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现金池是什么
现金池也叫现金总库。从企业集团的角度看,现金池本质上与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财务公司一样,都是一种实现资金集中管理的模式;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现金池却与结算中心、内部银行、财务公司不同,现金池是银行提供的一种现金管理中间业务,是一种高端现金管理产品。根据现金管理的概念和我国现金池的具体运作机制,可以将现金池的概念表述为:现金池是银行针对企业资金管理需求,通过一揽子委托贷款协议而提供的一种数字化和网络化的,以资金集中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现金管理服务。现金池作为一种最有效、技术水平最高的现金管理方式,将企业原来需要逐笔办理的业务集约化,实现了企业集团对各地子(分)公司资金的实时监控、统一调度和集中运作。
我国法律禁止企业间的资金拆借行为或变相拆借行为,因此要实现企业间资金融通,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实现,现金池的建立也不例外。从法律的角度看,现金池是根据银行和各参与企业一系列的委托贷款协议,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一定的条件,在约定的资金划转基准U将约定的资金由委托人账户通过银行中间账户划向贷款人账户并收取一定服务费用的现金管理中间服务业务。在现金池架构中,贷款人只能是银行,借款人和委托人既可以是母公司或集团公司,也可以是子公司或分公司。由于现金池中每U资金划拨操作反反复复,我们无法固定借款人和委托人,只可以说,在每笔委托贷款中,资金被银行划出的一方是委托人,被划入资金的一方是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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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现金池的基本类型
根据不同的标准,现金池可以分为不同类型的现金池。如根据现金池实现方式的不同,现金池可分为实体现金池和名义现金池,根据现金池内币种和区域的不同,现金池可分为单一币种国内现金池、单一币种跨境现金池、多币种国内现金池和多币种跨境现金池。
2.1 实体现金池
实体现金池又可称为物理现金池,整个集团的资金实现了真正集中到一个真实的银行账户中。根据子账户是否是实体账户,实体现金池可分为资金划拨型现金池和集团账户型现金池。
(1)资金划拨型现金池
资金划拨型现金池总账户和子账户均为可办理结算业务的实体账户。日间,当子公司账户余额不足以对外办理结算业务时,子公司可以在企业集团分配的透支额度内以透支的方式对办理结算业务。日终,当子公司账户有资金盈余,银行系统自动将各个子公司账户上的存款头寸上划集中到总账户。资金归集后,总账户用归集得到的资金填补子账户透支额。¨资金划拨型现金池可以实现多样化设置,既可以将子账户可设置为零余额或目标余额,还可设置多级账户模式,实现账户资金逐级上划和下拨。子账户不同的设置可以满足不同类型集团公司的不同需求,能顺应结构复杂的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要求。
(2)集团账户型现金池
集团账户型现金池中集团企业在银行开立一个实账户作为集团账户,用来汇总各分公司账户的资金总量,各子公司在银行开立虚账户作为集团账户的分类反映。总账户参加会计平衡,但不能对外办理支付业务。子账户的存款为虚拟存款,仅作为信息登记载体,不参加会计平衡,但可以对外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集团账户的存款余额在数值上等于各分公司账户的虚拟存款之和。当子公刊账户与集团外公司发生收付款业务时,账户余额实时体现在集团账户上,集团账户与分公刊账户的余额同向等额变化;当集团内部各分公刊之间发生收付款业务时,只有子公司账户的虚拟存款发生变动,集团账户余额保持不变
2.2 名义现金池
名义现金池又称虚拟现金池,与实体现金池不同,名义现金池中参与企业账户间不发生资金实质转移,取而代之的是银行将各账户的现金头寸集合起来,仅以借方账户和贷方账户冲销后的余额计算贷款或存款利息。名义现金池的总账户是虚拟的汇总账户,不具备对外支付功能,也不能加会计平衡。虽然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税务机关对是否存在资金的集合的理解不一,但名义现金池都不发生资金的物理集中。企业集团常常利用名义现金池来获取账户余额最大收益,降低融资成本。
并非所有国家都允许建立名义现金池。如美国和德国的税务机关认为名义现金池是资金的集合(co—mingling
offunds),不允许企业建立名义现金池:然而在英国、荷兰、比利时,名义现金池的应用非常普遍,不征收利息代扣所得税或以最小税率征收;但也有特别规定的国家如法国要求必须由母公司担任现金池的管理者。
在允许建立名义现金池的国家,中央银行条例要求提供现金池服务的银行将现金池在资产负责表中体现出来。很多承认名义现金池合法的国家的相关中央银行要求开展名义现金池的银行必须要求参与企业提供交叉担保。这背后的理由是名义现金池参与企业的透支状况将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除非银行享有抵消权,否则透支额度将被认为是不可执行的贷款,因为银行并没有从名义现金池中已抵消的资产中获得利息。交叉担保可以保证银行的抵消权或将资金余额弥补透支的权利。但是这种交叉担保在荷兰并刁≮适用,因为在荷兰名义现金池使用非常普遍。
参考资料:刘后弟. 现金池法律问题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