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表3TLAC杠杆率要求更高(%) 原图定位 监管维度也在进一步丰富,金融稳定理事会针对 G-SIBs还设有总损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 Absorbing Capacity,TLAC)要求,相较巴塞尔协议更为严格。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显示出大型金融机构的全球性影响力,为了保证 G-SIBs 在进入处置程序时能够有足够的资本与合格的债务工具进行缓冲从而维持运营,同时避免出现危及全球金融市场或者需要动用大量财政资金挽救,2015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出台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条款》(即 TLAC框架),并获得G20的批准。实质上,相较于巴塞尔协议Ⅲ,TLAC框架对G-SIBs提出了更高的资本监管要求。首先,FSB要求在G-SIBs进入处置程序前,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缓冲必须可用,故 G-SIBs应在最低 TLAC要求的基础上,需要同时满足资本缓冲要求(包括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具体来看,对于符合条件的发展中国家市场,TLAC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自 2025年起不得低于 16%,TLAC杠杆率自 2025年起不得低于 6%,考虑资本缓冲,经我们测算 TLAC框架下资本要求比巴塞尔协议Ⅲ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高出8个百分点,TLAC杠杆率要求高出3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