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随着国内经济的快速恢复,城投融资政策持续收紧。下面是对2021年中国城投融资政策的一个汇总梳理。
2021年1月,2020年财政收支情况网上新闻发布会
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抓实化解隐性债务风险工作,持之以恒防范化解隐性债务风险,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
2021年3月,关于2020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摘要)
落实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稳步推进税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抓实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工作,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确保“十四五”开好局。
2021年4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2021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的通知
在债务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财政性资金统筹支持力度,有序发行县城新型城镇化建设专项企业债券。
2021年4月,贯彻落实“十四五”规划纲要加快建立现代财税体制新闻发布会
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完善常态化的监控机制,决不允许通过新增隐性债务上新项目、铺新摊子。硬化预算约束,严禁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金融机构必须审慎合规经营,严禁向地方政府违规提供融资。清理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剥离其政府融资职能。健全市场化、法治化的债务违约处置机制,严格落实政府举债终身问责制和债务问题倒查机制。
2021年4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提出把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作为重要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妥善处置和化解隐性债务存量。
2021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
主要城市建设企业申报发行公司债券时,应符合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债券以外存量债务的,发行人应披露拟偿还的存量债务明细,并承诺所偿还的存量债务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总资产规模小于100亿元或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含)的城市建设企业,应结合自身经营和偿债能力,审慎调整公司债券申报规模和募集资金用途。
2021年5月,财政部部长刘昆在经济日报发表题为《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的文章
提出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完善以债务率为主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积极稳妥化解存量,对隐性债务实行穿透式监管。
2021年6月,交易商协会城投发债政策
一类城投企业发债由只能偿还协会产品,调整为除可以偿还存量PPN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外,还可偿还存量北金所债权计划。现有注册额度下,无存量债券的区县级一类城投企业PPN募资用途也可偿还其他有息债务,但规模不超过5亿。
2021年6月《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对专项债进行资金绩效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无效必问责”,事前评估,设置绩效目标,事中监控,事后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评价结果与新增专项债限额、运营期财政补助分配联系起来,可能导致新增专项债额度向资金管理能力更强的地方倾斜。
2021年7月《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15号)
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加强融资平台公司新增融资管理。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而言,要依法合规审慎授信,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对承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新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性质的融资;对不涉及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客户,防止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2021年7月《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审查监督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要求加强地方人大对政府债务的审查监督,压实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主体责任。
文章数据来源:《2022年度海外市场投资策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