》提到坚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导向的同时,严格限定购买的范围,严禁利用或者虚构服务合同违规融资。
2017年0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发挥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引导作用推进市场化银行债权转股权相关工作的通知》提到积极防范企业债券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强调企业债发行过程中的政企隔离,融资平台新申报发行企业债的难度有所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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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提到从人员、资产融资职能等方面,进一步切割融资平台与政府的关联,确保融资过程中政企分离,进一步倒逼城投市场化转型。
2018年03月《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要求国有金融企业和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场化方式运作时规范投融资运作。
2018年07月国常会提到引导平台规范融资的前提下,警示地方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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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形债务风险的意见》提到积极推进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统筹资金、偿还一批;债务置换、展期一批;项目运营、消化一批;引入资本、转换一批。
2018年08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提到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对资本金到位、运作规范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的信贷投放。引导保险资金入市,满足融资平台合理融资需求。
2018年10月《关于保持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力度的指导意见》提到加大对在建项目和补短板重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合理保障融资平台的正常资金需求,推进PPP合作。
2019年05月《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 712
号)》提到明确了政府投资的边界范围,理清政府和社会的分工,提高政府投资的效率和科学化水平,防止形象工程,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制止违规融资。
2019年06月《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提到允许将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创设
“专项债+市场化融资”模式,明确隐性债务免责情形等。
2019年06月《关于防范化解融资平台公司到期存量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提到强调防范化解存量隐性债务到期风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稳妥化解隐性债务存量;规范了隐性债务化解方案,为隐性债务市场化化解创造了条件。
2020年07月国常会提到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对有一定收益、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项目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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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到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
2021年03月《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到要求地方政府和地方国有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地方国企债务风险防控。
2021年0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到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对失去清偿能力的要依法实施破产重整或清算。
2021年0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下称“指引”)提到对债券申报规模、募集资金用途和信息披露方面提出多项定性和定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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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湖南省城投平台梳理系列二:泛湘南篇(郴永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