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对钢铁产能置换比例要求 原图定位 2021 年 6 月 1日起,工信部印发的新版《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开始实行。办法指出,建设炼铁、炼钢产能均须分别实施产能置换,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严禁增加钢铁产能总量。同时为了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对完成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给予置换比例优惠。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置换比例不低于 1.5:1,其他地区置换比例不低于 1.25:1。对完成实质性兼并重组后取得的合规产能用于项目建设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置换比例可以不低于1.25:1,其他地区的置换可以不低于 1.1:1(置换比例指退出产能与建设产能之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