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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报告(2024)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报告(2024)前言前言伴随中国经济发展,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的数量也在持续增长。根据招商银行 2023 年度发布的中国私人财富报告,“高净值人士”的定义范围为拥有可投资资产在 1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其中,“可投资资产”包括现金、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保险、银行理财产品、境外投资和其他境内投资和投资性房产,不包括自住房产。截至 2022 年,中国的高净值人士数量达 316 万,共持有 101 万亿人民币的可投资资产。从人员类型上看,高净值人士主要包括私营企业家、央企、国企、大型私营企业高管、技术骨干人员、影视人员、网红及头部自媒体人
2、员、体育行业从业人员、金融等高薪行业人员、职业经理人,以及因家庭关系获取持有大量资金的人员。随着中国内地高净值人士数量快速增长,其可以利用持有的大量可投资资产进行个人投资,同时又具有普遍较高的薪资收入,高净值人士需承担的税负也较重,其通过税收策划节税的需求日益增加,加之其财富分布和收入来源具有跨区域和国际化的特点,高净值人士的策划形式五花八门。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从严把握,高净值人士成为税务监管持续关注与重点查处的领域。实践中,高净值人士被纳税调整或被认定偷税的案例比比皆是。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报告(2024)是华税基于对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政策的分析研究,结合近年华税参与
3、的高净值人士涉税典型案例编制而成,旨在立足高净值人士的税收征管特点,揭示高净值人士境内外主要税务风险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可行性的合规建议,以期为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提供指导和借鉴。目录一、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趋势二、2023 年高净值人士涉税案件观察三、高净值人士境内税务风险类型化分析四、高净值人士境外税务风险分析五、2024 年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建议目录一、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趋势二、2023 年高净值人士涉税案件观察三、高净值人士境内税务风险类型化分析四、高净值人士境外税务风险分析五、2024 年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建议第 1 页 共 34 页一、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趋势(一)加强文娱领
4、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一、高净值人士税收征管趋势(一)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近年来,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行业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亟需立法、执法规范引导。2022 年,税务部门顺应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相关部署,依托税收大数据,聚焦高风险行业、领域和纳税人,积极开展部门联合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通过持续曝光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释放将加强对文娱领域和网络直播行业税收监管的信号。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网发布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国电视剧发展规划的通知,要求健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流程监管机制,严肃处理有偷逃税、“阴阳合同”“天
5、价片酬”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演员和相关机构,禁止违法失德艺人通过电视剧发声出镜,到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网络主播行为各项文件、意见的印发,始终强调直播行业各从业人员的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强调对税收服务和征缴的规范以及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2022年 7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222 号),文娱领域高净值人士逃税等行为进入司法视野。2022 年 10 月 31 日,市场监管总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强化明星的个人责任,进一步防范企业选用存在偷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明星进行广告代言,打击劣
6、迹艺人转移阵地再复出。第 2 页 共 34 页2023 年 1 月 31 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江武峰在国家税务总局2022 年度新闻发布会上表示:2022 年,税务部门始终保持严查狠打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税务、公安、检察、海关、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六部门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工作机制作用,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和虚开发票等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有力有效维护了经济税收秩序和国家税收安全。其中,税务部门聚焦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涉税违法风险,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内外协同,坚持精准施策,实施靶向打击,集中力量查处了一批偷逃税大要案件,对部分高风险
7、行业开展了专项整治,特别是持续加强文娱领域综合治理,组织查处了一批演艺明星和网络主播偷逃税款案件,有力规范了行业税收秩序,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也促进了相关行业健康发展。第 3 页 共 34 页2023 年 10 月 30 日,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发布直播电商产业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明确,“在本区内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确保对各项经济业务事项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务处理事项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直播电商从业者应明确区分和界定主播的各类收入来源及性质,并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对网络直播行业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行业
8、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有力抓手。(二)多地明确变更股权登记须先完税(二)多地明确变更股权登记须先完税2023 年 4 月 20 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明确“自然人股东发生股权变更依法需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应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提交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完税情况表”。第 4 页 共 34 页2023 年 6 月 15 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个人股权变更有关事项的通告,亦明确“企业在申请办理个人股权变更登记时,应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企业开办全程网办或爱
9、山东APP 的企业开办一窗通模块,填报自然人股权转让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反馈已完税信息后,继续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事实上,继天津、湖南、深圳、珠海、中山、青岛、合肥等地就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需查验完税凭证加以明确之后,2023 年以来,河北省、河南省、江苏省、陕西省等地也陆续发布类似规定。这表明我国正在建立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就股权转让信息的自动交互或共享机制,个人转让股权的交易行为正面临日趋严格的监管。(三)个税提案引入最低税负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三)个税提案引入最低税负制,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10、五第 5 页 共 34 页次会议上,杨松等 30 名代表(第 207 号议案)提出,实践中地方通过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吸引人才、鼓励创业投资,导致部分高收入个人承担与自身收入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低个人所得税,有违公平税负原则,建议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引入最低税负制。对此,财政部认为,议案所提建议对完善个人所得税制、提高税收公平性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建立最低税负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避免对正常经济秩序造成干扰,还需要建立完善统一涉税信息系统等配套征管条件。建议财政部对议案所提意见进一步调研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修法建议,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四)各地
11、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1、审计署高度关注地方财政返还(四)各地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1、审计署高度关注地方财政返还2023 年 6 月 26 日,审计署发布国务院关于 2022 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在中央财政管理审计情况方面,重点审计了税务和海关部门组织财政收入、中央预算和投资计划管理、中央决算草案编制、对地方财政监管等四方面情况。审计发现地方财政管理不够严格,在重点审计的 18省本级及 36 个市县共 54 个地区中,有 55 个地区违规或变相返还税收或土地出让金等 225.08 亿元。第 6 页 共 34 页2023 年 12 月 26 日,审计署
12、审计长侯凯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 2022 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对审计整改取得的成效进行报告。针对前述违规组织和返还财政收入问题,55 个地区清理废止违规出台的税收返还优惠等,规范招商引资行为。2、四部门清理违法税收优惠2、四部门清理违法税收优惠2023 年 6 月 28 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竞协发202353 号),部署全面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其中,清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
13、政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严禁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第 7 页 共 34 页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排除地方不当实施财政、税收优惠措施的行为,但对于那些依赖地方税收返还的企业则可能遭遇难以为继的困境。随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 号)强调要“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地方财政返还政策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备受争议,企业应当密切关注政策走向,及时调整生产经营策略,避免继续违规适用优惠政策而引发涉税风险。3、财
14、税部门答复:企业高管及技术专家个人所得税返还违反共同富裕原则3、财税部门答复:企业高管及技术专家个人所得税返还违反共同富裕原则浙江温岭多位代表委员建议返还企业高管个税,2023 年 5 月 26 日,温岭市财政局答复称,根据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不存在针对高管的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所得税的退税处理,应当在符合法定条件后,由税务部门来审查认定。同时,根据上级文件,与税收相挂钩的涉企奖补政策,从 2021 年 9 月开始均不予兑现。第 8 页 共 34 页国家税务总局温岭市税务局则表示,从 2021 年 9 月开始,财政部门已经取消与税收相挂钩的涉企奖补政策。个人所得税税法调节的是高收入人群,建议要求
15、对这些个人进行个人所得税返还,违反了个人所得税法立法的根本,违反了共同富裕原则。对于委员们要求对企业高管及技术专家个人所得税进行返还的建议明确答复无法实现。这使得过去一些利用税收洼地享受核定政策的条件不复存在,因此,及时完成自己的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合法合规纳税,才能避免卷入偷漏税的风险之中。(五)各地(五)各地不断完善高收入人群监管方法1、上海市: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管理不断完善高收入人群监管方法1、上海市: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管理第 9 页 共 34 页2022 年 12 月 26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的通
16、知。方案要求合理调节财产性收入。积极配合财政部等国家部委继续做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工作,落实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根据国家要求,积极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体制,完善社会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个人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完善对资本、财产类所得的税收管理制度,平衡劳动所得与资本所得税负水平。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积极配合有关国家部委开展完善政策和优化征管的工作。以重点项目、重点人群、重点行业、重点政策为抓手,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风险管理。探索建立“一人式”自然人涉税数据库。积极参与国家层面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工作。积极落实残疾人劳动所得税收减免、重点群体和退役士兵就业限额减征等税收优惠政策
17、。2、西咸新区:运用“五步工作法”完成个人所得税事后抽查工作2、西咸新区:运用“五步工作法”完成个人所得税事后抽查工作2021 年以来,税务部门对存在涉税风险疑点的高收入人群实施监管的有效做法已经形成了先提示提醒,再督促辅导,后予以警告,对警告后仍拒不配合整改的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对立案案件选择部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在查处后公开曝光的“五步工作法”。2023 年以来,西咸新区税务局按照“五步工作法”工作要求开展个人所得税事后抽查工作,将拒不配合的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近期,纳税人荆某“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未依法申报”予以结案,该案件在全省首次通过稽查立案成功追缴个人所得税,标志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
18、管理形成闭环,对自然人税收违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有效维护了税收的公平正义。在 2023 年以前年度大额补税未申报人员开展个税综合所得汇算事后抽查工作中发送了 76 份“责令限改通知书”,共 54 名纳税人收到通知书后及时第 10 页 共 34 页完成了个税申报义务,累计补缴个税 115.61 万元,加收滞纳金 42.51 万元。将1 名拒不配合纳税人移交稽查部门,通过稽查立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程序,成功追缴个税并形成曝光案例上报总局。通过立案稽查和公开曝光两个环节彰显税务部门对违反税法拒不改正行为严肃惩处的态度和决心,体现出执法的力度和刚性。3、深圳:建成“四位一体”的税收大数据仓库3、深圳
19、:建成“四位一体”的税收大数据仓库近两年,深圳税务部门紧扣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四个关键点,统筹谋划、集成贯通、一体推进,形成了一批重要的实践性和创新性成果,用行动将“四精”蓝图变为现实。面对全市 400 多万户经营主体和多元的经济业态,深圳税务借助宝安区政府政务数据、第三方商业服务数据,打造“税宝图”网格化地理信息平台,接入社会治理网络,将税收管理与服务下沉至辖区 4866 个网格。依托这一平台,管理员不仅能提升下户执法精确度,还可以实现“执法流程可视化、执法结果数据化、执法操作留痕化”,为精确执法工作保驾护航。除了“税宝图”网格化地理信息平台,“数智网格”平台、“楼宇数据检
20、测”平台等都是深圳各基层单位网格化管理的重要实践。各平台通过强化信息支撑,实现信息数据集成化、户籍管理网格化、动态监控定制化等功能,集成进户执法数据,有效提升下户执法效率,以税源管理的动态化、精细化为提升执法效能提供有力支持。据统计,目前深圳税务纳税人缴费人进厅办理业务量下降 33%,到厅代开发票量下降 19%,处罚量下降 53%,线上办税率提高 16%,全城通办率提高 11%,纳税人满意度评价在全国排名中跃升 8 位。并且,深圳税务通过治理“金三”数据、整合申报数据、协调部门共享数据、抓取网上涉税数据,建成了“四位一体”的税收大数据仓库,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展数据“清洗”和算法应用,形成“一
21、局式”“一户式”“一人式”税收图谱,厚植数据应用基础。在市局层面,主抓通用风险指标和重点风险指标;在区(县)局层面,开展“一区一特色”指标建设。同时,对纳税人按照风险等级排序进行分类管理,对中低风险纳税人提醒更正差错,对高风险纳税人及时阻断业务办理避免产生涉税风险。(六)强化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六)强化部门间涉税信息交换第 11 页 共 34 页国家税务总局与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建立常态化、制度化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国家推动建立税务与财政、外汇管理、金融监管、电信、第三方支付机构常态化数据查询共享机制。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强化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的沟
22、通协作和信息共享。2022 年,某税务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对某公司及法人李某实施税务检查,发现 2013 年至 2019 年期间,李某陆续向 C 公司出借资金合计近 8000 万元,C公司签写借条 14 份,但李某未作大额纳税申报,同时发现李某账户有大额资金流入,但无法确定收入性质。因部分付款方显示是绍兴市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检查人员迅速赶赴法院进行调查。果然,李某曾与 C 公司有过诉讼纠纷。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支持协助下,检查人员调取李某诉讼案件相关的案卷材料和判决文书。检查人员对李某借款诉讼案卷中的当事人口供、法院调查笔录、资金往来记录和借贷收款收据等大量证据进行提取和固定。最终确认,李某收到放贷
23、本息合计 1.2 亿多元,已实际获得借款利息收入共计 4000 多万元,但这些收入李某未依法申报纳税。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检查组随后对 C 公司进行外调取证。检查人员调看 C 公司账簿、银行账户流水等资料,并对 C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通过调查进一步确认,C 公司确实曾向李某借款,企业向李某支付的所有借款利息均未替李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稽查局认定,2013 年至 2019 年期间,李某通过向 C 公司出借资金的方式,获取高额利息收入合计 9455 万元,实际已收到 4400 多万元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追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费,并处罚款 1187 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
24、案件的后续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二、2023 年高净值人士涉税案件观察(一)2023 年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涉税案件二、2023 年高净值人士涉税案件观察(一)2023 年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涉税案件1、网络主播王纯善偷逃税案1、网络主播王纯善偷逃税案第 12 页 共 34 页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王纯善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王纯善在 2020 年至 2022 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进行商品销售取得经营收入,通过隐匿收入、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 218.30 万元、增值税 142.41 万元。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王纯善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
25、共计 653.61 万元。日前,税务部门已依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纯善已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及罚款。2、影视制片人栾慧青偷逃税案2、影视制片人栾慧青偷逃税案厦门市税务部门通过分析发现栾慧青存在涉税风险,经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栾慧青仍整改不彻底,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栾慧青在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通过提供影视制片等服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并将其转换为本人实际控制个人工作室的经营所得偷逃个人所得税 28.81 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栾慧青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如实提供资料。综合考虑上述情况,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栾慧青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
26、计 50.75 万元。3、袁冰妍及其关联企业偷逃税案3、袁冰妍及其关联企业偷逃税案第 13 页 共 34 页重庆市税务部门通过分析发现袁冰妍存在涉税风险,经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袁冰妍仍整改不彻底,加之其关联企业存在偷逃税嫌疑,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袁冰妍取得部分劳务报酬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其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少缴个人所得税。其关联企业存在将用于个人消费性支出在企业违规列支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涉税问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袁冰妍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如实提供资料,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
27、合考虑上述情况,重庆市税务局第七稽查局对袁冰妍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97.38 万元;对其关联企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32.98万元。4、网络主播吴川偷逃税案4、网络主播吴川偷逃税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部门通过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吴川涉嫌偷逃税款,经提示提醒、督促整改、约谈警示后,吴川仍拒不配合自查整改及补缴税款,遂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吴川在 2018 年至 2021 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 827.91 万元,其中通过转换收入性质等方式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 362.18 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第 14
28、 页 共 34 页吴川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359.08 万元。5、网络主播吴思豪少缴税款案5、网络主播吴思豪少缴税款案安徽省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经进一步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吴思豪少缴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吴思豪在 2019年至 2021 年期间从事网络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210.57 万元。宿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吴思豪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476.75 万元。6、网络主播姚振宇偷逃税案6、网络主播姚振宇偷逃税案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通过精准分析,发现网络主播姚振宇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
29、了税务检查。经查,姚振宇在 2019 年至 2021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收入,通过虚假申报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 236.3 万元,少缴其他税费 1.18 万元。厦门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姚振宇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545.8 万元。7、网络主播贾亚亚、加婵婵偷逃税案7、网络主播贾亚亚、加婵婵偷逃税案第 15 页 共 34 页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网络主播贾亚亚、加婵婵涉嫌偷逃税款,在相关税务机关配合下,依法对其开展了税务检查。经查,贾亚亚在 2019 年至 2021 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 9.81 万元,其中偷税 9.26 万元。西
30、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贾亚亚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7.67 万元。加婵婵在 2020 年至 2021 年期间从事直播取得收入,未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少缴个人所得税 10.28 万元,其中偷税 9.89 万元。西安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加婵婵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18.57 万元。可见,并非全部未申报收入构成偷税,这也符合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即只有“经通知申报未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等情形,才构成偷税,且个税方面存在“首违不罚”的豁免政策。则税务机关应当准确区分未申报纳税的部分,而应先通知其申报,对于虚假申报的部分,才可定性偷税。(二)2023 年高净值人士股权转
31、让涉税案件1、自然人向关联公司转让股权,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二)2023 年高净值人士股权转让涉税案件1、自然人向关联公司转让股权,未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M 公司主营工业控制设备生产,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该企业有两名自然人股东张某、王某,系夫妻关系,持股比例分别为 95%和 5%。H 公司也是张某与妻子王某全资控股的企业,由于 M 公司有上市计划,为了进一步提升企业竞争力,2020 年,张某将自己持有的 M 公司 60%股份划转给 H 公司。变更后,M 公司增加股东 H 公司,所持股份占比 60%,张某持股下降为 35%,王某仍为 5%。此后,H公司和张某均未就该交易进行申报。2023
32、 年 3 月,税务人员发现 M 公司信息存在异常。综合各方情况,税务人员认为,企业股权变更活动可能存在未依法申报纳税问题,决定对企业和相关个人实施税收核查。税务人员依法向 M 公司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提供第 16 页 共 34 页关于股权变更的相关材料并作出说明。M 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如期提供工商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企业股东会决议、企业会计报表等资料。税务人员仔细研究 M 公司股东会决议等资料,结合税法相关规定研讨后进一步确认,M 公司股权变更属于股权转让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股权转让价格,确认转让收入,并追缴交易所得涉及的个人所得税款。随后,税务人员结合M
33、 公司资产实际情况和股份变化数额,仔细核算相关股份价值,最终确认企业此次股权转让价格应为 6016 万元。并根据 2020 年 9 月(股权变更同期)M 公司的资产负债表等资料,在核实张某和其妻王某的出资情况,扣除该项股权交易的历史成本和相关交易成本后,明确股权出让方张某应就其股权转让行为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89 万元,印花税 1.5 万元。由于张某在股权变更后,未及时就其股权转让行为依法及时进行申报纳税,因此须加收滞纳金 320 万元。由于税款和滞纳金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存在困难,张某向税务机关申请分期缴纳。税务机关经过研究后,依法准许张某分期补缴税款。目前,张某遵照税务机关意见,正在分批
34、补缴税款和滞纳金。2 2、自然人阴阳合同转让股权被定偷税自然人阴阳合同转让股权被定偷税王某对外转让 A 公司 72%的股权,2019 年 3 月 20 日,王某与贾某、方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确认转让总价 2666 万元。2019 年 4 月 1 日完成股东变更,提供给 J 市行政审批局的股权转让价格为 849.6 万元。2019 年 7 月 30 日,税务机关按照 A 公司全部净资产评估价值 1247.62 万元认定股权转让所得为 1247.6272%=898.28 万元,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97380 元、印花税 4491.50 元,同时缴纳滞纳金 24734.52 元。2022 年 12
35、月 15 日和 2023 年 2 月 22 日检查人员对王某进行了两次询问调查,王某均确认应收股权转让款为 1247.62 万元。但根据生效判决,王某与贾某于 2019 年 8 月就股权转让发生纠纷,该案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仅在于 2019 年 7月 30 日前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是否已达到 2000 万元,而对股权转让总额 2666 万元双方均无异议。据此,检查人员确定王某此次股权转让向税务机关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不是真实的价格,股权转让价格为 2666 万元,认定王某通过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个人所得税 353.4 万元、印花税 2173.5 元,其行为构成偷税,因第 17 页 共 34 页其不配合
36、税务检查,稽查局对王某因偷税少缴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拟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3 3、自然人转让股权成本资料缺失被核定征收个税并定性偷税、自然人转让股权成本资料缺失被核定征收个税并定性偷税2009 年 7 月 5 日,廖某、马某与苏某、杨某某签订煤矿股权转让协议。廖某、马某将 Z 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苏某、杨某 1,股权转让价格为 4.1 亿元。其中,廖某股权占比为 50%,2010 年工商登记由廖某 50%、马某 50%变更为杨某 30%、苏某某 25%、苏某 25%、马某 20%。2023 年 8 月 1 日起,E 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对廖某 2009 年 7 月 5 日转让 Z 公司股权
37、涉税问题开展了检查。因未取得廖某取得股权的成本资料证据,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廖某应纳个人所得税,核定税率为 10%,认定廖某应申报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2050 万元,印花税 10.25 万元。由于 2020年 4 月 24 日和 2020 年 4 月 26 日廖某已合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550.25万元,2020 年 4 月 23 日已申报缴纳印花税 27,512.50 元,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499.75 万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7.5 万元。基于上述违法事实,E 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要求廖某补缴个人所得税1499.75 万元、印花税 7.5 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同时,E 市税务局第二稽
38、查局认定廖某在转让 Z 公司股权的过程中存在未如实申报缴纳税款,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构成偷税。但由于该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4、股权置换超期申请分期纳税无法享受优惠4、股权置换超期申请分期纳税无法享受优惠2014 年上市公司 D 公司与 B 公司进行重组,双方于 2014 年 1 月签订重组协议。石某作为 B 公司的股东之一,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方式参与了本次重组交易,转让其自身所持的 B 公司股权,取得 D 公司的非限售股股票和增发的具有限售锁定期的股份。交易完成后,D 公司将持有 B 公司 100%股权。2014 年 8 月,B公司的全部股权过户至
39、 D 公司名下。2014 年 9 月,D 公司办理完毕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新增股份登记。本次重组中,石某等B公司的股东与D公司就最终交易价格的确定约定了“对赌机制”。根据重组协议第九条的规定:石某等 B 公司股东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当年及其后两年的净利润进行承诺,如届时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预第 18 页 共 34 页测数,则应就未达到利润预测的部分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的 D 公司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为:先以其认购的股份进行补偿,不足时再进行现金补偿,具体事宜在石某等承诺方与 D 公司于 2014 年 2 月签订的对赌协议中进行约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
40、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石某转让其所持 B 公司的股权、取得 D 公司的非限售股股票和 D 公司增发的具有限售锁定期的股份的行为,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行为,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在发生应税行为的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 5 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2019 年 5 月 10 日,石某向 J 市 A 区税务局第三税务所(以下简称“第三税务
41、所”)申请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进行分期缴纳备案,备案分期缴税计划时间填写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第三税务所经审查认为石某非货币资产投资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 2014 年 9 月,而石某于 2019年 5 月 10 日才提出备案申请在时间和内容上都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石某不服,于 2019 年 5 月 24 日向 J 市 A 区税务局(以下简称“A 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2020 年 8 月 4 日,A 区税务局经审查作出了维持第三税务所不予受理石某的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申请的决定。石某不服,向 J 市 A 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42、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二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的决定,受理其分期缴纳税款的备案申请。2021 年 3 月 29 日,J 市 A 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维持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分期缴税备案的决定。(三)2023 年违规发放高管薪酬涉税案件(三)2023 年违规发放高管薪酬涉税案件1、某医疗机构拆分高管工资偷逃个税1、某医疗机构拆分高管工资偷逃个税J 医疗机构是 W 市规模较大的一家营利性医疗机构,人员分为医生、护士、医技、行政和其他院区人员等几大类别,从该机构员工近三年的社保费缴纳记录来看,有 80 人未缴纳社保。2022 年 5 月,第一稽查
43、局收到涉税违法举报信息。举报人提供线索称,第 19 页 共 34 页J 医疗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曾向自然人股东、外部自然人和企业员工借款,并在长达 8 年的时间内,每年向借款人支付利息,但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经查,2014 年至 2022 年,J 医疗机构向上述 80 人银行卡上发放的“工资”,最终均转入该机构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外聘专家等 38 名高管和高级医技人员的银行账户,金额达 1296.7 万元。2013 年2022 年期间,J医疗机构通过虚增员工数目、“拆分”发放高管等人员工资的方式,共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08.3 万元。此外,该机构 2018 年 8 月将 2015 年
44、2 月、2015 年 4 月计入“其他应付款年终奖”科目的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项 39.6 万元,直接作了冲销,计入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把这笔应付款变成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通过故意将已代扣个人所得税款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方式,偷逃个人所得税 39.6 万元。鉴于 J 医疗机构已自行补缴与借款利息相关的个人所得税 59.9 万多元,第一稽查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缴税费 448 万多元、加收滞纳金,并处偷逃税款数额 0.5 倍罚款的处理决定。目前,涉案相关税款已全部执行入库。由于该机构接受虚开发票行为已触犯刑法,目前第一稽查局已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某物流公司拆分高管工资偷逃个
45、税2、某物流公司拆分高管工资偷逃个税2019 年 1 月至 2023 年 6 月,A 公司每个月应付职工薪酬未如实发放,将少发部分通过公司职工陈某、马某某的个人账户截留,作为工资提留款,由公司董事会支配,再以现金形式发放。在此期间,A 公司共截留工资薪金 1427 万元,支出 13,55 万元,余额 72 万元已全部缴回公司。由于 A 公司个人所得税均按账面数代扣代缴,截留的工资提留款发放主要向公司几位高层管理人员倾斜,导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7.8 万元。考虑到 A 公司在检查中积极配合,已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补扣补缴入库了个人所得税 47.8 万元,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
46、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稽查局对 A 公司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为予以减轻处罚,处 0.1 倍的罚款,罚款金额为 4.78 万元。第 20 页 共 34 页3、虚受灵活用工发票套取工资偷逃个税3、虚受灵活用工发票套取工资偷逃个税2020 年 10 月至 2021 年 5 月,被告人常某在 X 公司从事人事工作期间,为降低公司经营成本,为员工、技术人员拆分工资和避税,以灵活用工为名,在未发生真实服务的情况下,常某以支付 6.8%开票费的方式,让蓝薪卡公司回流发放薪资,并为 X 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90 份,价税合计 700余万元,税款 40 余万元。被告人常某作为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让他人
47、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常某作为公司人力,因采用非法手段帮助员工“节税”而遭受刑事处罚。员工没有按照综合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涉及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公司未能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同样会被税务处罚。4、虚受咨询费、会议费发票发放工资偷逃个税4、虚受咨询费、会议费发票发放工资偷逃个税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7 月,时任 A 公司总裁、B 公司总经理的史某(已判决),为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等避税目的,经与时任公司财务总监被告人康某等人商议后,决定以支付 3.5%服务费的方式,通过 C 公司控制的第三
48、方平台以走账套现等手段,为其公司代发员工奖金、销售提成等款项,并让对方为 A 公司、B 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期间,被告人康某受史某指使,在明知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仍审批同意以“会务服务费”“咨询服务费”等名义,向上述第三方平台所控制的开票公司付款走账,并负责对付款资金、涉案发票进行财务处理。经审计,A 公司、B 公司于上述期间,先后虚受由 C 公司实际控制 5 家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 3154 万元,涉案发票均入账使用。2020 年 12 月 16 日,被告人康某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代受票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公司漏缴的个人所得税 616.6
49、 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康某作为 A 公司、B 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协助单位接受他人虚开的发票,情节特别严重,认定被告人康某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四)2023 年房地产交易涉税案件1、个人转让房产被查补税款(四)2023 年房地产交易涉税案件1、个人转让房产被查补税款第 21 页 共 34 页2017 年 9 月,苏某将其房产对外转让,因其未就该笔交易依法申报缴纳税款,稽查局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苏某在规定期限内依法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各项税费 201000 元,并加收滞纳金。2、法拍房交易未申
50、报个税2、法拍房交易未申报个税2019 年 11 月,某眼镜厂经法院拍卖并交易了坐落在温州市某村的厂房,价格 3124 万元。该处房产原值 850 万元,已缴增值税 148 万元,土地增值税 89万元,以上交易未申报个人所得税,少缴个人所得税 696 万元。税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认定该眼镜厂构成偷税,应补缴个人所得税款共计 696 万元;并承担少缴的个人所得税 696 万元一倍罚款计 696 万元,合计 1393 万元。3、叶某阴阳合同转让不动产虚假审报案3、叶某阴阳合同转让不动产虚假审报案2022 年 3 月 15 日,湛江市税务局公布了一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纳税人叶某于2019年1月
51、16日出售位于湛江市赤坎区的两间二手房并依照合同价格做了纳税申报,由于转让合同载明的价款共计 76 万元,低于叶某购入房产的价款(也即亏本出售),因此个税为 0 元。后经税务机关查明,该二手房出售通过阴阳合同的方式进行了虚假申报,逃避了税款,实际的出售价款高达 150 万元,因此予以追缴税款 14 万元并加征滞纳金。三、高净值人士境内税务风险类型化分析三、高净值人士境内税务风险类型化分析自个人所得税改革以来,高净值人士的纳税征管问题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点关注领域。特别是 2018 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加入了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税务机关更是进一步加强了对高净值人士的纳税征管。从近年来爆发的相关案
52、例中不难发现,高净值人士境内税务风险主要涉及文娱领域、股权转让、企业高管和房产转让等方面。(一)文娱领域常见的税务风险(一)文娱领域常见的税务风险2021 年是文娱领域合规元年,明星艺人、网络主播的各种“避税”方式逐渐暴露在税收大数据的监控之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发布“税务总局贯彻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精神,要求:以税收风险为导向 精准实施税务监管”一文以来,直播平台作为重点聚焦的行业、领域之一,其隐瞒收入、虚列成本、利用“税收洼地”和关联交易恶意税收第 22 页 共 34 页筹划以及利用新型经营模式逃避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始终处在持续关注和重点查处之下。总的来说,文娱领域的税务风险主要
53、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1、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隐匿收入阴阳合同是指交易主体共签订两份合同,一份阳合同提交税务局,以合同中的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再私下签署一份阴合同用以真实履约,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不法目的。比较典型的是,在郑爽偷逃税一案中,其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手段偷逃税款,将实际取得片酬拆分两部分,一部分正常向税局缴纳税款,剩余部分通过签订虚假合同,以其他方式注入公司从而达到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偷逃税款目的。2、通过拆分收入少缴税款2、通过拆分收入少缴税款实践中,当一份合同中含有两种税率不同的项目时,会从高计税。但如果将一份合同拆分为两个或多个合同分别计税,则原本
54、税率较低的项目可以按照低税率缴纳税款。如在范冰冰一案中,就是其通过拆分片酬的方式偷逃了个人所得税 618 万。3、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3、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转换收入性质”是指通过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同时利用地方减免税、核定征收和地方财政返还等税收优惠政策,削减税负。这一手段主要利用了不同主体、不同收入性质的税率差异以及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税收利益,也是明星、网络主播等文娱人员最常用的规避税负手段,其通过成立工作室等组织的方式,将税目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转换为经营所得税率缴纳个税,邓伦、薇娅、雪梨及影视制片人栾慧青均是通过此
55、类方式偷逃税。更有甚者,明星或网络主播利用其在业内较强的流量优势,要求对方将本应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转变成支付给境外企业,以此隐匿收入偷逃税款,从而逃避我国的税收监管。在这一方式下,高净值人士在税收洼地设立的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存在无实际经营等问题,对于各地现存的核定征收、财政返还等优惠政策也正受到税务机关紧锣密鼓的规范。再采取这一方式进行税收策划,存在被纳税调整、补税并加收滞纳金的风险,甚至面临着被定性第 23 页 共 34 页偷税的风险。4、利用企业资金支付其个人生活支出费用4、利用企业资金支付其个人生活支出费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
56、税2003158 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袁冰妍及其关联公司两次偷税被查的案件中,因其将部分用于个人的消费性支出在控股关联企业违规列支,关联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却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导致两次被处罚。5、网络直播虚拟道具挂账、未依法确认收入5、网络直播虚拟道具挂账、未依法确认收入实践中,有部分网络平台为了无限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改变会计收入确认方式,将销售
57、虚拟道具取得收入计入往来账款,达到不缴、少缴应纳税款的不法目的,进而被处罚。(二)股权转让领域常见的税务风险1、股权转让收入不申报纳税(二)股权转让领域常见的税务风险1、股权转让收入不申报纳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的规定,如果发生个人股权转让行为,转让者应就其股权转让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未在规定期限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往往会向纳税人发出追缴通知或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要求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高收入人群的股权转让收入通常较高,若未依法补缴的,极易
58、触发逃税罪的刑事责任。2、通过构建“阴阳合同”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收入2、通过构建“阴阳合同”隐瞒实际股权转让收入2017 年 1 月,鲍某与殷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实际持有的 A药业公司 51.09%的股权转让给殷某,实际转让价格为 7000 万元。鲍某为偷逃相关税款另行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其中股权转让作价仅 300 多万元,并以此价格进行纳税申报,少缴税款 1175.48 万元。在该案中,由于鲍某通过签订阴阳合同的方式,隐瞒真实的股权交易第 24 页 共 34 页合同,使股权转让价款从 7000 万元降至 300 多万元,导致少缴税款逾千万元。同时,阴阳合同既是其客观采取的欺骗手段,同时也是其
59、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反映,因此,稽查部门认定其构成偷税,追缴其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罚款。缴纳期限届满后,经稽查部门催告,由于鲍某仅补缴了部分税款,稽查部门又将其移送司法机关,最终以逃税罪判处鲍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3、平价、低价甚至是 0 元转让股权3、平价、低价甚至是 0 元转让股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67 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同时,67 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股权转让计税依据偏低的正当理由,包括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的低
60、价股权转让、继承、有条件的内部转让等,同时还有“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对“正当理由”的认定具备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有合理理由的平价转让,税务机关不作纳税调整。但若平价转让缺乏正当理由,除了面临纳税调整的风险外,转让方逾期不作纳税申报的,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的,构成偷税,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4、以低价增资转让股权,私下收取股权转让价款后不进行纳税申报4、以低价增资转让股权,私下收取股权转让价款后不进行纳税申报2016 年 5 月 20 日,上诉人程某、张某与姜某签订关于姜总
61、入股有关条款的说明的三方协议,约定以 500 万元的价格向姜某转让 B 公司 10%股份(程某、张某各转让 5%股份),姜某前期福建市场投入公司 100 万元划归股权转让款,姜某再付 400 万元即可。同时约定,为了节省高额转让税费,三方去工商机关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股权转让款为虚假金额。2016 年 5 月 23 日,姜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支付程某、张某股权转让款 200 万元,合计金额为 400 万元。2016 年 5 月 30 日,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姜某某取得 B 公司 10%股份,程某、张某各减少 5%股份,至此,程某及张某向姜某转让 B 公司 10%股权的“协议
62、”履行完毕。2019 年 11 月 5 日,稽查局认定程某少缴个人所得税 349800 元,要求第 25 页 共 34 页其补缴税款、滞纳金,并认定其不进行纳税申报,对其处以少交缴个人所得税 349800 元百分之五十罚款 174900 元。本案中,程某诉称其系公司增资扩股,不是转让股份。但增资扩股是公司资本金的增加,股东增资扩股应将增资款应交至公司账户,同时股东应根据公司股权价值和各自股权比例缴纳增资款。但姜某的 400 万元并未转入公司账户,而是转入程某、张某的个人账户,且程某、张某、姜某并未按照相同的估值进行增资,与增资扩股的情形不符。纳税人以增资扩股之名行股权转让之实,并且没有按照税法
63、规定在次月 15 日前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违反了法律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向其追缴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机关进一步加强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例如,2022 年,深圳税务通过数据深度挖掘和特色风险指标分析,查找出一批转让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未缴、少缴税款的疑点企业。通过开展典型调查及风险应对,3 户非居民企业风险疑点均确认,风险分析识别命中率 100%。最终查补入库税款 13.18 亿元,入库滞纳金 1.42 亿元,合计补税 14.6 亿元。此外,广州、深圳两地税务部门不仅签署了
64、双城联动税收合作框架协议,提出“共同推进执法区域协同”“共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共同促进税费业务通办”“共同促进税收协同共治”的 10 个方面 33 条具体措施,深圳税务还在不断优化完善与银行、监管、人社和医保等部门的合作。以“税银互动”为例,通过加大税收数据与银行数据的共享力度,为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办理信用贷款,有效缓解了企业周转资金不足的难题。(三)违规发放高管薪酬的税务风险(三)违规发放高管薪酬的税务风险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工资薪金、劳务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区间为“3%-45%”。对于高收入人群(特别是企业高管)来说,极高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最高档的 45%,催生了进行高收入人
65、群或者企业为高管进行“税收筹划”,进而偷逃税款的情况。实践中,违法发放高管薪酬的手法多样,除了前已述及的阴阳合同、转变收入性质等方法,还体现为以下方式:第 26 页 共 34 页1、编造虚假交易套现发薪1、编造虚假交易套现发薪通过编造虚假交易偷逃个税,也是个税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为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有的企业和服务类公司(如劳务公司、派遣公司)签订合同虚构交易,以表面购买某种服务为掩护,将要付给高管、员工的工资薪金转移至服务类公司,再由服务类公司套现给企业高管和员工。2、虚开发票冲减收入2、虚开发票冲减收入近年来,虚开发票现象屡见不鲜,甚至成为某些高净值人士冲减收入、提高成本、抵免
66、税收的手段之一。虚开发票冲减收入以减少纳税不仅属于偷税行为,虚开发票行为本身还可能构成虚开违法甚至犯罪,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3、通过税率较低的员工、近亲属(友)代领薪酬3、通过税率较低的员工、近亲属(友)代领薪酬由于实际控制人、高管等薪酬水平较高,为少缴纳个人所得税,往往采取通过税率较低的员工代领薪酬,再向其转账支付的方式,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这种行为一经查实,应当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并补缴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4、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发放业务提成和奖金4、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发放业务提成和奖金实践中,部分单位存在以报销费用的方式向单位员工发放业务提成、奖金的行为,因以上费用没有合并在工资薪金中,
67、单位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单位会被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四)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常见的涉税争议(四)不动产司法拍卖中常见的涉税争议网络司法拍卖以低价、便捷受到欢迎,但在网络司法拍卖中也同样存在税收风险。司法拍卖转让公告或者转让合同中通常会出现“转让或者过户过程中产生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方承担”的条款,目前已有许多买受方因对缴纳税款的错误预期,与卖方或者税务机关产生税务纠纷,导致自身陷入长期的诉讼纠纷中,耗费财力物力。其中,这一问题在不动产拍卖中的税费承担争议最为突出。这也是因为不动产转让通常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多个税
68、种,综合税负相对其他财产转让更加繁重。第 27 页 共 34 页买受人在对不动产进行竞拍时,往往对税费的承担方式和金额缺乏明确的认知和估计,以致在办理过户时才感觉自己承担的本应由卖方缴纳的税费过于繁重,哪怕想要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促使税务局向法定的纳税义务人(即卖方)征收税款,法院的判决也不那么尽如人意。并且,由于买方为卖方承担税费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仍为出卖人,而税前扣除必须有合法合规的凭证,导致买方替卖方承担的税费无法实现税前扣除,徒增买方的经济负担。目前,房地产司法拍卖中主要涉及的争议焦点:1、拍卖规则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1、拍卖规则拍卖成交确认书是否属于合同的组成部分拍卖
69、规则是构成拍卖制度的基本单位,是各种拍卖制度安排的具体表现形式。拍卖成交确认书是指在拍卖活动中,竞买人提出最高应价后,拍卖师击槌确认,此时拍卖即成交,对这种成交,应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对于拍卖规则等类似文书是否属于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一部分实务中虽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司法实践中观点具有一定的偏向性,即认为这些文书共同组成合同内容。2、税费转嫁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2、税费转嫁条款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税费转嫁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司法拍卖中的一大争议点。但司法实践通常认为,当事人对税费承担的约定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该约定与“拍卖财产相关税种的纳税人仍为法定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并不
70、矛盾,虽然纳税主体为转让人,但并不排斥相关税费可由受让人承担。3、对拍卖规则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中“过户时产生的一切费用”的理解存在争议3、对拍卖规则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中“过户时产生的一切费用”的理解存在争议在司法拍卖中,一般拍卖规则或拍卖成交确认书中都会有载明“过户时所产生的一切税、费、金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缴纳”,“过户时产生的一切费用”作何解释,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2022)最高法民再 59 号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拍卖中,与权属变更登记无关的税费不属于拍卖公告中需买受人承担的全部税费范围,应由出卖人承担。对受让方而言,一般对“过户”不作“交易”理解,其仅就过户时产生的税费负第 28 页 共 3
71、4 页担即可,无需承担额外税收负担。4、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税负承担问题4、司法拍卖流拍后,“以物抵债”税负承担问题网络拍卖一共可以进行两次,在第二次拍卖流拍后,执行法院会向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询问是否接受以物抵债,若不接受,人民法院可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平台变卖。执行程序中,若执行标的两次流拍,执行申请人可以选择“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债务,执行标的是不动产时,除非债权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存在特殊约定,办理过户时的税费和相关手续费用依照以出让方式过户不动产缴纳税费的法律规定,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部分。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及法官对于税费承担具体方式的认定存在不一致的观点,部分法院在司法
72、裁判中甚至根本不对税费的承担方式予以确定。5、承担税款一方缴纳的税款的税前列支问题5、承担税款一方缴纳的税款的税前列支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部分地方税务机关认为,竞买人替被执行人承担的相关税费本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该部分税费不符合“与取得收入有关”“合理”,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再者因拍卖公告中的税费承担条款并未改变纳税义务人,即使竞买人承担了原本应该由被执行人应承担的相关税费。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其他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仍
73、是被执行人。综合以上两大因素,竞买方承担相关税费后,可能存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列支的风险。四、高净值人士境外税务风险分析(一)离岸公司、账户收入递延纳税风险四、高净值人士境外税务风险分析(一)离岸公司、账户收入递延纳税风险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股东通过在境外避税港设立公司等形式,将境内收入留存于海外,避第 29 页 共 34 页免因中国居民身份而就全球所得向中国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
74、务。在该国际避税问题上,此前由于国家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国际税收信息差较大,难以有效规避,因此利用境外企业长期不分配利润进行避税较为盛行。一方面,如果个人在境外成立了一个空壳离岸公司而该公司又没有任何经营实质,那么“受控外国企业”规则无疑会给这类架构带来巨大的影响,但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国际反避税经验的丰富以及税收情报的交换,弥补了该领域的“真空”。根据公开信息检索,近年来多家上市公司因长期未分配利润而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更有甚者已经受到税务稽查,造成了公司市值波动。另一方面,海外信托架构的搭建依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税务优化、隔绝风险的作用。如果规划得当,信托下设的境外控股公司不一定会
75、被认定为个人所得税法下的“受控外国企业”,从而可以递延留存在离岸公司中的利润被视同分配的现时纳税义务。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在海外设立信托并将资产放入信托(即财产转让)的过程中,如果拟放入信托的财产是非增值性财产,那么自然人对外赠予现金的行为不会产生转让环节的税负。但如果拟放入信托的财产是增值性财产,如境外公司股权,则需谨慎判断该行为是否会被视为设立人按照公允价值对财产进行了一次转让,是否会有转让阶段的税务成本。(二)境外信息数据交换的反避税风险(二)境外信息数据交换的反避税风险2014 年 7 月,OECD 在 G20 委托及核准下发布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其中的统一申报标准(以下简
76、称“CRS”)规定了金融机构收集和报送外国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的相关要求和程序。2017 年 5 月,我国参照 CRS 内容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旨在促进国际税收合作提升跨境涉税信息的透明度,与他国进行个人和企业账户信息交换。2018 年 9 月首次对外交换信息。截至 2023 年 3 月,我国已与巴哈马、英属维尔京、百慕大等一百多个国家签署了税收情报交换的协定。高净值人士利用避税地注册离岸空壳公司及利用境外金融产品避税的可行性日渐降低。虽然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发生通过 CRS 信息交换对个人进行反避税的案例,当高净值个人在境外有开立银行账户且收到境外银行向个人询问有
77、关税务居民身份的情况时,高净第 30 页 共 34 页值个人应当如实申报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免因虚假陈述而引发不利的法律后果。尤其在高净值个人因在境外有身份或长期在境外工作而构成双重税务居民的情况下,更应当慎重对待询问。(三)利用外籍身份避税的风险(三)利用外籍身份避税的风险利用外籍身份避税的形式多种多样,且由于涉及税收管辖权,税务机关开展调查尤为困难。从表现形式上看,大致有以下四种常见情形:一是成为不同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法根据住所、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等标准确定非居民纳税人,并给其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从而为其避税留下了较大空间。二是取得特定的民事身份。即利用具有特定民事
78、身份的纳税人之间开展经济活动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降低税负。三是在自然人和企业间切换身份。利用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得与个人综合所得之间的税负差异,争取适用较低的税率。四是利用特定的组织形式,享受税收优惠。不过,随着税收情报交换机制和国际税收协定的完善,利用外籍身份避税的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目前,我国已与 111 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 105 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生效;同时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签署了税收安排且均已生效,再加上我国税务机关利用逐步完善的税收大数据系统,能够有效监控存疑交易,并通过国际间情报交换和数据分析开展反避税调查,利用外籍身份实现税收规避的路径将更
79、为困难。五、2024 年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建议(一)通过定期税务健康检查、自查等方式控制税务风险五、2024 年高净值人士税务合规建议(一)通过定期税务健康检查、自查等方式控制税务风险如前所述,许多高净值人士利用收入种类复杂、来源多样,区域广泛等特点,进行逃税、避税。按照税收法治的要求,纳税人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申报并合规纳税,不能违反税法规定逃避税款征收。但在税收实践中,一些纳税人为了获得更多的实际收入,往往采取一些税务筹划的安排来减少税收的缴纳。客观地讲,相关筹划只要存在合理的商业逻辑,具有交易上的客观真实性,税务机关原则上也不会“一刀切”地将其作为偷逃税行为来处理。第 31 页 共 34
80、页但是,忽略存在合理商业目的的基本前提,在没有真实业务交易基础上进行“过度”筹划,就超越了税法上的合理界限,会被税务机关判定和归类为税收违法行为。以转换收入性质的行为为例,对于个人提供劳务或服务,但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取得并归集的收入,不应一概仅以转换收入性质为由定性偷税,而应关注实施转换行为时收入是否已经实际发生、企业是否存在实际经营以及业务双方实际商业目的。如前所述,纳税人以企业名义对外招揽业务,开展经营活动,企业不是“空壳企业”的,应当认定其存在实质性经营,纳税人以此模式开展业务符合税法规定,不应对其进行纳税调整。具体而言,企业是否构成实质性经营,应当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去判断:1、生产经营:
81、企业是否具有实际的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具有生产经营、财务、人事等相关的决策、执行的程序和条件。2、人员:企业职工是否存在实际工作,工资薪金是否通过企业开立的银行账户发放。3、财务:企业是否存在独立核算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表等档案资料,是否有专门进行主营业务结算的银行账户。4、资产:企业名下是否有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持有的必要资产。再者,在个人独资企业存在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在业务实际开展前与交易对方达成合意,出于合理商业目的,将提供劳务或服务的一方由自然人变更为企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确认企业向交易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交易事实,不宜再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从纳税人
82、的角度来看,为了防范、及时发现、消除潜在税务风险,可以选择通过第三方机构税务健康检查、高净值个人或其控制的独资合伙企业自查等方式,把控税务风险。(二)合规、及时纳税申报(二)合规、及时纳税申报2018 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纳税申报的主要责任人从原来的以雇主(扣缴义务人)为核心转变为以纳税人为核心,这主要体现在年终汇算清缴制度的全面推开。虽然对于一般职工来说,雇主依旧是税务机关委托代扣代缴的核心,第 32 页 共 34 页但是对于高净值个人来说,特别是收入来源广泛、多样的情况下,无法仅依赖雇主进行代扣代缴,纳税人本人依然负有汇算清缴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高净值个人需要全面地对自己在一个年度内取
83、得的各类所得在次年的申报期内进行检查与核实,如实进行申报。尤其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境外收入,由于该项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需要自行在申报期完成境外收入的申报。(三)规范的个人纳税信用管理(三)规范的个人纳税信用管理在 2018 年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开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后,个人的信用也逐渐进入税务机关的监控管理。在办理相关事项时,高净值个人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在点滴间积累自身的纳税信用:1、事前关注信用承诺1、事前关注信用承诺税务部门已在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等表单中设立了信用承诺书,提示纳税人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信用承诺
84、的履行情况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2、事中注重诚实守信2、事中注重诚实守信税务部门将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报送记录、违反信用承诺和违法违规行为记录为重点,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守信原则,存在偷税、骗税、骗抵、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失信行为的当事人,税务部门将列入重点关注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于情节严重、达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标准的,税务部门将列为严重失信当事人,依法对外公示,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推送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3、事后关注合法权益3、事后关注合法权益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信用记录有异议时,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将及时回复并反
85、馈结果。与此同时,税务部门将为纳税人提供信用修复渠道,鼓励自然人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开展信用修复。4、高净值人士应更加关注4、高净值人士应更加关注相较于收入来源单一的自然人纳税人,高净值人士的收入组成和资产第 33 页 共 34 页分布更具多样性,税务情况相对复杂。被税务机关列为严重失信的当事人,可能面临限制出境、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约束和惩罚措施。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如果因纳税诚信问题被处罚,将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信誉。(四)妥善应对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四)妥善应对税务稽查、反避税调查面对税
86、务机关稽查或反避税调查,除了需要根据行政复议等程序性规定,维护自身的程序性权利,还可以从多个角度考虑以维护核心的实体性权利:1、收入或资产投资交易的目的与实质。如交易是否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还是仅仅以逃避或延迟缴纳税款为目的。2、滞纳金的计算。如果纳税人需要为其税收筹划的后果承担补缴税款的义务或者被进行纳税调整,那么是否需要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日与截止日如何确定?3、行政处罚的确认。如果纳税人需要为其税收筹划的后果承担补缴税款的义务或者被进行纳税调整,那么是否应受行政处罚?能否争取更有利的罚款幅度?鉴于上述纳税争议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高净值人士可以聘请专业税务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五)专业的涉税
87、刑事风险应对(五)专业的涉税刑事风险应对从实务角度来看,高净值个人面临的涉税刑事风险集中体现在逃税罪的责任追究上。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逃税罪具体适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五个方面:一是逃税案件以行政处罚作为前置程序;二是逃税行为需符合逃税罪的犯罪构成;三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四是行为人超过了税务机关的规定期限而不接受处理、处罚时,司法第 34 页 共 34 页机关才能追究刑事责任;五是行为人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
88、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再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逃税罪阻却事由。当然,纳税人接受行政处罚后,并不意味着其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的灭失。对于还只是初犯的情况下,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追缴通知的时候,一定要先积极采取措施,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避免被追究刑事责任。在这之后,再结合自身情况考虑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辩护:1、未实施逃税行为。如行为人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但并未逃税的,不成立逃税罪。2、不存在主观故意。如若纳税单位或者个人因过失漏缴或少缴税款的,如因工作
89、粗心大意,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等,则不应直接认定为存在主观故意。3、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逃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以下任一法定结果才能成立:(1)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 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滞纳金或不接受行政处罚;(2)5 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 2 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5 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种应纳税款 10%以上;(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如果行为人不符合上述三项中的任何一项,则不构成逃税罪。(4)主动坦白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可免除刑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