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碳交易政策梳理
2011年10月29日发改委《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同意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湖北省、广东省及深圳市开展碗排被权交易试点。
2012年6月13日发改委《滥窒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鼓励基于项目的滥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参与交易的项目应采用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方法学并由经备案的审定机构审定,项目应在国家主管部门备案和登记。
2013-2015年发改委先后发布三批共24个行业的温空气体排设核算指南
2014年12月10日发改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碳排放权交易包括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省级碳交易主管部门提出区域内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经批准可适当扩大行业覆盖范围。国家确定各地区的排放配额总量。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提高有偿分配的比例。
2015年6月7日发改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建立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机制;参与确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名单;为研究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总量设定与配额分配方案提供支持。
2016年1月22日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阶段将涵盖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其2013至2015年中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煤及以上的单位。
2017年12月18日发改委《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发电行业年度排放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为重点排放单位。
2019年4月3日生态环境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生态环境部负责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活动监督管理.明确了重点排放单位的确定,配额分配,监测报告核查,配额清缴,交易,市场调节等内容。
2019年12月16日财政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重点排放企业通过购入方式取得碳排放配额的,应当在购买日将取得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排放权资产,并按照成本进行计量。重点排放企业通过政府免费分配等方式无偿取得碳排放配额的,不作账务处理。
2020年11月2日生态环境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曷结算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重点排放单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内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生态环境部另行公布的其他减排指标,抵消其不超过5%的经核查排放量。
2020年11月23日生态环境部《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慈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征求意见稿)确定纳入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住名单;对2019-2020年配额实行全部免费分配,并采用基准法核算重点排放单位所拥有机组的配额量。
2020年12月4日《企业温空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发电设施(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部《企业湿室气体核查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2020年12月29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方案(发电行业)》《纳入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曷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住名单》并做好发电行业配额预分配工作的通知。
2021年1月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硬排被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3月26日关于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的通知。
2021年3月28日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作范围为发电、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遗纸、航空等重点排放行业的2013至2020年任一年温室气体排放量达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及以上的企业,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报送2021年度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开。在2021年9月30日前完成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019-2020年度的配额核定工作,2021年12月31日前完咸配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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