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产能置换具体要求 原图定位 为完善产能置换工作,工信部对产能置换实施办法进行修订,2021 年 4 月出台新版的《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2021)》,明确用于产能置换的冶炼设备须在上报国务院备案去产能实施方案的设备清单内,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汾渭平原等地区以及其他“2+26”大气通道城市)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不低于 1.25:1。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 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 1.1:1。此外,为避免“一刀切”的行为,文件指出对六种情形可以实行等量置换。对比之前的版本,新版本对置换比例要求更高,强管控区域更广,监督更透明。为完成碳达峰目标和钢铁产量的压减任务等,预计后续产能置换将面临更强监管,从政策导向来看有利于行业集中度的提升、电炉等环保技术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