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层气产业发展初期,我国出台了许多鼓励煤层气开发利用的优惠政策,下面是这些政策的详细汇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为国家发展煤层气产业的纲领性文件,不仅规定了鼓励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而且针对产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提出了开发布局和主要任务,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保障措施。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财政部,关于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的实施意见:中央财政按 0.2
元/立方米煤层气(折纯)标准对煤层气开采企业进行补贴,在此基础上,地方财政可根据当地煤层气开发利用情况对煤层气开发利用给予适当补贴。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促进煤层气开发利用,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源部 关于加强煤炭和煤层气资源综合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
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扩大煤层气开采对外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由商务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在中联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之外再选择若干家企业,在国务院批准的区域内与外国企业开展煤层气合作开采的试点工作。
环保部,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自2008年7月1日起,新建矿井的高浓度瓦斯(甲烷体积分数≥30%)禁止排放、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禁止排放;自2010年1月1日起,现有矿井的高浓度瓦斯(甲烷体积分数≥30%)禁止排放、煤层气地面开发系统煤层气禁止排放。
国家能源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国重点煤矿区煤层气抽采利用规模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在煤矿区优选一批具备煤层气规模化抽采利用条件的重点区域,采取相关激励扶持政策,强力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
财政部、海关、税务总局,关于“十二五”期间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国内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并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家发展改革委,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2015年,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达到3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16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14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强化税费政策扶持;完善煤层气价格和发电上网政策;加强煤层气矿业权管理。
国家能源局,煤层气产业政策:要求煤层气企业具有一定的投资能力和工程技术实力,从事勘探开发相关业务应具备相应资质;要分区域分层次进行勘探开发,鼓励煤层气就近利用、余气外输。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为执行合同所进口的设备和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或者给予税收方面的其他优惠。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
国家能源局,煤层气勘探开发行动计:到2020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力争达到4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开发200亿立方米,基本全部利用;煤矿瓦斯抽采200亿立方米,利用率达到60%。
国家能源局,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三五”规划:2020年,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量达到24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煤层气产量100亿立方米,利用率90%以上;煤矿瓦斯抽采140亿立方米,利用率50%以上。
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发利用补贴标准的通知:“十三五”期间,煤层气(瓦斯)开采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从0.2元/立方米提高到0.3元/立方米。
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研究将中央财政对非常规天然气补贴政策延续到 “十四五”时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为国家发展煤层气产业的纲领性文件,不仅规定了鼓励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各项措施,而且针对产业发展中的各种问题做出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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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煤层气行业深度报告:“双碳”政策下煤层气企业或迎来盈利新模式-211209(42页).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