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购并举
“租购并举”概念的明确提出是2017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会议着重强调改变目前住房供应方式,建立多措并举、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2017年以前的住房市场,重购轻租,购房市场交易火爆,房价“一路高歌”,而住房租赁市场除基础设施不完善外,租客们也无法享有住房所有者的权利,因此租赁市场一直是住房市场的发展短板,基于此,政府率先提出推行“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
租购并举的定义是国家对有能力买房的人,支持其购买;对暂不具备买房能力或者是没有意愿的人,支持其租房;対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补贴或是提供公租房,保障其住房权利。租购并举是我国政府在推行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推进构建多元化住房保障体系的最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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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购并举的特征
首先,租购并举的核心特征在"并",两个市场是联动的而不是対立的,着重提出要保护租赁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培育、鼓励和帮扶住房租赁企业专业化、机构化发展。其次,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从过去的"重购轻租"到"购租并举"再到现在的"租购并举",体现了住房租赁市场在实现"住有所居"方面发挥作用的重要性不断加强。第三,租购并举不强调房价的一时涨跌,而是强调对居民居住权益的保障。同时,租购并举立足存量思维,注重市场运行机制,兼顾多种阶层,聚焦解决问题。最后,租购并举可与短期调控政策相结合,因城施策,确保房地产市场的各项短期指标都能平稳。
3.租购并举的目的
租购并举的目的在于发展我国住房租赁市场,本义在于补上短板,解决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问题。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不是为了阻止人们买房,鼓励人们出租房屋,而是为了补齐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滞后的短板,为人們提供一个包括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在内的,只是基于视家庭经济情况进行租房或是购房的自由环境。
4.“租售同权”与“租购并举”的区别
“租售同权”与“租购并举”既是推进住房改革的有力举措,也是实现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的必然要求。也可以说租售并举是租售同权的必要前提,租售同权是租售并举的必然选择,租售并举与租售同权住房改革的大力推进对稳定房地产租赁市场具有深远意义。
(1)租售同权侧重在“租”和“权”
租售同权在法律上的解释如下:根据《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合同法》第212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从以上两个法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所有权包含的占有和处分权利,租赁权不具备,但租赁权却可以实现人们对房屋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使拥有房产的人们都同时享有房屋所附带的社会利益和公共保障服务,而不是以房屋的所有权来确定是否享受权利,“租售同权”很好的体现了这一点。
(2)租购并举强调“租”与“购”同样重要
租购并举是对有购买能力的常住人口,支持并鼓励其购买商品房。对不具有购买的普通居民或者暂时没有购买力的居民,鼓励其通过租房来满足居住的需要。
以上梳理了租购并举的定义、特征及其与租售同权的区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敬请关注三个皮匠报告的行业知识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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