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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OECD 成员多数为发达经济体,最早经历生育率大幅下降的生育革命,因此不少国家或早或晚地实行了鼓励生育政策,当然也有美国等国认为生育是家庭行为、基本不干预,这与美国生育率一直较高有关。早在 19世纪中叶,英国、瑞士等国家便开始采取措施保障女性生育权利。1919 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出的“12 周休假、工作保护、收入补偿”三大倡议,奠定了 OECD 国家的生育政策基本准则。OECD 内部各国的生育支持政策框架大体相近,但措施侧重点不同、支持力度不同、采取措施时间不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民情背景不同,从而导致效果分化。在鼓励生育的 OECD国家中,按生育率走势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以法国、瑞典为代表的,
2、总和生育率回升到 1.8 以上的国家;二是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总和生育率停滞在 1.4 左右的国家。当然,即使是生育率停滞,也不能说鼓励生育政策完全没有效果,因为如果没有鼓励生育政策,当前生育率可能会更低。OECD 国家鼓励生育政策体系往往以设立专门机构为基础,政策主要包括保障休假、提高经济补贴、提供托幼服务、加强女性就业支持等四个方面。不少国家已设立专门的家庭事务部门,如德国 1995 年设立德国家庭事务、老年人、妇女和青少年部;英国于 1997 年在内政部中设立专门的家庭政策单位;法国政府 2008 年成立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负责为家庭政策提出建议意见,对现行家庭人口政策提供评估等。中国
3、自 1981 年开始设立控制人口的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 年改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8 年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鼓励生育的主要政策如下:第一,立法保障休假,OECD 不少国家设置了 3-5 个月产假、6-35 个月育儿假,产假平均为 4.5 个月,育儿假平均为 9.2 个月,陪产假平均为 1 周。早在 1877 年,瑞士就通过立法为妇女提供 8 周产假,19 世纪末20 世纪初,产假政策已经扩展至众多欧洲国家。2016 年 75%的 OECD 国家拥有 3-5 个月产假,产假平均为 18 周,即 4.5 个月;56%的 OECD 国家拥有 6-35 个月的育儿假,也有 12
4、 个国家没有设置育儿假,OECD 国家育儿假平均为 37 周,即 9.2 个月。育儿假一般在产假之后使用,时间更长。 其中,爱沙尼亚妇女可享受 20 周带薪产假和 146 周带薪育儿假,时间最长;美国无国家法定带薪生育假,联邦政府只设置了 12 周的无薪产假,但加州等地有规定带薪产假。各国妇女在休假期间可享受的薪资水平存在差异,比如德国和日本的产假均为 14 周,育儿假均为 44 周,但产假补偿率分别为 100%、67%,育儿假补偿率分别为 65%、60%。为对各国的产假和育儿假时长进行对比,OECD 把休假期间薪资统一换算成平时薪资的100%,计算出女性总假期长度。换算后,OECD 各国女性总假期平均为 30周,约 7.5 个月。其中,爱沙尼亚、匈牙利总假期长度达 85 周、72 周,排名居前;澳大利亚、新西兰分别为 7.6、7.7 周,排名倒数。中国规定产假为 14 周、无育儿假,各地在实践中一般将产假设为 18-23 周,并有7-30 天的男方陪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