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老鼠仓是什么
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而最后亏损的是公家资金。
老鼠仓存在于大大小小的庄股当中,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队员,他们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坐庄拉升股票。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这样的结果是券商亏损累累,老鼠仓赚个体满盆满。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在基金业也存在老鼠仓,基金经理在使用公有资金拉升某只股票之前,先用个人资金在低位买入股票仓位,等到用公有资金将股价拉升到高位后,个人的仓位率先卖出获利,而机构(公有)和散户的资金可能会因此而套牢。
![deheng.com.jpg deheng.com.jpg](//ziboxinyan.com/FileUpload/ueditor_s/upload/2021-8/27/63765678330162.jpg)
2 基金老鼠仓的违法性体现在哪
首先,基金“老鼠仓”是一种内幕交易行为。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的活动。基金“老鼠仓”利用基金拟买进或卖出某种证券的信息,事先买进或卖出该种证券以牟利,属于法律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
其次,基金“老鼠仓”是一种操纵市场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活动。基金管理者利用其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与其关系户通过基金“老鼠仓”合谋买卖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损害其他投资公众的利益,应认定为操纵市场的行为。再次,基金“老鼠仓”是一种欺诈客户行为。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而基金管理者通过基金“老鼠仓”为自己或其关系户谋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基金利润的侵蚀,属于欺诈客户的行为。
3 老鼠仓的遏制办法
老鼠仓问题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基本宗旨,是法律不允许的。遏制老鼠仓的有效方法是:疏堵结合、健全防止利益输送制度规定、发挥职能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增强法律法规的威慑力、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