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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 (著作权篇)(著作权篇)云计算开源产业联盟云计算开源产业联盟 2022023 3年年5 5月月 版权声明版权声明 本报告本报告版权属于版权属于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并受法律保护,并受法律保护。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本本报告报告文字或者观点的,应文字或者观点的,应注明注明“来源:来源: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违反上述声明者,本。违反上述声明者,本院院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编制说明编制说明 本案例集由云计算开源产业联盟撰写,限于撰写组时间、知识局限等因素,内容恐有疏漏,烦
2、请各位读者不吝指正。本报告核心编写者:张燕、俊哲、李维朝、陶冶、窦宇鹏、张皓莹。本案例集为纸鸢开源公共知识库协作项目,欢迎关注及参与!项目地址:https:/ 言言 近年来,开源作为一种平等、开放、协作、共享的优秀创作模式,正在持续赋能全球数字化生态建设。当前,开源模式不仅全面覆盖了软件开发的全域场景,成为驱动新一代技术创新的强劲引擎,同时,开源更开辟了产业竞争的新赛道,基于全球开发者众研众用众创的开源生态正在加速形成。与此同时,开源发展也面临合规风险等诸多挑战,全球开源作品法律纠纷案件层见迭出,而开源许可证的性质及效力如何、开源作品起诉维权是否需经所有贡献者协商一致、GPL 类许可协议的传染
3、性范围如何界定等一系列问题皆有待明确。在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之前,梳理开源领域已有判决、总结开源合规要点,有利于企业和个人规范使用开源技术、降低开源使用法律风险。本期案例集围绕上述问题收录了十余个全球经典的开源法律案例,并梳理了各案件的裁判要旨,总结了各案件对于产业发展以及法律裁判的启示。下期案例集将重点关注开源作品的商标侵权、专利侵权等问题。目目 录录 版权声明.1 章节概览.1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14 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
4、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20 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5 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30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35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温岭市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39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44 Jacobse
5、n 诉 Katzer 著作权侵权案.53 Christopher Helwig 诉 Vmware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56 Harald Welte 诉 D-Link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60 Harald Welte 诉 Sitecom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66 Harald Welte 诉 FANTEC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70 甲骨文诉谷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75 附录.80 表表 目目 录录 表 1 罗盒公司与玩友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9 表 2 罗盒公司与玩友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15 表 3 罗盒公司诉福建风灵
6、、北京风灵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21 表 4 不乱买公司与北京闪亮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26 表 5 数字天堂公司与柚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31 表 6 网城天创、网城公司与阿凡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36 表 7 网城天创、网城公司等与达克罗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40 表 8 未来公司与云蜻蜓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45 表 9 Jacobsen 诉 Katzer 著作权侵权案裁判要旨.54 表 10 Christopher Helwig 诉 Vmware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
7、纠纷案裁判要旨.57 表 11 Harald Welte 诉 D-Link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裁判要旨.61 表 12 Harald Welte 诉 Sitecom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裁判要旨.67 表 13 甲骨文诉谷歌著作权侵权一案裁判要旨.75 表 14 收录案例一览表.80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1 章节概览 近年来,开源软件快速发展,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等领域逐渐形成技术主流。开源运动的本质在于发扬“自由、开放精神”,其初衷和重点在于扩大用户的自由和权益,而对作者的特权保护有所淡化。但随着开源软件的商业运营模式越发成熟,开源软件开始寻求版权法、商标法、
8、专利法、甚至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综合保护。开源软件并非对于知识产权的背弃和反叛,而是软件作者通过开源许可证对自身部分人身权和经济性权益的暂时性放弃和让渡。对于著作权而言,一方面,由于开源软件供应链引入的节点更多,因此在开源软件形成过程中混入权利瑕疵代码的可能性更大,开源软件使用的侵权风险也更大;另一方面,对于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开源软件,若用户违反开源许可证规定,并在无其他特殊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开源代码,将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在商标权方面,目前大多数的许可证并不包含商标授权,因此,除未说明来源的合理使用外,若未获得权利人的另行授权在软件运行界面或源代码中显露他人商标、商号、商业标识,将可能招致诉讼。
9、对于专利权而言,开源软件中的专利可能为受该开源许可证约束的个人或组织所有,也可能来源于该开源软件贡献者、使用者之外的企业或个人。对于前者,使用者可通过部分许可证中的专利授权和专利报复条款获得合理授权,但对于不受该许可证约束的企业或个人的专利,依然无法完全消除侵权风险。部分开源组织通过建立防御性专利池,如 OIN 成员可通过免费交叉许可专利的方式以缓解开源软件专利侵权威胁。在商业秘密方面,开源代码虽无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2 法主张保护显性的技术信息,如源代码等,但对于技术诀窍、工程经验、测试方式等隐性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等仍可获得保护。同时,在选用许可证时应注意甄别,避免陷入遵循开源许可
10、证需对外披露企业内部核心开源的窘境。本章为开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篇,通过梳理、归纳国内外经典判例,开源著作权侵权案件的争议焦点往往聚焦在:1.许可证的性质及效力问题 在开源软件的蓬勃发展之际,鉴于开源软件所带来的利益立场的划分,部分开发商以及开源软件的侵权者开始就开源许可证的法律效力提出质疑,主张开源软件许可证并无合同性质,缺乏官方文本和译文,并质疑其一般条款和无担保条款的效力进而否定许可证对于开源软件的法律保护。但一般司法实践和法律学界的绝大部分学者意见都认同,开源软件许可协议具有合同性质,且其一般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免责条款可能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但并不影响许可证整体的法律效力
11、。1 对于开源软件而言,权利人通常选择根据开源许可协议将开源软件的部分权利让渡给使用者,而使用者获得该部分权利的条件便是按照开源许可协议的规定使用该开源软件,而关于开源许可协议法律效力的理解往往直接决定着权利人在遭受侵权行为时可能的诉讼渠道,若将开源许可协议理解为附解除条件的许可合同,也即使用者开始使用开源软件时便意味着接受了合同的约束,然而其不按规定使用开源 1 参见涂文诗:开源软件许可证的法律效力研究,华中科技大学 2011 硕士学位论文。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3 软件的违约行为则会导致许可合同的自动解除,从而丧失合法使用开源软件的权利,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形下,使用者的行为便构成了
12、违约和侵权的双重竞合,权利人有权择其一对使用者提起诉讼,并要求损害赔偿。然而若将许可协议理解为事拟定的格式条款,且其中存在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因而认为其不可构成有效合同,那么当使用人的使用行为与开源协议规定不一致时虽不可按照合同法追究使用者的法律责任,但因使用人从始至终未取得开源作品权利人的有效许可,因此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权利人有权提起侵权损害赔偿。2.开源软件项目发起人提起侵权诉讼是否需要其他贡献者授权 第一,从代码占比上来看,开源项目发起人所提交代码一般占据项目的绝大部分,各贡献者贡献代码数量所占比例相对较小,对于代码体量庞大、贡献者人数众多的开源项目而言更是如此。第二,从
13、贡献形式来看,贡献者基于开源项目发起人所贡献的原始代码不断进行优化升级,并且项目管理人需根据开发意图对于其他贡献者所提交代码做出取舍,对开源项目主分支的形成起决定性作用。第三,从合作作品的构成要素来看。贡献者提交代码的流程是先由贡献者发起拉取申请,经项目管理者同意后才会并入主分支中,双方存在共同创作的合意及客观上的合作行为。但对于贡献者提交代码的独创性,仅从代码行数上往往无法判定。第四,从合作作品权利行使的法律规定来看,即使涉案软件属合作作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4 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
14、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因此,开源项目的发起人有权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权利。第五,从开源软件权利保护的角度来看,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开源项目发起者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故综上所述,法院一般认定开源项目发起人可单独提起诉讼。3.GPLv3 许可证的传染性范围如何界定 GPLv3 许可证属于强传染性许可协议,任何 GPLv3 许可证下的开源软件所得衍生作品或修订作品,需根据该许可证要求再行开源。而开源的
15、范围则涉及独立软件的判定,该问题在实践中常往往难以一概而论,需根据开源软件使用场景进行具体判断。在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 631 号(一审)2、(2018)京民终 471 号(二审)3)中,一、二审法院皆认为,涉案三插件所处文件夹中并无GPL许可协议文本,且整体软件的根目录下亦不存在GPL许可协议,故其他文件夹中的开源许可协议对于上述三插件并无拘束 2 参见https:/ 3 参见https:/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5 力,因此无开源义务。在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
16、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6)京73 民初 1111 号(一审)4、(2019)最高法知民终 663 号(二审)5)中,法院认为,前端代码开发主要是指前端用户可见的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页面设计的一种实现方式,后端代码开发则主要是指后端用户不可见的服务端相关逻辑功能等模块的实现,即使二者存在交互配合,但二者展示方式不同、所用技术不同、分工亦有明显区别,属于可独立的程序。根据 GPL 协议的相关规定,GPL 协议的许可客体是在 GPL 协议许可下批准的受版权保护的程序以及基于该程序的衍生产品或修订版本,而不包括与其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后端代码排除开源代码后,虽前端代码中使
17、用了开源代码,但后端代码程序并非前端程序的衍生品或修订版本,故根据 GPL 协议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对后端代码并无拘束力。而在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21)苏 01 民初 3229 号6)中,法院认为,由于主程序与涉案GPL 开源代码存在函数调用关系,涉案 GPL 开源代码实现的压缩功能系投标文件上传前不可或缺的功能,因此,主程序系涉案 GPL 开源代码的衍生作品,受 GPL 协议约束。未来公司通过将自行编写的 4 参见https:/ 5 参见https:/ 6 参见 https:/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6 Futur
18、eZR.cs 文件与 SharpZipLib 开源代码一同编译成 FZR.dll,并由主程序对其进行调用的方式,不符合“Classpath Exception”中“一个独立的模块是一个不从本库衍生或基于本库的模块”关于独立模块的约定,“Classpath Exception”对其不适用,故法院对于未来公司主张其涉案软件适用 SharpZipLib 开源代码中的例外声明,从而阻断 GPL开源许可协议传染的意见未予采信。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定,不仅需要法官从法理上进行推敲,往往还需要从技术事实上进行研究和判断,因此,为实现此类案件公平和正义,技术调查官的支持和辅助也可谓至关重要。4.使用开源工具开发的
19、软件是否需要开源 在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6)浙 0212 民初 3312 号(一审)7、(2017)浙 02 民终 3852 号(二审)8)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温岭市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6)浙 1081 民初 3924 号(一审)9、(2017)浙 10民终 1825 号(二审)10)中,被告皆以涉案软件系由开源工具编写,7 参见https:/ 8 参见https:/ 9 参见https:/ 10 参见https
20、:/ 故需遵循开源工具许可协议对外开放为由进行抗辩。然而法院认定使用开源计算机语言所开发的软件并非该语言的衍生作品,该类软件可自行选择是否开源,以及开源许可证协议种类。故对被告该主张未予认可。CC-BY 及 GPL 等传染型许可证皆要求使用该类许可协议下的开源软件进行再创作所得衍生作品应再行开源,开源的精神在于确保软件可被自由获取、使用,但并不意味着该自由可被任意放大。开源并非对于知识产权的反叛或背弃,而是权利人自愿对其部分知识产权进行的有条件的放弃和让渡。因此,在承认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前提下,开源的传染性也需限制在适当、合理的限度内,否则不仅可能虚置知识产权法律条款,更会助长为谋私利而搭便车的
21、不良风气,从而有碍于整体社会的创新和进步。5.通过合同义务规范软件供应商是否完全无侵权之虞 在 Harald Welte 诉 FANTEC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11中,法院认为,被告 FANTEC 作为开发计算机硬件和娱乐电子产品(包括媒体播放器)的专业公司,具有检视其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注意义务,该义务不因供货商的保证而消灭,特别是被告 FANTEC 在原告“向其提出侵权警告并提供基础事证之后,仍不愿就其所散布韧体的授权状态自行进行检视”12,故存在侵权过失。对于是否具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或过失,当事人一般会从事实层 jHLhcV+7S/M1vSBCfwrrH5d6UzWw+Lc4Z/
22、dgBYosE2g+jR6Wv3Am4dQvrRS/+oVdK8tYjxhagSwuif+wn1d4zTNLFeBo1fQd0qhyUjCPxxh 11 裁判原文参见 https:/www.ifross.org/Fremdartikel/judgment_dc_munich_gpl.pdf 12 参见 lucien CH Lin:20130628-自由开源软体德国诉讼再一例 Welte vs FANTEC,载 Lu-six Persons Notes,2013 年 7 月 13 日。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8 面进行主张和抗辩,而法院则会综合当事人在市场经营中所处的地位和角色等因素,综合
23、判断当事人在法律层面是否有相关注意义务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上述义务。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13 案号:(2019)粤 73 知民初 207 号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罗盒公司”)被告: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玩友公司”)、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冠准航公司”)、深圳奥斯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斯坦公司”)、祥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祥运公司”)许可证:GPLv3 案件背景:原告罗盒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注册成立,并于 2017 年 11 月8 日取得“罗盒(Virtu
24、alApp)插件化框架虚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罗盒公司股东罗迪于 2016 年 7 月 7 日,首次在 github 网站上公开了 VirtualApp 的源代码。2016 年 9 月 10 日,VirtualApp 的许可协议由 LGPLv3 许可协议更换为 GPLv3 许可协议。2017 年 10 月 8日,VirtualApp 公开声明如需商用应获得罗盒公司的商业授权。2017 13 参见https:/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9 年 10 月 29 日,罗迪删除 VirtualApp 的 GPLv3 许可协
25、议,并于 2017年 12 月 31 日停止更新该开源版本并转为不开源的商业版本。罗盒公司发现被告玩友公司开发的软件“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 App”、“微信视频美颜相机”、“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与其有权作品 VirtualApp 的 2017 年 12 月 30 日版本存在实质性相似,且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玩友公司上述软件用户收取会员费,获得巨额非法利益,给罗盒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因此,罗盒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表 1 罗盒公司与玩友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指导因素指导因素 法院观
26、点法院观点 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 罗盒公司是否为涉案开源软件著作权人 1.涉案开源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著作权人为罗盒公司;2.Github 上涉案开源软件项目管理人及联系人皆为罗盒公司股东;3.玩友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罗盒公司提起诉讼是否需要其他贡献者授权 1.罗盒公司股东将涉案开源软件初始源代码开源,且提交的代码占整体代码量的绝大部分;2.玩友公司未证明贡献者贡献具有独创性,合作作品判定缺乏依据;3.若开源软件需所有贡献者授权方可提起诉讼,开源维权将无从提起。玩友公司行为是否侵犯罗盒公司著作权 GPLv3 法律性质和效力 1.GPLv3 协议具有合同特征,协议成立符合“要约说”。2.GPL
27、v3 协议主要条款并非使用对价,属于非典型合同。3.GPLv3 协议为特定开源项目预先拟定属于格式合同,且不属于格式合同无效情形。4.对协议的承诺通过行为做出。罗盒公司是否有权加入商业使用限制条款 1.开源软件不等于不能有商业开发。2.罗盒公司的商业使用限制条款限制了用户的使用目的,从而也限制了使用范围,与 GPLv3 协议的“著佐权”特性相驳。3.商业限制条款也不属于第 7 项规定的可以添加的补充附加条款之一,属于进一步限制。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10 玩友公司收取会员费、未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是否违反 GPL v3 协议规定 1.玩友公司被诉侵权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
28、发布的;2.玩友公司未举证说明该部分独立,或在各独立的不同层级框架中适用不同的开源授权许可协议,故被诉侵权软件整体适用 GPL v3 许可协议。3.玩友公司整体涉案软件应对外开源,故未提供源代码行为违反 GPL v3 许可协议规定。4.违反开源协议存在违约救济和侵权救济,罗盒公司选择后者。5.GPL v3 许可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玩友公司未提供源代码行为违反 GPL v3 许可协议,故其对涉案开源软件代码的复制、发布行为失去权利来源构成侵权。争议焦点: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罗盒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观点:一、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法
29、院认为,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罗盒公司是否为涉案 VirtualApp 软件的著作权人;二是罗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需要 GitHub 上 VirtualApp 软件其他贡献者的授权。VirtualApp 著作权证书登记著作权人为罗盒公司,且 Github 上VirtualApp 的联系人及项目创作者皆为罗盒公司股东,两事实相互印证,并且玩友公司未就否认罗盒公司为著作权人的主张提交证据,故法院认为罗盒公司为 VirtualApp 著作权人。对于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首先,罗盒公司股东罗迪作为 VirtualApp 开源项目管理人所提交的代码占据整体涉案代码量
30、的绝大部分,其他贡献者所提交的代码未对涉案软件著作权产生实质影响。其次,涉案软件的代码提交者包括众多管理者和贡献者,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11 玩友公司未举证证明贡献者代码具有独创性,仅根据贡献者提交的代码行数无法认定独创性,故无法认定涉案软件为合作作品。最后,即使涉案软件属于合作作品,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综上所述,罗盒公司作为绝大部分代码的管理者有权单独提起诉讼。二、被告行为是否侵害罗盒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该争议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 GPLv3 协议的法
31、律性质和效力;二是罗盒公司是否有权在 GPLv3 协议中加入商业使用限制条款;三是玩友公司收取被诉软件会员费和未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下载的行为是否违反 GPLv3 协议的规定。法院认为,首先,GPv3 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其次,GPLv3协议保证用户拥有共享和修改一个程序全部版本的自由,使得软件面向所有用户均保持为自由软件。罗盒公司的商业使用限制条款对于用户使用其源代码的目的进行了限制,从而也限制了用户范围,即只有非商业用途的用户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码,显然与 GPLv3 协议的“著佐权”特性矛盾。同时该限制保留条款也不属于第 7 条规定
32、的可以添加的 6 种补充附加条款之一,应属非许可性附加条款,属于第 10 条中的“进一步限制”,故罗盒公司无权在适用 GPLv3 协议的涉案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12 VirtualApp 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再次,被诉侵权软件收取会员费用于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而非下载软件对价,不违反GPLv3 协议规定。但根据玩友公司提供下载被诉侵权软件安装包,用户无法下载到该软件的源代码。关于玩友公司是否应该公开整个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的问题,法院认为,玩友公司开发的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玩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沙盒分身功能部分源代码是独立的,或使用了
33、类似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统方法,即在各个独立的不同层级框架中适用不同的开源授权许可协议,因此被诉侵权软件应整体适用 GPLv3 协议,玩友公司应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故玩友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软件中只有沙盒分身使用了被诉部分源代码,但被诉侵权软件仍应遵循GPLv3 协议向用户开放源代码下载,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的行为违反了 GPLv3 协议的规定。最后,由于 GPLv3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如果用户违背条款规定,那么许可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则 GPLv3 协议终止适用,用户获得的授权也将自动终止。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
34、码下载违反 GPLv3 协议规定,故玩友公司对涉案软件源代码的复制、发布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对于玩友公司主张,原告涉案软件使用了其他开源项目源代码却将项目据为私有的行为违背了开源社区基本准则。法院认为,在软件开发中使用他人开源代码只要不违反开源协议即属合规行为,罗盒公司在引用其他开源代码时保留了相关权利人信息及开源授权许可协议且保持项目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13 开源,玩友公司该主张缺乏理据,故未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玩友公司将侵权软件上传到华为应用市场、应用宝等平台供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侵害了罗盒公司涉案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代
35、收会费行为并未构成共同侵权,故判令被告玩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整。案件启示:本案法院认为开源许可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时,开源许可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如果用户违背条款规定,那么许可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则开源许可协议终止适用,用户获得的授权也将自动终止。故违反开源许可协议的行为将会因失去权利来源,构成侵权。开源项目发起人所提交代码一般占据项目的绝大部分,贡献者所提交代码是否有独创性决定贡献者是否可成为合作作者,且开源贡献者通过开源协议授予项目管理人使
36、用等授权。并且即使涉案软件属合作作品,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故法院一般认定开源项目发起人可单独提起诉讼。如果能够确定作品的一部分并非程序的衍生产品,与程序并未混合在一起,也未意图在某种存储或分发媒介上组成一个更大的程序,而是独立的,属不同的作品,则这部分独立的程序发布时可以不受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14 GPL 的约束。但当将这部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发布时,因它是程序整体的一部分将受到 GPL 约束。此外,使用了类似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统方法,即在各个独立的不同层级框架中适用不同的开源授权
37、许可协议,也可避免整体适用 GPL 开源许可协议。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14 案号:(2019)粤 73 知民初 207 号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罗盒公司”)被告: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玩友公司”)、深圳冠准航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冠准航公司”)、深圳奥斯坦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奥斯坦公司”)、祥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下称“祥运公司”)许可证:GPLv3 案件背景:原告罗盒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注册成立,并于 2017 年 11 月8 日取得“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
38、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罗盒公司股东罗迪于 2016 年 7 月 7 日,首次在 github 网站上公开了 VirtualApp 的源代码。2016 年 9 月 10 日,VirtualApp 的许可协议由 LGPLv3 许可协议更换为 GPLv3 许可协议。2017 年 10 月 8 14 参见https:/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15 日,VirtualApp 公开声明如需商用应获得罗盒公司的商业授权。2017年 10 月 29 日,罗迪删除 VirtualApp 的 GPLv3 许可协议,并于 2017年
39、12 月 31 日停止更新该开源版本并转为不开源的商业版本。罗盒公司发现被告玩友公司开发的软件“微信视频美颜版”、“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 App”、“微信视频美颜相机”、“微信视频美颜相机版”与其有权作品 VirtualApp 的 2017 年 12 月 30 日版本存在实质性相似,且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分别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玩友公司上述软件用户收取会员费,获得巨额非法利益,给罗盒公司造成巨额损失。因此,罗盒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表 2 罗盒公司与玩友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指导因素指导因素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罗盒公司是
40、否有权提起诉讼 罗盒公司是否为涉案开源软件著作权人 1.涉案开源软件著作权证书登记著作权人为罗盒公司;2.Github 上涉案开源软件项目管理人及联系人皆为罗盒公司股东;3.玩友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罗盒公司提起诉讼是否需要其他贡献者授权 1.罗盒公司股东将涉案开源软件初始源代码开源,且提交的代码占整体代码量的绝大部分;2.玩友公司未证明贡献者贡献具有独创性,合作作品判定缺乏依据;3.若开源软件需所有贡献者授权方可提起诉讼,开源维权将无从提起。玩友公司行为是否侵犯罗盒公司著作权 GPLv3 法律性质和效力 1.GPLv3 协议具有合同特征,协议成立符合“要约说”。2.GPLv3 协议主要条款并非
41、使用对价,属于非典型合同。3.GPLv3 协议为特定开源项目预先拟定属于格式合同,且不属于格式合同无效情形。4.对协议的承诺通过行为做出。罗盒公司是否有权加入商业使用限制条款 1.开源软件不等于不能有商业开发。2.罗盒公司的商业使用限制条款限制了用户的使用目的,从而也限制了使用范围,与 GPLv3 协议的“著佐权”特性相驳。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16 3.商业限制条款也不属于第 7 项规定的可以添加的补充附加条款之一,属于进一步限制。玩友公司收取会员费、未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是否违反 GPL v3 协议规定 1.玩友公司被诉侵权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2.玩友公司未
42、举证说明该部分独立,或在各独立的不同层级框架中适用不同的开源授权许可协议,故被诉侵权软件整体适用 GPL v3 许可协议。3.玩友公司整体涉案软件应对外开源,故未提供源代码行为违反 GPL v3 许可协议规定。4.违反开源协议存在违约救济和侵权救济,罗盒公司选择后者。5.GPL v3 许可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玩友公司未提供源代码行为违反 GPL v3 许可协议,故其对涉案开源软件代码的复制、发布行为失去权利来源构成侵权。争议焦点: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诉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罗盒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观点:一、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罗盒公司是否有
43、权提起诉讼涉及两方面问题:一是罗盒公司是否为涉案 VirtualApp 软件的著作权人;二是罗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需要 GitHub 上 VirtualApp 软件其他贡献者的授权。VirtualApp 著作权证书登记著作权人为罗盒公司,且 Github 上VirtualApp 的联系人及项目创作者皆为罗盒公司股东,两事实相互印证,并且玩友公司未就否认罗盒公司为著作权人的主张提交证据,故法院认为罗盒公司为 VirtualApp 著作权人。对于罗盒公司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首先,罗盒公司股东罗迪作为 VirtualApp 开源项目管理人所提交的代码占据整体涉案代码量的绝大部分,其他贡献者
44、所提交的代码未对涉案软件著作权产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17 生实质影响。其次,涉案软件的代码提交者包括众多管理者和贡献者,玩友公司未举证证明贡献者代码具有独创性,仅根据贡献者提交的代码行数无法认定独创性,故无法认定涉案软件为合作作品。最后,即使涉案软件属于合作作品,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综上所述,罗盒公司作为绝大部分代码的管理者有权单独提起诉讼。二、被告行为是否侵害罗盒公司的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认为该争议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 GPLv3 协议的法律性质和效力;二是罗盒公司
45、是否有权在 GPLv3 协议中加入商业使用限制条款;三是玩友公司收取被诉软件会员费和未提供被诉软件源代码下载的行为是否违反 GPLv3 协议的规定。法院认为,首先,GPv3 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其次,GPLv3协议保证用户拥有共享和修改一个程序全部版本的自由,使得软件面向所有用户均保持为自由软件。罗盒公司的商业使用限制条款对于用户使用其源代码的目的进行了限制,从而也限制了用户范围,即只有非商业用途的用户才可以使用其源代码,显然与 GPLv3 协议的“著佐权”特性矛盾。同时该限制保留条款也不属于第 7 条规定的可以添加的 6 种补充附
46、加条款之一,应属非许可性附加条款,属于第 10 条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18 中的“进一步限制”,故罗盒公司无权在适用 GPLv3 协议的涉案VirtualApp 项目中添加商业使用限制保留条款。再次,被诉侵权软件收取会员费用于运营维护和技术支持,而非下载软件对价,不违反GPLv3 协议规定。但根据玩友公司提供下载被诉侵权软件安装包,用户无法下载到该软件的源代码。关于玩友公司是否应该公开整个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的问题,法院认为,玩友公司开发的沙盒分身部分功能代码是作为被诉侵权软件的衍生部分而整体发布的,玩友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沙盒分身功能部分源代码是独立的,或使用了类似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统方法
47、,即在各个独立的不同层级框架中适用不同的开源授权许可协议,因此被诉侵权软件应整体适用 GPLv3 协议,玩友公司应开源整个被诉侵权软件的源代码。故玩友公司虽主张被诉侵权软件中只有沙盒分身使用了被诉部分源代码,但被诉侵权软件仍应遵循GPLv3 协议向用户开放源代码下载,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的行为违反了 GPLv3 协议的规定。最后,由于 GPLv3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如果用户违背条款规定,那么许可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则 GPLv3 协议终止适用,用户获得的授权也将自动终止。玩友公司未向用户提供被诉侵权软件源代码下载机会违反了 GPLv
48、3 协议规定,故玩友公司对涉案软件源代码的复制、发布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对于玩友公司主张,原告涉案软件使用了其他开源项目源代码却将项目据为私有的行为违背了开源社区基本准则。法院认为,在软件开发中使用他人开源代码只要不违反开源协议即属合规行为,罗盒公司在引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19 用其他开源代码时保留了相关权利人信息及开源授权许可协议且保持项目开源,玩友公司该主张缺乏理据,故未予支持。综上所述,法院认定玩友公司将侵权软件上传到华为应用市场、应用宝等平台供用户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侵害了罗盒公司涉案软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冠准航公司、奥斯坦公司、祥运公司代收会费行为并未构成共
49、同侵权,故判令被告玩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 50 万元整。案件启示:本案法院认为开源许可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同时,开源许可协议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著作权合同,许可条款是版权许可的条件,如果用户违背条款规定,那么许可的前提条件已不复存在,则开源许可协议终止适用,用户获得的授权也将自动终止。故违反开源许可协议的行为将会因失去权利来源,构成侵权。开源项目发起人所提交代码一般占据项目的绝大部分,贡献者所提交代码是否有独创性决定贡献者是否可成为合作作者,且开源贡献者通过开源协议授予项目管理人使用等授权。并且即使涉
50、案软件属合作作品,就在案证据难以查清所有权利人的基本情况下,若开源项目要求必须经过所有贡献者的授权才能提起诉讼,那么将导致开源软件维权无从提起。故法院一般认定开源项目发起人可单独提起诉讼。如果能够确定作品的一部分并非程序的衍生产品,与程序并未混合在一起,也未意图在某种存储或分发媒介上组成一个更大的程序,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20 而是独立的,属不同的作品,则这部分独立的程序发布时可以不受GPL 的约束。但当将这部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发布时,因它是程序整体的一部分将受到 GPL 约束。此外,使用了类似谷歌公司的安卓系统方法,即在各个独立的不同层级框架中适用不同的开源授权许可协议,也可避免整
51、体适用 GPL 开源许可协议。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15 案号:(2019)粤 03 民初 3928 号 原告: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罗盒公司”)被告:福建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福建风灵公司”)、北京风灵创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风灵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许可证:GPLv3 案件背景:原告罗盒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8 日注册成立,并于 2017 年 11 月8 日取得“罗盒(VirtualApp)插件化框架虚
52、拟引擎系统简称:VirtualAppV1.0”的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权利取得方式为受让。罗盒公司股东罗迪于 2016 年 7 月 7 日,首次在 github 网站上 15 参见https:/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21 公开了 VirtualApp 的源代码。2016 年 9 月 10 日,VirtualApp 的许可协议由 LGPLv3 许可协议更换为 GPLv3 许可协议。2017 年 10 月 8日,VirtualApp 公开声明如需商用应获得罗盒公司的商业授权。2017年 10 月 29 日,罗迪删除 VirtualApp 的 GPLv3 许可协议,并于 2017年
53、12 月 31 日停止更新该开源版本并转为开发不开源的商业版本。罗盒公司发现被告福建风灵公司、北京风灵公司开发、运营的“点心桌面”软件源代码与其 VirtualApp 源代码存在实质性相似,且“点心桌面”软件给被告带来了巨额利益。因此,罗盒公司认为福建风灵公司、北京风灵公司未经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擅自在其开发的被诉侵权软件中大量使用与涉案软件源代码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源代码,并在多个互联网平台提供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服务,侵害了其软件著作权;福建风灵公司以自身经营的互联网平台为被诉侵权软件的下载、安装和运营提供服务,亦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故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表
54、3 罗盒公司诉福建风灵、北京风灵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GPLv3 法律效力 1.GPLv3 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和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2.用户违反使用的前提条件,将导致 GPLv3 许可协议自动解除,用户基于协议获得的许可即时终止。用户实施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便因失去权利来源而终止。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1.原告是否为涉案软件著作权人 综合涉案软件的权属登记证书、Github 网站上涉案软件的项目发起人、联系人均为原告股东、被告未提供反证,故原告为涉案软件著作权人。2.原告起诉是否需贡献者授权(1)项目人对涉案开源软件主分支代
55、码的形成起了决定性作用,贡献者内容未对涉案软件著作权产生实质性影响;(2)贡献者选择在 GPLv3 协议下上传源代码,即视为同意将贡献内容许可给项目人及其他用户使用;(3)开源项目贡献者往往人数众多、互不相识且身居全国各地,若需所有贡献者一致同意或授权,开源项目起诉维权将无从提起。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22 3.原告的诉讼行为是否符合 GPLv3 有关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 该条款仅限制授权人主张专利权。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1.原告在后续开源版本中删除“适用 GPLv3 协议”的影响 后续开源版本依然受 GPLv3 协议约束。2.GPLv3 是否允许用户商用 在 GPLv3 协议允许用户
56、进行商用的情况下,授权人不得对此做出限制。3.被诉侵权软件是否应开源(1)对在逻辑上与开源代码有关联性且整体发布的派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是采用 GPLv3 协议发布,那么整个派生作品都必须受到 GPLv3协议的约束,故被诉侵权软件应向公众无偿开放。(2)被告复制、修改、发布涉案软件因失去权利来源构成侵权。争议焦点:GPLv3 协议的法律效力;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被诉行为是否侵害原告的著作权。法院观点:就 GPLv3 许可协议的法律效力而言,法院认为该协议从内容和形式上皆具备合同特性,具有合同性质,可认定为授权人与用户间订立的著作权协议,属于我国合同法调整的范围。此外,根据开源软件的特
57、性,GPLv3 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如开放源代码、标注著作权信息和修改信息等)系授权人许可用户自由使用的前提条件,亦即协议所附的解除条件。一旦用户违反了使用的前提条件,将导致GPLv3 协议在授权人与用户之间自动解除,用户基于协议获得的许可即时终止。用户实施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就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法院认为主要涉及三方面问题:一是罗盒公司是否系 Github 网站上开源软件 VirtualApp 的著作权人;二是罗盒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需要Github网站上显示的VirtualApp贡献者授权;三是罗盒公司的诉讼行为是否符合 GPLv3 协议关于争开源知识
58、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23 议解决方式的约定。首先,涉案软件登记证书内容与 Github 网站上载明的内容相互印证,且罗盒公司将 VirtualApp 初始版本的源代码上传至 Github 网站,VirtualApp 后续开源版本系在此基础上迭代演进而来,而福建风灵公司与北京风灵公司虽对涉案软件权属提出异议,但未就此提出证据,因此认定罗盒公司为 VirtualApp 软件的著作权人。其次,就罗盒公司提起诉讼是否需要贡献者授权。法院认为,其一,罗盒公司股东罗迪作为项目人已将 VirtualApp 初始版本的源代码共计 31097 行在 Github 网站上公开发布,此系罗盒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其
59、二,贡献者贡献内容需由项目管理人根据开发意图做出取舍,因此项目管理人对于“主分支”中 VirtualApp 源代码的形成起到了决定作用,贡献者的内容未对原告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其三,贡献者亦将贡献内容按照 GPLv3 许可协议授权给项目管理者及其他使用者使用。最后,若开源项目的起诉维权需经全体贡献者一致同意或授权,实则导致维权行为无从提起。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原告提起诉讼无需其他贡献者同意或授权。最后,GPLv3 仅限制授权人不得向用户主张任何专利权,而并未限制授权人对违反许可协议的用户主张著作权,故原告诉讼行为未违反 GPLv3 许可协议有关争议方式的约定。就被诉侵权行为的认定
60、问题,法院认为,根据 GPLv3 许可协议约定,只要后续版本中有使用先前开源版本中的源代码,并且先前版本使用了 GPLv3 协议,则后续版本也必然受 GPLv3 协议的约束,因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24 此罗盒公司删除 GPLv3 协议不影响涉案软件继续开源。此外,被诉侵权软件“点心桌面”App(V6.5.8)使用了罗盒公司采用 GPLv3 协议发布的 VirtualApp,根据许可协议相关内容,对在逻辑上与开源代码有关联性且整体发布的派生作品,只要其中有一部分是采用 GPLv3协议发布,那么整个派生作品都必须受到 GPLv3 协议的约束,故“点心桌面”App(V6.5.8)应当遵循
61、GPLv3 协议向公众无偿开放源代码。福建风灵公司使用了附带GPLv3协议的开源代码,却拒不履行GPLv3协议规定的使用条件,根据 GPLv3 许可协议及民法总则相关规定,福建风灵公司通过该协议获得的授权已因解除条件的成就而自动终止,其对 VirtualApp 实施的复制、修改、发布等行为,因失去权利来源而构成侵权。由于被诉侵权软件“点心桌面”App(V6.5.8)开发者信息指向北京风灵公司,该软件著作权登记在北京风灵公司与福建风灵公司名下,且两公司经营行为混同,故法院判令北京风灵公司与福建风灵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包括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以及赔偿原告罗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 50 万元
62、。而被告腾讯公司对其“应用宝官网”上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制定了相关规则、设置了投诉渠道,且对被诉软件作了及时下架处理,原告罗盒公司亦未对被告腾讯公司提出具体诉请,故法院认定腾讯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案件启示:本案与济宁市罗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玩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2019)粤73知民初207号)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25 颇为相似。对于原告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本案法院认为原告作为项目管理者需对贡献者贡献内容根据开发意图进行取舍,项目管理人对于“主分支”中 VirtualApp 源代码的形成起到了决定作用,贡献者的内容未对原告享有涉案软件著作权产生实质性影响。因
63、此,肯定了原告提起诉讼无需其他贡献者授权。若按照该思路反推,开源贡献者就侵犯其所贡献开源作品的行为提起诉讼,若无相关证据证明其贡献内容的独创性,其可能难以就整体作品请求保护,若其贡献内容较之于侵权软件占比过小,即使仅就其贡献内容请求保护,也有可能不被支持。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16)京 73 民初 1111 号(一审)16、(2019)最高法知民终663 号(二审)17 原告: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不乱买公司”)被告:北京闪亮时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闪亮公司”)许可证:GPLv2 案件背景:原告不
64、乱买公司发现被告闪亮公司网站设计、布局及源代码均与 16 参见https:/ 17 参见 https:/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26 其网站实质性相同。不乱买公司认为闪亮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与其网站相同的设计、布局,采用相同源代码,并牟取利益,损害了其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给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闪亮公司提出抗辩称不乱买公司网站使用了适用于 GPLv2 软件许可协议下的开源代码,根据协议相关内容,不乱买公司无权对其网站整个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版权主张权利。表 4 不乱买公司与北京闪亮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一审一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65、 涉案软件权属问题 1.原告网站版权信息显示原告为其网站包括源代码在内作品的著作权人。2.原告网站源代码形成时间早于被告网站上线时间。3.原告网站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作为其著作权佐证。4.被告未提供相反证据。开源代码抗辩 1.原告明确主张权利代码为后端代码,前、后端代码展示方式、所用技术不同,分工亦有明显区别,相互独立。2.原告虽在前端代码中使用了开源代码,但其后端程序并非前端程序的衍生品或修订版本,故 GPL 许可协议对于后端程序并无拘束力。涉案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1.接触可能性判定(1)被告股东曾在原告研发部担任要职;(2)原告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前监事注册了被告公司网站域名,且曾在原告研发部担任要
66、职。2.实质性相似(1)基于比对结果和技术分析,抽样比对的绝大部分程序文件实质相同,且与被告代码中多次出现相同注释错误,难谓巧合;(2)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侵权软件侵犯原告复制权及修改权,未注明涉案软件来源侵犯原告署名权。二审二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涉案软件著作权 1.涉案软件权属问题(1)原审法院基于著作权登记证书、网站版权信息、网站运行情况综合考量,在被告未提反证的情况下,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并无不当。(2)原告主张权利代码为后端代码,被告未举证原告后端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27 代码存在开源代码,故被告主张原告公司代码并非原创存在争议。2.关于接触可能
67、性 被告股东与原告公司有无竞业禁止协议以及成为被告股东的时间均与接触可能性判定无关。原审法院认定无误。涉案软件是否为开源软件、是否应无偿许可他人使用 1.前、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析上明显不同,原审法院认定前后端程序独立并无不当;2.原告仅就后端代码主张权利,因此仅后端代码构成涉案软件;3.原告虽自认其前端代码使用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后端代码独立于前端程序,故不受 GPL 协议约定,无需开源。争议焦点:不乱买公司后端代码是否为开源软件、是否应无偿许可他人使用。法院观点:一审 首先,综合不乱买公司网站版权署名信息、著作权登记证明等信息,且闪亮公司未就否认涉案软件权属提出相反证据
68、,故法院对不乱买公司的权利予以认可,认定其有权就涉案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次,不乱买公司网站的前端代码中使用了 GPL 许可协议下的开源代码,对此,不乱买公司明确其主张权利的代码为后端代码。法院认为前后端代码的展示方式不同、所用技术不同、分工亦有明显区别,属于可独立的程序。根据 GPL 协议的相关规定,GPL 协议的许可客体是在 GPL 协议许可下批准的受版权保护的程序以及基于该程序的衍生产品或修订版本。就本案而言,不乱买公司主张权利的后端代码中已排除开源代码,其虽在前端程序中使用了开源代码,但后端程序并非前端程序的衍生版本或修订版本,故根据 GPL 协议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对涉案权利代码并无拘束
69、力。因此,闪亮公司的相关抗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28 辩理由不能成立。再次,闪亮公司股东曾在不乱买公司研发部门担任要职,同时曾为不乱买公司的监事注册了被告公司网站域名,且亦在不乱买公司研发部担任过要职,故闪亮公司具有接触涉案权利代码的可能性。最后,抽样比对的绝大部分程序文件在程序逻辑和结构方面实质相同,函数变量命名特点相同或相似,且闪亮公司不同文件的代码中多次出现与不乱买公司程序中相同的注释错误,难谓巧合,故法院认为原被告程序实质性相似比例较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被告闪亮公司行为侵犯了闪亮公司的著作权,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致歉,并赔偿原告不乱买电子商务(北京)有限公司经济
70、损失二十五万元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元。闪亮公司不服(2016)京 73 民初 1111 号案一审判决,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主要提出以下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侵权事实不清,不乱买公司涉案软件权属存在重大瑕疵。2.不乱买公司明确放弃其版权信息为 2013 年的代码信息,原审法院仍认定其对该部分代码享有著作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判决。3.原审法院接触可能性认定错误。4.原审法院对 GPL 开源协议内容认定存在错误。二审 关于不乱买公司后端代码是否应向所有第三方无偿开源,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前端代码一般是关于用户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29 实现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
71、互效果等页面设计;而后端代码一般是涉及用户不可见部分的编码,用以实现服务端的相关逻辑功能。同时,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是可以分别独立打包、部署的。因此,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在展示方式、所用技术、功能分工等上均存在明显不同,不能因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之间存在交互配合就认定二者属于一体,原审法院认定前端代码与后端代码相互独立并无不当。第二,不乱买公司作为权利人在本案中明确放弃以前端代码主张权利,仅以后端代码主张权利,因此涉案软件仅为后端代码而非闪亮公司所称前端文件和后端文件共同构成涉案软件。第三,根据 2007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GPL 协议第 3 版第 5 条关于“一个受保护程序和其它独立程序的
72、联合作品,在既不是该程序的自然扩展,也不是为了生成更大的程序,且联合作品和产生的版权未用于限制编译用户的访问或超出个别程序许可的合法权利时,被称为聚合体。包含受保护程序的聚合体并不会使本许可应用于该聚合体的其他部分”的规定,闪亮时尚公司所称GPL 协议的“传染性”应当是指 GPL 协议的许可客体不仅限于受保护程序本身,还包括受保护程序的衍生程序或修订版本,但不包括与其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本案中,虽然不乱买公司认可其前端代码中使用了 GPL 协议下的开源代码,但其主张权利的是后端代码,其后端代码是独立于前端代码的其他程序,并不受 GPL 协议的约束,故无需强制开源。针对闪亮公司的其他上诉理由,法
73、院也进行了驳回,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30 案件启示:本案中,法官认为,前端代码开发主要是指前端用户可见的操作界面如页面布局、交互效果等页面设计的一种实现方式,后端代码开发则主要是指后端用户不可见的服务端相关逻辑功能等模块的实现,即使二者存在交互配合,但二者展示方式不同、所用技术不同、分工亦有明显区别,属于可独立的程序。根据 GPL 协议的相关规定,GPL协议的许可客体是在 GPL 协议许可下批准的受版权保护的程序以及基于该程序的衍生产品或修订版本,而不包括与其联合的其他独立程序。后端代码排除开源代码后,虽前端代码中使用了开源代码,但后端代码程序并非前
74、端程序的衍生品或修订版本,故根据 GPL 协议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对后端代码并无拘束力。因此,本案判断为 GPLv2许可协议的传染性划定了疆界,即前端代码使用了适用于 GPLv2 软件许可协议下的开源代码,后端代码不会被传染。然而,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本案判决是否可在他案中完全适用可能还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断。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15)京知民初字第 631 号(一审)18、(2018)京民终 471号(二审)19 18 参见https:/ 19 参见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31 原告:数字天堂(北京)网络技
75、术有限公司(下称“数字天堂公司”)被告:柚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柚子(北京)移动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柚子公司”)许可证:GPL 案件背景:数字天堂公司为 HBuilder 开发工具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发现柚子公司官网发布的名为 APICloud 的软件,抄袭了其 HBuilder 开发工具软件中三个插件(代码输入法功能插件、真机运行功能插件、边改边看功能插件)的源代码,故以复制权、修改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柚子公司辩称,数字天堂公司的 HBuilder 软件使用了受 GPL 协议保护的第三方软件源程序,其软件亦为开源软件,任何第三方有权在 GPL 协议授权下使用
76、其代码并构建衍生软件产品。表 5 数字天堂公司与柚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一审一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涉案三插件权属问题 1.被告认可原告为涉案 HBuilder 软件的著作权人;2.涉案三插件虽包含于 HBuilder 软件,但均可独立运行;3.原告针对三插件分别进行著作权登记,故其属于独立的计算机软件作品。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1.被诉侵权软件复制了原告的绝大部分文件,该行为落入原告复制权及修改权的保护范围。2.被诉侵权软件系由二被告共同提供下载,该行为落入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范围。3.涉案三插件是否需开源(1)涉案三插件均处于独立的文件夹中,该文件夹中
77、并无GPL开源协议文件,且HBuilder软件根目录下亦不存在GPL开源协议文件。https:/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32(2)尽管 HBuilder 软件其他文件夹中包含 GPL 开源协议文件,但该协议对涉案三插件并无拘束力。二审二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侵权 1.涉案软件权属(1)被告认可原告为涉案软件 HBuilder 著作权人,且原告针对 HBuilder 软件中的涉案三插件进行了著作权登记,故原告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软件作品。2.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源代码具有同一性。3.被诉侵权软件复制修改了原告主张权利的 HBuilder 软件
78、的三插件,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修改权。侵权行为数量 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三插件可独立于 HBuilder 软件独立运行;2.被告被诉侵权行为涉及的软件系为一个软件,即 HBuilder软件,因此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应为一个侵权行为。争议焦点:HBuilder 开发工具软件中三个插件是否应开源。法院观点: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被诉侵权软件与 HBuilder 开发工具软件中三个插件(代码输入法功能插件、真机运行功能插件、边改边看功能插件)的绝大部分源代码具有同一性,故柚子公司的行为落入数字天堂公司的复制权及修改权的保护范围,且被诉侵权软件系由柚子公司共同提供至其网站中供用户下载,
79、该行为则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针对柚子公司主张数字天堂公司的 HBuilder 软件使用了受 GPL协议保护的第三方软件源程序,故该软件亦为开源软件,任何第三方有权在GPL协议授权下使用其代码并构建衍生软件产品。法院认为,数字天堂公司主张权利的三个插件均处于独立的文件夹中,该文件夹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33 中并无 GPL 开源协议文件。此外,在 HBuilder 软件的根目录下亦不存在 GPL 开源协议文件。根据 GPL 协议的相关规定,GPL 协议的许可客体是在 GPL 协议许可下批准的受版权保护的程序以及基于该程序的衍生产品或修订版本。对于数字天堂公司涉案三个插件而言,在
80、其所处文件夹中并无 GPL 开源协议文件,而 HBuilder 软件的根目录下亦不存在 GPL 开源协议文件的情况下,尽管 HBuilder 软件其他文件夹中包含 GPL 开源协议文件,但该协议对于涉案三个插件并无拘束力,故涉案三个插件并不属于该协议中所指应被开源的衍生产品或修订版本。综上所述,法院认为柚子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柚子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数字天堂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二十五万元,合理支出二十一万元。柚子公司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 631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主张字天堂公司的Hbuilder 软件整体上应受到 GPL 协议约束,
81、Hbuilder 软件三个涉案插件中包含大量开源或第三方代码,应依照 GPL 协议的规定承担开源义务;一审判决对数字天堂公司涉案软件的名称、数量和同一性代码文件的数量认定等方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忽略数字天堂公司的软件中大量来自于第三方代码的事实,判赔数额超出法定赔偿上限,判赔数额过高。二审 就数字天堂公司的三个插件是否应受 GPL 许可协议约束以及柚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34 子公司侵权行为构成等问题,二审法院认可一审法院意见,但关于柚子公司侵权行为数量,二审法院认为,数字天堂公司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三个插件可以独立于 HBuilder 开发工具软件中的其他程序自主运行,且柚
82、子公司本案中被控侵权行为涉及的软件系为一个软件,即 HBuilder 开发工具软件。因此,本案中涉及的侵权行为应为一个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将其视为多个侵权行为并据此计算赔偿数额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改判两被告赔偿数字天堂公司经济损失五十万元,合理支出二十一万元。案件启示:本案在判定涉案三插件是否受整体软件中其他依据 GPL 许可协议传染因而需对外开放时,一、二审法院皆认为,涉案三插件所处文件夹中并无GPL许可协议文本,且整体软件的根目录下亦不存在GPL许可协议,故其他文件夹中的开源许可协议对于上述三插件并无拘束力,因此无开源义务。因此,一、二审法院皆从法律意义上肯定了涉案三插件“独立”于整体
83、软件下的其他开源软件,但就涉案三插件是否构成技术意义上的完全可独立运行的软件,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不足,故被告公司的侵权行为涉及的软件应为 HBuilder,而非三个独立运行的插件。在涉及开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不仅需要从法理上进行推敲,往往还需要从技术事实上进行研究和判断,因此,为实现此类案件公平和正义,技术调查官的支持和辅助也可谓至关重要。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35 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2016)浙 0212 民初 3312 号(一审)20、(2017)浙 02
84、民终3852 号(二审)21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网城天创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网城公司”)被告: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阿凡提公司”)许可证:CCPL、GPL 案件背景:原告网城天创公司和网城公司发现被告阿凡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非法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 ShopNC 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阿凡提公司提出抗辩称,原告主张著作权保护的 ShopNC 软件系采用PHP+MYSQL软件编写,PHP和MYSQL软件均属于开源软件,PHP 软件使用基于 GPL 开源协议的
85、PHPCCPL 开源协议,MYSQL 使用标准GPL开源协议。无论是根据CCPL还是GPL开源协议的规定,使用 PHP 和 MYSQL 软件编写的 ShopNC 软件作者具有署名权,但 20 参见https:/ 21 参见https:/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36 是原告不能禁止其他方改编、使用、复制、发表该软件,也不得向其他方收取软件使用费用。表 6 网城天创、网城公司与阿凡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一审一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提供了涉案软件登记证书及涉案软件权利归属声明,并提交了涉案软件正版光盘,被告未提交反证,故原告为涉案软
86、件著作权人,系适格原告。被告是否侵害了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接触可能性(1)被告自认在软件开发者参考了原告软件源代码。(2)被告涉案网站网页及源代码多出显示原告网站简称,且扫描被告网站二维码,进入的是原告网站。2.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涉案软件为开源软件。故被告行为构成对原告软件著作权的侵犯。二审二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软件为侵权软件是否有误 1.接触可能性(1)被告自认参考原告源代码;(2)被告涉案网站网页及源代码多出显示原告网站简称,且扫描被告网站二维码,进入的是原告网站。2.实质性相似 被告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鉴定申请及材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且被
87、诉侵权软件存在多处原告网站名称字样,故应认定被诉侵权软件与涉案软件构成实质性相似。涉案软件由 PHP 语言编写,PHP 软件手册自带CC 许可协议是否约束涉案软件 1.软件手册的开源性质并不等同于软件的许可证,PHP 软件是否开源及开源权利取决于PHP软件作者选择何种许可证;2.计算机语言本身具有工具属性,涉案软件并非以该语言为基础的派生作品或演绎作品。3.CC 许可证的开源传导性指向原作品的演绎作品,涉案软件不受语言工具软件手册 CC 许可证开源义务的约束。被告行为是否侵权 涉案软件既未附带开源 CC 许可证,又在实际公开发布中表明属商业软件,故被告明知原告涉案软件的非开源属性,未经许可进行
88、商业性复制使用,构成侵权。争议焦点:被告阿凡提公司是否侵犯了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法院观点:一审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37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阿凡提公司在审理中自认在软件开发中参考了原告 ShopNC 软件的源代码,表明其已接触涉案 ShopNC 软件。其次,阿凡提公司网站网页及源代码多处涉及“ShopNC”字样,且通过扫描其网站二维码进入的是原告网站,阿凡提公司对此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此外,法院认为虽然 ShopNC 软件系使用 PHP 语言编写,但并非所有使用 PHP 语言编写的软件均为开源软件,且阿凡提公司未对原告涉案软件为开源软件的抗辩提出有效证据,故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法院认定
89、被告阿凡提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软件,并将该涉案软件从计算机系统中删除,同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92000 元。阿凡提公司不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6)浙 0212 民初 3312 号判决,遂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涉案软件是采用开源软件 PHP 编写,根据开源软件规则,被上诉人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不能依据开源软件 PHP 编写的开源软件代码主张著作权保护;其仅为涉案软件使用者,不应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首先,PHP 开源软件使用手册使用的 CC 许可证并不等同于软件的许可证,PHP 软件是否开源及开源权利取决于 PH
90、P软件作者选择何种许可证,本案中阿凡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 PHP软件的许可证状况,PHP 的手册文档所记载的“PHP,一种被广泛应用的开源通用脚本语言”描述并不足以证明 PHP 软件的开源具体状况。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38 其次,网城天创公司和网城公司主张著作权保护的 ShopNC 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由PHP语言编写,但计算机语言本身具有工具属性,以特定计算机语言编写的 ShopNC 软件作品通过作者创造性的智力劳动所表现的作品独创性与计算机语言之间并未体现以后者为基础的派生关系,故也并非属于 PHP 语言演绎作品。即使以演绎作品的角度审查,CC 许可证的上述开源传导性,指向的是原
91、作品的演绎作品,涉案 ShopNC 软件也并不受软件手册 CC 许可证开源义务的约束。最后,ShopNC 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既未附带开源 CC 许可证,又在实际公开发布中表明属商业软件,故阿凡提公司作为软件用户和电商同业者应明知 ShopNC 软件为非开源属性,故其未经许可作商业性的复制使用等,构成对该作品著作权的侵权。最终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启示:本案被告以涉案软件系由开源工具编写,故需遵循开源工具许可协议对外开放为由进行抗辩。然而法院认定使用开源计算机语言所开发的软件并非该语言的衍生作品,该类软件可自行选择是否开源,以及开源许可证协议种类。故对被告该主张未予抗辩。CC-BY 及
92、 GPL 等传染型许可证皆要求使用该类许可协议下的开源软件进行再创作所得衍生作品应再行开源,开源的精神在于确保软件可被自由获取、使用,但并不意味着该自由可被任意放大。开源并非对于知识产权的反叛或背弃,而是权利人自愿对其部分知识产权进行的有权利的放弃和让渡。因此,在承认知识产权保护的大前提下,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39 开源的传染性也需限制在适当、合理的限度内,否则不仅可能虚置知识产权法律条款,更会助长为谋私利而搭便车的不良风气,从而有碍于整体社会的创新和进步。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温岭市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案号:(
93、2016)浙 1081 民初 3924 号(一审)、22(2017)浙 10 民终1825 号(二审)23 原告: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网城天创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网城公司”)被告:温岭市达克罗涂复工业有限公司(下称“达克罗公司”)、浙江商帮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商帮公司”)许可证:CCPL、GPL 案件背景:原告网城天创公司和网城公司发现达克罗公司、商帮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网站上非法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 ShopNC 电商系统系列计算机软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向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2 参见https:/ 23 https:/ 开源知
94、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40 达罗克公司提出抗辩,称:网城公司并非适格原告;达克罗公司涉案网站电商平台系由商帮公司提供,被告达克罗公司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网城天创公司与网城公司 ShopNC 软件系用开源软件PHP+MYSQL 编写,PHP 软件使用基于 GPL 开源协议的 PHPCCPL开源协议,MYSQL 使用标准 GPL 开源协议。无论是根据 CCPL 还是GPL 开源协议的规定,使用 PHP 和 MYSQL 软件编写的 ShopNC 软件,作者有署名权,但是不能禁止其他方改编、使用、复制、发表该软件,也不得向其他方收取软件使用费。故两原告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商帮公司辩称:计算机
95、软件包括具体代码而非运行结果,在两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其著作权登记代码的情况下,其权利内容是不确定的;涉案软件是用 PHP 语言编写的,PHP 语言是开源代码,不是免费软件,所谓开源软件是指使用开源代码编写而成的作品,可以不经作者许可直接使用,无需支付费用。表 7 网城天创、网城公司等与达克罗公司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一审一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涉案软件权属问题 原告提供了涉案软件登记证书,及涉案软件权利归属声明,并提交了涉案软件正版光盘,可证明其为涉案软件著作权人。被告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1.被告达克罗公司的经验范围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相关行业,缺乏计算机领域专业知
96、识,且对于涉案软件安装无实际控制权,其无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所在服务器上安装运行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软件,故其可不承担赔偿责任。2.被告商帮公司要求与原告保存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源代码进行比对,但被告商帮公司提交的代码并非当时为达克罗公司开发的代码,致使本案争议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41 3.商帮公司认为涉案软件为开源软件,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被告未经许可,复制、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二审二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涉案软件为开源软件 1.虽然 PHP 手册采用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涉案软件亦采用PHP 语言编写,但是这些与编写后的软件是
97、否开源(自由甚至免费使用)并无必然关系;2.软件是否选择开源(自由甚至免费使用)取决于该软件所选择的相应许可证;3.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选择了对涉案软件开源的许可证,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软件可以自由甚至免费使用。故被告主张涉案软件为开源软件的主张无法成立。争议焦点: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是否系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达克罗公司、商帮公司是否侵害了涉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院观点:一审 一审法院认为,网城天创公司和网城公司提供了涉案软件的正版光盘,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声明等,可以证明两原告系 ShopNC 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根据公证内容,被告达克罗公司涉案网站与使用正
98、版软件的网站页面设计近似,被告达克罗公司涉案网站的网页及网页源代码中可以看出“ShopNC”等信息。而达克罗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涉及计算机软件等相关行业,缺乏计算机软件及网络领域的专业知识,且其对涉案服务器和软件安装并无实际控制支配权,在商帮公司提供网站建设及服务器空间的服务过程中,达克罗公司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网站所在服务器上安装运行了侵害他人著作权的软件,故被告达克罗公司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42 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商帮公司要求与原告保存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源代码进行比对,但商帮公司提交的用于鉴定比对的代码光盘,并不是商帮公司为达克罗公司当时开发“jinshu.sc”源代码,致使
99、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同时商帮公司认为涉案软件是开源软件,但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认定被告商帮公司存在未经原告许可,复制、使用涉案软件的行为。最终法院判令商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软件,同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共计 60000 元。商帮公司不服温岭市人民法院(2016)浙 1081 民初 3924 号民事判决,遂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判决认为被诉侵权软件使用了被上诉人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的认定明显错误;涉案软件采用开源软件 PHP(超文本预处理器)编写,根据 PHP 开源软件规则,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不能依
100、据 PHP 软件编写的开源软件代码主张著作权保护。二审 二审法院认为,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了涉案网站页面与使用正版软件的网站页面设计相似且涉案网站网页源文件中多处含有“ShopNC”字样,对此商帮公司并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加以推翻或给出合理解释。商帮公司提交给法院的用于鉴定比对的代码光盘,并非其为达克罗公司当时开发“jinshu.sc”的源代码,致使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比对予以认定,故应当按照优势证据原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43 则推定商帮公司复制(使用)了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的源代码。此外,虽然 PHP 手册采用了知识共享许可协议,涉案软件亦采用 PHP 语言编
101、写,但是这些与编写后的软件是否开源(自由甚至免费使用)并没有必然关系。软件是否选择开源(自由甚至免费使用)取决于该软件所选择的相应许可证。本案上诉人商帮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选择了对涉案软件开源的许可证,更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软件可以自由甚至免费使用。因此,法院认为商帮公司主张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 ShopNC 电商系统计算机软件系开源软件从而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启示:本案与天津市网城天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网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阿凡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高度相似,两案法院皆未支持被告抗辩,即使用开
102、源工具编辑而成的软件并非该工具的衍生作品,不受该开源工具许可证约束。该类案件的判决,不仅有效保护了权利人的正当权利,还在此类场景下明确界定了开源许可协议的传染性范围,避免了因过度解读许可证导致开源应用产生“寒蝉效应”,也在一定程度上压制了投机侵权的不正之风。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44 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24 案号:(2021)苏 01 民初 3229 号 原告:南京未来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未来公司”)被告:江苏云蜻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云蜻蜓公司”)、刘某某 许可证:GPLv2 案件背景:原告未来公司在
103、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现被告云蜻蜓公司发布的“云蜻蜓软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在功能及实现上与其软件存在高度近似,经对比,云蜻蜓公司提供下载的上述软件内部函数与其软件完全一致,且被告刘某某原系未来公司研发部软件工程师,参与了“未来软件-投标文件制作工具”的研发和后期维护,从原告处离职后在云蜻蜓公司就职。为维护合法权利,未来公司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审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 28 日作出了(2018)苏 01 民初 2523 号民事判决,判令云蜻蜓公司、刘某某立即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开支。针对云蜻蜓公司、刘某某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
104、2021 年 5 月 26 日作出(2021)最高法知民终 406 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上述案件审理过程中,未来公司发现两被告侵权状态一直处于持续中,并且在终审判决生效后,未来公司发现被告云蜻蜓公司仍然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 24 https:/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45 心网站提供“南京工程版投标工具”软件使用下载并收取费用,经下载该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比对,被诉侵权软件在功能及实现上与原告软件仍构成实质性相似,且多处拼写错误与其软件完全一致,故未来公司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云蜻蜓公司认为,原告未来公司软件中包含采用 GPLv2许可证,整体上受
105、 GPLv2 协议的约束;即使认定原被告软件构成局部的实质性相似,那么未来公司与云蜻蜓公司之间存在 GPL 协议且仍然合法有效,未来公司无权直接提起软件著作权侵权之诉,本案立案之后,云蜻蜓公司已经停止分发行为,不存在侵权行为;即使认为原被告之间的 GPL 协议关系不再存在并认为被告无权自由使用原告软件,原告自身也是非法的,其非法利益和违反诚信原则之行为不应受到保护和支持。表 8 未来公司与云蜻蜓公司、刘某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指导因素指导因素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被告侵权行为是否成立 GPLv2 协议 1.GPLv2 协议的合同目的是确保软件自由;2.GPLv2
106、 协议具有合同性质,是授权方和用户订立的格式化著作权合同;3.违反 GPLv2 协议,基于该协议所获授权无效;4.非正当手段获取包含 GPL 协议软件源代码,不应认定其获得权利人软件的 GPL 授权许可;其复制、修改、分发等行为构成对 GPL 协议要约的承诺,负有 GPL 协议中约定的义务。GPLv2 协议对原告涉案软件的影响 1.关于主程序(1)主程序与涉案 GPL 开源代码存在函数调用关系,且该开源代码实现的压缩功能系投标文件上传前不可或缺的功能,故主程序为该开源代码的衍生程序,受 GPL 协议约束;(2)原告调用开源代码方式不适用“例外声明”;(3)原告涉案主程序受 GPL 协议约束,因
107、此须公开源代码;(4)原告未公开该部分源代码的行为违反了 GPLv2协议的相应规定,导致授权人与原告的授权自动解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46 除,原告对原GPL开源代码的继续使用系无权使用。(5)原告进行著作权登记时,提交涉案软件不适用GPL 协议声明,原告作为专业软件开发者,理应对开源协议负有更高注意义务。(6)对原告违反 GPL 协议的行为予以保护,势必虚置 GPL 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相关规定。2.关于预览程序(1)预览程序与主程序相互独立,且不包含 GPL 开源代码的 DLL 文件;(2)主程序目录下删除预览程序文件后,主程序亦能的独立运行。故预览程序不受 GPL 协议约束。
108、被告是否侵害原告涉案预览程序部分著作权 1.接触可能性 类案已有相关描述,本案不做赘述;2.实质性相似 被诉侵权软件与原告涉案软件的预览程序部分实质性相似。3.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修改并以自己的名义分发被诉侵权软件,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争议焦点:被告云蜻蜓公司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对于主程序而言,由于主程序与涉案 GPL 开源代码存在函数调用关系,涉案 GPL 开源代码实现的压缩功能系投标文件上传前不可或缺的功能,因此,主程序系涉案 GPL 开源代码的衍生作品,受 GPL 协议约束。未来公司通过将自行编写的 FutureZR.cs 文件与
109、 SharpZipLib 开源代码一同编译成 FZR.dll,并由主程序对其进行调用的方式,不符合“例外声明”中“一个独立的模块是一个不从本库衍生或基于本库的模块”关于独立模块的约定,“例外声明”对其不适用,故法院对于未来公司主张其涉案软件适用 SharpZipLib 开源代码中的例外声明,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47 从而阻断 GPL 开源许可协议传染的意见未予采信。未来公司主程序部分受 GPL 协议约束,但未公开源代码,且在审理期间表示不会在本案中公开源代码。故未来公司违反了 GPL 许可协议,构成违约,授权人与其之间的授权自动解除,未来公司对于原 GPL 开源代码的继续使用构成无权
110、使用。若对未来公司违反 GPL许可协议的行为给予侵权法上的保护,不仅会虚置 GPL 协议关于源代码持续开源的规定,还有违公平、诚信原则。就预览程序而言,预览程序与主程序文件互相独立,且预览程序文件不包含 GPL 开源代码的 DLL 文件,脱离主程序后在新目录下能够独立运行,主程序删除预览程序文件后,亦能独立运行,故预览程序并非涉案 GPL 开源代码的衍生作品,未被 GPL 开源代码传染,不受 GPL 许可协议约束。未来公司主张对该部分的著作权保护,不受GPL 协议影响。综合涉案预览程序与被诉侵权程序相似度对比情况、逐行比对报告中的被诉侵权软件中存在大量的直接抄袭等情况,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软件与涉
111、案软件的预览程序部分实质性相似,云蜻蜓公司被诉侵权行为成立。对于刘某某是否侵犯未来公司涉案软件著作权,未来公司未证明在关联案件判决后,刘某某实施新的侵权行为,或与云蜻蜓公司实施新的共同侵权行为,故对于未来公司关于刘某某侵权其著作权的主张不予采信。最后,法院综合被告获利情况、主观故意情况以及侵权情节等因素,支持原告在本案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张,最终判定被告支付原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48 告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合理费用 10000 元。案件启示:本案法院从技术事实上对涉案软件的使用场景进行了细致判断,从而使得可独立运行的预览程度免于受 GPL 开源协议约束而被迫对外开放。对于主程序是
112、否为使用开源代码所创作的衍生作品而言,法院综合考量了涉案程序对于开源代码的调用方式及使用目的,并判定该模块不适用“例外声明”,最终判定主程序受 GPL 开源许可协议传染性影响应当开源。然而,SharpZipLib 于 2016 年 5 月份将许可证修改为 MIT,若原告能够事先梳理其软件中所使用的开源组件,并及时跟进更新信息,将可有效消除主程序被迫公开风险。专家点评(李维朝):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本案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1 1、个案中、个案中 GPLGPL 协议版本的选择协议版本的选择 根据 GPL 协议第 14 条关于本许可证的修订版的规定,如果 GPL软件声明中指定适用 GNU 通用公
113、共许可证的某一编号版本或任何后续版本,GPL 软件的接收者可以选择遵循由自由软件基金会发布的该编号版本或任何后续版本。在本案中,SharpZipLib 开源代码的开源声明中包括“可以选择GPL v2 版本或任何后续版本”的约定,未来公司主张涉案软件未被“传染”,拒绝选择 GPL 协议的版本。为解决版本问题,云蜻蜓公司主动选择了 GPL v2 版本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49 假如双方都没有主动选择 GPL 协议版本,并且经法院释明以后双方仍然拒不做出选择,法院是否有权主动选择某一版本,如果法院主动选择,是只能选择 SharpZipLib 开源代码发布时的版本,还是可以选择之后发布的任一
114、较新的版本?如果开源代码发布时仅笼统地宣布以 GPL 许可证发布而没有选择具体版本呢?2 2、解释、解释 GPLGPL 协议条款需要遵照中国法律精神和价值观协议条款需要遵照中国法律精神和价值观 解释 GPL 协议条款要考虑制定者的意图,更要遵照中国法律精神和价值观。在关于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源代码是否能够基于 GPL 协议获得授权的问题上,自由软件基金会在其发布的 GNU 许可证常见问题中列举了一个极端的例子25:如果有人盗取了一张含有 GPL 软件的 CD,那么 GPL 是否授权此人再发布该软件?自由软件基金会给出的解答是:如果该版本已经发布,那么窃贼有权制作拷贝并按照 GPL 再发布。很显然
115、,自由软件基金会认为是否获得授权与接收者采取的手段无关。在本案中,法院明确提出要遵照中国法律精神和价值观来认定,即,采取非正当手段获取源代码,权利没有被授予,但实施了复制、修改、分发等行为,以实践行为做出对 GPL 协议要约的承诺,负有 GPL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3 3、以、以 GPLGPL 协议发布软件的开源权利人是否可以声明的方式允许协议发布软件的开源权利人是否可以声明的方式允许接收者闭源接收者闭源 开源权利人在以 GPL 协议发布软件时或之后,声明接收方可以闭 25 https:/www.gnu.org/licenses/gpl-faq.html#StolenCopy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
116、(著作权篇)50 源,该声明是否有效?本文作者认为该声明是无效的,违背了 GPL 协议的创设宗旨和精神,并且该声明事实上对 GPL 协议条款进行了修改,该修改超出了GPL 协议所允许增加或修改条款的范围。在认定该声明无效的情况下,如何看待目前的“双授权模式”,值得进一步研究。在不允许以声明的方式广泛地允许接收者闭源的情况下,为什么开源权利人可以在个案中以商业授权的方式将 GPL 软件授权给接收方,允许接收者闭源?两者的区别在哪,边界在哪?4 4、“例外声明”的解释、“例外声明”的解释“例外声明”出自于自由软件基金会的 Classpath 项目,英文原文及中文译文如下:As a special
117、exception,the copyright holders of this library give you give you permission to link this library with independent modules to produce permission to link this library with independent modules to produce an executable,regardless of the license terms of these an executable,regardless of the license ter
118、ms of these independent independent modules,and to copy and distribute the resulting executable under modules,and to copy and distribute the resulting executable under terms of your choice,provided that you also meet,for each linked terms of your choice,provided that you also meet,for each linked in
119、dependent module,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license of that independent module,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the license of that module.module.An independent module is a module which is not derived from or based on this library.If you modify this library,you may extend this exception to your vers
120、ion of the library,but you are not obligated to do so.If you do not wish to do so,delete this exception statement from your version.作为例外,本库文件的版权所有者允许你将本库文件与独立模块链接以生成可执行文件,而不管这些独立模块的许可条款如何,并根据您选择的条款复制和分发生成的可执行文件,前提是对于每个链接的独立模块,你还满足该模块许可的条款和条件。独立模块是指不是从本库文件派生或基于本库文件的模块。如果你修改此库,你可以将此例外扩展到你的库文件版本,但你没有义务
121、这样做。如果你不希望这样做,请从你的版本中删除此例外声明。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51 本案中,sharpziplib 开源代码的声明中包括“例外声明”。法院认为未来公司的涉案软件对 sharpziplib 开源代码的使用,不符合“例外声明”,即,未来公司通过将自行编写的 FutureZR.cs 文件与SharpZipLib 开源代码一同编译成 FZR.dll,并由主程序对 FZR.dll进行调用,不符合“例外声明”中“一个独立的模块是一个不从本库衍生或基于本库的模块”关于独立模块的约定,“例外声明”对其不适用。从技术角度否定了“例外声明”的适用。解释“例外声明”无非有两种观点:(1)接
122、收方可以任意选择,允许开源转闭源;(2)接收方只能选择 GPL 协议与独立模块所涉及的协议中的要求较高者,即,如果独立模块所涉及的协议要求比 GPL 高,例如,不仅要开源,还涉及其他苛刻的条款,那么选择独立模块所涉及的协议,如果低于 GPL 协议,则选择 GPL 协议。本文作者认为应该做第(2)种解释。对“例外声明”的法律解释,要结合 GPL 协议的创设宗旨进行,同时,要将“例外声明”作为GPL 协议条文的一部分,与整个 GPL 协议条文一起进行整体解释,脱离这两点而作的解释,都不符合合同解释的原则,更不符合 GPL 协议这种对世性的格式化合同的解释原则。5 5、“传染性”的认定、“传染性”的
123、认定 在独立软件与 GPL 软件一同发布时,独立软件是否被“传染”,本文作者认为需要根据实际发布方式进行认定。GPL V2 协议第 2 条第 2 款、第 4 款的英文原文及中文翻译如下:(第 2 款)These requirements apply to the modified work as a whole.If identifiable sections of that work are not derived from the Program,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52 and can be reasonably considered independent and separ
124、ate works in themselves,then this License,and its terms,do not apply to those sections when you distribute them as separate works.But when you But when you distribute the same sections as part of a whole which is a work based distribute the same sections as part of a whole which is a work based on t
125、he Program,the distribution of the whole must be on the termson the Program,the distribution of the whole must be on the terms of of this License,whose permissions for other licensees extend to the this License,whose permissions for other licensees extend to the entire whole,and thus to each and eve
126、ry part regardless of who wrote entire whole,and thus to each and every part regardless of who wrote it.it.这些要求适用于修改后作品的整体。如果能够确定作品的一部分并非程序的演绎产品,可以合理地认为这部分程序本身即可构成一个单独软件作品,则当它作为独立作品发布时,它不受此许可证和它的条款的约束。但是当你将这部分作为基于程序的作品的一部分发布时,作为整体它将受到许可证条款约束,准予其他许可证持有人使用的范围扩大到整个产品,而无论各个部分的作者是谁。(第 4 款)In addition,mer
127、e aggregation of another work not based on the Program with the Program(or with a work based on the Program)on a volume of a storage or distribution medium does not bring the other work under the scope of this License.此外,如果仅仅将非基于程序的软件与程序或基于程序的软件存储在同一存储如果仅仅将非基于程序的软件与程序或基于程序的软件存储在同一存储或发布介质上,这并不导致非基于程序
128、的软件受到此许可证的约束或发布介质上,这并不导致非基于程序的软件受到此许可证的约束。两个独立软件之间不会相互“传染”,这是基本原则,但是,如果将独立软件作为被“传染”的软件的一部分发布时,将会导致整体被“传染”。在本案中,未来公司发布软件的方式是:将主程序与预览程序放在一起打包,两者共用一部分库文件(涉案软件库文件是*.dll文件),主程序、预览程序以及所有需要的库文件一起打包成一个安装文件(*.exe),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布。法院认为未来公司的预览程序没有被“传染”。本文作者认为,根据 GPL V2 协议第 2 条第 2 款的规定,预览程序应当理解为是基于程序的作品的一部分,也被“传染”。以
129、上点评仅代表个人观点。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53 Jacobsen 诉 Katzer 著作权侵权案 案号:535 F.3d 1373 原告:Robert Jacobsen(下称“罗伯特”)被告:Katzer(下称“卡特泽尔”)、Kamind Inc.(下称“卡曼公司”)案件背景:原告罗伯特及其工作组开发了一款名为“DecoderPro”的火车模型 控 制 软 件,该 软 件 根 据“Artistic”许 可 证 开 源,并 可 从“SourceF”网站上免费下载。被告卡特泽尔及卡曼公司开发并销售一款竞品软件“Decoder Commander”,在该软件开发过程中,被告卡曼公司的程序员
130、下载、使用了软件“DecoderPro”的部分源代码。原告发现被告在销售并许可他人使用软件“Decoder Commander”时,未遵循“Artistic”许可证规定:首先,“Decoder Commander”软件包中的许可证不允许他人自由修改软件;其次,被告未将“Decoder Commander”软件源代码公开至“SourceF”网站上供公众免费下载;再次,“Decoder Commander”未说明其对“DecoderPro”所做修改;最后,“Decoder Commander”未要求后续开发者遵循“Artistic”许可证。因此,原告罗伯特以侵权为由向北加利福利亚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
131、讼,并申请法院颁布临时禁令,禁止被告以任何方式发行“Decoder Commander”软件。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54 表 9 Jacobsen 诉 Katzer 著作权侵权案裁判要旨 一审一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Artistic 许可证性质 1.Artistic 许可证宽松的、非排他性的许可构成对版权的放弃;2.即使被告行为构成对此类非排他合同的违反也不成立版权侵权。二审二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Artistic 许可证性质 Artistic 许可证的合同目的在于保证任何获得源代码的人皆可确知版权人身份及其许可范围,该要求本身限制了授权范围,故“A
132、rtistic”许可证并非非排他性的许可合同。开源代码的经济价值 1.开源软件可吸引更多用户,不断改进软件并提升开发者的专业能力;2.本案许可证要求使用者标明原始作品出处,并明确修改条件,该行为可增加软件开发者的网页流量,用户也方便获知软件的最新信息;3.原始作品版权人可通过该信息传播,吸引新的开发成员;4.“Artistic”许可证使得原告有机会获得“DecoderPro”衍生作品源代码及软件的使用数据。上述皆不失为有价值的经济利益。再审再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或将受损害。争议焦点:“Artistic”开源许可证性
133、质;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法院观点:一审:联邦地区法院认为,“Artistic”许可证允许任何人复制、修改源代码,同时允许任何人基于软件源代码生成更大软件,这些宽松的、非排他性的许可构成了对于版权的放弃。因此,法院认为由于“Artistic”许可证是一种非排他性的许可合同,即使被告行为构成了对该类合同的违反,也不成立版权侵权,无需承担版权侵权责任,故裁定驳回了原告的临时禁令申请。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55 二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遂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未认识到“Artistic”许可证对使用者修改、发行原始作品所做限制的真实目的,原告明确下载使用其软件
134、包的使用者应继续使用“Artistic”许可证进行开源,此要求的意义在于保证任何获得源代码的人皆可确知版权人身份及其许可范围,该要求本身限制了授权范围,故“Artistic”许可证并非非排他性的许可合同。此外,对于被告认为原告开源其源代码确系放弃其经济利益的主张,上诉法院也未予认可。法院认为,第一,开源软件可吸引更多用户,不断改进软件并提升开发者的专业能力;第二,本案许可证要求使用者标明原始作品出处,并明确修改条件,该行为可增加软件开发者的网页流量,用户也方便获知软件的最新信息。第三,原始作品版权人可通过该信息传播,吸引新的开发成员。第四,“Artistic”许可证使得原告有机会获得“Deco
135、derPro”衍生作品源代码及软件的使用数据。上述皆不失为有价值的经济利益。故上诉法院认为,本案中许可协议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原告放弃其版权,因此原告有权申请临时禁令,遂将此案发回再审。再审 再审时,法院认为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行为对其造成实际损害或将受损害,因此驳回了原告有关临时禁令的申请。案件启示:本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不仅肯定了开源许可协议的有效性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56 及排他性许可合同属性,肯定了开源作品权利人依据著作权要求权利保护的正当诉求。此外,该法院更明确了开源作品可带来有价值的经济利益,确立了开源计算机软件纠纷的侵权损害赔偿基础,但具体价值如何计算,对于无商业版本的开源
136、作品而言仍为举证难点,有待司法解释予以释明。Christopher Helwig 诉 Vmware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Az.310 O 89/1526(一审),Az.5 U 146/1627(二审)原告:Christopher Helwig 被告:VMware 案件背景:原告主张其对 Linux 操作系统内核享有著作权,包括通过驱动程序寻址外部设备系统的相关权利。原告指出,与其他操作系统不同,Linux 的驱动程序和操作系统内核从根本上是不可分割的,因为 Linux中的接口既不恒定也不向后兼容,并且操作系统内核和驱动程序通常被一起开发创建,是相互依赖的。被告的 VMware E
137、SXi 软件是一种虚拟化软件,该软件可将计算机划分为多个虚拟机。ESXi 由几个不同的程序和组件组成,包含“vmkernel”和“vmklinux”两个主要功能模块,其中“vmklinux”的源代码是根据 GPL 类许可证再创建的 Linux 代码,而“vmkernel”则 26判决原文参见 http:/www.landesrecht-hamburg.de/jportal/portal/page/bsharprod.psml?showdoccase=1&doc.id=KORE218712016&st=ent。27判决原文参见 http:/www.landesrecht-hamburg.de/j
138、portal/portal/page/bsharprod.psml?showdoccase=1&st=ent&doc.id=KORE524342019&doc.part=K&doc.price=0.0#focuspoint。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57 为被告独立开发的模块。被告的系统会先启动 Linux,由 Linux 加载“vmklinux”模块后,再由该模块驱动“vmkernel”代码,而 VMware就是在“vmkernel”中实现其 hypervisor 功能的。对于上述两个主要功能模块,被告根据 GPL-2.0 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公开了“vmklinux”模块的源代码,并提供
139、了下载地址,但尚未披露“vmkernel”的源代码,也没有为“vmkernel”提供任何许可。原告认为根据 GPL-2.0 许可证的要求在无争议的范围内,用户必须根据该许可条款开源全部或部分包含本程序或其部分或衍生自本程序或其部分的任何作品,因而原告主张被告必须将“vmklinux”和“vmkernel”视为一个统一的作品,并根据 GPL-2.0 许可证的要求对作品整体进行许可,故被告应按此规定披露依赖“vmklinux”实现功能的“vmkernel”程序源代码。表 10 Christopher Helwig 诉 Vmware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一审一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
140、院观点法院观点 原告的适格性 1.原告是否拥有相应修改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 Linux 操作系统中所做贡献,故其要求受著作权保护的确权范围无法确定。被告行为是否侵权 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软件使用的源自原告的代码范围。二审二审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被告行为是否侵权 1.原告无证据证明其法律地位;2.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组件中所使用的原告代码范围;3.原告指控被告使用了其开发的技术数结构怕,著作权保护程序表达,而非程序思想,原告仅提及基数树结构不足以证明其拥有合法著作权;4.对于被告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其他 Linux 代码的控诉,原告未提供确切证据。争议焦点:
141、“vmkernel”是否是源自 Linux 的衍生作品,被告根据 GPL-2.0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58 许可证公开了“vmklinux”的源代码而未公开“vmkernel”源代码是否违反 GPL-2.0 许可证的许可条件。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可受理性,原告在此法律地位的唯一可能依据是原告所声称其曾参与部分 Linux 操作系统内核的修改,拥有与其相应的修改著作权,因此法院必须审查原告是否提出了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他对 Linux 程序的哪些部分进行了何种程度修改,以至于使这些修改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德国著作权法第 69c 条以及第 3 条中关于修订著作权的要求,以及在必要时证
142、明给予其所受法律保护的修改部分的代码已由被告使用。只有确定了被告确实使用了原告受法律保护的这部分代码后才有必要审查程序“vmklinux”与“vmkernel”是否能被视为一个统一整体,以及被告的使用行为究竟是构成修改、加工、还是自由使用,毕竟被告已提供有力证据证明:与“vmkernel”和“vmklinux”的代码总长度相比,这些被使用的代码长度微乎其微。然而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和陈述,既未清晰阐述其在 Linux 操作系统中所做贡献,即其要求受著作权保护的确切范围,也不能清楚确定其主张的被告侵权程序涉及了其所享有权利的 Linux 的哪些部分,以及源自原告的哪些代码部分已经被“vmklinux
143、”使用。故法院无法基于证据不足的陈述或可能存在的多项侵权行为来判定侵权行为,最终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上诉法院认为原告的上诉有效但无根据。一审法院所做判决正确,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也合法合理。首先,原告无法充分证明其合法的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59 法律地位;其次,原告尚不能提出确切证据证明被告的组件中所使用的原告受保护的代码范围,对于被告关于原告所作出的 Linux 代码贡献相对于“vmklinux”的总体而言如此之小的主张,从原告的陈述中也不能推翻这一辩驳;再者,对于原告指控被告在侵权软件中还使用了其所开发的基数树结构的主张,法院认为结构本身仅是程序的功能,而不是程序的表达,因此原告仅提
144、及该基数树结构不足以证明其拥有合法的著作权;最后,对于被告使用了原告享有权利的其他 Linux 代码的控诉,原告也没有提供确切证据。故基于上述事实法院驳回原告上诉。(翻译:张皓莹)案件启示:本案中,法院并未对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即“vmkernel”是否是源自 Linux 的衍生作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而仅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未能廓清其作品权利边界以及原告的代码对于被告作品的贡献微乎其微等理由驳回了原告的诉求。对于该处理结果,本案原告 Christopher 认为法院的判决很有可能是受到了 Patrick McHardy 系列诉讼案的影响。有 Linux“版权巨魔”之称的 Patrick McH
145、ardy 此前一直积极进行因违反开源许可协议而涉嫌侵犯著作权行为的诉讼活动,并通过该方式谋取了巨额私利。该行为已超越了一般意义上的合规促进,而有借机谋利之嫌,因此为整个开源领域所不耻。但 Christopher 认为法院并未从真正意义上分清为追求个人利益而发起的侵权诉讼和为促进 GPL 许可证得以真正执行的诉讼间的区别。对于开源软件的使用者而言,遵守 FOSS(Free and Open-Source Software,自由与开源软件)的许可并非可选选项,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60 因为同意开源并不意味着相关权利人完全放弃了著作权对其作品的保护,开源协议既是为开源软件作者提供保障的法律
146、要求,同时也是开源社区的管理规范,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若想使用开源代码,就必须严格遵守开源许可协议,否则将可能侵蚀软件自由和技术完整性。28 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若对原告赋予过重的举证责任,将可能导致实践中广大开源作品的开发参与人员很难单独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源于开源作品的衍生作品在实际应用中往往情况复杂,因而难以界定。基于此,在使用开源作品进行再创作或者将结合了开源作品的整体作品进行开发使用时,也应当注意遵守开源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并尽可能地将独立作品与衍生作品设立成结构独立的模块,以区分两者并在被诉侵权时可方便快捷地剔除侵权软件。另外,由于著作权仅保护计算机程序的表达而不延及计算机程序中的算
147、法与结构,故在实践中权利人往往会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来保护软件中的相关程序,而软件的专利化恰恰是自由开源软件所面临的最大威胁,对此不少开源许可证规定了专利的许可使用,典型如Apache 协议。而开源软件的开发者也可对其程序申请软件专利,获得授权后再按照开源许可协议的规定许可他人进行使用,以避免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专利,从而阻碍了开源事业的健康发展。Harald Welte 诉 D-Link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29 案号:Az.2-6 0 224/06 28 参见VMware 侵权 Linux 源码案原告放弃上诉:没意义,载 CSDN 论坛,2019 年 4 月 4 日,https:/ 参见
148、判决原文:https:/www.ifross.org/Fremdartikel/judgment_dc_frankfurt_gpl.pdf。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61 原告:Harald Welte 被告:D-Link 案件背景:“msdosfs”、“initrd”和“mtd”程序为 Linux 内核的一部分,原告通过转让协议取得上述软件的复制、修改、发行、公开展示以及许可第三方修改、增删的专有使用权。软件“msdosfs”允许通过其他操作系统访问存储在数据媒体上的数据文件;软件“initrd”可以分两个阶段启动系统,最小系统在第一阶段启动,附加模块可在第二阶段启动;软件“mtd”可提
149、供对“mtd”设备驱动程序以及访问“mtd”设备的接口程序的通用支持。原告根据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以下简称“GPL 许可证”)允许任何第三方在遵守许可证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免费使用上述软件。GPL 许可证授予任何人与许可方签订此类合同以获得复制、发行和修改软件的权利,但前提是该软件需在遵守 GPL 许可证的特定条件下再次发行,如被许可人应当在再分发时附上 GPL 许可证文本,提供源代码并提出免责声明。被告的无线网络存储设备 DSM-G600 使用了上述程序,但其在销售发行的过程中既未附上 GPL 许可证文本内容以及原作者的著作权声明,也未披露对应源代码或提及免责声明,因此违反了 GPL 的相
150、关条款。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并披露相关侵权信息。表 11 Harald Welte 诉 D-Link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原告是否有权提供本案诉讼 1.涉案程序的两位转让人都应在程序源代码中被保留命名而被推定为原作者,后续第三方修改皆在该二人原始作品版本之上进行的;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62 2.程序原作者通过转让协议授予原告涉案程序的专有使用权,故原告有权提起诉讼。GPL 许可协议效力如何 1.GPL 许可协议预先拟定;2.被告不遵守GPL 许可协议使用原告涉案软件的行为会导致被告获得的授权自动终止。3.GPL 许
151、可协议最可能因违反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81 条以及德国反垄断法第 1 条规定而无效的部分与许可证授予的主要义务密切相关,该部分无效不利于开源发展。4.整体开源许可协议无效的唯一后果是被告并非涉案软件的合格被许可人,因此其未经授权复制、发布涉案软件的行为构成侵权。是否可援引权利用尽原则主张 GPL 许可证条件不适用 由于被告未经权利人同意出售被诉侵权软件不符合 GPL 许可证规定,且无法律依据,故无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余地。争议焦点:原告仅通过转让协议取得上述软件原始版本的派生性权利(软件因开源已获得其他第三方的修改),是否有权利提起本诉讼。GPL 许可证是否会损害贸易且限制竞争,从而违反 欧洲共同
152、体条约第 81 条以及德国反垄断法第 1 条,最终导致协议无效。是否可以援引权利用尽原则主张 GPL 许可证的条件不适用。法院观点:法院认为:首先,根据德国版权法第 97 条的相关规定,被告不遵守 GPL 许可证规定的使用行为侵犯了程序作者的著作权,因此,程序的作者及相关权利人有权行使著作权即向被告提出立即停止侵权的主张。根据德国版权法第 10 条作者身份的推定原则,“msdosfs”、“initrd”、“mtd”程序的两位转让人都因在软件源代码中保留命名而被推定为原作者,后续的第三方所做修改也是在该二人最初创作的版本之上进行的,且即使原作者现阶段不再参与程序的修改,也不会影响他们的原始作者权
153、利。程序的原作者通过转让协议授予原告上述软件的专有使用权,因此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63 其次,GPL 许可证中的内容是一般的拟定条款,即预先拟定,由著作权的所有人向软件程序的使用人提出的合同条款,开源软件程序著作权的持有者在未接受使用人的承诺声明之前就已进入了该法律关系。GPL 许可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解释为包含放弃著作权法赋予的法律地位。GPL 许可证明确规定了基于此种非排他性许可证所提供的允许任何第三方享有使用、修改、发行相应软件的自由,但同时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158 条规定,“实施附停止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效力在该条件成就时终止。”故被告不遵守
154、 GPL 许可证条款使用原告软件的行为会导致被告获得的授权许可的自动终止,因而需为其未经授权发布、复制该软件从而侵害了许可人著作权的行为承担禁令救济和损害赔偿的责任30。再者,即使这三个程序在互联网上向公众开放,被告也不可根据德国版权法第 69 c 号第 3 条第 2 句主张该程序权利用尽。对于被告已经出售的数据存储单元而言,没有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余地,因为这些数据存储单元未经作者同意以出售的方式流通本身就不符合 GPL 许可证的相关规定。最后,关于 GPL 许可证的规定是否违反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 81 条以及德国反垄断法第 1 条,特别是禁止在主合同中操纵价格和预先确定从合同条件的规定。法院
155、认为 GPL 许可证最可能因此而无效的部分(即 GPL 许可证的第部分)与许可证授予的主要义务紧密相关,且该部分的无效将会直接损害开源软件的发展与进步 30 参见张汉华:违反开源软件许可证的法律救济以德国法为视角,载法学评论,2015 年第 3期,第 83 页。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64 从而影响到开源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且被告主张合同无效的理由不足以证明 GPL 许可证的任何条款违反德国反垄断法。同时,整体合同无效的唯一后果将是被告并非争议程序的被许可人,故原告有权请求偿还软件使用费和侵权赔偿费。31 最终,法院判定,被告须基于侵犯原告著作权这一事实向原告进行赔偿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案
156、件启示:本案中被告以权利用尽以及许可证本身的效力问题来对其未按照 GPL 许可协议使用原告软件的行为进行抗辩,但最终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权利用尽原则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或经其授权所制造出的知识产权产品,经第一次投放市场后,便在一定区域内丧失了对其的控制权。凡合法取得者,均可对该产品进行自由处分。德国版权法第 69 条 c款规定,权利人享有执行或允许以下行为的专有权:通过任何方式和任何形式永久或临时复制全部或部分计算机程序。如果需要复制、加载、显示、运行、传输或保存计算机程序,则需要获得版权所有者的同意。计算机程序的翻译、编辑、整理和其他修改,以及所获得结果的再现等不影响该程序编辑者的权利。以任何
157、形式(包括出租)分发计算机程序原件或副本。如果权利持有人同意在欧洲联盟国家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的缔约国以销售方式分发计算机程序的副本,则除出租权外,该副本的分发权已用尽。将计算机程序通过有线或无线通信的方式提供给公众,允许公众 31 参见判决原文:https:/www.ifross.org/Fremdartikel/judgment_dc_frankfurt_gpl.pdf。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65 在其可以选择的时间和地点自由访问该计算机程序。上述第 3 条第 2 句所规定的权利用尽原则在德国法律界还是存在一定争议的,即法官和学者对于该原则是仅适用于计算机程序的物理分发,还是同样适用于
158、软件的在线传输这一问题各抒己见。若对法律文本进行严格的狭义解释,该原则的使用前提似乎要求软件的权利人将软件通过一定的数据存储介质进行分发,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网络下载的速率更高,通常的物理分发方式将不利于软件的传播,因此德国法院和学者中也有很多声音认为该原则同样适用于软件的在线传输。目前,对于上述争议尚未形成主流观点,在实践中各法院所持观点也可能有所不同32。本案中,法院所持观点似乎更倾向后者,但由于被告是通过物理数据存储单元对软件进行的分发,因此并不存在对德国版权法第 69 c 号第 3 条第 2 句的解释与辨析。然而,笔者认为违反 GPL 许可证流通的产品本身就没有适用权利用尽原则的空间,因
159、为该产品的流通自始至终未取得合法权利,但根据权利人的许可获得软件权利后,有权就其副本出售、使用或以其他形式换取一定的报酬,也即主张软件权利人对于该软件副本的权利穷竭,同时分发权的穷竭还可延伸到著作权所有者根据维护协议进行的任何更正或更新。此外,根据 GPL 许可证相关规定,任何违背 GPL 许可证协议复制、分发、修改软件的权利都是无效的,并且会自动终止其基于许可协议的相关权利。但是从该侵权人处获得软件副本或相关权利的第三方,只要遵守了 GPL 许可证的相关规定,其所获许可便不会因为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而终止。因此,意图使用权利用尽原则来抗辩原权利人的分发权穷竭的用 32参见 JBBRechtsan
160、wlte,in THE INTERNATIONAL FREE AND OPEN SOURCE SOFTWARE LAW BOOK,http:/ifosslawbook.org/germany/#sdfootnote1sym。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66 户,在无法保证其所获软件已经过授权或是以其他合法形式分发后再次流通的副本时,应首先保证其自身围绕开源作品开展的相关行为完全符合开源许可协议的规定,如此当某些开源许可协议允许许可的重新获得时,可避免陷入侵权纠纷。Harald Welte 诉诉 Sitecom 计算机软件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作权侵权纠纷案33 案号:Az.21 O 6
161、123/04 原告:Harald Welte 被告:Sitecom 案件背景:原告负责维护的软件“netfilter/iptables”的源代码可在互联网平台 filter.org 网站上供团队成员或任意第三方在遵循 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以下简称“GPL 许可证”)的条件下下载使用或进行进一步的开发。自 2001 年以来,原告和其他 3 人组成核心团队,共同运营互联网平台“filter.org”,并负责软件架构的重大决策,整合其他软件开发人员的成果并发布软件包。软件“netfilter/iptables”由两个组件组成:一个是实际的引擎,它在 Linux 操作系统的内核中处理网络包;另一个
162、是配置程序,管理员可以用它来设置安全策略(即所谓的包过滤规则)。因此,“netfilter/iptables”软件是使用广泛的且具有重要经济意义的操作系统 GNU/Linux 的组成部分。而被告的公司 网 站 上 所 免 费 提 供 下 载 的 固 件 的 目 标 代 码 中 包 含 了“netfilter/iptables”软件以及完全由原告独立编程的其他两个软件模 33裁判原文参见 https:/www.ifross.org/Fremdartikel/judgment_dc_munich_gpl.pdf。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67 块“PPTP-helper for connect
163、ion tracking and NAT”和“IRC-helper for connection tracking and NAT”,但该网站没有提及固件中包含以 GPL许可证为公开前提的软件,也没有提供 GPL 许可证文本或软件“netfilter/iptables”的源代码。2004 年 3 月 18 日,原告基于上述事实正式向被告发出警告函,在与被告母公司进行多次交涉后,被告仍拒绝按照要求停止其侵权行为,故原告诉诸法院。表 12 Harald Welte 诉 Sitecom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在开发者与使用者未就 GPL 许可证的协议
164、条件达成一致时,GPL 许可证相关条款的效力如何 1.若当事人未就通用公共许可协议达成一致,且未取得原告的特别授权时,被告在任何情况下都将缺乏使用权;2.第三方承认并遵守GPL许可证的行为便可视为其直接从作者处获得了使用权;3.对物要约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生效,侵权人可通过接受 GPL 许可协议规定重新获得权利。故 GPL 许可证并不构成对德国版权法第 31 条第 1 款的规避。争议焦点:在开发者与使用者未就 GPL许可证的协议条件达成一致时,GPL许可证相关条款的效力如何。法院观点:法院认为无论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有效地就 GPL 许可证的许可条件达成一致,侵权赔偿都将适用。因为,如果当事人未
165、就通用公共许可协议达成一致,且未取得原告的特别授权时,被告在任何情况下都 将 缺 乏 使 用 权,无 法 合 法 地 复 制、分 发 和 向 公 众 提 供“netfilter/iptables”软件。且 GPL 许可证的条件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被解释为包含放弃著作权法赋予的法律地位,相反,原告是想借此来进一步巩固促进其软件的传播与发展。因此无论被告以何种形式或身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68 份活动,其将原告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向公众提供,就需对基于其提供行为所导致的侵犯著作权的事实负责,即被告需对在其网站上发生的进一步损害原告利益的侵权行为负责。就侵权而言,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被告从未获
166、得过使用权,另一种情况则是曾经授予的使用权已经根据 GPL 许可证第 4 条归还给原告,前者还包括因不符合商业惯例所导致的物权协议无效。至于 GPL 许可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认为许可条款属于标准商业条款,因此应当根据德国民法典第 305 条进行审查。而根据 GPL 许可证第 4 条规定,合同的当事人若实施了 GPL 许可证第 2条所列行为,其使用权则将自动撤销,这一条款并不构成对一般商务条款的使用者即合同当事人的歧视。然而根据 德国版权法 第 31 条第 1 款后半部分的规定,GP 许可证第 4 条并不可构成对当事人使用权的有效限制,因为对于发行权的限制与分割不仅会影响合同当事人,也会对争
167、议作品产生影响。故为尽可能小地影响作品的市场性,只有当使用在习惯、技术和经济上独立且因此可明确界定时,限制使用才可能被考虑和允许,GPL 许可证第 2 条显然并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法律学者提出,对于具有对物特征的合法交易应当受到合同条款的约束,这是原则性问题,基于此,GPL 许可证第 4 条是否有效还需基于整体合同进行考量。法院认为,在被许可人不遵守其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许可人可基于物权协议自动撤销权利符合德国版权法第 31 条第 1 款对于许可使用的限制规定。因为在判断 GPL 许可证第 4 条是否会因违反 德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69 国版权法第 31 条第 1 款无效时,首先应当考虑
168、保持贸易链中权利的市场性。违反 GPL 许可证第 4 条第 1 款只会产生对人效力(主要涉及著作权人)。同时,并非每一次违反许可条款的行为都会导致软件由没有相应权利的人分发或传播,只要第三方完全承认并遵守 GPL许可证,其许可就不会终止。因为第三方承认并遵守 GPL 许可证的行为便可视为其直接从作者处获得了使用权。对物要约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失效,侵权人可以通过接受和遵守条件来重新获得权利。基于上述原因,法院认为 GPL 许可证第 4 条第 1 款并不构成对德国版权法第 31 条第 1 款的规避。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就所谓的开放源代码软件的分发提供禁令救济的请求。案件启示:本案中,被告在
169、使用了原告根据 GPL 许可证开源的作品却未遵循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后,以对许可证协议效力的质疑作为其不侵权的抗辩,但承审法院并未支持这一主张。由此可见,在诸如此类的案件中,被诉侵权人提出开源许可证协议无效的抗辩显然并非上策,因为该协议的效力状态如何并不会影响其无合法使用权而致使用行为构成侵权的事实。被诉侵权人一方面断言许可协议无效,一方面又依赖于该许可协议所授予的权利,这两者之间存在不可消解的矛盾,因而不可能成为其侵权豁免的有效抗辩。而对于提供开源软件的第三方平台或开源社区而言,其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负有监管责任的网络平台。因为开源社区所提供的开源软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70 件在正式上
170、线发布之前往往需要通过的一定的审核程序,而对于提供开源软件的其他第三方平台而言,提供该软件进行下载的行为是该平台自身积极做出的,故应对该软件的授权状态负一定的检视责任,同时对于用户后续使用开源软件的行为而言,第三方平台或开源社区也需承担一定法律责任,但相关平台可制定相关的使用指引以引导用户合法合理使用其所提供的开源软件。此外,根据 GPL 许可证第 4 款的规定,对物要约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并不失效,侵权人可以通过在一定时间内接受和遵守条件来重新获得权利。因此,对于开源作品的使用者而言,若其开始使用时,未完全遵守许可协议的相关条款,也可通过后续的行为补正,以重新获得使用权,开源管理平台也可在侵权行
171、为发生时,积极敦促侵权者与开源作品原作者达成协议,并帮助侵权人在一定时间内修正自己的使用行为,以符合许可协议的相关规定,从而避免诉讼的发生。故用户在使用根据 GPL 许可证发放的开源作品时,若无法保证其授权有效,也应严格按照其许可协议的相关规定使用该作品,以保证使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Harald Welte 诉诉 FANTEC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34 【案号】:Az.308 0 10/13【原告】:Harald Welte【被告】:FANTEC【许可证】:GPLv2 34裁判原文参见 https:/www.ifross.org/Fremdartikel/judgmen
172、t_dc_munich_gpl.pdf。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71【案件背景】:原告作为 Open Source 开发团队的负责人,负责操作系统 Linux下的“netfilter/iptables”软件的开发,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原告根据GNU 通用公共许可证第 2 版(以下简称“GPLv2 许可证”)允许任何第三方在遵守许可证协议条款的情况下免费使用上述软件。被告是一家开发计算机硬件和娱乐电子产品(包括媒体播放器)的公司。其产品 FANTEC 3DFHDL 媒体播放器的固件中使用了运行在 Linux 操作系统下的网络防火墙“netfilter/iptables”程序,相关固件可通过
173、该公司所提供的网站链接www.fantec.de/html/de/1/docid/_gpl.html.content.html 下载。但原告声称被告所提供的源代码不完整,不包含应有的“iptables”组件部分的源代码,同时被告所提供的源代码也并非最新编译的版本。事实上,被告在 2010 年就因在产品中使用了“netfilter/iptables”软件却怠于提供相应完整源代码与原告发生过纠纷,且双方于 2010 年12 月 21 日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停止使用该软件,并承诺当违规行为再次发生时即支付原告 5,100 欧元的合同罚款。因此,原告就被告此次再度违反 GPLv2 许可证的相关条款,即在
174、 3DFHDL 上不当使用“netfilter/iptables”软件的行为以及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罚款和警告费。35 表 12 Harald Welte 诉 FANTEC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裁判要旨 争议焦点争议焦点 法院观点法院观点 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1.被告未经许可使用原告开源代码,而未遵循对应许可证规定提供完整源代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根据 2010 年 12 月 21 日被告所签署的附合同罚款条款的停止使用声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 5,100 欧元的合同罚款,因为被告上述行为触发合同罚则的生效条件;3.即使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被告也应当自行
175、或在第三方的协助之 35 裁判原文见 https:/www.ifross.org/sites/default/files/130618%20Urteil%20Fantec.pdf,最后访问时间 2021年 1 月 12 日。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72 下,以适当的方式对上游厂商所提供的可用软件进行评估鉴定或安排审查,以确保在遵循 GPLv2 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开提供“netfilter/iptables”软件。被告以上下游商务契约的方式来转嫁侵权行为的主观责任在本案中并不被接受,故在主观上对于侵权行为存在一定过失。故法院判决认定 FANTEC 公司涉及 GPL 的侵权行为属实,须赔偿并停
176、止侵权。【争议焦点】:上下游的商业契约是否可作为转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主观责任的依据,或者说被告对其不当使用原告“netfilter/iptables”软件的行为是否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被告认为,首先,“内嵌 netfilter/iptables 代码之韧体是由其上游厂商所提供,且此上游厂商已向 FANTEC 确保相关软件的应用状态无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疑虑。”36其次,只有原作者才能有效检索源代码并检验其完整性和正确性37。因而主张其并无侵犯原告著作权的故意或过失。【法院观点】:法院认为,首先,由于“netfilter/iptables”软件在被告方的产品FANTEC 3DFHDL 媒体播放器
177、上所含有的固件中已付诸使用,而被告却没有为该开源软件提供完整源代码的行为违反了 GPLv2 许可证条款的相关规定,以致存在未经授权的使用,因此原告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已经受到侵犯。其次,根据 2010 年 12 月 21 日被告所签署的附合同罚款条款的停止使用声明,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 5,100 欧元的合同罚款,因为被告公开提供和传播“netfilter/iptables”软件,却没有同时附上 GPLv2许可证副本,且没有提供该软件完整对应源代码的这一侵权行为满足 36 参见 lucien CH Lin:20130628-自由开源软体德国诉讼再一例 Welte vs FANTEC,载 L
178、u-six Persons Notes,2013 年 7 月 13 日。37 裁判原文见 https:/www.ifross.org/sites/default/files/130618%20Urteil%20Fantec.pdf,最后访问时间 2021年 1 月。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73 了合同罚款条款的生效要件。最后,被告对于其侵权行为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过失。其以上下游商务契约的方式来转嫁侵权行为的主观责任在本案中并不被接受。法院认为,即使会产生额外的费用,被告也应当自行或在第三方的协助之下,以适当的方式对上游厂商所提供的可用软件进行评估鉴定或安排审查,以确保在遵循 GPLv2
179、许可证的情况下公开提供“netfilter/iptables”软件。因此“FANTEC 必须就散布者的立场,自负因过失而侵犯他人著作权利的责任。”38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 FANTEC 公司涉及 GPL 的侵权行为属实,“必须偿付惩罚性偿金,以及支付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所花费的律师费用,并且在最快时间内,就其怠于提供 netfilter/iptables 组件源码的侵权事态进行修正。”39(翻译:窦宇鹏)案件评析:德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过失推定制度,但根据相关案例和学者意见表明,德国法的过失判断通常以是否违反注意义务作为判断原则,即假定了被诉侵权人有义务在其业务范围内预见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
180、产权。40本案中,被告 FANTEC 作为开发计算机硬件和娱乐电子产品(包括媒体播放器)的专业公司,具有检视其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注意义务,该义务不因供货商的保证而消灭,特别是被告 FANTEC 在原告“向其提出侵权警告并提供基础事证之后,仍不愿就其所散布韧体的授权状态自行进行检视”41,故存在侵权过 38 参见 lucien CH Lin:20130628-自由开源软体德国诉讼再一例 Welte vs FANTEC,载 Lu-six Persons Notes,2013 年 7 月 13 日。39 参见 lucien CH Lin:20130628-自由开源软体德国诉讼再一例 Welt
181、e vs FANTEC,载 Lu-six Persons Notes,2013 年 7 月 13 日。40 参见姚维红:论注意义务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适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 年博士学位论文。41 参见 lucien CH Lin:20130628-自由开源软体德国诉讼再一例 Welte vs FANTEC,载 Lu-six Persons Notes,2013 年 7 月 13 日。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74 失。对于是否具有主观上的侵权故意或过失,当事人一般会从事实层面进行主张和抗辩,而法院则会综合当事人在市场经营中所处的地位和角色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在法律层面是否有相关注
182、意义务以及是否有足够的能力来履行上述义务。因此,在开源领域中,就开源社区管理平台而言,开源社区可在开源作品的贡献协议以及使用说明中就开源作品的权利、质量瑕疵等问题提出免责声明并明确责任分配和侵权纠纷发生后的处理应对机制,以提高开源作品贡献者和使用者对于开源作品授权问题的重视程度,明确相关贡献者或使用者对于开源软件授权状态和法律性质的注意义务,从而最大程度从源头减少因授权不明导致的侵权责任问题,同时也在侵权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减轻平台责任。而对于用户而言,特别是有进一步商业使用目的的用户,在使用开源作品之前,也最好就产品的授权和应用状态进行合理的审查和检验,以避免陷入侵权纠纷之中,或者在商业扩张发
183、展之际被类似“专利蟑螂”的团体恶意起诉。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75 甲骨文诉谷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甲骨文诉谷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42 【原告】:甲骨文公司(Oracle America)(下称“甲骨文”)【被告】:谷歌公司(Google)(下称“谷歌”)【案件背景】:美国甲骨文公司(Oracle America),享有计算机平台 Java SE 的著作权,该 Java SE 使用流行的 Java 计算机编程语言。2005 年谷歌(Google)收购了安卓并试图为移动设备创建新的软件平台。为了使数百万熟悉 Java 编程语言的程序员能够使用其新的安卓平台,谷歌从 Java SE
184、程序中复制了大约 11,500 行代码。复制的代码被称作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工具的一部分。API 使程序员能够在自己的程序中调用预写的计算任务。甲骨文公司遂在 2010 年以著作权侵权为由提起诉讼。表 13 甲骨文诉谷歌著作权侵权一案裁判要旨 指导因素指导因素 2018 年联邦巡回法院的观点年联邦巡回法院的观点 美国最高法的描述美国最高法的描述 42裁判原文参见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0pdf/18-956_d18f.pdf。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76 作品性质 声明代码和 SSO 的创造性虽足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但功能性因素在
185、其设计中占主导地位。API 代码的价值,很大程度上来自计算机程序员(他们没有著作权)投入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应用编程接口系统所创造出的。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安卓免费并不意味着谷歌对 Java API 包的使用为非商业性质,谷歌行为不可构成合理使用;谷歌对API 包的使用不是转换性使用 谷歌的复制被定义为变革性的,即复制增加了新颖且重要的内容:1.有利于程序员 程序员可以重复使用已获得的基本技能和经验;程序员不必放弃熟悉的编程语言而再学习一门新语言。2.构建新的智能手机环境 为了给新产品创建新平台,谷歌寻求构建新的智能手机环境,并为程序员提供高度创造性和创新性的工具;谷歌寻求扩大安卓智能手机的用途
186、,并提高实用性。使用的数量和显著性;与整部作品相关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 虽然谷歌强调其仅使用了 Java 的一小部分,但它确实完整地复制了 37 个 API 包的 SSO;使用 Java 语言编写代码仅需 170 行必要代码,但谷歌复制了11,500 行,超出必要限度。虽然复制的绝对数量很高,但最高法院考虑到剩下几百万行谷歌并未复制,因此整体上复制占比相当低。市场替代性;使用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安卓被用作 Java SE 的替代品,在移动设备市场上与Java SE 竞争,并对市场产生直接影响;甲骨文与谷歌漫长的许可谈判也表明甲骨文曾试图将其包括智能手机在内的移动设备的作品进行许1.甲骨文公司
187、损失的收益 Java SE(应用程序编程框架)的主要市场:笔记本电脑和台式机,在移动电话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安卓(移动操作栈)主要市场:智能手机技术;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77 市场或价值的影响 可,因此智能手机属于“传统、合理或可能被开发的市场”,因此有潜在市场影响。谷歌“不受限制且广泛实施的此类行为”会对原作及其衍生作品的潜在市场造成“实质性负面影响”。谷歌的安卓平台是一个比 Java 软件更独特(也更先进)的市场。因此,安卓没有损害 Java SE 的实际或潜在市场。2.甲骨文损失收益的原因 当新的接口首次问市时,它可能因其质量或强大的功能吸引新用户。但是,随着时间推移也可能因其
188、他原因,如用户(包括程序员)使用习惯而体现出新价值。这属于产品后期阶段,也是 Java 当时面临的情况。3.公共利益 程序员在学习 Java API 上投入了时间,允许强制执行甲骨文公司的著作权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考虑对程序员有类似吸引力的“替代版”API 的生产成本和困难,允许本案强制执行将使 Sun Java API 的声明代码成为限制新程序未来创造力的枷锁。【争议焦点】:谷歌复制甲骨文 37 个 API 包的声明代码和 SSO 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法院观点】:2012 年 5 月,地区法院裁定涉案 API 包不受著作权保护,故认定谷歌未侵犯甲骨文著作权。甲骨文提出上诉.2014 年
189、 5 月,巡回上诉法院认定涉案 API 应受著作权保护,并将此案发回重审。2016 年 5 月,地区法院再度认定谷歌复制甲骨文 API 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甲骨文再提上诉。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78 2018 年 3 月 27 日,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谷歌的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安卓免费并不能代表谷歌的使用为非商业使用,并将该案发回地区法院重审,以决定侵权赔偿数额。2019 年 1 月,谷歌向最高法提起上诉。2020 年 10 月,最高法开始审理此案,并最终于 2021 年 4 月 5 日,推翻了联邦巡回法院的判决43。最高法院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证:首先,关于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多数意见认为,
190、谷歌使用 Sun Java API 的目的在于创建新产品,并扩展安卓智能手机的实用性。在一定程度上,谷歌使用 Sun Java API 的一部分创建一个可供程序员轻松使用的新平台,该使用符合创作“进步”这一著作权本身的基本合宪目标,因此该行为的“目的和性质”特征具有转换性。其次,关于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性质。多数意见将涉案 API 技术分为“实现代码”、“方法调用”及“声明代码”三部分,并认为声明代码从本质上而言是功能性的,其价值很大程度上来自鼓励计算机程序员(他们没有著作权)投入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和使用该系统,比大多数计算机程序距离著作权核心更远。再次,对于使用部分的数量和实质性。虽然复制的
191、绝对数量很高,但最高法院考虑到剩下几百万行谷歌并未复 43 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20pdf/18-956_d18f.pdf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79 制,因此整体上复制占比相当低。最后,对于使用行为对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最高法综合考虑了甲骨文公司损失的数额、原因及公共利益,倾向认定谷歌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最终,最高法做出了有利于谷歌的裁决,认为使用 JAVA 的 API 合理,是确保创新和系统互操作性的必要条件。【补充材料】:【专家点评】: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80 附录(一)收录案例一览表 表 14
192、收录案例一览表 案号案号 原告原告 被告被告 起诉法院起诉法院 涉案开源软件涉案开源软件/开源许可协议开源许可协议 诉讼结果诉讼结果(2019)粤 73知民初207 号 罗盒公司 玩友公司等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VirtualApp,许可协议由 LGPL v3更 换 为GPLv3 原告胜诉,法院判令原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 50 万元(2019)粤 03民初3928号 罗盒公司 福建风灵公司、北京风灵公司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VirtualApp,许可协议由 LGPL v3更 换 为GPLv3 原告胜诉,法院判令原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 50 万元(2016)京 73民初1111号(一审)、
193、(2019)最高法知民终 663号(二审)不乱买公司 闪亮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GPLv2 原告胜诉,一审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 28 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2015)京知民初字第 631号(一审)、(2018)京民终 471号(二审)数字天堂公司 柚子公司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GPL 许可协议 原告胜诉,一审法院责令被告赔偿原告146 万元。二审法院改判被告赔偿原告71万元。(2016)浙网城天创公阿凡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CC 许可证 原告胜诉,一审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81 0212
194、民初3312号(一审)、(2017)浙 02民终3852号(二审)司、网城公司 区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赔偿原告 9.2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2016)浙1081民初3924号(一审)、(2017)浙 10民终1825号(二审)网城天创公司、网城公司 商帮公司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一审)、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CC 许可证 原告胜诉,一审法院责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 6 万元,二审维持原判。(2021)苏 01民初3229号 未来公司 云蜻蜓公司、刘某某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SharpZipLib,许可协议为 GPL v2 原告胜诉,法院责令被告支付
195、原告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合理费用 10000 元。535 F.3d 1373 Robert Jacobsen Katzer、Kamind Inc 北加利福利亚联邦地区法院(一审)、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二审)、北加利福利亚联邦地区法院(再审)DecoderPro,许可协议为“Artistic”许可证 一审法院驳回原告临时禁令申请,二审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再审再度驳回原告临时禁令申请。Az.310O89/15(一Christopher Helwig VMware 德国汉堡地区法院第 10 民事vmkernel和vmklinux,许 可协议为 GPL v2 一、二审法院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开源
196、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82 审),Az.5U146/16(二审)庭(一审),德国汉萨同盟高等法院汉堡第 5民事参议院(二审)Az.2-6O224/06 Harald Welte D-Link 德国美因河畔法兰克福地区法院 msdosfs、initrd、mtd,许可协议为 GPL 原告胜诉 Az.21O6123/04 Harald Welte Sitecom 德国慕尼黑第一地方法院 netfilter/iptables,许可协议为GPL 原告胜诉 Az.308 O10/13 Harald Welte FANTEC 德国汉堡地方法院 netfilter/iptables,许可协议为GPLV2 原告胜诉/Oracle America Google/被告胜诉 开源知识产权案例集(著作权篇)云计算开源产业联盟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 52 号 邮箱: 电话: 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