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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22-202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2024 年 1 月编辑委员会编委会:编写组:主编:蔡晨风、廖永安副 主 编:蒋惠岭编委:(以姓氏笔划为序)马浩、王芳、司艳丽、刘敬东、沈四宝、陈福勇、段明、姚俊逸、温先涛、熊飞执行编委:姚俊逸段明、杨雯婷、黄艳好、袁睿、赵毅宇、龙乙方、江和平、林海红、袁群、杨衡宇、常芸、李静茵、訾培玉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作为国际社会广泛认可的商事争端解决方式,商事调解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世界银行 2023 年启动的新一轮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商事
2、调解的发展水平是重要评价指标之一。特别是 2018 年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诞生,标志着“调解全球化”的到来。全球很多国家和地区均致力于完善本国的商事调解法律和制度,积极推动商事调解的发展,着力提高自身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的吸引力、竞争力和影响力。在全球商事调解发展浪潮的推动下,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也呈现出欣欣向荣之景。商事调解的组织数量日益增多,商事调解员队伍不断壮大,商事调解的社会影响逐步提升,商事调解的文化日渐浓郁。但是,目前我国商事调解的实际发展现状究竟如何,商事调解的组织、人员及业务数量如何,目前并没有权威、统一的数据报告。为了回应这一现实问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决定开展中国商事
3、调解年度报告课题研究,并委托湘潭大学承担课题研究。湘潭大学以廖永安教授牵头组成课题组开展具体调研与报告编写。本报告希望精准呈现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全貌,促进商事调解文化理念的传播,提高商事调解的社会知晓度和市场接受度,进而推动我国商事调解的有序发展。具体而言,本报告希望实现以下目标:第一,摸清底数,呈现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全貌。我们希望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能够对全国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进行精准统计,摸清商事调解的组织数量、人员数量、业务数量等,从而为商事调解发展的改革决策部门提供有益参考。第二,搭建平台,推动形成商事调解的发展共识。目前,商事调解的发展中还有许多问题没有形成共识。比如,商事调解的定义、
4、商事调解的立法模式、商事调解的准入门槛、商事调解的职业伦理、商事调解与其他调解的关系等问题,还有待深入讨论。因此,本报告希望能够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吸引学术界与实务界共同参与商事调解核心议题的讨论,进而推动形成商事调解发展共识。第三,推动立法,为商事调解立法做好理论准备。商事调解立法是目前学术界与实务界广泛关注的议题。报告运用实证研究与理论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着重探讨商事调解立法研究前言4中的核心议题。通过深入分析当前商事调解发展的实际情况,剖析商事调解发展面临的痛点难点,介绍全球各国商事调解发展经验,为我国商事调解立法做好充分的知识准备和实证 素材。第四,加强传播,提高商事调解的市场认可度。商事
5、调解文化不够浓厚,市场的知晓度、认可度、接受度不高,是当前商事调解发展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观念的更新非常重要。因此,希望通过编写和发布年度报告的形式,加快商事调解理念和文化的传播,提高商事调解在纠纷解决服务市场的认可度和影响力,从而让更多的商事主体、让越来越多的人知道商事调解、认可商事调解、信任商事调解、运用商事调解。自报告编写工作启动以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与湘潭大学课题组密切合作、协同攻关,组织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仲裁委员会等单位的专家学者举行开题研讨会,着力优化报告编写方案;其后组成调研团队,先后赴北京、上海、深圳、杭州、武汉、南宁、珠海、哈尔滨、香
6、港、澳门等地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研,与当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法院、调解组织、调解协会、律师协会、公司企业等深入开展座谈交流和问卷调查,充分听取各类主体对商事调解的看法,并收集了许多详实的数据和鲜活的素材,从而为报告的撰写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经过半年的调研论证及探索实践,课题组数易其稿,形成了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份报告。在报告编写过程中,我们有幸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等部门的倾心指导和鼎力支持。与此同时,上海市司法局、深圳市司法局、武汉市司法局、哈尔滨市司法局等司法行政机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审判机关,WIPO 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上海经贸商事调解
7、中心、上海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等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为报告的撰写提供了许多具体的帮助和支持,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实践充分证明,调解是应对“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风险挑战的有效方式。当下,“调解优先”日渐成为国内国际纠纷解决的基本共识,因此调解思维也应成为法律人的必备思维,调解知识也应成为人民群众的寻常学问。商事调解作为一项新兴事物,其发展可谓是欣欣向荣,但也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和挑战。我们编写这本年度报告的初心,就是为了点滴记录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历程,凝聚更多力量共同推动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进程。我们期望并相信,在各界同仁的关心、支持和积极参与下,中国商事调解将迎来更加光明的前景。目录目录Con
8、tents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 1一、中国商事调解的总体概况 1(一)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演变 1(二)中国商事调解法律规范的总体情况 4(三)中国商事调解的理论研究动态 9二、中国商事调解的年度进展(2022-2023)17(一)中国商事调解法律规范的年度进展(2022-2023)17(二)中国商事调解的基本概况(2022-2023)22(三)中国商事调解的地方进展(2022-2023)32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36一、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36(一)国际商事调解的总体进展36(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事调解机制探索45(三)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新趋势50二、“
9、一带一路”中的国际商事调解54(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54(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困难挑战56(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未来展望57三、国际商事调解的典型案例及分析59(一)国际商事调解典型案例分析59(二)国际商事调解典型案例的启示68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71一、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与启示71(一)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基本现状71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二)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创新举措77(三)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启示80二、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与启示81(一)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基本现状81(二)上海商事调解
10、发展的创新举措86(三)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启示88三、香港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与启示90(一)香港商事调解发展的基本现状90(二)香港商事调解发展的创新举措 104(三)香港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启示 110第四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中的关键问题及其展开 114一、商事调解组织发展中的问题 114(一)调解组织的组织形式相对单一 114(二)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有待明确 116(三)调解组织的监管机制有待健全 120(四)调解组织的内部治理有待加强 123二、商事调解的职业化中的问题 125(一)职业准入:未兼顾多样性与一致性 126(二)职业训练:供给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128(三)职业保障:理想与现
11、实之间的差距 130三、商事调解的市场化 132(一)商事调解市场化及其要素 132(二)商事调解市场化中的供给 135(三)商事调解市场化中的需求 137(四)商事调解市场化中的价格 139四、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中的问题 140(一)部分商事调解协议难以进行司法确认 141(二)驳回司法确认申请的依据和理由不足 142(三)调解员专业性不足影响司法确认效能 143(四)实质审与商事调解的本质特征不适配 144目录(五)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尚存障碍 146五、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与衔接的模式与问题 147(一)我国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与衔接的实践模式 148(二)仲调衔接的相关规则不完善 15
12、0(三)仲调衔接中调解员的中立性挑战 151(四)仲调衔接中调解协议的规范性不足 151(五)仲调结合实体错误救济机制不完善 152六、商事调解的立法问题 152(一)商事调解立法的基本范畴 153(二)商事调解立法的模式选择 155(三)商事调解立法的内部结构 160(四)商事调解立法的内容安排 162第五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未来展望 164一、商事调解组织发展路径与对策 164(一)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多元化发展 164(二)明确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条件 165(三)将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 165(四)建立更为完善的内部治理规则 166二、商事调解职业化发展路径与对策 166(一)完善商事调
13、解职业准入标准 167(二)建立商事调解职业培训体系 168(三)构建统一的职业伦理准则 168三、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路径与对策 169(一)完善商事调解市场化的整体设计 169(二)提升商事调解的服务品质 170(三)激活商事调解的市场需求 171(四)优化商事调解的收费制度 172四、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规则完善 172(一)优化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规则 172(二)完善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审查方式 173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三)与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接的路径 175五、商事仲裁与调解结合的完善路径 178(一)细化仲调结合的衔接规则 178(二)强化当事人意思自治和选择权 178(
14、三)加强对调解协议的审查与执行 179(四)加强仲调结合组织建设与人才培养 179六、商事调解立法的策略与构想 180(一)“三步走”的商事调解立法策略 181(二)商事调解立法中的“五个结合”182附录 1:商事调解发展大事记 185附录 2:全国登记设立的商事调解组织名录 199附录 3: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地方/行业调解中心分布情况 218附录 4:鸣谢单位 2211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作为一项新兴的纠纷解决方式,商事调解在高效化解商事纠纷、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社会治理中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尤其是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
15、议公约(下文简称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极大地促进了商事调解在全球各国的发展。作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首批签约方,加快推动国内商事调解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因而,系统地梳理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对于准确把握我国商事调解发展现状和实践痛点,推进商事调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中国商事调解的总体概况(一)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演变通过观察我国的商事调解实践可以发现,商事调解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稳定并且将长期存在。自近代以来,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主要经历了以下阶段:第一,清末民初,商事调解应运而生。中国自然经济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变得支离破碎,中国被迫卷入世界贸易市场。为了应对经
16、济结构的转变,近代工商业发展,商事纠纷随之迭起。在此境遇下,商事调解应运而生,并取得显著成效。近代商事调解以商会为主体,商事习惯及惯例为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其在近代商事纠纷解决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902 年,中国第一个民间商会上海商业会议公所成立,其章程中关于商事调解的规定为商事调解机制的形成奠定了现实基础。上海商业会议公所第一次核定章程六条第六条“追逋负”中强调要发挥商会调处商事纠纷的积极作用:“商务中最要省钱债一事,而地方有司往往视为细故。虽经控告,无非延宕了事,以致奸商刁侩目无法纪,有故意倒闭潜逃等事。本公所有关商务大局者,不能不秉公与闻,以陈积弊。如有亏负倒欠等案事,可曲谅其短,即邀集
17、商董会议了结,固可省事息争。万一奸滑之徒,难以理喻,立即详请商宪严饬地方官按律惩办,以儆效尤。”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复旦大学历史系编:上海总商会组织史资料汇编(上),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50 页。2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第二,改革开放初期,商事调解主要以国际(涉外)商事调解的形式存在。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在进行商事调解实践。1987 年,由外交部、外经贸部(现商务部)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报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涉外商事调解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原名北京调解中心,自 2000 年起启用现名,下文简称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成立,是以调解的方式
18、,解决中外当事人商事、海事等争议的常设调解机构。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经过 30 多年的发展,截至 2023 年 6 月,已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一些重要城市设立地方/行业调解中心共 65 家,在国际上与 22 个国家和地区的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了联合调解机制,形成了庞大的调解网络。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查明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尊重合同规定,依据法律,参照国际惯例,结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调解工作,以促成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力争最后达到双赢的效果,维护双方的持久合作和长远利益。第三,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逐步呈现多元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国内
19、商事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国际化程度日益提高,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和运行,特别是在国家法律规制的前提下,推动商事调解的发展已经成为司法改革认同的主流话语,并已开始进入探索和实践层面。这一阶段国内商事调解的正当性和法律地位不断提高,应用范围和功能不断扩大,发展格局和形式也逐步多样化。具体而言,一是商事调解的法律地位日益提高。“一带一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国东盟自贸区建设,四川、辽宁、重庆、广东等自由贸易区建设的总体方案中均强调建立商事调解机制。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提出积极培育并完善诉讼、仲裁、调解有机衔接的争端解决服
20、务保障机制;中共中央、国务院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提出“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粤港澳经济贸易提供仲裁及调解服务”等倡议。二是商事调解组织的多样化,出现了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北京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简介,参见调解中心官网,https:/adr.ccpit.org/articles/25,2023 年 8 月 1 日访问。参见杨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商事调解及改革空间,载人民法院报2016 年 7 月10 日,第 2 版。3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
21、会等一批专业化、职业化的商事调解机构。三是商事调解在不同类型的商事纠纷中的运用日益广泛,涉及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破产、保险、海事等众多领域。如证券期货行业在纠纷解决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建立了由投服中心、行业协会调解、中国证监会行政投诉等构成的多元化体系,并已初见成效。第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特别是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生效以来,我国商事调解法治化的进程加快。主要依据如下:一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规范性文件。2018 年,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意见规定了具备条件、在国际上享有良好声誉的国内调解机构开展商事调解,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参与商事调解,商事调解协议书可经司法确认获得强
22、制执行力。2019 年,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完善律师调解和商事调解制度”。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以及全国工商联、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等全国性人民团体制定或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先后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全国工商联、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确定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及调解机构的
23、通知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 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从不同的层次认可并倡导了商事调解,同时规定了商事调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等。三是地方性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立法。2015 年开始,厦门经济特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条例山东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黑龙江省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安徽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条例等多元化纠纷解决地方立法,对商事调解的组织类型、案件范围、收费问题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四是民间组织的商事调解规则。具有代表性的有: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
24、参见范愉: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证券业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载投资者2018 年第 2 期,第 28 页。4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心调解规则“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等。(二)中国商事调解法律规范的总体情况我国现已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监察法规、军事法规、政策文件、团体规定、行业规定等构成的规范体系。笔者以“商事调解”为关键词,以“中央法律规范”为检索范围,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进行检索,得到相关规范性文件 40 部,其中国务院政策文件 5 部,中央部委政策文件 14 部,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 21 部。如下表所示。表 1-1使用商事调解的规范性文
25、件规范类型使用商事调解的规范数量国务院政策文件5 部中央部委政策文件14 部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21 部总计40 部1.政策文件中的商事调解如下表所示,使用商事调解政策文件主要是国务院印发的关于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这些政策文件对于商事调解的规定大体一致,出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中的“优化法治环境”部分,商事调解被看作优化法治环境、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制度。如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规定:“建立健全国际仲裁、商事调解机制。”此处的商事调解与“国际”一词连接,是指与国际仲裁对应的国际商事调解。从中央部委的政策文件看,商事调解主要是用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
26、域守信典型企业、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的一种促进外贸投资支持的联合激励措施,这一激励方式主要由贸促会实施。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第 49 条规定:在国际工程承建、投资和运维等方面,优先提供法律顾问、商事调解、经贸和海事仲数据来源:北大法宝,http:/,检索时间为 2023 年 9 月 1 日。5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裁等咨询和支持。还有部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功能是促进行业内商事调解的使用。如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
27、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根据当事人需求,按照市场化方式,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纠纷商事调解。表 1-2使用商事调解的政策文件类型名称发布时间国务院政策文件1.国务院关于印发 6 个新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16 号)2019.08.022.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0 号)2017.03.153.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5 号)2017.03.154.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9 号)2017.03.155.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
28、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8 号)2015.04.08中央部委政策文件1.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2020.06.0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9.07.103.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提升司法效能的意见的通知(中政委201926 号)2019.03.15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2018.065.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全联厅发 2
29、02212 号)2022.03.106.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司法部关于推进商会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8.03.277.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2341 号)2023.02.178.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27 号)2021.10.229.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等关于对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77 号)2018.02.286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中的商事调解从下表中所列使
30、用商事调解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来看,商事调解的使用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将商事调解与“国际”一词连接,形成国际商事调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12 条规定:国际商事法庭在受理案件后七日内,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成员或者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第 17 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同意由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进行审前调解的,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名单中共同选择调解机构。第二,将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等并列使用。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第 1 条规定:特邀调解是指人民法
31、院吸纳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调解组织或者个人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者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立案前委派或者立案后委托依法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调解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指出: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类型名称发布时间中央部委政策文件10.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民政部等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 号
32、)2018.02.1111.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等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 号)2017.12.2512.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05 号)2017.09.3013.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等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 号)2016.10.191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指导意见的通知(贸促办201444 号)2014.09.227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
33、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也规定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可以申请加入家事调解委员会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第 10 条规定行政争议的解决需以相关民事纠纷解决为基础的,可以引导起诉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裁决、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等程序,依法先行解决相关民事纠纷。可见,商事调解组织也可进行家事案件、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表 1-3使用商事调解的司法解释与司法文件类型名称发布时间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1 号)2018.06.272.
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 号)2016.06.28司法解释性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法发20223 号)2022.01.1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法发 20221 号)2022.01.10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新时代推动中部地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34 号)2021.12.23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争议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36 号)2021.12.2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
35、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11 号)2021.03.2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11 号)2021.01.08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法发202039 号)2020.11.048.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服务保障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发202037 号)2020.09.25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2 号)2020.07.1010.
3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 号)2020.02.108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总体而言,使用商事调解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以下特征:一是从数量上看,使用商事调解的法律规范的总体数量较少,且存在不平衡性。二是从位阶上看,使用商事调解的法律规范的位阶较低。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没有直接出现商事调解。商事调解主要出现在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等中。三是从时间上看,最早使用商事调解的法律规范是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近年来,使用商事调解的规范性文件数量呈现快速类型名称发布时间司法解释性文件1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
37、厅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程序规则(试行)的通知(法办发201813 号)2018.11.21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 号)2018.07.1813.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法201869 号)2018.03.08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614 号)2016.06.2815.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在部分法院开展在线调解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法办2016184 号)2016.12.0116.最高人民法院关
38、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 号)2016.09.12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东莞市浩庆纸业有限公司等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一案请示的复函(2015民四他字第 35 号)2015.10.09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9 号)2015.06.16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 号)2015.02.042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扩大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通知2012.04
39、.102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5 号)2009.07.249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增长的趋势。可以看出,商事调解已经逐步受到中央部门的认可与重视。四是从内容上看,使用商事调解的规范性文件分别将商事调解看作两种不同的调解制度:基于纠纷类型分类的调解制度与基于调解主体分类的调解制度。基于纠纷类型分类下的商事调解在法律规范中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与“国际”连用,与国际商事仲裁一样,被看作一种针对商事纠纷的调解制度;另一种是被看作人民调解的一部分,主要是针对商事纠纷进行的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基于调
40、解主体分类下的商事调解通常与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以调解主体分类的调解类型并列。五是从功能上看,现行法律规范对商事调解主要采用“促进型”的功能定位,是对商事调解在利用上的鼓励与提倡,而较少出现对商事调解的运行进行规范。(三)中国商事调解的理论研究动态商事调解作为一项解纷制度,在我国最早的实践为 20 世纪 80 年代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运用调解手段解决国际贸易纠纷。1980 年代初至 2000 年代初,我国在调解的法律和制度方面进行基础性的构建。在此期间我国明确了将调解作为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在立法中也明确了调解的地位和作用。与此同时,在我国商事调解理论研究中,主要关注于商事调解的基本概
41、念与涉外商事调解。2000 年代中期至2010 年代,我国建立了一批专门的调解机构,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这些机构也在商事领域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在此时期,由于欧盟于 2008 年发布了关于民商事调解的 2008/52/EC 指令,且我国最高法于 2009 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在其中提出要完善诉讼与商事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促进商事调解发展。因此这一时期,理论研究成果大量出现于 2008 至 2010 年间,且主要关注于 ADR、商事调解机制构建、外国商事调解机制与立法研究方向。2010 年代中期至 2018 年,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
42、来,商事调解在非诉讼纠纷解决领域、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此阶段,我国商事调解理论研究与实际结合更加紧密,关于我国和域外商事调解机制、我国自贸区商事调解运用以及具体商事调解案例均有不少研究成果。随着我国于 2019 年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许多研究关注于新加坡调解公约与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构建与对接,在涉及商事调解理论方面的研究也有显著增多。具体而言,在知网中以“商事调解”为关键词对学术期刊内容进行主题检索,2018 年以来发表的文献总数超过了全期总数的一半,共 180 篇,其中近半数10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主题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相关。就近年来商事调解理论研究的具体内容,主要集中在
43、以下几方面:1.商事调解立法研究就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商事调解立法研究来看,杜军认为,实践中,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国际商事争议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新加坡调解公约设置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机制,赋能协议的跨境执行。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体系构建中要注重公约对商事调解机制的影响力和引领力,要通过制定专门的商事调解法律和完善民事诉讼法调解执行机制来促进科学合理的商事调解机制精细化落地;段明认为,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将对国内商事调解的发展产生积极意义,但同时也将对国内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带来冲击和挑战,先“行政法规”再“一般法律”的商事调解立法策略不仅契合当前国内的立法实际,而且能够更为
44、顺利地实现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对接;赵毅宇认为,现有关于商事调解立法理由的研究,大多数是基于回应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冲击展开的,其从商事调解立法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三方面对商事调解立法进行了体系化论证;段明认为,我国应在正式批准公约之前,从制定商事调解法律、激活商事调解市场、健全协议执行机制等方面做出回应,以此保证新加坡调解公约的精准落地;王宇石认为,为了促使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与新加坡调解公约接轨,一方面需要推进专门的商事调解立法,另一方面也需要积极开展商事调解基础设施建设,形成高水平的国际商事调解制度,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可作为进行商事调解制度优化试点的选择平台;唐琼琼认为,由于我国商事调解存
45、在基本法缺位、调解员认证机制缺失以及调解员职业守则统一化、国际化程度不足等制度性问题,参见杜军:我国国际商事调解法治化的思考,载法律适用2021 年第 1 期,第 150-156 页。参见段明: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中国商事调解的立法选择,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年第 2 期,第 17-30 页。参见赵毅宇:中国商事调解立法理由的体系化展开,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23 年第 2 期,第 49-59 页。参见段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冲击与中国商事调解的回应,载商业研究2020 年第8 期,第 129-137 页。参见王宇石:我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调解制度的优化与创新以 新加坡公约 为背景,载求索2022
46、年第 5 期,第 170-178 页。11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背景下,我国应当制定一部商事调解基本法,对可调解事项、调解的保密性、和解协议的执行、调解员认证机制等内容进行规范,促进商事调解的发展;熊浩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国内法化问题,不单纯是一个规则配适与制度衔接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特定文化语境下调解模式之辨异与汇通的问题,需要通过扎根中国纠纷解决的社会、文化语境,不盲从西方的调解范式,基于中国的主体视域,对该公约落地之价值主张进行研判,对不同调解模式的文化偏好进行归旨,从而在有机的衡平中,设计和建构与中国语境相契合、与该公约要求相融通的商事调解立法的
47、基本定位与具体内容。关于新加坡调解公约下的商事调解立法研究,研究者们一致认为批准该公约对国内商事调解领域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他们也普遍认为这一举措将对国内商事调解法律制度带来挑战和冲击。因此,研究者们提出了一系列建议,以确保公约的顺利实施,包括制定商事调解法律,激活商事调解市场,建立协议执行机制,规范调解程序,确保调解的保密性,以及适度的司法监督等,其还强调了考虑中国文化和社会背景的重要性,以确保商事调解立法适应中国的实际情况。在新加坡调解公约之外,廖永安从克服人民调解法的不足、提升非诉调解的法律地位、促进现代调解规范化、顺应全球调解发展趋势等方面分析,我国制定统一“调解法”具有必要性,且在制
48、定“调解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内容框架上进行了相关研究;陈洁认为,应以尊重商事调解高度自治性的价值本位为构建的指导思想,并借鉴发展相对成熟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制度构建的经验,从立法到具体的审查制度、报核制度、案外第三人救济制度、保全制度等的设计,对我国国际和解协议的准予救济制度作出系统性的构建;廖永安、王聪提出,由于人民调解的泛化现象,导致新型调解组织的法律定位模糊不清,参见唐琼琼: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载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年第 4 期,第 116-129 页。参见熊浩:语境论视野下的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中国商事调解立法:以调解模式为中心
49、,载法学家2022 年第 6 期,第 191 页。参见廖永安:关于我国统一“调解法”制定中的几个问题,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0 年第 2 期,第 32-52 页。参见陈洁:我国国际和解协议准予救济制度的构建以 新加坡调解公约 的签署为契机,载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 年第 2 期,第 92-101 页。12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使调解立法滞后于调解实践。为使现代调解精神与民商事法律鼓励交易的精神内涵契合,为促进商事调解等其他调解的共同发展,需要必须重塑我国社会调解体系,制定统一的社会调解法,使人民调解和其他新型调解方式根据各自法律定位,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形成多元并存、功能区分、程序
50、衔接的调解体系;高奇针对国际和解协议在我国的跨境执行机制,建议对司法监督双轨制、国际化因素、司法审查程序以及调解保密性等内容予以重点阐释,以期通过相应的制度构建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2.商事调解实践研究在商事调解实践研究方面,王芳从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商事调解经验出发,对国际商事调解以及新加坡调解公约对商事调解协议执行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商事调解收费方面,龙飞、江和平认为,我国商事调解收费制度虽然进行了有益探索,但仍有待完善。为了发展商事调解,提高营商环境,应参考国际收费模式,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合理的收
51、费制度。在诉讼、仲裁与调解机制衔接方面,冯汉桥、沈旦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诉讼与仲裁、调解衔接机制体现了诉讼程序“柔化”和“当事人主义”思想。有助于国际商事纠纷的高效解决,为解决存在的主体范围狭窄、机制衔接模式不完整等问题,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调解、仲裁为纠纷解决的优先选择方式,以诉讼为纠纷解决的宏观保障。在关注我国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问题上,司艳丽提出,大湾区诉讼规则衔接存在难点,应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纠纷解决参见廖永安、王聪:人民调解泛化现象的反思与社会调解体系的重塑,载财经法学2019 年第 5 期,第 67-80 页;廖永安、王
52、聪:现代调解的新理念与新思维,载人民调解2019 年第 1 期,第 18-26 页。参见高奇:论国际和解协议在我国的跨境执行:理论分析与制度建构,载理论月刊2020 年第 8 期,第 96-108 页。参见王芳:商事调解高效解决涉外商事纠纷的钥匙,载人民调解2019 年第 7 期,第 33-35 页。参见龙飞、江和平:商事调解收费制度的构建,载微信公众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第475期。参见冯汉桥、沈旦:国际商事法庭诉讼与仲裁、调解衔接机制的完善,载怀化学院学报2020 年第 2 期,第 72-79 页。13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的合力,长远来看,还应努力推动更深层次更大范
53、围的衔接,探索在坚持“一国两制”“协同及合作”的基础上制定大湾区商事示范法。在调解员与调解员制度构建上,沈四宝对调解员所需具备的基本素质及其思维方式进行了讨论;黄彦雄提出,在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冲击下,对商事调解进行立法规制是当务之急,而调解员制度更是构建商事调解制度最为关键的一环。因此,我国亟须制定独立的商事调解法,并通过该法来规范调解员的调解执业形式、资格认证模式与任职资质要求。上述研究强调了商事调解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和法律规则衔接方面,需要强调当事人主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制定相关法律规定来规范调解员和调解过程,这将有助于更高效地解决商事争端。3.商事调解制度研究在“一带
54、一路”中的商事调解制度与国内商事调解制度衔接的研究中,龙飞、孙雅婷提出,“一带一路”建设需要法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是中国为此设立的重要制度,也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制度的亮点。国际商事法庭在多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受到世界关注。国际商事法庭将继续发挥其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作用,为中国参与全球治理变革贡献力量;廖永安、段明提出,发展“一带一路”商事调解面临诸多挑战,需要以共商共建共享为方向指引,重塑“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并通过培育现代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国际商事调解职业队伍,明确商事调解协议执行机制,构建国际商事调解信用体系进行有效应对;汪若兰认为,由于“一带一
55、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差异较大,因此为处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有必要建立专门的调解机制,包括构建调解中参见司艳丽:粤港澳大湾区法律规则衔接疑难问题研究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切入点,载中国法律评论2022 年第 1 期,第 215-226 页。参见沈四宝:商事调解员的素质及思维,载 商事仲裁与调解 2020年第1期,第154-158页。参见黄彦雄:论我国商事调解员制度的规范建构在新加坡公约背景下的制度衔接,载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20 年第 4 期,第 76-80 页。参见龙飞、孙雅婷:“一带一路”建设中国际商事法庭的制度构建与创新,载民主与法制网“中国法治国际论坛(2021)专题网页
56、(网址为:http:/ 年第 4 期,第 27-34 页。14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心的设立、调解员的构成、调解前置程序、调解的执行等内容;胡军辉、赵毅宇提出,根据“一带一路”商事纠纷的显著特征,仲调结合较之商事调解能更好解决纠纷;胡仕浩就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形成中国特色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十个方面的比较优势,以商事解纷机制改革在新时代背景下面临的挑战和问题为切入点,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角度,提出进一步完善多元共治商事解纷机制的对策建议。在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衔接上,温先涛将新加坡调解公约与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进行比较,就“和解”与“调解”的词义、
57、新加坡调解公约部分核心条款和我国与新加坡调解公约需匹配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讨论;刘晓红、徐梓文认为,我国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后将会面对的最大的软肋便是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缺位,为了能够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商事调解制度,顺利落实新加坡调解公约,我国宜采取两步走的战略,第一步是最高人民法院需积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做好新加坡调解公约的适配工作,第二步则是通过加入新加坡调解公约倒逼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建设;杨秉勋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解决了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在我国民事调解制度已有新发展的情况下,可与公约一道,在传统人民调解的制度框架中催生新制度;张丽英分析了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创新设计,解读了公约
58、适用的和解协议的条件、他国可以拒绝救济和解协议的情形等,并对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搭建及与公约的衔接提出建议,以促进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及与新加坡 参见汪若兰:“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机制研究,载法制与经济2018 年第 6 期,第 126-128 页。参见胡军辉、赵毅宇:论仲调结合在“一带一路”商事纠纷解决中的运用,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年第 4 期,第 35-42 页。参见胡仕浩:中国特色多元共治解纷机制及其在商事调解中应用,载法律适用2019 年第 19 期,第 3-14 页。参见温先涛:新加坡公约与中国商事调解与纽约公约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相比较,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
59、年第 1 期,第 198-208 页。参见刘晓红、徐梓文:新加坡公约与我国商事调解制度的对接,载法治社会2020年第 3 期,第 53-64 页。参见杨秉勋:新加坡调解公约与我国调解制度的新发展,载人民调解2020 年第 1 期,第 34-36 页。15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调解公约更好地衔接;孙南翔提出,我国虽已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但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与其核心要求尚有差距,主要问题包括国际调解协议在我国尚无可执行性、个人调解制度尚未建立以及商事调解的执行理念有待转变。鉴此,我国应积极创造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批准条件,特别是应明确国际商事调解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独立救济功能。在实
60、施新加坡调解公约时,我国可充分利用司法审查机制,创设调解员激励与约束规范,完善案外人救济规范,构建一套符合国际先进经验并解决我国核心关切的公约对接机制;陈梦认为,中国在国际和解协议的概念、调解程序规则、调解员守则、和解协议的执行机制和司法监督上,与公约和调解示范法所代表的国际标准有一定的差异,因此我国可以从衔接国际国内和解协议执行机制、调解员行为准则、补充和解协议司法监督等方面来积极应对公约的生效,与国际规则对接;赵平对新加坡调解公约制定的背景、内容,与我国法律体系的衔接,对我国产生的深远意义以及加入公约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4.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研究由于新加坡调解公约对于经调解达成的
61、“和解协议”的执行提出了要求,有不少研究与商事调解的执行相关:刘敬东等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法律执行力的提升,从短期看,我国批准 新加坡调解公约不会导致中国法院面临海量的国际和解协议的执行申请,长期来看,新加坡调解公约将促进调解发展,降低诉讼数量;赵泽慧认为,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参见张丽英: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解读及中国商事调解制度的衔接,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0 年第 2 期,第 3-17 页。参见孙南翔:新加坡调解公约在中国的批准与实施,载法学研究2021 年第 2 期,第 156-173 页。参见陈梦: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中国商事调解规则构建,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
62、21 年第 3 期,第 16-32 页。参见赵平: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新加坡调解公约,载经贸法律评论2019 年第 6 期,第 49-60 页;赵平:新加坡调解公约与中国调解法律体系的衔接,载中国律师2019 年第 9 期,第 44-46 页。参见刘敬东、孙巍、傅攀峰等:批准新加坡调解公约对我国的挑战及应对研究,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0 年第 1 期,第 45-60 页。16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因此我国可以在调解/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按照国内和国际区
63、分,对国内调解协议仍以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其执行力,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直接执行机制辅之以执行审查制度,并明确审查范围及其构建方向,以期在制度衔接困境下寻求突围路径;程华儿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构建了纽约公约后的国际商事调解系统,其基本精神是构建在国际中具有执行力的调解协议执行体系,中国作为公约发起国,需在涉外法治发展视域下及时调整可予以司法确认的国内调解协议的类型,建立与公约相衔接的国内司法确认或审查制度以实现执行机制革新,完善中国商事调解机制司法适用;张艳、房昕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认可国际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与我国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的效力不符,调解协议的效力应高于仅具有私法效力的民事合同和没
64、有第三人作用下的和解协议,公约规定的直接执行机制相较于我国的转化执行机制更加优越,并对调解协议执行力原理进行了探讨;张冰认为,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出台给我国法院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我国在未来需要通过修改法律和调整国内程序为公约的批准做好准备,应在现有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审查机制、构建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合作平台、统一国际商事和解协议执行审查标准,并完善国际商事调解员认证机制与职业规范。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商事调解领域经历了显著的演进与发展,这一进程不仅见证了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也反映了商事调解在非诉讼纠纷解决领域的日益重要作用。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的
65、探索,到二十一世纪初的法律和机构建设,再到近年来与国际社会接轨,中国商事调解理论和实践已经达到了新的高度。在 参见赵泽慧: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困境与突围从调解协议效力的冲突切入,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0 年第 4 期,第 83-95。参见程华儿:涉外法治发展视域下我国法院对新加坡调解公约执行机制革新的因应,载法律适用2020 第 24 期,第 46-54 页。参见张艳、房昕:新加坡调解公约 下我国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问题研究,载 法律适用2021 年第 5 期,第 38-45 页。参见张冰:新加坡调解公约背景下我国法院执行国际商事和解协议的路径探索,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1 年第 5 期,第
66、25-39 页。17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这个过程中,理论研究不仅逐渐深入,还不断扩展到新的领域,如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一带一路”倡议中的商事调解。商事调解在国际纠纷解决中的地位逐渐凸显,也引发了更多关于调解协议效力、调解与仲裁的关系等核心问题的研究。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于 2019 年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这一举措进一步将中国商事调解纳入国际框架,为中国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的发展打开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商事调解理论研究也开始更加重视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以适应全球商事调解的需求。未来,中国商事调解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改善营商环境、促进国内外商事交往提供更为便捷和高效的纠
67、纷解决方式。随着中国不断融入全球经济体系,商事调解的国际化趋势将更加明显,这也将促使不断深化理论研究,完善制度建设,以更好地适应复杂多变的商事环境,实现纠纷的和平解决和公平公正的商事秩序。二、中国商事调解的年度进展(2022-2023)(一)中国商事调解法律规范的年度进展(2022-2023)2022 年是商事调解相关立法工作蓬勃发展的一年,自 2022 年以来,从中央到地方各个层级的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诸多与商事调解相关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工作文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团体规定、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等。1.中央法律规范层面的商事调解年度进展根
68、据北大法宝数据库的检索结果,2022 年度使用商事调解的中央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工作文件 1 部、司法解释类 12 部(其中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4 部,两高工作文件8部)、部门规章(仅含部门工作文件)4部、团体规定1部,共计18部。囿于篇幅,笔者仅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全国人大工作文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团体规定进行分析(详见下表)。笔者以“商事调解”为关键词,以“中央法律规范”为检索范围,公布年份设定为2022年,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 日。18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一是全国人大工作文件。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69、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看:王俊峰等 30 名代表、肖胜方等 30 名代表(第 10 号、第 256 号议案)提出,为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商事调解制度,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议在总结我国商事调解实践经验基础上,借鉴和参照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以及新加坡调解公约,制定商事调解法。商务部赞同议案所提意见,认为商事调解立法对于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优化营商环境具有积极意义。该部两次提出将制定商事调解法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的建议,同时在仲裁法修订工作中推动加强仲裁与调解的衔接。全国人大财经委同意商务部的意见,建议加强对议案所提商事调
70、解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论证,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立法建议。二是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第 8 条对“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进行规定。支持前海合作区率先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既相互独立又衔接配合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表 1-42022 年度使用商事调解的规范性文件类型名称发布时间全国人大工作文件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22.10.27司法文件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打造枫桥式人民法庭 服务基层社会治理”典型案例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篇2022.11.10
71、2.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八起人民法院“总对总”在线多元调解案例2022.02.24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支持和保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法发20223 号)2022.01.1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法发 20221 号)2022.01.10政策文件1.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全联厅发202212 号)2022.03.1019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中心。推动前海法院与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进行工作对接,健全“一站式”
72、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前海法院与港澳调解机构诉调对接机制,吸纳符合条件的港澳调解机构参与国际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调解,支持港澳调解员及律师参与调解,探索由前海法院试点受理该类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探索建立港澳调解员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统一资格认定制度,构建调解职业水准评价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支持和保障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第 11 条对“创新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进行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仲裁机构的协作,健全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支持境外
73、知名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在浦东新区设立业务机构,就国际商事争议开展仲裁业务,依法支持和保障仲裁案件当事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助力浦东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三是政策文件。全国工商联商会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分为总则、商会调解组织建设、商会调解队伍建设、商会调解程序、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建设、保障支持、附则等 7 章。其中的亮点主要包括:鼓励具备条件的工商联或商会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为民营企业提供商事纠纷化解服务;支持工商联或商会发起设立商事调解组织,省级以上工商联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等加强对商事调解组织的指导,督
74、促其规范运行。2.地方法律规范层面的商事调解年度进展根据北大法宝数据库的检索结果,2022 年度使用商事调解的地方法律规范包括地方性法规(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 7 部、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4 部、经济特区法规 2 部)13 部、地方政府规章 2 部、地方规范性文件 14 部、地方司法文件 19 部、地方工作文件 86 部,共计 134 部。囿于篇幅,笔者仅选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分析(详见下表)。笔者以“商事调解”为关键词,以“地方法律规范”为检索范围,公布年份设定为2022年,在“北大法宝”数据库中进行检索,检索日期为 2023 年
75、 9 月 1 日。20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类型名称发布时间省级地方性法规1.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2022修正)(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26 号)2022.11.252.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24 号)2022.11.25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 修正)(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 届第 82 号)2022.08.294.广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12 号)2022.06.01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的决定(北京市人
76、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 届第 74 号)2022.05.256.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22 修正)(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64 号)2022.03.257.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86 号)2022.01.11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2.12.272.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湛江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 号)2022.04.023.济南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31 号)2022.01.214.曲靖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曲靖市第五届人民代
77、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 号)2022.01.20经济特区法规1.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57 号)2022.06.302.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2 号)2022.03.28地方政府规章1.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89 号)2022.03.292.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 号)2022.01.30表 1-52022 年度使用商事调解的地方法律规范其一,省级地方性法规。商事调解主要出现在关于自贸试验区、营商环境、综合示范区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等领域
78、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中。例如,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第 66 条规定:自贸试验区完善多元化、国际化商事争议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建设,探索建立与境外商事调解机21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构的合作机制,协同解决跨境纠纷。行业协会、商会以及调解组织等可以参与自贸试验区商事纠纷调解,发挥争议解决作用。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 54 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健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支持行业性专业性商事仲裁机构、商事调解机构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
79、条例(2022 修正)第 69 条规定:本市支持在京商事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发展,支持其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鼓励市场主体选择在京商事仲裁机构或者商事调解机构解决纠纷。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2022 修正)第 20 条规定: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在投资、贸易、金融、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领域可以设立相关商事调解组织,为化解商事纠纷提供服务。其二,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商事调解主要出现在关于营商环境、多元化纠纷解决等领域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中,相关规定也更具地方性特色。安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 40 条第一款规定:推广“六尺巷”
80、非诉调解工作机制,发挥商事调解组织和行业调解的专业作用,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商事金融等领域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湛江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 54 条第二款规定:加强与境外商事调解机构、法律服务机构等开展法律事务的交流合作,协同解决市场主体的跨境纠纷。曲靖市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第 41 条第一款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以及在登记立案前由人民法院委派给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其三,经济特区法规。商事调解出现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
81、例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中。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条例第 55 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大力发展商事调解,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发展。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在第三章“调解”中设置了专门一节规定了“商事调解”,凸显了商事调解在调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第四节“商事调解”共 7 条,涉及商事调解的概念、范围、商事调解组织、收费规则、保密规则、主管单位、行业自律等重要问题。例如深圳经22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 38 条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
82、、诚实信用的原则,综合考虑调解员报酬、商事调解组织运作费用等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其四,地方政府规章。商事调解出现在关于公共法律服务领域的设区的地方政府规章中。广州市公共法律服务促进办法第 32 条第二款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服务业对外合作,促进“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州中心、广州国际商贸商事调解中心、广州国际商贸法律服务中心发展,支持建设粤港澳大湾区商事纠纷解决中心、亚太地区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市公共法律服务办法第 42 条第二款规定:赴本市参加仲裁活动、商事调解的外籍仲裁员、调解员、当事人、代理人、证人等,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入境证件办理便利。(二)中国商事调解的基本概况(2
83、022-2023)商事调解作为处理商事纠纷的重要方式,相较于诉讼程序,在纠纷处理效率和程序灵活性等方面表现出显著优势,无论是在调解组织,还是调解人员,抑或调解案件数量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发展。尤其是,伴随着“解决商业纠纷”在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指标调整,商事调解在处理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明显提升。具体而言,世界银行旧的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执行合同”通过对商事纠纷解决程序与质量、时间及费用的评估,考察世界范围内各大经济体民商事司法制度以及法院的质效。但最新的评估体系将“解决商业纠纷”具体化为“解决商业纠纷法规数量”“司法公共服务可及性”以及“解决商业纠纷便利性”三项指标。而且,评估中心也
84、逐步从以往过分重视诉讼转向提升通过调解“解决商业纠纷”所占比重。上述变革为中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提供了良好契机。1.中国商事调解组织概况在中国现有的规范性文件中,商事调解组织常与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并列提及。由此可见,在我国,商事调解 参见高翔:便利营商环境视野下的营商民事司法改革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中的“解决商业纠纷”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23 年第 5 期,第 159-160 页。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 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法释201614 号)等。23第一
85、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组织被看作是区别于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以及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组织的独立、第三方组织。基于此,本报告以“商事调解”“商事纠纷调解”等关键词,通过民政部“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及“天眼查”数据库进行检索,对当前国内登记注册的独立第三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了系统的梳理。数据显示,截至2023 年 9 月 1 日,国内已经登记设立约 223 家独立第三方商事调解组织(详见附录 2),其中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 203 家、事业单位的有 5 家、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3 家、个体工商户的有 3 家、社会团体的有 1 家、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8 家,其登记类型各
86、自的占比大体如下图所示。图 1-1商事调解组织登记设立情况通过对数据进行简单分析,可以明显发现,目前国内登记设立的第三方商事调解组织绝大多数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2 条的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而在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型的商事调解组织简介中,也常见“非营利组织”的标签。作为当前我国最主流的登记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型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最能反映我国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情况。因此,本部分选取民非型商事调解组织为样本,对调解组织的成立时间、开办资金以及地域分布等情
87、况进行概括分析。数据源于“天眼查”数据库(https:/)以及“全国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示平台”(https:/),不包含港澳台地区,仅供参考。检索日期为 2023 年 9 月 1 日。24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1)成立时间从下图可以看出,我国民非型商事调解组织的成立数量以 2019 年为分界线,明显分为两个阶段,即缓慢增长和迅速增长阶段。2019 年之前,每年成立的数量都是个位数,增长十分缓慢。2019 年之后,则进入了迅速增长期。仅在 2020 年一年内,国内成立的民非型商事调解组织就超过了过往年份的总和。这可能是因为我国于 2019 年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中央和部分地方相继出台了一些促进
88、商事调解发展的政策。这使得一些行业人士意识到商事调解快速发展的趋势,纷纷投入商事调解行业。图 1-2商事调解组织成立时间情况(2)开办资金尽管近年来商事调解组织的数量增长迅速,但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这些商事调解组织大多规模较小。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商事调解组织自“挂牌”以来是否真正开展过商事调解活动也存在疑虑,其形式意义或许大于实质意义。与公司注册资本的认缴制不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以实际缴纳的货币资金为准。开办资金的金额以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验资报告确定,不能采用认缴的方式确定开办资金。因此,开办资金可以直观地反映民非组织的规模和经济实力。通过对检索到的民非型商事调解组织的开办资
89、金进行梳理和分析,我们发现,203 家样本组织中有 172 家开办资金不超过 10 万,占比将近 85%;开办资金超过 10 万但不到 20 万的有 4 家,占比约 2%;开办资金超过 20 万但不到 50 万的有 18 家,占比约不到 9%;而开办资金达到 50 万的民非型商事调解组织有 9 家,其中最高的是25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深圳市福田区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而所有民非型调解组织的开办资金均不超过100 万(详见下图)。图 1-3商事调解组织开办资金情况(3)地域分布通过对商事调解组织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我们发现国内商事调解组织的地域分布极不平衡。从统计样本来看,
90、成立超过 10 家商事调解组织的省级行政单位只有 8 个。在全国范围内,广东省成立的商事调解组织最多,达到 29 家。事实上,广东的商事调解制度发展一直在全国遥遥领先。其中,深圳的商事调解制度建设成果尤为突出。深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其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章规定商事调解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详细地规定了商事调解的各项相关事项,为促进当地商事调解发展提供了诸多便利,也为全国商事调解发展提供了“深圳样本”。商事调解组织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成立较多的现象也符合商事活动客观规律。图 1-4商事调解组织地域分布情况26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从客观而言,商事调解组织的
91、数量不断增加,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商事调解发展氛围和环境,推动形成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浪潮。全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212025 年)也提出要完善商事调解相关法律制度,在“十四五”时期内打造 10 家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为新时期商事调解的发展指明了目标和方向,不少地区也陆续出台促进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的政策或法规,以推动中国商事调解制度发展。2.中国商事调解人员概况(1)资格要求商事调解员在中国并非一个独立的职业,而是属于“调解员”大类下的一种细分类型。根据人民调解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员应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然而
92、,商事调解员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还需熟悉商事规则、商业习惯等行业知识。因此,一名优秀的人民调解员不一定能很好地调解商业纠纷。商事调解员应设定特殊的准入门槛与资格要求。然而,囿于缺乏上位法相关规定,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对商事调解员的准入资格不能设置过高限制,否则有变相设置行政许可事项之嫌。举例而言,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 2022 年 3 月 28 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该条例第二十二条对调解员的资格要求如下:“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法律水平和专业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无独有偶看,为促进上海市商事调解行业发展,上海市
93、浦东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条对调解员的资格要求如下:“调解员应当品行端正、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熟悉商事法律法规、商事交易规则、商事交易习惯”。可以发现,无论是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还是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其关于调解员的资格要求都与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员的资格要求并无本质区别。究其原因,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因此,调解员资格、资质的相关许可应27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
94、年度进展由全国性法律规范作出规定,地方性法规无权设定此类资格要求。(2)人员结构商事调解员资格、资质的相关许可缺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事调解行业的发展。但另一方面,它极大地拓宽了商事调解员的来源渠道。由于没有明确的准入门槛限制,许多法律、经贸领域的从业人员投身商事调解工作,对商事调解行业抱有极高的期待与热情,并对调解发展的前景表示乐观。从商事调解组织公布的调解员名册以及编写组向国内各调解组织发放的调查问卷结果来看,各调解组织的调解员队伍构成情况相似度极高,基本以律师、仲裁员、离退休法官、经贸实务工作者为主要来源。举例而言,海南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首批 346 名调解员均从海南国际仲裁院的
95、仲裁员中遴选聘任而来,其中境内调解员 265 人、港澳台及境外调解员 81 人,法律实务从业者 244 人、教学研究工作者 51 人、经济贸易工作者 51 人。专业类型覆盖法律、经济贸易、金融、知识产权、海事海商等多个领域;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作为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的调解平台,自 2016 年 10 月份成立至 2023 年 9 月 1 日,中心共设立调解室 104 家,拥有专业调解员 628 名,调解案件 16000 余件,中心调解员擅长领域包含投资融资、民商事、金融证券、国际贸易、知识产权、并购、公司、合同、基础设施、海商事、房地产等多个领域,熟悉普通话、英语、日语、韩
96、语、法语、德语、俄语、阿拉伯语、西班牙语、粤语等多种语言;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拥有调解员 244 人,包括内地调解员 137 人、港澳台调解员 42 人、国际调解员65人,擅长领域包括国际货物买卖、股权转让、房地产、金融、资本市场、资产管理、私募基金与投资、并购重组、证券、海商等多个领域,熟悉普通话、粤语、英语、日语、德语、意大利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丹麦语、菲律宾语等多种语言。此外,根据调查问卷反馈情况,也可以对全国范围内多个地区的商事调解组织所聘任的调解员概况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参见海南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网站,https:/ 年 9 月 8日访问。参见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
97、事服务中心网站,http:/ 9 月 8 日访问。参见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网站,http:/ 年 9 月 8 日访问。28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商事调解员来源渠道广泛、队伍构成多元化、专业结构完整,是当前中国商事调解行业发展的中流砥柱。另外,通过分析向调解员发放的调查问卷,我们还可以进一步了解实践中商事调解员的教育背景、职业背景以及专业经验背景。从教育背景来看,填写问卷的调解员中,90%以上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反映出商业调解员的教育水平通常较高。更高的教育水平可能代表着商业调解员发展的趋势,因为从事商业纠纷调解通常需要丰富的知识和技能。受过高等教育的人群接受了更
98、系统、更高层次的专业教育,但这并不意味着教育水平是调解员优秀水平的唯一保证。调解能力还需要丰富的实践经验、人际沟通技巧、情商和同理心,以及行业专业技能作为支撑。组织名称聘任调解员数量(人)境内调解员数量(人)境外调解员数量(人)全职调解员数量(人)兼职调解员数量(人)东莞市商事调解中心厦门市海丝商事海事调解中心968610096东莞市东易商事调解中心60602060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2550255005502000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717103833四川科建民族事务纠纷远程调解中心505001040厦门市经贸商事调解中心71710170武汉商事仲裁调解中心9990
99、9099哈尔滨市民商事调解中心50500347表 1-6部分调解组织聘任调解员情况29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从职业背景来看,填写问卷的调解员中,大多数从事律师、法律经贸教学、经贸实务等工作。专职调解员的比例相对较小,这还是本调查问卷主要向隶属于知名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发放的结果。因此,调解员的兼职化是商事调解实践的重要特征。图 1-6商事调解员职业背景从专业知识背景来看,商事调解员的专业知识背景多样,涵盖法律、知识产权、科技、财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贸易、海事海商等领域,充分体现了商事调解员广泛的专业知识背景。这种广泛多样的专业知识背景使商事调解员能够从多个角度全面分析
100、和解决各种复杂的商事纠纷,综合知识的运用在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图 1-5商事调解员教育背景30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图 1-8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受案情况(2020-2022)图 1-7商事调解员专业知识背景上述调查分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我国商事调解员的资格要求以及人员结构。在未来的研究和调查中,可以进一步探索商事调解员的未来发展趋势以及所面临的独特挑战,从而为商事调解行业的发展提供更有力的参考,为解决商业纠纷提供更准确有效的解决方案。3.中国商事调解案件概况(1)受案数量根据中国贸促会的相关数据统计,2022 年中国贸促会各调解中心受理案件数量情况如下表所示:而从中国贸促会总会调解中心的受案
101、情况来看,中心在 20202022 年处理的调解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分别为 3809 件、4900 件和 9531 件,年均增长 45%。但同时法院转介的案件数量分别为 2948 件、3675 件和 7844 件,分别占年度案源总量的77%、75%和82.3%,可见法院案源占比相当高。少数案件来自使馆、商协会、行政机关的委托。31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2022 年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的单位会员中,独立运营的商事调解机构总共受理了 10459 宗案件,其中大部分案件来自深圳市两级法院的委派。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作为国内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商事调解组织,近十年来受理案件数量从2012
102、 年的 1800 余件增至 2022 年的 9500 多件,累计受理案件 30000 余起,年均收案量仅约为 3000 件。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在 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分别受理了388件、403件和294件案件,调解成功案件分别为217件、280件和186件,案件涉及的标的额分别为 164.48 亿、115.68 亿和 106.75 亿。管中窥豹,从上述典型商事调解组织的案件受理情况可以看出,我国商事调解组织受理的案件数量并不算多。(2)案源渠道一些商事调解组织公布的案件数据显示,其案源主要依赖法院的委派或委托,自主受理的案件数量极少。例如,在 2022 年,中国贸促会深
103、圳调解中心共接收了法院委托案件 4050 件,其中有 741 件进入调解程序,调解成功 453 件;而当事人自行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的国际贸易案件只有 18 件,成功调解仅 3 件。另外,贸促会上海调解中心在 2022 年共受理了来自法院委托调解的商事纠纷案件 155 件,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调解咨询案件仅 21 件;贸促会重庆调解中心在 2022 年累计受理了 327 件案件,成功调解案件 243 件,其中诉前委派案件 284 件,诉中邀请调解案件 42 件,申请人自主申请调解案件仅有 1 件。据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十周年宣传片资料显示,自 2011 年创立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共
104、接受了各级法院委派、委托调解案件 1702 件,调解成功 982 件。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商事调解中心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承接诉前分流的商事纠纷案件 3580 件。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有 510 件,成功调解 431 件,调解成功率为 84.51%,其中 168件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参见中国发展网,http:/ 年 9月 7 日访问。参见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网站,http:/ 年 9 月 1 日访问。数据来源于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十周年专题片,https:/ 年 8 月 28 日访问。32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三)中国商事调解的地方进展(2
105、022-2023)随着诉源治理的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向纵深方向发展。与传统的民间纠纷相比,商事纠纷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对于商事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收费标准等问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推动商事纠纷的有效化解,各地区商事调解蓬勃发展,改革举措卓有成效。1.全国范围内商事调解组织蓬勃发展协会商会作为连接商事主体的重要纽带,尤其是在会员之间的纠纷调解方面发挥着重要的连接作用。在深圳成立全国首个商事调解专门协会的基础上,深圳市建立了全国首个商事调解专门协会,迈出了商事调解市场化的重要一步,并审议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在全国首次对“商事调解”作出了专门规定,并赋予深圳市商事调
106、解协会“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的法律地位,商事调解组织可以依法获得“准生证”,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的成立打破了“商事调解”归谁主管这一长期悬而未决的困境,充分激发了商事调解的市场活力。而且,为充分发挥调解在商事纠纷处理中的功能,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逐步在金融、科技、建筑等行业当中,推行“调解优先”计划,鼓励企业在提起诉讼之前,将调解作为首选的解纷方式。目前已有 21 家商协会及企业共同签署了“调解优先”公约。2022 年 9 月 16 日,广西商事调解协会作为全国首个由贸促系统主管的调解协会成立。该协会在南宁揭牌成立后,将探索商事
107、调解市场化运作机制,拓展、规范商事调解法律服务市场,填补完善广西商事调解行业规则、商事调解员职业准则及管理制度方面的空白;湖南省浏阳市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工商联关于发挥商会调解优势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充分发挥浏阳市总商会在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方面的优势,浏阳市人民法院、市工商联、市司法局联合成立浏阳市总商会商事调解中心,负责全市商会商事调解工作 润泽创业热土,深圳先行探索商事调解,载搜狐网 https:/ 100116740,2023 年 9 月 8 日访问。参见韦静:广西首个商事调解专业协会在南宁揭牌成立,载南宁日报2022 年 9 月 17 日,第
108、3 版。33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的综合管理、指导调度、矛盾调解,2021 年 9 月在东区、南区、西区、北区及园区设立 5 个商事调解基层工作站,负责辖区内商事纠纷化解,人民法庭提供专门场地,指定专人负责,并安排专门调解经费,大力推进商会商事调解工作,全力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水平。2021 年至 2023 年 8 月,共受理纠纷 911 件,调解成功552 件,标的额约 1.15 亿元。为创新完善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适应海南自贸港多元化解纠纷解决机制工作的需要,2022 年 10 月 18 日,海南国贸商事法律服务调解中心正式揭牌成立。2023 年 5 月 23 日,东
109、莞第一家由市司法局主管的商事调解组织东莞市东易商事调解中心正式揭牌成立。中心首批特聘商事调解员共 68 名,由 11 名来自港澳地区的资深律师和行业专家,57 名内地资深律师、业内专家及高校教授等组成,涉及领域包括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投资并购等。2023 年 5 月,烟台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在芝罘区人民法院揭牌成立;2023 年 8 月,烟台商事仲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在烟台高新区人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人民法院将部分事实争议不大、涉案标的额较小的商事案件交至商事调解中心处理,通过进一步加强商事矛盾纠纷预防和源头治理,充分发挥好“法院仲裁诉仲对接”机制,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渠道,减轻
110、民营企业讼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2.商事调解职业标准化建设稳步推进职业标准是根据职业活动内容,对从业人员的理论知识和能力要求提出的综合性水平规定,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评价的基本依据。调解作为化解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本质上是一项广泛运用人际沟通艺术,社会学、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https:/ 年 9 月 8 日访问。东莞首家由司法局主管的商事调解组织成立,首批特聘 68 名商事调解员,载腾讯新闻网,https:/ 年 9 月 8 日访问。参见烟台仲裁委员会网站,http:/ 年9 月 8 日访问。烟台商事仲
111、裁委员会商事调解中心进驻烟台高新区法院,载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http:/ 年 9 月 8 日访问。34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心理学、经济学、人类学、管理学等领域的知识和技能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的活动,对于调解员的要求不可谓不高。而且,调解当前正处于从传统到现代、从异化到回归、从衰落到复兴的过渡期。在此过程中,制定调解职业标准不仅是对调解转型的回应,更是调解自我的新动力,对未来调解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与处理民间纠纷的人民调解相比,商事调解作为处理商事纠纷的专业性活动,对于职业标准的要求显著提升。基于上述现实因素考虑,广西贸促会、广西商事调解协会、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于
112、2023 年 8 月份联合启动了广西商事调解员从业能力团体标准编制工作,以希望进一步填补完善广西商事调解行业规则、商事调解员职业准则及管理制度方面的空白,拓展、规范商事调解法律服务市场,加强商事调解人才培养和自身建设,通过标准化建设提升商事调解事业的快速发展。3.商事调解收费标准问题取得新进展倘若没有适当的费用激励,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商事调解组织及商事调解员自然就缺乏调解动力,商事调解市场也就无法形成。由此可见,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商事调解收费标准的重要性不可小觑。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商事调解收费标准,实践中存在着收费低、收费乱的问题,影响了商事调解的发展。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是激
113、活国内商事调解市场的必然之举。为了突破收费标准这一商事调解发展过程中的现实瓶颈,深圳和上海地区结合自身立法方面的特殊权限,在全国率先通过收费标准推动商事调解的市场化改革。2022 年 5 月 1 日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支持商事调解先行先试,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 参见廖永安:论构建中国自主的调解学知识体系,载商事仲裁与调解2023 年第 1 期,第 31 页。参见廖永安、江和平:关于我国制订调解职业标准的几点思考,载人民调解2023 年第2 期,第 33 页。广西启动商事调解员从业能力团体标准编制工作,载新华网 http:/ 年 9 月 8
114、 日访问。参见段明:新加坡调解公约 的冲击与中国商事调解的回应,载 商业研究 2020年第8期,第 135 页。35第一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总体概况与年度进展节。在此基础上,2023 年 11 月 28 日 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办法共十九条,包括制定目的、收费范围、内涵释义、收费准入、收费原则、费用构成、计费方法、材料报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财产保全、赋强公证、费用退回、强迫收费的惩戒、行业诚信体系、支持培育等内容。2023 年 11 月出台的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在商事调解收费方面也作出了有益的探索,其在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依法登记为民
115、办非企业单位的商事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可以提供咨询、调解等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报送设区的市(地)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律师调解组织进驻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开展调解服务,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规定可以说为商事调解收费标准确立了可资借鉴的立法模式。36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作为解决国际商业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调解已经广泛运用于国际商事争端解决。中国在全球经济版图中不断崛起,友好解决国际商事争议是中国应对经济全球化基本要求。为此,中国自 1987 年起探索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建设。时至当代,中国国际商事调解体制机制日益完善、高水平
116、调解员培育体系基本成型,商事调解国际合作深度广度不断拓展,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在全球商事调解领域影响力不断扩大。从地方来看,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在推进国际商事调解纵深发展进程中“试验田”作用明显。从特殊服务领域来看,在精准对接“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方面,形成了专门化、系统化的商事调解服务体系。未来,中国应立足长远,把握国际商事调解新态势,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新方案。一、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1987 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原北京调解中心)的设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了国际商事调解的探索。历经近四十载,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在制度建设、队伍培育等方面取得全新发展,案件受理量逐年增长,国际影响力不断提升。中国上海
117、、广东等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对外开放高地,为现代化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创新作出有益尝试。全国范围内,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春笋般涌现,形成性质多元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体系,有效激发全国市场活力。综合因素影响下,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呈现出标准化、市场化、融合化等新发展趋势。(一)国际商事调解的总体进展1.国际商事调解法律规范基本情况为适应对外开放需要,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发展,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已形成法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相关文件共同组成的国际商事调解规范体系。为更直接的观察规则情况,笔者以“国际商事调解”“涉外商事参见黄进、宋连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几个重要问题,载政法论坛2009
118、 年第4 期,第 3-13 页。37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调解”为关键词在“威科先行”“北大法宝”“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搜索到相关文件共计 24 部后制表列举,并分别简述文件中国际商事调解的相关内容。表 2-1涉及国际商事调解的规定序号名称实施时间有关国际商事调解的主要内容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2021.06.10该法为海南的国际商事调解立法先试先行提供依据,从国家立法层面表明国家支持探索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改革。海南自由贸易港建立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通过仲裁、调解等多种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同时放宽立法权限,指出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海南省可以根据本法规定的
119、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过渡性的具体办法,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第 54 条、第 56 条)地方性法规1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2020.08.01该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基础上,开创性地对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案件受理范围、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调解权限及义务、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开展商事调解活动进行规定。(第 15 条、第 35 条)2深圳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1.01.01首先,该条例要求深圳应健全商事调解机制,推动通过调解方式公正高效解决商事争议。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吸收外籍和港澳地区专业人士担任调解员,加强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业务联系与交流,为市场主体解决涉外商事纠
120、纷提供调解服务。其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设立专业的调解组织,为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调解服务。最后,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动和指导法律专业机构为市场主体提供涉外纠纷等全链条的高水平法律服务。同时要推进海外法律服务平台建设,强调为市场主体提供专业化的涉外法律服务。(第 120 条、121 条、124 条)38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根据统计,涉及国际商事调解的政策性文件数量最多,其次是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通过梳理可知,法律及高位阶政策性文件是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关键因素和重要依据。如海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率先开序号名称实施时间有关国际商事调解的主要内容3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
121、规定2022.07.15该规定开篇便强调要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之后对支持境外知名调解组织在浦东提供国际商事调解服务、建立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支持个人调解机制等内容进行了让人耳目一新的破冰式立法。(第 1 条、第 5 条、第 6 条)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促进条例2023.03.01作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第一部立法,该条例将国际商事调解纳入粤澳经济发展的法治保障范围。条例规定,在合作区建立完善国际商事审判、仲裁、调解等多元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在合作区开展国际商事调解活动。(第 61 条)5杭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23.07.01
122、作为法治保障的一环,杭州推行公益性调解与市场化调解并行发展,规定建设一站式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平台,明确支持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发展,为国际商事调解活动提供法律依据。(第 64 条)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07.0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商事法庭的规定,充分发挥了法院在调解中的务实作用。该规定要求国际商事法庭以更为开放的方式,允许当事人选择调解方式解决国际商事纠纷,并支持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畅通国际商事调解的执行与救济渠道。(第11 条、第 12 条、第 13 条、第 15 条、第17 条)2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2022.01.01允许人民法院邀请外籍调解员入
123、驻在线调解平台调解涉外商事纠纷,为各地人民法院国际商事纠纷在线调解提供指引和依据。(第 6 条)39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展国际商事调解地方立法工作;上海浦东新区依据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对国际商事调解作出领先全国的具体规定。2.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多元体系初步形成2019 年 7 月 10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推动建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各级公共法律服务管理部门和各法律服务行业协会要加强相关工作指导与管理。时至今日,中国多元化的商事调解组织体系已初步形成。主要有商会、行业协会和仲裁机构设
124、置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或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商会、行业协会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代表。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在成立之时便与德国汉堡调解中心达成合作,不仅畅通了中外调解渠道,更为其他商事调解组织建立国际联合调解机制提供参考。成立之后,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活动,引进国际先进商事调解理论。另一方面积极调处或参与调处涉外商事争议,在丰富的实践基础上,不断探索完善更具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国际商事调解机制。作为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先行者、实践者、探索者,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已形成完整的国际商事调解网络和系统的服务保障。在调解网络建设方面,在国内
125、,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自 1992 年建立地方调解中心,现已在 26 个省市及主要城市建设65 个地方/行业调解中心(分布情况详见附录 3)。地方/行业调解中心接受总会中心的业务指导,执行统一的调解规则。在国外,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依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的 393 个国际合作机制、30 个海外代表处,建构了庞大且多元的海外合作网络。在调解服务保障方面,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搭建了法院、仲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 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比照经济特区法规(2021 年 7 月 15 日)第二十六条:强化法治保障。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
126、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足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可以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作变通规定,在浦东实施。对暂无法律法规或明确规定的领域,支持浦东先行制定相关管理措施,按程序报备实施,探索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适时以法规规章等形式固化下来。40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其他行业、专业调解组织的多元国际商事调解平台,搭建了系统的国际商事调解员认证与培训体系。除此之外,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还不断拓展国际贸易、金融、海事、展览、运输等领域的综合资源,为调解服务提供全方位保障。仲裁机构设置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调解国际商事争议
127、调解的做法,源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委)的早期实践。早在 1975 年,贸仲委与美国仲裁协会共同尝试以“联合调解”方式解决中美争议。2000 年,贸仲委与商会调解中心联合,创设涉外商事纠纷“仲调结合”模式,调解不成案件可顺畅对接仲裁程序。这一举措为民间调解组织发展创造了更多机遇。之后,中国有更多仲裁机构或增加国际商事调解服务,或独立成立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在国际商事调解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如 2011 年 8 月 1 日,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经民政局登记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北京市司法局。2022 年,北京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虽仅受理涉外案件 1 件,但争议金额高达 44.07
128、 亿元,具有重大影响。2008 年12 月 22 日,深圳国际仲裁院成立的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简称“深国仲调解中心”),并下设了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鼓励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之前或之外进行调解。2022 年,深国仲调解中心调解资本市场案件 431 宗,处理广交会国际贸易纠纷调解 1367 件,涉及国家和地区 120 个。此外,近些年依靠社会力量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公司性质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不断涌现,为国际商事争议调解解决提供更便捷、多元的服务,在国际商事法律查明、信息化案件处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基于市场生存导向,此类型的调解组织主要通过已有业务资源基础,进行特色化、差异化发展。客观上来
129、说,此类调解组织能更为集中地反映国际商事调解市场需求。例如,为破除市场主体法律信息壁垒,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蓝海调解中心),于 20192021 年度工作报告,载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网站,http:/ 年 8 月 13 日访问。2022 年深圳国际仲裁院数据概览,载深圳国际仲裁院网,http:/ 年 8 月 13 日访问。2019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 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其中提出要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同年 7 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第 49 条指出
130、,要“建设集国际商事调解、域外法律查明于一体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41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年率先探索“商事调解+法律查明”的全新调解模式。具体而言,蓝海调解中心以域外法律查明平台为基础,整合全球调解资源,聘请来自全球 17 个司法管辖区的专业调解员,进而重塑服务架构,建构国际化的商事调解服务体系,实行国际商事调解规范化管理,颁布系列工作规则,并将业务范围对准涉“一带一路”沿线国及涉港澳的跨境商事调解案件。此外,还有在北京设立的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上海设立的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以及在深圳设立的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河套国际商
131、事调解中心、深圳市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3.国际商事调解员培育体系日趋完善国际商事调解员培育体系的完善是国际商事调解稳健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加和调解需求的提高,培育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调解员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各商事调解机构正在积极建立并完善调解员培育体系。培训课程的丰富化。为了培育高素质的国际商事调解员,培训课程的内容和形式逐渐丰富。培训课程不仅注重理论学习,还强调实践操作和案例分析,使培训生能够掌握真正调解技能。具有代表性的是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初、中、高三级调解员培训体系,分别对应调解通识教育、国内商事调解技能技巧培训和国际商事调解技能技巧培训,可以满足不同类型和不
132、同水平调解员的实际需求。其中,一级培训包括调解法律法规、国内外调解制度、调解规则等;二级培训包括调解的技能技巧,通过案例教学,让学员亲身体会如何做一名调解员,学习调解的程序等;三级培训包括与国外调解组织合作举办培训、交流活动,旨在加强与国际商事调解员的对接沟通,夯实中外联合调解机制。培训机构的合作与交流。为了提高培训质量和培养更多的国际商事调解员,调解培训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深化。通过组织联合培训项目、共享培训资源、互派培训师等方式助力经验互鉴,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早在 2001 年 10 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就在其举办的调解培训会上聘请英国调解专家讲课;2004 年 7 月,中美商事调
133、解中心开展第一次调解员培训会,首批来自中美两国的 26 名调解员完成培训。2007 年 8 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英国著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构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开展“国际商事调解论坛暨调解员培训班”。此后,随着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增多,更多联合海外机构国际商事调解培训班逐渐出现。42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4.国际商事调解受案量逐年上升虽然中国国际商事调解仍处于发展初期,但国际商事调解受案量逐年攀升,案件涉及国家和地区广泛。以成立较早的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例,自 2017 年至2022 年,贸促系统调解机构共受理涉外案件 3934 件,标的额人民币 79.54 亿元,涉及美国、印度、
134、俄罗斯、澳大利亚、德国、英国、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 60 余个国家和地区(含港澳台),案件类型主要为跨境贸易纠纷以及部分知识产权纠纷、工程纠纷,案件来源有当事人或者使馆、商协会、合作机构直接申请调解或寻求帮助转为调解的,其中最大额的案件标的额为人民币 4 亿元。据下图所示,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国际商事调解受案量呈递增态势,且从前五年每年增长不足百件,发展到 2021 年至 2022 年的 148 件。图 2-1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 2017 年至 2022 年涉外案件统计5.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世界影响力不断提高国际商事调解全球影响力是衡量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客观标准。中国商事调解紧跟国际发展趋势
135、,不断强化国际商事争议中外联合调解机制,着力提升国际商事调解高端活动参与度,在世界国际商事调解中的影响力提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具备跨国(境)商事调解能力的机构不断涌现且各具特色。除了较为成熟的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香港和解中心外,新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春笋般涌现,如已纳入中国国际商事法庭一站式纠纷平台的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专门服务“一带一路”的“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服务于粤港澳大湾区的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深圳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服务于海南对外经贸的海口国43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际商事调解中心、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服务于中国非洲经贸的长沙国际商事调解中
136、心等。二是中外联合调解机制进入发展快车道。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吸引了大量的国际商务活动,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间的纠纷也在增加。随着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专业水平的提高,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与中方调解组织的合作,中外联合调解范围不断扩大。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作为中国最早从事涉外商事调解、搭建中外联合调解机制的机构,已与意大利、美国、英国、加拿大、马来西亚、泰国、新加坡、韩国、日本、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22 个相关机构签署了合作协议,建立合作关系,形成了行之有效的案件转接机制和联合调解办案模式。同时,国际商会地方调解中心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建立健全国际商会调解系统中外合作矩阵。目前,
137、已有 8 个地方调解中心与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序号地方调解中心中外联合调解(国际合作)情况1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墨西哥江苏商会建立“联合调解机制”与印度 Unified Credit Solutions Pvt Ltd 建立“联合调解”机制2上海调解中心与新加坡调解中心建立“联合调解机制”与香港和解中心建立“联合调解机制”3河北调解中心与 12 家境外法律机构建立互访交流、法律论坛等合作机制4浙江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与部分驻华使领馆、驻外经商处、总会驻外代表处、省贸促会驻海外联络处建立调解合作机制5内蒙古调解中心 已签署中蒙联合合作备忘录6广东调解中心与广东省驻境外经贸代表处、
138、海外粤商会、印度等国驻穗领馆建立联合调解工作机制7黑河调解中心与俄罗斯阿穆尔州工商会合作开展涉外调解8杭州调解中心与香港国际调解中心、马来西亚和解中心签订合作备忘录表 2-2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地方调解中心中外联合调解(国际合作)情况在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示范下,其他国际商事调解组正积极搭建与国外调解机构的交流平台。如上海经贸调解中心在 2020 年先后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JAMS)建立中欧、中美国际商事长沙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系长沙市湘融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内设调解机构,该服务中心还设置了长沙国际商事法律查明中心、长沙国际商事法律综合评估中心。44中国商事
139、调解年度报告联合调解机制;深圳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与新加坡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大韩商事仲裁院、希腊替代性纠纷解决中心、香港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等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深圳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与瑞中法律协会、日内瓦国际调解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同时与非洲的多个国家展开了深度的合作交流。三是国际商事调解会议的参与和举办。国际商事调解会议的参与和举办是宣传推广调解的主要方式,从参会到独立办有国际影响力的大会是中国国际商事调解不断发展、国际影响力不断提高的表现形式之一。中国国际商事调解会议发展分为三个时期,从参加各种商事相关会议宣传国际商事调解,到国际商事调解的专题研讨,再到国际商事调解品牌论坛的打造。
140、第一个时期(2002 年至 2007 年)。此时,中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尚处于理念接受期,多以争议解决方式的一种与仲裁同时出现。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作为中国最早成立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常抓不懈地把握每个宣传机会。自 2001 年起,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都会派员出席“国际律师联盟调解论坛”调解中心论坛,与世界各调解中心交流,积累经验。2002年12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作为主办单位之一,在北京举办“海外融资高层研讨会”上向广大企业界介绍仲裁与调解工作。2003年 6 月,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派员参与“全国企业法律高级论坛”,作“国际经贸活动中的争议解决仲裁与调解”主题发言。2004 年 5 月。中国贸促会
141、调解中心在北京举行的国际仲裁大会(ICCA)上发放调解中心材料。此后连续四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均积极在“国际信用与风险管理大会”上发放各种调解资料,引起国内外企业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第二个时期(2007 年至 2016 年)。这一时期,中国开始了以国际商事调解为主的独立宣传。自 2007 年 6 月起,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合作,之后分别在北京、重庆、上海、广州四地召开同等规模的“国际商事调解研讨会”,与各地法律实务界知名人士在案例的基础上研究调解之裨益,在多元法律服务市场下探析国际商事调解服务之优化。第三个时期(2016 年至今)。这一时期,中国国际商事调解
142、迈入发展快车道。信息来源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成立二十周年系列资料。参见王芳:从 CEDR 的发展策略看 CCPIT 商事调解服务品牌的建立,载国际商事调解文集,现代教育出版社,2007 年,第 75-77 页。45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历经多年沉淀,社会各界对国际商事纠纷的调解意识逐步增强、调解组织数量逐渐增多、调解研究越发多元。2016 年起,中国贸促会率先打造了以商事调解为主题的国际性论坛国际调解高峰论坛,该论坛邀请各界专业人士研讨国际商事调解热点重点问题,旨在向世界展示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最新发展情况,让国际同行了解中国推动商事调解的方案和经验做法。目前,
143、该论坛先后在北京、杭州、长沙、重庆、东莞、海口、厦门成功举办过七届,已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规格最高的品牌论坛。在今年举办的第七届国际调解高峰论坛上,共吸引了世界各地的 300 多万人次在线观看,马来西亚律师协会还将论坛内容作为其国内律师培训课程。(二)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国际商事调解机制探索为更宽领域、更深层次对外开放,中国先后在全国范围内建立 21 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下简称“自贸区”)。作为对外开放的前沿阵地,自贸区是国际商事调解制度建设的最佳“试验田”,以上海、海南、广东为代表自贸区也正成为中国国际商事调解机制探索的排头兵。2019 年 12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144、关于人民法院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1931 号),推动了上海临港新片区的调解机制建设。2019 年 12 月 30 日,上海高院印发上海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多元化解决一站式工作机制的指引(试行),提出:其一,对于当事人申请立案后,当事人双方有调解意向、事实较简单、适合调解的案件,法院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其二,法院在法律适用等方面要为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提供裁判指引,促进诉讼、调解、仲裁间法律适用统一;其三,法院支持调解组织引入外籍调解员,建立外籍调解员名册。2019年12月,全国首个涉外民商事纠纷在线调解平台在海南上线。该平台
145、兼具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诉讼等服务功能,可实现“一站式”解决纠纷。2021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探索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受理和审查”。2020 年 1 月 1 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规则规定:第一,跨境商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国际公约、惯例或域外法律调解商事争议,但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第二,从事商事调解的调解人员应来自依法设立的组织和机构;第三,当事
146、人可自愿选择调解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意味着调解员可在境外调解跨境商事纠纷。进一步完善了广东省自贸试验区及粤港澳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机制。46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1.上海国际商事调解为高效开展国际商事调解活动,上海构建了涉外商事纠纷诉讼、仲裁、调解三位一体的“一站式”解决新模式。2019 年 9 月 26 日,浦东新区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成立(以下简称工作室)。2021 年 3 月,上海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工作举措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列入关于推广借鉴上海浦东新区有关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全国推广典型。从国际商事纠纷调解效能上看,工作室发
147、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2年7月,工作室成功调解涉外、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纠纷 717 件,与境内外仲裁机构对接案件 31 件。上海不断提升商事调解国际化程度,完善中外联合调解机制。中外联合调解机制不仅有助于高效解决跨境商事争议,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专业水平和影响力,促进与国际接轨的商事调解体系建设。早在 2015 年,上海即率先引入外籍调解员 Peter Corn(孔宏德),调解了多起国际商事纠纷。2020 年,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先后与 EUIPO 和 JAMS 建立中欧、中美国际商事联合调解机制,上海商事调解国际化程度进一步提升。2022 年 7 月 15 日,上海实施浦
148、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支持境外知名调解组织在浦东新区设立业务机构,深层次推进商事调解国际化进程,激发了国内商事调解市场活力。此外,该规定作为地方首部以专门立法的形式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工作发展的法律性文件,具有示范性意义。上海在国际商事调解信息技术的运用上走在全国前列。除利用信息手段开展在线调解外,还利用大数据开展纠纷高发类型总结、纠纷成因分析、争议焦点定位、调解员智能匹配等工作,以全方位助力国际商事调解。此类信息技术的运用不仅见于各大法院,更有以信息技术见长的社会调解组织。例如 2020 年成立的上海徐汇 2021 年 4 月 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司发布,关于推广借
149、鉴上海浦东新区有关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的通知上海浦东新区有关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清单,制度型开放栏目,第 2 项。参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涉外及涉外商投资企业商事审判工作白皮书(2021.08-2022.07),第 24 页。47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区智调非诉讼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称上海智调),就是以信息技术在调解活动中的多方运用为特色。上海智调一方面运用信息技术细化调解流程,智能匹配调解员,在大幅提高效率的同时强化调解中立性。另一方面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开展商事调解的数据统计与分析。例如建立案例、法律法规、理赔标准等数据库,并将数据库与常见纠纷模式结合,形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调解知识
150、体系,大大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2.海南国际商事调解近年来,海南通过地方立法、政策引导等方式,积极搭建国际商事调解平台,创新调解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取得了系列成效。海南探索建设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2021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在自由贸易港区域内设立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探索由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受理和审查。2021 年 12 月,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完成了首例国际商事调解机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海南涉外民商事审判机构集中受理和审查在国际商事调解机构主持下所达成调解协议,并进行司法确
151、认的举措,对海南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建设起到了重要且积极的作用。在此背景下,各调解组织积极对接法院司法确认机制,如中国贸促会海南调解中心已与多家法院共同打造“线上调解+司法确认”新模式,为不同地区商事主体提供高效解纷平台。海南将国际商事调解纳入地方立法调整范围,推动国际商事调解良性发展。立法滞后是制约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重要因素。2020 年 8 月,海南实施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首次对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案件受理范围、所负义务进行统一规定。除了调解纠纷的指引作用外,更为国际商事调解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是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立法的重要进步。海南强调国际商事调解的解纷能力,着重推进国际商事调解专业化、市场
152、化发展,已初步形成“专业机构主导+地方政府支持+主管机关指导”的国际商事调解市场化管理模式。目前,海南陆续成立了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三亚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海南国际仲裁院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中国贸促会海南调解中心 4 家国际商事专业调解中心。截至 2023 年 3 月 30 日,海南省 4 家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共48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受理商事纠纷案件 4365 件,已调解 1362 件,调解成功 645 件,案件争议标的额约62.72亿元。涉外纠纷当事人覆盖韩国、加拿大、比利时、巴基斯坦、西班牙、英国、印度、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其中,国际商会海南调解中心还成立了线上涉外商事法律服务平台,开通法
153、律咨询专线,现已累计为 460 余家企业提供近千次在线法律咨询服务。3.广东大湾区特色国际商事调解在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2019 年 2 月 18 日)的要求下,广东不断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粤港澳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逐渐形成大湾区特色国际商事调解辐射圈。广东首先解决跨境商事调解地域、人员差异,夯实跨境商事调解法制基础和队伍力量。2020 年 1 月 1 日,广东省发布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允许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期限、地点、方式和适用法律或惯例,灵活境外商事调解组织内地准入。同时整合粤港澳大湾区调解资源,建立全省统一的港澳调解员名册,聘请 61 名港澳籍特邀调解员。2020
154、年 12 月 11 日,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设立,加快推动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实施,进一步缩小大湾区调解地域差异。广东借大湾区区位优势开展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多面融合。具体有,国际商事调解专门机构的融合。2019 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粤港澳大湾区 9 家商事争议解决机构签署“内地香港澳门”联合调解机制合作备忘录,并与粤港澳大湾区企业家联盟达成合作,共同推进大湾区国际商事调解发展。仲裁机构与调解组织的融合。2013 年 12 月 7 日,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国际仲裁院)创设出“独立调解+独立仲裁”的跨境商事纠纷解决新思路,并联合粤港澳地区15家国际商事仲裁调解组织在
155、前海成立“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为实现路径。联盟单位详见下表:海南积极探索推进国际商事和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载海南省人民政府网站,https:/ 年 8月 13 日访问。49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律师事务所的联合。拥有法律专业知识、距离商事争议最近的律师是国际商事调解的生力军。越来越多的律师事务所打破仅在本所设置调解室的独行军传统,联合他所共同成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如 2022 年 4 月,深圳六家律师事务所联合成立“深圳市福田区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这不仅是律师行业主动转换思维的表现,也是国际商事调解在机构专业化、人员职业化上的市场驱动力体现。多领域单位的联合。不同领域单位联
156、合成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不仅扩大了资源共享圈,更强化了商事调解的权威性。2023 年 4 月 14 日成立的横琴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英文简称为“HICMC”),系珠海国际仲裁院、珠海市律师协会、中国国表 2-3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成员序号名称1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2广东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3深圳市总商会调解仲裁中心4深圳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5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广交会知识产权和贸易纠纷投诉接待站)6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7前海“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8香港中国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9香港和解中心10香港测量师学会11香港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12香港调解会13香港仲裁司学会14英国
157、特许仲裁员学会(东亚分会)15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 粤 港 澳 仲 裁 调 解 联 盟,载 深 圳 国 际 仲 裁 院 网 站,http:/ 年 8 月 13 日访问。50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际商会珠海商会、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发展研究院共同发起,成为粤澳横琴合作区商事调解典型代表。(三)国际商事调解发展的新趋势1.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标准化国际商事调解的标准化主要体现在国际组织的规则制定、国际法律框架的建立、地区和国家内部的标准化、世界性调解质量认证和培训机构的兴起等方面。首先,国际统一的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与实施。为适应国际商事纠纷的复杂特性,提高商事调解效率和认可度,各国际性组织都在探
158、索设立统一的法律框架和调解规则。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则国际商会友好争议解决规则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为国际商事调解提供了统一的框架和指导,推动了国际商事调解的标准化发展。新加坡调解公约于 2020 年 9 月生效。截至 2023 年 11 月,公约签署方共有 56 个,已批准国家有 12 个,为世界各国援用和解协议的权利以及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了统一法律 框架。其次,国家和地区多层次推动国际商事调解标准化。随着全球 ADR 的发展,各国家和地区积极制定或促使制定统一的调解规则和各项标准。区域组织间,如欧洲联盟通过欧洲调解指令等法律文件,推动欧洲地
159、区的商事调解统一化、标准化。各国同样在积极制定或完善本国商事调解法律,争相建立更具权威性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以推动其国内商事调解的标准化,强化国际商事调解话语体系,如美国在2021 年,对俄亥俄州统一调解法进行修订对调解规则进行修订,就调解定义、调解程序、调解员的资格条件和行为准则、对调解员的投诉程序、诉讼转调解的条件与程序、调解员的选择、调解文件与材料等做了详细规定等。中国上海、深圳等地通过地方立法形式,对国际商事调解进行统一规范。2022 年 12 月 30 日,经粤港澳大湾区法律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施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为三地调解规则的制定提供参照。最后,国际商事调
160、解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成为商事调解标准化市场推手。作为国际商事调解市场服务的提供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股份有限公司(JAMS)、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ntre for Effective Dispute 51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Resolution)等,依托其在争端解决市场业已形成的权威地位和竞争优势,拓展国际商事调解服务范围,并尝试制定规范国际商事调解市场的各类监管标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业行业委员会于 2021 年 1 月 1 日,发布商事调解服务规范(团队标准)(T/CCPITCSC 062-2020),对国际商事调解的服务范围、服务理念,服务机
161、构的基本要求,以及商事调解流程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为中国商事调解服务机构的规范化、标准化提供重要参考。美国 JAMS 公司自 1979 年发展至今,已在全球设有 27 个纠纷解决中心,通过发布了国际调解规则跨国商事合同争议解决条款起草指南等文件规范国际商事调解活动的同时,也为其他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提供参考。英国 CEDR 作为全球知名的纠纷解决机构和技能培训组织,为国际商事调解员培训与认证的标准化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这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机构之间紧密的联系与多元的合作,更进一步促进了国际商事调解的标准化发展。例如2019 年 12 月中旬,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在北京联合举办了“CCPIT-CEDR
162、 商事调解员技能技巧培训班”。此外,国际商事调解相关的行业协会在提供专业化交流和学习平台、制定行业准则和道德规范的同时,也在无形中促进商事调解的标准化。2.国际商事调解的市场化国际商事调解作为法律服务的一种,具有强烈的商品属性,其发展本质上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化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资源的配置和价格的形成主要由市场机制决定,即通过供求关系的自由竞争来决定资源的分配和价格的形成。国际商事调解的资源配置和相应调解费用的形成,需要通过市场需求和供应的平衡来实现,政府政策支持的作用更多在于发展初期的引导与培育,以及长期的宏观调控。国际商事调解市场化主要体现在市场化竞争表现、费用收取和供求关系上。国际商事调
163、解竞争的市场化。为获取更多市场青睐,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在专业化服务、调解员能力、服务质量和国际合作广度、深度等方面都有着明显的竞争表现。在专业化服务方面,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已经推出了如金融、知识产权、国际工程、国际贸易等专业化领域的调解服务来凸显自己的服务特色与某一领域较高的专业程度。在调解员的竞争方面,调解员是保障调解活动顺利并成功的核心因素。调解组织争相加强国际商事调解员的培训和认证,不仅为凸显自身队伍力量,更是在赢取国际商事调解服务市场话语权。调解服务的质量和专业水平成为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宣传重点。现在,越来越多的调解组织通过公布年度工作报告、发布典型案52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例的形式,向社
164、会宣传其因收案数量较多而累积的丰富调解经验和因较高调解成功率所反映的调解能力。国际合作广度、深度的竞争同样激烈。基于涉外这一基本属性,国际合作情况是衡量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服务能力的重要标准。目前,北京、上海、深圳、浙江等地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均在积极开展对外合作,并将海外联络网作为重要竞争优势重点宣传。国际商事调解费用的市场化。国际商事调解费用的市场化包括支付主体的转变、价格的透明化和市场性价差变动。一是支付主体的转变。随着社会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日益增多,已形成庞大的调解组织系统,政府购买、法院补贴的传统支付方式已无法满足各组织的生存需求,国际商事主体为商事调解服务付费成为必然。二是价格的透明化。
165、价格是调解费用重要侧,调解组织通常会公开收费标准和计算方法,让当事人了解费用的构成和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更好地评估和比较不同机构的价格水平,选择最符合自己需求的调解服务。三是不同类型案件的价差。大多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会根据商事案件的不同类型、复杂度和争议金额的大小,对调解费用进行差异化定价。一般来说,复杂的案件和高争议金额的案件可能会收取较高的调解费用,反之则会有较低的调解费用。国际商事调解信息透明化。当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正更为主动地公开和传播自己的信息。调解组织会通过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向公众提供其成立背景、组织架构、调解规则、调解员的资质和经验、调解成功案例和各种统计数据等信息。这些信
166、息的透明化使当事人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调解机构的专业能力和信誉,做出更明智的选择。国际商事调解供求平衡层面。从供给方看,调解组织的增多和专业化服务的市场细分,提高了供给数量与质量。调解员专业能力和素质的不断提高,增加了供给方的可靠性和信誉度。从需求方来看,国际商事纠纷的增加、国际商事主体对高效灵活解决方式的期待以及成本的考量,增加了对国际商事调解的需求。此外,前文中提到的差异化定价也反映了市场的供需属性。总之,供给方和需求方的双重因素,共同推动了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市场化的发展。3.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融合发展在经济全球化下,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多元融合、紧密合作是适应国际商事法律服务的市场必然。国际商事
167、调解涉及不同的国家、地区以及不同的行业,调解组织间的合作与联盟,可以提高调解的一致性、权威性,为国际商事调解提供更全面、53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更综合的资源。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融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成立国际商事调解联盟组织、建立中外联合调解机制等。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多元融合。为消除不同行业的专业壁垒,共享各方资源,国内调解组织合作较为多样,除前文已提到的粤港澳 15 家主要商事仲裁调解机构组成“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外,还有各行业调解中心组成国际商事调解联盟,如2021年1月8日成立的中国商事调解发展合作机制,该机制由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上海
168、银行业保险业纠纷调解中心等 20 家调解组织联合设立,为调解投资领域纠纷提供了全方位支持。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合作。为强化对外交流,便利国际商事主体选择,国内商事调解组织多与国外商会、知名商事调解组织建立联系,探索建立国际商事调解协议多维度促进执行机制,构建共性与特性并存的联合调解模式。就地方而言,国际合作或许有一定局限性,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以下称浙江贸促会)截至 2022 年底,已与 82 个国家和地区的 181 家商协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在 59 个国家设立 61 家海外联络处。从浙江贸促会发布的大量国际商事调解案例可以发现,其庞大的海外合作网络,是以非司法途径敦促调解协
169、议成功履行的关键因素。再有上海经贸调解中心与全球 20 多个国家与地区的商事调解 ADR 机构建立联系,为国际商事争议提供多元化、系统化和专业化的调解服务。4.国际商事调解的信息化国际商事调解与互联网结合,开拓了跨越空间的便捷调解渠道。在后疫情时代数字经济和信息技术发展的浪潮之下,在线调解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领域呈不断发展壮大趋势。通过在线平台,调解参与方可以轻松安排会议时间,共享文件和证据,进行在线讨论和协商,实现调解案例和先进方案的数据管理,而语音识别和实时翻译等技术,也可以在帮助调解员更好地理解和分析案件的同时,提供准确的记录和翻译服务。2022 年 3 月,联合国国际贸易贸法委员会(以下
170、称贸法会)第二工作组在纽约召开第七十五届会议,指出全球努力转向创新利用技术解决争议,网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网站,http:/ 年 8 月 20 日访问。参见安文靖、刘涛:在线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研究,载 商业会计 2011年第10期,第79-80页。54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上解决争议机制现已成为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与会专家还提出,可在不影响调解灵活性的前提下,制定在线调解准则。信息技术有效破除调解时空壁垒,调解受案量不断增加。2020 年 6 月,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上线。截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平台已累计接收知识产权和国际商事调解案件 1
171、8788 件,调解完结 15657 件,调解成功5730 件,案件涉及美国、德国、瑞士等 25 个国家,国内当事人涉及全部省级行政区。2020 年 12 月,湖南省贸促会与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创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涉外商事纠纷化解中的应用,利用现有平台积极推广和应用国际商事纠纷的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等。全球信息技术发展迅速,在国际商事调解中呈现出更宽领域的运用趋势。在国际商事调解中,信息技术已经不局限于在线联络、在线调解、在线司法审查等程序性事项,已更广泛地用于案件分类、争议焦点分析、调解员智能匹配,甚至于失联当事人搜索等方面,有效促进了国际商事调解搭建更高效、更专业、更便利的工作机制。二
172、、“一带一路”中的国际商事调解作为以项目带动沿线国家合作的投资型“经济圈”,“一带一路”打造的是一个开放包容的新型国际合作体系。在处置投资争端时,强调的是各方利益的同步关切。调解作为软法机制,能有效适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法律体系、文化传统、商业惯例等方面的差异,“一带一路”也为中国国际商事调解提供了良好的市场基础。总体而言,中国国际商事调解在聚焦“一带一路”倡议中持续向好发展,但也仍面临诸多困难与挑战。(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现状“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在日益密切、复杂的投资往来中迅速发展。“一带诉诸司法和网上解决争议机制的作用:包容性全球法律创新网上解决争议平台提交的材料,第
173、 2 页。载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网站,https:/uncitral.un.org/en/disputesettelementcolloquium2022,2023 年 11 月 20 日访问。商事调解“朋友圈”再扩大,载杭州日报网站,https:/ 年 9 月 1 日访问。55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一路”倡议自 2013 年提出至今,参与国不断增多,截至 2022 年 12 月 6 日,我国已与150个国家,32个国际组织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件。同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对华直接投资新设立企业 4519 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总额138339亿元。为适应“
174、一带一路”发展需要,我国自2016年起启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机制建设工作,到 2022 年已初步搭建完成。目前,“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体系已搭建了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前海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和其他国际商事调解组织提供“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服务的专门化与综合型双层级服务 格局。全国“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网络已基本建设完成。2018 年 1 月23 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建立了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
175、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以下称“一站式”机制)。2021 年 7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在国际商事法庭网站上线启动试运行,实现了国际商事法庭诉讼机制与调解、仲裁机制的在线对接和信息共享。到 2022 年,“一站式”机制加入了更多机构,规模呈不断扩大趋势。“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与诉调对接机制建设日趋成熟。2016 年 10 月 18 日,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成立。该中心系由律师事务所、行业商会、国际商会、国际经济组织等联合创立的“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在此机制内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发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并与
176、北京第四中院签订诉调对接合作协议。2018 年,深圳前海法院成立国数说“一带一路”2022,载中国一带一路网,https:/ 2023 年 8 月 10 日访问。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载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 年 8 月 21 日访问。2022 年 6 月,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发布关于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扩大机制规模,将广州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厦门仲裁委员会、海南国际仲裁院(海南仲裁委员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为第二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56中国商事调解
177、年度报告内首个“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该中心合作单位覆盖 31 个国家和地区,与 48 家域内外调解组织建立沟通联络机制,可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提供更权威高效的调解服务。同时,该中心以法院为基础推行商事纠纷先行调解制度,截至 2022 年 10 月已调解跨境纠纷 6138 件。(二)“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困难挑战随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数量的增长、相互商事交往的日益深化,商事纠纷将会越来越多样,越来越复杂。国际商事调解有着低成本、高便利、以其意思自治和维护友好合作关系的优势,但也面临着立法缺位以及组织队伍建设不足的问题。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面临的立法阙如“一带一路”
178、商事纠纷主体复杂、类型多样,涉及不同的法律规范、商事习惯,以及显著的文化差异。权威性的统一规则是提高商事调解信任度,最大程度发挥调解优势的重要保障。但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愈发丰富的实践中,国内外立法缺位与国际商事调解迅猛发展的矛盾逐渐突出,已成为掣肘调解解决相关商事争议的重要因素。国内立法方面。我国在形式上尚无统一的国际商事调解立法,在内容上关于国际商事调解的立法适用范围限于某一城市,甚至城市的某一辖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专门规定更为稀少。国内外规则衔接方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国内外规则体系尚不完整,程序衔接存在制度矛盾,应着重畅通国内外调解执行制度保障,衔接国际调解协议执
179、行程序。通过“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相关文件梳理发现,在国内调解需经双方当事人,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的申请才有强制执行力,但新加坡调解公约系将调解协议的审查工作放在执行救济环节,需要满足公约第 5 条中对国际和解协议效力的各项审查后才可执行。国内外调解协议执行制度差异化明显,将极大影响国际商事调解的顺利开展。2.“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建设不足“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组织的探索还处于发展初期,国际性商事调解组织建设57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存在短板。专门性“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较少,加上提供相关服务的调解组织也主要集中在北京
180、、上海、深圳等城市,国内其他“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调解组织建设相对落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组织专业水平、全球资源网络差异明显。通过多年的建设发展,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其中不乏为“一带一路”商事纠纷提供调解服务的机构,但普遍存在市场切入先行,内部建设滞后的人员专业水平不足、调解体制搭建不科学、国外机构联络网促狭等现实性问题。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人才专业化建设薄弱作为国际商事调解活动的中心角色,调解人员的综合素质已经成为成功调解及其履行的关键因素。但目前我国在国际商事调解人才队伍建设上,存在专门型和专业型人才不足的突出问题。国际商事调解专门型人员上,目前调解人员多以
181、退休法官、学者、律师等人员的兼职构成。如前文案例分析,一起国际商事调解案件往往需要长期的跟踪、推进,需要对调解主体心理、案件动态等进行综合性的关注,兼职型调解人员调解精力有限,客观上无法满足这一需求。国际商事调解的专业型人员上,国际商事调解是一门更高级别的调解科学,除了应掌握商事调解员所应具备国内法律知识、商业化的调解技巧等,还需要系统学习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熟悉各国国内政治经济环境,以及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等更多要求。(三)“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未来展望回顾 2022 年,中国“一带一路”倡议下的国际商事调解建立健全中国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创新调解模式和机制建设进行了有益探索经验。未来,“一带
182、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将逐步完善规则体系,强化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合作与交流,构建国际商事调解专业化职业化教育体系,推动建立国际商事调解中国话语体系。1.“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制度的完善随着国际商事调解的普及和发展,“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将更加积极促进和制定统一的国际商事调解规则,提供一个共同的法律框架,以协调各国之间的差异,促进国际商事调解的普及和推广,也能提高国际商事调解的效率和可预测性。“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将越来越倾向于提供一体化的争议解决方案,包括58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种方式的结合。加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需求不断增加,调解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变得越来越重要。
183、为适应这样的趋势与需求,应强化顶层设计,完善国际商事调解法律配套制度。从宏观层面出台高位阶法律法规,对全国国际商事调解的业务范围、监管体系、基本程序、职业准入、执行保障等进行指引性规范;从微观层面发布系列规范,同步完善配套司法解释、适用规则,推进专门性地方性法规立法,形成完整的国际商事调解法律制度体系,旨在建立一个更加高效、公正、便捷的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体系。2.“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将继续发展壮大。随着国际商事调解的需求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将成立或扩大规模。这些机构将在提供专业商事调解服务的同时,也将积极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和推广,
184、促进国际商事调解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此外,跨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交流也会增加,以提供更多选择和更好的资源共享。可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合作与交流共享机制。“一带一路”倡议是长期开放的,将有更多国家和地区加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有着领先全国的国际联络网。开展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为核心的“一超育多强”模式,开展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培育计划,强化调解组织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纵横网。3.“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人才的专业化培育国际商事调解员将呈现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趋势。随着“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需求增加,对于高素质、专业化的商事调解员的需求也将增加。国际社会将加强对国际商事调解员的培训和认证,建立更为严格的资格
185、要求和行业标准。同时,各国国际商事调解员也将积极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参与国际商事调解的实践和研究,不断提高解决争端的能力和效果。此外,国际商事调解员的职业化培育将得到更多的关注,调解员将接受更为严格的、系统性的培训,包括建立国际商事调解行业协会、制定职业道德规范、提供职业发展支持等,以促进国际商事调解员的职业发展和行业的规范化。综上,中国将加大力度推动“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的发展,通过建设统一的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发展壮大调解组织,提升调解员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促进国际商事调解的普及和推广,为解决跨国商事争端提供更好的选择,促进国际商59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事合作和投资,
186、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三、国际商事调解的典型案例及分析(一)国际商事调解典型案例分析1.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完善的实践观察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作为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先行者、实践者,其在丰富实践基础制定调解规则,于全国商事调解组织的规则建构具有引领性、指导性作用。在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受理的大量国际商事争议中,不乏实践充实理论的典型案例。这些典型案例不仅重塑了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灵活性、开放性等特点,更从现实操作性角度为调解规则的拟定与完善提供依据。(1)国际商事调解的灵活性 在国际商事调解活动中,常常面临不同法律与调解规则的适用问题。为更好地化解纠纷,在充分尊重当事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规则应更多地服务于调
187、解实践。这就要求国际商事调解应具备更高的灵活性,而这一灵活性,不仅反映在不同国家法律和调解规则的自主选择上,还体现在依商事主体需求灵活处理的各种程序性事 项中。调解规则的灵活选用。以 2007 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处的意大利某银行与意大利某公司的企业清算争议一案为例。该案中,意大利某银行与意大利某公司出资在中国成立了一个外商投资企业,因外商投资企业连年亏损,意大利某银行与意大利某公司就企业清算事宜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共同申请由国际商会进行调解,但要求按照意大利的调解规则,并在其他问题上适用中国的合同法和公司法。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从调解规则服务调解活动的角度出发,决定同意当事人自主选择调解规则
188、适用的请求,该案最终得以成功调解。现在,大多调解组织的规则选用规定,均有设置尊重当事人合意的条款。调解协议生效条件的灵活处理。在某国际贸易质量索赔争议案中,经过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介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卖方在调解协议生效后 3 日内赔偿买方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主持编写的商事纠纷调解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 版,第 103 页。60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000 美元”的调解方案,并分别签署调解协议。但买卖双方均对协议生效节点表示出担忧。买方担心自己先签了协议后邮寄正本给卖方,卖方拖延签署和履行;卖方则担心自己先签了协议后,买方会声称已回签了调解协议并要求卖方
189、付款,但事实上买方可能会在收到款后迟迟不邮寄调解协议。因此,双方均希望以调解组织的盖章日期作为协议生效日期,并以此计算赔款义务的履行期限。虽然调解中心调解规则未将“调解中心的盖章”作为调解协议生效的前提条件,但是由于争议当事人共同明确要求,“调解中心的盖章”可以作为本案调解协议生效的条件。本案例从调解协议生效条件这一细节,更新了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也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程序。(2)国际商事调解的开放性基于调解意愿、调解机构确定的考虑,国际商事调解如仲裁程序的启动一般,有着相对封闭的程序启动条件。即大多调解规则规定,程序启动的前提是当事双方有明确的调解启动协议。在理论上,这有助于国际商事调
190、解的顺利开展,但未考虑在国际商事调解发展初期,商事合同多是约定仲裁、管辖法院或者没有直接约定的现实情况。2007 年,中国某进出口公司向某国一变压器设备供应商订购一批设备运往非洲安哥拉。该设备供应商推荐在国内某代理商处下单订购。出库时采用抽检方式。货物抵运时,非洲方清点发现设备零件缺数近 200 件,中国公司遂拒绝支付尾款。因双方未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中国公司最初只是从节省成本角度向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咨询,在没有调解启动协议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申请调解。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没有错失这一看似简单的咨询,在充分了解情况后,建议中国公司先提起调解申请。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收到申请书后,旋即征求国内代理商的意见
191、。最终,双方达成由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处本案的合意。在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的主持下,双方最终妥善解决了问题。现在,多数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在规定程序启动条件时都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主持编写的商事纠纷调解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 版,第 144 页。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主持编写的商事纠纷调解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 2013 版,第 102 页。61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会将双方即时合意的情况涵括在内。(3)国际商事调解的专业性在国际商事争议调解活动中,经常会遭遇各类突发情况,这对调解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调解员要精准判断案
192、件走向,为纠纷切实解决作出前瞻性举措。通过相关案例发现,国际商事纠纷的友好解决是一个综合性问题,有效化解纠纷解决的前提是对不同国家的调解机制与仲裁制度充分熟悉,并做好衔接 工作。例如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的两起涉外案件中,就体现了这一特点。案例一:中国某公司向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申请调解其与土耳其公司的销售合同纠纷。中国某公司向土耳其某公司销售薄钢热卷板,因国际市场薄钢热卷板价格急剧下跌,土耳其公司拒绝赎单接货,造成数额不菲的滞港费。土耳其公司表示,国际市场货物价格剧跌属于情势变更,要求降价 50%,否则宁可舍去预付款也不接货。中国公司考虑到,货物长期滞港有被当地海关拍卖的风险;同时,根据当地海
193、关有关规定,货物回运须经提单上收货人的同意。虽然本案争议虽是土耳其公司违约所致,因为合同中未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只能在土耳其进行诉讼。这一情况下,中国公司将面临高昂的维权成本和执行困境。经沟通,土耳其公司表示同意调解。在促成调解后,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考虑到调解过程中当事双方在讨论“先付款还是先收货”的履行方式时所表现信任度不足情形,判断出调解协议或将出现执行困难。因此,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在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同步完善了仲裁条款,并约定守约方在其他方违约时,可依据和解协议中相关和解转裁决的程序提起仲裁的权利。这一正确判断和重要举措,在调解协议签署后的执行和纠纷的切实化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案例二:
194、2012 年 9 月 20 日,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中意商事调解中心调解了一起意大利某设计公司与北京某家装用品公司的合同纠纷。该案由意大利公司在米兰办公室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北京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由于申请人提供的官方联系方式为空号,在拨通唯一一个手机号后,调解中心第一时间向被申请人因拒收货物导致合同履行争议的调解,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网址,https:/adr.ccpit.org/articles/55,2023 年 11 月 15 日访问。62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解释了中意商事调解中心的成立宗旨,以及调解的优势,被申请人遂提供了可供接收材料的邮箱号,但被申请
195、方对此无更多反馈。后续沟通也因被申请人正在传阅投诉材料、需召开董事会讨论等因素被延迟。这一阶段,调解员仍坚持沟通,却突然得知,被申请方联系人离职,且不愿意提供新负责人的联系方式,调解引导工作戛然而止。即便如此,调解员仍未放弃,继续通过各种途径寻找被申请人联系方式,几经周折,终于与公司法务经理取得联系,并立即向其邮箱发送了调解受案通知书和调解确认函。在确认其收悉邮件的同时,与其进行电话沟通,耐心解释商事调解的特点。终于,被申请方签署了确认调解的中英文函。经过调解,当事双方重新建立起对彼此的信任,但由于双方信任基础薄弱,调解过程中数濒失败边缘,幸得当事双方对调解员有着高度的信任和理解,关键时刻调解
196、员能从专业且中立的角度分析化解各方疑惑,并能应双方要求当场草拟双语的调解协议,调解最终获得成功。该案经历了被申请人联系电话空号、联系人离职、调解过程中双方信任崩塌等多种不利状况,调解员高水平的专业素养成为调解的最终达成的关键因素。目前,各调解组织的调解规则中对调解员的资格要求越发专业化、国际化,高水平调解员培育也成为国际商事调解组织发展的重点领域。(4)国际商事调解的广泛性涉外商事纠纷会以多种形式表现,调解规则设计核心应回归纠纷的“商事”本质,不对国际商事调解的受案类型作狭义解释。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成功调处的两起外商非正常撤离案件就印证了这一点。案例一:某外商独资的大型制衣公司因经营困难,拖欠
197、职工工资、欠缴社保,在转卖了部分设备后企图不经清算程序撤离。职工向政府举报后,该公司的董事长、高管多方抗辩,甚至拟以股权转让和工商变更等手段逃避责任。在此期间,部分职工出于义愤,对董事长和高管进行了围困,最终警方出面才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此时,某国驻我国使馆致函并出面要求当地政府妥善解,以避免影响当地的投资环境。经政府部门的推荐,双方当事人申请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调解参见王芳:纺织服装业靠创新驱动智赢未来.载 国际商报 2014年3月28日,第A06版实务。63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中心秘书处收到申请书后认为,虽然该案已在诉讼程序中、公安机关也已介入,严格意义讲不属于调解中心商
198、事调解受案范围,但是考虑到本案是由商事争议引发,受理并调解该案不违反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调解规则的禁止性规定,调解中心最终受理了本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案例二:在这一起外商非正常撤离案件中,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也面临了案件受理权限问题。因外商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且其设立的独资公司拖欠职工工资和巨额社保费,从而引发了职工停工和大规模的群访事件。当地政府请求调解中心从中斡旋、居间调处该争议。当时,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秘书处就能否受理有不同意见,但最终一致认为,虽然该案表面上涉及劳资纠纷,但根源是因外商违约即“商事纠纷”导致。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作为居间公正的第三方,调解商事纠纷为职责所在。最终,国际商会
199、接受了案件申请,而该案也取得了较为理想的调解结果。事实上,国际商事调解组织能否介入因外商违约引发的群访事件值得商榷。但在上述案例中,调解组织作为沟通桥梁,最终促使剑拔弩张的当事人间达成和解,又印证了调解在应对国际商事争议中各类复杂情况的独特优势。所以,这类案例在某种程度上是对国际商事调解规则中“国际商事”的定义、受案范围的重塑性提问。2.国际商事争议调解化解的成因观察国际商事纠纷成功调解的影响因素一直是理论与实务研究的重点,分析单个案例并不足以为解释这一问题提供参考。因此,笔者选取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自 2011 年到 2023 年的 105 个国际商事调解案例作为分析样本。观
200、察 105 个国际商事调解案例可知,成功调解的因素主要有调解人员专业度较高,以及诉前财产保全、司法确认、警告函、云平台线上调解、利用外联资源多方协助因外商非正常撤离引发争议的调解,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网址,https:/adr.ccpit.org/articles/56,2023 年 11 月 15 日访问。因投资及劳资争议引发群访事件的调解,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网址,https:/adr.ccpit.org/articles/106,2023 年 11 月 15 日访问。截止 2023 年 9 月 4 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
201、官网共发布 126 个精选案例,除去刑事案件、国内案件等情形的,余 105 件。64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例如银行、贸促、外汇管理部门、国外商会、大使馆、总领事馆、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机构)调解、国际商务敦促履约等手段的运用。其中,调解人员作为调解活动的核心,是影响调解成功最主要的因素,其次是国际商务敦促履约和外联资源的协助。值得注意的是,司法程序中的诉前财产保全、司法确认等对调解成功及其履行的影响相对较小。如下图所示。图 2-2国际商事纠纷案例成功调解及履行的影响因素成功调解和履行常常是因为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而为客观呈现各手段的使用情况,上图采取了平行式列举方式。根据案例现实反映,调解员并非
202、只使用一种方式促成调解的履行,而是多管齐下,例如精选案例(二十),浙江调解中心除向孟加拉银行发送敦促履约函外,还请求了中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经商处的协助,在多重压力下,孟加拉银行才付款。3.国际商事争议成功调解因素的具体观察为进一步观察国际商事纠纷的成功调解的原因,笔者针对涉及以上统计中主要影响因素的部分案例进行具体分析。(1)“国际商务敦促履约”赋能国际商事纠纷成功调解与履行案例一:2023 年 3 月,湖州某公司因买方斯里兰卡公司拒不支付货款,向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湖州调解中心求助。湖州调解中心第一时间启动商事法律调解程序,详细了解案件经过,并利用海外资源对斯里兰卡公司及承兑银行资信情况
203、进行调查后,向对方制发了敦促履约函,阐释了合同事实、我方诉求及违约后果。同时,湖州市贸促会发函联系驻斯里兰卡大使馆经商处,为案件的后续处理65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争取更多支持。斯里兰卡公司收到敦促履约函后,迫于压力并考虑到对公司其他业务的影响,主动联系湖州调解中心,承诺尽快付清欠款,最终于 2023 年 4 月中旬一次性付清欠款。案例二:2022 年 6 月,嘉兴某公司因买方俄方公司拒不支付货款,向嘉兴调解中心寻求帮助。嘉兴调解中心向嘉兴公司了解详细情况,全面梳理案情、整理核实证据材料,讨论研究对策,于 6 月 22 日以中国国际商会嘉兴商会的名义向俄方公司发出敦促履约函。俄方公司收
204、到敦促函后,与嘉兴公司达成分阶段付款协议并签字确认,俄方公司在如约支付了第一笔货款后,又怠于支付第二笔尾款。8月 2 日,嘉兴调解中心再次以嘉兴国际商会名义发函,提醒俄方公司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俄方公司在收到提醒函后,最终于 8 月中旬付清全部欠款。案例分析:国际商务敦促履约,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申请人提出申请,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经审查后,利用其在国际上建立的工作网络和信用体系,致函被申请人,敦促其履行合同义务,常用于货款拖欠等案情明确、无争议、标的额不大的争议。如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严重违约并且拒绝申明抗辩事由,调解中心将向具有合作关系的中外有关政府部门、商(协)会组织和会员企业通报被申
205、请人违约情况,并将其列入资信不良企业名单予以重点监控。在以上两个案例中,买卖双方都有着长期合作的贸易基础,基于对老客户的过度信任,双方均未签订规范完备的合同,致使买方在国际贸易货款纠纷中处于被动地位。调解组织通过敦促履约方式,历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追回了拖欠一两年的货款,高效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目前,国际商务敦促履约现已成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的独特有效的方式之一,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2)“云平台+司法确认”助力国际商事调解提质效案例一:2023 年 1 月 4 日,印尼某公司因卖方蒋某某拒不退还货款,向杭州案例精选(一百一十六):敦促履约显成效,海外欠款速追回,载中国国际贸易促
206、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网站,http:/ 年 9月 3 日访问。案例精选(七十八):嘉兴某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国际贸易货款纠纷案,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网站,http:/ 年 9 月 3 日访问。66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下称“富阳法院”)提起诉讼。富阳法院第一时间确定归口办理部门,并及时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杭州市贸促会对接联系。经三方协商确认,该案由中国(杭州)知识产权国际商事调解云平台分案至杭州市贸促会下属的杭州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下称“杭州商法中心”)办理。杭州商法中心调解员通过云平台联系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双方调解意向,向其解释调解的性质及相较于诉讼程序
207、的优势。在确定双方调解意愿后,调解员向双方发送调解码,以便当事人登陆云平台即时查看调解进度与相关文件。2 月 28 日至 3 月 16 日期间,调解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5 月 10 日,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并于同日向富阳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富阳法院收到申请后,当日立案、当日组织双方进行听证,并于当日向双方送达了民事裁定书。案例二:2022 年 7 月,义乌某公司因买方香港公司和天津公司拒不支付货款,起诉至义乌法院。义乌法院通过义乌商贸纠纷诉调对接云平台,委托义乌市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调解员随即通过平台联系各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引导各方接受调解。鉴于当事人对调
208、解协议履行保障的顾虑,调解员建议采用“特邀调解+司法确认”模式,三方对司法确认途径达成合意。此外,由于三方当事人各在不同城市,距离较远,不便当面签订协议、递交材料,调解员又与案件承办法官、微法院平台技术人员沟通协调,成功帮助当事人于 10 月 13 日完成浙江移动微法院平台系统实名认证,在线签署调解协议,并线上递交司法确认材料。10 月20 日,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书。同日,香港公司足额结清尾款。案例分析:线上云平台的便利性、司法确认的权威性等因素均为成功调解起到重要作用。一方面,线上云平台提供的便利性与高频次的参与度增加了双方的调解意向与积极性。在国际商事纠纷案件中,争议双方距离远、交通成本
209、高而给调解造成额外压力。调解组织利用互联网技术,让调解员和当事人通过调解平台,案例精选(一百一十七):云上调解+司法确认,两个月高效解决拖欠三年货,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网站,http:/ 年 9 月 3 日访问。案例精选(八十八):诉调对接促高效 司法确认消顾虑,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网站,http:/ 年 9 月 3日访问。67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实现线上调解、线上签署文件,打破空间限制,随时随地参与调解,为当事人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更减去当事人心理上的阻碍。另一方面,司法确认的信赖保障。司法确认的程序保障作用不仅在于后期执行阶段,更在于这份保障
210、所带来信赖度。印尼公司与义乌某公司都曾因出于对调解协议可能履行不力的顾虑,数度停滞调解程序,直到调解员提出“司法确认”途径,才有效消除了当事人的后顾之忧。(3)“诉前财产保全”促使国际商事纠纷高效化解案例一:2023 年 2 月,宁波公司与美国某公司首次开展业务合作,双方电话约定,在第一个订单货物 A 和货物 B 都装柜发货后,再履行第二个订单货物 C。合同签订后,宁波公司依约支付货物 A 的全部货款。在货物 A 即将到港时,美国公司通知宁波公司,第二个订单的货物 C 已经到香港码头,让宁波公司付款提货。宁波公司当即回绝,表示香港不是本次交易的目的港,且货物 B 尚未装柜发货,拒绝接收。美国公
211、司遂向宁波公司主张香港码头产生的滞港费用以及取消第二个订单的取消费,并拒不提供货物 A 的提单正本,货物 B 也不装柜发货。双方沟通中产生言语冲突后,美国公司拒不回复邮件、不接听电话。2023 年 4 月,宁波某公司求助到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宁波调解中心。宁波调解中心一方面与美国公司联系,分析案件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指导宁波公司与美国公司友好、理性沟通,释放和解诚意。因在合理期限内,美国公司未对本案做出有效回应。宁波公司担心美国公司转卖即将到宁波港的货物A,且涉案货物价格呈下跌趋势,为降低潜在损失,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时查封了集装箱货物。货物查封后,宁波调解中心与美国公司再次
212、沟通,释法明理,美国公司遂主动电放提单,宁波公司顺利提走货物 A,双方最终调解成功。案例分析:本案纠纷发生后,美国公司始终拒绝沟通,而当涉案货物被诉前财产保全后,美国公司即主动现身处理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是债权人有效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不仅能够避免当事人恶意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执行案例精选(一百二十三):保全+调解,助力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纠纷高效化解,载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浙江省委员会网站,http:/ 年 9 月 3 日访问。68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的情况发生,也能促使当事人积极对待,保障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实现以保全促调解。(二)国际商事调解典型案例的启示1.强化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可操
213、作性国际商事调解的顺利开展要求调解组织配备操作性强、专业度高的调解规则,即国际商事调解规则的制定应当与新时代商事纠纷调解化解的新需求保持一致。这意味着要重视商事调解实践中的各种问题,并从可操作性和促进调解的角度深入理解国际商事调解的灵活性、开放性、专业性和广泛性。首先,新时代商事纠纷通常涉及复杂多样的商业事务和跨国交易。因此,国际商事调解规则需要具备灵活性,以适应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商事纠纷。这意味着规则应该允许各方根据具体情况选择调解规则、程序和调解员,并允许调解员根据各方的需求和利益制定适当的调解方案。其次,国际商事调解规则需要注重专业性。商事纠纷除了涉及复杂的法律和商业问题,还有各种突发状况
214、,以及需要调解员辨明各种案件细节。因此,国际商事调解员应具备深厚的商事、法律背景,拥有应对突发状况、适时分析问题、解决纠纷的专业技能。调解规则着重于调解员资质和能力的准入设置,不仅体现对调解员的考察,也会提高商事主体对调解的信任。最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应具备开放性和广泛性。开放性与广泛性均属于国际商事调解受案范围的扩大解释,开放性体现国际商事调解的启动条件应更加尊重当事人合意,广泛性着重于纠纷的“商事”属性。事实上,国际商事纠纷可能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当事人,商事合作协议的习惯各有不同,对“商事”在法律层面的理解也各有差异,但基于调解的自主性本质特征,以及调解规则应在全球范围内广泛适用的基本要
215、求,国际商事调解程序的启动、受案范围不宜做限缩解释。2.提高国际商事调解员综合能力根据案例分析,熟练使用多国语言、掌握国际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商事行业惯例是国际商事调解人员基本的知识储备,而真正促成调解成功的实务要求,更在于69第二章中国国际商事调解的新发展准确把握纠纷主体调解心理和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根据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案例,以及浙江贸促会的105件案例,可以发现其调解人员的专业性主要体现在:(1)耐心沟通、长期不懈地跟进案件,即便调解失败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仍然保持案件跟踪;(2)提出和解方案的可操作性强;(3)能迅速抓住案件争议焦点,清晰阐明利害关系,精准定位双方利益平衡点;(4)具有较高
216、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实时观察争议双方需求变化,并及时作出相应专业解答等。3.拓宽国际商事调解合作范围现代国际商事调解语境下,已经不局限于商事调解组织间的合作。出于调解的高度自治性特点,综合性的社会约束可能远高于司法程序的事后救济。在商事领域中,行业内部竞争、相关行业及其他外界资源争取的影响是商事主体长期发展的重要利益考量。因而多行业、多角度的合作成为达成调解协议及履行的关键是必然 趋势。多方协同对调解组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譬如在以上案例中,实现国内外联合敦促履约的前提,是浙江省贸促会与全球 82 个国家和地区的 181 家商协会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和在 59 个国家设立 61 家海外联络处
217、。所以目前还属于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独有的调解方式,是利用其在国际上建立的工作网络和信用体系,致函被申请人,敦促其履行合同义务。但这为其他国际商事调解组织的发展提供了指引。4.以纠纷解决为核心化解国际商事争议随着全球经济发展,商事争议愈加频发和复杂。2022 年 12 月,全球经贸摩擦指数为 222,相比 2022 年 11 月(147)上升 75 个点,相比上年同期(77)上升 145 个点。调解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之一,不宜排他式使用。应以争议解决为根本出发点,以更宏观的视角,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提出多程序、多方式的一体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方案。国际商事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未约定
218、或约定不明十分常见,调解除了可以解决纠纷实体问题,也可以处理这一程序问题。例如,中国贸促会杭州调解中心处理了参见全球经贸摩擦指数(2022 年 12 月),载中国国际商会网站,http:/ 年 8 月 13 日访问。70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一起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法院管辖模糊的案件,这一情况下,申请人无论向哪一法院提起诉讼都将面临管辖异议的程序困扰。对此,杭州调解中心先是开展调解程序,而后在调解协议中引入仲裁条款,帮助申请人链接仲裁程序。如调解人员所预测,该案被申请人最终未能履行调解协议,但申请人援引调解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最终解决了纠纷。71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第三章中国商事调
219、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一、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与启示随着中国签署新加坡调解公约,商事调解已经成为除诉讼和仲裁之外,化解国际及跨境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是我国开放程度最高、经济活力最强的区域之一,在国家发展大局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大湾区建设的全面推进过程中,有关投资纠纷和商事争议日益增多,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大湾区制度建设的重要部分,是大湾区营商环境的核心要素之一,商事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优化大湾区营商环境至关重要,应当在商事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促进和鼓励调解的使用。三地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不尽相同,在“一国、两制、三法域”的不同背景制
220、度下,需要一系列规则来支持大湾区商事调解规则衔接,也需要对商事调解进行不断地创新。在分析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基本现状及创新举措的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以期对大湾区及其他区域商事调解的发展提供参考。(一)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基本现状2019 年 2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定粤港澳大湾区包括广东省的九个城市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涉及一个国家、两种制度、三种法域。纲要提出要加强粤港澳司法交流与协作,推动建立共商、共建、共享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大湾区建设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并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2
221、019 年 7 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内容包括大湾区发展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重点工作任务、保障措施等三个部分。在纲要的指引下,三地推进实施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了商事调解组织和人员的合作及交流,促进了大湾区商事活动的融合发展。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基本现状主要涉及商事调解制度建设、商事调解平台、组织建设及粤港澳商事调解的融合发展等几个方面。72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1.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制度建设随着大湾区的发展不断提速,商事活动往来频繁,如何更好地衔接商事调解规则、融合发展,是亟须解决的问题。(1)商事调解衔接制度2019 年 12 月 30 日
22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司法厅联合公布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在调解原则、调解收费、调解员、调解协议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规则为推动多元化解决涉粤港澳三地的跨境商事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了大湾区跨境商事调解规则的衔接和联通。2021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方案,是深入实施纲要的重点举措,推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前海合作区全面深入发展,对于促进粤港澳全面合作有很大的示范效应,为三地商事调解规则衔接、机制对接、资格互认及共同标准的施行,提供了商事调解一体化的平台和空间。2022 年 1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保
223、障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改革开放的意见和关于支持和保障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的意见,均述及建设国际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等内容,提出建设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支持前海合作区率先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既相互独立又衔接配合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完善前海法院与港澳调解机构诉调对接机制,吸纳符合条件的港澳调解机构参与国际商事、知识产权等领域纠纷调解,支持港澳调解员及律师参与调解,探索由前海法院试点受理该类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探索建立港澳调解员在粤港澳大湾区执业统一资格认定制度。为加快推动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
224、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国务院于 2022 年 6 月 6 日印发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搭建一站式民商事纠纷解决系统平台,促进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信息互通、有机衔接。(2)商事调解扶持政策横琴、前海、南沙从落户奖励、办公用房、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商事调解全73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方位扶持,商事调解组织在前海、横琴合作区同一年度内享受支持资金总额最高分别可达 1000 万元、800 万元。纳入名册内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可以申领有效期 1 年内不限次数往来港澳地区的人才签注。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于 2022 年 5 月印
225、发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关于支持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的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对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高端法律服务业集聚扶持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支持对象、准入条件,以及深港和国际合作发展支持、鼓励法律服务业集聚发展支持、物业支持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等进行了规定,大力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在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集聚发展。主要扶持对象是联营律师事务所、法律查明、商事调解等机构以及港澳法律专业人士。该办法对入驻法务区的粤港澳联营律师事务所、商事调解组织等根据标准分级分类给予了 30 万元至 200 万元不同额度的支持。截至 2023 年 2 月,已有司法、仲裁、调解、
226、法律服务等六大类 155 家机构进驻前海深港国际法务区,该办法支持鼓励商事调解组织在服务区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了大湾区商事调解的融合发展与通力合作。(3)商事调解保障制度为破解大湾区不同法域的制约瓶颈,有效推动落实大湾区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广东省司法厅联合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澳门特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建立大湾区法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针对每块工作成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协调解决在推进大湾区制度衔接和规则对接中遇到的问题,为大湾区建设提供制度保障。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中,实行“1+N”模式(1 表示联席会议,N 表示若干主题),每次联席会议在调解、仲裁、律师等条块工作中选取若干意向议题,提
227、交联席会议进行决议或磋商。通过这种工作机制,在联席会议上先后联合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建设工作方案,该方案规定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是三地政府法律部门为促进调解工作设立的权威性、高层次交流和合作平台,明确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平台的性质、名称、组织架构、工作范围等内容,为大湾区商事调解工作提供平台支撑;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和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根据上述标准,调解员必须符合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各项资格资历要求,按照当地评审细则提出申请,评审机构按照当地评审细则开展评审认可的调解员名单报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审核方可申请成为74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粤港澳大湾区调
228、解员及被列入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该标准还制定了调解员除名机制、退出机制。上述准则明确规定了调解员的基本责任和原则、调解员的角色和责任及调解员的能力要求,对调解员专业操守提出了具体规范要求。两项标准的制定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化发展、推广大湾区调解品牌都具有重要意义;另外还制定了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其中规定各方当事人在发生跨境争议前或后,均可约定根据该规则,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委派大湾区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启动后,各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选定调解员,有关调解员须来自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中的调解员。就机构调解而言,如选定的调解员不属于获选定的调解机构,则须获得该调解机构的
229、同意。该规则与上述的大湾区调解员“两项标准”构成制度体系,明确了大湾区机构调解和非机构调解两种模式,对跨境争议范畴、调解程序、调解员选定或指定、调解员义务、调解收费、调解期限等进行统一规范,供粤港澳三地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参照适用。鼓励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引入法律查明、中立评估、专家意见等服务,建议当事人在和解(调解)协议中选定适用法律,避免纠纷进入司法程序后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允许经认可的调解机构和大湾区调解员开展调解收费,充分体现了可行性、协同性和创新性等特点。联席会议制定的上述制度为大湾区跨境商事调解机制建设提供了政策衔接与配套规则,积极推动了跨境调解准则和标准的一体化。联席会议制度在推进三地
230、商事调解、公共法律服务等方面的合作,协调解决大湾区制度衔接和规则对接中遇到的问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大湾区商事调解服务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环境。2.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平台及组织建设(1)成立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联席会议设立了由三地法律部门代表组成的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搭建起大湾区调解工作合作与实施平台,是粤港澳三地法律部门在跨境商事纠纷解决进行沟通协调、密切协作的运作组织,对促进大湾区调解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具有积极作用。调解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大湾区调解平台进入实际运作阶段,对推进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着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75
231、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2)设立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为更好地满足商事争议化解需求,大湾区积极推动粤港澳商事调解平台及组织建设,充分整合粤港澳调解服务资源,搭建大调解合作平台,强化信息交流和共享。深圳国际仲裁院建立了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原称“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开创了“港澳调解+深圳仲裁”跨境商事争议解决的创新模式,联盟吸纳粤港澳知名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作为成员单位,成员机构包括来自广东、香港、澳门的 15家大湾区主要商事调解仲裁机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影响力,成为整合粤港澳多元化争议解决资源、加强大湾区商事调解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人士间的业务交流和合作的平台,为包括粤港澳地
232、区的当事人提供专业、高效、和谐的争议解决服务。深圳国际仲裁院还在香港设立了华南(香港)国际仲裁院,以合作方式分批引进多家港澳机构、国际组织和世界知名仲裁机构,整合粤港澳大湾区在仲裁与调解方面的优势资源。(3)搭建“粤公正”ODR 线上调解平台为了方便商事调解纠纷当事人,广东省司法厅开发了大湾区调解平台小程序,便于当事人咨询、查找调解服务,实现当事人、调解员、调解组织、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等多方对接,提供了快捷的线上“一站式”调解服务平台。广东横琴、前海和南沙法院使用“粤公正”ODR 线上调解平台化解跨境商事纠纷,通过这些平台可完成咨询、评估、调解、确认、送达等功能。香港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
233、与华南国际仲裁院等设立大湾区国际仲裁中心交流平台,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思维,开发了线上协商、调解和仲裁的综合平台,为大湾区国际和跨境商事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便捷、低成本的“一站式”调解服务线上平台,提升了调解质效。(4)成立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2021 年 5 月,全国首个商事调解专门协会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在深圳成立,商事调解协会由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作为主发起人,联合中国贸促会深圳调解中心、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深圳市律师协会、深圳上市公司协会、深圳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深圳市供应链金融协会、深圳市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会、深圳市小额贷款行业协会等单位共同发起。协会的会员种类包
234、括单76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深圳市两级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组成。商事调解协会成为深圳商事调解组织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开展商事调解宣传、推进商事调解创新发展、维护会员权益及交流的平台,对规范引导商事调解工作,加强商事调解行业自律,提升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商事调解工作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5)建设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广东还成立了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前海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广东自贸区南沙片区贸促商事调解中心、横琴新区国仲民商事调解中心、“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等涉外商事调解组织,建立“三位一体”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平台。这些调解组织积极吸纳
235、粤港澳资深律师、大学教授、专家学者等跨法域专业化调解人才担任涉外调解员。多措并举的做法,加大了跨境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力度,回应了大湾区民众多元解纷需求。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作用,与多家域内外调解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沟通联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解决。前海法院设立 ADR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在前海率先推动诉讼、调解、仲裁既相互独立又衔接配合的国际化专业化商事争议解决平台。3.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的融合发展(1)跨境商事纠纷调解组织和人员的融合三地通过国际调解高峰论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论坛等重大活动,大力推广大湾区商事调解工作,大湾区调解组织、调解员之间
236、合作和交流越来越密切。如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与香港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签署合作备忘录,根据合作备忘录,蓝海中心与亚非法协香港区域仲裁中心互助召开调解会议,定期沟通交流、信息共享,以及共同组织与仲裁、调解ODR 和其他相关法律服务有关的宣传活动和培训课程。在调解人员方面,广东省推动出台统一的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名册,聘请 82 名大湾区律师、港澳居民律师作为特邀调解员。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三个自贸片区法院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共享港澳特邀调解员,粤港澳三地多名资深退休法官、商事律师和法律77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专家以特邀调解员的身份,
237、全面参与大湾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工作。采用“内地调解员+港澳调解员”联合调解模式,由内地调解员、港澳调解员分别对接境内外当事人,实现诉讼服务“一站式”联动办理,促进跨境纠纷快速化解。前海法院成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借鉴域外商事纠纷调解理念,在全国率先推行商事纠纷调解前置机制,聘用港籍调解员,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有偿调解服务,将跨境调解协议纳入司法确认的范畴,并开展线上和线下相融合调解模式以破解跨境纠纷地域难题。前海法院还与香港和解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澳门世界贸易中心仲裁中心等知名境外调解组织合作,采用“港籍调解员+内地调解员”及“港籍调解员+调解法官”等联合调解模式。(2)司法协
238、助的推进及适用规则的融合2022 年 2 月,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横琴法院与澳门法院建立直接委托送达和调取证据机制,实现琴澳直接对接司法协助,保障横琴自贸区商事调解的顺利解决。另外,大湾区在解决跨境纠纷时,积极查明和适用域外法,在调解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的过程中可依当事人意愿,依法适用外国法律、港澳台地区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通行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二)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创新举措2022 年 3 月,深圳出台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在全国率先对“商事调解”作出专门规定,创新性地规定了对商事调解实行“司法行政管理和行业自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明确了特区商事调解的双重管理模
239、式。为了更具体地适用商事调解制度,大湾区一些地区制定了商事调解的细化规则,对商事调解制度进行了创新。1.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中的制度创新(1)商事调解规则的创新粤港澳仲裁调解联盟设立后,首宗港人港案港式调解就取得成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均为香港人,共同向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提出调解申请。秘书处根据双方意愿将调解案件转至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并受理案件。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规则允许当事人在调解专家名册之外选定境内外的专家作为调解员。78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双方虽然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作为调解机构,但并没有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调解中心调解专家名册的调解员。双方共同商定后选择了联盟成员、香
240、港和解中心会长罗伟雄先生担任独任调解员。调解员采取了港人习惯的“促进式”调解方式,与内地所采用的“评估式”调解方式不同,通过“面对面”“背对背”等多种调解技巧,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了确保和解协议的执行,双方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根据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仲裁员根据“调解+仲裁”机制作出仲裁裁决。首宗港人港案港式调解的成功解决,为境内外当事人利用前海争议解决服务机制解决境内外商事争议,提供了有益借鉴:中外当事人可以选择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进行调解,选择调解联盟成员中粤港澳三地的任一调解机构,可以选择调解机构名册中的调解员,也可选择名册外的境内外调解员。调解成功后可以选择深圳国际仲裁院的“调
241、解+仲裁”机制,同样可以选择境内外仲裁员,对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2)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的创新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明确在“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知识产权、技术转让、工程建设等商事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选择商事调解方式解决,积极推广诉调对接,对商事调解服务收费作出原则性规定,规定商事调解组织可以收取调解服务费,调解服务费用实行市场调节,支持商事调解先行先试。为推动商事调解市场化发展,充分发挥商事调解快速、高效化解商事纠纷的独特优势,对商事调解的市场化收费予以规范,2023 年 11 月,深圳市司法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商事调解收费的实施办法(试行)。办
242、法主要内容有:(1)对商事调解市场化收费制度进行了细化。调解服务费包括给付调解员的报酬、调解组织运作费用以及因调解活动所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调解服务费由商事调解组织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调解服务费的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可以按时间或者按争议标的比例等方式确定。(2)对商事调解组织进行了规定。实行市场化收费的商事调解组织应当经司法行政部门同意,并依法登记为非营利组织。(3)司法赋能商事调解。商事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法院依法申请司法确认,同时可以向法院一并确认调解服务费和承担方式。79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2.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服务创新
243、(1)商事调解服务方式创新深圳经济特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提出“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建设机制,探索建立一站式纠纷解决平台”。“河套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深圳市福田区矛盾纠纷专业调解分拨中心”“深圳市涉外涉港澳商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三个国际化法律服务平台相继落户深圳市福田区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在河套构建起“三大中心”协同联动的国际化法律服务新格局,形成了咨询、调解、仲裁、诉讼、公证“一站式”国际化法律服务的新体系。这种采用分工合作并协同服务的方式,有效地整合了政府、法院、社会等多方力量,推动“府院联动、整合资源、形成合力”,积极促进粤港澳法律规则衔接,是对商事调解服务方式的新尝试。深
244、圳前海法院在商事调解中适用中立评估、公众评议机制,通过专业第三方的评估或者公众评议,为当事人提供了一个中立、专业、快捷、相对低成本的纠纷解决途径和决策辅助机制,引导当事人采用合理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为商事主体提供了多元的争议解决方案。另外,深圳市光明区开展商事调解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建立涵盖商事调解工作流程、收费、调解员培训内容、资格认证、调解卷宗、调解工作职能等内容的商事调解领域综合标准体系,为商事调解服务提供了具有实际操作参考价值的规范标准。(2)商事调解服务模式的创新2019 年 7 月,广东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建设集国际商事调解、域外法律
245、查明于一体的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为推动该规定落地,深圳支持成立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该中心是全国第一个以域外法律查明为核心业务的专业平台机构,依托全国首个域外法律查明平台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台和外国法律查明基地,在此基础上增加商事调解职能,率先在全国探索“域外法律查明+国际商事调解”的新模式。2020 年蓝海中心作为特邀调解组织,与深圳两级法院共同探索,先后成功调解了申请破产前的职工债权案件和破产程序中的破产和解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创了庭外调解+破产和解模式的探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北京“一带一路”商事调解中心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合作机制,对涉外涉港澳金融纠纷等商事案件实行“内地+港澳
246、”80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调解员“双调解”模式,构建国际化、外向型、合作型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3)商事调解服务类型专业化、精细化创新大湾区商事争议解决方式逐渐走向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粤港澳三地工程及国际调解领域专业人士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联合发起创办粤港澳工程争议国际调解中心,该中心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依托一支既熟悉国际、国内商事调解事务,又深谙建筑工程领域的国际调解员队伍,积极推进粤港澳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使商事调解服务类型在建筑工程专业领域进一步精细化,探索和创造更多可复制推广的建筑工程调解实践经验,为大湾区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另外粤港澳三地成立的大湾区知识产权调解中心及广
247、东和澳门两地的多个相关机构签署的粤澳地区金融纠纷调解合作框架协议,为大湾区知识产权和金融等专业领域商事纠纷的合作解决提供了平台及指引,同时也为其他专业领域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提供经验可循。(三)粤港澳大湾区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启示大湾区积极推进商事调解工作,近年来在商事调解领域的创新先试取得明显成效。以广东省为例,截至 2023 年 10 月,全省有商事调解组织 330 家,其中涉外商事调解组织 20 家,在册商事调解员 2232 人,2022 年以来调解商事纠纷 2.5 万件。大湾区的发展不仅是粤港澳三地的区域建设,对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大湾区对商事调解的
248、先行探索将为我国商事调解的发展提供充分的实践和制度经验启示,在商事调解制度构架、平台搭建和商事调解组织建设及服务创新等方面对内地其他地区商事争议尤其是跨境商事争议的解决起到示范作用。首先,在商事调解制度构架方面,大湾区先后制定的广东自贸区跨境商事纠纷调解规则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资格资历评审标准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员专业操守最佳准则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争议调解示范规则对商事调解规范做出具体规定,为推动多元化解决涉粤港澳三地的跨境商事纠纷提供指引,促进了大湾区跨境商事调解规则的衔接和联通,为大参见广东省司法厅:积极推进商事调解工作助力粤港澳大湾区营造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载人民调解2023 年第 10 期,
249、第 12 页。81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湾区商事调解的协同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在商事调解制度构架方面,其他地区针对商事调解专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的特性,可以借鉴大湾区对商事调解规则、调解员资格评审及跨境争议的调解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为商事调解提供制度指引。第二,商事调解平台搭建和组织建设方面,粤港澳大湾区调解工作委员会、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深圳市商事调解协会和“粤公正”ODR 线上调解平台等组织和平台的组建对整合粤港澳商事调解服务资源、加强三地信息交流和共享提供了沟通协调、密切协作的运作组织和平台,实现了三地共建、共享、共治,对促进大湾区商事调解的融合及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具
250、有积极推动作用。其他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商事调解的需求,学习大湾区商事调解平台和组织的建设经验,与其他地区建立紧密的商事调解合作机制,建立和搭建符合本地区商事调解需要的组织及平台。第三,商事调解服务创新方面,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全面推进,有关投资纠纷和商事争议将会越来越多,商事纠纷的类型也在不断更新,对商事调解服务的专业和精细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大湾区从提升商事调解员商事调解服务水平专业化入手,对商事调解服务方式、服务模式和服务类型专业化、精细化进行创新,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服务创新的示范样本,其他地区在推进商事调解员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基础上,应当创新服务方式、服务模式和服务类型,充分发挥商事调解
251、优势,化解争议纠纷。二、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与启示随着国际贸易实践的发展,尤其是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开放签署以及世界银行将商事纠纷解决作为营商环境评估的重要指标,调解逐渐成为与诉讼、仲裁相并列的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方式。上海作为国际贸易中心,近年来,为服务和保障城市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一带一路”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际商业往来,上海持续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在商事调解领域不断加强专业化、国际化能力建设,取得了较好成效,形成了有益的经验,可以为国内其他地区加快推动商事调解进程提供启示。(一)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基本现状1.商事调解组织发展迅猛全国第一家商事调解机构纠纷化解功能日益凸显。上海经贸商事调
252、解中心(下82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文简称为调解中心)是 2011 年 1 月 8 日经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作为全国第一家专业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第三方机构,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确定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唯一一家社会服务性质的特邀调解组织,也是我国开始有自己的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专业商事调解组织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调解中心致力于帮助国内外企业或机构解决在贸易、投资、金融、证券、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保险以及其他商事、海事等领域的纠纷并提供有关的咨询、专业培训服务。而且,调解中心根据业务需要,专门建立了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房地产、能源
253、及环保、金融、国际贸易六个专业委员会。同时,为配合解决上海自贸区的商事争端,经贸商事调解中心还建立了一个全部由境外专业人士组成的国际商事联合调解庭,能够更加快速、有效地处理国际商事争议。调解中心成立十余年来,不论是在商事纠纷处理方面,还是在推动中国商事调解的专业化发展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自从 2011 年成立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调解中心共受理案件 2562 件,涉案标的额约 654 亿元,调解成功的有 1560 件,调解成功率为 60.89%。其中,2020 年,受理案件 388 件,调解成功 217 件,成功率为 55.93%;2021 年,受理案件 403 件,调解成
254、功 280 件,成功率为 75.26%;2022 年,受理案件 294 件,调解成功 186 件,成功率为 63.26%。而且,2020 年起,调解中心充分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手段,90%的案件通过在线视频方式调解,并将电子签名系统嵌入调解协议的签署过程中,大幅提升了调解工作的效率。调解中心也是全球最大的纠纷解决机构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JAMS)在中国的唯一战略合作机构,亦是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上诉委员会、新加坡调解中心(SMC)、英国有效争议解决中心(CEDR)的重要合作伙伴。2020 年,调解中心先后与 EUIPO 和 JA
255、MS 建立中欧、中美国际商事联合调解机制。正是由于调解中心在商事调解领域的突出贡献,其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评为“国际贸易功能性机构”,被上海市民政局评为上海市品牌社会组织、上海市“十佳公益机构”、5A 社会组织,成为全国首家 5A 级的商事调解机构。2022 年 1 月,调参见张巍:“一带一路”商事调解的上海实践,载人民法院报2017 年 7 月 28 日,第 5 版。参见商事调解,且看“东方一枝花”,载新民晚报2023 年 8 月 23 日,第 6 版。83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解中心荣获“全国先进社会组织”,在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的引领下,2023年1-8月,浦东新区新
256、设的商事调解组织有 5 个,分别是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上海浦东新区融合民商事调解中心、上海浦东新区和众调解服务中心、上海浦东联合法律服务调解中心、浦东新区书谐调解事务所,调解员共 168 名,其中男性 65 名,女性 103 名。相关调解组织共受理商事纠纷 5638 件,调解成功 5615 件,涉案标的约 19.66 亿元。2023 年 8 月份,华东政法大学国际调解研究中心成立大会在上海举行,标志着国内高校首家国际调解研究中心的成立,有助于推动商事调解的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纠纷涉外调解机构逐步发展壮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
257、rganization,中文简称为产权组织,英文简称为 WIPO),是关于知识产权服务、政策、合作与信息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联合国专门机构,致力于领导发展兼顾各方利益的有效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让创新和创造惠及每一个人,现有 193 个成员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上海中心(下文简称为上海中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于 2019 年 10 月在中国设置的分支机构,是一个中立的、国际性的、非营利性的、专业的知识产权和技术领域的争议解决机构,主要业务是通过采用诉讼外的调解、仲裁、快速仲裁和专家裁决等程序,促进私人主体之间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的商事争议的解决,是司法部批准的首家
258、在中国境内开展仲裁与调解业务的国际仲裁机构。2020 年 10月,上海市司法局向上海中心颁发境外仲裁机构业务机构登记证,上海中心正式运行。上海中心解决争议依据的规则包括WIPO 调解规则WIPO 仲裁规则WIPO 快速仲裁规则WIPO 专家裁决规则。当事人提交上海中心调解的四种途径包括: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将争议提交上海中心进行调解;当事人在争议产生后基于合意,将争议提交上海中心进行调解;一方当事人依据WIPO 调解规则第四条单方申请上海中心调解,上海中心帮助另一方当事人了解调解程序,考虑调数据来源于浦东新区 2023 年度 1-8 月商事调解组织及调解数据,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
259、s:/ 年 10 月 10日访问。84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解申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版权局、法院等第三方将受理的知识产权争议委托至上海中心进行调解。上海中心的收费特点是,调解不成不收费,且收费标准低于产权组织总部。收费标准是:管理费为 50 美元,调解员费为每方当事人 350 美元(包含 4 小时的准备及调解时间),超出时间按每小时每方当事人 140 美元收费。截至 2023 年 8 月中旬,上海中心共计收到来自法院的委派案件 86 件。其中,71 件来自上海法院、14 件来自福建法院、1 件来自海南法院,74件已经调解结案。上海中心成立以来收案数量持续增长。2020 年 7
260、 月至 12 月,受理 18 件调解案件;2021 年受理 23 件调解案件;2022 年受理 25 件调解案件;2023年 1 月至 8 月中旬已经受理 20 件调解案件。而且,受理的案件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案件类型多样化,涉及知识产权各领域;当事人涉及美国、德国、日本等多国企业;调解保持近 40%的高成功率。2.商事纠纷调解程序前置稳步推进以“人民城市”理念和新时代“枫桥经验”为指引,以尊重当事人意愿、和解调解优先等为基本原则,以构建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为目标,上海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明确大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
261、、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的基本规范,并重点对社会调解组织发展、调解费用等作出规定,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真正发挥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为实现上述目标,上海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明确建立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社会矛盾排查预警等防范机制,并依托市、区两级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和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矛盾纠纷化解服务;此外,还对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经费保障、调解咨询专家库建设等保障性制度作出相应规定。非诉讼争议解决中心是以各区人民调解中心为基础、在区司法局指导下设立的区级层面非诉讼争议解决枢纽性工作平台。主要承担与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
262、、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进行对接实现矛盾纠纷“一口式”受理、分流、反馈和促进本区调解与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公证等相互衔接与联动等职能。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信息化平台搭建方面,2022 年 12 月 15 日“解纷一件事”平台上线,对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10 类纠纷化解途径,整合全市 15个部门的解纷资源,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业务流程优化再造,为市民提供更加便85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捷、普惠的解纷服务。“解纷一件事”平台上线,对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 10 类纠纷化解途径,整合全市 15 个部门的解纷资源,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业务流程优化再造
263、,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普惠的解纷服务,实现矛盾纠纷数据统计、数据分析、案件分流等工作的前提下,逐步推动平台的智能化建设。在成效方面,根据上海市司法局权威统计可知,2020 年,全市 16 个区设置的非诉中心受理案件数量 25 万件,化解成功 15.8 万件。其中,为了不断加强对商事、知识产权、金融等领域纠纷的调解,上海市工商联人民调解工作室已实现 16 个区全覆盖,知识产权纠纷年均调解 2000 余件,银行、证券、期货业纠纷年均调解 4000余件,有效助力了优化营商环境。此外,为进一步推进商事纠纷调解程序前置落地生根,2021 年 10 月 27 日,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
264、民法院、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等共同签署关于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合力做好商事纠纷先行调解工作的合作备忘录,标志着集“调(仲)诉”为一体的多元解纷新格局在上海落地,探索商事案件先行调解机制取得实质性进展。为进一步落实商事纠纷调解前置,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立案窗口放置商事纠纷先行调解十八问宣传手册,有效引导商事纠纷当事人首先选择调解程序处理纠纷。3.商事调解市场化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明确提出,浦东要“加强商事争端等领域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
265、出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重大战略,以立法引领和保障改革,支持高水平改革开放而创设的新的立法形式,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生动实践,适应了新时代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开放,2021 年 6 月 7 日,第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本市新规 5 月 1 日起实施,载澎湃新闻网,https:/ 年 9 月 1 日访问。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实施效果如何?市人大赴徐汇开展专项监督调研,载澎湃新闻网,https:/ 年 9 月 1 日访问。上海市促进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条例5 月 1
266、 日起实施,参见上海市司法局网站。86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授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的决定授权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浦东改革创新实践需要,遵循宪法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通过“建立完善与支持浦东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相适应的法治保障体系”,强化相关改革的法治保障。以此为基础,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化法治化商事调解,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吸引力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
267、持浦东新区高水平改革开放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的意见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结合浦东新区实际,2022 年 6 月 30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并于 2022年 7 月 15 日生效实施。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作出的“从事商事调解业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合理费用”规定,为近年来市场需求激增的调解行业发展铺平道路的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提升商事调解员对职业前景的预期,吸引更多专业化人才从事商事调解工作。(二)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创新举措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和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的出台,奠定了
268、上海地区在商事调解发展问题上的创新性。1.积极推进商事调解组织机构改革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作为全国第一家专门从事商事纠纷调解的第三方机构,亦是全国首家专业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商事调解机构,对于推动全国范围内商事调解机构的改革发展具有重大的引领和示范意义。在商事调解组织机构设置上面,为了促进涉外商事纠纷化解,加强国内外调解组织的竞争与合作,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明确提出支持境外知名调解机构在符合境内监管要求条件下,提供国际商事调解服务,在本区设立业务机构。在个人调解方面,主动接轨国际,明确支持调解员个人参与国际商事调解。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提出,支持调解员个人在符合境内监管要求条件下,
269、采用线上或线下方式参与国际商事调解活动,并且鼓励律师、仲裁员等专业人士在87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国际商事调解活动中充分发挥个人作用,有效拓展了商事调解的组织机构形式。2.大胆创新商事调解收费制度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商事调解组织从事商事调解业务,可以向当事人收取合理费用,收费标准应当符合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应向社会公开。这一规定有别于传统人民调解不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限制,鼓励商事调解依法走市场化道路。可以说,通过商事调解收费问题进行规定,有利于消除商事调解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有力推动了商事调解的市场化改革。3.逐步推广单边承诺调解机制为实现商事纠纷的高效
270、、便捷、低成本解决,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支持各类调解组织建立健全预授权调解、单边承诺调解等快速调处机制。鉴于此类机制已得到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单边承诺调解等制度创新也已被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所吸纳,其适用范围也从金融证券期货行业向其他商事领域进一步复制推广,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鼓励各类商事行业协会引导成员单位基于自愿原则事先授权调解组织,对一定金额内的纠纷适用快速调处机制。4.有序组织商事调解的推广宣传在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
271、法学会等单位的精心指导与大力支持下,“上海商事调解宣传周”作为中国内地首个以“商事调解”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已成功举办四年,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以第四届上海商事调解宣传周相关活动为例,该活动是由上海市法学会多元解纷法治研究会、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等多家单位联合主办,是上海法治文化系列宣传项目之一。本次活动广泛邀请司法行政管理人员、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部门工作人员、工商业界代表、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等主体深入参与“中外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商事探索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浦东新区“立法红利”释放商事调解新活力,载澎湃新闻网,https:/ 年 9 月 8 日访问。88中国商事调
272、解年度报告调解助力国企纠纷化解主题沙龙”和“经典案例分享会”等系列活动。而且,上海商事调解宣传周活动的形式不断丰富,内容不断拓展,为了有效助力新加坡调解公约的推广实施、实现“调解进校园”,推动中国国际商事调解服务在高校师生中的传承,自从 2021 年起,商事调解高校辩论赛成为上海商事调解宣传周的有机组成部分,吸引复旦大学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等八所高校积极参与,为线下线上千余名观众带来了八场精彩比赛。通过上述一系列活动的开展,有力地宣传了商事调解文化,推动了商事纠纷“调解优先”理
273、念的普及,为上海地区构建一流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的同时,也为全国范围内其他地区商事调解的推广与普及提供了可供借鉴的优秀范式。(三)上海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启示上海地区在推进商事调解发展过程中,在坚持商事调解的专业化路线、推进商事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和加强商事调解的宣传引导方面的努力,给国内其他地区推进商事调解发展提供了有益启示,形成了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借鉴的成熟 模式。1.坚持商事调解的专业化路线如前所述,与民间纠纷相比,商事纠纷最明显的特征就是复杂性,由此决定了,不同于人民调解所走的基层群众路线,商事调解需要走专业化路线,调解人员需要具备商事活动方面的基本知识以及处理该类纠纷的基本技能。为
274、了满足商事调解专业化的特殊要求,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和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经过探索形成的成功经验可以给其他地区的相关改革提供有益启发。具体而言,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从成立之初即定位于商事纠纷的调解。从调处纠纷类型角度而言,尽管成立之初年受理案件数量仅有 56 件,但调解中心始终坚持专业定位,坚持保密原则,坚持开拓创新,不断拓展服务领域,逐步获得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信任与认可,并与四级法院分别建立了诉调对接关系。而且,调解中心为了提升调解员调解处理商事纠纷的专业性,与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合作共同组建了国内第一家从事商事89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
275、经验与地域创新调解员技能培训的机构商事调解资格培训中心。经过逐步探索,开发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商事调解员培训教材,先后举办了多期培训。此外,调解中心还建立了并专门成立了调解中心青年工作委员会,并通过定期开展商事调解专题培训,以加快商事调解员青年梯队建设。在当前商事调解方兴未艾的大背景下,不论是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还是商事调解员的选聘、培训,都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调解中心经过十余年探索形成了成熟模式,可以为国内其他地区提供有益参考。2.推进商事调解与诉讼的程序衔接当前影响商事调解功能发挥的重要一点即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不畅。为突破这方面的阻碍,浦东新区促进商事调解若干规定 通过明确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公证
276、、仲裁、司法确认、支付令等多种方式,对商事调解协议书进行效力确认。这一规定打通了调解、诉讼、仲裁这三种方式之间的衔接渠道,增强了商事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和履行效果。在推进商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问题上,上海地区为化解人民法院权责不匹配的问题上的做法也可以给国内其他地区的改革提供有益启发。因为,当前国内大多数人民法院尚未将商事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案件数量纳入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而商事纠纷处理中又隐含着虚假调解的隐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商事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过程中,往往既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结合商事纠纷的具体情况所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实质审查,一旦因为审查不严未能发现虚假调解损害第三人合法权
277、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还面临着被追责的现实风险。为了进一步激发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针对商事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的积极性,上海地区逐步推动将司法确认案件数量纳入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体系,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权责的平衡,对于国内其他地区推进商事调解的探索有极大的启示意义。3.加强商事调解的引导宣传从根本上看,商事调解在国内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这也就决定了,当前阶段商事调解的基本理念尚未实现全面普及。在此背景下,在商事纠纷处理的前端对商事纠纷主体展开有效的宣传引导,是推动商事调解发挥功效的必要之举。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推进商事调解的举措,可以为国内其他地区的相关改革提供有益参
278、90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考。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之前,即由调解窗口引导到商事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并在立案窗口处放置宣传册,对商事调解的基本问题进行宣传普及。对于达成调解协议的商事案件,由法院出具裁定书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使纠纷在司法审判体系之外先行得到解决,有效提升了商事纠纷通过调解程序处理的效能。为了进一步提升商事调解的纠纷处理功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还通过诉前引导机制,发挥先行调解机制的优势。不同于以往的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先行调解是以法院为指导、以社会专业化调解机构为主导。在保障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通过释明调解优势特点,提供智能化风险评估服务等
279、方式,鼓励引导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立案之前选择以调解方式先行着手化解纠纷,从而在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通过一系列的诉前宣传和引导机制,可以增进纠纷当事人对于商事调解的深入了解,进而优先选择调解路径解决商事纠纷,为提升商事调解的纠纷化解功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此经验可以为国内其他地区推广与普及商事调解提供有益的启示。比如,最近审议通过并计划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 黑龙江省调解条例在第十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法律关系简单适宜调解前置的商事纠纷,实行调解程序前置,通过地方立法强化了商事调解的纠纷处理功能。其他地区也可以借鉴上海地区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客观实际逐步推进和完善商事调解法律规范。正如习近
280、平总书记所说,青年是整个社会力量中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国家的希望在青年,民族的未来在青年。商事调解的长远发展,关键同样在青年。为了快速推动商事调解的理念在青年大学生群体心中生根发芽,有必要将上海地区有序组织商事调解辩论赛等多样化的形式在其他地区普遍推广。三、香港商事调解发展的经验与启示(一)香港商事调解发展的基本现状1.香港商事调解的兴起与早期发展“调(仲)诉”一体化!上海二中院开启商事案件先行调解新模式,载澎湃新闻网,https:/ 年 9 月 8 日访问。91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香港的商事调解兴起于 20 世纪 80 年代初,1982 年仲裁条例修改,将调解首次写
281、入法例,为此后香港商界使用调解方式解决业内纠纷提供了法律认可依据。有了法律认可之后,香港工程师学会最早于建造业尝试推行调解试验计划,运用调解解决土木工程合约纠纷。在运用调解解决商业纠纷取得良好效果的带动下,调解开始越来越受到香港商界的欢迎以及政府、社会的关注。在此背景之下,有关调解的服务规则、指引得以陆续推出。1990 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与香港建造商会联合举办首次调解专业培训,业界反响十分热烈,政府因此对调解的专业化开始高度重视。之后,政府将调解服务的相关监察权力由香港工程师学会移交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并重新制定调解规范与行政指引。1992 年,政府授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执行了一项香港机场核心
282、工程计划内的纠纷解决计划,该计划采用先调解后仲裁的方式,通过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各个纠纷的及时解决,有力地推动了香港机场核心工程的顺利完成,再次体现出用调解解决纠纷的良好效果。调解因此得到政府的进一步认可与重视。随着社会欢迎度、认可度的日益提高,香港律师会、香港大学、香港理工大学等专业团体、学术机构也陆续加入调解领域,运用自身的专业优势和学术资源,积极推广调解,举办调解专业培训课程,并且将海外发展较好的调解专业技巧和调解经验引入至香港本土,为香港本地调解专业人才队伍的培育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也推动了香港商事调解较早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的发展。2.香港商事调解的推广与快速发展1994 年 1 月,香港
283、国际仲裁中心制定了调解服务专业守则,同时按不同领域类别成立相应的调解专业小组,着力于向有关专业机构、法律机构以及学会、商会等业界推介专业化调解服务。这些调解专业小组即为现在的香港调解会的前身,香港调解会目前仍隶属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以“推广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宗旨,设有商事、建筑、家事、综合四个调解组。调解专业小组(香港调解会)对调解以及调解专业化服务的大力推广,带动了包括商事调解在内的调解专业化在政府和民间的进一步影响,各界纷纷加入调解领域,共同致力调解的推广与普及,不同领域的调解试验计划、专业培训陆续在香港推行。经过各个领域的实践、测试、检验,以专业化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一
284、致的高度认可,从而促成政府对专业调解的全面接纳、推动调解立法的决心。92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2007 年,“推广调解”首次写入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列入政策目标;2008 年初,特区政府成立了专门的调解工作小组,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2009年,特区政府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2010 年 2 月,调解工作小组提交调解工作小组报告,提出 48 条具体建议及公布香港调解守则;2010 年 12 月,律政司成立调解专责小组,负责落实前述 48 条建议,并将订立调解条例及协助业界成立专业调解员的资格评审组织作为最重要工作;2012 年底,律政司成立调解督导委员会。调解督导委员会设立规管架构小组委员会、
285、评审资格小组委员会、公众教育及宣传小组委员会,分别负责调解的规管框架、调解员的资格评审和培训、调解的公众教育与宣传。自此,香港的商事调解迎来了迅猛发展的历史机遇。在 2007 年至 2017 年的十年期间,香港调解在立法、司法、机制配套、全民推广等各个方面均得到了空前的快速发展,整体制度日趋完善。3.香港商事调解的新发展机遇2017 年 6 月 28 日,香港特区政府与商务部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的框架下签署投资协议,以促进和保护两地之间的投资。根据投资协议制定的投资争端调解机制,香港和内地各自指定负责解决投资争端的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并已于 2018 年 12 月 14 日公
286、布经双方共同认可的调解机构及调解员名单。投资争端调解机制的制定与实施,大大推动了调解在解决跨境商业争端领域的广泛使用。随着 2017 年中央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粤港澳大湾区”,2018 年粤港澳大湾区纳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以及 2019 年 2 月 18 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颁布,香港与粤、澳三地齐心协力,积极投入推进粤港澳的规则衔接、机制对接与粤港澳合作平台的体系化特色化建设之中,香港的商事调解发展也因此机遇,因具备相对完善的规则、机制之优势,逐渐融入国家发展大局。在新的发展机遇背景之下,为了巩固及提升香港作为全球主要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地位,特区政府决定在香港的商业中心区
287、域预留地方作为法律枢纽。2020 年 11 月 2 日,香港法律枢纽正式开幕,包括前中区政府合署和前法国外方传道会大楼两座文物建筑,以及交易广场第二座部分地方。法律枢纽为多家具有公信力的本地以及地区性、国际性法律相关组织和争议解决机构提供办公空间,以汇聚全球法律及争端解决业界的专业资源,形成一大特色。随着法律枢纽的汇聚,202293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年 3 月 1 日,香港进一步正式推出法律云端服务,以契合全球主要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地位的发展需求。为顺应国际调解发展态势和需求,中国与持相近理念的国家起草并达成了联合声明,决定共同发起建立国际调解院,专门提供调解服务,
288、为各类国际争端提供友好、灵活、经济、便捷的解决方案。2023 年 2 月 16 日国际调解院筹备办公室在香港的成立,标志着香港作为全球主要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战略定位进一步走向国际化,并将发挥引领作用,香港的国际商事调解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和更加美好的前景。4.香港商事调解的立法(1)香港调解立法概况2006 年至 2008 年期间,随着香港司法机构实施“调解建筑争议试验计划”、香港保险业推行“新保险索偿调解试行计划”、香港调解会推行“商业争议调解试行计划”、香港金融管理局推行“雷曼兄弟相关投资产品争议调解及仲裁计划”、土地审裁处推行“建筑物管理纠纷试验计划”等调解实践的显著成功与积极效果,
289、促成香港特区政府将调解纳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目标之内。主要成果如下:实务指示 31与实务指示 6.1。2009 年 2 月,香港特区政府正式推行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各项措施。其中,基于高等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 4 章)、地方法院规则(香港法例第 336H 章)关于调解的实务指示 31于 2010 年1 月 1 日起实施,正式规定调解“是一种常见的另类排解程序”,适用于香港高等法院和区域法院的民事诉讼案件,并对法院在诉讼程序过程中协助各方及其法律代表和解案件的有关调解的法律程序作出了结构化的清晰指引,同时规定了法庭不利讼费令的适用;实务指示 6.1认可列入“建筑及仲裁案件审讯表”内的诉讼案件采用调解
290、方式处理;香港调解守则。2010 年 2 月,香港律政司调解工作小组订立香港调解守则,从调解员责任、调解程序、调解员的委任、调解员的角色、利益冲突、调解保密原则、调解费用、调解的法律效力及效果等诸多方面确立了香港调解活动的统一规范指引和调解协议样本;仲裁条例。2011年6月1日,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609章)再修订,94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在第 32 条款规定了仲裁程序中“调解员的委任”,第 33 条款规定了“仲裁员出任调解员的权力”,为调解与仲裁程序的衔接提供了法律指引;调解条例。2011年11月,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调解条例草案;2012年6月,调解条例草案获立法会通过;2013年1月
291、1日,调解条例(香港法例第 620 章)经香港律政司审定后正式生效;调解条例明确了在香港认可和实行的调解模式,对调解、调解员、调解协议、经调解的和解协议、调解通信等具体涵义,以及条例的目的、适用范围,调解协助或支援,第三方资助,调解通信保密等内容,提供了统一规管框架的法律依据;2017 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与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实务守则。2017年6月14日,香港通过2017年仲裁及调解法例(第三者资助)(修订)条例,并于 2017 年 6 月 23 日刊审后实施【与仲裁条例相关的第 3 条(即仲裁条例新订条文)及与调解条例相关的第 4 条(即调解条例新订条文)除外】,该
292、条例旨在厘清香港法律准许第三者资助仲裁、调解及相关法律程序。2018 年 8 月 30 日,香港律政司就第三者资助仲裁及调解实务守则的拟稿展开了两个月的公众咨询,根据公众咨询意见,决定先发布第三者资助仲裁实务守则,并指定 2019 年 2 月 1 日为仲裁条例新订条文实施日期,而有关调解条例新订条文的实施日期,将延后至律政司继续咨询调解业界及相关持份者以解决有关第三者资助调解的若干问题后决定。(2)香港商事调解规范香港没有专门的商事调解立法条例。香港的商事调解活动亦以 调解条例(香港法例第 620 章)、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 609 章)、实务指示 31 调解香港调解守则道歉条例(香港法例第
293、631 章)为主要的基础法律规范依据。各商事调解机构在必须遵循上述条例与守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制订本机构的调解守则和规则,但须向公众公开。各商事调解机构亦同时制订有关调解员遵守事项,用以规范本机构认可调解员的调解活动。如: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调解规则 处理投诉认可调解员的规则 一般道德守则;香港和解中心、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员专业守则投诉处理及纪律事宜;香港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调解及仲裁规则调解员及仲裁员操守守则。95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5.香港商事调解的司法实践自 2009 年 2 月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对调解作出司法认可以来,香港法院在严格遵守司法独立的前提下
294、,协助当事人各方和解案件进行了相关司法实践。具体措施主要有:修订高等法院规则地方法院规则,引入调解认可的相关规定;赋予法庭诉讼费酌情裁定权;订立关于调解的实务指示,为当事人各方及其法律代表运用调解和解案件提供法律程序指引;在当事人各方都有律师代表的法律程序中,推行调解证明书调解通知书调解回复书的适用,协助推进调解;设立司法机构综合调解办事处,协同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和西九龙调解中心,协助小额钱债审裁处案件的诉讼双方使用调解处理纠纷;在区域法院推行案件和解会议试验计划等等。6.香港商事调解主要规则、程序(1)香港商事调解的定义香港现有规范性文件尚未查阅到对商事调解的单独定义。调解条例(第620 章
295、)第 4 条对“调解的涵义”定义如下:就本条例而言,调解是由一个或多于一个分节构成的有组织程序,在该等分节中,一名或多于一名不偏不倚的个人在不对某项争议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协助争议各方作出下述任何或所有事宜:(a)找出争议点;(b)探求和拟订解决方案;(c)互相沟通;(d)就解决争议的全部或部分,达成协议。另根据调解条例第2条“释义(1)本条例中争议(dispute)包括分歧”,可以理解为香港的调解并不单纯针对纠纷,而是包括分歧在内的各项争议,说明香港商事调解的外延可以非常广泛,不仅仅局限于形成纠纷的商业争议,所有商业行为实施过程中的分歧、争议在尚未形成纠纷之前,也可以通过寻求专业调
296、解服务 解决。(2)香港商事调解的基本原则香港商事调解严格遵循中立、公正、自主、自愿、保密等基本原则。本节着重介绍自主原则与保密原则。第一,自主原则。香港商事调解运用的主要是促进式调解方法,自主原则主要96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体现在调解员会将整个谈判的主动权交还双方当事人,充分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愿,由当事人自己解决自己的事,调解的结果和可行方案均由当事人自主决定;调解员的角色则主要是充分运用各类调解专业技巧,引导、促进当事人走出是非对错论断的狭宥,始终立足于双方的共同基础需求,协助当事人确定主要的讨论事项,合理管理各自的期望,着眼未来,积极地沟通、讨论,共同探讨出双方均一致认可的可行性解决方案
297、,只有在经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调解员才会出具调解员的最终方案,供双方当事人参考,当事人对于调解员的最终方案如果不予认同,有权拒绝或继续讨论。第二,保密原则。遵守保密原则在香港商事调解中是非常强调的重要部分,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以及调解结束之后,保密的范围包括与争议有关的一切内容、文件、信息在内,甚至于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所有记录,也应当及时销毁,以此消除当事人的各种顾虑;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会反复声明对保密原则的严格遵守,可令当事人对调解员的专业、中立、公正建立及增强信任,从而更加坦诚披露己方信息,有利于调解员推动沟通与讨论,推动谈判与解决方案的最终达成。保密原则的例外情形,严格限于调解条例(第
298、620 章)第 8 条“调解通讯的保密”、第 9条“调解通讯作为证据的可接纳性”、第 10 条“关于披露或接纳作为证据的许可”的规定情形,主要包括:双方当事人、调解员、作出该项调解通讯的人均一致同意披露;已因合法披露予公众可知的资料;有合理理由相信该项披露系为防止或减少任何人受伤风险或任何未成年人的福祉受严重损害的风险而必需;为研究、评估或教育的目的,但不能直接或间接泄露本人或相关人员身份;为征询法律意见需要;因法律施加要求;经得法院或审裁处的依法许可。(3)香港商事调解的基本程序香港商事调解从兴起到发展,经过近四十年的本土实践检验,加上较早与国际调解规则接轨,已经形成一套系统的、有组织的、成
299、熟的调解程序,并且前后程序之间贯穿各类专业调解技巧交叉、反复运用,精心设计,环环相扣,每个步骤都确定本环节需要完成的任务,目的在于层层推进、积极促成争议双方最终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并签署经调解的和解协议,以及能够自愿、积极、主动履行经调解的和解协议;如若最终未能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也愿意继续以积极的态度解决双方争议,包括继续申请再次调解。这些程序规则的规定可以从调解条例(香港法例97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第 620 章)、仲裁条例(香港法例第 609 章)、实务指示 31 调解等基础法律规范以及香港律师会就实务指示 31 调解的指引、各商事调解组织制订的本组织调解规则等业内规
300、范得到相关了解。当商事争议通过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或当事人一方申请、另一方同意等方式递至调解组织受理后,正式的调解程序启动。调解程序的主要流程如图所示。其中,调解正式会议中的单独会议、联席会议,在实践中会因不同案件的具体需要,单次或多次举行。图3-1香港调解主要流程7.香港商事调解组织从广义上来讲,依不同分类标准,香港商事调解组织可以分为官方调解组织与非官方调解组织、独立调解组织与某类专业机构内设调解组织、公司形式调解组织与非公司形式调解组织、营利性调解组织与非营利性调解组织,以公司形式注册、登记,以公司制设置内部组织架构、以市场化经营运作的商事调解组织为主。无论是何种形式的调解组织,都必须依法
301、进行登记。各类调解组织都设立有本组织认可的专家调解员名册或在名册基础之上另设立某一领域的专家调解小组,主要通过向全社会提供不同领域的专业调解服务、专业调解培训课程来获得业务与收益,以及通过举办或参加相关研讨、交流活动来扩大本组织的宣传、行业影响及行业知名度。近年来,部分商事调解组织开始注重多元协同发展,依托自身在调解、谈判、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对接其他领域共同发展。98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1)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注册与商业登记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第 310 章)的规定,所有在香港经营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任何(不论是实体经营或是透过互联网经营)生意、商务、工艺、专业、职业或其他活动,以及所有
302、根据公司条例(第 622 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均须依法办理商业登记。香港商事调解组织的设立,原则上与其他商事主体的设立条件相似,机构名称亦不强制要求必须有“调解”字样,但是,须依据公司条例商业登记条例相关规定,依法注册并进行商业登记。目前,香港特区政府已开通 GovHK 香港政府一站通网上服务,申请设立注册及登记商事调解组织更加便捷。(2)香港商事调解组织的参考数据随着调解的广泛普及,以及低成本、高效、便利解决商业争议的优势,香港越来越多的机构与人士参与到商事调解领域。由于法律对商事调解组织的名称并无强制“调解”字样要求,以“调解”为关键词,从香港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www.ic
303、ris.cr.gov.hk)、商业登记署官网(www.ird.gov.hk)查询,所能获得的信息较少,无法全面获得香港有多少家商事调解组织的具体参考数据。另从香港律政司官网查询获知,进入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香港法律枢纽的法律机构目前有 25 家,这些法律机构并不全部都是以调解为主要或唯一领域,但从该数据,能够显示香港特区政府对包括调解在内的争议解决服务领域予以长期支持、推动的力度,这意味着香港商事调解组织的数量将会在政策、司法以及国内、国际调解大氛围的背景之下继续增长。(3)主要商事调解组织介绍 香港调解会:于 1994 年成立,隶属于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是香港较早成立的仲裁机构内设
304、调解组织,对香港商事调解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自成立以来,香港调解会一直以“推广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为宗旨,通过订立相关调解服务工作标准、数据交流、举办各类型座谈会及会议,培训调解员和教育市民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以及通过各委员会(如建造业、保险业、商业及公共事业)合作,推动了香港商事调解的持续发展。香港调解会设有一个专门的商事调解小组。99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香港和解中心(HKMC):于 1999 年成立,是香港首间获政府认可为慈善机构的专业调解组织,拥有超过 1000 名来自不同专业界别的会员,在香港调解业界中具有领导地位。中心致力于推动调解发展,提供专业调解服务
305、和与调解有关的专业培训、专业提升、大众教育及对外协作。香港和解中心备受香港、内地以至国际的高度认可,不仅是多个主要联合调解组织的创办机构,更拥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观察员地位,为全球争议解决的发展提供专业意见,对连接香港、内地与国际,发挥重要的桥梁作用。香港和解中心提供商业及社区综合调解服务,根据中心 2021-2022 年度报告,处理的涉及合同、协议类纠纷占比 10%,其他一般商业事务占比 12%;82%的调解个案程序在一天内完成;调解的成功率达 59%。中心长期提供调解专业培训服务,来自培训服务的收入占中心整个收入的 89%,作为财政独立的非牟利组织,中心以自负盈亏方式达至财政稳健。2
306、014 年 10 月,香港和解中心推出“香港调解结合中国国际仲裁”的跨境争议解决服务,并于 2014 年 12 月成功调解首宗个案,该个案中,香港和解中心的中港调解专家通过“香港调解结合中国国际仲裁”机制成功地为一宗海外投资者在中国内地的商事纠纷作出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获得仲裁裁决。其后,双方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该和解协议,效果十分显著。个案涉及合约争议、私人贷款、受托人资产及抵押的争议,争议金额逾人民币 5500 万元,当事人通过此项服务不仅迅速解决了多年的争议,而且节省了巨大的诉讼费用及行政费用。金融纠纷调解中心(FDRC):中心于2011年11月18日由政府、金融管理局、证监会出资成
307、立,于 2012 年 6 月 19 日投入服务。中心的性质为非牟利担保有限公司,亦被认可为慈善机构,豁免缴税。中心秉承“独立、持平、便捷、有效、公开、透明”之原则,独立管理金融纠纷调解计划,推崇“先调解后仲裁”,为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的金钱争议提供一个有效且收费相宜的渠道。经过十余年的坚持,该中心已成为金融纠纷争议双方的首选调解仲裁机构之一。据中心 2023 年 7 月 31 日在官网发布的 2022 年年报显示,全年接受相关业务查询共 1212 宗,比上一年度增加 22.6%,表明“先行调解”的争议解决方式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调解服务需求者也逐年增加;在 1212 宗查询业务中,其中 665
308、宗为金融产品及服务争议,涉及投资、债务、保险、资产及其他;正式提出调解仲裁申请的有 53 宗案件,申索总金额超过港币 1 亿元,最高申索金额超过港币 6000 万元;中心 2022 年的和解成100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功率为 75%,2021 年的和解成功率为 90%。据统计,中心自成立以来,约 90%的调解服务使用者(含争议双方)对中心的服务评价为满意或以上评级。中心除处理调解个案以外,亦积极参与律政司或有关业界机构举办的相关活动,发布电视、电台、网络平台等广告,致力调解优先的宣传与推广。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在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与香港和解中心在律政司的高度支持下,于 2015 年 12 月
309、 9 日共同设立,是首个由两地主要调解机构共同创立的联合调解中心。联合调解中心为两地及国际企业提供更多元化的跨境争议解决平台及调解服务,并致力推动内地的调解发展,为内地调解员和调解代理人制定专业标准,创立中国专业调解评审机制及协助完善调解培训。一邦国际网上仲调中心:经律政司推动,香港大律师公会与香港律师会于2018 年 6 月联合创建一邦国际网上仲调平台(eBRAM),主要服务大湾区和一带一路,该平台结合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先进科技,为包括“一带一路”及“粤港澳大湾区”在内的国际及区域内商事主体提供便捷且具成本效益的安全交易平台,通过此平台,各方主体可以隔空订立在线合约,达成交易,以及在线解决争
310、议。eBRAM 中心订立亚太经合组织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中心的网上争议解决平台是香港法律科技水平的体现。目前,中心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网上争议解决合作框架下亚太经合组织网站首批网上争议解决服务的提供者之一。香港国际调解中心(HKIMC):于 2018 年经香港特区政府核准登记成立,该中心依据严谨的调解规则及案件管理制度,参考按照新加坡调解公约及国际法律规则,提供保密和高效的专业国际调解服务,协助当事人解决跨地域及跨文化的各类型跨境争议和国际商事争议。香港国际调解中心与全球 50 多个争议解决组织有合作关系,由中心出具的和解协议可转化为仲裁裁决并可在纽约公约签署国及“一带一路”沿线区域执行。中心
311、的专业国际调解员来自世界各地,均接受过专业培训与严格考评。(5)其他商事调解服务组织介绍 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于2010年7月12日,由香港调解会、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英国仲裁学会(东亚分会)、香港仲裁司学会、香港建筑师学会、香港测量师学会、香港和解中心共同参与设立并运作,为非牟利担保有限公司形式。该办事处为需要使用调解服务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诉讼人士提供一站式调解转介服101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务,如协助市民了解调解的性质,解答有关调解的问题,转介有意使用调解服务解决纠纷(家事、小区或大厦管理纠纷除外)的当事人至调解服务机构或专业团体。除此之外,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
312、还承接与调解推广有关的其他服务项目,自运作以来,曾协助特区政府顺利实施“社区调解场地计划”,“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调解先导计划”“小型纠纷调解先导计划”“小额钱债案件调解先导计划”;协助有关资助组织顺利完成“中小企业争议解决中心有效解决商业纠纷以提升中小企竞争力”“为专业人士及潜在调解用户对内地市场构建、发展及推广【香港调解】品牌”“装备中小企业应用调解技巧排难解纷”“提升专业人士及潜在调解用户对新调解条例及香港调解服务的认知”等项目。香港调解专业协会:于 2010 年成立,性质上属于香港特区法例认可的社团,也是处理商事争议的调解组织,最初由律师与金融界专业人士创立,目前已发展至少
313、超过 200 名成员,成员来自法律、金融、工程、建筑、会计、规划、人事管理、商务、贸易、进出口、船务、保险等不同专业及社会各个行业。协会遵循自愿、独立、客观、公正、保密等原则,为涉及投资、贸易、银行、证券、保险、物流、运输、房地产、建筑、工程、科技资讯、知识产权、遗产、其他商事领域等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以及艺人影视、教育等行业提供调解服务,也接受政府或其他国内、国外组织授权调解的且经当事人同意的商事争议案件。应证券业的发展需要,香港调解专业协会成立了“香港金融调解服务中心”,所有因买卖香港证监会认可的证券或其他金融投资产品所引起的、不涉及刑事的纠纷,当事人双方均可在自愿、公平之基础上向该中心申
314、请调解。该协会同时也为会员提供内部交流、对外交流、一般调解员培训及调解员资格认证协助,通过专业的管理机制,为会员提供发展平台与发展空间。司法机构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调解中心):2018 年 11 月 8 日,香港特区政府在毗邻西九龙法院大楼及小额钱债审裁处之地设立调解专有设施“西九龙调解中心”,并委任联合调解专线办事处独立统筹负责,实施了一项“小额钱债案件调解先导计划”,为适合调解的小额钱债审裁处案件及争议金额不超过小额钱债审裁处司法管辖权的其他合适的案件的争议各方提供更方便的、费用合理的调解服务。2022 年 6 月 30 日“小额钱债案件调解先导计划”实施结束,“西九龙调解中心”并未随之
315、停止运作,于 2022 年 7 月 5 日起改由司法机构综合调解办事处继102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续启用,以巩固调解先导计划成果,进一步推动更广泛使用调解服务解决争议。司法机构综合调解办事处(西九龙)主要为小额钱债审裁官转介的合适案件提供调解服务,同意参与调解的各方可免费参与调解会议。8.香港商事调解员资历评审与认可为规范调解业界的专业发展,保证调解员的专业素质,香港实行调解员资历评审与认可制度,拟申请调解员资历评审者,须先参加相关机构单独举办或与其他机构合办的不低于 40 小时调解员培训课程并通过该课程考试,才具备调解员资历申请资格,之后,申请者须于两个模拟调解个案中经评审符合专业资格以及符
316、合评审机构所订的其他相关要求,方可获发专业调解员证书。申请者可以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选择综合领域或某一领域的调解员培训课程及申请相应领域调解员资历,并可根据自身在调解领域的资历发展水平与自身发展需求,进一步参加更高层级课程培训与资历申请考核,如国际调解员、专家调解员等。目前,专业度、权威性受到普遍认可的调解资历评审机构主要有:(1)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简称“调评会”HKMAAL)2010 年 2 月调解工作小组报告 48 项建议第 25 项提出:“成立一个单一调解员资格评审组织是可取的,而且有助确保调解员的质素、使评审标准一致、向市民灌输有关调解员和调解服务的知识、建立市民对调解服务
317、的信心,以及维持调解的可信性”。经过 3 个月的公众咨询,该项建议得到绝大多数支持。经律政司调解专责小组全力推动,香港大律师公会、香港律师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及香港和解中心四个专业团体于 2012 年 8 月 28 日联合成立了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简称“调评会”)。调评会的使命为:(1)制定标准给认可调解员、监督员、评核员、训练员、指导员及其他在港参与调解的专业人员,并认可已符合标准的人士;(2)制定香港的调解训练课程标准,并认可已达标准的训练课程;(3)推广本港专业及可实践的调解文化。调评会致力于为香港制定统一、专业、优质的调解资历评审机制。培训课程内容经过调评会认可的机构学员在完
318、成该机构 40 小时调解培训课程并通过该课程考试者,可以向调评会申请调解员资历认可,在通过调评会考核之后,可成为综合调解员,获调评会颁发综合调解员资历证书。取得该资历证书后,可通过在本港的调解组织挂证从事调解职业(含商事调解)。103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经查询调评会官网(http:/www.hkmaal.org.hk)公布的综合调解员名册,截至2023 年 10 月 4 日,共有综合调解员在册记录 1761 次,可作为目前香港具有调评会认可资历的商事调解员人数参考(综合调解员可以理解为包括从事商事争议调解的调解员在内)。(2)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国际
319、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是一家在香港以及国际上享有专业认可度的调解员资历评审机构,主要接纳通过国际争议解决及专业谈判研究院(AIDRN)、香港和解中心以及与该协会有签署合作的国内、国际调解组织调解培训课程考核者(不低于 40 小时培训课时,国际专业调解员资历评审申请者不低于 50 小时培训课时)的资历评审申请,申请者亦必须通过该协会两个模拟调解个案之考核以及符合该协会所订的其他相关要求,方可获得其所申请级别的专业调解员资历或国际调解员资历。与调评会认可资历主要适用于本港相区别,经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评审认可的调解员专业资历除适用于本港调解组织从业,亦适用于与
320、该协会签署有合作的国际调解组织从业。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亦接受符合条件者申请国际调解导师、国际调解专家、资深国际调解专家等资历评审与认可。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认可的调解员专业资历,相关符合条件者可同时申请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香港和解中心的同等互认,无需另外进行调解培训与资历评审个案 考核。依托内地商事调解专业化发展之需求,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近两年开始增加向内地推出专业商业调解员的资历评审认可机制。获得该会专业商业调解员资历认可的调解员可以通过进一步学习国际认可调解员培训系列课程,对接国际专业调解员资历。目
321、前,获得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认可资历的内地专业商业调解员有 17 人。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IDRRMI)的资历评核十分重视衔接国际专业资格标准,经查询该协会官网(https:/idrrmi.org),截至 2023 年 10 月 4 日,经该会通过资历评核认可的在册资深国际调解专家 8 人、国际调解专家 69 人、国际认可专业调解员 149 人,合计已达到 226 人。调评会和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均为由行业主导的、非法定单一资格评104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审组织与认证机构。此外,香港其他调解组织亦举办本组织内的相关调解培训课程与调解员认可,这些调解组织并协助
322、符合条件的学员向调评会申请本港调解员专业资历评审与认可。(二)香港商事调解发展的创新举措从 20 世纪 80 年代初兴起至今,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香港的商事调解已经形成由政府引领、立法支持、司法认可、市场推动、商界普识、全民普及、衔接内地、对标国际的整体协同发展态势,调解已然成为业界解决商业争议会普遍、主动优先考虑的重要方式。这一良性局面得益于以下措施的创新与坚持:1.立法与司法的创新调解在香港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立法的及时保障和推动。早在调解刚刚兴起之时,香港就及时修改了仲裁条例,对调解行为的合法化进行了立法认可,虽然当时还不具备订立成熟调解规则的条件,但调解方式得到法律的及时接纳与认可,是此
323、后调解得以不断发展、成熟的必要催化剂。香港的调解立法紧密衔接调解的实践需求与实践成果,在一定程度上为调解的发展发挥了保驾护航的作用。(1)为调解独立立法1982 年仲裁条例修改首次引入调解,为调解在民间的初期尝试与发展提供了法律认可;在调解发展需求的推动下,2009 年终审法院公布民事司法改革成果实务指示 31 调解实务指示 6.1,认可调解方式适用相关诉讼案件,调解得到司法认可及协助;2010 年,律政司订立香港调解守则;2011 年仲裁条例修改,确立仲裁程序中调解员的委任规则;2012 年,立法会通过调解条例草案;2013 年,调解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这些实务指示、守则、条例的陆续公布与实施
324、,既是调解实践成果的及时总结,也是推动调解进一步实践的规范指引,是目前香港调解(包括商事调解)得以持续发展必不可少的立法支持与司法支持。(2)调解的特色配套立法2017 年,立法会通过道歉条例(第 631 章),不仅令香港成为亚洲首个制定道歉法例的司法管辖区,也是香港调解发展史上非常重要的一个创新举措。该105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条例专门就道歉在某些程序及法律事宜中的效果作出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提倡和鼓励作出道歉,以防止争端恶化,促进和睦排解争端;条例并规定了道歉免责,在条例规定适用道歉的程序中,“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并不构成以明示或沉默的方式,承认该人在该事宜方面的过失
325、或法律责任;及在该事宜裁断过失、法律责任或任何其他争议事项时,不得列为不利于该人的考虑因素。”道歉在调解程序中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技巧,对消除当事人双方对抗、打破僵局、促进和睦协商,能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有化干戈为玉帛之效。道歉条例的出台,令道歉在调解程序中的适用获得高度的立法认可,为香港整个调解立法体系添加了浓重的一笔,也是香港调解立法进一步接轨国际的重要标志。(3)调解的责任豁免根据香港调解守则第 18 条、第 19 第、第 20 条的规定,调解员根据调解协议履行调解员的责任和相关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无须向任何一方承担法律责任,如调解一方或各方对此提出申索,须对调解员作出补偿,除非调
326、解员的该行为含有欺诈成分;调解各方或其代表或调解员在调解期间提出或使用的陈述或意见,不论是书面还是口头,均不得援引作为任何涉及诽谤(包括短暂诽谤或永久诽谤)或相关投诉的诉讼的依据。这些责任豁免的规定,能够促使调解员、调解当事人放下顾虑与约束,积极发挥各自在调解过程中的角色作用。(4)诉讼费酌情裁定权实务指示 31 调解以“法院有职责协助各方和解案件”为宗旨,为鼓励当事人采用调解这一另类排解程序解决争议、和解案件,规定法庭有权行使讼费酌情裁定权,对有证据证实不曾参与调解且没有合理解释的一方诉讼人,发出不利于该方的讼费令。为了保障讼费酌情裁定的司法公正,实务指示 31 调解进一步规定了不适用法庭发
327、出不利讼费令的情况:诉讼人已经参与调解,并达到各方之前所协议的最低参与程度,或达到法庭在调解前依据本实务指示第 13 段所指示的最低参与程度;各方已在无损权利的前提下展开积极的和解谈判并取得进展;如和解谈判破裂,各方认为不适宜调解,但已积极进行其他形式的另类排解 程序。与调解程序有关的讼费范围,香港调解守则通过“调解协议样本”的方式106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作出了相关规定:“除调解各方另有书面协定外,调解一方同意平均分摊调解费用,并承担本身的法律费用及其他费用,以及在调解前准备和出席调解的开支(调解一方的法律费用)。调解一方并同意,不论调解是否导致争议达成和解,在有关的诉讼或仲裁的案件中有权评
328、核讼费或发出判付讼费命令的法庭或审裁处,可把调解费用及调解一方的法律费用视为该宗案件的讼费。”(5)案件和解会议(CSC-MCSC)近年来,香港区域法院展开了一项案件管理过程中引入“协助和解”概念的试验计划,简称“案件和解会议试验计划”,并公布民事案件和解会议指引。这项试验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在案件管理聆讯阶段或在法律程序的任何阶段,由聆案官主持案件和解会议(Case Settlement Conference),无需争议各方协商安排第三方作调解员,以提高民事诉讼的效率。目前,这项试验计划在继续实践中,已取得相应的成果,并进一步发展了“调解员辅助的案件和解会议”(Mediator-Assiste
329、d Case Settlement Conference),以充分发挥调解在案件和解会议中的协同效应。根据 2023 年 5 月香港“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会议上相关分享数据显示,在 2021 年1 月至 2022 年 10 月案件和解会议试验计划推进期间,所收集的调查反馈问卷中有81%的当事人认可案件和解会议程序对于争议解决的积极作用,这些积极作用包括促进达成和解或即使达不成和解,亦可促进减少分歧、重新审视及管理诉求、节省诉讼时间及费用成本,等等。案件和解会议是香港司法机构对于诉讼与调解协同发展的一项创新尝试,既区别于内地法院的诉前和解,也区别于内地法院的诉中 调解。2.调解推广的创新政府、业
330、界、学界、机构、民众共同致力调解推广,从不同角度展现调解的专业度和解决争议的实际效果,令各界从认识、接纳调解到主动优先选择调解解决争议,可以说是香港调解发展史上的一大特点。香港已经形成非常深厚的调解文化氛围,是以下措施长期坚持的必然成果:(1)将推广调解列入施政任务清单自 2007 年推广调解首次写入香港行政长官施政报告开始,大力推广调解107第三章中国商事调解发展的地方经验与地域创新成为历年施政目标的重要内容,特区政府自此成立了调解工作小组,律政司也先后成立调解专责小组,调解督导委员会,负责具体落实各项推广计划,包括推动立法、推动司法改革、推动调解的规管、推动调解的宣传、推动调解的实践、推动
331、调解的持续发展。律政司并成立法治建设办公室,协助律政司制订和高效落实相关的政策措施,包括:加强统筹法治教育和培训宣讲领袖;全方位推广香港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的优势和机遇;深化粤港澳大湾区内法律实务接轨和推广区内更广泛地使用调解。应香港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领先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之战略发展目标的需求,2022 年 3 月 31 日,香港特区政府成立了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专家委员会,由律政司司长担任主席,专家委员会以“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推广和发展国际法律及解决争议服务提供意见和协助”为职权,为特区政府着力推进香港成为亚太地区乃至全球领先的国际法律及争议解决服务中心的各项施政任务提供专家 支援
332、。(2)以调解试验计划的实施效果推动调解发展自 2006 年开始,香港特区政府通过司法机构、金融管理局、相关业界及调解机构,在建筑、保险、投资、金融等领域陆续推出调解试行计划,均得到显著的实际效果,通过试验计划内的一个个争议的调解解决,广大市民及商业人士充分了解到以调解方式友好、便捷、经济解决争议的明显优势,从而愿意更多使用调解,调解也逐渐成为优先考虑。这些试验计划的成果,不仅推动了广大市民及商业人士对调解的普遍接受,也推动了调解的立法进程,是此后香港商事调解得以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3)持续举办调解为先承诺活动、调解周活动自 2009 年开始至今,每两年一次,香港都会如期举办“调解为先”承诺
333、书活动。这项活动面向全体公众,提倡先采用调解来解决争议,然后才尝试其他争议解决方法或递交法庭诉讼。从律政司官网数据显示,目前有超过 840 间/位公司、组织/联会及个人签署了承诺书。律政司分别拟订了承诺人为公司、个人、组织/联会的承诺书电子版发布于官网,便利承诺人提交承诺申请。调解为先承诺书是承诺人确认运用调解的承诺凭据,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签署该承诺书的主体,108中国商事调解年度报告均是充分知悉调解的优势以及自愿优先采用调解解决与他人之间的争议。2017 年 6月 13 日,律政司进一步推出“调解为先”承诺书星徽奖励计划,该计划旨在表扬符合条件的承诺人有功于在其界别推动和实际采用调解,鼓励获颁发星徽的承诺人在其店铺、销售点及/或工作间展示星徽,并允许承诺人在不对星徽作任何修改的前提下在其信笺抬头及其他刊物中展示星徽。“调解为先”承诺书活动及星徽奖励计划的长期坚持举办,充分带动了全港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