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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若本公司决定采取公司回购股份方式稳定股价,本公司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须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本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本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按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
2、金额不高于回购股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在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回购计划。但公司任意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超过前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3、措施。本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本人增持发行人股
4、份的价格不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个会计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90%。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后,发行人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但本人任意十二个月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超过前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本人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措施。在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过程中,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则应继续实施上述股份增持计划。本人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发行人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依法履行内部审议批准,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审批手续;在获得上述所有应获得批准后的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发行人;发行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在发行人披露本人增持发行人股份计划的 3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增持发行人股份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