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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私有电力公司的所有投资活动和成本支出,这使它们成为了私有电力公司改革工作的关键推动者。监管部门对于电力公司电费基础组成及允许的回报率的决策会影响电力公司在资本和非资本方面的投资决策。负荷增长速度放缓和同时发生的系统基础设施及运营方式的必要升级正在推动监管方重新思考私有电力公司应如何在实现新的政策和用户目标的同时提供足够的股东收益并维持债务评级。除了这些多种需求外,社区型负荷整合方和市政所有化的趋势也在给私有电力公司施加压力,使其必须更好地满足用户需求,否则就要面临用户流失的风险。垂直一体化的私有电力公司的垄断属性使其缺乏由竞争压力带来的改革动力。此外,其受到分布式能源资源渗透率
2、不断提高的威胁,因为这些资源会影响到电力公司向用户销售的电量,进而对电费设计和电力公司收回其资本投资形成挑战。另一方面,结构重组后(即打破一体化垄断)的私有电力公司不能够将发电成本直接传导至用户,而是仅限于一些和输配电基础设施相关盈利机会。这些营收模式会妨碍电力公司考虑由非电力公司所有的分布式能源资源解决方案和非传统输配电解决方案的经济动机。此外,私有电力公司的股东可能会担心他们的估值将会因采用了更具成本效益的替代投资而缩水。因为许多电力合作社都位于农村社区,资本的缺乏、短期经济性的需求以及能力和技术的限制常常是电力合作社改革的最大制约。电力合作社更分散的农村客户可能对第三方分布式能源资源供应
3、商缺乏吸引力,制约竞争的同时也为垄断企业扩大规模创造了可乘之机。电力合作社对发输电一体化公司(G&T)引入的外来电力的依赖会限制改革对加强能源组合多样性的目标的实现。许多电力合作社都与发输电一体公司签订有全包合同,此类合同一般都包含限制电力合作社或其成员使用本地自发电的条款(不得超过采购量的5%)。这限制了电力合作社投资成本更低且满足清洁能源目标的本地可再生能源的能力。与市政电力公司相似,电力合作社的非盈利性质意味着他们无需像私营电力公司一样专注于为股东赚取回报,但他们仍必须拥有足够的资本来支持公司运营、维护基础设施和进行新的投资。电力合作社的任何净收入都将返还给用户,即他们的拥有者与会员。作为会员和拥有者,电力合作社的用户有潜力成为电力公司改革的关键推动者。每个会员每年都要选举董事会成员,由后者为电力合作社制定政策。因此,董事会成员需要为他们服务的会员负责。发输电一体化公司(G&T)在所有制结构、资产和监管需求上各不相同。G&T通过自己发电或电力采购的方式将电力供应给电力合作社和市政电力公司。有的多家电力合作社集合在一起组成G&T,从而共同拥有发电和输电线路。这些G&T一般代表多个电力公司会员来发电或签订供电合同。G&T与市政电力公司/电力合作社的关系取决于电力公司的结构及该电力公司是否拥有发电业务或与G&T签有供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