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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按照北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计划实施情况,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其在北交所上市和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期间,以竞价、做市交易方式买入的除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在三个月内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百分之一的,除应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三十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控股股
2、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报告减持计划大股东减持或者特定股东减持,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股东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在股份限制转让期间届满后十二个月内,减持数量还不得超过具持有的该次非公开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三十。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单个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3、计可以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一。上市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二十。根据深化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要求,为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证监会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公开发行相关活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依法规范经营。最近3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最近3年内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1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