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是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金融手段,对维持企业经济水平、助力企业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其中权利质押已经成为了金融市场质押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整体经济发展有着一定作用;那么权利质押的内涵是什么?进行权利质押应具备的条件又有哪些呢?
什么是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为标的的质押,即“为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除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设定担保,债务人在债务期届止时没有清偿的,债权人得就该项权利进行拍卖、变卖或通过其他方式优先受偿,以实现其债权。”简言之,权利质押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
《担保法》在质押的部分规定了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但对权利质押只作了很少的一些专门规定。一般来说,在权利质押中未作特别规定的,可适用动产质押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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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的条件
(1)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财产性权利。财产权通常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债权和物权。由于权利质押是为了在债务持续期间保证债务的履行而设立的,如果该权利不具备财产性,当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将无法从该权利获得担保权益,质权的价值也将不可能实现。
(2)质押的标的物必须可以转让。权利质押是以能对该设质权利的变价款优先受偿来实现对主债权的担保。只有可转让的财产权才可以设质,否则权利质权将无法得到实现。在可预见的范围内若不能通过转让方式实现权利的变现,权利质押将不具有现实意义,也不能很好地约束出质人和质权人。
(3)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是不违反质押性质的财产权。一般说来,有两种不宜作质押的可转让财产权:所有权和用益物权。
权利质押与保证的区别
(1)‚性质不同:权利质押属于特殊物的担保,权利质押中的权利也是代表着一定的财产利益是物的权利化;而保证属于人的担保,是建立在人的信誉基础之上的‚即人要有足够的财产和信誉来担保债务的履行。
(2)义务主体不同:权利质押中的义务主体为债务人或第三人,而保证的义务主体必须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否则就失去了担保法设立保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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