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业保险
农业保险简称“农险”,农险种类非常多,当前学者、专家们依据分类标准对其进行分类,如今分类形式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按照投保对象与范围进行分类,可以从广义与狭义两方面进行农险分类。从广义来看农险也被称之为“农村保险”,即投保对象为全体农民,投保范围为全部农村。狭义农险与我国2012年编制的《农业保险条例》有关对农险定义非常类似,即指对种植、渔、林、牧、养殖等有关产业保险。另一类是依据实际经营目的不一样进行分类,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农险称作为商业性农险,另一种是不以获利为目的农险称作为政策性农险。其中政策性农险又可以分成两种类型,区分标准为保险费用补贴的主体不同,第一种类型保险费用补贴主体为地方财政,因此叫做“地方政策性农险”;第二种类型保险费用的补贴主体为中央财政,称作为“中央政策性农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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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保险的作用
(1)对于农户个人作用
能够使得购买了农险的农户,倘若遭受到保险范围之内的各类风险损失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就能够获取相应资金赔偿。由此可知农户发展农业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可以通过购买农业保险实现分散、转移,从而保障农户生活稳定。
(2)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
农业保险对于保障农业生产活动健康正常开展,减轻农业生产风险、降低农业生产损失,提高农业生产的稳定性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也非常有利于稳定农产品的价格、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在农村发.展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3)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
尽管农业在我国GDP总量所占的比例中并不很突出,但其还是国民经济中重要基础性产业,同时也是最重要支撑性产业。农业发展与我国国民经济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倘若农业发展得不好,就会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水平与质量会产生重要影响。所以,农业由于遭受各种风险而带来巨大损失,不但阻碍着农业正常健康发展与影响再次恢复生产过程,而且还会进一步影响国民经济正常发展。而农业保险在促进了农业健康、可持性发展过程中,也就进一步使得国民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得到了保障。所以农险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也有着功不可没的作用。
3.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2019年9月,《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由财政部、农业农村部、银保监会和林草局四部委联合下发,这是继《农业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又一重要的纲领性文件,也标志着我国的农业保险将逐渐步入高质量发展阶段。
数据显示: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7年的51.8亿元上升到2019年预计的680亿元,服务的农户从4981万户,增长到2019年的1.8亿户次,业务规模稳居世界第二;中央财政补贴的品种从6个品种扩大到现在的16个;全国农险承保的农作物品种270余种;全国建成基层保险服务网点近4万个,基层服务人员近50万人,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县级行政区域95%以上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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