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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行业报告-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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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敬请参阅最后一页特别声明-1-证券研究报告 2024 年 1 月 9 日 行业行业研究研究 从创新药产业趋势看从创新药产业趋势看 CXOCXO 景气拐点景气拐点 医药外包行业系列深度报告之五 医药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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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告版权属于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项声明请参见报告尾页。1 20242024 年年 0101 月月 0909 日日 农林牧渔农林牧渔 行业深度分析行业深度分析 动物保健行业:动物保健行业:周期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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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1月2日技术突破、峥嵘初显技术突破、峥嵘初显 医疗器械出海专题报告 行业评级:看好分析师孙建分析师司清蕊分析师刘明邮箱邮箱邮箱电话电话电话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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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药生物行业:聚焦创新升级主线关注服务需求回暖-240103(30页).pdf

    此报告仅供内部客户参考此报告仅供内部客户参考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免责条款部分 证券研究报告证券研究报告 聚焦创新升级主线,关注服务需求回暖聚焦创新升级主线,关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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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税:2023医药行业税务合规报告(33页).pdf

    第 1 页,共 32 页 医药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3)前 言 医药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3)前 言 医药行业,指的是包含化学原料药制造业、医疗器械制造业、中成药制造业、中药饮片制造业等行业在内的医药制造业。医药行业的发展经历了政策变动的震荡,正在迅速回暖。据统计,全国规模以上医药企业数量从 2016 年的 7541 家持续减少至 2019 年的 7392 家,但2020 年以后迅速回升,截至 2021 年共有 8629 家。这一方面与医药行业“两票制”等政策逐步稳定有关,另一方面得益于特定时期的鼓励政策。然而,高速发展的背景下暗藏隐忧。长期以来,在医药购销领域持续存在药品运输配送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同时面临医生和医药代表收受回扣、医药企业“带金销售”等腐败问题,形成了环环相扣的灰色链条,医药企业因返利、回扣费用导致利润进一步被压缩,从而成为医药行业虚开、偷税行为屡禁不止的动因。“两票制”改革、“4 7”带量集中采购模式力图从医药企业的销售环节消除过去多道经销环节导致的药品价格过高问题,但囿于既有的利益分配和药品经销模式没有得到彻底改变,医药企业成本居高不下,开始从药品生产、推销和广告环节等其他领域通过票据套取资金,使得医药行业的发票违法问题依然严重。2021 年至 2022 年,全国范围内爆发多起医药行业虚开违法犯罪案件,凸显医药行业加强税务合规的必要性。第 2 页,共 32 页 基于对近年来医药行业涉税违法犯罪案件的聚焦研究和对医药行业的长期观察,华税团队编写本 医药行业税务合规报告(2023)。通过分析 2022 年以来医药行业的政策变化、典型案例总结税务风险,并据以提出有针对性的税务合规建议与税务风险管控和应对之策,以助力医药企业的健康发展。第 3 页,共 32 页 目 录 目 录 一、2022 年医药行业发展趋势与税收监管动态 二、2021-2022 年医药行业涉税案件大数据分析 三、2022 年医药行业典型涉税争议案件观察与解读 四、2022 年医药行业涉税风险成因分析 五、2023 年医药行业主要涉税风险类型归纳 六、2023 年医药行业涉税风险应对及合规建议 第 4 页,共 32 页 一、2022 年医药行业发展趋势与税收监管动态(一)2022 年医药行业发展趋势:利润大幅回落一、2022 年医药行业发展趋势与税收监管动态(一)2022 年医药行业发展趋势:利润大幅回落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1 年我国医药行业迅猛发展。2021 年,规模以上医药制造企业不但在数量上达到了 8629 个之多,而且全年累计取得营业收入 29288.50 亿元,同比增长 20.1%;累计取得利润总额 6271.40 亿元,较 2020年度同比增长 77.90%。但是,这种迅猛增长的态势并不能维持太久。2022 年,随着疫情防控的常态化和政策的回调,医药行业总体处于回落状态。截至 2022年 11 月,规模以上医药制造企业 2022 年 1-11 月累计取得营收 25904.50 亿元,较之 2021 年 1-11 月同比下降 1.7%;累计取得利润总额 3882.30 亿元,同比下降 28.4%。利润总额下降幅度远高于营业收入下降幅度的主要原因是医药行业整体的营业成本有所提高。第 5 页,共 32 页 2022 年以来,国家持续推进药品价格的降低。1 月 1 日,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正式实施,据公布的谈判情况显示,有 67 种目录外独家药品谈判成功,平均降价 61.71%;7 月 12 日,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发布结果,中选产品平均降价 48%。尽管医药企业能够通过增加药品的销售量弥补部分降价带来的损失,但依然面临资金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医药企业急需压缩企业成本以维持企业的持续发展。此外,医药购销的腐败问题仍不时发生,迫使部分医药企业将目光投向了应缴纳的税金。有的医药企业采取隐匿收入的手段偷税,或者通过取得虚开的发票减少企业税负,以达到套取资金的目的。(二)九部委联合纠正医疗购销领域不正之风(二)九部委联合纠正医疗购销领域不正之风2016 年-2022 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九部委连续七年发布 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要求严厉打击医药购销领域的商业贿赂和腐败情况,共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涉税违法问题,巩固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成果。2022 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更加精准地指出,要“加大对生产环节的财务监管力度,防范将回扣资金的套取从流通环节转移至生产环节”,重点聚焦“医药企业使用票据套取资金,虚构业务事项套取资金,利用医药推广公司空设、虚设活动等违规套取资金,账簿设置不规范,将套取资金用于带金销售、商业贿赂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在纠风工作中发现的偷税、虚开等涉税违法问题,及时移交给税务部门处理。(三)六部门常态化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全链条追查(三)六部门常态化打击骗取留抵退税:全链条追查第 6 页,共 32 页 2022 年,为了进一步加大减负纾困力度,增强市场主体活力,我国实施了大规模留抵退税政策等一系列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截至2022年11月10日,全国留抵退税合计已达 23097 亿元。为了保证留抵退税等税收政策的资金能够流入实体企业,打击不法分子骗取国家税收优惠的违法犯罪行为,税务部门联合其他多部门实施了严格的监管措施。2022 年 4 月 19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开曝光 5 起骗取留抵退税案例,同时指出,对恶意造假骗取留抵退税的企业,将依法从严查办,同时对其近 3 年各项税收缴纳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延伸检查其上下游企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022 年 5 月 11 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召开全国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会议强调,要落实六部门关于做好常态化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工作的指导意见,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六部门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部门协作;要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实现对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全链条、一体化打击等。5 月 17 日,六部门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税总稽查发202242 号),强调六部门协作共治合力,严厉打击骗取留抵退税违法犯罪行为。骗取留抵退税本身并非一项独立的涉税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究其本质依然是企业通过实施偷税或者虚开行为违法取得留抵退税。税务机关对骗取留抵退税的查处,容易引发医药企业税务风险的爆发。例如:医药企业通过隐匿销售收入的方式偷逃所得税,造成企业进项留抵税额虚高;医药企业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进项留抵税额虚高等等。相关风险随着医药企业申请留抵退税爆发。此外,由于骗税企业会面临倒查三年、全链条追查的风险,这也导致医药企业只要涉嫌虚开发票,就面临税务风险的问题。例如,医药企业通过购买、虚开第 7 页,共 32 页 等方式从 CSP 处取得了增值税普通发票,但由于该 CSP 或者其他关联方涉嫌虚开,导致发票遭到全链条追查。(四)“金税四期”及税收大数据强化医药领域税收治理(四)“金税四期”及税收大数据强化医药领域税收治理 “金税四期”是“金税三期”的系统全面升级。“金税三期”横向打通了各省之间税务机关的数据互通;纵向打通了国、地税之间的数据互通,为实施国、地税合并改革奠定了技术基础。“金税四期”在此基础上,将纳入税务系统以外的如银行、市场监督、工信等一系列有关部门的数据,实现“共享、共建、共治”的大数据税收征管长效机制,建设税务大数据。2022 年 9 月 22 日,总局王军局长在弘扬丝路精神 共促能力建设的发言中宣告:“税务部门正在开发金税四期(智慧税务),今年年底将基本开发完成。”随着“全电发票”试点的不断推开,“金税四期”距离正式上线并不遥远。实现各部门涉企信息互联互通的“金税四期”,依托人工智能与深度学习技术绘制企业独有的“纳税人画像”,能够快速定位和排查企业的不合理行为与涉税风险点,例如医药企业成本中服务费、推广费、会议费等杂项费用占比过高、长期亏损进项积压等,将极大地缩短税务机关选案和调查的时间,加速涉税风险的爆发。此外,来自发票上下链条的风险传递也会进一步加速,虚假 CSP、CSO 等外包销售企业、医药咨询服务企业的风险爆发与纵向追查力度会进一步加强,从而加剧医药企业陷入虚开发票的风险。二、2021 年至 2022 年医药行业涉税案件大数据分析(一)2021-2022 医药企业涉税案件地域分析 二、2021 年至 2022 年医药行业涉税案件大数据分析(一)2021-2022 医药企业涉税案件地域分析 第 8 页,共 32 页 通过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示的税务行政处罚等公开信息,共汇总 2021 年至 2022 年两年医药企业涉税行政及刑事案件 140 起。从处理程序上来看,行政案件 50 起,刑事案件 90 起,医药行业的刑事风险依然居高不下。从案件发生的地域来看,由于广东省、江苏省的行政案件公示公开更完善,因此出现广东省、江苏省两地行政案件过多的情况,但结合刑事案件的案发地区,案件主要集中在两类地区:一类是经济发达、技术先进的东部、南部省份,如上海、江苏、安徽、北京、广东等;一类是拥有制药原材料的省份,如甘肃、吉林、云南等。山东省作为经济发达的东部省份,同时药材种植业发达,刑事案件数量最多。总体来看,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的医药企业涉税案例,主要以医药企业通过第 9 页,共 32 页 隐匿收入或者虚开发票等行为偷逃税以降低税负;发生在制药原料丰富地区的涉税案例,主要涉及中药材采购等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行为。(二)2021-2022 医药企业涉税行政、刑事案件比例(二)2021-2022 医药企业涉税行政、刑事案件比例 2021-2022 年医药行业的涉税刑事案件数量总体多于行政案件。但是,结合广东省、江苏省两省的情况来看,其他省份刑事案件数量过多的原因主要是行政案件公示不到位。相对而言,广东、江苏两省的行政处罚公示最完善,其数据比较具有代表性。同时,结合刑事案件的罪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主,虚开普通发票罪及其他涉税犯罪稀少的特点,本文发现,虚开普通发票等行为刑事风险不高,主要以行政处理为主。通过对刑事、行政案件的对比分析,部分医药企业近年来通过勾结虚假 CSO、CSP 等服务商,虚构推广、广告、销售、咨询等服务业务,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负,相对而言,虚开普通发票的涉税刑事风险要小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行政程序定性更容易以偷税予以处罚,极少数金额巨大的才会移送公安机关。(三)2021-2022 医药企业涉税刑事犯罪数据观察 (三)2021-2022 医药企业涉税刑事犯罪数据观察 第 10 页,共 32 页 医药行业涉税刑事犯罪罪名统计表(2021-2022)医药行业涉税刑事犯罪罪名统计表(2021-2022)罪名 罪名 案件数量 案件数量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1 虚开发票罪 8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79 通过对收集取得的医药企业涉税刑事裁判文书予以汇总和剔除合并,获得裁判文书共 88 份,其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案件数量最多,高达 79 件;虚开发票罪的案件共 8 件;持有伪造的发票罪的案件 1 件;没有判决无罪的案例。从案件程序上看,一审案件共 61 起;二审案件 19 起,其中二审共改判 2 起,均为降低上诉人的刑事责任;再审申诉案件 8 起,均为驳回再审申诉。总体而言,尽管医药行业存在虚开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是行业固有痼疾所致,尤其是大量作为受票方的医药企业有自己的苦衷,但是在虚开犯罪的构成上,不存在太大法律适用的争议问题,主要是对于部分事实认定具备辩护空间,如争取受票企业主观上缺乏故意、系善意取得等认定。因此,医药企业如果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进入到刑事程度,意味着企业及其负责人面临的刑事风险将急剧攀升。因此,医药企业应当以加强自身在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合规建设为宜。(四)2021-2022 涉案医药企业的参与环节(四)2021-2022 涉案医药企业的参与环节 第 11 页,共 32 页 通过对2021-2022年汇总的88份医药企业涉税刑事犯罪裁判文书予以分析,本文发现医药企业在涉税犯罪中,以为他人(或者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量为最多,共 47 件,占全部案件的 53.41%;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量其次,共 21 份,占比 23.86%;医药企业既有开票行为,又有受票行为的,共 7 件,占比 7.95%。虚开普通发票 8 件,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4 件。此外,2021 年还宣判了一起行为人为医药公司及医药代表提供“过票”中介服务,并收取手续费从中牟利的虚开案件。总体来看,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两票制”对控制药品经销渠道,有力地打击了在经销环节虚开发票的行为,医药行业“过票”行为基本不复存在。第二,开票方的刑事风险最高。实践中,通常是 CSO、CSP 等开票方率先爆发涉税风险,这些虚假的医药服务商大多是空壳企业,不具有开展业务的能力,纯为虚开发票而设立,集中开票后走逃失联,导致被主管税务机关查处。相对而言,受票的医药企业的刑事风险不如开票企业,但是依然很高。第三,通过虚构农产品交易、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犯罪在医药领域持续存在,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填、自抵的特点,更容易被利用用于虚开。(五)2021-2022 涉案医药企业的定罪量刑(五)2021-2022 涉案医药企业的定罪量刑 在剔除未载明具体刑事处罚的再审申诉案件后,共有 82 起案件载明了被告第 12 页,共 32 页 人的刑事责任,被告有多人的以量刑最重的主犯的刑罚为主。总体来看,2021-2022 年涉案医药企业的量刑情况,呈现出缓刑适用较多的态势,共有 24 件案例适用了缓刑,占比 29%。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18 件,占比 22%;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 20 件,占比 24%;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 20 件,占比 24%;无期徒刑的案件仅 1 件。适用缓刑、三年以下、三至十年、十年以上四档刑罚的案件数量大体相当,这从侧面反映出医药企业涉税犯罪形态的多样性。适用缓刑的案件,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以虚开普通发票为主,社会危害性不大;第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金额不大的,司法机关体谅医药企业的难处,倾向于从轻处理;第三,具有积极退赔悔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的,适用刑罚降档从而适用缓刑。三、2022 年医药行业典型涉税案件观察与解读(一)北京查处一起医药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三、2022 年医药行业典型涉税案件观察与解读(一)北京查处一起医药企业骗取留抵退税案 2022 年 5 月 26 日,据国家税务总局官网公示,近期,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线索,依法查处了北京百年卓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案件。经查,该公司通过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骗取留抵退税 2.08 万元。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依法追缴该公司骗取的留抵退税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拟处 1 倍罚款。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六部门联合打击骗取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推进会精神,进一步发挥六部门联合打击机制作用,把打击骗取留抵退税作为当前常态化打击工作的重中之重,聚焦团伙式、跨区域、虚开发票虚增进项骗取留抵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第 13 页,共 32 页 坚决予以打击,形成打击骗取留抵退税的压倒性态势,护航留抵退税政策落准落好。(二)某医疗企业账外经营、虚假申报被查处案(二)某医疗企业账外经营、虚假申报被查处案 根据华税接到的有关咨询,2022 年,因某医疗器械公司自 2016 年以来一直申报无收入,某地税务局稽查局对 F 公司依法进行了税务稽查,稽查过程中发现,该医疗器械公司在 2014 年至 2016 年经营期间,通过账外经营,销售医疗器械及相关配件等产品给个人,产品发出并开具出货单,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合计金额约 300 万元(含税),均已在 2014 年至 2016 年期间通过现金形式全部收齐货款,没有发生退货、退款,上述销售收入没有开具发票,没有在会计账上进行核算,未进行纳税申报。上述销售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没有在账册上核算,无法提供对应成本费用资料。税务机关认定该企业上述行为构成偷税。实践中,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不能全面、完整、准确反映实际经营情况;购进货物正常抵扣进项税金,而销售收入不入账;购进、销售均不入账,通过“体外循环”方式完成购销;将医疗器械无偿赠送给医院和医疗机构,未视同销售的不列或少列收入等行为都容易被税务机关稽查。账外经营违法成本高,一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或将面临补税、罚款以及滞纳金的处罚,如果五年内被两次被罚,或经处理、处罚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还可能以“逃税罪”移送公安处理。(三)安徽查处一起医药企业接受虚开、虚列支出案(三)安徽查处一起医药企业接受虚开、虚列支出案 2022 年 8 月 10 日,根据安徽省合肥市税务局官网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合税三稽处2022325 号),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查处一起医药企第 14 页,共 32 页 业隐匿收入、虚列支出偷逃税案。本案基本案情是:2016 年 10 月至 2017 年 4 月,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通过安徽某中药材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 17%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 129 份,发票内容为丹皮片、玉竹片、桑枝片、黄精片等各类中药材,金额为 12377718.06 元,税额2104211.94 元,价税合计 14481930 元,经稽查局查证,这 12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抵扣销项税金为目的、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虚开行为,且上述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并于当月增值税申报抵扣。另外,自 2019年 6 月起,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主管税局陆续收到各地税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相关公司为该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68 份,金额15739892.05 元,税额 2675781.74 元,价税合计 18415673.79 元,上述 168 份专用发票已全部认证并申报抵扣完毕。税务机关认为该医药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此外,值得注意的是,为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发票的安徽某中药材有限公司因涉嫌虚开被起诉。某县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显示,自 2013 年 6 月至 2017 年12 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吴某伟(安徽某中药材有限公司负责人)为了抵扣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产生的销项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发票等,抵扣进项税款32780352.76 元。同时,犯罪嫌疑人吴某伟为了掩盖虚开的违法犯罪事实,还采取虚开代加工发票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租赁发票、劳务发票、耗材发票、购买了少量中药材用于加工示人等方式,来伪装公司具有真实的业务和加工生产活动。本案是一起上游开票方涉嫌虚开,牵连下游医药企业的案件。本案中,安徽某医药有限公司通过接受虚开的中药材发票,用以在税前扣除。实践中,不乏医药企业通过虚假列支广告费、服务费,以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等名目发票套取大额现金,被税务机关查处后,这些本来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成本,也不能再抵扣、扣除,徒增税收负担,还可能遭受巨额的罚款。除行政风险之外,纳税人还有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四)多家 CSO 因虚开普通发票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四)多家 CSO 因虚开普通发票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浙江省湖州市 37 家 CSO 被列为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1、浙江省湖州市 37 家 CSO 被列为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第 15 页,共 32 页 2022 年 7 月 20 日,浙江省湖州市税务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发布了多达 37 份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所载内容基本类似,即:某某营销策划服务部因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处以行政罚款,并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此外,上列 37 家 cso 均注册于湖州市长兴县经济开发区明珠路 1278 号长兴世贸大厦 A 幢,注册地集中统一。2、河南开封 6 家 CSO 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河南开封 6 家 CSO 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2022 年 11 月 23 日,开封市税务机关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5 家医药信息咨询公司、企业营销策划公司等税务事项通知书;11 月 24 日,又送达某某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载明,上列企业因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的数额已经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五)吉林侦破一起医药 CSO 特大虚开案件(五)吉林侦破一起医药 CSO 特大虚开案件 第 16 页,共 32 页 2022 年 11 月 17 日,吉林省公安厅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一则新闻,吉林省侦破一起特大虚开发票案件,抓捕 32 名涉案人员、案涉 17 省市 200 余家公司、金额 1 亿余元。据报道,该案系犯罪嫌疑人通过注册 82 家空壳公司,为医药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取得“服务费”、“回扣费”等非法资金,这些非法资金通过各种渠道流向其他利益群体。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追查中。由于“两票制”改革缩短了医药流通环节,医药企业通过架设多个销售环节、层层加价以套取资金的模式宣告终结,然而,目前环境下医药企业面临的回扣、寻租问题依然存在,这就导致一些医药企业开始通过类似 CSO、CSP、CMO、CRO 等新型业务模式,通过账外经营或虚开发票等行为套取资金,其中的涉税行政、刑事风险极高。同时,也应当注意到随着税务监管的信息化升级,“金税四期”的开发建设,类似风险爆发的几率也会增加,成为一颗不折不扣的定时炸弹。四、2022 年医药行业涉税风险成因分析(一)医药分销领域固有难题与利益分配格局未改变 四、2022 年医药行业涉税风险成因分析(一)医药分销领域固有难题与利益分配格局未改变 1、药品流通、分销面临的固有难题 1、药品流通、分销面临的固有难题 医药企业在药物研发和生产的过程中需要投入巨额资金,因此迫切需要生产的药品打开销路,以及时回笼资金。因此,药品的分销和运输始终是医药企业需要面临的重要问题。药品从生产出厂到分销至全国各市、县、乡、镇的零售商和医疗机构处,是一项极为庞大而复杂的工程,十分考验药品经销商的专业运输能力与销售渠道的多元化。因此,医药企业为了鼓励药品经销商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会采取各类返利、回扣的方式;同时,上级经销商会给下级经销商以返利、回扣,直到药品输送至医疗机构和医生处。药品的经销环节众多且各环节“雁过第 17 页,共 32 页 拔毛”,是导致医药企业利润不高,但药品的价格始终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除了药品经销商外,医药企业还要面临来自医药代表和医疗机构的压力。治疗疾病的药物除个别特效药外并不唯一,医生可以根据病人的情况更换药物,且大多数医药企业生产的药品高度同质化,可替代性强,因此药品购销市场总体呈现“买方市场”,大量医药企业并没有话语权,采购和使用药品的主导权被医疗机构和医生掌握。在这种情况下,医药代表作为药品的专业推销、推广人员,能够为医药企业打开销售的渠道,因此也需要支付高额佣金给医药代表。医药代表为了说服医疗机构和医生采用药品,也会采取返利、回扣乃至贿赂等手段。该成本也会转嫁至流通环节,从而将成本压力层层传导。虽然最终药品的价格很高,但主要利润以贿赂、回扣的方式支付给医药代表、医疗机构及医生,生产环节的医药企业及经销环节的药品经销商利润较薄,需要通过一些手段化解、分担回扣、返利、贿赂等无法入账的成本。因此,医药行业持续存在虚开发票、隐匿收入等现象。2、“两票制”强制压缩流通环节的不足 2、“两票制”强制压缩流通环节的不足 正是认识到药品流通环节太多会导致药品的价格大幅提高,影响到国计民生,国家实施了实施“两票制”,强制缩短药品的流通环节。2016 年 12 月 26 日,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规定“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同时,意见要求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且不但要索要流通企业的销售发票,还要索要生产企业的销售发票,确保“两票”内容相互印证。2017 年,“两票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18 年,公立医疗机构中全面实施药品购销“两票制”,有条件的第 18 页,共 32 页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医用耗材购销“两票制”。“两票制”的问题在于,通过强制缩短流通环节,并未从技术上解决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分销、运输的难题。相反,如果作为流通企业的药品经销商无法满足药品从出厂到零售或者医疗机构“一站式”的销售和运输,就无法在“两票制”的政策背景下存活。此外,医药企业和经销企业过去支付给医药代表、医疗机构的回扣、佣金,通常由多个经销商在药品流通环节予以分担,想法设法解决。随着流通环节的压缩,无法通过增加流通环节的方式提高药品价格套取利润,佣金、回扣给医药企业和经销商以巨大的成本压力。如何应对药品销售过程中的额外成本成为难题,通过票据套现的现象从流通领域开始向生产领域转移,大量虚开、隐匿收入的现象出现。3、带量集中采购好处与局限性 3、带量集中采购好处与局限性 2018 年 11 月 14 日,在习近平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会议指出,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目的是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规范药品流通秩序。由国家层面主导的药品带量采购,标志着我国药品集中采购进入新阶段,药品采购模式进入新的时代。2022 年 7 月 12 日,第七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发布结果,中选产品平均降价 48%。带量集中采购,就是由政府出面牵头、公立医疗机构和药企直接签订药品带量购销合同,进行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通过带量采购、以量换价,以及建立直接购销关系,降低药品采购成本,进而实现控制药品销售价格的目的。带量集中采购确实可以破除部分医药行业的弊端,但只适用于部分药品品种,影响有限。同时,带量集中采购虽然提高了药品的销量,但也过度压低了药品的价格,压缩了药企利润。第 19 页,共 32 页(二)药品流通环节的管控对医药行业的重塑(二)药品流通环节的管控对医药行业的重塑“两票制”彻底颠覆了过去医药分销的多级经销模式,大量药品经销商纷纷被迫转变经营模式。总的来看,主要出现了三种模式。这三种模式在国际上已经具备成熟的经验,但对于我国而言尚属新兴产物。在医药行业现有利益格局未被根治的情况下,该三种模式不同程度具备涉税风险。1、CSO 模式 1、CSO 模式 CSO 即合同销售组织(Contract Sales Organization),主要从事药品的推广、营销,承包销售业务。由于“两票制”严格要求医药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仅能存在一家药品经销商,使得规模众多的经销商面临无法将药品推广销售至全国各地的基层药品零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在此背景下,CSO 通过与经销商(也有部分 CSO 直接与药企)签署销售外包协议,负责将药品推广销售到终端医疗机构。所谓“外包”、“代销”,指的是 CSO 并非传统的自负盈亏的药品经销商,而是受到药品经销商的委托,以经销商的名义开展业务,实际药品销售合同仍由委托方药品经销商和采购方签署,药品销售关系亦只发生在委托方和采购方之间。因此,CSO 的加入并未违背“两票制”的硬性要求。CSO 公司只负责药品的销售,并不直接接触药品的运输与储藏。该模式的涉税风险相对较小,但也存在药品经销商或者医药企业与 CSO 串通,CSO 虚构代理销售的业务,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资金在扣除税点后回流。2、CSP 模式 2、CSP 模式 CSP 即商业性服务提供商(Commercial Service Provider),主要从事医药咨询、会务、运输、配送、财税、商务服务。相较于 CSO,CSP 提供的各类服务内容更加“无形化”,更容易成为虚开违法行为和犯罪的工具。合规的 CSP 确实第 20 页,共 32 页 向经销商提供了各类服务,在药品流通环节起到润滑作用;但部分 CSP 只是没有实际业务的空壳公司,其与经销商投资人多有关联关系,和经销商签署服务合同主要是为了向经销商虚开发票,套取经销商利润,用于商业贿赂。3、CMO、CRO 模式 3、CMO、CRO 模式 CMO 即合同生产组织(Contract Manufacturing Organization),CRO 即合同研发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这两类组织的主要业务是利用自身技术,承包医药企业的部分药物研发或者生产工作。CMO 主要从事药品承包生产业务,CRO 则主要从事药品承包研发业务。随着“两票制”的改革,医药企业的成本压力剧增,一批新兴的 CMO、CRO 企业出现,可能会通过虚构承包业务虚开发票的方式,让医药企业降低税负。(三)药品流通环节管控激发医药涉税风险(三)药品流通环节管控激发医药涉税风险 带量集中采购模式和“两票制”出台,宣告了药品多级经销模式的死亡,过去层层加价套取利润支付药代佣金的模式已经无法成行。但医药代表的存在是基于医药行业客观需求,庞大的药代产业不可能消亡。而对医生来说,受制于政府第 21 页,共 32 页 医疗服务价格的行政管制,医生薪酬水平普遍偏低,医生开药的隐性回扣也不可能杜绝。除此之外,医药行业还存在严重的权力寻租问题。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环节具有垄断地位,公开判例显示,某些药品采购项目在招标前,就已经被医疗部门官员内定了中标价,药企或主动串通或被动接受,高价中标后将部分销售收入用于向医疗部门官员行贿。可以设想,如果这种现象成为潜规则,招投标将成为商业贿赂的角逐场。医药代表、医生、医疗官员都需要将自身利益通过某种方式提取出来,而 CSO、CSP、CMO、CRO 等新兴业态成为被利用对象,这类企业联合药企、经销商实施账外经营、虚开发票套取利润等行为,极易引发涉税刑事风险。1、药企、经销商通过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虚增成本费用引发逃税风险1、药企、经销商通过账外经营隐瞒销售收入、虚增成本费用引发逃税风险 账外经营,是指部分收入不入公开的“外账”,通过隐藏的“内账”核算,高发于药企和经销商。这两类主体可能通过账外经营方式,隐匿销售收入,提取利润支付给医药代表、医生、医疗官员。账外经营具体表现有:私设个人账户收款、现金收款、私设“小金库”隐匿销售收入等。前述所列行为方式符合“偷税”的构成要件,企业将面临被追究偷税行政责任乃至逃税罪刑事责任的风险。中国税务报曾刊发过一起案例,该案中,广州市国税局下属稽查局经过三年多时间的调查,查实当地某药品经销公司隐瞒销售收入过亿,要求企业补缴税款、滞纳金,并加处罚款。2、通过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利润引发虚开风险2、通过虚开或取得虚开增值税发票套取利润引发虚开风险(1)医药行业传统虚开套取利润模式及风险 医药行业传统虚开模式主要是接受虚开普票,多发生于医药销售公司,目的在于规避支付给医药代表高额薪酬的税负。通过接受虚开的普通发票,以报销的名义,虚假列支广告费、服务费、咨询费、会议费、住宿费等成本费用,套取大额现金。这种行为面临被追究虚开发票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2)“两票制”后医药行业新型虚开套取利润模式及风险“两票制”后,医药行业出现新型虚开模式,既包括对外虚开又包括接受虚开,既包括普票又包括专票。其中,对外虚开多发生于 CSO、CSP、CMO、CRO 等外包服务商,接受虚开则多发生于药企、经销商。在没有提供和接受真实服务的情况下,药企、经销商接受 CSO、CSP、CMO、CRO 开具的服务类发票,虚假列支第 22 页,共 32 页 广告费、咨询费、会议费、运输费、配送费、研发费、加工费,套取大额现金。对于高卖高开的经销商和药企,因销项偏高,在接受虚开专票时还可以借以虚假抵扣增值税,进一步降低自身税负成本。除此之外,部分高卖高开的药企(尤其是经营范围包含中成药、中药饮片、中药材的药企)为了弥补进项不足,还存在虚假制作农产品收购凭证,并为自己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现象。这些行为都面临被追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的风险。五、2023 年医药行业主要涉税风险类型归纳(一)账外经营,少列或不列销售收入 五、2023 年医药行业主要涉税风险类型归纳(一)账外经营,少列或不列销售收入 在涉及逃税罪的实际有效案例中,药企偷税主要方式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如下涉税风险易被稽查:(1)账务核算不健全、不规范,不能全面、完整、准确反映实际经营情况(2)购进货物正常抵扣进项税金,而销售收入不入账(3)购进、销售均不入账,通过“体外循环”方式完成购销(4)将医疗器械无偿赠送给医院和医疗机构,未视同销售(二)虚假列支广告费、咨询服务费等成本费用(二)虚假列支广告费、咨询服务费等成本费用 企业为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或为套取现金,在账簿上多列支出,虚构付广告宣传费、会议费等,而上述虚增费用的列支又需要通过虚开发票实现,因此,逃税可能和虚开发票罪出现竞合。CSO、CSP 可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不管是何种发票,其主要功能是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成本在税前扣除,从而降低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加企业的利润。医药企业可能与 CSO、CSP 等企业签订虚假的营销、广告、咨询、策划、会议等等合同,但并不实际履行这些合同,而是走账后将资金回流,同时以支付开票费等方式取得发票。显然,在此种情形中虚开发票与偷逃税产生了竞合。税务机关有的以涉嫌虚开犯罪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有的仅在行政程序定性偷税予以行政处罚。除了这类以虚开方式偷税的风险外,有的医药企业也通过账外经营隐匿收入、长期挂账的方式偷逃企业所得税。此种行为易被定性偷税。如果企业无力缴纳税第 23 页,共 32 页 款、滞纳金、罚款,就可能向逃税罪转化。(三)采取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三)采取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 有的医药企业在货物均已发出,收到医院支付的款项,纳税义务已经实现的情况下,采取收款长期挂账、不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申报纳税,可能印发偷税的风险。(四)虚开中药材等农产品进项发票(四)虚开中药材等农产品进项发票 经对案例检索,在经营范围内有中药材、中成药、中药饮片的医药公司,通过虚构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的案例也比较多见。通过伪造农户身份信息,在税务机关领取农产品收购发票自开自抵,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申领环节税局审查较为宽松,仅要求企业提供购销合同、入库单、付款凭证、农户身份信息等材料留存备查,违法成本低。就企业经营而言,生产经营正常、产品稳定、药材市场稳定的情形下,药材购进也应相对稳定,稽查局可能通过测算农产品收购进项税额占所有进项税额的比例,判断制药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虚增进项的问题,从而通过稽查移交公安。企业的虚开发票风险,还在于容易受到上游药材贸易公司的牵连,若上游药材贸易公司涉嫌虚开,下游受票企业则可能会受到牵连。(五)两票制实施后,虚开咨询服务费发票(五)两票制实施后,虚开咨询服务费发票“两票制”实施后,过票公司销声匿迹,与此同时,为了应付“两票制”,大量冠以“咨询管理服务”、“医药科技咨询”、“信息科技”等头衔的第三方服务公司出现,这些第三方服务公司普遍是由县市区企业孵化器引入,基本为原医药经销商注册成立,一个经销商利用多个身份证件注册多家公司,继续为“两票制”实施后的医药生产和经销企业提供加价服务,利用财政返还政策为自己实际控制的经销公司或为制药企业虚开专票或普票,不仅涉嫌虚开刑事责任风险,同时面临成虚假列支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的逃税风险。(六)销售人员以权谋私(六)销售人员以权谋私 通过对检索案例分析发现,药企虚开普通发票名目繁杂,为实现多列成本、费用目的,药企通过各种类型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装修费、设计费、广告费、搬运费、电脑耗材等各种名目发票。我们提请企业的销售人员关注,虚开发票如第 24 页,共 32 页 果公司有完善的报销制度,对发票的审核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销售人员由于费用列支的压力虚开发票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个人犯罪。(七)集群注册空壳 CSO、CSP 易被查处(七)集群注册空壳 CSO、CSP 易被查处 随着国家政策对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的扶持,公司注册的门槛下调;同时,部分地方为招商引资、鼓励开办公司与个体工商户,为企业设立授予了集群注册或其他集中注册的便利条件,容许多家企业注册在同一地址,或者提供集中统一的办公地供企业注册与办公。这给一些不法分子大批量注册空壳企业对外虚开发票带来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可能通过家人、朋友、员工的身份信息,或者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注册开办空壳企业。此外,部分地方过去还存在一些具有财政返还政策的企业园区,具有一定的税收或财政的优惠政策。因此,实践中不难看到,“两票制”推行以来,大量冠以“医药咨询”、“企业管理”、“营销策划”之名的服务公司出现。而这些企业又极易暴雷:1、清理违规财政返还政策,空壳企业不纳税走逃 1、清理违规财政返还政策,空壳企业不纳税走逃 由于部分空壳 CSO、CSP 只是收取一定的开票费,其赚取利润的来源主要系财政返还。随着全国范围内清理违规财政返还政策的推行,尤其是 2022 年 6 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20 号)明确提出“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这些空壳企业持续存在的利润来源消失,很有可能集中开票后不纳税走逃,从而引发整个发票链条的风险。2、注册地高度统一易引起税务机关关注 2、注册地高度统一易引起税务机关关注 随着税收大数据、税务部门与工商登记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今年以来大量空壳企业因注册地高度统一或者注册地为一个地址被纳入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范围,并因此引发涉税风险。集群注册、集中注册并不意味着一定是空壳企业、虚开发票,但也应当注意到此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因频繁陷入虚开、偷税等风险,持续纳入税务机关重点检查的范围。3、空壳 CSO、CSP 不具有业务开展能力易暴雷 3、空壳 CSO、CSP 不具有业务开展能力易暴雷 空壳 CSO、CSP 显然不具有开展真实业务的能力,如果一家 CSO、CSP 只是被用来虚开发票以降低医药企业的成本,从而套取相应的利润,那么该 CSO、CSP就缺乏足够的资本和人力去实际开展药品的营销、推广业务,目前,调查企业的第 25 页,共 32 页 业务开展能力是证实业务是否具有真实性的重要一环,极易因此导致涉税风险爆发。六、2023 年医药行业涉税风险应对及其合规建议(一)医药行业日常税务合规制度建设与风险控制 六、2023 年医药行业涉税风险应对及其合规建议(一)医药行业日常税务合规制度建设与风险控制 为引导医药行业开展企业合规,2021年1月,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CPIA)公布了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药协字20217 号),此次规范囊括了医药企业反商业贿赂、财务与税务、产品推广、集中采购等等多个方面,旨在对医药企业进行全面规范,对医药企业的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据此,本报告结合管理规范就医药应当如何开展企业合规予以介绍。1、医药企业建设统一健全的合规管理组织 1、医药企业建设统一健全的合规管理组织 医药企业合规的首要条件是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组织,制定完善的合规制度并不断在实践中予以完善和改进。合规组织应当由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或者加入,以提供良好的管理上的支持,决定合规管理体系、制度并推动制度落到实处。具体到税务层面,就是要建立完全的税务与财务内控制度,由企业高层集中统一领导并审查,推动成本和费用真实的审查、服务商的选择与考察、合同严格审批、反商业贿赂等制度。如果不能建立集中统一的合规组织,那么可能出现业务、研发部门对税法不了解,而财务部门无法干预业务的情况,导致涉税风险无法在早期被遏制。2、医院企业加强业务合规,确保业务真实性 2、医院企业加强业务合规,确保业务真实性 医药企业出现涉税风险的主要原因是通过虚构业务取得虚开发票,或者进行成本扣除,最终引发虚开或者偷逃税的风险。例如,如果一家医药企业的咨询费、营销费、推广费占据成本的比重过高,就会引起税务机关的怀疑,可能通过咨询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套取资金。又如虚构各类成本,抬高原材料的进价,当期原料耗用过多、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等。真实交易始终是法律的红线,也是决定企业命运的重要指标。因此,医药企业应当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注重对业务真实性的管控和合规。例如:(1)加强合同合规。在合同订立与合同审批过程中,注重合同约定的各要素是否完善、健全,合同审批流程是否完整履行、签章是否真实等。第 26 页,共 32 页(2)加强货物流程合规。首先是货物进、销、加工生产的全流程应当有迹可循、数据完整真实,货运单据真实完整符合相关规定。(3)加强资金使用的合规。杜绝利用私人账户进行资金收付、经营,减少现金使用,注重企业借款的合规。(4)注重发票合规。尤其是注重对开票企业的背景调查和合规,避免上游企业暴雷牵连自身。(5)注重学术会议、营销、推广、广告等费用的合规。对于相应服务开展的必要性、服务的内容及其真实性、相关服务的价格进行合规审查,避免因服务的提供商暴雷牵连企业。(6)建立完善的流程,妥善留存业务真实性的材料,如果被牵连进涉税风险之中,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说明业务的真实性。3、提高税务信息化程度 3、提高税务信息化程度 医药企业宜根据自身特点和成本效益原则,将信息技术应用于企业税务管理的各项工作之中,提高发票管理的信息化能力,有效提高发票管理的纳税遵从度。(1)建立全税种的企业发票管理数据库,通过技术和设备的升级将所有发票信息录入数据库,本与企业的库存、财务等数据进行相互匹配验证,为企业决策层以及相关岗位人员提供全面的发票信息;(2)建立上下游企业涉税信息数据库,对上下游企业等资信情况进行全面掌握,积极获取相关企业等发票数据,确保与上下游的交易真实有效,发票信息准确无误;(3)对销售代表等员工报销申请材料上传报销平台系统审核和备查,根据对发票等相关报销材料等核查结果同步财务出纳系统,有效拦截可疑发票的支付;(4)对于购进环节发票通过 OCR 等技术手段将纸质发票录入系统进行自动化验证;(5)建立和完善医药企业发票核查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办公系统流程等予以落实,使得发票管理措施在企业内部各部门中得到有效实施。4、规范发票以及各类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4、规范发票以及各类凭证的审核与管理 对于医药行业企业而言,“两票制”下最需要解决的就是销售费用的合规管理问题,医药行业企业需要立即从现在的通过虚开过票来解决销售费用问题转变第 27 页,共 32 页 到通过合规营销来有效降低消费费用和成本,具体而言可以通过规范企业的发票管理和凭证管理入手来有效的降低销售费用,从而真正管控住虚开发票的风险。举例来说,在业务推广方面,对于会议费,除了保留发票外,应当留存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参会人员、议程、现场照片、签到表等反映会议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文件,企业财务人员要加强对相关凭证的收集和管理。总之,对医药企业而言所有的销售费用必须首先遵循真实性原则,这不仅是企业内部控制的需要,也是税务稽查、公安经侦部门调查的关键,在真实性原则指导下医药企业对于费用的发生一定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材料,这样才能有效降低被认定为虚开发票的法律风险。5、积极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加强合规性审查 5、积极探索新型业务模式,加强合规性审查 行业监管与企业生存不是零和博弈。监管必须以引导整个医药行业长远健康发展为目的,荡除沉疴,革除恶习;医药行业企业、医疗机构必须顺势而为,不可固守旧的经营模式和既得利益。背离社会需求和监管期待,必将被淘汰出局。医药行业的产业链条长,虽然受众广泛,但行业封闭,对改革的调整适应期长。引进推广先进的业务模式是打破体制壁垒的有效尝试,应推动医药行业企业营销、商业服务、生产、研发向专业化、学术化方向发展,逐步淘汰广受诟病的带金销售。目前,医药行业,包括医疗器械行业正在探索 CSO、CSP、CMO、CRO 等模式,在初期亦得到地方政府的支持。但是,随着一段时间的探索,这些新型业务主体的性质悄然变化,没有提供应有的服务,而成为虚开的帮凶。因此,医药行业企业在探索新型业务模式时,务必加强外部主体资质审查,并且确保服务真实、合规。需要明确的是,新型业务模式并不必然导致虚开,核心要点在于有无真实提供相应的服务。6、借力税法专业人士,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6、借力税法专业人士,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在“两票制”背景下,医药行业企业宜采用购销分离模式,更有利于保持上下游交易的独立性,防止虚开风险往核心层公司蔓延,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可以锁定,此即为风险隔离。同时,建议医药企业在交易前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一旦发现供货企业提供的货物有异常,就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可以要求供货企第 28 页,共 32 页 业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对有重大疑点的货物,尽量不要购进。最后,医药企业自查阶段发现虚开嫌疑的,应当及时补救,自行进项转出,以免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已经收到税务处理、处罚通知书的,应当尽快搜集相关交易真实性证据,积极行使提起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实践中,由于虚开案件起刑点低以及“刑事优先”的要求,税局一般会在发现涉嫌虚开后立即移交公安经侦部门处理,中止税务稽查程序,使医药行业企业涉税案件刑事风险到达顶峰。因此,在上述任何一阶段,均建议医药企业尽快聘请专业税务律师介入,维护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避免处置不当或不及时,造成难以挽回的后果。(二)医药行业涉税行政风险的应对与化解(二)医药行业涉税行政风险的应对与化解 1、积极应对、及时介入税务稽查,避免风险扩大化 1、积极应对、及时介入税务稽查,避免风险扩大化 虚开案件的来源主要有四种方式,分别为税务机关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购销交易链条企业牵连案发,报案、举报、自动投案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获得的犯罪线索。前述四种案件来源中,尤以税务机关移送、上下游牵连案发数量占比较高。一方面,稽查局选案机制对涉税违法案件线索的搜集甚至可以概括为“无孔不入”,涉嫌虚开刑事犯罪的,将随案移送依照税务稽查程序调查取得的证据。另一方面,发票协查制度的存在也使得稽查局在虚开刑事案件的查处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稽查局在查办税收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可以委托有管辖权的税务局稽查局异地调查取证,即对发票违法案件进行协查。因此,一旦开票方被认定虚开,受票方主管税务局稽查局将可能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对受票方企业进行调查。由于虚开刑事案件由税务机关稽查后移交的案件数量较高,且虚开犯罪涉及的发票开受、对公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资金回流情况、虚开税款数额、抵扣税款数额、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数额等关键事实,司法机关均需要借助税务机关力量侦办,且税警联合办案机制也带来税务机关深度参与虚开刑事案件办理。基于上述分析,企业应高度重视税务稽查程序应对,将沟通、风险化解端口前移,在稽查程序中通过专业税务律师介入,与税务机关积极有效沟通,以最大程度在行政程序中化解风险,避免虚开刑事责任。2、开票方被定性虚开,医药企业作为受票方仍有挽救损失的空间 2、开票方被定性虚开,医药企业作为受票方仍有挽救损失的空间(1)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非定案依据 第 29 页,共 32 页 作为开票方的 CSO、CSP 因虚开暴雷,上游税务机关必然会传来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协查函。不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税总发 2013 66 号)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案件需要协查的,委托方税局向受托方税局发出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内容包括案件名称、基本案情、涉案发票记载的信息、作案手法、已掌握的疑点或者线索,向受托方税局提出有针对性的取证要求,回复期限等。开票方税务机关已确定发票系虚开案件的协查,按照受托方一户一函的形式出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证据资料。第十三条规定,受托方收到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后,应当根据协查要求,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调查。换言之,协查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只能证明开票方存在虚开行为,但受票方是否构成善意取得仍需税务机关依照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经过调查后予以认定,不能直接作为认定受票方构成虚开的证据,受票方能够证明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仍应积极向税务机关进行陈述、申辩。(2)争取善意取得虚开发票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 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明确受票方善意取得虚开发票的,不认定虚开、偷税、无需加收滞纳金,仅应就已经抵扣的税款进项转出。就医药企业涉嫌虚开发票案例来看,开票方被定性虚开后,医药企业补开换开合规发票的难度、风险较大,在选择积极补税的基础上,如果确有真实交易,应当积极争取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三)医药行业涉税刑事犯罪辩护与出罪策略(三)医药行业涉税刑事犯罪辩护与出罪策略 1、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阻却 1、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阻却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 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 2 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规定普遍被认为是逃税罪的刑事责任阻却条款,灵活运用第 30 页,共 32 页 该规则,可以有效阻却医药企业的逃税罪风险。此外,该规定是行政前置程序,换言之未经税务行政处理,刑事程序不得启动,不得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并未必然要求启动该行政程序,那么就有可能导致行为人无法满足免于刑事处罚的特定条件,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导致法律适用的不公平。2、逃税罪“数额巨大”无明确标准 2、逃税罪“数额巨大”无明确标准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相关规定,逃税罪的量刑档位包括: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 10%以上,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 30%以上,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五十二条明确,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 10 万元以上且占 10%以上的,应予追诉,但对数额巨大未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张某某逃税案(2013)穗海法刑初字第 796号)中,法院认为,“现无司法解释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逃税罪条文中数额巨大作出具体规定,故本院不认定本案达到数额巨大,对该部分公诉意见不予采纳”。因此,药企应充分重视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一旦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立案稽查,应当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或聘请税务律师介入,通过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在行政程序阶段化解争议,确有偷税行为的,积极筹措补缴税款,与税务机关保持良性沟通,避免被移送司法机关而被追究逃税刑事责任风险。3、符合税法规定的“挂靠代开”不构成虚开 3、符合税法规定的“挂靠代开”不构成虚开 挂靠经营是指药品经营企业为其他无证单位或个人提供药品经营场地、资质证明以及票据等条件,以使挂靠经营者得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挂靠经营主要有以下特征:(1)难以确定销售人员的企业员工身份;(2)药品购销凭证与物流凭证(如验收、入库、养护、出库等记录)不符;(3)往来资金不使用企业统一账户,往往使用现金结算;(4)非企业人员利用企业的场地和设施销售非企业购进的药品。早在 2007 年,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整治药品经营中挂靠第 31 页,共 32 页 经营方式及超范围经营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601 号)对违规挂靠进行整治,但“挂靠经营”仍未完全禁止,部分药企不注重对购销发票、药品出入库凭证、GSP 核算系统的管理,医药代表挂靠经营的药因未进行实际的出入库,无能够与发票对应的出入库凭证,一旦被立案稽查,税务机关通过提取进销存系统数据、核查出入库凭证等方式,极易将“挂靠经营”业务认定为虚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的相关规定及其官方解读:“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据此,挂靠方式开具发票具有合法性,医药企业确实存在挂靠经营被认定虚开的,应当积极的提供发票、销货清单、出入库凭证、收付款凭证等,进行抗辩。4、税务文书类证据应充分有效质证 4、税务文书类证据应充分有效质证 在刑事抗辩阶段,公安、检察机关会将税务机关的办案文书作为重要的参考资料和证据,此时,应当注重对税务文书类证据的质证,以从事实层面上为医药企业争取较为有利的结果。具体而言,应当关注以下核心问题:第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作为税务机关的内部文书,不能作为认定虚开犯罪的直接依据,只能作为线索提供。因此,交易是否有真实货物,需要以发票为依据,通过购销双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对应货物收发凭证等进行调查;第二,对税务机关出具的关于资金回流的认定,要以对公账户、关联个人账户之间的资金往来为突破口,梳理资金往来。包括对公账户支付货款信息、个人账户资金回流信息、货款与回流款项之间的差额等;第三,资金回流并不必然构成虚开,还应当提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的业务模式。第四,通过对实际控制人、财务、业务人员的询问/讯问,调查虚开发票由谁实施即对虚开行为的调查。抗辩阶段,应当围绕这些问题开展辩护工作,积极提出有效证据,反驳公诉第 32 页,共 32 页 机关认定的事实;5、利用类案检索制度提交有利判决 5、利用类案检索制度提交有利判决 为了加强裁判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动实施类案检索制度,发布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其中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应当进行类案检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为例,该罪名的主观要件、客观后果要件等内容尚存争议,且该罪的刑责极重,如果医药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通过类案检索提交有利判决。此外,虚开其他发票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等量刑情节缺乏明确规定,可以参照类似案例。例如,周*瑜、肖*华虚开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桂 0802 刑初 603 号)中,法院认定:“经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稽查局认定:某医院在 2019 年 3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在实际只有3197349.65 元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贵五毛公司等上述 5 家配送公司虚增发票金额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53 份,虚开金额合计 10372333.13 元;以致某医院2019 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1256360.10 元,2020 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 240019.77元,逃税金额合计 1496379.87 元。”但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仅认定为“情节严重”,两被告人均被判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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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数字医疗实践与经验洞察报告目录数字医疗促进健康公平03数字医疗创新实践08中国:数字医疗创新热土15结语222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数字医疗促进健康公平3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其与产业融合速度的加快,使得医疗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进程持续深入。其重要表现之一是数字医疗的蓬勃发展。当下,数字医疗已不仅仅是推动全球健康产业科技革命的重要引擎,也是重塑医疗行业格局的关键力量。从概念上看,数字健康、数字医疗和数字疗法的关系如下图 1 所示,数字医疗指的是基于临床证据的软件或硬件产品,用于监测或干预人类健康服务1;相对于数字医疗,数字健康包含的内容更广泛,使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改善健康相关的知识和实践均可称为数字健康;而数字医疗是具有循证依据基础的,适用于医疗流程的技术、平台或者产品,相较于数字医疗,数字疗法核心功能是由软件驱动的,服务对象更强调着眼于患者,是对患者特定疾病提供的预防、管理、治疗等干预措施。图 1:数字健康、数字医疗和数字疗法的关系数字健康指开发和使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改善健康相关的知识和实践领域。数字医疗指基于临床证据的软件或硬件产品,用于监测或干预人类健康服务。数字疗法指由高质量软件程序驱动的基于临床证据和真实世界效果为循证的治疗性干预,用于治疗、管理或预防医学问题或疾病。数字医疗概述 数字疗法数字医疗数字健康4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图 2:中国与美国人工智能和数字疗法产品获批上市情况我们认为,一款成功的数字医疗产品需要满足有疗效、有模式,并且兼具可持续性和生态融合的特点。临床医学类似于一个经过充分验证的“算法”,其“数据”则是数千年来全球各地所积累的医学经验。它是基于海量患者的病情、状态和环境之间的联系,所总结出的一套具有普遍应用价值的诊断和治疗建议。数字诊疗工具我们也可以简单理解为,建立一套算法(公式),将已有的数据进行连接,并给出它们之间的关系。基于我们的研究结果,目前来看,大多数数字工具仍在使用传统的营销方法来提高其市场份额,但更重要的是探索新的模式,以确保用户真正获得无缝体验。我们很高兴地看到,在探索新的消费模式和支付模式的同时,许多市场领导者正专注于将各自的数字产品相结合,以确保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和患者都能获得更加和谐的体验。近年来,国内外对数字医疗的发展表现出极大热情,数字医疗产品和解决方案纷纷亮相,数字医疗产业初具规模。数字医疗器械类型中国 NMPA美国 FDAAI 赋能医疗器械截至 2022 年 6 月 47 款截至 2022 年底超过 500 款2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4 款截至 2022 年底 52 款3数字疗法5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从诞生之日起,数字医疗对于现代医疗体系的发展可谓功不可没。基于调研与分析,我们将其归纳为数字医疗价值体系,即数字医疗在现代医疗体系中所创造的价值。数字医疗创造价值创造的价值(产出/投入)诊疗效率和效果无缝体验便捷消费模式数字医疗工具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医护人员和患者所投入的时间、资源,有效提升了诊疗效率;与此同时,治疗的有效率、治愈率、生存率等指标也得到了提升,诊疗效果显著改善。数字医疗的介入,打破了固有医疗场景限制,实现了网上医院、线上问诊、院外诊疗和疾病管理等数字化手段,提升了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便捷度。借助数字化技术和相关应用,优化对疾病诊疗全流程的管理,让医护人员和患者的诊疗体验变得便捷、顺畅、高效。同时这也有助于改善医患关系,减少医患冲突。010302诊疗效率和效果便捷消费模式无缝体验6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健康公平4是指每个人都应有的公平享受其全部的健康权利,包括健康机会公平、健康条件公平、健康结果公平。我们认为通过减少信息的不对称性,数字医疗有望从根本上改善健康公平状态。在我国,健康公平的矛盾主要体现在医疗资源供给和需求之间的不平衡,从而引发包括医患关系紧张在内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数字医疗技术能够在延展医疗资源、优化医疗资源分配、增强医患间互动与信任、提高治疗可及性、提升治疗效果与效率等方面为医患双方创造价值,助力和谐医患关系的构建并最终促进健康公平。数字医疗促进健康公平所使用的是什么?为什么要使用它?它是如何帮助我的?它是否被确认过是安全和有效的?它是否能够确保我的数据安全?它是我所能负担的吗?该产品是否应该归属于我们的报销范围?该产品如何使病人在个体和群体层面受益?我们可以期待该产品取得怎样的临场床效果和临床费效比?该产品将给病人带来怎样的风险?针对该产品实施何种水平的监管是合适的?该产品的预期结果如何?它与其他治疗的关联是什么?它是否能提供有用的数据和执行洞察?在我的处方中使用它是必要的吗?该产品在医保支付范围内吗?它是我的病人所能负担的吗?付费方需要掌握的信息监管方需要掌握的信息患者需要掌握的信息临床医生需要掌握的信息图 3:数字医疗减少了信息不对称7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数字医疗创新实践8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现代医疗体系的核心是人,即医护和患者。想要进一步探究数字医疗如何重塑诊疗模式、促进健康公平,我们需要进到诊疗环节和医患关系当中,分析它所面临的挑战和痛点。在研究过程中,我们欣喜地看到,已有企业开始在此创新方面作出尝试。医患双方面临的挑战和痛点存在于两个层面,医疗健康体系是其中之一。数字医疗重塑医疗体系图 4:医疗健康系统面对的八个方面挑战5医疗健康系统面对的挑战12354687信息可及性质量应用接受度效率责任分担成本缺少患者族群数据问题报告延迟质量/可靠性数据缺乏沟通渠道不畅通无权限访问所需信息/数据未充分挖掘应用数据和信息缺乏唯一标识不充分的医疗产品供应不充分的医疗服务供应不充分的医疗设备供应医疗健康人才不能够满足需求患者体验差医疗健康从业者能力不满足要求医疗产品质量低下医疗健康从业者激励不足缺乏对病人的持续性关怀支持性监督不够缺乏对各项指导原则的遵守服务需求低地理位置导致的不可获得性对治疗方案的依从性低缺乏随访跟进与地方性规范不匹配未处理好个人信仰和行为习惯问题不充分的工作流程管理缺乏或不恰当的转诊缺乏计划和协调服务提供滞后无法获得充分的转运服务患者参与不充分患者未知晓所能获得的服务缺乏持续反馈机制在产品传递时缺乏透明度不同医疗健康主体间责任分担不当对利益群体诉求的理解不充分人工处理流程成本高昂资源分配缺乏效率患者负担过重缺乏协调的支付机制9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优质医疗资源供给不足是当前国内医疗体系面临的一个突出挑战,特别是对于罕见病和某些重大疾病来说,核心的医疗资源主要集中在高线城市的三甲医院,这对于广大其他城市和偏远地区患者来说形成了实质上的健康不公平。数字医疗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在信息获取、可及性、成本等方面体系化解决了医疗资源供给不足的挑战。以罕见遗传病为例,一款名为 Face2Gene 的智能手机 APP 依靠深度学习算法和类脑神经网络来区分人类照片中与先天性和神经发育障碍有关的独特面部特征,以帮助发现诸如德朗热综合征(CdLS)等罕见遗传疾病的身体特征。Face2Gene 智能手机 APP 的深度学习算法名为 DeepGestalt,该算法参考了来自 17000 个包括200 多种遗传综合征的患者图像,据报道研究人员利用 Deepgestalt 在 502 个不同的图像上识别出正确综合征的准确率达 91%6。利用该数字医疗工具,可以帮助缩小某些可能需要历经数年诊断的罕见病搜索范围,继而通过检查基因标记来验证,使这类罕见遗传病得到早发现早治疗,降低患者经济和心理负担,促进健康公平。数字医疗技术通过打破时空制约、挖掘资源效率、将经验知识标准化等方式,有效弥合了这一层面的挑战和痛点。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助力增强优质医疗服务辐射能力,提高偏远地区和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公平性。5G 远程医疗、AI 辅助诊断等数字化手段的运用,也打破了时空制约,远距离连接优质医疗资源供给和患者需求,扩大高质量医疗服务的覆盖面和可及性。通过将经验知识标准化,延展优质医疗资源,使得优质医疗资源能够触达更多患者。在这一过程中,数字医疗也驱动了医疗卫生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推动病种的标准临床路径管理等标准诊疗行为在偏远地区和基层卫生机构落地,从而提高患者满意度和偏远地区及基层卫生体系质量。促进医疗卫生机构间分工协作,通过使用数字技术,在不同等级和类别的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资源的整合协调,加快供需双方匹配速度,缓解医疗系统碎片化,提高服务接续性。01030210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具体疾病的知晓和治疗过程,是凸显医患双方挑战和痛点的另一层面。在患者旅程(患者旅程是指患者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所经历的各个阶段,通常分为四个重要阶段知晓、诊断、治疗和随访)的每一个环节,数字医疗都有望发挥积极作用。我们以一种心脏疾病为例来说明患者旅程中医患所遇到的问题,以及数字医疗为医患双方带来的价值。数字医疗优化诊疗体验张奶奶因为晕眩到医院急诊室就诊张奶奶因为晕眩到医院急诊室就诊图 5:患者和医护人员在医疗流程路径所面对的问题7 图 6:数字技术赋能患者旅程创造的价值8是否明确什么病是否会治疗是否是最好的治疗方法术后复发、康复无效治疗规范获取首选治疗费用明确院内外诊治服务连贯性工作流程复杂多步骤数据缺乏互通数据不完整、不标准化、不可通用监管自动费用、诊治合理性评估实时库存管理、可追溯科研平台:药耗临床实验生态数据购价为单医生单病人数据无法被有效使用医护人员完全在一线可配置系统CDSS、AI 辅助治疗支付打包入临床路径数据是否完整数据上下游临床路径数据是否互通如何提高院后患者依从性是否有按照标准化临床路径看诊临床决策规范清晰临床职能辅助-诊断及治疗院内外数据完整便于上下游沟通诊治信息化实现一对一、一对多无数据重复性工作患者患者医护人员医护人员生态赋能问题存在的原因11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知晓与诊断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民预期寿命延长,人口老龄化程度正不断加深。随之而来的是心脑血管疾病、代谢病等各种慢性疾病死亡率的变化发展。慢性病从知晓、确诊到治疗的周期较为漫长,传统医疗手段难以有效掌握病患情况,预估病情发展。而数字医疗恰恰能在这方面发挥优势,并与传统医疗手段的疾病发现和诊断相结合,实现院内外数据互联,为患者提供包括在线问诊、健康咨询、疾病宣教在内的慢病管理服务。比如,患者在院外可以采用智能可穿戴设备自行监测健康数据,并通过互联网医疗平台实时共享,方便医生在线及时评估患者病情并给出科学有效的管理方案。此外,数字医疗还可以帮助患者掌握定向健康保健的知识和技能,实现生活方式管理、治疗依从性管理等自我疾病管理。我们相信,基于中国强大的移动互联网用户基础,以及政府在诊断基础设施上的积极投资(每年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投资超过 3000 亿/年)10,数字医疗可以真正改变患者和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在疾病知晓和诊断上的体验。目前已经有非常多的案例证明数字医疗的运用在降低慢性病患者成本、提升慢性病患者知晓和确诊率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辅助诊断软件11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应用。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是糖尿病慢性病并发症,长期高血糖的环境有可能会损伤视网膜血管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眼部病变,而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的进展十分隐匿,需要通过眼底摄片筛查来发现并进行干预。我国成年糖尿病人数过于庞大,医生人工筛查的工作负担过重,且存在人工读片耗时长,主观性强等问题。糖尿病视网膜病变筛查软件利用人工智能算法深度学习病历,可以快速、准确地对海量的眼底摄片进行筛查,并自动识别出视网膜中的病变和病灶。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辅助诊断软件帮助医生提高了筛查效率和筛查准确度,减轻了医生工作负担,同时通过高效率、大范围的筛查,实现了糖尿病视网膜病变患者早发现早治疗,提升了患者眼健康水平。过去 10 年,我国在疾病诊断领域进行了大量数字化投入,涵盖数字化诊断设备、远程诊断设备、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等,形成了良好的数字医疗发展基础。但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医院的管理差异和数据结构的不一致性,导致人工智能诊断技术产品的研发和监管审批漫长。如果有更好的数据治疗架构,数字技术在诊断方面的应用将实现指数级增长,实现医疗诊断与疾病治疗的更好衔接,加速数字诊断技术的推广,进而提升患者诊疗体验。图 7:数字技术赋能患者旅程创造的价值9051015202530恶性肿瘤心脏病脑血管病呼吸系统疾病损伤和中毒外部原因内分泌、营养和代谢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其他疾病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2021年死亡率占比(%)2010年死亡率占比(%)0.52%0.11%1.72%4.76%1.48%2.59%0.7%0.81%0.35%0.69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治疗数字医疗技术的应用可以与临床治疗深度融合并为治疗提供重要支撑,使得治疗服务更全面、更高效、更科学。比如,通过分析特定病例、患者特征、病史等信息,为患者制定个性化治疗方案;通过智能定位、影像实时分析、智能交互等核心技术,为医生执行手术提供辅助;通过远程会诊连接全球顶尖医生资源,为患者提供更前沿的治疗方案。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数字疗法产品获批并应用于治疗,有望给行业发展带来爆发性推动。一个成功的案例是 2020 年 6 月获 FDA 批准的面向儿童的数字医疗解决方案 TALi 12。对于儿童注意力缺陷/多动障碍(ADHD)以及学习和认知困难等类型的疾病,传统的药物治疗并不能长期缓解症状,且存在诸多副作用。TAli 是一个基于认知神经科学理论和游戏化技术的数字化训练程序,通过游戏活动,吸引和激发儿童的注意力和兴趣,从而达到集中注意力、抑制冲动和提高记忆力的目的。同时,TALi 会根据儿童的表现和进度,实时记录和调整训练方案,使医生能够及时获得治疗进展,更好管理治疗方案,从而更好地实现患儿的个性化治疗并提升治疗效果。在治疗阶段,另一个案例是针对血友病治疗的用药剂量指导软件。对于血友病患者,凝血因子 F 的 PK 特征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监测指标,该软件可用于评估规律性替代治疗是否达到预期谷水平,指导治疗方案选择。该软件通过患者的两次血液样本,基于已建立的群体 PK 模型,运用贝叶斯算法,计算出个体 PK 参数,结合患者的生活方式、出血表型、关节状态等情况,设置不同的凝血因子目标水平,获取输注剂量及输注间隔,实现个性化治疗13。数字疗法产品的不断获批和应用展现了数字疗法良好的发展前景,但总体上数字疗法在国内发展时间比较短,仍处于技术导入期。我们建议相关各方可以在数字疗法开发所需数据资源、数字诊疗服务模式,并在数字诊疗价值与医疗消费服务的融合方面加大投入,推动数字疗法的进一步发展。数字诊疗价值与医疗消费服务的融合:医疗消费服务(如医美等)追求的是当下的可获得性,消费者可以直观获得所追求的医疗效果。但数字疗法可能在长期使用后才会产生明显效果,而消费者往往没有意愿为长期结果付费。数字疗法与医疗消费服务需要实现某种融合以便让大部分人能接受和使用。数字诊疗服务模式:数字疗法除具备明显的处方辅助作用外,还具有在院外为患者提供临床自主治疗的潜力,有望在医疗保健领域引发颠覆性变革。但在此之前,还需进一步探索数字诊疗服务的模式,以解决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支付问题及数据等资源的所有权问题。数字疗法开发所需数据资源:国内的医疗数据收集大多是为临床诊疗目的服务的,更多关注数据的记录和存储,而对其完整性和结构化尚未有足够重视。导致的结果是,无法提供数字疗法开发所需的足够数据资源。院内医疗数据治理和资源开发还需进一步探索以促进数字疗法的开发。13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随访随访是指医院根据医疗、科研、教学的需要,与诊治后的病人保持联系或要求病人定期来医院复查,对病人的疾病疗效、发展状况继续进行追踪观察所做的工作。但目前的随访模式却给患者和医生带来了诸多不便。一方面,患者(特别是外地患者)因缺乏对疾病进展和疾病知识的了解而需要多次前往医院进行检查、复诊,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另一方面,由于患者的病情和治疗方案存在个体差异,往往需要对患者临床和非临床的数据进行分别监测和管理,但医生日常接诊、科研的工作量繁复,难以投入足够精力结合每名患者的基本诊疗情况进行随访跟踪。数字医疗在这一领域的发展方向是实现院外患者状况的实时跟踪,并与疾病临床指南中的复诊治疗相结合,从而为患者带来最大的健康价值。比如,通过为患者提供疾病自我管理工具,实现疾病个性化管理,提高用药依从性和治疗效果,降低随访负担,提升生活质量。对于医生来说,数字医疗技术也可以规范随访操作,并且帮助医生远程管理患者,准确地监测、发现和识别患者的病情变化,从而及时调整治疗方案,提高随访效率和疾病治疗效果。目前,数字随访新模式还需院内资源调配和支付模式方面的创新才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推广。以起搏器植入手术后的患者管理为例14,该类患者通常需要确保起搏器本身电池、参数设置、电极的管理正常运行,进行生活质量评估、不良事件、治疗有效率的监测。而专业医护人员需要对患者的合并症进行管理,在患者随访就诊时需要对相应内容做电生理、临床、护理、行政等多个方面的评估。在该类情况下,医护人员常常面临诸多痛点,如相关医疗专业人士稀少且培训难度大、患者起搏器参数获取困难、门诊效率低、重复问诊较多、电生理参数读取、评估、调试复杂等。而患者的痛点在于对起搏器与自身疾病认知较低,术后管理信息缺乏,信息量大易引发患者焦虑,合并症管理不佳,复诊困难成本高,起搏器参数不合理,难以找到合适的医生导致患者生活质量差等等。另一方面,各医疗机构的专业人员配备成本过高,医患使用私人社交软件沟通导致个人信息没有安全保障等也是目标患者随访过程中存在的痛点。“智能起搏器患者管理平台”是数字技术在解决目标患者随访痛点的一个优秀案例。根据北京某三甲医院统计数据显示15,自启用“智能起搏器患者管理平台”以来,医院近 300 名患者进行随访,有近 50%患者自愿添加平台系统。该平台通过重置术后患者管理流程、为患者提供自我管理工具,而自动化管理评估等功能则为医护人员做患者管理提供全方位支持,该平台旨在提升医护人员工作效率,改善患者治疗依从性和生活质量。同时,该平台系统还具备以下优势:为医护人员提供了个人隐私的保护屏障,避免使用个人社交工具进行患者管理;复诊分诊工作更便捷,就诊时间由原来大约 13 分钟缩短至大约 8 分钟,平均就诊时间缩短近 34%;系统在运营期间不良反应为零,有效避免患者忘记复诊,导致起搏器没电却不知情及危害健康等不良事件的产生;100%匹配指南规范确保医疗质量;提升医护满意度,针对患者合并症做有效管理,提升患者生活质量;随访率达 80%以上,患者依从性高达89%,患者满意度达到 100%;便捷地协助复诊,使患者快速找到适合的医生。对肿瘤患者而言,治疗时间不适的出现会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和生活质量16。如果症状没有得到及时治疗,可能会导致治疗中断、计划外住院或急诊室就诊等情况17,而缺乏有效的居家用药管理和不良反应的评估措施则会对患者的随访造成不便,患者依从性也无法得到保障,从而影响患者疗效,降低肿瘤治疗的质量18。目前在研的“非小细胞肺癌治疗伴随管理软件”是数字技术应用在非小细胞肺癌患者随访阶段的一个验证案例。该平台用于辅助 ALK 阳性非小细胞肺癌成人患者和医疗专业卫生人士在用药随访过程中的症状管理。通过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士预先设定的智能分析,患者通过简单操作,平台基于患者报告用药及症状辅助为患者提供症状管理指导建议。数字医疗技术用于患者随访是一种在医院之外进行的新型服务,当前还需要进一步探索与之配套的商业和服务模式。新的服务模式设计需要充分考虑医护人员的医疗活动与患者的日常生活和消费习惯,以确保医护人员有足够动力充分参与,并提高患者使用的主动性,促使其持续使用,最终为医患双方创造最大价值。服务模式的创新对于数字医疗技术在整个患者旅程各阶段全面、长期、闭环的使用推广至关重要。14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中国:数字医疗创新热土15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从前文中,我们已看到数字医疗能助力解决整个医疗系统面临的各项挑战,并在疾病的整个诊疗周期为医患双方创造价值。推动数字医疗进一步发展,进一步释放价值,不仅需要单个解决方案的创新和实践,更有赖于整个数字医疗产业生态的发展和完善。令人欣喜的是,目前中国已经具备了数字发展的各项条件,有望成为数字创新的热土。健康需求增长和数字技术接受度增高:随着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民众的关注点从追求温饱转变为追求健康,健康消费规模不断提高。在数字经济的加持下,国内民众对数字技术的接受程度越来越高,移动应用的使用已成为大部分人的日常,数字医疗在满足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方面将大有作为。政府与政策支持:数字医疗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国家和地方省市已出台了多项鼓励和支持数字医疗的政策,支持数字医疗发展的制度环境正在不断完善。资本和创新生态活跃: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不断发展成熟和运用,加上中国活跃的资本市场,以及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共建数字医疗生态,这一切正在推动中国数字医疗产业快速发展。01020316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健康需求增长与数字技术接受度增高中国良好的经济大环境确保政府有足够充裕的资金投入医疗卫生服务业。同时,不断增长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及居民的医疗保健意识不断增强,健康保健消费需求和消费能力持续增长。综合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2015-2021 年,我国医疗卫生费用增长了 87.5,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增长了 81.7 。医疗卫生费用(亿元)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元)2000300004000050000600007000080000900002001920202021图 8:中国医疗卫生费用增长趋势图 9:中国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增长趋势20500200025002007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政府与政策支持近年来,数字医疗的发展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围绕“健康中国”战略,国家层面出台了一系列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以促进数字医疗发展。地方层面,多省市根据实际提出了自己的目标、亮点和创新做法,制定了各项促进数字医疗产业发展的地方政策。数字医疗行业监管政策方面,国家卫健委、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和医保局等医疗行业的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就数字医疗所涉及的人工智能、信息化和数字疗法等领域发布了具体规章、制度和标准在内的支撑政策。下表列举了近年来已出台的多项鼓励和支持数字医疗的政策措施22,国内支持数字医疗发展的制度环境正在不断完善。同时,中国良好的数字化基础也为数字医疗的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我国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75.6%,全国互联网上网人数 10.67 亿人,其中手机上网人数 10.65 亿人21。疫情期间培养出的无接触、远程消费习惯的提升,也使得消费者更加积极拥抱数字化技术,更愿意尝试创新性数字医疗产品和服务。18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发布单位时间政策名称相关内容2016 年 10 月健康中国 2030 规划纲要明确了今后 15 年建设健康中国的总体战略,将积极促进发展基于互联网的健康服务,探索推进可穿戴设备、智能健康电子产品和健康医疗移动应用服务等发展2023 年 2 月数字中国建设整体布局规划提出数字技术要全面赋能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制定推动数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措施,推动数字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在医疗领域加快数字技术创新应用2022 年 11 月“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提出 2025 年,数字健康服务成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6 年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数字化医疗的发展方向和政策措施,鼓励医疗机构和企业加快数字化医疗的研究和应用国务院2022 年 3 月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指导注册申请人建立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存周期过程和准备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要求,为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软件的体系核查提供参考2022 年 3 月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审查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规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生存周期过程和准备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网络安全的技术审评要求,为医疗器械软件、质量管理软件的体系核查提供参考2022 年 3 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2 修订版)指导注册申请人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生存周期过程和准备医疗器械软件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医疗器械软件的技术审评要求,为医疗器械软件、质量管理软件的体系核查提供参考2022 年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质量要求和评价 基础通用标准,为开展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活动提供指导药监局2023 年 3 月关于印发北京市与长治市对口合作实施方案(2022-2026年)的通知引导两地重点医院、重点科室间开展结对合作和医学科研合作,鼓励两地医疗机构进行数字医疗合作,联合打造“精准诊疗”和“智慧医疗”试点工程北京市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2022 年 6 月关于征集“AI 健康协同创新培育”储备项目的通知借助北京原始创新成果、临床资源,建立人工智能支撑平台,推动人工智能诊疗、创新药物和数字医疗等产品的研发,加速创新药物、智能医疗器械上市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2022 年 3 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重点支持开展再生医学、精准医学、生物治疗、数字医疗、生物材料等的研发攻关,支持临港新片区健康联合体建设和医疗机构提升公共卫生应急救治能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2023 年 3 月2023 年上海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要点加快推进智慧医疗创新,优化升级“便捷就医服务”应用场景,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提高异地就医的医疗保障服务体验2021 年 4 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成本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数字化医疗产品和服务,重点提升产医融合创新能力上海市政府办公厅2022 年 9 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数字经济强省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 年)的通知以“大场景、小切口”为重点,聚焦电子政务、产业地图、智慧农业、数字文旅、数字教育、数字医疗、城市大脑、智慧长江、应急管理、社区管理等领域,打造一流的应用场景,解决群众办事和企业发展需求,不断拓展数字化应用领域,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 年 7 月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开展 5G 技术提升县级医疗集团服务能力试点项目,推广远程会诊、远程超声、远程心电、远程探视等医疗数字化服务应用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 年 10 月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数字疗法产品纳入商业保险的通知2022 年把省内医疗机构使用的数字疗法产品纳入相关商业保险产品保障范围2022 年 1 月海南省数字健康“十四五“发展规划海南建立数字疗法公共服务和管理平台,建立第二类医疗器械数字疗法产品注册辅导专项通道,将数字疗法纳入二类医疗器械优先审批通道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图 10:近年国内出台的多项支持数字医疗政策措施19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资本和创新生态活跃数字医疗的创新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多方合力共建,创新生态圈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为支持数字医疗的发展,不同主体正通过聚合产业发展所需的资金、人才、技术、平台等方面为数字医疗打造良好的创新生态。资本市场方面,虽然目前我国数字医疗行业总体还处于发展初期,但国内资本市场支持力度不断加强,数字医疗行业吸引的资本投入持续增多。2018 年至 2022 年间,数字医疗创新相关融资额从约 114 亿元增长到超 200 亿元23。与此同时,在制度层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举措,鼓励资金投向数字医疗领域。香港交易所推出18A规则,允许未有收入、未有利润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中国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了“科创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打通科技创新行业“募投管退”全环节,疏通堵点,引导市场资源向数字医疗等科技创新领域不断集聚。在一系列举措加持之下,行业内医渡云、梅斯健康、医脉通等一大批数字医疗公司先后成功上市,获得了大量资金支持。除了上市融资,IPO 前的投融资事件一直也是数字医疗参与者的重要关注点,据公开报道的数据24,2022 年 1 月 1日至 11 月 30 日,以信息化、人工智能、数字疗法为主的数字医疗领域共有 108 家企业完成投融资事件共 125 起,16 家企业仅仅在一年内就完成了超过一次融资,其中,披露了投融资金额的投融资事件有 81 起,投融资总额达到 42.9 亿元。81 起披露了融资金额的融资事件中,有 25 起大于等于1 亿元的大额融资事件。这 25 起融资事件的融资总额达到了34.75 亿元,在所统计的融资总额中比重达 81%之多。我们将这些融资企业按照其业务领域划为信息化、人工智能、数字疗法和物联网,各领域的融资事件数量分布如下图。图 11:2022 年国内投融资事件按细分领域分布物联网信息化数字疗法人工智能0553836363120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从融资轮次看,A 轮融资事件是最多的,共有 46 次;其他融资事件紧随其后,共有 35 次;天使轮和 B 轮融资事件则分别有 16 次和 13 次;C 轮和 D 轮融资事件最少,各有 3 次。从融资事件轮次不难看出,数字医疗大部分融资仍然处于中早期发展阶段。具体到细分领域,在天使轮中占比最多的是数字疗法,数字疗法是数字医疗早期赛道上最为活跃的,也是相对处于初创阶段。人才方面,我国科技人才队伍持续壮大。中国有庞大的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队伍,高校毕业生人数连续多年排名全球第一。据统计,2021 年我国仅研发人员总量就达572 万人,稳居世界首位25,这为我国数字医疗产业的可持续创新发展储备了大量人才,奠定了人才优势。技术方面,经过多年信息化建设,目前我国医疗行业已经打造了比较完整的数字基础底座。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的突破,使数字医疗产品和服务能适用于越来越多的疾病及应用场景。随着生产式 AI 等人工智能新技术的不断成熟,数字技术在解决健康问题方面展现了更多可能。创新平台是集聚创新资源、开展创新活动、推动技术进步、支撑产业发展的引擎载体,具有加速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企业培育与产业扩张等驱动功能。数字医疗的发展离不开创新平台的支撑,各地政府和跨国医药企业在这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政府积极打造数字医疗创新平台。包括浙江省杭州市、湖南省、海南省等地在内的多个省市人民政府、药监局及卫健委机构出台各类意见和发展规划,旨在加速本土数字医疗产业的建设、打造数字疗法与创新医疗高地。其中,海南博鳌乐城国际旅游先行区与 18 个国家和地区的近 80 家药械企业建立了联系,与国际排名前三十的药械企业全部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已经成为药械企业在中国的探索创新集聚地。博鳌乐城先行区正在建设数字疗法临床试验中心,鼓励探索“数字疗法 商业保险”产品创新,高质量打造数字疗法产业集群,积极引入海外数字疗法企业等进行创新探索,助力海南数字疗法产业发展。除各地政府之外,武田中国、阿斯利康、赛诺菲、葛兰素史克、诺华等跨国医药企业也纷纷在国内设立数字医疗创新平台,支持中国数字医疗创新业务。其中武田中国打造了创新孵化平台 TakedaSpark,并联合多家战略合作伙伴以一种更加敏捷的方式,探索有价值的创新医疗方案和落地场景,为医患双方提供更有价值的医疗创新服务。在此平台之上,武田中国及其伙伴通过赋能更多医疗创新企业,助力创新者,将他们的想法或业务模式转化为具有实际应用和商业价值的产品或服务。武田中国还与创新比赛中脱颖而出的本土医疗创新初创企业开展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加速数字医疗技术的研究和开发。21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结语数字医疗产业未来展望随着生成式 AI 等人工智能新技术的不断涌现,数字医疗的发展出现了更多可能,运用数字医疗技术将能够更早、更准确地发现健康问题,更及时地进行干预,更好地满足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元化健康需求。同时,利用数字医疗所具备的开放性、无边界性、强互动性等技术特征更好地促进健康公平。与此同时,商业模式也是数字医疗产品未来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与普通药品和医疗器械相比,数字医疗产品有着自身独有的特点,其商业模式的探索可以有以下几个方向:以预防、健康管理为主的产品可以探索直接面向 C端消费者的模式;以治疗属性为主的产品可以探索面向 H 端医院的模式,医生通过处方将产品推荐给患者;以预防为主的产品可以采用 2B 模式,直接销售给企业、学校等机构。作为商业模式中的关键一环,支付对数字医疗产品的商业化同样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探索不同支付模式,可以极大提升数字医疗创新的成功率。比如,某些适合与商保配套营销的产品可以与保险公司捆绑合作,通过数字医疗工具的应用,降低发病率和再入院率,从而为患者和保险公司降低保费和风险;那些能证明自身治疗价值从而为医疗体系节约成本的数字医疗产品,可以进入政府采购,减轻国家负担。最后,数字医疗的本质是以数据为驱动的解决方案,数字医疗的数据资源涉及大量不同来源、不同敏感度数据。在国家对个人隐私和数据监管不断加强的背景之下,如何平衡数据安全和数字医疗创新效率和有效性是数字医疗创新需要深入思考的课题。随着数字技术的突破,特别是生产式 AI 等人工智能新技术的不断成熟,数字医疗产业将迈入发展的快车道。在“数字中国”,“健康中国”的战略引领下,医疗健康领域的相关参与方都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在技术、平台、商业模式等各个环节携手共建,打造惠及14亿人口的健康新生态。22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参考资料本文中数字健康、数字医疗、数字疗法的定义来自动脉网中国数字疗法行业白皮书(2021 版)。FDA CDRH 2022 年度报告动脉网 全球数字疗法产业报告2022 年定义来源于“Whitehead M.The concepts and principles of equity and health 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ealth services,1992,22(3):429-445.”WHO 官网,“WHO REFERENCE NUMBER:WHO/RHR/18.06”,https:/www.who.int/publications/i/item/WHO-RHR-18.06Yaron Gurovich 等撰写 Nature Medicine 25,pages6064(2019),https:/ https:/ https:/ 年和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21 年前瞻产业研究院 2023-2028 年中国医疗诊断、监护及治疗设备行业需求预测与投资机会分析报告iDx Technologies 官网 https:/ Technologies 官网 https:/ 版)立达融医官网 https:/ 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3,29(17):1-3.李婧,王晓娟,高翔.肿瘤患者化疗期间不良反应的护理干预研究进展 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7,33(19):1469-1472.陈晓莉,刘晓燕,高翔.肿瘤患者居家用药管理现状及影响因素分析 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6,32(12):913-916.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15 年至 2021 年数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5-2021 年数据国家统计局(2022)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2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各政策措施来源于各政府部门官网网经社数字健康台 2022 年中国数字健康投融资数据报告 动脉网中国数字疗法行业白皮书(2022 版)人民网 2023 年 国家创新调查制度实施 10 周年工作座谈会报道1234 5 6 7895数字赋能医疗和谐医患价值作者信息1.本研究报告仅作医疗行业发展现状研究及用,任何第三方并不因接收到本研究报告而被视为获得使用的授权。未经书面许可,文中内容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使用、复制或传播。尽管我们对所依据的信息和资料保持高度谨慎,但无法对其中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绝对保证,请勿绝对化地加以利用。受资料获取及更新之限,文中所述观点有可能在未经知会的情况下进行调整。报告内容亦非根据任何实体所处独特环境而提供的具体咨询建议,也不作为任何投资建议。2.本研究报告旨在传递医药前沿信息,不构成对任何药物或诊疗方案的推荐或推广。3.任何诊疗或处方行为均应由医疗卫生专业人士独立作出。如您想了解更多疾病知识或药品、诊疗相关信息,请咨询医疗卫生专业人士。审批编号:C-ANPROM/CN/ALUN/0075获批日期:2023 年 12 月免责声明关于埃森哲关于武田制药埃森哲公司注册于爱尔兰,是一家全球领先的专业服务公司,帮助企业、政府和各界组织构建数字化核心能力、优化运营、加速营收增长、提升社会服务水平,更快且更规模化地创造切实价值。埃森哲是 财富 世界500强企业之一,坚持卓越人才和创新引领,目前拥有约 73.3 万名员工,服务于 120 多个国家的客户。我们是技术引领变革的全球领军者之一,拥有强大的生态协作网络。凭借深厚的技术专长和行业经验、独特的专业技能,以及翘楚全球的卓越技术中心和智能运营中心,我们独树一帜地为客户提供战略&咨询、技术服务、智能运营、工业 X 和 Accenture Song 等全方位服务和解决方案,为客户创造切实价值。埃森哲致力于通过卓越的服务能力、共享成功的文化,以及为客户创造 360 价值的使命,帮助客户获得成功并建立长久信任。埃森哲同样以 360价值衡量自身,为我们的客户、员工、股东、合作伙伴与整个社会创造美好未来。埃森哲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 36 年,分布于北京、上海、大连、成都、广州、深圳、杭州、香港和台北等多个城市。作为可信赖的数字化转型卓越伙伴,我们正在更创新地参与商业和技术生态圈的建设,帮助中国企业和政府把握数字化力量,通过制定战略、优化流程、集成系统、部署云计算等实现转型,提升全球竞争力,从而立足中国、赢在全球。详细信息,敬请访问埃森哲公司主页 。武田制药以“为人类创造健康生活,为世界缔造美好未来“为使命。我们专注于消化和炎症性疾病、罕见病、血液制品、肿瘤、神经科学及疫苗等关键治疗领域,着力研发并为患者带来突破性的创新疗法。我们的目标是携手合作伙伴,通过我们动态且多样化的产品管线,不断改善患者体验,并拓展对前沿性治疗方案的探索。武田制药总部位于日本,作为一家以价值观为基础、以研发为驱动的全球化生物制药公司,我们始终致力于兑现对患者、员工和地球地承诺。我们遍布全球 80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员工肩负着相同的使命,始终践行着两个多世纪以来形成的价值观。更多信息,请访问 https:/。鸣谢埃森哲生命科学行业团队武田中国数字化科技团队业务联系:埃森哲武田制药C陈麒元埃森哲大中华区战略与咨询生命科学行业主管、董事总经理习小云埃森哲大中华区工业 X 事业部经理 2023埃森哲版权所有。2023武田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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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信息披露和重要声明请务必阅读正文之后的信息披露和重要声明行行业业研研究究行行业业跟跟踪踪报报告告证券研究报告证券研究报告industryId医药商业医药商业推荐推荐(维持维持)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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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制品生物制品 请务必参阅正文后面的信息披露和法律声明 1/19 生物制品生物制品 2024 年 01 月 07 日 投资评级:投资评级:看好看好(维持维持)行业走势图行业走势图 数据来源:聚源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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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药行业:创新药手册2024All that glitters is gold-240103(106页).pdf

    2021华创版权所有证证 券券 研研 究究 报报 告告创新药手册2024:All that glitters is gold本报告由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报告仅供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客户使用。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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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药生物行业直觉外科(ISRG):手术革命发起者全球手术机器人龙头-240105(37页).pdf

     0直觉外科(ISRG):手术革命发起者,全球手术机器人龙头证券研究报告|行业深度医药生物2024年01月05日证券分析师姓名:陈铁林资格编号:S01邮箱:姓名:刘闯资格编号:S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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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第八批、第九批带量采购具体分析及潜在集采品种预测报告(70页).pdf

    2 0 2 3 年深度行业分析研究报告目 录 1 前九批带量采购回顾 第九批带量采购具体分析 潜在集采品种预测 第八批带量采购具体分析 附录 一致性评价快速推进,为带量采购奠定基础。早期我国仿制药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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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世咨询:2023医美玻尿酸行业简析报告(16页).pdf

    版权归属 上海嘉世营销咨询有限公司医美玻尿酸行业简析报告商业合作/内容转载/更多报告01.玻尿酸是目前最受欢迎的医美项目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透明质酸(玻尿酸)是构成人体细胞间质、眼玻璃体、关节滑液等结缔组织的主要成分,在体内发挥保水、维持细胞外空间、调节渗透压、润滑、促进细胞修复的重要生理功能,具有良好的保水性、黏弹性、生物降解性及生物相容性等性能和生物功能,因此可以广泛应用于医疗(骨科、眼科、普外科、泌尿外科、胃肠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整形外科、皮肤科等)、化妆品及功能性食品等领域。玻尿酸行业产业链上游透明质酸初始原料中游透明质酸原料下游消费端产品消费端产品葡萄糖蛋白胨酵母粉菌株发酵培育基动物原材料(人脐带、动物玻璃体、鸡冠等)透明质酸原料医药日化食品成熟领域:眼科、骨科、外科、微创医疗美容科、耳鼻喉科、口腔科新型领域:皮肤科、成人用品、生殖医学前沿领域:组织工程、药物载体、放疗辅助、骨骼再生 透明质酸填充剂、眼科粘弹剂、滴眼液 透明质酸微粒、微针、粉末、修护/保护膜 透明质酸安全套、润滑液外用、注射、医疗器械成熟领域:功能性护肤品、身体及头部护理新型领域:彩妆、牙膏等 透明质酸原液、面膜,及其他基础护肤、彩妆、身体及头部、护理产品新型领域:保健食品添加剂、宠物食品宠物洗护产品 透明质酸口服液、糖果等应用领域典型产品02.玻尿酸的应用场景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玻尿酸的应用场景根据成熟度可分为成熟应用、新型应用和前沿应用,按应用领域可分为医药、日化产品、食品及宠物四大领域,应用领域广阔,可探索空间大。其中在日化产品领域,透明质酸的成熟应用有功能性护肤品和身体、头部护理品;通过对分子结构的修饰,新型应用场景包括彩妆、底妆、免洗消毒液等。新型应用产品完成研发,国内市面有部分产品但不多前沿应用产品研发中/审批中,国内还没有产品上市成熟应用国内市面上终端产品已经普及宠物洗护宠物食品皮肤科彩妆/底妆成人用品保健食品添加 生殖医学普通食品添加宠物洗护降低放疗副作用药物载体组织工程/再生医学身体及头部护理品功能性护肤品骨科眼科微创医疗美容科外科口腔科耳鼻喉科03.全球玻尿酸市场需求持续扩容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2021年全球透明质酸原料市场销量达到720吨,预计2022-2026年全球透明质酸原料市场将保持12.3%的复合增长率,2026年市场总销量将达到1285.2吨,其中2022-2026年食品级、医药级和化妆品级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5.5%、11.7%和5.8%。未来五年全球透明质酸原料市场预计将保持14.9%的较高复合增长率,销量在2025年有望达到1223吨。2016-2025E全球透明质酸原料市场规模(按销量计,吨)157.0 191.7 230.0 280.0 300.0 375.0 438.8 517.7 610.9 720.9 743.9 179.5 211.9 250.0 277.0 276.0 300.8 330.9 370.6 415.1 460.8 487.7 13.5 16.4 20.0 23.0 24.0 25.0 29.0 34.0 38.5 41.3 53.6 020040060080002000222023E2024E2025E2026E食品级化妆品级医药级04.中国为第一大玻尿酸消费市场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2021年中国透明质酸原料市场销量达590.4吨,2017-2021年为CAGR13.07%,预计到2026年,中国透明质酸原料市场销量可达1079.6吨,2021-2026年CAGR为12.83%,与全球市场增速基本一致。从占比来看,2017-2021年,中国市场的透明酸钠销量占全球市场的81%-91%,为全球第一大透明质酸消费市场。2017-2026E中国透明质酸原料市场规模(吨)及增长0%5 %0040060080072002120222023E2024E2025E2026E中国透明质酸原料市场规模(吨)YOY05.玻尿酸行业的竞争格局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近年来国产品牌陆续推出系列玻尿酸针剂,产品质量在市场培育和经受检验中渐渐获得消费者认可积累口碑,国货品牌的本地基因帮助产品研发更好的捕捉识别消费者需求,陆续推出更能解决国人求美痛点且性价比更高的玻尿酸产品,国产玻尿酸以平价大众路线更能对接当下年轻化消费者和下沉市场群体的消费能力,未来市场份额增长空间乐观。从竞争格局来看,华熙生物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透明质酸生产及销售企业,原料行业龙头地位稳固。2021年公司在全球透明质酸销量中占比达44%,焦点生物、阜丰生物、安华生物等国内透明质酸原料制造厂商在全球透明质酸原料市场占比分别为 15%、9%、7%,位列第二至第四位。2021年全球透明质酸原料市场竞争格局(按销量)中国玻尿酸市场竞争格局(按销售额占比)25%$%5 %9%6%4%5%7%9%9!%8%5%6%7%9%8%8%8%7%7%3%4%0%0%0%0%0%4%4%7%8%8! %0 0Pp0 01920202021韩国LG美国艾尔建瑞典瑞蓝韩国汇美德斯爱美客华熙生物昊海生物法国菲洛嘉其他44.0.0%9.0%7.0%5.0%4.0%2.0%1.0.0%华熙生物焦点生物阜丰生物安华生物日本Kewpie捷克Contipro法国Givaudan山东众山其他06.医美在中国透明质酸医疗终端市场应用占据第一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2021年中国透明质酸医疗终端产品市场规模为100.6亿元,2017-2021年CAGR为13.8%。预计2026年市场规模将增长至260.9亿元,2021-2026年CAGR为21.0%。从分布来看,2021年医美终端/骨科终端/眼科终端市场占中国透明质酸医疗终端市场的比重分别为64%/13%/23%,其中,医美终端的占比在近年来持续提升,预计到2024年,医美终端市场占比有望达75%。2017-2026E中国透明质酸医疗终端市场分布2017-2026E中国透明质酸医疗终端市场规模(亿元)020040060080002000222023E 2024E 2025E 2026E食品级化妆品级医药级0 0Pp0 020202120222023E2024E2025E2026E医美(按销售额)骨科(按入院价格)眼科(按入院价格)07.玻尿酸皮肤填充剂市场快速扩容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2021年我国玻尿酸皮肤填充剂出厂价口径市场规模为64亿元。随着医美注射项目需求的不断提升和获批产品种类不断丰富,预测2030年我国玻尿酸皮肤填充剂市场规模有望达到441亿元,2021-2030年CAGR为23.92%。进口品牌与国产品牌形成错位竞争的市场格局。2021年中国透明质酸注射填充市场中,中国厂商爱美客份额达到21.3%,进入TOP2。随着国产品牌在注射产品技术迭代、渠道拓展,注射医美市场国产替代化仍将加速。2019-2021 年中国透明质酸注射填充竞争格局(按销售额)2016-2030E透明质酸的皮肤填充剂出厂端市场规模及其增速0%5 %0554045502002020212022 2023E 2024E 2025E 2026E 2027E 2028E 2029E 2030E基于透明质酸的皮肤填充剂市场规模(十亿元)YOY19.7 .5#.8.6.8%5.6.0.3!.3.5.7%9.1%8.1%8.9%7.8%6.0%3.0%3.7%7.6%5.1%4.1%0.0%0.0%3.6%7.5 .7!.0%0 0Pp0 1920202021美国Allergan韩国LG Life爱美客瑞典Q-Med华熙生物昊海生物韩国Humedix菲洛嘉Filorga其他08.注射类医美中玻尿酸消费占比43%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2015-2020年中国注射类市场规模已达333亿元,CAGR为22.65%,预计2023年市场规模可达到653亿元。从注射品类来看,2021年中国注射类项目玻尿酸和肉毒素注射的占比分别为52.9%/43.0%,是市场上最常见的两类注射类医美项目。2021年,我国透明质酸医美终端产品市场达64.3亿元,较上年增长30.7%。2021年注射类医疗消费占比2015-2023E中国医美注射类市场规模及增速0%5 %050020030040050060070020002120222023E中国医美注射类市场规模(亿元)YOY52.9C.0%4.1%肉毒素玻尿酸其他09.玻尿酸是女性关注的三大功效成分之一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玻尿酸、胶原蛋白、维C是女性关注的三大功效成分。女性的功效诉求较 为多元,近半数关注抗氧功效。熟龄人群的诉求则聚焦在抗老紧致、舒缓修护等功效上。女性人群功效护肤成分认知偏好(分代际)2022年女性人群对护肤产品成分的态度74t%的女性人群在购买护肤产品时会受成分因素影响功效成分总体人群GEN Z熟龄人群抗老紧致玻尿酸62%抗老紧致胶原蛋白61%抗氧化维C55%美白烟酰胺41%祛痘水杨酸36%抗氧化虾青素30%舒缓修护神经酰胺27%舒缓修护积雪草提取物27%舒缓修护角鲨烷19%抗老紧致视黄醇18%TGI=0.1TGI=成分认知在人群占比/成分认知在市场总体人群占比-1,TG反映女性人群功效护肤成分偏好GEN Z包含95后、00后人群,熟龄人群包含90后、85后、80后、80前人群(后同)10.不同年龄段对玻尿酸产品的偏好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对比不同圈层消费者对于在选择玻尿酸产品时的关注因素差异,轻熟姐姐、职场佳人、时尚达人群体对于产品安全性及精准可控的关注度明显较高,而肆意青春派等偏年轻群体则对产品效果维持周期及产品性价比因素更为在意。不同年龄段消费者在选择玻尿酸产品时的偏好肆意青春派轻熟姐姐职场佳人时尚达人产品安全性83101102102精准可控(细节修饰、可修复)8395104123整体改善效果8494112107注射后面部自然程度79100104105效果维持周期7410410491产品性价比注射时的疼痛程度7793110115产品知名度7290109132产品是否进口品牌7.产品安全是消费者购买玻尿酸产品首要关注因素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信息化时代给了消费者更多获取信息的渠道,消费者在求美路上也逐渐从早期盲目尝试到如今了解不同品牌玻尿酸 的差异性,并选择适合自己的美学方案。数据显示,在消费者选择不同品牌玻尿酸产品时,产品安全性仍是首要关注要素。消费者在选择不同玻尿酸注射产品时的考量因素调研2224DEGTY%注射时的疼痛程度产品是否进口品牌产品知名度品性价比精准可控(细节修饰、可修复)整体改善效果效果维持周期注射后面部自然程度产品安全性重点关注要素12.年均玻尿酸注射预算达到2W-5W元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目前整体玻尿酸注射市场呈现以女性为主导的、年轻化、高线级化的消费趋势。同时,男性及85后、80后消费者在玻尿酸注射项目上的消费诉求也在逐渐显现。他们是00后/95后的学生党、是初入职场的打工人,薅羊毛、高颜值是他们的生活标配。在他们中,六成用户进入注射品类的第一个项目是玻尿酸注射,其中有近30%的用户年均玻尿酸注射预算达到2W-5W元,60%以上用户 年均注射玻尿酸在3-6支左右。玻尿酸注射消费习惯小调查玻尿酸其他用户进入注射品类的第一个项目是玻尿酸注射60%消费者年均玻尿酸注射预算57%2%1 00元以内2000-5000元5000-20000元20000-50000元50000元以上消费者偏好的其他医美项目TOP53%81DH%美白项目提拉紧致光电除皱瘦脸项目嫩肤光电中胚层项目消费者年均玻尿酸注射支数71%5%2%0%1-2支3-4支5-6支7-10支10支以上13.玻尿酸行业面临五大挑战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0102030405技术壁垒玻尿酸的生产技术要求较高需要先进的生物科技和生产设备。对于新进入的企业来说,达到相同的生产水平和质量标准需要投入大量的研发和资金。法规合规性随着法规环境的严格,企业在生产和销售玻尿酸原料时需要满足越来越多的法规和标准。这需要企业具备足够的法规合规意识和能力,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运营成本。定制化成本由于消费者对玻尿酸原料的需求日益多样化,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满足不同的定制化需求。这需要企业具备足够的生产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同时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质量控制和安全性由于玻尿酸原料的应用涉及到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质量控制和安全性问题成为该行业的一个重要挑战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质量控制和安全性检测能力,以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知识产权保护由于玻尿酸原料行业的研发和生产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成为该行业的一个重要挑战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以避免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14.玻尿酸企业关注五大趋势数据来源:公开数据整理;嘉世咨询研究结论;图源网络0102030405生产技术持续创新为了保持竞争力,玻尿酸原料企业需要不断进行生产技术的创新和升级。新的技术和设备可以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满足市场需求。安全性与有效性提升对于任何医药和医美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因此,对于玻尿酸原料的生产和使用,企业需要不断研究和验证,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生物降解材料应用扩大为了满足环保需求,生物降解材料在玻尿酸原料行业中的应用正在逐步扩大。这将有助于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同时也为企业提供了新的发展机会。随着消费者对美容和健康的需求多样化,对玻尿酸原料的需求也呈现出定制化的趋势。企业需要开发出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包括不同的浓度、效果、使用方式等。随着政府对医药和医美行业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玻尿酸原料的生产和使用也需要满足越来越多的法规和标准。企业需要加强自身的法规合规意识和能力,以保障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定制化需求增加法规环境日益严格本报告为简版报告,内容均从嘉世咨询原有完整报告中精炼提取,如需了解详细内容,请联系:.本报告中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报道、照片、影像、插图、图表等素材,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细则及国际著作权公约的保护。本报告的著作权属于上海嘉世营销咨询有限公司所有,如需转发、转载、引用必须在显著位置标注出处,并且不得对转载内容进行任何更改。本报告是免费报告,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将本报告用于收费为目的经营活动。版权说明版权归属 上海嘉世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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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工医药行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证研究报告(2023年)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1 化工医药行业商业秘密保护化工医药行业商业秘密保护实证研究报告(实证研究报告(2023 年)年)作者:杨宇宙 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前言前言 作为知识产权律师,代理过十多个商业秘密诉讼侵权案件,并为诸多大中型企业提供建立和完善企业商业秘密管理保护体系及制度的非诉讼服务。笔者发现在化工行业,商业秘密往往是企业最为核心的知识产权乃至于资产,这一方面源于类似配方、工艺、非标设备的结构等往往他人难以合法(比如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性质,更源于大型成套设备和相应技术对于化工企业而言,本身具有重大价值,一旦被竞争对手非法获取,可能给企业带来灭顶之灾;而出于追求利润,有些企业宁可冒着承担刑责的风险,通过窃取、利诱等方式不正当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目前中国可查的判赔金额前五的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也都发生在化工行业(包括商业秘密赔偿第一案的香兰素案),且往往都是民刑交叉案件。笔者自己代理的重大商业秘密案件也主要集中在化工行业,这些案件往往时间漫长,过程曲折,技术复杂,标的巨大,极其复杂。虽然商业秘密案件很多判决书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公开,本次报告中的数据不能完整的反映商业秘密案件的全貌,但经过对公开案例判决的分析,我们相信对化工行业商业秘密保护(民事和刑事案件)进行大数据实证分析,对于化工企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仍然有较强的参考和指引价值。医药行业在生产工艺、设备等方面保护上与化工行业有诸多类似,因此笔者在此次实证研究中,进一步纳入了医药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本次报告制作,华东理工大学法律硕士黄洋同学在我的指导下,进行了案例收集和整理,团队阮辰律师协助我进行了报告审核,在此一并感谢。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杨宇宙律师 2023 年 7 月 2 日 2 律师介绍律师介绍 杨宇宙杨宇宙 合伙人合伙人 杨宇宙律师,大成 Dentons 中国知识产权专业组共同牵头人,大成中国区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大成上海知识产权部主任。杨宇宙律师系钱伯斯 2020、2022、2023 年度知识产权诉讼领域推荐律师,连续荣登法律 500 强(The Legal 500)2020、2021、2022、2023 年榜单知识产权领域推荐律师,商法(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首届商法法律精英 100 强。杨宇宙律师执业 20 年来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成功代理过大量专利、商业秘密、商标、不正当竞争、著作权领域的重大疑难案件,不少案件还被各级法院和权威组织评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此外,杨宇宙律师还提供包括企业知识产权获取、转让/许可、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与制度建设等法律服务。杨宇宙律师代理的启东八菱专利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同时入选 2008 年南通中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1、全国律协 2011-2012 年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2;代理的恩智浦等诉晶源公司等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纠纷案入选 2017 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3;代理的斐珞尔公司诉金稻公司洁面仪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入选 2020 年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4;代理的小米与皇家 KPN 专利侵权纠纷案入选 2021 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十大科技创新典型案例5;代理的炬芯公司诉泰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系全国首个在发回重审的同时裁定行为保全的案例,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评选的 2022 年人民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十大典型案例6;代理的“鞋面缝线”三维标志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入选北京法院 2022 年度商标授权确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7;代理的联合利华诉成都忆丝芸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同时入选成都法院涉外民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8-2022)8、2022 年度成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9、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品保委”)2022-2023 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代理的联合利华诉某联社“无懈可击”商标系列民事及行政纠纷案入选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工作委员会(“品保委”)2022-2023 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代理的航天所与锴某机电商业秘密合同纠纷案入选 Legal One 评选的优秀案例10。1 http:/ 2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1/04/id/448147.shtml 3 https:/ 4 https:/ 5 https:/ 6 https:/ 7 https:/ 8 https:/ 9 https:/ 10 https:/ 3 律师介绍律师介绍 赵云虎赵云虎 合伙人合伙人 赵云虎律师,上海交通大学工学学士和金融学士、工学硕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赵云虎律师曾从事技术研发和企业知识产权法律工作,曾经作为高级程序员开发超过 10 万行代码,处理专利申请千余件。自进入大成执业以来,赵云虎律师专注于知识产权、数字合规、争议解决领域,致力于将法律与科技进行完美结合,为客户提供专业、差异化的法律服务;承办的涉及重要数据保护的商业秘密案件获评 2019 年河南省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承办的标准必要专利案件在 2021 年被评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十大科技创新典型案例。赵云虎律师承办的案件主要包括:为多家公司上市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代理小米公司与皇家 KPN 公司之间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案;代理上海境业公司与其他方之间的专利纠纷和技术秘密纠纷案;代理多家企业的涉及技术合同、软件、技术秘密、专利的知识产权纠纷;为多家企业提供数字安全合规服务;为多家上市公司提供开源软件合规业务;为交通大学等单位提供科技成果转化等法律服务。赵云虎律师撰写的自由与开源软件法律报告(中国)2022 年 7 月在威科先行发布;网络爬虫获取数据的商业秘密规制路径研究获得第十届信息安全法律大会暨密码法高端论坛优秀论文,并于 2020 年 8 月在信息安全研究发表;2023 年 3 月在大成公众号发表车企如何进行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实务文章。4 目录 1.数据来源数据来源.6 2.民事案件情况民事案件情况.6 2.1 案件数量时间分布.6 2.2 案件数量地域分布.6 2.3 案件种类分布.7 2.4 案件起诉标的分布.8 2.5 案件判决情况.8 2.5.1 案件胜诉率.8 2.5.2 败诉原因分析.11 2.6 判决数额.16 2.7 适用禁令.19 2.8 适用法律.20 2.9 销毁商业秘密载体.20 3.刑事案件情况刑事案件情况.21 3.1 案件数量变化.21 3.2 地域分布.21 3.3 案件种类分布.22 3.4 各审级有罪率.22 3.5 罚金数额分布.23 3.6.刑期范围分布.23 4.典型案例典型案例.24 4.1“香兰素”案.24 4.1.1 案情简介.24 4.1.2 裁判理由概述.24 4.1.3 判决结果.37 4.1.4 裁判要旨.38 4.2“卡波”案.39 4.2.1 案情简介.39 4.2.2 裁判理由概述.40 4.2.3 判决结果.43 4.2.4 裁判要旨.43 4.3 新发诉鑫富案.44 4.3.1 案情简介.44 4.3.2 裁判理由概述.45 4.3.3 判决结果.49 4.3.4 裁判要旨.49 4.4“三聚氰胺”案.50 4.4.1 案情简介.50 4.4.2 裁判理由概述.51 4.4.3 判决结果.66 4.4.4 裁判要旨.67 4.5 新和成诉海欣案.68 5 4.5.1 案情简介.68 4.4.3 裁判理由概述.68 4.5.3 判决结果.71 4.5.4 裁判要旨.71 6 1.数据来源数据来源 时间:时间:2013 年 1 月 1 日 2022 年 12 月 31 日 案例来源:案例来源:Alpha 案例库 案由:案由: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侵犯商业秘密罪 检索条件:检索条件:全文:化学|化工|环境|环保|环评|医药|药品|药业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民事裁定(驳回起诉与撤诉)、刑事判决 文书公开情况:全文公开 案件数量:案件数量:民事案件判决 127 件,裁定 88 件,刑事案件 24 件(均为终审)数据采集时间:数据采集时间:2023 年 3 月 24 日 2.民事案件情况民事案件情况 2.1 案件案件数量时间分布数量时间分布 图图 2-1 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图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图 表表 2.1 2013 年年2022 年各年案件数量表年各年案件数量表 年份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判决数 6 13 10 11 16 19 17 12 13 10 裁定数 1 6 4 6 8 6 14 27 7 9 案件总数 7 19 14 17 24 25 31 39 20 19 从案件数量时间分布来看,如图 2-1 和表 2.1 所示,2020 年之前,案件数量呈持续增加趋势,但 2021 年与 2022 年案件数量大幅减少。2.2 案件数量案件数量地域分布地域分布 05540452000022案件个数年份判决结案裁定结案案件总数 7 图图 2-2 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前十地区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前十地区 从地域分布来看,如图 2-2 所示,当前案件的终审法院主要集中在上海市、广东省、江苏省、北京市、山东省、浙江省和最高院,其中,广东省和浙江省判决结案数量均远高于裁定结案数量。2.3 案件种类案件种类分布分布 图图 2-3 商业秘密案件种类分布图商业秘密案件种类分布图 从案件种类分布来看,47%的案件涉及技术秘密,46%的案件涉及经营秘密,仅 7%的案件同时涉及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055上海广东江苏北京山东浙江 最高院 辽宁河北四川河南案件个数终审法院所属地区判决结案裁定结案案件总数47F%7%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技术与经营秘密 8 2.4 案件起诉标的案件起诉标的分布分布 图图 2-4 商业秘密案件起诉标的分布图商业秘密案件起诉标的分布图 从起诉标的额分布来看,如图 2-4 所示,标的额为 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占 31%;标的额为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案件数量其次,占 23%;标的额在 50 万元至 100 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少,仅占 14%。起诉标的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案件有 20 个,其中技术秘密案件有 13 个,同时涉及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案件有 2 个,经营秘密案件有 5 个,说明在涉及技术秘密时,原告的起诉标的通常会更高。在这 20 个案件中,有 13 个案件原告胜诉,其中 11 个案件涉及技术秘密,但仅有 3 个案件的判决数额与起诉标的额之比高于 0.5,呈现出“起诉标的额高,胜诉概率大,但判决数额低”的特点。2.5 案件判决情况案件判决情况 2.5.1 案件胜诉率案件胜诉率 图图 2-5 近近 10 年案件胜诉率变化图年案件胜诉率变化图11 此胜诉率计算公式:胜诉率=胜诉案件数/(判决数 总裁定数);总裁定数=裁定驳回数 裁定撤诉数 11 2013 年仅统计到 7 个案件,其胜诉率可能因案件数量偏少而偏高。15#1%小于10万元10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以上57.14G.37B.86).41.672.00).03.38%.006.84%0.00.00 .000.00.00P.00.00 00022胜诉率年份 9 图图 2-6 各类案件判决结案胜诉率各类案件判决结案胜诉率 此胜诉率计算公式为:判决结案胜诉率=胜诉案件数/(判决数 裁定驳回数);技术秘密的裁定驳回数为能区分为技术秘密案件的裁定驳回数,其余类推 图图 2-7 各类案件总胜诉率情况图各类案件总胜诉率情况图12(胜诉案件数/(判决数 总裁定数)此胜诉率计算公式为:胜诉率=胜诉案件数/(判决数 总裁定数);总裁定数=裁定驳回数 裁定撤诉数;技术秘密的总裁定数为能区分为技术秘密案件的裁定驳回数 裁定撤回数,其余类推 12 计算图 2-6、2-7 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技术与经营秘密胜诉率时的各类裁定数均为能区分秘密种类的各类裁定数,部分无法区分秘密种类的裁定未计入分母,所以计算出的图 2-6、2-7 的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技术与经营秘密胜诉率偏高。45.59H.98F.481.25%0.00.00 .000.00.00P.00.00%判决结案胜诉率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技术与经营秘密胜诉率28.84).63A.77A.67%0.00%5.00.00.00 .00%.000.005.00.00E.00%总胜诉率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技术与经营秘密胜诉率 10 图图 2-8 技术秘密案件技术秘密案件总总胜诉率变化图胜诉率变化图13 各年胜诉率=技术秘密胜诉案件数/(技术秘密判决数 能区分出的技术秘密裁定数)表表 2.2 2013 年年2022 年各年年各年技术秘密案件数与技术秘密案件数与总总胜诉率表胜诉率表 年份 2013 2014 2015 2016 2017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案件数/个 2 6 4 6 9 15 6 15 4 13 胜诉率/P 50 100 33.33 33.33 20 0 26.67 50 28.57 从胜诉率来看,首先,如图 2-5 所示,近 10 年商业秘密案件胜诉率整体呈先下降后回升趋势,从 2013 年到 2017 年,胜诉率持续下降;自 2018 年胜诉率开始回升,但仍有波动,始终在 25%左右。其次,如图 2-6 和 2-7 所示,计入裁定结案的案件总胜诉率与判决结案胜诉率相差较大,尤其是技术秘密案件,其计入裁定结案案件的总胜诉率只有 29.63%,而其判决结案胜诉率高达 48.98%。经营秘密案件的两个胜诉率则相差不大。最后,如图 2-8 和表 2.1 所示,近 10 年技术秘密案件总胜诉率也呈先下降后回升趋势,部分年份因案件数量偏少导致胜诉率明显偏高或偏低,参考意义不大,如 2015 年、2019 年、2021 年;表 2.1 反映出,案件数量越多则胜诉率越低,说明技术秘密案件的低胜诉率更接近真实水平。13 因部分裁定书未显示商业秘密的种类,所以此公式中的技术秘密总裁定数小于实际值,导致此技术秘密总胜诉率较实际值偏高。50.00P.000.003.333.33 .00%0.00&.67P.00(.57%0.00.00 .000.00.00P.00.00p.00.00.000.00 00022胜诉率年份 11 2.5.2 败诉原因分析败诉原因分析 图图 2-9 判决结案判决结案败诉原因分布图败诉原因分布图14 图图 2-10 技术秘密案件败诉原因分布图技术秘密案件败诉原因分布图 图图 2-11 经营秘密案件败诉原因分布图经营秘密案件败诉原因分布图 14 各败诉原因的案件数量为涉及此原因的案件数量,部分案件可能涉及多个败诉原因,所以在统计时会被多次统计。342372025303540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实质相同合法来源接触可能其他商业秘密权利不成立不能证明侵权行为其他案件数量秘密性24%保密性20%合法来源12%实质相同32%其他12%秘密性46%保密性27%价值性15%实质相同4%接触可能2%其他6 从败诉原因来看,如图 2-9、2-10 和 2-11,对于判决结案的案件,败诉原因主要是“不具有秘密性而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不成立”,其次是“未采取保密措施而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不成立”和“无法证明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而对于技术秘密案件,最主要的败诉原因是“无法证明被告使用的商业信息与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经营秘密案件则相反,最主要的败诉原因是“不具有秘密性而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不成立”。除了以上主要原因之外,在个别案件中还存在因权属问题、权利人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载体等问题导致败诉的情况。在(2013)朝民初字第 34639 号一案中,法院认定原告山西博朗生物公司并非涉案技术秘密的实际权利人而驳回其诉讼请求;在(2013)鲁民三终字第 28 号、(2019)新民初 14 号等案件中,原告均因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涉案技术信息的内容和载体,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涉案技术信息符合法定条件。关于秘密性,造成涉案商业信息不具有秘密性的原因有很多,以下为被分析案例中出现的典型情形:1.本身就属于公知常识。在(2015)鲁民三终字第 156 号一案中,原告主张的经营秘密均可以从公开渠道获得,本身不具有秘密性。2.权利人曾不慎在先公开。在(2021)辽民终 879 号一案中,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在原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合同、原告招标计划书等文件中均被公开过;在(2019)鲁民终 904 号一案中,原告茂施公司曾将涉案生产工艺申请发明专利,并且已经公开。在重大化工技术秘密案件中,秘密性可能并不是权利人最主要的问题,特别是在 2019 年版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出台后,在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商业秘密权利人在证明对其主张的非公知性信息已经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以及被诉侵权人存在“侵犯行为”的基础上,“无需举证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而转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权利人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件,进而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15”。在香兰素案件中,对于化工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技术秘密载体 PID 图纸和设备图,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突破,其并未拘泥于之前司法实践中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就图纸中哪些具体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作出逐一认定,而是根据此类图纸所记载的技术信息特性(此类图纸的尺寸、结构、材料信息是根据企业自身生产工艺对参数优选数值的有机组合,需要经过大量技术研发、检验筛选才能够获得)认定 287 张设备图和 25 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均构成技术秘密。在后续案件中,最高院还认为“图纸可以作为技术秘密的载体,依据图纸可以确定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人既可以主 15(2020)最高法知民终 538 号 13 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也可以主张图纸记载的某个或某些技术信息属于技术秘密16”。因此未来可能在更多化工类侵害技术秘密的民事案件中,权利人会主张图纸记载的全部技术信息的集合属于技术秘密。当然,由于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的差异,这种策略不能简单照搬到刑事案件中去。关于保密性,权利人通常因为没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被法院认定涉案商业信息不具有保密性,典型情形如下:1.共有人没有都采取保密措施。在(2014)民三终字第 3 号一案中,三原告主张其为涉案技术信息的共同共有人,但其中一个共有人没有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导致涉案技术信息不具有秘密性。在(2017)最高法民申1602 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各共有人采取的保密措施不能互相替代。即使某一共有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但不能当然视为其他共有人已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2.知悉非公知性信息的相对人为多人的情况下,没有对可能知悉其非公知性信息的相对人均明示需保密的范围以及相应的保密要求。在(2014)民三终字第 3 号一案中,法院认为在有多人知悉或可能知悉涉案技术信息的情况下,原告仅对其中一个相对人提出保密要求,不符合保密措施的“合理性”要求。3.保密条款过于原则化。在(2016)京 73 民初 1006 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然约定了被告的保密义务,但并未明确保密的具体内容及范围,无法认定原告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2016)最高法民申 2161 号和(2017)最高法民申第 2964 号最高院也持类似观点。4.没有对所有接触涉案商业信息的相对人采取保密措施。在(2019)鲁民终 904 号一案中,原告仅对合作的合同相对方采取了保密措施,此保密措施的效力无法约束合同以外的其他人,因而难以难以认定原告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关于接触可能,仅(2021)京 0108 民初 69698 号一案中,原告因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接触涉案商业秘密的可能性而败诉。若存在原告员工离职的情况,则权利人证明接触可能较为容易,通常可以证明离职员工工作内容与涉案商业秘密有关来证明被告的接触可能;其他案件则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证明。关于实质相同,化工行业的商业秘密尤其是技术秘密的实质相同认定通常较难,当涉及生产工艺的技术秘密时,司法鉴定的难度和不可预测性都比一般案件大。例如,在(2017)粤 73 民终 461 号一案中,同一产品可由不同的生产工艺和配方得到,而原告又无法提供充足的证据用以对被告生产工艺和配方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进行比对,自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在(2014)沪高民三(知)16(2021)最高法知民终 2526 号 14 终字第 43 号一案中,专家组使用多种鉴定方法均无法对被诉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是否实质相同作出明确结论。在成功认定实质相同的案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刑事案件已经认定实质相同。在(2014)鲁民三终字第 19 号一案中,法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已认定被控侵权技术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同,现有证据亦未能推翻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遂认定二者相同。而在刑事案件中,通常由公安机关提取被告的相关技术信息,委托鉴定机构将该技术信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进行比对鉴定。如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 号一案中,法院认为,针对生效刑事判决采纳的几份鉴定意见,被告未能提交充分反证来证明其主张,因此法院采纳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认定实质相同。2.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开相关技术信息。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 1667 号一案中,被告申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公开了大量图纸,法院通过将其与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进行对比后认定实质相同。3.推定相同。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 1667 号一案中,被告针对涉案技术秘密从启动到量产仅用了一年左右的时间,而原告对涉案技术秘密从研发到建成生产线至少用了长达 4 年多的时间,并且被告未能提供关于小试、中试的有效证据,结合其他案件信息,可以推定被告的技术信息与原告的技术秘密实质相同。4.专利公开相关技术信息。在(2020)闽 02 民初 918 号一案中,法院通过对比被告的发明专利公开的技术信息与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认定二者实质相同。5.行政审批文件记载了相关技术信息。在(2015)冀民三终字第 20 号一案中,法院通过对比原被告向药监局申报药品的档案材料中披露的技术信息,认定双方的处方实质相同。6.其他情况,如通过法院调取证据、进行证据保全证明等,通常是涉及经营秘密的案件。在(2014)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 24 号一案中,法院向税务机关调取了被告的发票记录,因而证明了被告使用了原告关于客户名单的经营信息。关于合法来源,被告进行合法来源抗辩的理由通常是自行研发、反向工程等,典型情形如下:1.自行研发。在(2017)云民终 494 号一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大理大学将涉案技术秘密泄露给被告攀西公司和好医生集团,而查明的事实表明被告攀西公司在与大理大学合作之前就已经掌握涉案技术,在原告未能提出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15 2.反向工程。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 9 号一案中,被告永锋公司在一审中提出反向工程的主张,主张其通过公开信息,结合对原告华威公司产品的测绘、分析,自行设计了被诉侵权产品,并提交了其技术人员的测绘照片、测绘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得到原审法院的支持。二审法院以原告华威公司未能证明永锋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为由未对反向工程进行评述,直接驳回了原告华威公司的诉讼请求。关于价值性,所有因不具有价值性而导致商业秘密权利不成立的案件均为经营秘密案件。在(2019)最高法民再 268 号一案中,最高院认为原告主张的经营信息仅包括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一般交易记录的信息,没有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难以认定其经营信息构成经营秘密。关于权属和内容及载体,原告通常较容易证明,仅有极少数案件因原告对此举证不足而败诉,对于商业秘密的权属和内容载体的典型举证手段如下:1.权属。权利人通常可以说明并提供证据证明商业秘密的来源,如自行研发、受让等,即可证明商业秘密的权属。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 275号,针对“结焦抑制剂”配方的技术秘密,原告明灯公司提供发货统计表、研发费用统计表、研发人员名单等证据证明配方的完整形成过程,从而证明其为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在(2014)民三终字第 3 号一案中,三原告提供技术开发合同、合资合同、股东会决议等内外部文件,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开发过程及其在三原告之间的流转过程,从而证明三原告为涉案技术秘密的共同权利人。2.内容载体。在(2014)鲁民三终字第 19 号一案中,原告蓝星公司为证明其主张保护的技术信息的内容提供了自制的工艺流程图等证据,并与以涉案技术申请的专利内容相互印证,法院认可这些证据作为涉案技术信息的载体;在(2022)最高法知民终 275 号一案中,原告明灯公司主张涉案技术秘密的内容为“结焦抑制剂”的配方,并提供了载有配方内容的发货统计表,从而对技术秘密的内容和载体完成了举证。16 2.6 判决数额判决数额 图图 2-12 判决数额分布图判决数额分布图 图图 2-13 技术秘密技术秘密案件案件判决数额分布图判决数额分布图 图图 2-14 经营秘密案件判决经营秘密案件判决数额数额分布图分布图 小于10万元27万元-50万元38P万元-100万元130万元-500万元10P0万元以上12%小于10万元4万元-50万元50P万元-100万元130万元-500万元8P0万元以上25%小于10万元47万元-50万元28P万元-100万元160万元-500万元6P0万元以上3 从判决数额分布来看,如图 2-12、2-13 和 2-14 所示,大部分案件的判决数额在 50 万元以下,仅有 12%的案件判决数额在 500 万元以上。判决数额在 500万元以上的 7 个案件中,6 个案件涉及技术秘密,仅 1 个案件涉及经营秘密,为中曼石油诉新月长城案。对于技术秘密案件,判决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占比33%;而对于经营秘密案件,判决数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仅占比 9%,绝大部分案件判决数额在 50 万元以下。图图 2-15 判决数额判决数额/起诉数额比值分布图起诉数额比值分布图17 从判决数额和起诉数额的比值来看,如图 2-15 所示,在有判决赔偿金额的胜诉案件中,64%的案件比值在 0.4 以下,比值在 0.6 以下的案件更是接近 80%,说明大部分胜诉案件的判决数额相比起诉数额较低,其判决结果可能并不能填补原告因商业秘密被侵权而受到的损害。图图 2-16 商业秘密案件商业秘密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况图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况图 17 此判决数额与起诉数额均不包括合理开支。322%0-0.20.2-0.40.4-0.60.6-0.80.8-12%适用惩罚性赔偿无 18 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况来看,如图 2-16 所示,近十年只有(2019)最高法知民终 562 号(“卡波案”)这 1 个案件适用了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倍数为 5 倍,最终赔偿金额为 3000 万元。关于赔偿的计算方法,赔偿数额较低的案件大部分均是法院根据被告获利、原告损失、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具体案件情况确定的法定赔偿数额。对于赔偿数额较高的案件,原被告通常会对原告损失、被告获利进行大量举证,法院通常会在其中选择一个较为合理的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如“香兰素”案、“卡波”案等案件均根据被告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然而,因为原告损失的确定相对较难,通常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适用,如根据刑事案件中确定的原告损失确定、原告主张的损失明显低于实际损失、在案证据足以合理确定原告损失等情况。此外,没有案件仅仅根据许可费确定赔偿数额。在(2017)浙民终 123 号一案中,法院以被告获利确定了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在马尾海关和福清市国家税务局调取的海欣公司出口信息和发票信息显示,海欣公司所售产品几乎全部为维生素 E 油及粉,其开具的发票显示,其国内销售约111209652 元,扣除负数部分的金额约为 61454182 元。海欣公司并未对负数部分予以合理说明。新和成公司提供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鉴证报告显示,新和成公司 VE 粗油毛利率 2013 年为 49.5%、2014 年为 54.93%、2015 年 34.13%、2016 年 1-8 月为 55.00%。50%VE 粉 2013 年为 60.94%、2014 年为 55.08%、2015年为 33.99%、2016 年 1-8 月为 50.38%。法院认为,新和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财务制度必须透明,该报告所列毛利率应低于海欣公司的营业利润率。在海欣公司不提交其营业利润率的情况下,可以以该利率估算原审被告获利的最低数额。经计算(海关部分按相应的人民币与美元汇率计算),未去掉发票负数部分的利润总计约为 50636099 元,去掉发票负数部分的利润总计约为 30317384 元(已扣除发票中的非维生素 E 产品,因海欣公司不配合,可能计算上略有出入)。按照之前刑事案件认定的植物酮涉密权重 51%计算,海欣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所获的营业利润分别约为 25824410 元、15461865 元。在(2019)最高法知民终 562 号一案中,法院以被告获利确定了赔偿数额。原告两天赐公司为主张赔偿进行了举证,提供了广东泽信司法会计鉴定所根据九江市公安局委托对华慢等人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给广州天赐公司造成的损失、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营业收入等作出三份鉴定意见,九江市公安局曾向 xx 化学品(上海)有限公司调取其销售给安徽纽曼公司助剂的数据和相应凭证等证据。此外,一审法院根据申请分别向黄埔海关、广州海关、宁波海关、上海海关调取了安徽纽曼公司自 2016 年 8 月至 2019 年 1 月期间出口卡波产品的数据,责令安徽纽曼公司提供了 2014 年 1 月2019 年 3 月其自行编制的年度及月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最终法院认为无法查明安徽纽曼公司的毛利率,遂以九江天赐公司毛利率与安徽纽曼公司自认的销售总额等数据计算得出安徽纽曼公司的侵权获 19 利,并以此作为赔偿数额基数,又以安徽纽曼公司的侵权情节适用了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对于惩罚性赔偿倍数与侵权情节的对应关系,最高人民法院本案主审法官在上海品茶相关的文章中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惩罚性赔偿按照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侵权获利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惩罚性赔偿倍数与情节严重程度具有对应关系,方符合法律适用时的比例原则。为便于司法适用、限制自由裁量的滥用,侵权情节认定为严重时可适用两倍惩罚性赔偿,情节比较严重可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特别严重时可适用四倍惩罚性赔偿,情节极其严重时,如满足“直接故意、完全以侵权为业、侵权规模大、持续时间长、损失或获利巨大、举证妨碍”等认定要件,则可以适用五倍惩罚性赔偿,以此构建惩罚性赔偿倍数与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之间的一般对应关系18。”在(2018)鄂民终 505 号一案中,法院以原告损失确定了赔偿数额。原因在于,在此案关联的刑事案件中,武汉恒通司法会计司法鉴定所接受武汉市公安局的委托,就朱如慧侵犯远成公司商业秘密所造成的损失数额进行鉴定,出具了鉴定意见书。法院根据鉴定意见书的数据进行推算,认定被告朱如慧、万凌、兴赣公司的侵权行为给远成公司造成的损失金额为 926,591.64 元,低于原告诉请的 1,413,730.73 元,因此法院以此损失计算结果作为最终赔偿数额。2.7 适用适用禁令禁令 图图 2-17 商业秘密案件商业秘密案件中禁令情况分布图中禁令情况分布图 从适用禁令的情况来看,如图 2-17,近十年胜诉的案件中,绝大部分案件都会适用禁令,其中 69%的案件适用立即停止侵权的一般禁令;不适用禁令的 18 https:/ 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最高法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第一案案合议庭详解侵害“卡波”技术秘密纠纷案合议庭详解侵害“卡波”技术秘密纠纷案 69%3%立即停止侵权不适用禁令的其他情况两年内停止使用涉案商业秘密因商业秘密公开而不适用禁令 20 案件中,只有两个案件因商业秘密被公开而不适用禁令,其他案件则因保密期限已过、被告已停止侵权等情况而不适用禁令。2.8 适用法律适用法律 图图 2-18 适用法律法规情况图适用法律法规情况图 从适用法律法规的情况来看,如图 2-18,近 10 年案件适用的最多的是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占比 59%;此外,有 21%的案件适用 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17%的案件适用 2017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个别案件则适用了相关司法解释。2.9 销毁商业秘密载体销毁商业秘密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在化工类侵害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商业秘密的载体不仅限于图纸、技术手册、配方表等技术资料本身,被告方建成的涉及技术秘密的设备也是载体。但是对于此类商业秘密载体的销毁,实践中有所争议。从权利人角度,如果不能销毁涉及商业秘密的设备,则可能无法真正达到停止侵权的效果。从销毁商业秘密载体的情况来看,明确可查的案例为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该案一审法院基于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生产安全的角度考量,希望通过判令停止使用但不销毁生产设备的方式,鼓励华鲁恒升公司与金象赛瑞公司达成技术许可。但最高院二审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全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对本案中金象赛瑞公司的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唯有如此,方可既有效制止侵权和保护知识产权,又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在明了彼此权利和行为边界的基础上开展诚信磋商,就未来有关事宜作出妥善处理。最终改判被告以原告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记载有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59!%393年反法2017年反法2019年反法其他 21 各被告销毁各自所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毁其 10 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关设备中包含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销毁其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3.刑事案件情况刑事案件情况 3.1 案件数量变化案件数量变化19 图图 3-1 刑事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图刑事案件数量变化趋势图 从案件数量变化来看,如图 3-1,20132016 年案件数量较多,2017 年2022年中只有 2020 年有 4 个案件,其余年份案件数量很少,2018 年案件数量为 0。3.2 地域分布地域分布 图图 3-2 刑事案件地域分布图刑事案件地域分布图 19 刑事案件仅统计全文公开的判决案件数量 274467820001920202021案件数量案件数量年份年份543323456浙江 广东 江苏 湖南 重庆 天津 上海 陕西 江西 河南 河北 贵州 北京案件数量 22 从地域分布来看,如图 3-2,当前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广东省、江苏省、湖南省。总体来说,案件数量少且分布地域较为分散。3.3 案件种类分布案件种类分布 图图 3-3 刑事案件种类分布图刑事案件种类分布图 从案件种类分布来看,如图 3-3,当前刑事案件主要涉及技术秘密,仅有一个案件只涉及经营秘密,案号为(2013)海刑初字第 2957 号,该案中两被告因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其原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3.4 各审级有罪率各审级有罪率 图图 3-4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有罪率情况图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有罪率情况图 如图 3-4 所示,虽然目前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数量较少,但是有罪率高,一审有罪率高达 91.67%,仅有 2 个案件一审无罪,二审维持率更是高达 100%,表明公诉机关在起诉商业秘密类案件时较为谨慎。83%4%技术秘密经营秘密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91.670.00%0.00.00 .000.00.00P.00.00p.00.00.000.00%一审有罪率二审维持率有罪率 23 3.5 罚金数额分布罚金数额分布 图图 3-5 刑事案件判决数额分布图刑事案件判决数额分布图 从罚金数额分布来看,如图 3-5 所示,罚金数额小于 10 万元的案件最多,占比 41%;绝大部分胜诉案件的罚金数额在 50 万元以下,占比 78%;在(2020)渝 0112 刑初 1448 号一案中,罚金高达 1100 万元,原因在于被告之一是单位,属于员工从原公司离职之后自行设立公司并使用原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形;在(2019)豫 1502 刑初 250 号一案中,二被告均为自然人,但罚金总计达 570 万元,原因在于二被告利用技术手段侵入被害研究所的内网服务器,获取了大量的技术秘密,并借此进行经营活动,销售额超过 600 万元,二被告获利超 200 万元,造成被害研究所重大损失。3.6.刑期范围分布刑期范围分布 图图 3-6 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刑期范围分布图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刑期范围分布图 41#%4%4%罚金数额/元0-10万10万-20万20万-50万50万-100万100万-500万500万以上182%4%5%0-1年(含1年)1-2年(含2年)2-3年(含3年)3-4年(含4年)4-5年(含5年)5-6年(含6年)24 从判决刑期范围分布来看,如图 3-6 所示,绝大部分案件中被告的判决刑期在 3 年及 3 年以下,占 77%,刑期在 4 年以上的 2 个案件中,(2015)杭临刑初字第 255 号是因其还有破坏生产经营的犯罪行为,而被数罪并罚;(2020)渝0112 刑初 1448 号中,被告单位违法所得巨大,超过 1000 万元,因而属于情节严重。4.典型案例典型案例 4.1“香兰素”案“香兰素”案20 4.1.1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研发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工艺,并将之作为技术秘密保护。该工艺实施安全、易于操作、效果良好,相比传统工艺优越性显著,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基于这一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据了香兰素全球市场约 60%的份额。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认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某某未经许可使用其香兰素生产工艺,侵害其技术秘密,故诉至浙江高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5.02 亿元。浙江高院认定侵权成立,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300 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50 万元。浙江高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但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并未停止使用行为。除王某某外,本案各方当事人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上海欣晨公司上诉请求的赔偿额降至 1.77 亿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巨大、侵权规模大、侵权时间长、拒不执行生效行为保全裁定性质恶劣等因素,改判王龙集团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某某、王龙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 1.59 亿元。同时,法庭决定将本案涉嫌犯罪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4.1.2 裁判理由概述裁判理由概述(一)关于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2017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 20(2020)最高法知民终 1667 号 25 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被诉侵权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使用商业秘密,对商业秘密进行修改或改进后使用,或者根据商业秘密调整、优化、改进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一般应当认定为使用商业秘密。1.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相同 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包括六个秘密点,涉及58 个非标设备的设备图 287 张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25 张。被诉侵权技术信息载体为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获取的 200 张设备图和 14 张工艺流程图,经比对其中有 184 张设备图与涉案技术秘密中设备图的结构型式、大小尺寸、设计参数、制造要求均相同,设备名称和编号、图纸编号、制图单位等也相同,共涉及 40 个非标设备;有 14 张工艺流程图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的设备位置和连接关系、物料和介质连接关系、控制内容和参数等均相同,其中部分图纸标注的图纸名称、项目名称、设计单位也相同。同时,王龙科技公司提供给杭特公司的脱甲苯冷凝器设备图、王龙科技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附 15氧化单元氧化工艺流程图虽然未包含在冯 xx 提交的图纸之内,但均属于涉案技术秘密的范围。鉴于王龙科技公司已在设备加工和环评申报中加以使用,可以确定王龙科技公司获取了该两份图纸。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包括 185 张设备图和 15 张工艺流程图(详见本判决附件 1)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2.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使用情况 经原审法院比对,各方当事人确认王龙科技公司提供给杭特公司的设备图中有 37 张与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图相同,且包含在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的图纸范围内,共涉及 8 个非标设备。关于 2015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的工艺流程图,其中附 15 氧化单元氧化工艺、附 16 氧化单元亚铜回收工序、附 17脱羧单元工艺流程图分别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氧化工段、亚铜氧化工段、脱羧工段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相同;附 20 香兰素结晶和乙醇回收单元工艺流程图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二结及甲醇回收工段流程图相比,仅缺少计量槽和过滤机,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附 18 香兰素萃取流程图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香兰素萃取工段流程图相比,将原有 3 个萃取塔增加为 4 个,由于该两个工段均为多个设备组成的复杂工艺流程,在其他技术信息相同的情况下,减少个别辅助设备或仅增加一个萃取塔对整个工序的工艺流程不足以产生实质性影响,该两个工段工艺流程图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构成实质性相似;附 13 碱化与缩合酸化单元流程图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缩合工段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 26 图相比,缺少多个缩合塔串联的技术信息;附 14 木酚萃取单元流程图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木酚萃取工段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相比,缺少甲苯回收工艺流程信息;附 19 分馏单元流程图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头蒸工段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相比,将原有 3 组蒸馏装置增加为 5 组;附 21 辅助工段流程图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硫酸配置工段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具有一定差异。本案中,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为 287 张设备图和 25 张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其中的 185 张设备图和 15 张工艺流程图。考虑到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图纸后完全可以做一些针对性的修改,故上述附 13、14、19、21 与涉案技术秘密中的对应技术信息虽然存在些许差异,但根据本案具体侵权情况,完全可以认定这些差异是因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在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后进行规避性或者适应性修改所导致,故可以认定上述附 13、14、19、21 依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原审法院在考虑本案具体情形后,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使用的技术秘密包括 17 个设备的设计图和 5 张工艺流程图(详见本判决附件 2),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认定予以认可。在此基础上,本院进一步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实际使用了其已经获取的全部 185 张设备图和 15 张工艺流程图。具体理由是:第一,香兰素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通常具有配套性,其生产工艺及相关装置相对明确固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已经实际建成香兰素项目生产线并进行规模化生产,故其必然具备制造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第二,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进行了研发和试验,且其在极短时间内上马香兰素项目生产线并实际投产。王龙集团公司自傅祥根 2010 年 5 月到岗后即启动香兰素项目,随后又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招聘了多名与香兰素生产技术有关的员工,到 2011 年 3 月浙江省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其香兰素年产量为 5000 吨,再到2011 年 6 月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生产线从启动到量产仅用了一年左右的时间。与之相比,嘉兴中华化工公司自 2002 年 11 月与上海欣晨公司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等合同,到 2007 年 2 月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经济贸易局批复同意扩建年产 10000t/a 合成香料(乙醛酸法)新技术技改项目,涉案技术秘密从研发到建成生产线至少用了长达 4 年多的时间。第三,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对被诉技术方案及相关设备进行过小试和中试,且其又非法获取了涉案技术图纸,同时王龙科技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在向杭特公司购买设备的过程中均已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综合考虑技术秘密案件的特点及本案实际情况,同时 27 结合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未提交有效相反证据的情况,可以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全部技术秘密。第四,虽然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生产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与涉案技术秘密在个别地方略有不同,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这种不同是基于其自身的技术研发或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的技术成果所致。同时现有证据表明,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在获取了涉案技术秘密后才开始组建工厂生产香兰素产品,即其完全可能在获得涉案技术秘密后对照该技术秘密对某些生产工艺或个别配件装置做规避性或者适应性修改。这种修改本身也是实际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方式之一。综上,在原审法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包括17 个设备的设计图和 5 张工艺流程图的基础上,本院根据现有证据进一步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处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即185 张设备图和 15 张工艺流程图均已被实际使用。需要指出的是,在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未在举证期限内申请现场勘验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未进行现场勘验并无不当,故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有关原审法院未进行现场勘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是,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有关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其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处非法获取的 185 张设备图和 15 张工艺流程图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3.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情况(1)关于傅祥根的被诉侵权行为 傅祥根长期在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工作,负责香兰素车间设备维修,能够接触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技术秘密。傅祥根与王龙集团公司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承诺提供香兰素新工艺技术及图纸,并收取了 40 万元,随后将存有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技术图纸的 U 盘经由冯 xx 转交给王国军。傅祥根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辞职后即加入王龙科技公司,负责香兰素生产线建设,王龙科技公司在短时间内完成香兰素生产线建设并进行工业化生产,全面使用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和上海欣晨公司的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傅祥根实施了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及披露给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并允许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傅祥根拒绝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但其理应知晓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提出的技术秘密保密要求。而且,傅祥根拒签保密协议的理由是其打算辞职,而辞职并非员工拒签保密协议的正当理由。同时,结合傅祥根辞职后进入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车间工作的事实,可以认定傅祥根蓄意拒签保密协议。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制定了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等管理性文件,28 对公司重要文件、设备进行管理;由专人对文件的发放、回收进行管理和控制;制定档案与信息化管理安全保密制度,对员工保守商业秘密提出要求。傅祥根知晓或者理应了解并知悉上述管理制度。涉案技术秘密不同于员工在任职期间合法掌握的一般性知识和技能,无论是纸质还是电子版图纸所承载的技术秘密属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财产,未经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同意,傅祥根无权获取、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傅祥根对此理应知晓,但其仍实施了被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原审判决认定傅祥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一款关于“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傅祥根利用涉案技术秘密为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生产香兰素提供帮助,亦构成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原审法院上述认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有关原审法院对傅祥根将存有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技术资料的 U 盘交给冯 xx,再由冯 xx 转交给王国军的事实认定错误的上诉主张,以及有关冯 xx 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和在原审法院出庭作证的证言不应作为定案证据的上诉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 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均系从事香兰素生产销售的企业,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应当知悉傅祥根作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员工对该公司香兰素生产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并不享有合法权利。但是,王龙集团公司仍然通过签订香兰素技术转让协议,以向傅祥根、冯 xx 等支付报酬的方式,直接获取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并披露给王龙科技公司使用。王龙科技公司雇用傅祥根并使用其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之后又通过设备出资方式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喜孚狮王龙公司并允许其继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上述行为均侵害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的技术秘密。同时,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系关联企业,主观上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客观上各自分工并共同实施了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共同造成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损害后果,构成共同侵权。(3)关于王国军的被诉侵权行为 如果特定法人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专门为从事侵权而登记成立,客观上该法人的生产经营本身主要就是实施侵权行为,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身积极参与侵权行为实施,则该侵权行为既体现了法人的意志又体现了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意志,该法人事实上成为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 29 负责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此时可以认定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与法人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从查明的事实来看,王龙科技公司系其法定代表人王国军和王龙集团公司专门为侵权成立的企业。首先,从王龙科技公司的成立过程来看,王国军与王龙集团公司成立王龙科技公司主要目的在于生产香兰素。王龙科技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由王国军与王龙集团公司共同出资 10180 万元成立,王国军任法定代表人。王龙科技公司成立后即以香兰素项目为目标,一直寻求机会。经过一系列运作,王国军于 2010 年 4 月 12 日与前来王龙集团公司的冯 xx 等人达成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傅祥根根据该协议获得 40 万元人民币的对价后立即将记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 U 盘提供给王国军,并随即向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提交辞职报告。仅一个月后,傅祥根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离职并立即加入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车间工作。其次,从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项目生产线的筹建过程来看,王龙科技公司在傅祥根正式加盟后立即启动香兰素生产线的建设工作,大量定购香兰素生产线的各种设备,在此过程中王龙科技公司还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挖走多名精通香兰素生产工艺的员工,这些员工的加入客观上为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生产线的顺利建成和投产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王龙科技公司的香兰素生产线建设完成后随即向有关部门报检报备。2011 年 3 月 15 日浙江省宁波市环境保护局批复同意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准香兰素年产量为 5000 吨,同年 6 月王龙科技公司开始生产香兰素。最后,从王龙科技公司成立以来的生产活动来看,虽然王龙科技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营范围不限于香兰素的生产,但现有证据表明其从成立开始的主要活动都是围绕香兰素开展的,包括香兰素生产线的建设、报检报备、投产及产品的市场投放。由此可见,从其成立过程、香兰素项目筹划过程、香兰素生产线建设过程及其成立以来的活动看,王龙科技公司是专门为实施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而成立的公司,其成立后也主要从事香兰素产品的制售相关活动,实际上构成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王国军作为王龙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积极与冯 xx 等人签订香兰素技术合作协议,用现金、股权等方式引诱冯 xx、傅祥根等人实施泄露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并亲自接受傅祥根通过冯 xx 转交的记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 U 盘。随后,王龙科技公司正式启动了香兰素生产线的建设,在短期内即生产出香兰素产品并投放市场。在这一系列侵权行为实施过程中,王龙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国军自身积极参与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其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既体现了王龙科技公司的意志,也体现了王国军的个人意志。也就是说,王国军个人直接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行为也体现了王国军的个人意志。同时,鉴于王国军专门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成立王龙科技公司,该公司已成为王国军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工具,且王国军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 30 存在密切的分工、协作等关系,可以认定王国军个人亦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具体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及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王国军不构成共同侵权,存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4)关于喜孚狮王龙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 喜孚狮王龙公司的前身系 2015 年 11 月 20 日成立的宁波王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确认其自成立起持续使用王龙科技公司作为技术出资的香兰素生产线。基于与王龙科技公司的关联关系,喜孚狮王龙公司应当知悉涉案技术秘密系王龙科技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但仍继续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故其亦构成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而且,喜孚狮王龙公司系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为侵权实施涉案技术秘密专门成立的公司,其成立及存在的目的就是实施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产品,故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上亦构成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需要说明的是,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虽然在原审中主张其香兰素生产技术系自行研发,但是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主张。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在本案二审过程中提交了硕士论文、化工设备图册、化工设备结构图册、化工制图等证据,拟证明其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系公知技术。但经审查,上述二审证据均未公开与涉案技术秘密完全相同的技术信息,既不能证明涉案技术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又不能证明被诉技术信息系本领域的公知技术信息。事实上,香兰素生产技术的研发过程需要付出巨大的时间、金钱和人力成本。如果王龙科技公司的技术系自行研发,其应当能够提供设计研发的技术人员、实验数据、设备图纸、费用支出等相关凭证。但是,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及王国军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而且,非标设备和工艺流程通常由企业自行设计,不同企业之间的图纸内容完全相同的可能性极低。而在本案中,王龙科技公司使用的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上的设备图示、名称、设备号码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高度一致,甚至部分图纸标注的设计单位、特有编号完全相同,且其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诉技术信息系王龙科技公司等自行研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综上,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及王国军实际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有关其未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有关王国军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并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原审法院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维权费用及诉讼费分担是否恰当 31 1.关于责任形式 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祥根、王国军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喜孚狮王龙公司使用前述技术秘密的行为,均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上述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傅祥根、王国军基于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喜孚狮王龙公司基于其实施的使用行为,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有关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及王国军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并赔偿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有关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涉案技术秘密包括六个秘密点,涉及 58 个非标设备的设备图 287 张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 25 张,而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及王国军非法获取的技术秘密包括 185 张设备图和 15 张工艺流程图。这就是说,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及王国军非法获取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载体 287 张设备图和工艺管道及 25 张仪表流程图中的 185 张设备图和 15 张工艺流程图。为防止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进一步非法获取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原审法院判决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立即停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等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并无不当。但是,本院认定的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侵害的涉案技术秘密范围宽于原审判决认定的被侵害的技术秘密范围。同时,鉴于本院认定王国军亦构成共同侵权,故其亦应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虽无不当,但是该责任方式所针对的技术秘密内容和主体范围均过窄,原审判决相应判项显有不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有关原审法院错误判决其立即停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等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赔偿数额(1)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三种赔偿数额计算方式 按营业利润计算 根据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 2011-2017 年期间抽样年平均销售单价与其原审证据 32 78 所用方法计算得出的香兰素年销售单价基本持平。如果用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品数量乘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同期香兰素产品销售价格及营业利润率,则嘉兴中华化工公司 2011-2017 年期间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利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获利分别为:20223448 元、8011844 元、16906665.60 元、13268102.60 元、13311298元、31360977.60 元、13722073.20 元,合计为 116804409 元。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在二审庭审时主张以此为基数,乘以 1.5 倍为惩罚性赔偿,得出本案赔偿数额 175206613.50 元,再加上其为制止涉案侵权行为一审合理支出的2483196 元及二审合理支出的 1009020 元,合计 178698829.50 元,而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上诉仅主张 177770227.92 元为赔偿数额。按销售利润计算 根据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原审证据 78 表明,2011-2017 年期间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的销售利润率分别为:18.46%、16.21%、24.51%、13.28%、13.70%、13.77%、13.29%,如果用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同期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品总量乘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同期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则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20112017 年期间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利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获利分别为:28069537.60 元、23961622 元、34880671.20 元、17780060.80 元、18218260 元、16622042.40 元、16297261.20 元,合计为155829455.20 元。按价格侵蚀计算 根据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提交的二审新证据 2、2-1、2-2、7、7-1 及原审证据 78、87、89 所采用的计算方法,2011-2017 年期间因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价格侵蚀导致的损害高达 790814699 元。(2)本案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 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采用非法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侵害了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本院考虑如下因素:第一,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恶劣。王龙集团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8日,是一家专业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化工企业,主要产品为山梨酸钾;王龙科技公司成立于 2009 年 10 月 21 日。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王国军未实际进行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相关技术的研发工作,也未能通过合法受让等方式合法有效地取得相关技术,即其原本并未掌握相关技术。33 但是,其明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掌握有关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的涉案技术秘密且为全球两大香兰素生产厂家之一,仍采取现金及股权收买等方式,策划、利诱掌握涉案技术秘密的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员工傅祥根到王龙集团公司工作,并在傅祥根到王龙集团公司工作后立即上马香兰素项目,其在定制香兰素生产设备时使用的图纸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相应图纸完全相同,甚至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特有的图纸标号也完全一致,故其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显属恶劣。同时,傅祥根为个人利益出卖涉案技术秘密,主观恶意极为明显。第二,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及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数量较多。根据已经查明事实,涉案技术秘密包括了乙醛酸法生产香兰素的 287 张设备图和25 张工艺流程图,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其中 185 张设备图和15 张工艺流程图,占 64.10%。287 张设备图中含有 60 张设备主图,而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其中 41 张设备主图,占 68.33%。更为关键的是,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涉案技术秘密中最为重要的缩合和氧化步骤设备主图,并实际使用了其中最为关键的缩合、氧化和脱羧工段工艺流程图。可见,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不仅非法获取了大量记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还大量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特别是实际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的关键技术。第三,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明知其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仍然持续、大量使用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及工艺流程生产香兰素产品,故其显然具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恶意。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王国军自傅祥根处获取涉案技术秘密以及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过程来看,由于其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的手段恶劣,故其应当认识到其获取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行为的非法性。事实上,傅祥根 2010 年5 月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离职后,影响到更多员工离开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并加入王龙集团公司,帮助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筹建了被诉香兰素生产线。同时,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在意识到其技术秘密可能被侵害后,其采取的系列维权措施也逐渐指向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及王国军,但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王国军毫无收敛,继续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特别是,在原审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等依然无动于衷,继续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不仅表明其主观恶意极深,也显属对法律与司法权威的藐视。第四,涉案技术秘密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涉案技术秘密是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共同自主研发的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新工艺,创造性地采用了化学氧化法。相对于传统的“催化氧化法”,上述新工艺具有反应条件温和、反 34 应终点更易控制、副反应少的优点,属于创新技术。涉案技术秘密研发完成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于 2005 年完成了 3000 吨产能香兰素项目的投产,2007 年生产规模扩建到年产 1 万吨。可见,涉案技术秘密对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香兰素生产贡献巨大。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在非法获取并实际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后,才成功实现了以极低成本生产香兰素,且其香兰素生产线的设计年产量和实际年产量已达数千吨,产品遍销全球市场并已占据 10%左右的市场份额,并从中攫取了巨大的商业利益,其中涉案技术秘密的非法使用是其获取巨大商业利益的核心和关键。因此,无论对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来说,还是对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来说,涉案技术秘密均是其香兰素产品占据全球市场份额并创造巨额利润的重要因素。第五,喜孚狮王龙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均系实际上以侵权为业的公司。自王龙科技公司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香兰素以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开始了持续的维权行为。2015 年 11 月 20 日,王龙科技公司以实物方式出资 8000 万元成立宁波王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香兰素。2017 年 6 月 22 日,王龙科技公司将其所持有的宁波王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 51%股权出售给凯美菱科学公司、喜孚狮欧洲股份公司,王龙科技公司以设备和专利等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49%,宁波王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亦变更为香兰素的研发、生产、销售和交易等。随后宁波王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7 月 26 日更名为喜孚狮王龙公司。无论是名称变更前的宁波王龙香精香料有限公司,还是名称变更后的喜孚狮王龙公司,均系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为实施涉案技术秘密生产、销售香兰素而成立的实际上以侵权为业的公司。此外,如本院在认定王国军构成侵权时所述,王龙科技公司亦系实际上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第六,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对全球市场形成严重冲击。在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前,全球市场上两大公司占据了 90%左右的市场,香兰素价格也维持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等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后,从 2011 年 6 月开始生产香兰素并持续至今,其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香兰素生产设备具备年产5000 吨以上的生产能力,其实际年生产香兰素至少在 2000 吨左右,可以满足全球 10%的市场需求。同时,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对标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争夺客户和市场,以较低价格销售香兰素产品,对国际、国内的香兰素市场特别是嘉兴中华化工公司的原有市场形成了较大冲击。第七,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拒绝提交侵权产品销售数量等证据,存在举证妨碍、不诚信诉讼等情节。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曾通知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提交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方面的证据,但其拒不提交相关证据。在本院二审过程中,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 35 仍未提交相关证据。无论在原审诉讼还是在二审诉讼中,当法院要求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提交其定制生产香兰素产品专用设备的图纸时,其始终声称除了公安机关查获的部分图纸外,其并未向相关设备生产方提供图纸。作为一个年产数千吨香兰素的生产线,如果没有完整的图纸几乎不可能够建成完整的生产线。特别是,考虑到涉案香兰素生产线还涉及大量非标设备及王龙科技公司香兰素生产线在短期内完成制造、安装、报检报备、试运行及正式运行投产的事实,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有关即便没有设备图纸仍可在短期内制造香兰素相关生产设备的主张,明显不合常理。同时,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王国军虽还主张被诉香兰素生产工艺系其自行研发,但始终亦未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该主张。因此,本院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及王国军在本案诉讼中存在举证妨碍及不诚信诉讼情节。第八,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据不执行原审法院的生效行为保全裁定。由于喜孚狮王龙公司已经通过非法手段掌握并实际实施了涉案技术秘密,为及时制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原审法院在作出原审判决的同时,还裁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在收到该裁定后既未依法申请复议,也未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其在二审庭审时亦承认被诉侵权行为仍在持续。(3)本案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等原因难以适用惩罚性赔偿 从本院查明事实来看,涉案侵权行为本可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因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及新旧法律适用衔接的原因,本案不宜适用惩罚性赔偿。具体理由是:第一,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在原审及本案二审中所主张的损害赔偿数额仅计算至 2017 年底,并未包括自 2018 年以来仍在持续的被诉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第二,在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所主张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侵权行为期间之后,我国相关法律才明确规定符合特定条件的侵害技术秘密行为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2019 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该法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该法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案不宜适用惩罚性损害赔偿。但需要指出的是,对于 2018 年以来仍在持续的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可以依法另行寻求救济。(4)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 36 本案中,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主张根据涉案技术秘密被侵害给其造成的损失确定赔偿数额,并提供了三种计算方式分别计算赔偿数额,即按营业利润计算出赔偿数额为 116804409 元、按销售利润计算出赔偿数额为155829455.2 元、按价格侵蚀计算出损害赔偿额为 790814699 元。其中,第一种计算方式和第二种计算方式采用的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原审证据 78 等证据真实可靠,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均有一定合理性;第三种计算方式中相关数据和计算方法的准确性受制于多种因素,本院仅将其作为参考。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王龙科技公司 2011 年获准投产的年产量为 5000 吨的香兰素,四年后即 2015 年再次申报并获准新建 2 套共 6000 吨香兰素生产装置;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曾自述其 2013 年的香兰素产量为 2000 吨;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 2018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3 月 1 日以及 2019 年香兰素产量均超过2000 吨。基于上述情况,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在本案中主张 2011-2017 年期间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利用涉案技术秘密每年生产和销售香兰素 2000 吨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亦据此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于 2011-2017 年期间实际利用涉案技术秘密每年生产和销售香兰素至少 2000 吨,并据此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同时,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提供了其营业利润率、销售利润率和价格侵蚀的基础数据。在上述事实和数据的基础上,本案具备按照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获利计算赔偿数额的基本条件。原审法院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为由,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本案赔偿数额,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综合考虑前述本案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考虑的八项因素,特别是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权恶意较深、侵权情节恶劣、在诉讼中存在妨碍举证和不诚信诉讼情节,以及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实际上系以侵权为业的公司等因素,本院依法决定按照香兰素产品的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由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在本案中拒不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本院无法直接依据其实际销售香兰素产品的数据计算其销售利润。考虑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可以作为确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香兰素产品相关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率的参考,为严厉惩处恶意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充分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本院决定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 2011-2017 年期间的销售利润率来计算本案损害赔偿数额,即以 2011-2017 年期间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量乘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计算赔偿数额。37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 2011-2017 年期间因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获得的销售利润为 155829455.20 元。该销售利润数额虽高于按照嘉兴中华化工公司营业利润率计算得出的实际损失,但仍大幅低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因被诉侵权行为造成价格侵蚀所导致的损失数额,且与本案各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恶性程度、危害后果等具体情节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和适当性。此外,原审法院认定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为本案原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 200 万元,为完成涉案损害赔偿经济分析报告支付 7 万美元,折算为人民币 483196 元,两项合计 2483196 元。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有关其为制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行为原审合理支出 2483196 元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二审主张其为本案支出了律师代理费 100 万元及公证费用 9020 元,合计 1009020 元,并提交了诉讼代理合同、转账凭证及发票等证据。经审查,上述 1009020 元确系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为本案二审支出的费用,客观真实,且与本案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相称,具有合理性,本院一并予以确认。综合原审及二审情况,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3492216 元。将本院确定的损害赔偿数额 155829455.20 元加上上述合理支出 3492216 元合计为 159321671.2 元,尚未超出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上诉主张的 177770227.92 元赔偿总额,故本院确定本案损害赔偿总额为159321671.20 元。同时,鉴于喜孚狮王龙公司成立时间较晚,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仅请求其在 7%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一定合理性,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有关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明显偏高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嘉兴中华化工公司与上海欣晨公司有关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不当的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并依法予以改判。4.1.3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初 25 号民事判决;二、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立即停止侵害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即停止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设备图和工艺管道及仪表流程图记载的技术秘密(详见本判决附件 1),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秘密为公众所知悉时止;三、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 38 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155829455.20 元,合理维权费用 3492216 元,共计159321671.20 元,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对其中 7%即 11152516.98 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驳回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傅祥根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551800 元,由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551800 元;由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负担 2000000 元,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 1400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947951 元,由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晨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47951 元;由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负担 900000 元,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 63000 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 20000 元(已由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给鉴定机构),由王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喜孚狮王龙香料(宁波)有限公司、傅祥根、王国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4.1.4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 第一,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的生产设备等技术秘密,且被诉侵权人已经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规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推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已经实际制造了香兰素产品,故其必然具备制造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拒不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对香兰素产品的完整工艺流程和相应装置设备进行了研发和试验或者其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相关技术,且其在极短时间内上马香兰素项目生产线并实际投产,同时考虑王龙科技公司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在向杭特公司购买设备的过程中均已使用了其非法获取的设备图和工艺流程图,足以认定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使用了从嘉兴中华化工公司处非法获取的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第二,被诉侵权人以侵权为业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利润难以确定 39 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被诉侵权行为相关产品的销售量乘以权利人相关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并持续、大量使用商业价值较高的涉案技术秘密,侵权恶意较深、侵权情节恶劣,其行为冲击香兰素全球市场,且王龙集团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存在举证妨碍、不诚信诉讼等情节,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喜孚狮王龙公司、傅祥根存在据不执行原审法院的生效行为保全裁定,最高院依法决定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由于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在本案中拒不提交与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和资料,最高院无法直接依据其实际销售数据计算销售利润。考虑到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可以作为确定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相关销售价格和销售利润率的参考,为严厉惩处恶意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充分保护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合法利益,最高院决定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 2011-2017 年期间的销售利润率来计算本案损害赔偿数额,即以 2011-2017 年期间王龙集团公司、王龙科技公司及喜孚狮王龙公司生产和销售的香兰素产量乘以嘉兴中华化工公司香兰素产品的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计算赔偿数额。4.2“卡波”案“卡波”案21 4.2.1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广州天赐公司主要从事卡波产品技术的自主研发。2007 年 12 月 30 日,华某与广州天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商业保密、竞业限制协议,并签收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就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等方面进行了约定。广州天赐公司离职证明显示,华某离职生效日期是 2013 年 11 月 8 日。2012 至2013 年期间,华某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以撰写论文为由索取了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的反应釜和干燥机设备图纸,还违反广州天赐公司管理制度,多次从其办公电脑里将天赐公司的卡波生产项目工艺设备的资料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华某非法获取天赐公司卡波生产技术中的生产工艺资料后,先后通过U 盘拷贝或电子邮件发送的方式发送给安徽纽曼公司的刘某等人。安徽纽曼公司利用华某从天赐公司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在本案之前,2018 年 1 月 19 日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赣 0429刑初 49 号刑事判决,认定华某、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 04 刑终 90 号刑事判决,确认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除改判其中一人的刑事处罚外,其余维持原判。21(2019)最高法知民终 562 号 40 天赐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等共同侵害了天赐公司卡波配方、工艺、流程、设备的技术秘密,且侵权行为给天赐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华某、刘某、安徽纽曼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销毁生产卡波的原材料、专用生产设备、配方及工艺资料,共同赔偿天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一审法院根据天赐公司申请向海关调取了安徽纽曼公司自 2016 年 8 月至2019 年 1 月期间出口卡波产品的数据。由于天赐公司已初步举证证明安徽纽曼公司卡波产品获利巨大,为切实查清获利情况,一审法院根据申请于庭审时责令安徽纽曼公司限期提供 2014 年至庭审当日卡波产品获利数据,并附相应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安徽纽曼公司虽按期提交 2014 年 1 月2019 年 3 月其自行编制的年度及月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以数量庞大且路途遥远为由未提交相应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考虑侵权故意和侵权情节,适用了 2.5 倍的惩罚性赔偿。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和安徽纽曼公司、华某、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最高院二审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涉案技术秘密的侵害,但一审判决在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未充分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确定惩罚性赔偿时未充分考虑侵权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和举证妨碍行为等,遂在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权判项基础上,以顶格 5 倍计算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安徽纽曼公司赔偿广州天赐公司、九江天赐公司经济损失 30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40 万元,华某、刘某、胡某某、朱某某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 500 万元、30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2.2 裁判理由概述裁判理由概述 关于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两天赐公司的实际损失无法查清,故原审法院根据已查明的安徽纽曼公司的部分销售情况进行计算得出其侵权获利,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利润率的选择,安徽纽曼公司认为不应按照广州天赐公司卡波产品利润率确定其产品利润率,但其未根据原审法院要求提供原始会计凭证、账册、利润表,二审阶段也未举证证明其卡波产品的利润率,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 41 法院对适用广州天赐公司利润率进行了详细论述,本院对此表示认可,故对于安徽纽曼公司提出的原审判决利润率计算不当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安徽纽曼公司认为其并非以侵权为业,原审法院以其所有卡波产品销售收入计算获利金额有误。对此,安徽纽曼公司虽在二审阶段向本院提交营业执照等证据佐证其经营范围不止卡波产品的生产。但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系安徽纽曼公司申请注册成立时的选择,其实际经营范围既可能大于也可能小于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安徽纽曼公司除卡波产品外,并没有生产其他产品,安徽纽曼公司也未进一步举证证明其除卡波产品以外生产其他产品的事实。本案中华慢被诉披露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 2012 年至 2013 年期间,安徽纽曼公司利用华慢从两天赐公司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此外,其明确陈述其所生产的卡波产品均为相同设备所产。界定行为人是否以侵权为业,可从主客观两方面进行判断。就客观方面而言,行为人已实际实施侵害行为,并且系其公司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要利润来源;从主观方面看,行为人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管理层等,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而仍予以实施。本案中安徽纽曼公司以及刘宏等人的行为,即属此类情形。故安徽纽曼公司的该项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本院同时注意到,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时,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应当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其他权利和生产要素产生的利润应当合理扣减,即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应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在被诉侵权产品生产中所占的技术比重及其对销售利润的贡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安徽纽曼公司在生产卡波系列产品时,其工艺、流程和部分设备侵害了两天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但其卡波配方并未被认定侵害两天赐公司的技术秘密。原审法院在确定侵权获利时,未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在卡波整体工艺流程中的作用,同时也未充分考虑除涉案技术秘密信息之外的其他生产要素在卡波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作用,有所不当,在此本院依法予以纠正。综合考虑涉案被侵害技术秘密在卡波产品生产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本院酌情确定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程度为50%,因此对于安徽纽曼公司的侵权获利,本院根据原审法院确定的数额并考虑涉案技术秘密所起作用,取整数确定为 600 万元。(二)关于惩罚性赔偿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判决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以及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范围。可见,若经营者存在恶意侵害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权利人可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金额相应倍数的惩罚性赔偿。因此,本案应在判断安徽纽曼公司是否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是否严重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42 第一,侵权人构成恶意侵权。本案中,华某分别介绍朱某、胡某担任安徽纽曼公司生产安全、环保顾问及负责生产工艺设计;华某利用广州天赐公司卡波研发负责人身份,以撰写论文为由获取九江天赐公司卡波设备图纸,并违反广州天赐公司管理制度,将其掌握的卡波工艺设备资料,披露给刘某、朱某、胡某;华某、刘某、朱某、胡某对卡波生产工艺原版图纸进行了使用探讨,期间朱某和胡某均提出是否侵犯天赐公司相关权利的问题,华某遂指示胡某设计时不要做得跟天赐公司一模一样;胡某按华某要求对图纸进行了修改,并委托案外人设计、制造出相关设备;安徽纽曼公司利用天赐公司工艺设备技术生产出卡波产品并进行销售。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相关被告明知其行为侵害天赐公司涉及卡波产品的技术秘密而仍实施,显然属于故意侵权。第二,侵权情节极其严重顶格判赔。安徽纽曼公司生产规模巨大,自认的销售额已超过 3700 万,销售范围多至二十余个国家和地区;且安徽纽曼公司侵害的天赐公司技术秘密涉及卡波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这些技术秘密对产品的生产起到关键作用,可见安徽纽曼公司通过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获利极高,对天赐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安徽纽曼公司自成立以来便以生产卡波产品为经营业务,庭审中其虽辩称生产其他产品,但并未提交证据加以佐证,且所生产的卡波产品名称虽有差别,但均由同一套设备加工完成,足以认定其完全以侵权为业,长期恶意从事侵权活动。当一审法院责令安徽纽曼公司限期提供获利数据并附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时,安徽纽曼公司虽提交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务账册和原始凭证,导致本案最终无法查明全部侵权获利,构成举证妨碍。当安徽纽曼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某因侵害商业秘密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相关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涉嫌侵害技术秘密后,安徽纽曼公司仍未停止生产,天赐公司提交的二审证据显示其在一审判决之后并未停止侵权行为,其行为具有连续性,侵权规模巨大,持续时间长。综合以上因素,足见安徽纽曼公司等侵权情节之严重。因此,最高院依据所认定的安徽纽曼公司侵权获利的五倍,即惩罚性赔偿的最高倍数顶格确定了本案损害赔偿数额。本案二审改判主要即体现在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 2.5 倍提高至五倍。另外,侵权获利应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其他权利及生产要素产生的利润应合理扣减,即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涉案技术秘密的贡献率问题,其逻辑与专利侵权诉讼是类似的,且本案中卡波配方并未被认定构成侵权,本案中综合考虑案情将贡献率确定为 50%,因此虽然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至五倍,但赔偿总额未变。另应特别指出的是,本案中刘某作为安徽纽曼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其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与其他个人相同,均基于共同侵权,而非所谓的“刺破公司面纱”、公司独立人格否认。刘某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前一直担任安徽纽曼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华某等接洽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全程 43 参与安徽纽曼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在涉案侵权活动中起主要作用且作用明显大于华某等人,其应对安徽纽曼公司的全部赔偿数额 3000 万元承担连带责任。4.2.3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最高院判决: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 73 民初 216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二、变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 73 民初 216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3000 万元及合理开支 40 万元,华慢、刘宏、胡泗春、朱志良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 500 万元、3000 万元、100 万元、100 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四、驳回华慢、刘宏、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 435600 元,由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241800 元,安徽纽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193800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4.2.4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应在判断侵权人是否存在恶意侵权、情节是否严重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第一,主观要件恶意实施侵权行为。权利人需要提交客观化的证据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人的故意进行举证,行为人的故意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先决条件。本案中,华某、刘某等主动实施了侵害天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由安徽纽曼公司利用相关技术生产卡波产品,特别是华某原系天赐公司研发人员,刘某系安徽纽曼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均明知天赐公司对相关技术已采取保密措施,仍采取法律所禁止的手段获取,并投入生产经营谋取利益,积极追求损害结果的发生。华某实施不当获取并向他人披露技术秘密的行为系主动为之,刘某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投入安徽纽曼公司经营的行为,具有使用并获利的主观动机,安徽纽曼公司作为法人其决策机关知悉前述情况且专门从事利用涉案技术生产卡波产品,属于侵权法上的直接故意,无疑满足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第一前提是侵权人系故意侵权,这是案件审理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这一要件不符合,则谈不上适用惩罚性赔 44 偿的问题,侵权情节严重与否只能成为一般赔偿数额如法定赔偿确定时的裁量因素。第二,客观要件情节严重。故意侵权这一主观要件满足后,确定情节严重与否,是衡量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倍数如何确定的主要因素。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由法官根据案件事实进行裁量,作为分析惩罚性赔偿是否适用以及后续惩罚性赔偿的合理数额确定的重要环节,这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应当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对侵权行为的手段、规模、持续时间、消极影响(包含直接影响与潜在影响),权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经济收益,侵权人在整个行为过程中表现出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采取补救措施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在本案中,法院通过综合考虑被告公司以侵权为业、技术秘密对于产品形成起到关键作用、给权利人造成极大的损失,侵权人生产规模巨大、侵权获利极高,侵权人在关联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甚至法院作出有罪生效判决后未停止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人拒绝提供证据导致法院无法查明全部侵权获利、构成举证妨碍等因素,认定本案侵害商业秘密的情节极其严重。4.3 新发诉鑫富案新发诉鑫富案22 4.3.1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新发药业有限公司与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均是制造和销售 D-泛酸钙(维生素 B5)的企业,在市场上一直处于竞争关系。新发原职工姜某某及 6 名鑫富的原职工,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及破坏生产经营被浙江临安市检方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该罪名成立。法院认定,新发公司指派姜红海到临安物色鑫富公司职工非法获取鑫富公司生产技术和信息材料、马吉锋将大量技术信息资料提供给新发公司李新发及姜红海等人、新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马吉锋提出技术问题、新发公司邀请马吉锋等人前往新发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等事实。该刑案中 3 被告人上诉,2009 年二审维持原判。2007 年 12 月 3 日,浙江鑫富以山东新发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将后者告上法庭。2012 年 5 月 21 日,上海一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新发药业立即停止对原告鑫富药业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 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 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并判令赔偿 3100 余万元。新发药业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高院。2014年 12月上海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中对于被告应停止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判决,但原审的判赔金额被变更为 900 万元。22(2012)沪高民三(知)终字第 62 号 45 4.3.2 裁判理由概述裁判理由概述 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争议焦点:(一)鉴定报告是否应当被采纳;(二)系争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三)新发公司、姜红海、马吉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四)鑫富公司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五)如新发公司、姜红海、马吉锋的行为构成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一)鉴定报告是否应当被采纳 上海高院认为,技术鉴定报告书系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 358 号刑事案件中委托鉴定所形成的证据,且该证据已为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所采纳。根据该被采纳的证据,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 358号刑事案件及其上诉案件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 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 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系非公知信息。根据上海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本案中鑫富公司是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 358 号刑事案件及其上诉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作为证据主张权利,现新发公司并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上述已经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本案中,法院根据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事实来认定本案事实,于法有据,上海高院不就技术鉴定报告书的证明力作具体分析认定。如新发公司认为上述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侵害其合法权益,可根据上海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作为案外人提出申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中磊专审字(2008)第 9001 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上海高院认为,该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在上述刑事案件中形成并被采纳,本案原审中鑫富公司亦作为证据提供且经质证,该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本案证据被原审法院采纳。综上,上海高院对上诉人新发公司关于鉴定报告不应被采纳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二)系争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 上海高院认为,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能否构成商业秘密,取决于是否满足以下三个要件: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首先,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358 号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刑终字第 75 号刑事裁定书,已明确认定“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 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 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为非公知信息。其次,上述非公知信息为鑫富公司的生产技术信息,能够为鑫富公司带来竞争优势和经济利益。最后,上述生效的刑事裁判文书均明确鑫富公司对相关生产技术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因 46 此,系争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原审法院认定系争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上诉人所称的商业秘密中含有公知信息、内容无法证实、具体秘密点不明确的上诉意见,上海高院认为,即使作为非公知技术信息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 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 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中含有一定数量的公知信息,亦不妨碍该整体组合成为商业秘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 358 号刑事案件及其上诉案件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已经根据鉴定报告等证据明确认定鑫富公司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本案中鑫富公司依据上述刑事裁判文书主张权利,不存在系争商业秘密内容无法证实的问题;鑫富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 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构成商业秘密,其并非主张保护该整体组合中的特定技术信息,即使是公知技术信息的特定组合,亦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因而对此上诉意见,上海高院不予采信。关于上诉人所称的一审判决书认定的商业秘密名称与鑫富公司在起诉状中主张的名称不一致的上诉意见,上海高院经核实一审庭审记录,鑫富公司在一审庭审的法庭调查阶段已明确其主张权利的商业秘密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 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 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上海高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当事人在庭审中明确的内容确认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且鑫富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明确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为“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 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 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后,新发公司、姜红海、马吉锋均未提出异议。因此,上海高院对此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三)新发公司、姜红海、马吉锋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上海高院认为:(一)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 358 号刑事判决书以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杭刑终字第 75 号刑事裁定书,认定新发公司指派姜红海到临安物色鑫富公司职工非法获取鑫富公司生产技术和信息材料、马吉锋将大量技术信息资料提供给新发公司李新发及姜红海等人、新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马吉锋提出技术问题、新发公司邀请马吉锋等人前往新发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上述行为表明新发公司非法获取了鑫富公司的商业秘密,而且实际使用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其行为构成侵权。(二)姜红海受新发公司指派,具体实施了上述非法获取鑫富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侵权。(三)马吉锋将技术信息资料提供给新发公司、通过电子邮件解答新发公司的技 47 术问题、应邀赴新发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且非法获利 95,500 元,上述活动属于非法获取、披露鑫富公司商业秘密并协助新发公司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四)根据上述生效刑事裁判文书所确认的事实,新发公司、姜红海、马吉锋等在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存在共同故意,因此新发公司、姜红海、马吉锋构成共同侵权。(五)本案中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的侵权行为,与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 358 号刑事案件中姜红海、马吉锋等人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属同一行为,其侵权行为损害结果的具体数额虽难以认定,但法院可以综合具体案情对鑫富公司的损失情况进行判断,而此种损失,正是由于新发公司、姜红海、马吉锋的侵权行为导致的,新发公司关于本案侵权行为与损失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辩解,上海高院不予采信。关于新发公司是否使用了系争商业秘密,上海高院认为,新发公司非法获取系争商业秘密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并以此提高其生产技术,且其向马吉锋提出技术问题并邀请马吉锋到其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结合 2006 年至 2007 年间新发公司经营获利有大幅提升的事实,可以认定新发公司使用了系争商业秘密。因此,新发公司关于其没有使用本案系争商业秘密的上诉意见,上海高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审被告姜红海所称的其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因而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意见,上海高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经营者,不仅包括实施了经营行为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也包括虽未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损害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凡从事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为人,均应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否则将违背其立法宗旨。不正当竞争行为人与受侵害经营者之间存在侵害与被侵害的关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质。姜红海直接实施了非法获取本案系争商业秘密的行为,其行为具有破坏他人竞争优势、损害竞争秩序的后果,且其行为已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 358 号刑事案件及其上诉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认定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其在本案中属于侵害行为人,可以作为本案被告。姜红海虽然已经因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而请求民事赔偿的权利,并不受侵害行为人已承担刑事责任的限制,姜红海作为侵害行为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四)鑫富公司起诉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358 号刑事案件中,马吉锋于 2007 年 9 月 24 日被刑事拘留、姜红海于 2007 年 48 12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该刑事案件于 2009 年 2 月 23 日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上海高院认为,鑫富公司对新发公司、姜红海、马吉锋的侵权行为的诉讼时效,应自该终审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因此鑫富公司于 2010 年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并未超出诉讼时效。因此,上海高院对新发公司关于鑫富公司起诉已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予采信。(五)损害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上海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的,应当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根据其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确定”,根据该规定,即使因侵权行为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知悉的,也应当根据相关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害赔偿额,而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根据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非迳行依照研发投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现鑫富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系争商业秘密因新发公司及姜红海、马吉锋的侵权行为而为公众所知悉,因此原审判决根据中磊专审字(2008)第 9001 号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认定的研发投入 31,557,903.87 元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确有不妥。综上,新发公司关于不能仅以研发投入数额确定赔偿数额的上诉意见,上海高院予以采信。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不能根据鑫富公司的研发投入数额直接确定其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鑫富公司又无其他证明其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此本案中鑫富公司的损失难以准确计算。鑫富公司虽举证证明新发公司在 2006 年以及 2007年 1-9 月的利润情况,但新发公司的整体利润有各种来源因素,难以认定其经营所获利润全归因于系争商业秘密,因此新发公司因侵权所获利润亦难以准确计算。同时,本案无证据表明有合理的许可费可资参照。但是,本案一审中鑫富公司即已提供新发公司 2005 年度财务报告、新发公司 2006 年度财务报告、新发公司2007 年 1-9 月财务报告等证据并被法院采纳,证明新发公司 2005 年经营亏损,而 2006 年获利达 4,661,478.46 元、2007 年前 9 个月获利达 93,880,684.16元。值得注意的是,2006 年初至 2007 年 9 月期间有本案所涉的侵权行为发生,上海高院认为新发公司 2006 年至 2007 年 9 月间生产经营的获利,与其侵权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系争商业秘密在新发公司经营中的贡献率难以准 49 确认定,其侵权获利数额亦难以准确计算,但在案证据表明其侵权获利数额远在法定赔偿限额 100 万元之上,因此上海高院认为本案不应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而应在法定赔偿限额 100 万元之上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上海高院认为,新发公司及姜红海、马吉锋的侵害行为主观恶意明显、持续时间较长,基于新发公司在侵权期间的高额经营利润,新发公司的侵权获利数额亦应甚为可观,再结合鑫富公司投入的技术研发费用数额高达三千余万元等实际情况,上海高院依法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为 900 万元。关于鑫富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审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确定为 10 万元,上海高院认为并无不妥,可予维持。4.3.3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上海高院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 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 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商业秘密的侵犯”;二、变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31,557,903.87 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 10 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为“被告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姜红海、马吉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900 万元、合理费用人民币10 万元,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互负连带责任”;三、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 183 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浙江杭州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四、驳回被上诉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26,092 元,由上诉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红海、原审被告马吉锋共同负担人民币 140,956 元,被上诉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85,136 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200,090 元,由上诉人新发药业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128,803 元,被上诉人亿帆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 71,287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4.3.4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 如果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系公知信息与非公知信息的组合,那么该商业秘密在整体上具有秘密性,属于我国法律所称的商业秘密。50 在本案中,即使作为非公知技术信息的“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 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 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中含有一定数量的公知信息,亦不妨碍该整体组合成为商业秘密;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08)临刑初字第 358 号刑事案件及其上诉案件的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已经根据鉴定报告等证据明确认定鑫富公司受到侵害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本案中鑫富公司依据上述刑事裁判文书主张权利,不存在系争商业秘密内容无法证实的问题;鑫富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是“微生物酶法拆分生产 D-泛酸钙工艺中的技术指标、生产操作的具体方法和要点、异常情况处理方法等技术信息、5000T 泛酸钙的工艺流程图中记载技术信息的整体组合”构成商业秘密,其并非主张保护该整体组合中的特定技术信息,即使是公知技术信息的特定组合,亦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4.4“三聚氰胺”案“三聚氰胺”案23 4.4.1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金象公司、烨晶公司系专利号为 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权利人,金象公司亦为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生产蜜胺的方法及使用该方法的生产系统相关技术秘密权利人。金象公司、烨晶公司针对华鲁恒升公司等四被告侵害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金象公司亦针对上述四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两法院一审分别认定,四被告共同实施了专利侵权行为、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均判决停止侵害,并分别部分支持了有关损害赔偿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对两案均不服,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法院综合上述多种计算方式,确定华鲁恒升公司在 2014 年 5 月至 2020年 5 月期间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合理利润在 2.57亿到 4.36 亿元之间,具有充分的事实依据,予以确认。并且,各被诉侵权人具有侵权的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先后实施相应侵权行为构成完整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分工协作,属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遂改判支持权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侵权人以包括但不限于拆除的方式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及有关技术秘密载体,共同连带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合计2.18 亿元(其中,发明专利侵权案24赔偿 1.2 亿元,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 9800 万元)。同时,要求华鲁恒升等企业立即停止其 10 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的使用侵害,包括专利权的蜜胺生产方法,立即停止销售相关产品,并销毁现存的侵权蜜胺生产系统。23(2022)最高法知民终 541 号 24(2022)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 51 4.4.2 裁判理由概述裁判理由概述(一)关于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以下简称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以及四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并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2017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该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案中,金象赛瑞公司主张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构成对其涉案技术秘密的共同侵权。因此,首先要判断本案是否存在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其次,要判断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1.关于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存在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在权利人已证明被诉侵权人利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且被诉侵权人实际接触或具有接触商业秘密的机会、渠道的情况下,可以初步认定被诉侵权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事实成立;如被诉侵权人主张其利用的信息具有正当来源的,则应当承担证明责任。(1)关于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是否相同或实质相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的规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不存在实质性区别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构成实质上相同。人民法院认定是否构成前款所称的实质上相同,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异同程度;(二)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是否容易想到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区别;(三)被诉侵权信息与商业秘密的用途、使用方式、目的、效果等是否具有实质性差异;(四)公有领域中与商业秘密相关信息的情况;(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原审法院就尹某被扣押笔记本电脑中的被指侵权的图纸和资料所记载的技术信息、宁波设计院公司的 PID 图记载的技术信息以及华鲁恒升公司的设计专篇记载的技术信息与金象赛瑞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技术秘密中的相应技术信息已进行了详细技术比对并就构成实质相同的认定已有充分论述,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不再赘述。对于原审法院的技术比对认定,华鲁恒升公司上诉仅主张该设计专篇仅是其为满足行政监管机关审查的形式需要而由宁波设计院作出的过程稿,并不足以证明其实际使用了设计专篇上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对此,本院不予认可,理由如下:如本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案判决中所 52 作详细分析论证,首先,从设计专篇的证明力角度分析,该设计专篇足以用以证明其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被用于华鲁恒升公司的三聚氰胺一期项目。三聚氰胺一期项目从设计、建设施工到实际投入生产使用或是进行任何改建、扩建都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下进行,故经批准备案的材料上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是实际采用的技术方案,即设计专篇上所记载的技术方案理应为华鲁恒升公司实际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其次,从华鲁恒升公司的证明责任角度分析,其主张实际使用的技术方案与设计专篇记载的技术方案不相同,则应就此承担证明责任,但华鲁恒升公司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因此,华鲁恒升公司提出设计专篇仅是其为满足行政监管的需要而制作,其并未实际使用设计专篇记载的技术方案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本案四被诉侵权人中仅宁波厚承公司提出上诉主张认为被诉侵权技术与涉案技术秘密相比存在诸多不同且认为原审法院关于二者实质相同的认定不当,但其并未具体指出其所称的诸多不同,未针对原审判决的认定内容发表具体详细的上诉意见,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宁波厚承公司的该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的比对及对被诉侵权技术信息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实质相同的认定具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接触渠道。本案中,金象赛瑞公司主张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接触到的涉案技术秘密系来自尹某。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尹某曾为北京烨晶公司员工,亦是四川玉象公司的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是四川玉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系涉案技术秘密的主要研发人员之一,能够直接接触到涉案技术秘密。结合尹某在相关刑事案件的供述、眉山市公安局扣押的尹某的笔记本电脑中存有华鲁恒升公司的相关技术资料的事实以及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与华鲁恒升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设计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足以认定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华鲁恒升公司通过尹某已实际接触了金象赛瑞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对于华鲁恒升公司非法获取的涉案技术秘密的渠道,本院将在后述关于共同侵权的认定部分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认定。(3)关于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就被诉侵权技术内容是否具有正当来源。宁波厚承公司抗辩主张其对提供给华鲁恒升公司的技术享有合法权利,该技术与尹某无关,其也从未通过任何方式获取金象赛瑞公司的技术信息。但宁波厚承公司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如何享有合法权利的事实依据,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宁波设计院公司抗辩主张其所掌握的被诉侵权技术信息来源于宁波厚承公司,故其并不构成侵权。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宁波设计院公司明知宁波厚承公司所提供的技术资料的实际来源并全程参与了非法获取、披露、使用金象赛瑞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有关行为,本院将在评述其是否共同实 53 施侵权行为中详细展开论述。华鲁恒升公司抗辩主张其通过收购德丰化工公司,合法取得了德丰化工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成熟的三聚氰胺生产线及技术秘密,且通过自身的多年研发,实现了单一产线年产量增长至 5 万吨的技术改进。对此,根据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华鲁恒升公司收购德丰化工公司之时仅有一套年产 1万吨三聚氰胺装置,其年产量与本案中被诉侵权的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的产量相差较大,华鲁恒升公司虽主张其通过研发对所收购的上述技术进行了改进进而达到了年产 5 万吨,但其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难以采信。2.关于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共同侵权,是指数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本条规定,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侵权主体的复数性,即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从主观过错角度看,这里的共同实施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其一,共同故意实施的行为,这属于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其二,共同过失实施的行为,即基于共同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而造成他人的损害,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三,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即数个行为人虽主观过错程度不一,但各自行为相结合而实施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上三种情形,具备其一,即可认定构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是受害人具有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四是各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均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共同侵权行为中,有时各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对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可以有所不同,但必须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某个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则不应与其他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毋庸赘言,本案侵权主体的复数性显而易见。本院以下重点就本案中的被诉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分别予以评述。(1)关于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过错。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即主观上彼此明知,行为上分工协作。具体分析如下:关于尹某的行为。尹某曾为北京烨晶公司员工,亦是四川玉象公司的总工程师兼技术中心主任,是四川玉象项目的技术负责人,负责技术研发,且根据刑事案件中尹某的讯问笔录可知,其于 2010 年 7 月起兼任新疆玉象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主要负责项目图纸设计、监督施工进度,而当时新疆玉象公司正在新建 11 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尹某也是金象赛瑞公司、北京烨晶公司享有的“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之一,亦可佐证尹某直接参与了金象赛瑞公司、北京烨晶公司的气相淬冷法技术的研发。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尹某系涉案技术秘密的主要研发人员之一,能够直接接触到涉案技术秘密。从原审查明事实以及尹某 54 在相关刑事案件的多份讯问笔录中的供述可知,其与项文裕、项裕桥早在 2002年就已相识;在 2012 年 2 月至 7 月期间,项文裕、项裕桥分别联系尹某,要求尹某提供金象赛瑞公司的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用于给华鲁恒升公司设计年产 5 万吨三聚氰胺制备装置并许以相应高额报酬,后项裕桥用 U 盘从尹某的笔记本电脑上拷贝了金象赛瑞公司的相关技术资料;项裕桥又于 2013 年将宁波设计院公司设计完成的华鲁恒升公司三聚氰胺项目的设计图纸拷贝给尹某,让尹某帮助检查,并在 2013 年、2014 年安排尹某多次前往华鲁恒升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操作培训、故障排除等。尹某在 2012 年 1 月未办理离职手续,亦未告知其留存有三聚氰胺生产图纸、资料的情况下,就停止在金象赛瑞公司工作,其在与项文裕、项裕桥接触时亦尚在约定的保密期内,亦明知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与华鲁恒升公司的合作情况,且其作为涉案技术秘密的主要研发人员之一,明知涉案技术信息属于金象赛瑞公司的技术秘密,仍然将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使用,收取相应报酬,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提供后续技术指导。尹某是涉案技术秘密的提供者,亦是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实际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过程中的技术指导者。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尹某实施了违反保密义务披露涉案技术秘密给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并允许该三者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其还违反保密义务自己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为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提供技术指导,其行为已构成 2017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尹某主观上明知其披露、允许使用和自己使用的行为是在促成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后续实施相关侵权行为,系本案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中的关键人物和基础环节。关于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的行为。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与华鲁恒升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后,在明知尹某曾是北京烨晶公司员工及涉案技术秘密主要研发人员之一的情况下,仍以高额利诱的非法手段从尹某处获取涉案技术秘密,然后由宁波厚承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技术提供者向华鲁恒升公司转让涉案技术并由宁波设计院公司进行所谓的工程化设计,用于华鲁恒升公司三聚氰胺一期项目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该二者构成非法收买并转卖涉案技术秘密,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金象赛瑞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金象赛瑞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已构成2017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属于本案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和中间渠道及名义上的技术提供者。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上诉主张项文裕、项裕桥的行为系该二人的个人行为,不能因该二人实施的个人行为而认定公司实施了相应行为。对此,本院认为,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对该二人的行为是明知的,该二人的行为系公司职务行为且体现了两公司的意志,该二公司应对该二人的行为对外承 55 担民事责任。该二人在从尹某处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时为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该二人在 2005 年 12 月 16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0 日期间亦为宁波厚承公司的股东。在 2016 年 4 月 26 日眉山中院进行证据保全时,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共用办公场所,且也正是由项裕桥代表宁波厚承公司参与了保全过程。从尹某在讯问笔录中的供述亦可知,该二人在 2012 年起接触尹某的起因就是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与华鲁恒升公司签订了工程设计合同后,为履行该合同方从尹某处获取金象赛瑞公司的技术资料并用于华鲁恒升公司三聚氰胺项目的设计、建设。在案证据也已能够证明尹某被扣押笔记本电脑中“华鲁”文件夹内的电子数据是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为华鲁恒升公司设计被诉侵权项目期间该二公司与尹某之间的往来技术资料。宁波厚承公司作为工程设计合同中的名义技术提供方,显然知晓其自身要提供给华鲁恒升公司的技术的来源以及具体内容,但其一方面否认作为其高级管理人员的项文裕、项裕桥与尹某接触联络、非法获取技术资料等行为与公司有关,一方面又始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供给华鲁恒升公司的与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实质相同的技术资料的正当来源,其抗辩不仅自相矛盾而且明显有违常理。同样,在华鲁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建设期间,项裕桥、项文裕也是宁波设计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且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在履行与华鲁恒升公司的工程设计合同过程中存在紧密联系。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显示,尹某的笔记本电脑中存有华鲁恒升公司三聚氰胺项目的相关图纸,结合尹某在刑事案件中关于项裕桥让其修改图纸的供述,足以认定宁波设计院公司在为华鲁恒升公司进行所谓的工程化设计的过程中曾让尹某就相关图纸进行了检查与修改,宁波设计院公司作为其主张的工程化设计方理应知晓其提供给华鲁恒升公司的相应图纸的设计情况。因此,基于在案证据亦足以认定宁波设计院公司对相应的技术来源是明知的。总之,项文裕、项裕桥与尹某多次接触联络并从尹某处非法获取金象赛瑞公司涉案技术秘密,又以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的名义提供给华鲁恒升公司,该二人的行为显然系代表公司的行为,该二公司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关于其并不知晓项文裕、项裕桥的相关行为的抗辩显然与在案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华鲁恒升公司的行为。华鲁恒升公司系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的最终使用者、最大获益者,结合其经备案的设计专篇中的记载,以及其于 2017 年 3 月 28 日发布的 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补充公告、宁波设计院公司的在案陈述,足以证明华鲁恒升公司的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的技术图纸、资料来源于宁波厚承公司和宁波设计院公司。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华鲁恒升公司获取并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华鲁恒升公司在原审中一方面主张其相应技术系善意受让自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一方面又主张其具有自主研发被诉侵权生产系统的 56 能力,华鲁恒升公司的上述抗辩本身自相矛盾,亦与本案查明事实明显不符。同时,在案证据亦足以证明华鲁恒升公司对其使用的技术实际来源于金象赛瑞公司是明知的。理由如下:第一,华鲁恒升公司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的设计专篇中明确记载有行业内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现状以及北京烨晶公司拥有的相关技术情况,故华鲁恒升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在被诉侵权生产系统设计、建造过程中,明确了解行业内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的情况,明知北京烨晶公司享有加压气相淬冷法三聚氰胺生产技术且已有 5 万吨/年装置成功运行。第二,华鲁恒升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自身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前已掌握单一生产线年产 5 万吨三聚氰胺的相应技术。根据原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华鲁恒升公司在 2011 年之前并无制备三聚氰胺的生产技术及设备,其收购的德丰化工公司也只有一套年产 1 万吨三聚氰胺装置,亦无证据显示其有能力自行完成单一生产线年产量增长至 5 万吨的技术改进。第三,华鲁恒升公司作为大型化工企业并计划建设涉及巨额投资的涉案三聚氰胺大型化工工程项目,其在与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前,理应对行业内三聚氰胺生产技术现状进行相应调查、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理应知晓其拟签订合同的相对方是否拥有合同所涉及的技术、是否具有相应的设计能力,而非按华鲁恒升公司所主张的其只是与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宁波厚承公司提供技术、宁波设计院公司负责工程设计,对其他事项一概不问不知。本案各被诉侵权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在与华鲁恒升公司签订合同之前拥有单一生产线年产 5 万吨三聚氰胺技术的研发或项目设计历史或者已经实际合法掌握了单一生产线年产 5 万吨三聚氰胺生产技术。据此,可以推定华鲁恒升公司在与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签订工程设计合同时,对该二公司自身并不掌握相应技术是应知的。最后,由尹某在相关刑事案件中的供述亦可印证华鲁恒升公司对于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用于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的实际技术来源是明知的。根据相关讯问笔录的记载,尹某多次供述其曾多次前往华鲁恒升公司为技术人员提供培训并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在与华鲁恒升公司交流过程中尹某发现华鲁恒升公司知晓其曾经是金象赛瑞公司的总工程师。基于本案现有证据,即便华鲁恒升公司在与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签署工程设计合同时并不知晓该二者并不掌握单一生产线年产 5 万吨三聚氰胺的相应技术或者不知道相应技术的来源,但之后华鲁恒升公司在实际已知悉技术来源于金象赛瑞公司的情况下,仍予接受且并未停止使用,即已构成明知,并不影响对其主观过错和侵权构成及责任承担的认定。总之,华鲁恒升公司主观上亦明知其使用的技术方案的实际来源,已构成 2017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其虽处于本案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末端环节,但如前所述,其也是涉案技术秘密的最终使用者和最大获益者。综上,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 57 波设计院公司、尹某之间具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共同意思联络,主观上彼此明知,彼此先后实施相应的侵权行为形成了完整的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侵权行为链,客观上已形成分工协作,属于共同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需特别指出的是,构成共同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并不以各参与者事前共谋、事后协同行动为限,各参与者彼此之间心知肚明、心照不宣,先后参与、相互协作,亦可构成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本案中,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过程即属于后者情形,其各自实施的行为均属于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关键环节且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退一步讲,本案即便不认定华鲁恒升公司主观上亦明知其使用的技术方案实际来源于金象赛瑞公司,至少也可以认定其明显应知有关技术方案实际来源于金象赛瑞公司。如前所论,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结合实施的行为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也就是说,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的故意行为与华鲁恒升公司的过失行为结合起来,仍然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对于华鲁恒升公司而言,其作为涉案技术秘密的最终使用者和最大获益者,这并不影响其对外应当承担的共同侵权责任的认定,至于会否影响共同侵权人内部责任的划分,则应另当别论。(2)关于损害后果。无损害,则无救济。损害后果系判断侵权责任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没有共同的损害结果,则就缺少共同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本案中,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共同故意实施侵害金象赛瑞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显然已造成了损害后果,即金象赛瑞公司原本因涉案技术秘密而享有的竞争优势被削弱,其潜在或预期可得的市场份额丧失。根据 2017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侵权获利可以作为计算损害赔偿的依据,因而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本身即已构成侵权损害的后果,当然侵权损害后果并不仅限于侵权获利。就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而言,该四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获利主要体现为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产品所获得的利益。在判断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因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获利时,应当从该四者共同实施行为的整体出发予以考量,而不能孤立地从各被诉侵权人在各环节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单独考量进而割裂地判断获利情况,其中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在各自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中分别所获得利益可以被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产品所获得的利益所涵盖。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增长系该四者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时所共同期望达到的结果且在实施之初就已完全预见得到。具体而言,首先,该四者共同故意实施侵权行为的初衷及目的在于使华鲁恒升公司生产三聚氰胺的产量大幅增长进而使其销售获利也因此增长,该四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后实际上也达到了上述目的。因此,虽然该四者在各自实施侵权行为的环节中有着不同的行为方式、不同的获利形式及不同的实际获利份额,但从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整体来看,该四者共同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 58 获利最终主要是体现在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上,而且实现此获利亦是该四者共同追求的结果。相应地,金象赛瑞公司潜在或预期可得的市场份额就会丧失,其相关获利必然受到影响,故其经济损失系因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制造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的生产系统、使用该生产系统及涉案技术秘密中的工艺方法生产、销售三聚氰胺产品而产生。其次,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之初均已完全预见到因共同故意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以及华鲁恒升公司销售获利大幅增长的结果。就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而言,该三者均明知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的生产规模即单一生产线年产 5 万吨三聚氰胺。尹某在披露涉案技术秘密之初就明知将被用于华鲁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亦是为了建设该被诉侵权项目而从尹某处获取涉案技术秘密,该三者均明知该项目的建设目的是提高华鲁恒升公司的三聚氰胺年产量且该项目的建成势必会有效提高三聚氰胺产品的年产量,该三者均明知华鲁恒升公司将通过销售涉案三聚氰胺产品营利,更明知华鲁恒升公司与金象赛瑞公司具有竞争关系,涉案技术秘密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必然会损害金象赛瑞公司原本在该行业内享有的竞争优势。尹某作为涉案技术秘密的主要研发人员之一,明知涉案技术秘密系金象赛瑞公司的重要技术秘密,理应充分了解涉案技术秘密给金象赛瑞公司所带来的竞争优势。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亦明确知晓涉案技术秘密在行业内的价值。因此,该三者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初已完全预见到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华鲁恒升公司销售涉案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就华鲁恒升公司而言,其为提升自身三聚氰胺的年产量,其在明知来源非法的情况下,仍然非法获取、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用于其三聚氰胺一期项目,涉案技术秘密的使用所带来的三聚氰胺产量的大幅提升、销售三聚氰胺获利的大幅增长不仅是华鲁恒升公司已完全预见的结果,更是其积极追求的目标。综上可见,本案侵权损害后果主要体现在华鲁恒升公司销售涉案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且该损害后果具有不可分割性。(3)关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如前所论,本案中,尹某违反保密约定,披露涉案技术秘密并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系共同侵权行为得以实施的基础环节,同时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为其他被诉侵权人提供技术指导,亦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中的关键人物;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以高额利诱的非法手段获取并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系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始作俑者和中间渠道及名义上的技术提供者;华鲁恒升公司非法获取、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并通过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三聚氰胺产品后进行销售,其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最终环节和最大获益者。该四者实施的侵权行为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与损害后果之间均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59 综上,尹某违反与金象赛瑞公司有关保守涉案技术秘密的约定,在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的高额利诱下,将涉案技术秘密非法披露给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华鲁恒升公司并允许该三公司使用,并自己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为华鲁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的建设、使用提供技术指导;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在明知相应的技术信息系金象赛瑞公司的技术秘密且明知尹某为金象赛瑞公司前员工的情况下以不正当手段从尹某处非法获取涉案技术秘密并用于华鲁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的设计、建造、使用,华鲁恒升公司在明知技术来源非法的情况下获取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该四者主观上存在意思联络,客观上形成分工协作,共同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造成了不可分割的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与该四者实施的侵权行为之间均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构成共同侵权。3.关于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应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上所论,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的规定,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各自实施的侵权行为均是共同侵权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该四者的行为缺一不可且均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该损害后果与该四者的行为之间均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各被诉侵权人理应就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全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论是尹某从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处实际已获取的 95 万元非法获利,还是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因工程设计合同所获价款均不足以反映该三者与华鲁恒升公司共同实施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最终损害后果,故该三者实际所得获利或所获合同对价并不能作为该三者应承担的连带赔偿限额的依据。原审法院在考虑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各自的实际获利及各自行为对损害后果影响的基础上,进而确定连带责任比例的认定有所不妥,本院予以纠正。(二)关于本案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应如何承担。对于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时,停止侵害的时间一般应当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金象赛瑞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责任主要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两类,就具体如何承担本院分析如下:1.关于停止侵害的侵权责任。(1)关于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一般责任。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共同实施了侵害金象赛瑞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故该四者应当立即停止实施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原审判决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涉案技术秘密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确认。(2)关于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的责任。金象赛瑞公司上诉请求中包括要求华鲁恒升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经本院当庭询问,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均 60 确认金象赛瑞公司在原审诉讼期间提出过该诉讼请求,故本院二审对该请求继续审理。作为制造者的侵权人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使用技术秘密制造产品,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明确禁止该种行为。当制造者使用的技术秘密为制造该产品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且该产品为使用该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时,因其销售该产品的行为显属同一侵权主体实施制造行为的自然延伸和必然结果,故此时该禁止使用的范围应当包括禁止该制造者使用该技术秘密制造产品后进行销售。在此情况下,如将不得使用技术秘密狭隘地理解为仅禁止制造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制造行为,而不包括禁止其在制造完成后进行销售,不仅于理不通、自相矛盾,而且有销售即有获利,如不禁止制造者继续销售将必然造成侵权损害后果的继续发生或扩大。当然,制造者使用技术秘密制造的产品被其售出后,使用技术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且非属制造者的他人的独立的销售行为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明的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制造者之外的其他人后续销售使用技术秘密制造的产品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是,如果该后续销售者系因明显过错而依法与产品制造者构成共同侵权或帮助侵权的,则亦应为法律所不许。本案中,华鲁恒升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建设被诉侵权生产系统并在被诉侵权生产系统建成后继续使用承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该侵权生产系统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中的生产工艺制造三聚氰胺产品并进行销售。从涉案技术秘密的内容来看,其所包含的设备选择以及相关设备的结构、尺寸、形状、生产工艺参数等技术信息均是华鲁恒升公司建造和使用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所必需的技术信息,涉案技术秘密中包含的相关技术参数对使用被诉侵权生产系统制造三聚氰胺产品亦不可或缺,而且三聚氰胺是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如不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则华鲁恒升公司无法建造完成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更无从使用被诉侵权生产系统得以每年生产 5 万吨的三聚氰胺产品。因此,涉案技术秘密既是华鲁恒升公司制造被诉侵权生产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也是其制造涉案三聚氰胺产品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而且其涉案三聚氰胺产品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金象赛瑞公司所提出的责令华鲁恒升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的请求实质上已被涵盖在要求其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范畴内,亦是作为制造者的华鲁恒升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应有之义,故本院在原审判决华鲁恒升公司停止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华鲁恒升公司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出的三聚氰胺产品。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认定华鲁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产品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与本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案中认定涉案三聚氰胺产品为使用该案所涉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不矛盾,因为制造同一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技术秘密或自由公知技术,还可以是同时使用专利技术、技术秘密 61 和自由公知技术的组合。(3)关于销毁涉案技术秘密载体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本案中,金象赛瑞公司诉请判令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销毁其各自持有的技术秘密载体,原审判决对于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应当销毁相应技术秘密载体的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确认。金象赛瑞公司同时诉请判令华鲁恒升公司立即销毁侵权的生产设备及设备图纸、技术资料。对此,本院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生产系统即华鲁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的建成、实际使用均依赖于涉案技术秘密,特别是其中的设备选择、设备尺寸、工艺参数等,故对华鲁恒升公司而言,其持有的记载或包含有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主要为被诉侵权生产系统以及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图纸或技术资料即本案中的设计专篇,同时,为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维护、维修,此类大型生产设备的实际使用者理应持有相应技术资料,故可以推定华鲁恒升公司持有的记载或包含有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还包括被诉侵权生产系统的相应技术资料。如前所述,华鲁恒升公司实施的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主要体现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建设被诉侵权生产系统并在被诉侵权生产系统建成后继续使用承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该侵权生产系统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中的生产工艺生产三聚氰胺产品并进行销售。可以说,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既是承载涉案技术秘密的重要载体,也是华鲁恒升公司可能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重要工具。销毁承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既是停止侵害的应有之义,亦可有效预防华鲁恒升公司继续使用其上所承载的技术秘密以及在该生产系统上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中的生产工艺。因此,本院对金象赛瑞公司提出的要求华鲁恒升公司销毁承载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应设备及设备图纸、技术资料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同时,本院亦注意到,被诉侵权生产系统中还涉及其他未承载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涉及华鲁恒升公司的合法财产权利,因此,销毁有关设备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拆除的方式实现。此外,考虑到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涉及大型化工项目,华鲁恒升公司在履行上述销毁该生产系统的责任时需一定的合理履行期间,且如前所述,该生产系统还涉及相关危险化学品处理,如其进行改建等仍需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同时结合华鲁恒升公司在本院审理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案件中自述花费一个月时间对其生产系统进行了改造可知,对于华鲁恒升公司而言在 90 天期间内对该生产系统进行拆除等并不存在履行障碍。因此,本院给予华鲁恒升公司 90 天的履行宽限期以实现上述停止侵害的目标。华鲁恒升公司所持有的设计专篇等其他记载或包含有涉案技术秘密的相应技术资料也应与被诉侵权生产系统同时销毁。原审法院基于社会资源的浪费以及生产安全的角度考量,希望通过判令停止使用但不销毁生产设备的方式,鼓励华鲁恒升公司与金象赛瑞 62 公司达成技术许可。对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此种处理方式的出发点虽好,在于试图促成技术许可和避免资源浪费,但结合本案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十分明显的主观过错以及较为严重的侵权情节,该处理方式一方面不当限制了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在双方不能达成合意时将形成裁判执行的僵局并可能引发新的争议与诉讼,并不能有效保护金象赛瑞公司的知识产权,一定程度上也会增加金象赛瑞公司和华鲁恒升公司的纠纷解决成本。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全面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对本案中金象赛瑞公司的该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唯有如此,方可既有效制止侵权和保护知识产权,又有利于促使当事人在明了彼此权利和行为边界的基础上开展诚信磋商,就未来有关事宜作出妥善处理。2.关于赔偿损失的侵权责。2017 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关于金象赛瑞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二审中,金象赛瑞公司在原审主张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在本案中主张的系发生于 2012 年即尹某与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接触时开始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止的侵权行为,并主张以华鲁恒升公司的侵权获利计算本案侵权行为的赔偿数额,具体赔偿数额计算期间的起算点为华鲁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即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投产之日即 2014 年 4 月 30 日,计算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止;就 2018 年 12 月 30日后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保留另案主张的权利。就本案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金象赛瑞公司在二审中再次明确,基于其原审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以华鲁恒升公司年报中记载的有机胺毛利率以及同规模企业四川美丰公司的三聚氰胺毛利率为计算基础计算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的获利,金象赛瑞公司认为以华鲁恒升公司整体利润率或化工行业利润率为参考计算所得的利润不能完整反映华鲁恒升公司销售涉案三聚氰胺的实际获利,因而参考价值较低。对此,本院认为,根据华鲁恒升公司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涉案三聚氰胺项目一期生产线投产公告可知,华鲁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在该发布日期前试车成功且已打通全线流程,生产出合格产品,进入试生产阶段。因此,金象赛瑞公司关于具体赔偿数额计算期间起算点的确定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法院在认定被诉侵权生产系统于 2014 年 4 月 30 日开始运行的基础上,在计算华鲁恒升公司的三聚氰胺营业收入时仍将 2014 年 4 月整个月的数据都纳入计算有所不妥,本院予以纠正。此外,原审诉讼期间,因原审在案证据无华鲁恒升公司 2018 年年报,故原审法院在计算华鲁恒升公司 2018 年的相关数据时均是以往年的数据以及 2018 年第一季度的相关数据为基础进行推算,根据本院二审已另查明的华 63 鲁恒升公司 2018 年年报所记载的相关数据,原审法院推算所得的华鲁恒升公司2018 年有机胺毛利率即 25.0025%明显低于 2018 年年报记载的其实际有机胺毛利率 38.54%,故本院根据二审另查明的相关事实,以金象赛瑞公司主张的两种计算方式,就华鲁恒升公司在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期间销售涉案三聚氰胺的获利情况一并予以重新计算。根据原审法院已查明的华鲁恒升公司 2014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及 2014 年全年营业收入 9710121856.35 元,减去第一季度营业收入2269044480.65 元,再以 2014 年的月平均营业收入作为 2014 年 4 月的营业收入予以扣减,计算得出 2014 年 5 月至 12 月的营业收入总额为 6631900554.34 元。结合原审已查明的 2015 年至 2017 年营业收入及华鲁恒升公司在 2017 年自行披露的近三年与涉案工程设计合同相关的三聚氰胺产品占年均营业收入的 2%,并结合本院二审另查明的华鲁恒升公司 2018 年营业收入,计算得出华鲁恒升公司在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期间,销售三聚氰胺的营业收入约为 9.5 亿元。以华鲁恒升公司年报披露的有机胺毛利率计算以原审法院已查明的华鲁恒升公司在年报中披露的 2014 年至 2017 年其有机胺毛利率,以及本院二审另查明的其 2018年有机胺毛利率为计算基础,结合上述计算得出的三聚氰胺营业收入,计算得出华鲁恒升公司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期间,销售涉案三聚氰胺的毛利润约为 2.8亿元。以案外人四川美丰公司的三聚氰胺产品毛利率计算根据原审法院已查明的四川美丰公司 2014 年至 2017 年的年度报告披露的有关三聚氰胺产品毛利率,计算得出 2014 年至 2017 年的平均毛利率约为 30.76%并以此作为其 2018 年的毛利率。以上述毛利率作为计算基础,得出华鲁恒升公司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期间销售涉案三聚氰胺产品毛利润约为 3.03 亿元。(2)本案确定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考虑的因素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共同侵害了金象赛瑞公司主张的涉案技术秘密,造成了严重损害后果,依法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在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时,本院考虑如下因素:第一,各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如前所述,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主观上显然均知晓金象赛瑞公司对涉案技术秘密享有权利,但仍然共同实施侵权行为,该四者的侵权主观过错十分明显。同时,被诉侵权生产系统系用于大型化工项目,侵权规模巨大,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的侵权情节较为严重。第二,各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可预见性。如前所述,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以及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均具有完全的可预见性且在各自实施侵权行为之初即已预见到,特别是对被诉侵权生产系统的生产规模以及华鲁恒升公司相应的生产三聚氰胺的产量、销售三聚氰胺产品获利数额均具有可预见性,且上述生产规模的形成以及产量、销售获利的大幅提高均是该四者实施侵权行为共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第三,权利人就同一被诉侵权生产系统提出其他知识产权主张的情况。金象赛瑞公司就涉案被诉侵权生产系统共提起 64 有包括本案在内的三起侵权诉讼,且在本案审理中已明确其就被诉侵权生产系统主张的知识产权除本案技术秘密外,仅包括“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发明专利权及“组合式换热器及其流化床反应器”发明专利权,并确认不再主张其他知识产权。金象赛瑞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烨晶公司在“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发明专利侵权案即(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 号案(以下简称 1559 号案)中主张的赔偿数额为 1.2 亿元,赔偿数额的计算期间为 2014 年 4 月 30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该计算期间与金象赛瑞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赔偿计算期间大部分重合。金象赛瑞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烨晶公司在“组合式换热器及其流化床反应器”发明专利侵权案即(2022)最高法知民终 63号案(以下简称 63 号案)中主张的 1500 万元赔偿额的考量因素系组合式换热器和流化床反应器在行业的售价,也就是专利产品的价格,该主张与本案以及 1559号案中主张的以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计赔方式并不相同。将金象赛瑞公司与北京烨晶公司在 1559 号案中主张的 2014 年 4 月30 日起至 2020 年 6 月 10 日(约 73 个月)期间内的 1.2 亿元赔偿数额平均分摊至本案赔偿数额计算期间即 2014 年 4 月 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56 个月),约为 9200 万元(1.2 亿元/73 个月56 个月),再将金象赛瑞公司与北京烨晶公司在63 号案中主张的 1500 万元赔偿数额以及本案索赔数额 9800 万元一并相加,合计为 2.05 亿元。应当说,此种按月平均分摊的计算并不十分科学和准确,但假使对该 1.2 亿元赔偿数额不作期间分摊,全部计入本案主张权利期间即 2014 年 4月 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则上述三案中权利人主张的索赔数额合计为 2.33亿元。不论是否考虑期间分摊,上述三案中权利人主张的索赔数额均未超过前述以华鲁恒升公司年报披露的有机胺毛利率计算侵权获利数额约 2.8 亿元,更未超过前述以案外人四川美丰公司的三聚氰胺产品毛利率计算侵权获利数额约 3.03亿元。(3)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本案中,金象赛瑞公司主张根据华鲁恒升公司因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获利即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三聚氰胺的获利计算其因本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并提出了两种方式计算赔偿数额,一是参照华鲁恒升公司有机胺的毛利率计算,二是参照同规模企业四川美丰公司销售三聚氰胺的毛利率计算。原审法院在采纳上述两种计算方式的基础上,另参照华鲁恒升公司的整体毛利率及其年报记载的化工行业毛利率进行了相应计算。对此,本院认为,在金象赛瑞公司主张的上述两种计算方式能够反映华鲁恒升公司在该期间内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情况的基础上,无需再参考华鲁恒升公司整体毛利率及化工行业毛利率的方式予以计算。主要考虑以下三方面原因:第一,权利人主张的相关数据与目标数据的对应性。三聚氰胺系一种有机胺,华鲁恒升公司有机胺产品的毛利率基本能够反映其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利润情况,具有直接参照意义,可以据此确定本案赔偿数额。案外人四川美丰公司系与华鲁恒升公司具有相同生 65 产三聚氰胺产品规模的企业,其同样拥有年产 5 万吨三聚氰胺的装置,与华鲁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一期项目的规模相同,故四川美丰公司销售三聚氰胺的毛利率对于计算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获利具有可比性,亦可以据此参照确定本案赔偿数额。第二,其他数据与目标数据的对应性。无论是华鲁恒升公司的整体利润率、还是化工行业的毛利率,其计算中均包含了华鲁恒升公司或其他化工企业经营其他业务的获利,与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不具有直接可比的对应性,与华鲁恒升公司的有机胺毛利率及同规模企业四川美丰公司的三聚氰胺毛利率相比,对计算华鲁恒升公司三聚氰胺的销售获利情况的参考性相对较低。第三,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在本案原审期间,针对金象赛瑞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以及据以计算的证据材料,在金象赛瑞公司已初步证明侵权获利的情况下,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均未对此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二审期间,针对原审法院计算的侵权获利数额、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以及金象赛瑞公司对赔偿数额的上诉主张,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亦均未提交证据反驳,更未提交证据证明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低于原审法院计算的相关参考数额或判赔数额或者金象赛瑞公司上诉主张的数额。在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未提交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本院无法精确计算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营业利润,同时华鲁恒升公司等被诉侵权人侵权主观过错十分明显、侵权情节较为严重,本院只能也应当以毛利润计算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情况。本院根据金象赛瑞公司主张的两种计算方式确定,在 2014 年 5 月至 2018 年期间,参照华鲁恒升公司有机胺毛利率,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的获利约为 2.8亿元;参照同规模企业即四川美丰公司的三聚氰胺毛利率,华鲁恒升公司销售三聚氰胺的获利约为 3.03 亿元。上述计算期间与金象赛瑞公司主张的 2014 年 4 月30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相较,计算起始点少核算一天,计算终止点多核算一天,且根据华鲁恒升公司发布的公告显示其三聚氰胺二期项目已于 2018 年 12 月28 日进入试生产阶段,故该计算期间内最后两天的数据中可能包含有该二期项目的相关数据,但整体上已可基本反映华鲁恒升公司在金象赛瑞公司主张的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计算期间内销售三聚氰胺产品的获利情况。再综合考虑前述本案确定的损害赔偿责任需要考虑的三个因素,即使将金象赛瑞公司与案外人北京烨晶公司在关联案件中的索赔数额一并纳入计算,亦未超出前述计算侵权获利数额的低值 2.8 亿元,更未超过高值 3.03 亿元。金象赛瑞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 9800 万元赔偿数额与本案各侵权人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主观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具体情节相适应,具有合理性和适当性,本院对金象赛瑞公司主张的 9800 万元赔偿数额全额支持,以切实体现对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严厉惩处和对技术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充分保护。据此,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应当就其四者的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赔偿金象赛瑞公司 9800 万元。鉴于金象 66 赛瑞公司明确在其诉请主张的 9800 万元赔偿数额包括了其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不再单独主张维权合理费用,本院确认上述认定的赔偿数额中已包含了金象赛瑞公司为本案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金象赛瑞公司关于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连带赔偿 9800 万元的上诉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华鲁恒升公司、宁波厚承公司、宁波设计院公司、尹某在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后其内部责任划分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相关当事人可另行协商或另行依法解决。需指出的是,原审法院在确定本案侵权赔偿数额时明确适用法定赔偿,但最终确定的赔偿数额已明显超出法定赔偿的上限,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指出。此外,在金象赛瑞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时,华鲁恒升公司三聚氰胺二期项目并未建成投产,金象赛瑞公司亦未在原审诉讼阶段明确对该三聚氰胺二期项目主张权利,因此,本案所审理的范围仅限于华鲁恒升公司的三聚氰胺一期项目,故亦不能将三聚氰胺二期项目投入使用的情况纳入本案侵权赔偿数额的考量和计算范围内。4.4.3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最高院二审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 01 民初 2948 号民事判决。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至涉案技术秘密信息已为公众知悉之日止,其中上述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停止使用包括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所生产的三聚氰胺产品。三、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以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记载有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销毁各自所持有的记载有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2.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毁其 10 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关设备中包含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销毁其持有的记载有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连带赔偿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9800 万元。67 五、驳回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的上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年修正)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531800 元,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共同负担。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291800 元、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6800 元、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46800 元、尹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15600 元,分别由四方各自负担;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800 元,由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厚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宁波安泰环境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尹某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4.4.4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 本案认定华鲁恒升公司涉案三聚氰胺产品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所直接获得的产品与本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 1559 号案中认定涉案三聚氰胺产品为使用该案所涉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不矛盾,因为制造同一产品所使用的技术,既可以是专利技术,也可以是技术秘密或自由公知技术,还可以是同时使用专利技术、技术秘密和自由公知技术的组合。此外,本案关于共同故意侵权及全部连带责任的认定、停止侵害责任中销毁侵权载体的处理方式等,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具有参考意义。构成共同侵权需要满足以下要件:一是侵权主体的复数性;二是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三是受害人具有损害,且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四是各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均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请求判决侵权人返还或者销毁商业秘密载体,清除其控制的商业秘密信息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本案中最高院判决被告以原告确认或者负责本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验证的方式,销毁记载有四川金象赛瑞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包括:各被告销毁各自所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山东华鲁恒升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销毁其 10 万吨/年三聚氰胺项目(一期)中涉及涉案技术秘密的设备(销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拆除有关设备中包含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部分),销毁其持有的记载有原告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资料。68 4.5 新和成诉海欣案新和成诉海欣案25 4.5.1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公司)是全球主要的维生素 E 产品生产厂家之一。新和成公司享有维生素 E 及其中间体制备工艺和专用设备的技术秘密。福建省福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抗公司)为开展维生素 E 生产项目,向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俞某购买技术信息,俞某遂将其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维生素 E 中间体橙花叔醇生产技术信息以 60 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福抗公司。此后,俞某跳槽至福抗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并将其从山东新和成公司私自拷贝的 606 车间技术资料以及从该公司车间主任梁百安处偷拷的 603 车间技术资料使用于福抗公司维生素 E 中间体的研发中。海欣公司成立后,福抗公司的维生素 E 项目组转移至海欣公司,俞某也跳槽至海欣公司担任副总经理。海欣公司明知俞某和福抗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仍然使用俞某设计的工艺流程图、设备条件图等进行工程设计,并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了大量维生素 E 产品。2013年,新和成公司察觉商业秘密失窃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先后经一审及二审,绍兴中院于 2016 年 7 月作出刑事终审裁定,认定海欣公司、福抗公司、俞某等各被告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新和成公司认为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某共同侵害其技术秘密,诉请停止侵害,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5000 万元和合理开支 100 万元。2014 年,新和成公司提起民事侵权诉讼。一审法院认定海欣公司、福抗公司、俞某三被告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判令其停止侵权、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3500 万元,赔偿合理支出 22 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三被告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 年 6 月,二审法院驳回三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海欣公司、俞某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于 2019 年 9 月作出再审裁定,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指定江苏高院再审本案。江苏高院审理后,于 2021 年 3 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关于三被告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以及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 22 万元的判项,仅因法律适用问题,将判赔额调整为 2500万元。4.4.3 裁判理由概述裁判理由概述 关于惩罚性赔偿,江苏高院二审认为:关于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三上诉人认为赔偿数额过高,但未提出具体理由。一审法院系根据从马尾海关和福清市国家税务局调取的海欣公司销售数额,乘以 25(2017)浙民终 123 号 69 新和成公司相应年份的产品毛利率,再乘以关联刑事案件评估报告认定的涉案植物酮技术在整个维生素 E 生产工序中的泄密比重 51%,由此计算出海欣公司因侵权所获的营业利润,未去掉发票负数部分约为 25824410 元,去掉发票负数部分约为 15461865 元。其中,泄密比重系所泄露工艺线路在维生素 E 生产步骤中的占比,由于维生素 E 生产工序是一套完整的生产体系,无法用数字准确衡量各工艺步骤在整套工艺中的重要性,而工艺步骤数占比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涉案商业秘密在维生素 E 制备过程中的利润贡献率。故上述计算结果所依据的基础证据充分,对利润贡献率的确定亦具有合理性。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又考虑到海欣公司系故意侵权、制造销售规模大、销售地域范围广、持续时间长、使用的技术涉及新和成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且与涉案秘点相同,以及存在不诚信诉讼、拖延诉讼行为等因素,最终确定赔偿数额 3500 万元。本院认为,由于三上诉人侵权恶意明显,侵权情节及后果严重,因此可以在本案中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在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的同时,依法对恶意侵权行为予以制裁。原审法院分析如下:本案不宜适用关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的认定方法。第一,本案新和成公司提交了两份评估报告采用的是根据评估新和成公司开发成本与假设涉案商业秘密被许可的方法来确定损失数额,而非以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权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或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权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不符合法定的计算要求。第二,涉案商业秘密仍为新和成公司所用,新和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该商业秘密因公开失去价值,故本案新和成公司的实际损失不宜认定为商业秘密价值的全部失去,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难以准确认定。本案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方法确定补偿性赔偿的数额。本案新和成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由橙花叔醇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与植物酮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两部分组成,考虑后者覆盖前者,并比前者范围更大,即以原审被告侵害植物酮的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技术秘密计算侵权获利。一审法院在马尾海关和福清市国家税务局调取的海欣公司出口信息和发票信息显示,海欣公司所售产品几乎全部为维生素E油及粉,其开具的发票显示,其国内销售约111209652元,扣除负数部分的金额约为 61454182 元。海欣公司并未对负数部分予以合理说明。新和成公司提供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 鉴证报告 显示,新和成公司 VE粗油毛利率 2013 年为 49.5%、2014 年为 54.93%、2015 年 34.13%、2016 年 1-8月为55.00%。50%VE粉2013年为60.94%、2014年为55.08%、2015年为33.99%、2016 年 1-8 月为 50.38%。新和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其财务制度必须透明,该报告所列毛利率应低于海欣公司的营业利润率。在海欣公司不提交其营业利润率 70 的情况下,可以以该利率估算原审被告获利的最低数额。经计算(海关部分按相应的人民币与美元汇率计算),未去掉发票负数部分的利润总计约为 50636099元,去掉发票负数部分的利润总计约为 30317384 元(已扣除发票中的非维生素E 产品,因海欣公司不配合,可能计算上略有出入)。按照之前刑事案件认定的植物酮涉密权重 51%计算,海欣公司因侵害商业秘密所获的营业利润分别约为25824410 元、15461865 元。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方法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中共中央、国务院于 2016年 11 月 4 日发布实施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规定,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本案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理由在于:第一,本案海欣公司的行为系故意侵权。海欣公司的多名股东和负责维生素E 项目的成员明知俞科原系新和成公司员工,涉案部分技术秘密系俞科擅自出卖给福抗公司,俞科知悉新和成公司秘密,聘用其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设计带有涉案技术秘密的维生素 E 异植物醇的工艺流程图、设备条件图及操作规程。其通过俞科知晓诚泰公司为新和成公司设计反应釜等专用设备,其亦选择该单位为其设计具有同样功能的专用设备。在本案刑事案件审理乃至生效以后,海欣公司一直未停止销售维生素 E 产品。其销售收入即使扣除开票的负数部分,仍有 6000万元以上,但一审法院查封海欣公司账户显示,其近两年的账户收入仅有几百万元。第二,海欣公司的行为方式是大规模制造、销售,使用的技术涉及新和成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其销售维生素 E 产品的开票金额超过一亿,扣除负数部分也达到六千多万,对扣除部分海欣公司未提交合理说明。第三,海欣公司销售的地域范围广,甚至在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之后仍大量销售到新和成公司所在县,比如国邦医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注册在新昌县的企业,海欣公司于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分别向其销售 2762100 元、4061250 元、2549800元的维生素 E 油剂。第四,持续时间长。从其批量生产开始到本案判决前夕,海欣公司一直持续销售。第五,海欣公司所用技术与新和成公司秘点所载明的技术相同。第六,海欣公司采取管辖权异议、多次提出回避申请等手段进行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故意拖延诉讼。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决定海欣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为 3500 万元。福抗公司、俞科对海欣公司上述行为的实施存在共同过错,系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最高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惩罚性赔偿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指定江苏高院再审本案。江苏高院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关于三被告构成商业秘 71 密侵权的认定以及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 22 万元的判项,仅因法律适用问题,将判赔额调整为 2500 万元。4.5.3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一、福抗公司、海欣公司、俞科立即停止侵害新和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范围见技术附件 A、B),该停止侵害的时间持续到该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止;二、海欣公司赔偿新和成公司经济损失 3500 万元,福抗公司、俞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三、海欣公司赔偿新和成公司因本案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 22 万元,福抗公司、俞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款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新和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三原审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 296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由新和成公司负担 89040 元,海欣公司负担 212760 元,福抗公司、俞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法院判决维持了原审判决关于三被告构成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以及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合理支出 22 万元的判项,将判赔额调整为 2500 万元。4.5.4 裁判要旨裁判要旨 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要件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要件包括主观上的恶意侵权和客观上的情节严重。本案符合构成要件:第一,本案海欣公司的行为系故意侵权。海欣公司的多名股东和负责维生素 E 项目的成员明知俞科原系新和成公司员工,涉案部分技术秘密系俞科擅自出卖给福抗公司,俞科知悉新和成公司秘密,聘用其为公司副总经理,负责设计带有涉案技术秘密的维生素 E 异植物醇的工艺流程图、设备条件图及操作规程。其通过俞科知晓诚泰公司为新和成公司设计反应釜等专用设备,其亦选择该单位为其设计具有同样功能的专用设备。在本案刑事案件审理乃至生效以后,海欣公司一直未停止销售维生素 E 产品。其销售收入即使扣除开票的负数部分,仍有6000 万元以上,但一审法院查封海欣公司账户显示,其近两年的账户收入仅有几百万元。第二,海欣公司的行为方式是大规模制造、销售,使用的技术涉及新和成公司的核心技术秘密,其销售维生素 E 产品的开票金额超过一亿,扣除负数部分也达到六千多万,对扣除部分海欣公司未提交合理说明。第三,海欣公司销售的地域范围广,甚至在与本案相关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之后仍大量销售到新和成公司所在县,比如国邦医药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注册在新昌县的企业,72 海欣公司于 2014 年、2015 年、2016 年分别向其销售 2762100 元、4061250 元、2549800 元的维生素 E 油剂。第四,持续时间长。从其批量生产开始到本案判决前夕,海欣公司一直持续销售。第五,海欣公司所用技术与新和成公司秘点所载明的技术相同。第六,海欣公司采取管辖权异议、多次提出回避申请等手段进行不诚信的诉讼行为,故意拖延诉讼。但本案发生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惩罚性赔偿之前,不能类推适用商标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也不能以政策文件的规定在本案适用惩罚性赔偿。因此再审未适用惩罚性赔偿,但仍然作出了高额判决。关于大成上海大成上海办公室成立于 2001 年,作为沪上成立最早的一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其本土化优势、律师执业水平得到不断凸显和提升,已成为上海律师界的一支重要法律服务团队。上海办公室目前拥有员工 700 余人,包括专业人士 500 多位,其中近一半毕业于海外知名法学院或拥有海外工作经验,可多语言工作。凭借优质的法律服务及出色的专业实力,上海办公室被上海市律师协会评为“2015-2018 年上海市十佳律师事务所”;荣膺商法杂志 2020、2022 年度“上海地区卓越综合实力律所”。关注微信公众号“大成上海”关注微信小程序“数字大成”电话: 86(0)21 5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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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生物技术:一个创新的时代 3新兴生物技术公司:药物研发领域的拓荒者 4新兴生物技术公司面临的的挑战:是什么让您的公司举步维艰?从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突出重围 6 直面高度的不确定性 7 应对筹资难的问题 7 组建合适的团队 7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有着诸多考量:新药临床试验申请阶段与首次人体试验之间的时间是一个关键时期 8 制定战略并且按照战略执行 8 与监管机构携手合作 9物色合适的合作伙伴 10 合作伙伴的沟通能力 10 合作伙伴的行业经验 10 合作伙伴的灵活变通性 11 合作伙伴的关系 11 合作伙伴的组织架构 11现代生物技术公司的合作势头 12MEDPACE的解决方案 13参考文献 14目录了解MEDPACE Page 3 of 16生物技术是生命科学行业创新的关键驱动因素。随着免疫肿瘤学、基因疗法、细胞疗法以及微生物疗法的进步,2021年全球生物技术行业的市值为7,940亿美元,到2030年其市值将达到约1.684万亿美元1。全球有 10,000余家生物技术企业,整个行业近百万名员工2。生物技术行业的持续繁荣不仅体现在其市场价值上,还体现在近年来取得的众多成就上。在过去五年,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平均每年批准51种新药,而在十年前,平均每年仅批准24种新药。2021年,共有50种新药获批,其中大部分是针对肿瘤科、神经内科、感染性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等治疗邻域3。同年,第100个抗体药物以及首个用于癌症治疗的KRAS基因和缺氧诱导因子(HIF)-2的靶向疗法 获批上市。2021年还见证了首批mRNA疫苗所取得的里程碑式批准速度。美国辉瑞公司Pfizer)和德国医药公司BioNTech共同研发的新冠疫苗Comirnaty(中文名称为复必泰)于2021年8月获完全批准,从疫苗研发到获批上市历时仅1.5年,开创了疫苗研发的先河。而此前,疫苗的发明到问世平均通常需要经过10.7年3。Comirnaty的销售额高达369亿美元,位居2021年畅 销药榜首4。还有多项荣获诺贝尔奖的发现已应用在生物技术行业。James Allison 和Tasuku Honjo两位免疫学家凭借检查点抑制剂方面的重大发现摘得2018年诺贝尔生理学和医学奖,他们的科研成果促使调节检查点的抗癌药物的研发和批准。2018年诺贝尔物理学奖的一半授予美国科学家Arthur Ashkin,表彰其设计的一种可用于精确操纵细胞内分子的激光镊子;2018年诺贝尔化学奖的一半则授予George Smith和Gregory Winter,奖励两位科学家在噬菌体展示技术用于创建新型抗体领域作出的突出贡献5。更值得注意的是,生物化学家Emmanuelle Charpentier和生物学家Jennifer A.Doudna凭借其在CRISPR-Cas9作为基因编辑工具领域 的突破性研究,斩获2020年诺贝尔化学奖6。生物技术和创新息息相关。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现代生物技术领域取得了包括单克隆抗体、新型疫苗、免疫疗法在内的多项发展。引领在生物技术行业前沿的是一众大型生物技术和制药企业,如新基公司(Celgene)、吉利德科学公司(Gilead)、安进公司(Amgen)、辉瑞公司(Pfizer)、罗氏(Roche)和诺华集团(Novartis)7。然而,生物技术行业的创新和繁荣也离不开成千上万岌岌无名的新兴生物技术公司的共同努力。现代生物技术:一个创新的时代新兴生物技术公司:药物研发领域的拓荒者纵观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史,无数新兴生物技术公司留下了自己的辉煌足迹,一路为大型制药企业提供支持。大名鼎鼎的基因泰克公司(Genentech)起初规模很小,在20世纪70年代末,只有12名员工,但现在却拥有1.4万名员工。Genentech成立的第六年就参与了美国礼来公司(Eli Lilly)开发合成人胰岛素的项目那是首个用于治疗人类疾病的基因工程疗法,并于1982年批准上市8。此外,阿达木单抗(adalimumab)的成功研发也体现了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对大型制药企业的支持。20世纪90年代,Greg Winter创办了Cambridge Antibody Technologies公司(简称CAT)。当时仅有6名员工的CAT却与巴斯夫生物研究公司(BASF Bioresearch Corporation)合作研发了首款全人源单克隆抗体9。阿达木单抗于2002年获FDA批准用于治疗类风湿性关节炎。如今,阿达木单抗已跻身全球畅销药行列,2021年销售额达207亿美元4,仅次于新冠疫苗复必泰。CAT及其突破性发现成为英国最成功的英国生物技术发展史上最伟大的篇章之一9。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是指每年研发支出低于2亿美元且收入低于5亿美元的公司。未来,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将继续蓬勃发展。目前,研发管线上的大/小分子新药项目中有65%由新兴生物技术公司负责,比2001年增长三分之一。在2021年获FDA批准的新活性物质中,其中一半是由新兴生物技术公司负责研发的10。新兴生物技术公司走在科学前沿,勇于探索缺乏或没有真实世界数据可参照或没有监管框架可依照的未知领域。尽管存在较高风险,但如果成功,将在患者福利和经济收益方面获得高回报。例如,越来越多的公司专注于孤儿药的研发:针对罕见病的药物研发已从2010年的18%增至2019年的31。为满足3000万美国罕见病患者的医疗需求,美国现有700余种在研药物11。在2021年,FDA共批准50种新药上市,其中孤儿药的比例占了一半以上3。目前,研发管线上的大/小分子新药中有65%由新兴生物技术公司负责10,新兴生物技术继续 蓬勃发展。了解MEDPACE Page 4 of 16然而,孤儿药的研发面临许多挑战,包括致病机理复杂、患者基数少、难以收集相关数据和物流运输问题等12。尽管如此,新兴生物技术公司一直是孤儿药领域的先行者,直到最近才有大型制药企业进入罕见病市场。事实上,正是由于罕见病治疗药物缺乏有利可图的商机,导致很少有大型制药企业关注此类药物的研发,才诞生了“孤儿药”的说法13。美国和欧盟监管机构出台的多项激励措施推动了孤儿药领域研发活动的增加,其中包括审批速度快、市场独占权、监管费用低、税收减免等多项针对孤儿药研发公司的激励政策12。然而,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关注的不仅仅是孤儿病领域。截至2021年3月,超过95%的抗感染/抗菌在研药物是由新兴生物技术公司负责的,其中70%的公司尚未进入盈利阶段。此前,大型制药企业大多已相继退出市场。2020年,抗生素耐药性行动基金(Anti-microbial Resistance Action Fund,AMR Action Fund)启动,投入10亿美元为研发新抗生素的初创公司提供资金支持14。尽管大型制药企业仍然是新兴生物技术公司的重要合作伙伴,两者经常合作推出降低候选药物的风险,但越来越多的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正携手合作:2021年,62%的公司间合作来自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其余38%的公司间合作为新兴生物技术公司与大中型企业的合作,低于2016年的51。上述数据表明,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正在逐步形成对药物研发流程和研发资产的自主控制,而不再依赖于大型制药企业4。随着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在候选药物的发现、研发直至商业化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大型制药企业在大/小分子原研药领域的影响力似乎越来越小4。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中,新兴生物技术公司面临着各种挑战,特别是在药物开发的早期阶段。本白皮书将讨论生物技术公司面临的诸多挑战,并提供成功从候选药物中脱颖而出的解决方案。了解MEDPACE Page 5 of 16生物技术行业的环境复杂且充满挑战,众多小型新兴生物技术公司难以占据一席之地。这是一种几乎不可避免的命运。毕竟,他们要做的是利用极其复杂而新颖的科学技术开发新疗法,攻克鲜为人知的疾病。尽管如此,了解 新药开发过程中的各种挑战可以帮助新兴生物技术公司避免遭遇毁灭性挫折。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在进入市场的过程中面临着众多挑战,药物研发阶段主要涉及四个关键难题:生物技术公司与制药行业的竞争格局、意外并发症的可能性、筹资难问题以及团队对项目结果的影响。从激烈的行业竞争中突出重围谈到生物技术行业的现状时,Medpace医学部高级副总裁Reinilde Heyrman医生表示:“目前,我们使用全新的科学技术,尝试开发以前没有的新药和治疗方法,而使我们对于疾病有更深入的了解”。药物研发成本上涨、具有影响力数据的收集难度增加、对疾病流行病学的不断深入了解、合适的临床试验中心竞争日益加剧以及普遍拥挤的市场状况,共同塑造了生命科学行业的高度竞争格局。尽管相关数据存在争议,但大多数业内人士一致认为,近几十年来药物研发成本大幅增加,抗癌药物的上市价格在过去二十年几乎翻了一倍1617。根据治疗领域的不同,研发一种新药的预估成本可能为1.61亿美元到45亿 美元不等18。这些数据表明,新药研发一旦失败,可能会让一家公司遭受巨大打击。对于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来说尤其如此,因为这类公司通常只有一两种在研药物。如果研发不成功,所导致的经济负担可能足以导致公司破产。因此,这些公司不断收集具有影响力的数据,并增加对疾病流行病学的了解。一旦临床前阶段完成,有关寻找合适的临床试验中心的竞赛就开始了。选择临床试验中心的过程可能十分漫长,因为临床试验中心对于试验的成功至关重要。如果草率决定临床试验中心,可能会对研究结果产生负面影响。如果错误选择临床试验中心,可能会造成受试者招募困难、数据质量不佳,从而导致试验进度严重滞后、成本过于高昂19。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挑战:是什么让您的公司举步维艰?了解MEDPACE Page 6 of 16在这个竞争激烈的行业中,新兴生物技术公司面临着很大的不确定性。在研发过程中,药物很可能造成意外并发症。由于只有少量在研药物,因此每一步的成功和失败都会产生巨大影响。从药物所依据的科学知识开始,不确定性伴随着新兴生物技术公司的整个药物研发过程。新兴生物技术公司为了试图解决未满足的医疗需求,往往需要涉足医学界尚未有充分认知的领域,因而风险程度和失败概率都随之增高20。在日新月异的环境中,新兴生物技术公司也面临着技术、财务和市场相关的不确定性2021。这些公司严重依赖复杂的利益相关方网络,包括大型制药企业和金融企业。未能在临床前和临床研发阶段实现预定里程碑可能会导 致重要投资方撤资20。应对筹资难的问题资金是新兴生物技术公司的命脉。药物研发的高昂成本迫使新兴生物技术公司需要在药物研发阶段多次筹集资金。科技公司可以在短短几个月内实现产品上市,而生物技术公司则需要花费数年的时间才能实现产品盈利18。即使花费数年时间,产品失败的风险仍然很高18。因此,对于生物技术公司而言,在项目初始阶段就筹集到资金、预测临床研发项目的预算以及制定全面的战略尤其困难。Medpace监管事务部副总裁Caitilin Hamill博士说“通常只有在实现某些里程碑并取得相关数据后,才能获得投资者的资金支持。这往往会给小型新兴生物技术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和执行带来挑战。”如果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未能实现既定目标或未能制定全面计划,就有可能失去投资者的信任22。根据临床研发阶段的不同里程碑,提前规划和调整筹资时机是一件棘手的事情,只有通过合适的团队协力合作才能实现。组建合适的团队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可能缺乏必要的人力来完成药物研发的各个阶段。Heyrman博士说:“新兴生物技术公司通常只有一个小团队,对他们来说,招募并留住人才是一个长期的挑战。”此外,新兴生物技术公司能否取得成功与其管理团队关系密切。因此,管理团队需要与公司股东保持良好关系。这不仅会影响后期的多轮融资,还会影响团队的动态。管理层可以从利益相关方的专业知识中受益,因此他们可以共同建立一个适应生物技术行业快节奏环 境的团队。22 新兴生物技术公司的规模较小,也意味着必须针对适合外包和内部承担的工作类型做出决策。Hamill博士解释道:“由于药物研发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需要吸纳化学、非临床、临床和监管等多个重点领域的专业人才。但不具备 这些资源的小公司只能依赖顾问,这可能会导致小公司在战略层面缺乏一致性,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缺乏连续性。”直面高度的不确定性“创新会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运用探索性的科学技术,对于罕见病来开发新的治疗药物,生物技术公司和药企必须制定策略来管理和降低风险。”Reinilde Heyrman博士,Medpace医学部首席医学官了解MEDPACE Page 7 of 16尽管新兴生物技术公司面临上述挑战,但可以采取以下步骤降低相关风险。由于生物技术公司的药物研发项目不仅涉及内部团队成员,还包括外部专家、顾问、投资者和其他合作伙伴,因此制定一个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可以遵循 和理解的整体战略对于生物技术公司来说至关重要。确定并遵照战略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有着诸多考量:新药临床试验申请阶段与首次人体试验之间的时间是一个关键时期在研发的早期阶段确定战略,可以帮助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减少潜在的风险和挑战。提前预见这些风险和挑战可以帮助公司提前采取行动。因此,在战略制定阶段,生物技术公司应始终牢记其最终目标,无论是获得某一轮融资还是实现药物注册2324。Hamill博士说:“制定一项战略,并在牢记最终目标的基础上执行这项战略,将实现面向期望患者群体、针对期望适应症、按照期望剂量方案的营销。”此外,确定目标有助于研究团队理解和预测药物研发过程中的不同拐点2324。Heyrman博士补充说:“生物技术公司需要十分睿智,应该慎重考量自己可以实现什么目标,可以获得什么数据,以及在进入下一阶段之前需要提供什么结果。这也需要足够的耐心。”耐心是一个关键词。为了节省时间和成本,许多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可能会试图跳过项目的某些阶段,但逐步严谨地获取数据可以降低失败的风险,并减少必须返工并重新开展特定实验的几率,而跳过项目的某些阶段则可能反而会增加时间和成本。Heyrman博士认为:“归根结底,这不仅关系到公司内部制定的战略有多好,还关系到公司执行该战略的能力如何。毕竟,想取得成功,仅仅制定计划是不够的,还需要一定的定力来执行该计划。”“我们经常看到有的公司急于求成,还没学会走就想跑。药物研发需要经历多个不同阶段,多年来,这些阶段已通过反复测试。因此,这些阶段的存在显然是有充分原 因的。”Reinilde Heyrman博士,Medpace医学部首席医学官了解MEDPACE Page 8 of 16“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应留出充分的时间用于规划,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许多生物技术公司在规划阶段都面临时间紧迫的问题,匆忙制定出一个勉强的方案,随之而来的是后续多次修改。这种做法浪费时间、精力和金钱。”Nicholas Alp博士,Medpace医学部高级副总裁、英国皇家内科医师学会会员、美国心脏病学学会会员花足够的时间来制定计划和方案是必不可少的。在规划阶段,公司应确保其方案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公司应与有关当局讨论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研发计划,并向行业专家咨询拟议的科学和运营战略。Heyrman博士补充道:“拖慢研究进度的实际上是药物研发阶段。生物技术公司应该问问自己临床试验需要什么?是否已做好充分准备,按计划启动临床试验?临床供应是否充足?产品的保质期是否够长?如果出现轻微延误,产品是否仍可用于试验?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在规划阶段提出,以预测和降低风险,从而节省试验时间。”此外,应对比不同版本的临床研发计划,并做好临床研发计与临床前工作的核对工作。于此,重要的是要确保动物数据可与人类数据进行对比并据此得出推论。Heyrman博士表示:“原则上,失败得早,失败的代价就小。如果从动物数据中或者有关此类化合物或此类疾病的文献中发现有任何迹象表明对人类有风险,那么就需要开展适当的人体实验,从而决定是否继续使用此类化合物。”因此,在临床研发计划中纳入意外发现的场景至关重要。与监管机构携手合作对于新兴生物技术公司而言,增加成功几率的另一种方法是在药物研发的早期阶段与监管机构做好沟通,特别是在开发先进疗法时25。这是药物研发过程中的重要一环,方向错误只会浪费时间和金钱。因此,为与FDA或其他监管机构进行沟通,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应切实了解其开展特定项目的实力和局限性,包括属于特定监管考量因素的技术领域25。随着越来越多新疾病领域的出现,新药的研发不断增加。然而,虽然针对这些新药的法规正在慢慢完善,但跟进速度可能不及科学和科学界的理解。因此,如何在受监管的环境中开展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一环21。对于没有监管专家或刚接触监管流程的公司来说,可能相当具有挑战性。于此,拥有一个经验丰富、熟悉必要监管框架的全球合作 伙伴至关重要。了解MEDPACE Page 9 of 16与正确的合作伙伴合作,找到合适的实验室、试验中心和专家,对于增加新兴生物技术公司的成功率至关重要。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简称CRO)可以帮助这些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内部资源,加快开发进程和提高效率26。例如,当新兴生物技术公司专注于他们的下一轮融资时,CRO负责运行和监督当前的研究。两者之间的透明合作可以确保试验的完美执行。物色合适的合作伙伴“合适的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常简称为CRO)可以为生物技术公司提供全方位的合作服务,而不只是 多了一个帮手。鉴于小型新兴生物技术公司的资源有限,因此,寻找合适的合作伙伴对于许多药物研发领域的成功来说尤为重要。”Brad Hansman,Medpace临床试验中心激活与维护部副总裁沟通能力生物技术公司与其CRO合作伙伴之间建立的关系必须以信任为基础。由于新兴生物技术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因此他们需要依赖其合作伙伴几乎独立地执行研究,同时专注于其他问题27。为了保持高度的独立性,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应坦诚沟通,并确保CRO了解其复合战略和目标。在寻找合作伙伴时,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应该重点关注两个团队之间的合作是否具有可行性。Medpace临床试验管理部副总裁Andrew Masih表示:“要寻找一个不会因为您的公司规模小或直接管线有限而降低合作的优先级的合作伙伴。然后,与CRO的关键人员建立合作关系,并确保他们和您一样投入到您产品的科学研究中。”Heyrman博士进一步表示:“确保您的CRO有足够充分的资源顺利开展项目,但规模太大的CRO可能又难以关注并理解一个只有10来个人的小规模公司及其业务中的复合问题。”总体而言,CRO合作伙伴应该成为新兴生物技术团队的外延力量。在特派项目经理(作为两个团队之间的联络人)的帮助下,可以保持公开透明和稳固的组织结构。经验积淀 Hansman表示:“选择与您战略合拍的合作伙伴,您需要与经验丰富的CRO合作,以使您有能力处理富有挑战性的科学技术和复杂的监管框架。选择具有药物研发专业知识和监管经验的合适合作伙伴对于确保稳健的研究设计、促进高效的临床试验执行、有效的机构和临床试验中心互动以及监管文件的提交至关重要。”合作伙伴应具备以下关键优势了解MEDPACE Page 10 of 16在选择合作伙伴时,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应确保CRO为其配备了可以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为其提供支持的合适的专家27。CRO的丰厚经验和对科学技术的理解也应在过去完成的项目中有所体现12。事实上,科学相关专业知识还将体现CRO是否会优先考虑新兴生物技术公司的产品开发,并在整个药物研发过程中是否会提 供支持。Hansman补充道:“CRO还应在必要的治疗领域拥有经验,深入了解疾病、研究终点、临床试验中心、患者接触等方面,这一点非常重要。药物研发相关专业知识可以进一步帮助公司制定监管策略、提交监管文件,并促进有影响力的权威互动,从而加速临床研发和授权 过程。”灵活变通Heyrman博士提到:“这些年来,我学到的一件事是要保持开放的心态,重要的是不要一意孤行,义无反顾地坚持一条路,而是要考虑替代方案,以防出现计划外情况。问问自己:你的第一备选计划是什么?你的第二备选计划是什么?”身处不断发展、充满挑战的行业中,懂得灵活变通非常重要27。不仅是自身的灵活变通,合作伙伴也需要灵活变通。CRO必须有能力帮助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找到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应对意外情况。Masih表示:“要寻找能够制定主动应急计划(包括备选的临床试验中心、甚至备选国家在内)的CRO,而不是制定被动应急计划 的CRO。”此外,选择一个可以提供全方位服务而不是功能性服务的合作伙伴可以增加成功的概率。如果您的CRO可以与其医疗、监管和运营团队充分配合,并基于同一套标准操作流程展开工作,应该帮助您可以提升质量、提高 效率。与可以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合作伙伴意味着所有服务都按照同一标准进行内部协调,并且一个负责任的平台也能避免重复进行管理监督工作。参与的合作伙伴越多,药物研发过程中出现分歧的几率就越大。这可能会影响成本支出和里程碑的实现。但CRO可以兼顾严格执行和灵活变通。良好关系对于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来说,选择适宜的临床试验中心以及与合适的关键意见领袖(KOL)建立联系可能存在一定难度24。不过,一个合适的CRO合作伙伴通常与临床试验中心和KOL都保持有长期良好关系和近期往来。此外,合作伙伴应该具备一套切实可行的受试者招募方法,例如了解同时拥有合适受试者和KOL的临床试验中心,以及访问全球真实数据的能力27。Medpace医学部心血管内科高级副总裁、英国皇家内科医师学会会员(FRCP)、美国心脏病学学会会员(FACC)Nicholas Alp博士表示:“在可预见的未来,临床试验将继续依赖于主动参与研究的首席研究员(PI)来招募受试者,确保受试者的健康和安全,并努力执行研究方案。PI是临床研究的关键,如果没有他们的参与,研究根本无法开展。对于与生物技术公司合作的CRO而言,与这些关键专业人士建立并维持关系应该是CRO的核心能力。”组织架构 对于药物研发合作伙伴来说,掌握组织架构和行动灵活性之间的适度平衡至关重要,架构过于复杂会导致时间和资源的损失。于此,CRO需要拥有精简的决策流程,这一点是不可或缺的27。Masih补充说道:“寻找能够使其项目管理团队专注于研究里程碑而不是创收的CRO,确保CRO领导层充分参与您的研究并将您的研究作为其首要任务。”了解MEDPACE Page 11 of 16预计到2023年,49%的临床研发工作将外包给CRO。2018年以来,CRO的市场渗透率增长了12(。同年,全球CRO市场价值预计将达到877亿美元28。这些数据并不令人意外,因为小型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正在努力应对紧迫的成本问题和快速上市带来的压力,同时尽力扩大其研发管线、追踪新的科学发现并提高药物疗效和安全性26。凭借在临床研究和设计领域的专业知识、专家网络、KOL、临床试验中心以及对最新技术的投资,CRO可以在药物研发过程中为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提供支持26。此外,当CRO负责组织和执行各项研究时,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可以专注于解决其他紧迫问题,例如筹集更多资金和实现不同的 里程碑。尽管新药研发的失败率仍居高不下,但新兴生物技术公司与CRO之间的通力合作可以增加新药研发成功的几率29。CRO可以通过预测潜在陷阱,并利用自身经验引导新兴生物技术公司完成与药物研发和监管事务有关的复杂流程,从而达到帮助新兴生物技术公司降低相关风险的目标29。毫无疑问,未来生物技术行业内部的合作将会不断增加。现代生物技术公司的合作势头“与您的CRO密切合作,对他们进行投资,为他们提供研发项目的相关知识。知识就是力量。尽可能保持事项公开透明,让所有关键利益相关方参与与其相关的流程,并协同开展工作。”Andrew Masih,Medpace临床试验管理副总裁了解MEDPACE Page 12 of 16MEDPACE的解决方案作为排名前十的CRO,Medpace的使命是在全球范围内推动安全有效的医学疗法的快速发展。公司在过去三十多年里不断发展壮大,确保其领导力、流程、技术和专业知识的稳定性。Medpace拥有强大的专业知识,以独特的上海品茶为中心,致力于营造良好的合作氛围,这对于资源有限、在某些领域经验有限的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来说非常重要。Heyrman博士表示:“Medpace的独特之处在于,我们真正热衷于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新疗法。我们专攻我们有信心能够带去真正附加价值的领域,我们所有的执行工作都是从医学领域出发。我们秉持责任感,具有主人翁意识。我们真切希望成为生物技术公司的合适的合作伙伴,为申办方团队提供流畅的外部支持,帮助他们将新疗法推向市场。”Medpace提供全方位服务,在特定治疗领域拥有广泛的专业知识,可以优化试验设计、加速临床研发。Medpace拥有一支监管专家团队,可以在沟通协调、文件编写和备案流程等所有涉及监管机构的事项上为新兴生物技术公司提供支持。此外,Medpace的全球影响力和丰富经验在解决各国文化和监管差异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涉及先进疗法和转基因生物临床试验时,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先进疗法和转基因生物涉及复杂程序,而且各区域间通常 缺乏协调。“我们的上海品茶和组织结构能助力快速解决意外情况。此外,我们在医学领域积累了深厚经验,我们秉持责任感、具有主人翁意识,可以为生物技术公司带来显著的优势,”Heyrman博士补充道。“我们与申办方同心协力,不断努力实现重要里程碑。这种伙伴关系赋予我们更强执行力的同时,也帮助我们在同行中脱颖而出。”Medpace致力于实现“化繁为简、无缝执行(Making the Complex Seamless)”,以不折不扣的坚定承诺,最高道德标准和专业表现开展工作,助力您的临床试验按时、按预算完成。了解MEDPACE Page 13 of 16参考文献1.Global Newswire.Biotechnology Market Size,Share,Growth,Forecast 2021-2030 Internet.18 Jan 2022.Available:https:/ 2.IBIS World.Global Biotechnology Industry:Market Research,Report Internet.25 May 2021.Available:https:/ A.2021 FDA Drug Approvals.Nat Rev Drug Discov.2022;21:8388.4.50 of 2021 s Best-Selling Pharmaceuticals.In:Drug Discovery&Development Internet.29 March 2022.Available:https:/ J.This Year s Nobel Prizes Highlight Advances in Biotechnology.In:Labiotech.eu Internet.4 Oct 2018.Available:https:/labiotech.eu/medical/nobel-prizes-biotechnology/6.Kotsev V.2020 Chemistry Nobel Prize Awarded to CRISPR-Cas9 Pioneers.In:Labiotech.eu Internet.9 O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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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2023年年1212月月课题组成员名单课题组组长:张小兵上海亿翰智库-亿励盛康养总经理上海亿翰智库-亿励盛康养策划总监上海亿翰智库-亿励盛康养研究总监上海亿翰智库-亿励盛康养市场总监上海亿翰智库-亿励盛康养研究专员课题组成员:段晨阳上官镇伟黄利利李敏报告框架011 康养产业发展背景1.1 政策背景研判分析1.2 市场需求动态分析2 康养产业图谱分析2.1 康养产业内涵2.2 康养产业类型2.3 康养产业客群2.4 康养产业图谱3 康养企业数据目录1.1 政策背景研判分析健康HEALTHHEALTH国家战略健康中国 2030“共建共享、全民健康”2030主要健康指标进入高收入国家行列建成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相适应的健康国家2050健康服务业总规模16万亿(目前大健康产业规模20万亿)基本路径根本目的战略主题战略目标“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是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战略部署制定。由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5日印发并实施。大健康产业正快速成长为国家战略,康养产业发展迎来新机遇2030年具体实现以下目标01 人民健康水平持续提升。02 主要健康危险因素得到有效控制。03 健康服务能力大幅提升。04 健康产业规模显著扩大。05 促进健康的制度体系更加完善。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医疗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重点工作1.1 政策背景研判分析国家战略人口老龄化积极应对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既关乎国家发展大局也事关百姓福祉2020年10月,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立足新发展阶段明确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随后2021年全国两会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标志着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已经成为中国人口长期发展的主要任务。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基本要求完善养老服务体系“一老一小”服务项目:01 特殊困难家庭适老化改造(200万户)02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500个区县)03 养老机构服务提升(300个培疗机构转型为普惠养老机构、1000个公办养老机构增加护理型床位)04 普惠托育服务扩容(50万个普惠托位)05 儿童友好型城市建设(100个)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推进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推动专业机构服务向社区延伸,整合利用存量资源发展社区嵌入式养老。养老ELDERLYELDERLY2.67亿,18.9 21年60岁以上人口及其占比超3亿,20 25年60岁以上人口及其占比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超4亿,30 35年60岁以上人口及其占比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养老形势严峻(数量多,速度快)1.1 政策背景研判分析乡村RURALRURAL产业风口乡村康养乡村康养产业达万亿级市场,是实现乡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助推器在乡村振兴和大健康战略背景下,康养产业在乡村的布局和发展将会极大推动乡村传统产业的发展,成为乡村战略实施的“加速器”。乡村康养产业模式医疗美容健康疗养文化休闲生态旅游体育运动健康产业为核心健康旅游养老养生多种功能多种业态乡村康养产业发展特点生活空间田园生活内容农作、农事、农活生活目标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功能体验回归自然、享受生命、修身养性度假休闲、健康身体、治疗疾病、颐养天年报告: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是走和平发展道路的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是人口规模巨大的现代化”全新定义了中国式现代化,考虑我国人口规模特点,未来几年关于医养行业的政策制定必定以此为基础。康养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不仅仅是党和国家发展的要求,还是行业发展的必然,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只有高质量的养老服务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才能让更多的老人过上美好幸福的老年生活。高质量、高品质,才能形成更好的发展循环,同样也是康养产业、康养服务发展的首要任务。报告: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增强国内大循环内生动力和可靠性,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着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着力推进城乡融合和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1.1 政策背景研判分析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康养行业的5大策略方向:养老事业和康养产业协调发展1中国式现代化2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2022年10月16日,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简称“二十大”)顺利召开,养老事业和康养产业发展受到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教育、科技、人才是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同样康养行业也离不开。科技主要体现在智慧康养服务的发展,包括智慧康养服务系统以及智能化的为老服务产品。人才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康养人才是制约康养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建立康养人才的培养和服务体系,将是康养行业发展的重要机遇之一。报告: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随着近两年生育率下跌幅度超出预期,生育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重点,低生育率伴随高老龄化,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才能完全保障老有所养。可以看出,未来生育支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都是国家战略,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应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报告:必须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共同奋斗创造美好生活,不断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健全公共卫生体系,加强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和应急能力建设,有效遏制重大传染性疾病传播。对于发展生态康养产业来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历史机遇。在乡村振兴进程中,产业振兴是首先要解决的难题,而生态康养是乡村振兴未来可选的重要产业之一,也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产业之一。尤其是大城市的近郊,交通便利,生态环境好,将首先享受到红利。报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十八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深入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区域重大战略、主体功能区战略、新型城镇化战略,优化重大生产力布局,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布局和国土空间体系。1.1 政策背景研判分析3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45乡村振兴战略下生态康养产业迎发展机遇智慧康养、康养人才的发展机遇二十大报告中关于康养行业的5大策略方向:养老事业和康养产业协调发展1.2 市场需求动态分析疫情带来对“健康”的高度关注 2021国民健康洞察报告显示,93%的人认为“身体健康”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93hf% %9%2%0 0Pp0%身体健康幸福家庭心理健康拥有财富享受生活满意的工作良好的人际关系搞社会影响力疫情之后你认为哪些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空间需求:后疫情时代,人们对生态低密的居住空间、自然优越的生态环境的需求更为迫切疫情后消费意愿整体上升 第一财经2023年一季度消费复苏,你会买买买吗调查结果显示,疫情的减退让兔年春节释放出中国消费复苏的强烈信号,9大消费领域的用户消费意愿整体稳中向上。1.2 市场需求动态分析消费升温:后疫情时代,消费市场稳步复苏,健康、娱乐、旅游等消费领域升温明显疫情后更多人开始真正关注健康类消费 第一财经2023年一季度消费复苏,你会买买买吗调查结果显示,近99%的受访者表示今年在医疗健康方面有投入计划。盘点各类医疗健康消费项目,超87%的受访者对健康食品有消费计划,选择瑜伽和疗愈旅游的均超50%,这些成为今年医疗健康方面的三大消费需求。1.2 市场需求动态分析健康问题不再限于老年人的关切,更是年轻人要解决的刚需难题,对健康的追求甚至成为一种时尚。和过去被动式诊疗治病不同,现在人们对健康的关注更具有主动性和普遍性。健康大数据:中国亚健康人群比例达70%亚健康导致的各种慢性病已成为今天国民健康最大杀手高血压人口约1.7亿人高血脂患者约1亿人肥胖症患者约7000万-2亿人糖尿病患者约9240万脂肪肝患者约1.2亿人我们的医疗费用中有70%是病人贡献的目前大健康产业规模20万亿养生年轻化新一代年轻人被冠以“最舍得养生”的一代,朋克式养生大行其道。养老新型化银发经济是大健康产业中传统又重要的赛道,除居家养老外,旅居养老等新型方式不断出现。康养居住休闲度假理疗保健心理治疗体育运动美容管理身材塑造健康生活老年人中年人青少年全民康养:大健康消费进入全民需求时代,不仅仅是中老年群体的专属话题,是全民刚需话题康养产业发展背景顶层设计端国家层面全力推进3大国家战略实施,建设“美好生活”市场需求端伴随各种社会问题,市场需求和消费急速膨胀康养产业正成为全新风口和热点!在未来20年,必将迎来一个发展的黄金期,大健康时代已全面来临。健康中国人口老龄化乡村康养空间需求市场消费康养需求二十大报告报告框架021 康养产业发展背景1.1 政策背景研判分析1.2 市场需求动态分析2 康养产业图谱分析2.1 康养产业内涵2.2 康养产业类型2.3 康养产业客群2.4 康养产业图谱3 康养企业数据目录“康养”不是单一的,是复合的康养产业就是为社会提供康养产品和服务的各相关产业部门组成的业态总和集养老、养生、医疗、文化、住宿、旅居等为一体的产业链,是一个十分完善的生态系统2.1 康养产业内涵学术界角度什么是康养?产业界角度生命学角度行为学角度学者普遍将康养解读为“健康 养生”,重点关注在生命养护之上,用健康和养生的概念来理解康养的内容。倾向于将康养等同于“大健康”,重点将“养”理解成“养老”。认为“康养”是“健康”与“养老”的统称。将康养看作一种行为活动,是维持身心健康状态的集合,康是目的,养是手段。康养要兼顾生命的三个维度:一是生命长度;二是生命丰度,即精神层面的丰富度;三是生命自由度。从康养产业内涵来看实际康养是“健康”与“养老”的统称,有3个特点大概念、多功能、泛产业2.2 康养产业类型消费群体市场需求关联产业资源差异地形地貌从消费群体的年龄构成来看从康养的基本目的来看从投入生产要素来看从自然和文化资源的不同来看从不同的地形地貌来看妇孕婴幼康养养身的康养康养农业森林康养高原康养青少年康养中青年康养从康养产业类型来看根据消费群体、市场需求、关联产业、资源差异和地形地貌的不同,又可以衍生出不同的康养产业类型养心的康养养神的康养康养制造业康养服务业气候康养海洋康养温泉康养中医药康养山地康养丘陵康养平原康养老年康养2.3 康养产业客群母婴健康产业“互联网 ”健康中心健康管理培训中心社区医院智能医疗服务居住系统居家养老服务全龄段康养核心诉求相关产业匹配相关业态对接3岁以下生理健康4岁至14岁心智健康15岁至28岁运动健康核心诉求特性:核心诉求特性:核心诉求特性:核心诉求特性:核心诉求特性:核心诉求特性:运动健康:自行车、攀岩、跑步;亲近自然:森林、田园、阳光、水等;个人成长:研学、饱览名山大川、体验风土民情;对于婴幼儿时期的健康诉求,最为凸显的就是生理健康:合理、均衡的营养,对疾病的预防与控制,药物与医疗配套的分布及规范化管理等培养性格,形成心理认知和智力发育的重要阶段,应多多鼓励与支持孩子进行室外活动,结交朋友,保持好奇心,培养兴趣爱好等生态运动公园乐动综合体体能训练中心城市园林山水自然生态游步道自行车慢行道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幼儿健康管理中心月子中心婴幼儿营养健康馆文化教育培训中心国际学校幼教学习中心启智书店追梦教学馆29岁至44岁休闲康养45岁至59岁心性健康60岁至74岁医疗康养健康需求:健康检查、康复训练、药物疗法等;护理照料:家庭医生、护士护理、生活照料等;养老服务:养老社区、健康管理中心、康疗中心等养性养生:禅修、灵修、国学、太极、静修等;调养养生:温泉疗养、中医养生、膳食养生等;治未病:调理亚健康、保健品理疗等休闲养生:美容足疗、品茶、观鸟钓鱼、休闲消遣等;户外亲子:体验生活、儿童户外拓展、家庭聚会等;自驾游:野营、野炊、房车露营、烧烤等中医养生馆康养休闲会所度假酒店度假第二居所文化微博馆亚健康管理中心乐活商业中心生活风尚馆抗衰老中心鲜花驻颜养生中心温泉园林酒店自然之美乡创市集儿童医疗产业幼儿健康管理产业文化教育产业文化研学产业亲子教育产业运动健康产业文化研学产业生态休闲产业文娱休闲产业旅游度假产业美容健康产业中医康养产业健康养生产业康养度假产业智慧医疗产业基础医疗配套产业养老服务配套产业老年护理服务介助中心“互联网 ”健康中心健康管理培训中心智能医疗服务居住系统核心诉求特性:75岁以上护理康养护理照料:护士护理、生活照料等;医疗养生:健康检查、康复训练、药物疗法等;生活照料:饮食、日常生活服务养老护理产业基础医疗配套产业养老服务配套产业从康养产业客群来看全龄康养涉及不同年龄的康养需求、相关产业和诸多业态,将催生健康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康养旅游老年护理文化教育出行交通医疗健康其他产业养老产业中游养老产业下游养老产业上游投资开发建设服务运营管理市场客户供应链养老金融养老投资开发养老保险养老运营养老服务互联网医疗康养设备辅具智慧康养平台养老机构、养老主题社区、康养主题小镇养老基地行业领军企业2.4 康养产业图谱|机构-社区-小镇产业链全景图2.4 康养产业图谱|居家养老居家养老远程监护专业人员上门服务助餐助医助浴服务形式服务内容子女照料老年人选择居住在自己家中这种方式来安度自己的晚年生活,是主流的养老方式。助洁助急三条归口服务主线发展现状民政:居家照护支付端:长护险 商保 自费卫健:居家医疗支付端:医保 商保 自费商务:居家家政支付端:使用者付费行业领军企业适老化改造2.4 康养产业图谱|社区养老社区养老作为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的桥梁,起到连接作用。社区养老服务形式服务内容运作方式政府委托社会组织承接服务/政府出资向企业购买服务政府主办,街道社区组织服务队伍承接具体服务社区老年活动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养老驿站/托老所社区老年食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日间照料短期托养上门服务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学习教育咨询服务老年营养膳食送餐服务慢性病诊治健康体检康复护理行业领军企业2.4 康养产业图谱|机构养老普惠型机构养老产业全景图机构养老承办主体公办民办公办公营公办民营公建民营民办非营利机构民办营利机构发展重点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开办养老院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或者内设医务室、护理站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资源互补,深度合作护理型养老院是指护理型床位在50%以上,以收住失能失智老人及高龄老人为主的养老院根据承办主体的不同划分行业领军企业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生活护理、健康管理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2.4 康养产业图谱|机构养老中高端养老机构产业全景图机构养老市场主体根据投资开发主体类型的不同划分大家保险大家的家光大保险光大养老法国欧葆庭美国凯健美国魅力花园美国水印日本美邸亲和源复星康养乐成养老瑞芝康健迪马常青社地产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企业养老服务运营企业越秀康养银城康养朗诗常青藤新城心颐中海锦年康养远洋椿萱茂保利和熹会华润悦年华龙湖椿山万树绿城康养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行业领军企业2.4 康养产业图谱|养老主题社区养老主题社区市场主体社区类型CCRC持续照料退休社区(Continuing Care Retirement Community)AARC 活跃退休社区(Active Adult Retirement Community)CCKC持续照料混龄社区(Continuing Care Kidult Community)介助型老人介护型老人自理型老人子女(中青年)孙辈(青少年)老人活力老人地产公司保险公司外资企业养老服务运营企业万科养老旭辉健康富力颐安澳大利亚联实集团复星康养亲和源与养老地产开发结合与金融、保险产品结合以服务为核心,口碑效应外资开发商进军中国中国人寿新华保险前海人寿合众人寿泰康保险中国太平太平洋保险中国平安行业领军企业2.4 康养产业图谱|康养小镇康养主题小镇产业链产业研发科技研发、前端设计创新前产业生产生产制造、系统集成中产业应用技术应用、产品展览交易后配套产业金融配套物流配套大数据配套媒体配套服务产业相关产业休闲旅游教育培训康疗度假文化创意餐饮商业购物文化医疗产业图谱纵向横向大健康产业链旅游度假产业链七大健康主题:延年益寿、强身健体、修身养性、康复理疗、修复保健、生活方式体验、文化体验六大产品系列:养生产品、康疗产品、运动健身产品、休闲度假产品、特色餐饮产品、地产产品行业领军企业围绕大健康产业和旅游度假产业为核心驱动,构建全产业链融合体系,面向全龄康养需求,提供一站式区域健康生活方式体验横向报告框架031 康养产业发展背景1.1 政策背景研判分析1.2 市场需求动态分析2 康养产业图谱分析2.1 康养产业内涵2.2 康养产业类型2.3 康养产业客群2.4 康养产业图谱3 康养企业数据目录康养企业数据目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简介业务类型1HCP健保不动产投资公司HCP 于 1985 年成立,是美国养老医疗领域最大的不动产投资公司,也是全球领先的REITs地产投资公司。HCP从医院经营起步,目前业务涉及养老机构、术后护理、生命科学、医疗管理和医院经营。HCP通过发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提高了资产的流动性。与此同时,也为保险机构通过财务投资方式购买REITs,从而延伸产业链、拓展养老服务、实现产业整合和投资回报提供了有效途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2Ventas芬塔公司Ventas Inc.是一家领先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公司。它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拥有约1200项资产,包括老年人住房社区、医疗办公楼、生命科学和创新中心、住院康复和长期急性护理设施、卫生系统和熟练护理设施。通过其Lillibridge 子公司,Ventas为全美高评级医院和医疗系统提供管理、租赁、营销、设施开发和咨询服务。特种房地产投资信托3Welltower公司Welltower Inc.成立于1970年,自成立以来,一直处于老年人住房和医疗保健房地产的前沿。其业务范围涵盖了全部老年人住房和医疗保健房地产,包括老年人住房社区,熟练护理设施,医疗办公楼,住院和门诊医疗中心和生命科学设施。公司的资本项目与综合规划,开发和物业管理服务相结合,使公司成为获取,规划,开发,管理,重新定位和房地产资产货币化的单一来源解决方案。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4上海信托上海信托成立于1981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信托公司之一,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亿元,在金融领域具有较高的声望和地位。上海信托主要从事资产管理、家族及财富管理业务,为高净值客户提供专业的理财方案与服务,业务领域主要涵盖股权债权融资、证券投资、另类投资、工商受托、公益信托、投行服务、家族传承等范围,是目前国内信托行业业务品种齐全、产品服务体系完备的专业投资机构之一。信托投资5爱建信托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组建,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专业信托金融机构。爱建信托坚持合规运作,积极开拓信托本源业务,资金信托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信托业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养老产业权益类信托,项目为乐雅集上海朱家角国际颐养社区6中融信托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前身为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于1987年。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秉承与优秀企业共同成长的投资理念,依托专业的资产管理和投资研发团队,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投融资解决方案,并致力于为我们的投资者创造长期价值,推动建立理性成熟的价值投资理念。养老产业融资类信托,项目为北京椿萱茂北苑7光大信托是2014年5月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由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在原甘肃信托基础上重组成立,资产证券化业务稳健发展,截至2021年末,公司资产证券化规模较年初增长50%,其中ABN发行规模排名行业第5位;公司前瞻性布局绿色信托、养老信托等市场前沿业务,探索可行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家族信托 消费信托;养老金信托 消费信托8中航信托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中国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过十余年的市场洗礼,公司已发展成为管理资产逾6000亿元、净资产逾百亿、进入行业发展前列的现代金融企业。公司业务齐全、产品多样、服务完备,覆盖了另类投资、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全理财价值链,截至目前,在全国24个大中城市共设立33个业务团队与28家区域财富中心。家族信托 消费信托;养老慈善信托9五矿信托是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公司于2010年10月8日,公司探索业务创新转型,已形成普惠金融、链金融、投贷联动、基建业务、资产证券化、服务信托、家族信托、慈善信托等8大创新领域。养老金信托;家族信托 消费信托养老消费信托 保险金信托10外贸信托1987年9月30日在北京成立,是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旗下从事信托业务的公司,是少数几家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中央级信托公司之一。外贸信托注册资本为80亿元人民币,公司股东分别是中化资本有限公司和中化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养老金信托 家族信托养老消费信托 家族信托康养产业上游|康养金融重点企业数据目录表康养企业数据目录序号企业名称康养品牌名称企业简介典型项目1泰康保险泰康之家泰康是国内最早进军养老产业的保险公司,同时在养老社区方向布局已久。总体来看,泰康养老社区模式以自建为主,布局完善,目前拥有的养老社区数量在国内“险资队”中位居前列,且入住率颇为不俗。目前,泰康之家已在全国29个重点城市布局,规划总地上面积约423万平方米,可容纳长辈约7.5万人,可提供近5万个生活单元,医疗床位超3000张,成为全国最大的高品质连锁养老集团之一。泰康之家燕园泰康之家申园泰康之家蜀园/锦官府2光大集团光大养老光大养老现已形成现已成型以机构养老为体系支撑,以康复医疗、护理医疗为服务核心,以社区服务、居家服务、旅居服务为产品补充,以并购基金资产管理为驱动抓手的长者健康服务产业集团。目前光大养老旗下已拥有“光大汇晨”、“光大金夕延年”、“光大百龄帮”三家子品牌。目前管理床位超过3.4万张,拥有服务过35万 人次长者的经验。光大汇晨北京古塔老年公寓光大百龄帮成都德恩堂养老院重庆百龄康康复护理院3中国太平乐享养老自2014年进军养老产业,太平人寿于2017年定位“轻重并举”的战略。2021年,太平推出了“乐享养老”服务品牌,“乐享养老”将“乐享家”(12家养老社区)、“乐享游”(11个项目)、“乐享居”(居家养老服务)三种业务模式汇集在一起,从而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共享。太平小镇梧桐人家太平小镇芙蓉人家4中国太保太保家园太保养老投资公司按照“南北呼应、东西并进、全国连锁、全龄覆盖”的发展思路,规划在长三角、大湾区、环渤海、成渝及中部地区落地多个颐养、康养、乐养型高品质养老社区项目。目前已开业项目3个,分别为成都、大理、杭州项目,2022年太保家园投资落地了北京、三亚两个项目,实现对全国11座城市12个项目的布局,今年上海崇明、上海普陀、南京、青岛、厦门养老社区项目将投入运营。太保家园成都国际颐养社区太保家园杭州国际颐养社区太保家园大理国际乐养社区5中国人寿国寿嘉园国寿嘉园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旗下专业养老产业平台。在养老社区方面,国寿寿险公司加快构建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三位一体的多层次发展模式,积极探索普惠养老可持续发展模式。目前打造了4大高品质养老社区项目和4大普惠型社区养老项目,未来5年,中国人寿将在全国布局10个重点养老项目,并积极探索社会养老模式。天津国寿嘉园乐境苏州国寿嘉园雅境深圳国寿福保社区颐康之家6中国平安平安臻颐年平安臻颐年是中国平安旗下高品质康养品牌,通过“金融 医疗 康养”结合的创新发展模式,整合公司金融、医疗与科技领域的优势资源,布局康养产业,打造有品质的康养服务,践行“有温度的金融”理念。旗下产品线有“颐年城”系列和“逸享城”系列,目前颐年城系列已布局深圳、广州、上海,杭州、北京等城市项目也即将加速来临,颐年城已在全国逐渐布局。逸享城首个项目已落地广东佛山,后续还将在武汉、苏州等更多新一线城市持续布局。深圳蛇口颐年城广州颐年城项目上海颐年城项目佛山逸享城项目7前海人寿幸福之家前海人寿2012年诞生于前海、以前海命名,早在2014年,前海人寿便开始在医疗养老健康产业展开布局,经过8年的深耕,前海人寿在营在建的三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高端养老院已覆盖深圳、广州、西安、南宁、成都、韶关等省会与区域中心城市。可以说,强大的保险、医疗、养老综合服务能力已经成为前海人寿的核心竞争力。前海人寿幸福之家深圳康养社区前海人寿幸福之家广西康养社区8大家保险大家的家大家的家是大家保险旗下养老品牌,致力于成为中国最受信赖的养老服务大专家。自2019年将养老作为核心战略以来,大家保险集团的养老战略已走过近3年时间,大家保险在国内推出“城心医养”“旅居疗养”“居家安养”三大产品线。其中,以“城心医养”为重点布局,“旅居疗养”作为特色产品线。截至目前,大家保险集团已在全国10个城市完成16个项目布局。大家的家北京朝阳城心社区大家的家成都五丁桥城心社区9阳光保险阳光人家阳光保险于2005年7月成立,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已成为中国金融业的新锐力量。阳光保险在一众险企中是为数不多的已构建较为丰富、成熟的保险产业链生态圈的险企,其多元布局健康、医养等领域,全新定义“保险 ”新概念,打造保单 “阳光人家”养老社区的长居合作模式,为客户提供从入住前的健康、旅居、生活服务,到入住后的全面医疗照护、社交文娱、质量生活起居服务,多方位满足全龄段客户健康养老需求。阳光人家粤港澳全龄康养国际社区10新华保险新华家园2019年,新华保险提出以寿险业务为主体、以财富管理和康养产业为两翼、以科技赋能为驱动的“1 2 1”战略,让康养产业助力新华保险腾飞翼起。新华康养产业已形成多重核心优势,线下业态布局初步形成体系,“乐享、颐享、尊享”三大社区产品线全面落地。目前已运营北京莲花池、北京延庆、海南博鳌3个社区项目和19个健康管理中心,未来将按照康养结合、多网点、全产品的发展战略,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中西部的重点城市继续布局养老项目。新华家园北京莲花池尊享公寓新华家园北京延庆颐享社区新华家园海南博鳌乐享社区康养产业上游|康养保险重点企业数据目录表康养企业数据目录序号企业名称康养品牌名称企业简介典型项目1绿城中国绿城康养绿城中国1995年成立于杭州,是中国领先的优质房产品开发及生活综合服务供应商,以优质的产品品质和服务品质引领行业。绿城康养集团是绿城中国与蓝城集团合资成立的专业化养老运营公司。公司主要从事养老及相关机构运营管理,养老及相关人员教育培训及人才输出,项目前期定位规划设计业务、及项目后期运营管理咨询(商务咨询)。目前康养服务内容600余项,运营独立机构10个,运营类型包括医院、护理院、大型养老机构、养老公寓、康养小镇、居家养老、日间照料中心等9大类。乌镇雅园北京桃李春风成都锦城综合体养老项目2保利发展保利健投保利发展控股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保利集团控股的大型上市公司。保利(广州)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是保利发展控股集团推进康养板块发展的核心平台,以健康养老服务为切入点,旨在为社会提供专业的全生命周期、全链条、全龄居的健康服务,构建健康产业投资及运营的良性生态圈,致力于成为促进行业发展的“健康生活同行者”。旗下全国性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品牌和熹会,以长者需求为核心,全力打造医养结合型中心,已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嘉善等多个城市连锁发展。西塘和熹会成都和熹会山东齐河保利城养老小镇3华润置地悦年华华润置地是华润旗下负责城市建设运营的业务单元,是行业领先的城市投资开发运营商。悦年华是华润置地倾力打造的高品质康养服务品牌,致力于为中国长者和家庭提供高品质康养服务。聚焦重点中心城市,将养老、康复两大业务融合,践行高品质服务理念,打造高标准运营服务体系。目前业务已经进入北京、南京、广州、成都、深圳等9个城市,项目数量17个,康养床位数超6000张。北京瀛海悦年华颐养中心成都成华悦年华颐养中心北京北七家悦年华颐养社区4远洋地产椿萱茂远洋集团创立于1993年,中国“建筑健康”践行者。集团以住宅开发、不动产开发运营、物业服务及建筑建造全产业链服务为主营业务,并涵盖养老服务、数据地产、物流地产、房地产金融等领域。椿萱茂是远洋集团旗下国际化高品质健康养老服务品牌,在养老行业持续深耕10余年,目前,已在5大核心城市群,全国8城落地生根,成功运营近30个连锁机构,11000 张床位,已形成 CLRC 长者社区、CB 老年公寓、CBN 护理院全业态,拥有专业养老服务人员1800 人,累计服务长辈10000 人。椿萱茂和园长者社区成都椿萱茂珉湾长者社区椿萱茂(成都西三环)老年公寓5越秀集团越秀康养越秀集团于1985年在香港成立,已形成以金融、房地产、交通基建、食品为核心产业,造纸等传统产业和未来可能进入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内的“4 X”现代产业体系。越秀康养成立于2017年,是越秀地产旗下康养产业板块,形成以医养机构、康养社区、康复医院为主的业务体系,打造出越秀“海”系列、越秀“银幸颐园”系列、越秀“朗高”系列等中高端城市医养融合体,重点提供居住、医疗、护理、餐饮、娱乐五大独具特色优质健康养老服务。海颐苑(广纸路)国际养老公寓悦麓居(金沙洲)越秀银幸颐园(晓园北)养护院6万科集团万科养老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领先的城乡建设与生活服务商,公司业务聚焦全国经济最具活力的三大经济圈及中西部重点城市。截至2021年5月,万科养老业务已布局13个城市,共储备带床位项目47个,业务涵盖CCRC养老社区、城市全托机构、康复医院、社区嵌入机构和居家日照服务。城市布局:已在北京、天津、济南、杭州、福州、深圳、广州、成都等13个城市项目有项目落地。北京市房山区随园养老中心北万怡园光熙长者公寓万科幸福家养老公寓7迪马产发常青社迪马产发是迪马股份旗下独立的创新业务平台,锚定中国未来的先进服务业进行战略布局,聚焦康养,文体娱乐化,集成应用的延伸区域,驱动并促进各版块协同纵深发展,助力迪马股份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迪马常青社是迪马股份响应“健康中国”国家大战略创立的康养产业品牌,目前已布局川渝、环沪两大重点区域,共运营11个医疗康养项目,在建项目2个,运营床位规模达到2000张以上,截至目前共覆盖超50000人。成都迪马常青社新鸿乐养社区成都迪马常青社凯尔慈喜老年公寓重庆凯尔慈怀老年公寓8朗诗集团常青藤朗诗常青藤隶属于朗诗控股集团。公司成立于2013年,推崇“就近养老”服务模式,不断探索居家上门、日间照料、适老型公寓、养老机构、护理院、CCRC等全生命周期业务线,逐步覆盖不同类型长者,全生命周期的养老服务需求。立足南京、布局全国,目前已进入北京、上海、杭州、苏州、无锡等多个城市,逐步实现规模化、连锁化战略布局。南京北堡公园站上海城银路站北京上清桥站9龙湖地产椿山万树龙湖集团1993年创建于重庆,发展于全国,目前已形成开发、运营、服务三大业务板块,涵盖地产开发、商业投资、长租公寓、物业管理、智慧营造等多航道业务,并积极试水医养、产城等创新领域,实现全国一二线高能级城市的全面布局。椿山万树是龙湖集团旗下养老品牌,以“全国化布局、规模化发展”为目标,聚焦北京、上海、重庆、成都、杭州等为核心的一二线城市群,由布点而铺面,全面布局养老、健康产业。在产品与服务方面,椿山万树创新颐年公寓、社区照料中心、持续照护养老社区、居家照护等全业态产品,与地产、商业、智慧服务、租赁住房等业务协同共生,为客户提供专业、温暖、自在、品质的健康养老服务。龙湖椿山万树成都梵城顾年公寓龙湖椿山万树重庆新壹城颐年公寓龙湖椿山万树北京丰台颐年公寓10旭辉集团旭辉健康旭辉集团2000年成立于上海,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为主营业务的综合性大型企业集团。旭辉健康成立于2019年7月,为旭辉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深耕医 养,推进数字赋能、产融结合,精准覆盖居家-社区-机构的养老目标客群,打造康养全域产业链。秉持让生活更精彩使命,旭辉健康致力于成为最被信赖的健康生活服务商。旭辉彩园是旭辉健康匠心打造的CCRC康养社区品牌,目前已布局北京及长三角核心城市。苏州旭辉彩园北京旭辉彩园康养产业上游|康养投资开发重点企业数据目录表康养企业数据目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简介典型项目1日本美邸日本美邸养老服务公司(简称MCS)成立于1999年,2001年6月开设第一家认知症照护之家,经过多年发展,认知症床位运营数在日本国内排名第一。目前,公司已形成以“爱之家-认知症老人照护之家”、“安善福-护理型老年公寓”、“福美优-长期入住型介护服务机构”三大优势品牌。美邸养老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2月,是日本美邸养老服务公司的子公司,目前主营业务包括养老设施的运营管理、养老行业的人才培训以及养老相关的咨询规划服务。兴城康养美邸舒养之家海桐苑兴城康养美邸照护之家枫树苑苏康养美邸认知症照护中心2法国欧葆庭欧葆庭(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为欧葆庭集团中国区发展总部。欧葆庭集团成立于1989年,在全球23个国家经营1114家机构,总计床位数超过11万张,欧葆庭在中国目前落地运营3个项目。太保欧葆庭公司于2018年11月成立,是中国太保旗下专业养老产业投资管理平台太保养老投资公司和法国欧葆庭集团在中国的投资平台欧葆庭(上海)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组建的养老产业运营管理平台。南京欧葆庭仙林国际颐养中心上海欧葆庭顾村国际颐养中心长沙北辰欧葆庭国际颐养中心3美国魅力花园美瑞魅力花园老年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是源自美国的外资养老运营公司。母公司是美国“魅力花园”,成立于1993年是一家在美国养老服务行业深耕近30年的知名品牌养老机构。在进入中国养老市场的近10年的时间里,作为一家经验丰富的养老运营管理公司,一直致力于发展中国养老产业,已经与许多中国本土企业共同打造了多个本土高端养老机构,并将继续努力把“魅力花园”打造成一个优质的国际养老品牌。魅力花园|苏康养老年公寓魅力花园|滁州华侨城百岁颐居魅力花园|太阳谷安养中心4美国凯健养老凯健养老由美国资深的养老及医疗投资商Columbia Pacific Management Co.(CPM)以及新加坡薛尔思医疗集团(Sheares)携手创建,秉承美国养老的先进养老理念、成熟的护理体系及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打造适合国内外长者的全新长者生活模式,希望在为中国老人提供舒适的家庭式生活环境的同时,为他们提供医疗照护及健康管理服务。目前,凯健在中国落地运营5个项目。上海凯健华展苑苏州凯健友谊苑宁波凯健夏映苑5亲和源亲和源集团有限公司融合公益特性和感恩文化,审时度势、高瞻远瞩,以推动和发展中国养老产业为己任,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探索以会员制为载体、融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为一体的全新的养老模式,致力成为中国养老产业的第一品牌企业。旗舰店位于上海浦东康桥,已发展会员2000余名,近年来不断壮大,已在海南三亚、辽宁营口、浙江海宁、浙江宁波等地通过控股或参股的形式实现初步扩张,摸索养老连锁经营模式。公司创建于2005年3月,注册资金2亿元人民币。亲和源上海康桥老年公寓亲和源台州红豆杉颐养苑亲和源青岛老年公寓6复星康养复星自创立以来,一直深耕大健康产业,2018年6月,复星为进一步加大在康复养老大健康领域的深耕和发展,整合集团旗下产品项目,成立复星康复养老产业发展集团。复星康养集团复星康养产业发展集团作为复星旗下核心康养平台,致力于为退休后的中产阶级家庭,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健康服务和产品。自2012年进军康养以来,运营能力稳居行业前列,成为康养行业领军企业与创新者,已在北京、上海、宁波、苏州、天津、佛山等十余个城市实现多业态项目开业及运营。旗下拥有4大品牌,复星星堡专注CCRC活力养老;星健聚焦医养结合、康复及护理业务;蜂邻协同复星基金会社区机构公益组织,聚焦最后一公里社区健康、照护;星享数智化会员平台,智慧赋能康养产业银发消费。上海星堡养老社区星堡浦江养老社区宁波星健兰亭7国药康养国药康养于2017年1月在上海成立,始终坚持医养事业和银发产业相结合,以技术创新为引擎,以集团强大的医疗资源和供应链资源为依托,打造从医到康、从院到家、从康到养、从线上到线下、从医疗服务到相关产品,融合共享的价值链,为社区和居家慢性病、失能的老人,提供健康管理、康复治疗、专业护理和生活照顾的整体解决方案。目前在上海、苏州、成都、福州、南京、重庆、无锡、天津全国八个城市成功运营39家医养结合机构,总服务老年人数量达10000名以上,年服务人次达250万人次。国药康养泗泾照护中心上海泽顾护理院8九如城九如城集团成立于2009年,集医、康、研、养、教、旅相融合的养老服务综合运营商,以养老综合体为资源载体并以城市养老院为运营核心,将养老服务延伸到社区和家庭,提供高品质的养老服务。集团目前在10多个省份、60余个城市开设康复医院、连锁运营养老机构200余家、社区中心800余家、拥有员工逾8000人,总床位数超50000张,服务惠及百余万家庭。九如城鼓楼养老综合体徐州市九如城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九如城宝林康养中心9福寿康成立于2011年,以“打造中国居家医疗照护领导品牌”为愿景,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便捷、放心的社区居家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福寿康在社区居家养老领域精耕细作十余载,是目前我国规模较大的居家医疗照护服务机构。截止2022年底,福寿康服务覆盖全国50多个城市,拥有全国400余家分支机构,其中包括7家护理培训学校、9家养老院、70家日间照料中心及长者照护之家、1家互联网医院、13家医疗诊所、260家医疗护理站等。目前,福寿康员工已超过1万人,年客户服务量超1500万人次。成都福寿康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青白江护理站青白江区怡湖社区日间照料中心10人寿堂人寿堂养老集团总部位于上海,成立于1993年,拥有20年以上医疗养老运营管理经验,旗下拥有“人寿堂”、“协和颐养”和“逸仙颐养”三大知名养老品牌,在2020年第五届中国养老行业陆家嘴峰会中荣获“全国五大养老品牌”称号,同时“人寿堂”也是中华老字号品牌。2016年,人寿堂养老集团引入世界500强丰益国际旗下的新加坡鹏瑞利公司作为集团最大战略股东。截至目前,集团健康医养产业已拓展到全国十余座城市,累计四十余家养老机构,运营床位数两万多张,是国内最大的养老运营服务商之一。上海西郊协和颐养医院上海人寿堂颐养院奉贤国际养老社区康养产业中游|康养服务/运营重点企业数据目录表康养企业数据目录康养产业中游|国央企康养服务/运营重点企业数据目录表序号企业名称企业简介典型项目1中国健康养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健康养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康养”)成立于2017年1月,是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大型中央企业中国诚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诚通”)的全资子公司和核心成员单位,注册资本金100亿元,总部位于北京。武汉楠山有约万松园首厚大家(友谊健康社区)项目2中康养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康养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康投”)是由中国健康养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大家健康养老产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国药医疗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共同发起成立专业投资机构,于2021年4月30日完成公司注册,首期资本金19亿元。/3国投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国投健康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简称国投健康)成立于2016年11月,是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投)的全资子公司。国投是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投资控股公司和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在国务院国资委年度考核中连续16年获得A级。国投健康是国投旗下专业从事健康养老产业投资运营管理的平台,注册资本20亿元。北京国投健康长者公寓上海虹口区彩虹湾老年福利院4通用技术集团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2022年7月27日,通用技术集团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揭牌仪式在京举行,通用技术集团依托雄厚医疗实力,肩负社会责任,发挥央企优势,率先探索布局养老产业,携手旗下国中康健、通用医疗、航天医科,共同出资组建成立“通用技术集团健康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致力于打造以现代化养老为核心、医养大健康为支撑的国际一流康养产业综合服务商。北戴河海情康养项目北京海淀区华录风华上地街道养老照料中心5国中康健集团有限公司国中康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中康健”)成立于2018年6月6日,由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出资,通用技术集团负责管理。国康庐山康养项目6浙江省医疗健康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医疗健康集团(简称“浙医健”)是省委、省政府重点打造的省属医疗健康产业发展平台,是我省国资服务大健康、保障大民生的先锋力量,隶属于浙江省旅游投资集团,为国有全资企业。集团于2016年7月在杭州成立。衢州熙鸿康养中心杭州熙鸿半山谷雨养老院7山西省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康养集团有限公司是山西省文旅集团旗下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前身为2008年成立的山西省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5月,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康养山西,夏养山西”的战略部署,更好地实施转型发展,适应山西文旅康养产业大发展的形势,以山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基础,整合文旅集团康养旅游相关产业成立了以康养为主业的专业化平台公司,山西省投资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更名为山西省康养集团有限公司。山西晋中太谷区孟母养生健康城山西康养百善苑养老”北中环社区店8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颐养健康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山东健康集团)成立于2020年8月25日,是省委、省政府为大力发展“十强”产业、加快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全民医养健康事业而组建的省属一级企业,是山东省医养健康产业重组整合平台和医养健康产业领军企业,被列入国家城企联动养老服务第一批企业目录。集团注册资本102.8亿元,资产总额近800亿元,职工2.6万人。山东健康集团颐和家园高密园济南章丘区逸乐医养中心9江西长天集团有限公司江西长天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天集团”)成立于2019年10月,注册资本金20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南昌,是江西省政府批准全资设立的省管企业,是江西省推进养老产业的主平台和省康养产业的龙头企业。江西南昌长天松康昌东颐养中心江西南昌长天医养中心10陕西陕投康养投资运营有限公司陕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陕投集团”)是陕西省首家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隶属于陕西省人民政府,注册资本100亿元,总资产近2000亿元,拥有全资、控股子公司29家,全系统员工2.5万余人。白鹿溪谷项目11深圳市幸福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1月,深圳幸福集团是深圳市国资委根据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要求,依托深业集团组建的市属国有养老服务平台,是国内大中城市第一个以城市命名,集养老、医疗、托育业务于一体的国有养老托育资产管理运营平台。深圳市深业生命健康中心项目福建武夷山深业生命健康中心12苏州市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市健康养老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康养集团”)为市属一级国有企业,于2021年6月成立,2021年9月11日正式揭牌,是全国首家由地方政府发起设立的市属一级国有康养集团,由苏州市国资委控股,苏州高新区、张家港市、吴江区参股。苏康养魅力花园老年公寓苏康养美邸认知症照护中心13北京健康养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健康养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康养集团”)于2022年1月正式挂牌,由北京能源集团牵头组建,注册资本10亿元。作为北京市属国企承担社会责任,聚焦养老主业,大力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推动北京市健康养老服务事业产业高质量发展。北京康养颐寿嘉园北京诚和敬长者公馆14上海市健康养老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康养集团注册资本50亿元,是由光明食品集团、中国太保等共同出资成立,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的企业集团。集团将突出康养结合特色,提供普惠性、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和产品,积极建设综合性健康养老服务社区、精品老年公寓以及为老服务中心等,同时努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水平,引领带动上海康养产业发展,提升老年人幸福感和获得感。/15大连康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加快国有经济在养老产业布局,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2022年6月,大连市人民政府正式批准组建大连康养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康养集团),注册资本2亿元。集团下属企业主要包括:大连蔚蓝养老服务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大连龙山纪念园有限公司、大连乔山墓园有限公司以及大连市殡仪馆有限公司等。大连蔚蓝武昌养护院康养企业数据目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简介1微医集团中国领先移动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平台,国际上规模最大、最具成长力的数字健康独角兽之一,微医核心业务覆盖医疗、医药、医检、健保等领域,是覆盖“互联网 医疗健康”全产业链的数字健康平台。微医以开放的“微医云”平台为基础,持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创新医疗器械研发,帮助各地打造“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数字健共体,为广大用户提供线上线下融合的一站式医疗和健保服务。2春雨医生春雨医生创立于2011年7月,已服务超1.4亿注册用户、66万 注册医生和3亿条健康档案数据,每天有36万个健康问题在春雨医生上得到解答。春雨医生致力于利用移动互联网的科技手段帮助人们掌握健康、延缓衰老、治疗病痛。3平安健康平安好医生,集“家庭医生、名医问诊、健康社区、健康评测、健康习惯、健康档案”六大特色服务于一体,为用户提供一站式健康咨询及健康管理服务。以医生资源为核心,利用移动互联网平台进行医患实时沟通,包括预防保健、导医初诊、预约挂号等诊前服务,以及复诊随访、康复指导、慢病管理、用药提醒等诊后服务。4阿里健康阿里健康是阿里巴巴集团在大健康领域的旗舰平台,是阿里巴巴集团投资控股的公司之一,开展的业务主要集中在医药电商及新零售、互联网医疗、消费医疗、智慧医疗等领域。借壳上市七年,阿里健康在2021财年第一次全面盈利,营收155.18亿元,同比增长61.7%。利润约3.4亿元,经调整后达到6.3亿元,同比增长198.5%5京东健康京东健康是京东集团旗下专注于医疗健康业务的子集团。在互联网医疗领域,京东健康已上线16大专病专科中心,入驻近百位权威专家和顶级名医,在业内首创线上“就医 购药”闭环服务。财报上看,京东健康以医药和健康产品销售为主,占比86.54%,其次是平台、广告及其他业务,占比13.46%。6百度健康百度健康是百度移动生态体系中最重要的垂类之一,百度健康联合顶级医疗资源,构建健康科普、在线问诊、健康商城、互联网医院、数字专病联盟五大服务体系,让用户便捷地获取可靠的健康知识和优质的健康服务。截至2022年3月,百度健康日均服务医疗健康用户群体超1亿,满足超过日均2亿次精准医疗健康相关搜索。7美年大健康集团公司始创于2004年,是中国专业的健康体检与医疗集团。美年大健康依托庞大的客户人群、海量的健康大数据平台,以及遍布全国的标准化医疗健康服务体系,形成包含专业检查、风险评估、健康管理、医疗保障的PDCA服务闭环,并在行业内率先实施48小时报告体系。截至2021年年中,公司已在全国布局600余家专业体检中心,是在预防医学领域拥有广泛影响力的杰出企业。8泓华医疗独特的医疗服务模式创新,通过互联网技术平台重构医疗服务场景,软件硬件和服务结合,专注家庭医疗康复护理,平台上50多万专业医生护士,其家庭病床、家庭医生、医护上门、上门检验、康复护理、慢病管理、送药到家、巡诊巡护等服务,遍布全国350多个城市2300个区县,视频门诊提供全球365天24小时各科室视频医生、视频护士、视频心理咨询等服务。9医联医联成立于2014年,致力于成为中国领先的互联网平台。医联依托互联网医院,以80万的实名医生为基础,运用互联网、AI等创新技术建设的数字化疾病管理平台专注慢病管理。未来,医联将持续升级,努力构建预防、诊断、治疗、康复的完整闭环,实现“让全人类健康寿命延长一年”的公司使命。10医渡科技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医疗人工智能技术,为广大慢性病患者,尤其是大量患有心脑血管疾病的慢性病患者,提供在线咨询问诊、私人医生专属疾病管理、足不出户合作药店送药上门、个人专属健康档案、心脑血管疾病风险自评等服务,以及医学专家提供的健康知识、居家科普日常陪伴等患教服务。11联影医疗致力于为全球客户提供高性能医学影像、放疗产品、生命科学仪器及医疗数字化解决方案。联影医疗通过与全球高校、医院、研究机构及产业合作伙伴协同,提升全球高端医疗设备及服务可及性,为客户创造价值。联影医疗为全球客户提供MR、CT、PET-CT、PET/MR、DR、RT等高性能医学影像诊断产品、放疗产品、生命科学仪器及医疗数字化解决方案。12华大基因华大基因是一个专门从事生命科学的科技前沿机构。华大基因已经形成了科学、技术、产业相互促进的发展模式,拥有一支世界水平的产学研队伍,建立了核酸测序平台、蛋白质谱平台、细胞学平台、动物克隆平台、微生物平台、动物平台、海洋生物平台、信息技术平台,并作为核心单位参与国家基因库的构建,成立了生育健康中心和临床及医学健康中心,进一步促进基因组学研究成果向人类健康服务、环境应用、生物育种等方面的应用转化。13卫宁健康始于1994年,以“科技赋能,提升人们健康水平”为使命,业务覆盖智慧医院,智慧区域卫生,互联网 医疗健康等,致力于成为“数字健康领域值得信赖的服务提供者”。集团总部位于上海,遍布全国10个研发基地与20个分支机构,服务6000余家医疗卫生机构用户,其中三级医院用户400余家。14创业慧康公司秉持“创造智慧医卫、服务健康事业”宗旨,专注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化服务与创新,产品涵盖智慧医疗、智慧卫生、医保、健康、养老等各种智慧场景。公司总部位于杭州,全国设有分支机构 20余家,业务范围覆盖全国30多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服务用户近7000家。15思创医惠思创医惠成立于2003年,作为智慧医疗和物联网应用整体解决方案供应商,是一家集科研、生产、服务于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思创医惠以技术创新为核心引擎,拥有1000多名专业技术人才,专利申请总量近千件,以“互联物联 改变生活”为理念,将互联网和物联网两大技术在终端、网络、平台等各个层面进行融合,积极推动互联网医疗、健康、生活等快速发展。康养产业下游|互联网医疗重点企业数据目录表康养企业数据目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简介典型项目/产品/服务1天与养老天与养老是一家以数字化为基础,以强大的智能化科技引领中国养老行业发展的智慧养老平台公司。天与养老在数字化底盘基础上围绕老人的“安全”、“健康”、“陪伴”、“照护”等全生活场景,融汇全球与自主研发智能化科技解决方案,建立了自主先进的数字化系统平台,服务于从活力老人到失能老人全人群。天与养老已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湖北、广西、安徽、山东、河南、陕西、四川、福建等地服务了近300个项目,建立了居家,社区,机构、长护险服务贯穿的全面服务体系。依托数字化系统、智能化科技赋能近万服务人员构成的终端网络,为数百万的长者提供优质医养服务。天与数字养老平台广西梧州知爱养护中心中宏保险项目2安康通安康通控股于1998年成立于上海,是上市公司南京新百全资子公司。安康通耕耘居家和社区智慧养老23年,始终践行“老有所爱”的服务理念,在国家十四五规划指引下,提出“链式科技养老 一院十站万人”模式。安康通为各地政府和企业单位提供定制化一站式养老解决方案和落地服务。并通过“市区级养老智慧系统和指挥调度中心、紧急救援和线上服务、居家上门服务、社区养老中心站点、养老院护理院、长护失能险服务、适老化改造、智老化家庭养老床位、银发科技产品”等业务为广大银发长者在“线上、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中提供专业、安全、便捷的医养服务。截至目前,安康通已覆盖上海、北京、广东等23个省市2000万国内老年用户,承建运营200余个政府重点项目,累积为各地政府建立智慧养老指挥中心超过100个,超过600个社区服务中心,累积提供居家养老服务2亿人次。紧急救助AI智能看护健康中心3杰佳通成立于2005年,坐落在中关村科技园区辉煌国际大厦,是专业从事智慧养老产业信息技术研发及市场推广,早在2005年曾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公司定位于智慧养老平台研发,目前公司占据国内80%的智慧养老平台市场。产品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地产养老、医养结合和民政监管方面得到广泛应用,用户遍布全国三十个省几千家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社区养老解决方案智慧养老教学实训管理平台4弘福天数智养老弘福天成立于2022年7月,总部位于上海,是一家集“智能养老产品、数字化平台、运营与医养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养老解决方案提供商,通过“软硬件 运营服务”的模式满足家庭、社区驿站、政府监管等多主体在养老方面的需求,致力于让高质量养老服务惠及更多人群。弘福天综合养老服务APP5中国电信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特大型通信运营企业,连续多年入选财富杂志“世界500强企业”,主要经营移动通信、互联网接入及应用、固定电话、卫星通信、ICT集成等综合信息服务。集团公司总资产9898亿元,员工39万人。一直以来,中国电信积极探索智慧养老新模式,开展爱心翼站老年微课堂,推出云监控、天翼管家等黑科技应用,精准提升养老服务,让老年群体与数字时代同行。“助老一键通”智慧养老爱心翼站随心服务智家安防科技助老6小橙长护小橙长护是一家集“养老护理服务、医养人才培养、数字化医养平台”为一体的数字化医护解决方案提供商,引入先进的护理理念、培训体系与服务流程,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病患管理、康复理疗等多元服务。小橙立足互联网 养老,创新联动数字平台,为老人提供以需求为导向,精细化、个性化、全方位的专业服务与健康管理。小橙与京东数科达成战略合作,打造智慧运营管理,建立聚合型的养老服务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切实解决老人的居家养老问题。小橙长护医疗级护理站信息化管理-智能养老小橙商城7绿城椿龄智慧康养平台绿城椿龄智慧康养平台是由绿城服务旗下上海绿城椿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旨在提供智能化、全场景的康养服务。该平台整合了物联网、人工智能、边缘计算、健康大数据等技术,依托绿城在康养领域十余年的探索和实践经验,提供面向康养地产、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等不同需求的智能化解决方案。绿城椿龄智慧康养平台,正在掀起新的效率革命,重新定义了智慧养老新模式,带来了养老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升,也减轻了养老服务人员的负担,增强养老机构管理能力,为新时代社会治理和服务提质增效而深度赋能。椿龄康养智慧养老平台8维特尔数字医疗广州维特尔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是以色列VITALERTER数字医疗公司在中国的子公司,2019年获得广州中以生物产业基金投资,规模为6.06亿元人民币的广州中以生物产业基金有机融合了政府投资基金的红色基因和以色列顶级管理团队的创新基因,VITALERTER落地广州国际生物岛。维特尔针对医疗护理保健者(养老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家养老和远程监护)设计的基于先进生物传感器与机器深度学习的预警防护方案,可为用户长期护理提供持续、无接触的生命体征监测和云端预警防护服务。维特尔非接触式健康盒维特尔生物百乐贴9真趣科技苏州真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物联网领域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真趣大健康为真趣科技旗下品牌,专注于提供医疗物联网及智慧养老整体解决方案。由位置物联网领域博士后、博士领衔科研团队,致力于为医院进行物联网基础建设和统一布局,定位通信一网融合,打造开放性高、拓展性强的物联网生态平台,构建轻量化、综合化、高效率、以人为本的医疗物联网生态,领航健康新基建。截至目前,真趣大健康旗下的医位通物联网及智能导诊陪诊、特殊病患管理、医疗资产管理、母婴安全管理、工友管理、医护安全、五大中心患者追踪系统、钛颐康智慧养老平台等相关应用已入驻全国800多家医院及养老机构,与数十家全国百强三甲医院达成合作,实现规模化应用。医位通物联网钛颐康智慧养老系统10百芝龙智慧科技百芝龙智慧科技 是一家致力于隐私环境、人居环境下人体行为智能感知技术研发及应用的科技公司,拥有成熟的无线智能感知技术和行业应用方案。通过WI-Fi人体存在感知、人体行为感知、语音交互、无感控制等核心技术,百芝龙为客户提供智能家居、智慧社区、智慧养老、智能安防等领域的解决方案及产品。同时也提供AloT领域算法、芯片技术方案、无感控制的感知及决策操作系统、AloT边缘计算及云平台等技术和解决方案。Wifi无线人体存在感知器SHD主动语音交互面板康养产业下游|智慧康养平台重点企业数据目录表康养企业数据目录序号企业名称企业简介典型产品1法国罗格朗罗格朗是全球电气与智能建筑系统专家。罗格朗智慧养老解决方案,以互联网技术为基础,整合了罗格朗旗下的可视对讲、智能家居、健康照护、云平台等产品,为老人提供一个独立、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智能健康终端、一键求助、失智老人看护防走失感应设备2日本松下松下发展品牌产品涉及家电、数码视听电子、办公产品、航空等诸多领域而享誉全球。早在1998年,松下就跻身日本养老市场,布局了包含适老化家居产品、护理设备与服务、高龄者住宅及养老院等在内的多元产品及服务体系,拥有丰富的养老及照护经验和产品。适老化辅具产品,例如洗澡椅、电动护理床、轮椅等3美国英维康集团该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家用医疗器械研发制造厂商,也是护理类、医疗器材类、康复类等领先制造商和服务提供商,集团以设计和生产高质量的康复类产品、呼吸类产品、家用护理类产品以及手动、电动轮椅等而著称。手动轮椅、电动轮椅、电动代步车、安全卫浴、助行器4德国奥托博克公司奥托博克成立于1919年,总部位于德国下萨克森州杜德城。奥托博克健康康复集团的主要产品包括假肢产品、矫形固定器、神经植入产品、康复产品等。该公司有四十多家海外服务和销售分公司、七家研发中心、遍布全球1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销售网络,是2018年平昌冬季残奥会假肢、矫形器和轮椅等维修服务的供应商。假肢矫形器、助行器及医疗器械产品5飞利浦医疗飞利浦公司是一家领先的健康科技公司,致力于在从健康的生活方式及疾病的预防、到诊断、治疗和家庭护理的整个健康关护全程,提高人们的健康水平,并改善医疗效果。公司目前在诊断影像、图像引导治疗、病人监护、健康信息化以及消费者健康和家庭护理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个人按摩器、飞利浦助听器、呼吸机6翔宇医疗深耕康复医疗器械领域20年,是具有综合性康复医疗器械研发生产能力的企业。公司致力于疼痛、神经、骨科、中医、产后、术后、心肺、医养结合等康复领域智能康复设备的自主研发、产销。目前自有产品分为康复评定、康复训练、康复理疗三大门类,共20个系列、500多种的丰富产品结构。康复理疗设备、康复训练设备、康复评定设备7新松公司新松公司总部位于中国沈阳。以“中国机器人之父”蒋新松之名命名。是一家以机器人技术为核心的高科技上市公司。作为国家机器人产业化基地,新松拥有完整的机器人产品线及工业4.0整体解决方案。智能机器人8伟思医疗2001年伟思医疗成立,伟思医疗是中国康复医疗器械行业的技术创新驱动型企业,致力于在盆底及产后康复、神经康复、精神康复、运动康复等细分领域为医疗及专业机构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产品及整体解决方案,6大技术平台:电生理、电刺激、磁刺激、射频、激光、康复机器人。康复机器人9普门科技深圳普门科技是一家研发和市场双轮驱动的专业化高科技医疗设备企业,公司致力于治疗与康复产品、体外诊断产品及配套试剂的研发、生产、全球销售和服务。目前,普门科技研发的诊疗产品在全国18000多家医院装机使用,取得了显著的临床诊疗效果,临床医生和患者给予了极高的评价,社会效益非常显著。装机医院包括1900余家知名三级医院。高频振动排痰系统、光子治疗仪10卓道医疗卓道医疗成立于 2015 年,是国内从事高端康复机器人和智能康复综合解决方案研发与产业化的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拥有百余人的团队,核心团队拥有超过十年的康复机器人研发经验与医疗器械项目管理经验,依托系统化、框架式、多学科融合的康复机器人技术平台研发的康复机器人,已在全国近千家医院和机构中装机应用。上肢康复训练系统、下肢康复训练系统11司羿智能司羿智能于2017年9月成立,专业为医院、社区、家庭提供创新康复产品及服务,致力于打造全球领先的消费级康复机器人,让人人享有创新康复服务。公司已推出“国内首款下肢软体外骨骼Easywalk”、“羿生手功能康复机器人系列”等产品。目前已经进入80多个国家和地区、3000多家医疗机构、30000多户家庭,服务全球数百万人。羿生(医用)手功能康复机器人12邦邦机器人邦邦机器人秉承“真诚、关爱、拼搏、创新”的精神,以帮助弱能人群回归正常生活为初心,打造服务全球残障人士的智能辅具品牌。邦邦智能电动代步车、邦邦复健训练机器人13傅利叶智能傅利叶智能成立于2015年,深耕智能机器人技术领域,致力于通过智能技术为人类带来美好的生活。集团旗下康复版块现已进入规模化应用,为全球超过40个国家和地区的2000多家客户提供以康复机器人为核心的一体化、信息化、标准化的智能康复综合性解决方案,推动康复医疗服务转型升级。上肢康复机器人、下肢康复机器人14永爱广东永爱医养产业有限公司,是一家全国性医养O2O平台,为养老和医疗机构提供一站式产品配置解决方案的公司。中国医养产品的领导品牌。“永爱医养商城”已经成为了中国最大的医养产品B2B互联网商城。自2012年成立以来,永爱累计整合了16大产品线,共6000多款产品,为养老机构提供供应链服务。恒温床上洗澡机、移位机和床上起身器15互邦上海互邦智能康复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自成立以来,利用深厚的专业背景,不断进步轮椅上诸多的发展贡献。互邦专业生产手动轮椅、电动轮椅、智能康复护理设备,以及其他康复辅助辅具产品。轮椅康养产业下游|康养设备辅具重点企业数据目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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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艾普思咨询:2023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19页).pdf

    艾普思咨询2023 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导导 读读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8-2022 年中国保健品市场规模呈逐年上升趋势,2021 年市场规模达到 6272 亿元,同比增长 12%,2022 年市场规模超过 6900 亿元。近年来我国居民健康意识不断提高,尤其是中老年人对健康养生十分重视,未来中老年保健品市场需求将不断增长。为洞察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发展现状,艾普思咨询分析了国内某主流电商平台上的公开数据以及全网舆情信息,从商品分类、商品价格、品牌表现、营销洞察等多个方面进行解读。数据源数据源国内某主流电商平台、网络搜索(艾普思自建搜索引擎)数据获取时间数据获取时间2023 年 11 月 15 日数据说明数据说明1.本报告产品销量分析样本来自国内某主流电商平台,获取关键词:“中老年 保健品”。2.因市场存在大量全龄段保健产品,因此本报告产品分析样本仅限于产品标题包含“中老年”、“老年”关键词的保健产品。3.因部分商家未严格区分奶粉与蛋白质粉,本报告将中老年奶粉也计入保健品。4.本次统计数据为不完全统计,分析结果仅供参考。目目录录市场概况市场概况.1 11.1 市场规模&分类:钙片、奶粉、鱼油占比近半.11.2 价格分布:营养粉、辅酶价格高,叶酸、软骨素平价产品受青睐.31.3 品牌表现:行业集中度偏高,国产品牌表现不俗.4营销洞察营销洞察.6 62.1 站点分布:微信、抖音分别贡献最多声量与交互量.62.2 品牌营销.72.3 营销热词.10敏感舆情敏感舆情.12123.1 负面词云:虚假宣传屡受诟病,直播带货为重灾区.123.2 舆情事件:老人术后把保健品当药吃,延误病情不幸去世.13结结 语语.1414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1市场概况市场概况1.11.1 市场规模市场规模&分类分类:钙片、奶粉、鱼油占比近半钙片、奶粉、鱼油占比近半2023 年 10 月,监测范围内中老年保健品中肽与蛋白质类肽与蛋白质类、功能性油脂类功能性油脂类交易额最高,分别占比 27%、25%,矿物质矿物质类类交易额占比 17%,多糖多糖类类、维生素类维生素类交易额均占比 10%。图 1.2023 年 10 月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各类商品交易额占比从细分品类来看,钙片钙片交易额最高,占比 16.9.9%,其次是奶粉奶粉、鱼油鱼油,交易额分别占比 16.7.7%、15.0.0%,蛋白质蛋白质/营养粉营养粉、维生素维生素、鱼肝油鱼肝油、叶黄素叶黄素等品类交易额也较高。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2图 2.2023 年 10 月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各品类商品交易额占比从保健品功效来看,补充维生素补充维生素、补钙补钙是中老年人最广泛的保健需求,相关产品交易指数分别为 840、794。护眼护眼、调节免疫调节免疫、护关节护关节、降血脂降血脂、防骨质疏防骨质疏松松类保健品需求也较大,交易指数均大于 100。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3图 3.2023 年 10 月不同功效中老年保健品交易指数1.21.2 价格分布价格分布:营养粉营养粉、辅酶价格高辅酶价格高,叶酸叶酸、软骨素平价产品受软骨素平价产品受青睐青睐主要品类中,蛋白粉蛋白粉/营养粉销售均价最高(营养粉销售均价最高(1 185.7785.77 元元),其次是辅酶辅酶、鱼鱼油油、奶粉奶粉、维生素维生素,销售均价均在 100 元以上;叶黄素叶黄素、维生素维生素、鱼肝油鱼肝油等产品价格较分散,各个价格区间产品均有不俗的销量;叶酸叶酸、软骨素软骨素两个品类 50 元以内的平价产品最受消费者青睐,交易额占比分别为 60%、40%。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4图4.2023年10月中老年保健品行业主要品类销售均价及各价格区间交易额占比1.31.3 品牌表现:品牌表现:行业集中度偏高,国产品牌表现不俗行业集中度偏高,国产品牌表现不俗监测样本中,10 月交易额超过 10 万元的品牌共 5757 个,其中 swisseswisse 斯维诗斯维诗、汤臣倍健汤臣倍健、HealthyCareHealthyCare 交易指数位列前三。交易指数前十品牌中,国产国产品牌、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品牌各占 4 4 席,美国美国品牌占 2 2 席。汤臣倍健汤臣倍健、同仁堂同仁堂、康恩贝康恩贝、朗迪朗迪为国产品牌中的佼佼者。前十品牌合计贡献了 47G%的交易额,行业集中度偏高行业集中度偏高。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5图 5.2023 年 10 月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品牌交易指数 top10中老年保健品交易指数前 50 品牌主要来自美国美国、中国中国、澳大利亚澳大利亚,三者数量合计占比 80%。其中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品牌交易额占比最高,达 3 33%3%,其次是中国中国(3 30%0%)、美国(美国(2 24%4%)。整体上看,国产品牌表现不俗,但还有一定提升空间国产品牌表现不俗,但还有一定提升空间。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6图 6.2023 年 10 月交易指数前 50 品牌各国品牌数量及交易额占比营销洞察营销洞察2.12.1 站点分布:微信、抖音分别贡献最多声量与交互量站点分布:微信、抖音分别贡献最多声量与交互量2023 年 11 月,全网中老年保健品行业相关声量共计 7.427.42 万条万条,获得交互量 5 56.376.37 万。相关信息主要分布在微信微信(28%)、新浪微博新浪微博(10%)、搜狐搜狐新闻新闻(6%)、今日今日头条头条(6%)等站点,交互量主要由抖音抖音(64%)、今日头条今日头条(13%)、小红书小红书(11%)、西瓜视频西瓜视频(7%)等站点贡献。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7图 7.2023 年 10 月中老年保健品行业舆情声量及交互量站点分布2.22.2 品牌品牌营销营销2.2.1 前十品牌:雀巢、同仁堂、汤臣倍健传播指数排行前三2023 年 11 月,雀巢雀巢、同仁堂同仁堂、汤臣倍健汤臣倍健品牌传播指数排行前三。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8图 8.2023 年 11 月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品牌传播指数 top10从具体表现来看,同仁堂同仁堂、汤臣倍健汤臣倍健声量最高,获得的交互量也较高;雀巢雀巢声量较上述二者更低,但获得的交互量高出数倍,主要得益于明星代言明星代言及相关宣传。swisseswisse 斯维诗斯维诗声量较高,但获得的交互量极低。图 9.2023 年 11 月传播指数前十品牌声量及交互量2.2.2 营销站点:微博侧重销售,抖音销售与品牌宣传并重传播指数前十品牌中,汤臣倍健汤臣倍健、钙尔奇钙尔奇、swisseswisse 斯维诗斯维诗品牌声量主要来自新浪微博新浪微博和购物推荐网站什么值得买什么值得买;同仁堂同仁堂品牌声量分布较均衡,其在微博微博、今日头条今日头条、抖音抖音、微信微信等社交平台的声量均较高。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9图 10.2023 年 11 月舆情传播指数前十品牌声量站点分布新浪微博:品牌内容以新浪微博:品牌内容以销售销售为主为主新浪微博上,各品牌相关内容为以以“带货带货”为主为主,swisseswisse 斯维诗斯维诗相关信息中“带货”微博占比最高,达 9 94%4%,钙尔奇钙尔奇相关信息中“带货”微博占比 88%,汤臣倍健汤臣倍健相关信息中“带货”微博占比 82%。图 11.2023 年 11 月部分品牌声量微博内容“带货占比”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10抖音:销售与品牌宣传并重抖音:销售与品牌宣传并重抖音平台上各品牌相关内容中带“小黄车”(购买链接)的信息较多,其中同仁堂同仁堂带“小黄车”的声量占比 80%,汤臣倍健汤臣倍健带“小黄车”的声量占比 70%。雀巢雀巢购物导向的内容较少,占比不足 30%,该品牌非购物导向内容中,雀巢雀巢怡养代言人成毅怡养代言人成毅相关内容占比 2 27%7%,且贡献了 9 92%2%的交互量,代言人对品牌传播代言人对品牌传播助力明显助力明显。图 12.2023 年 11 月部分品牌抖音内容“小黄车”占比2.32.3 营销营销热词热词2.3.1 swisse 斯维诗:注别名增加热度11 月 swisseswisse 斯维诗斯维诗中老年保健品相关网络热词中,“钙片钙片”、“维生素维生素”、“深海鱼油深海鱼油”出现频次较高,三者为该品牌中老年保健品中的主推产品。此外,“娘娘钙娘娘钙”出现 282 次,据传演员孙俪演员孙俪多年前曾推荐过斯维诗钙片,虽已无处考证,但部分网友仍喜欢称斯维诗钙片为“娘娘钙”(该演员因饰演某角色而有了“孙娘娘”的外号),因而许多商家在销售和推广斯维诗钙片时会在标题处加上“娘娘钙”这一关键词,方便网友搜索,同时也借演员流量增加产品借演员流量增加产品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11热度热度。图 13.swisse 斯维诗相关网络热词2.3.2 同仁堂:联合公众号推秒杀活动同仁堂同仁堂相关网络热词中,“钙片钙片”、“阿胶糕阿胶糕”、“软骨素软骨素”、“氨糖氨糖”等关键词出现频次较高,四者均为该品牌主推产品。此外,“福利福利”、“秒杀秒杀”分别出现 667 次、651 次,“能量能量”、“牛奶牛奶”各出现 644 次。11 月,同仁堂阿胶糕经销商联合 2 25050 余个余个微信本地信息平台公众号推出秒杀活动秒杀活动,并采用相似的宣传词一片阿胶糕一片阿胶糕=6=6 个苹果个苹果=150=150 克红糖克红糖=2 2杯牛奶杯牛奶!蕴含的能量超乎想象蕴含的能量超乎想象!将该款阿胶糕的食用价值具象化,吸引消费者购买。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12图 14.同仁堂相关网络热词敏感舆情敏感舆情3.13.1 负面词云:虚假宣传负面词云:虚假宣传屡屡受诟病受诟病,直播带货为重灾区,直播带货为重灾区随着保健品市场的不断发展,行业负面舆情也越来越多。11 月保健品相关负面舆情信息中,“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出现频次最高,进一步分析发现,消费者反馈的虚假宣传主要表现为夸大保健效果夸大保健效果、宣称保健品能治疗疾宣称保健品能治疗疾病病等。“主播主播”、“直播直播”等词出现频率也较高,目前直播带货直播带货已成为销售保健品的重要渠道。正规保健品都须标注“保健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治疗疾病”,但消费者反馈部分主播为了业绩,会在直播间明示或暗示明示或暗示其售卖的保健品有治疗疾其售卖的保健品有治疗疾病的作用病的作用,诱使消费者购买。直播受众广泛,已成为目前国内主流销售渠道之一,而保健品关乎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主播虚假宣传问题值得警惕主播虚假宣传问题值得警惕。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13图 15.2023 年 11 月保健品相关负面词云3.23.2 舆情事件:老人术后把保健品当药吃舆情事件:老人术后把保健品当药吃,延误病情不幸去世延误病情不幸去世目前虚假宣传虚假宣传现象在保健品销售环节屡见不鲜,除了骗取钱财,还可能造成“治不了病,还耽误救命”的恶果。2021 年出现一起“老人心脏手术后把保健品当药吃,延误病情不幸去世”事件。该事件受害者黄阿姨 2013 年做过心脏手术,需长期服药以维持器官的正常功能,但黄阿姨接触保健品后,开始用保健品代替药物,直至 2021 年 3 月 1 日,因为器官衰竭,抢救无效去世。相关信息经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2021 年 4 月声量达到顶峰(189 条条),微博微博、搜狐网搜狐网、新浪网新浪网、网易网易、腾讯网腾讯网等多个社交媒体及新闻网站均有报道。事件发生后直至今年,时有媒体、自媒体及网友提及此事,该事件对保健品行业有着深远、持久的影响。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14图 16.“老人术后把保健品当药吃,延误病情不幸去世”相关舆情声量走势及站点分布结结 语语近年来我国保健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中老年保健品细分市场也发展迅速。补充维生素、补钙、护眼、调节免疫、护关节、调节三高是中老年人主要保健需求,钙片、奶粉、鱼油、营养粉等产品最受欢迎。表现较好的品牌有:swisse 斯维诗、汤臣倍健、HealthyCare 等;国产品牌交易额占三成,其中汤臣倍健、同仁堂、康恩贝、朗迪表现较好。网络营销方面,微信、新浪微博、抖音为中老年保健品主要营销阵地,微博侧重销售,抖音销售与品牌宣传并重。目前虚假宣传虚假宣传已成为保健品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最大阻碍,建议消费者切勿听信“保健品能治病”的宣传,合理选择产品。同时建议电商平台、直播平台等2023 中国中老年保健品行业市场现状及营销洞察报告15销售渠道加强审核管理加强审核管理,对违规宣传保健品治病功效的商家作停播、下架处理,确保消费者获取正确的信息。关注“艾普思舆情大数据”,获取更多数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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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知识产权和保密声明:本报告包含机密内容,仅供项目企业内部得到业务授权的雇员阅读和使用。本文件的核心内容,使用了鼎源万家在员工医疗保险、企业员工父母医疗保险等方面所积累的核心知识产权。未经鼎源万家书面确认,任何接触到本报告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报告的全部或一部分披露、复制、分享给本企业授权的雇员之外的任何机构或个人。顾问团队周金荣鼎源万家联合创始人 首席顾问柴雅琼鼎源万家合伙人 价值创新与增长中心负责人企业健康福利领域 15 年曾任中国人力资源龙头企业福利业务部门负责人陈立伟鼎源万家合伙人战略与企业管理实践专家曾任启皓北京首席运营官、奥玮咨询(Oliver Wyman)战略顾问王 丽鼎源万家福利洞察与研究总监市场调查与行业研究领域 10 年曾任某大型集团行业研究总监、国内领先市场研究机构调研总监汪 俊鼎源万家华南区负责人曾任某机器人独角兽企业团队效能总监Hay(合益)集团咨询总监、佐佑顾问高级合伙人?目录社会问题篇:老龄化社会下的父母医疗健康挑战1.老龄化:基数大、速度快,应对任务重 182.健康问题:老年人患病率高,医疗健康成为刚需及重要民生问题 193.养老医疗:负担重,五成青年关注父母养老医疗问题 20专家解读:“父母医疗保障”是中国首创乃至世界首创的组织解决方案率先垂范:北京发那科、新浪集团、高维学堂序言: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商业价值,将员工父母的健康作为企业凝聚的助推力摘要:父母健康医疗领域五大发展趋势企业价值篇:创造共享价值实现多方共赢1.ESG:员工及家属健康福利是题中之义242.CSV:企业创造共享价值以员工为本263.父母医疗保障价值共创:福利新视角,企业新机遇28员工需求篇:父母医疗保障是痛点,更是刚需1.员工需求:传统个人福利向家庭福祉进阶 322.父母医疗保障:80、90 后、Z 世代的福利刚需333.父母相比员工:更需要得到商业保险的保障 34010203解决方案篇:探索中发展的父母医疗保障产品及模式1.政策利好:老年群体医疗健康政策“暖风”频吹382.产品和服务:供需仍存差距,市场期待更多393.C 端模式探索:老年医疗保障各有侧重424.B 端模式探索:依托企业组织能力,提供超越个人可以在市场获得的保障44创新实践篇:企业员工父母医疗保障计划1.智能制造行业领军企业北京发那科:“父母医疗保障”是基于上海品茶,持续“对员工好”的价值实践 482.中国互联网行业先行者新浪集团:“父母医疗保障”是企业践行 ESG 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感共识 523.成长型新经济体企业高维学堂:“父母医疗保障”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投资而非成本 540405?76”陈 玮CGL 集团副董事长、CGL 管理咨询业务 CEO、北大汇丰商学院管理实践教授曾担任北大汇丰商学院创新创业中心主任、滴滴出行高级副总裁、万科集团执行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合益集团(Hay Group)大中华区总裁、东北亚区总裁、全球执委会委员,及全球董事会董事专家解读鼎源万家推出的“父母医疗保障”项目是一件很有意义、有价值并且很有创造性的事情!很多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协作,包括用商业化的手段一起来推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进步。“父母医疗保障”是一个很有创造性的做法,在西方社会并不多见,这是中国的首创,可能也是世界的首创,意义非常重大。企业面临各种挑战,其中有一个大的挑战是员工的承诺度和敬业度,从全球特别是中国的数据来看,员工的承诺度和敬业度非常低。表面上996,实际上每天“摸鱼”的行为比比皆是。现在产生的“躺平”、“内卷”、“摆烂”这些词,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员工敬业度和承诺度的低下,企业因此丧失了生产力和创新力,员工因此也缺乏成就感、自尊感和成长感。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要千方百计地想办法提升员工的敬业度和承诺度。当然员工敬业度和承诺度的提高,需要更加创造性的办法,这是我们需要不断探索的事情。从鼎源万家的实践来看,“父母医疗保障”对提高员工承诺度、敬业度具有巨大价值。孝道是中国文化重要的价值观根基。中国大规模的城市化、亿万人口的大迁徙,这么多人背井离乡来到大、中城市打工或创业,亿万游子如何尽孝?如何排解乡愁?如何面对深深的负疚感?父母医疗保障是中国首创乃至世界首创的组织解决方案。“”在此背景下,鼎源万家的“父母医疗保障”横空出世,既部分解决了农村医疗保险的问题,又创造性地帮助大量打工人找到了尽孝的方法,还让父母和孩子脸上有光,并强化了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情感纽带。那些来自父母的夸奖和鼓励,来自家乡父老乡亲羡慕的眼光,就是给予员工最好的正反馈、正激励。同时,“父母医疗保障”独特性、创造性的设计,对于我们整个社会的情感连接、家庭关系稳固和传统孝道文化的强化都具有巨大的价值。中国社会经历了40年经济高歌猛进式的持续性增长,从过去“效率导向”发展到“效率导向 创新驱动”的增长模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每个员工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都需要被激发,怎样为员工带来安全感、成就感、使命感和归属感,是企业经营者需要认真关注和研究的问题。“父母医疗保障”虽然是一个小小的动作,但却是组织强化员工的归属感和安全感的重要探索。“父母医疗保障”计划是一种创新,给了我们很大的想象空间,未来这类创造应该是层出不穷的,根据社会进化的阶段不断产生更多创新的做法,这将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人的成长模式、连接与相处的模式。整个社会、组织都在发生很大的变化,需要更多像鼎源万家这样的创新者,一起探索怎样用创新的办法来构建未来组织。?98景喜瑞北京发那科 总经理周俊哲新浪集团 人力资源副总裁案例摘要北京发那科推出的“父母医疗保障”,没有年龄限制(员工父母最大年龄95岁)、没有体检要求、没有身体状况的限制,不是市场上常见的保险。这种差异化的效果,类似企业在竞争战略层面的差异化,有助于树立企业的雇主品牌,树立核心竞争力。我们认为,“父母医疗保障”不仅解决了员工父母就医的经济问题,让员工无后顾之忧;在疫情之中,还给员工和父母一层心理上的慰藉、安心、安全感。很多员工与父母不在一个城市,不能在身边尽孝,对自己的父母能有这样一个回报,这种感受是用多少钱都不能衡量的。通过这个福利项目,员工感受到公司这种深度的关怀,一定会在心里对企业、对雇主品牌有更深的感受和信任,也一定会在工作上对组织有更大的回报。北京发那科推出父母医疗保障,是基于北京发那科 持续对员工好,永远不变的理念,是我们的健康福利保障从员工个人、到员工小家、再到员工大家的持续进阶和改进。“”案例摘要新浪一直非常注重人文关怀,公司历次福利政策讨论,都关注福利的普适性。虽然每个员工的职级不同、工种不同,但我们希望大家享受的福利有一定的普适性、公平性。公司选择做“父母医疗保障”就是考虑到每个员工都有父母,很多理性的分析有时不如情感共鸣更有说服力。当前经济背景下,很多事情都要做减法。就企业角度而言,福利要有公司的特点和特色,类似下午茶、餐补、班车这些方面,尽管公司投入很多,员工感知可能并不明显;而“父母医疗保障”属于相对新颖、投入产出比高、口碑效应好的一项福利。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地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困局,这些35岁到45岁人群作为企业的核心力量,更关心福利是否能够延伸到家人医食住行的问题。那么,企业未来的福利保障也要相应地覆盖这些核心人群所关心的群体。父母医疗保障满足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情感共识、普惠公平、有特色差异化等多方面的福利期许,兼顾了中国特色的企业关怀和雇主良好的口碑形象。“”?1110林传科高维学堂 创始人兼 CEO案例摘要从投资视角看“父母医疗保障”:第一,“父母医疗保障”最大的魅力是它具有稀缺性,个人在市场上基本买不到这样的产品。这种稀缺性代表了组织的用心度,能让每个员工感受到组织在用心地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真实需求。第二,用心予以回报,企业对员工用心,员工会更用心地对待工作和企业。彼此用心的交换,能最大化地转化为生产力,这是非常值得的投资。第三,“父母医疗保障”是高维学堂真实的需要,更得到了父母由衷的夸赞。高维学堂多数是30-40岁年龄段的员工,父母健康问题会大大影响员工的工作状态,间接影响工作效率。“父母医疗保障”能够更好地预防和管理父母健康,对家庭、对父母、对员工和工作产出都是多方共赢的状态。总体而言,“父母医疗保障”能让优秀人才更愉悦、更长期地在企业工作,投入产出比是非常划算的。父母医疗保障计划是我们非常重要的一项投资而非成本,这种个人几乎在市场上买不到的稀缺性代表了我们对员工真实需求的关注和用心。“”?1312序言“将社会责任转化为商业价值,将员工父母的健康作为企业凝聚的助推力。”按照人口普查数据,我们从2021年起,已经正式步入老年社会,并将在未来的20-30年间,迎来人类历史上的第一个“超级老龄化”的人口大国。在这个巨大的时代挑战下,解决全体中国国民的健康和老年保障,是中国政府、企业、个人乃至社会都无法躲避的问题。在当代中国,尽管政府已经通过“一老一小”、“新农合”等多项措施,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的健康保障。但由于中国的城乡差异、地区差异,从统计数据上看,每个家庭依然要以自费方式承担50%左右的医疗费用。横向比较,这个自费比例在国际上属于偏高的状态。“看病贵”不仅在统计上客观存在,也被社会感受和舆论所验证,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解决居民特别是老年人健康保障的问题,让个人负担得以减轻,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更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社会的各种资源,以探索“新边疆”的心态,进行产品创新。在这方面,企业作为一个商业组织,有一个机会,能够以全新的“商业智慧”来深度解析员工父母的健康问题,在挑战中寻找“差异化”竞争的机会,以与众不同、敢为人先的理念,为员工提供切实需求的父母健康保障,进而打造“有竞争力”的福利,唤醒和激发员工的积极正向工作心态,促进企业的人才吸引和保留。新的时代呼唤新的商业智慧。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注意到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关注“CSR企业社会责任”,关注“ESG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这是我们社会的进步。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一种更高的商业智慧,不仅立足于“承担社会责任”,而是“CSV创造共享价值”,在解决社会问题中寻找新的商业创新机会。从企业福利政策,乃至人才战略的角度,“滴滴”、“百度”、“新浪”、“北京发那科”、“高维学堂”、“新精英生涯”等企业进行了探索,他们推出员工“父母医疗保障”之后,以不到薪酬总额1%的成本,换取了雇主品牌和员工体验的显著提升,以小博大,以创新的福利方案实现了企业、员工、社会在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上的共创和共享。希望这一理念和管理实践,可以在中华大地广为传播,助力“多层次健康保障体系”的建设,助力“健康中国”,以“共同健康”促进“共同富裕”。注:CSR:Corporate-Social-Responsibility,即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和员工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在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环境、消费者、对社会的贡献(释义源自百度百科)。ESG:即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缩写,指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3个维度评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与对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当前,随着国际社会绿色发展的主流化、规范化和常态化,考虑企业可持续能力的非财务指标的ESG投资,以其稳健性和长期性,在金融市场中展现出越来越强的吸引力(释义源自中国经济网)。CSV:Creating Shared Value,即创造共享价值,是当今时代对企业商业活动的一个新要求,在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多重价值,即共享价值。“创建共享价值”由迈克尔波特在2011年提出(释义源自哈佛商业评论辞典)。?陈 朔鼎源万家 创始人 1514摘要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到2025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超过3亿,占比逾20%,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老龄化社会问题将愈加凸显。其中,老年群体(父母)健康医疗将成为关键应对问题之一。随着政策利好、大健康行业等推进发展,老年群体(父母)健康医疗问题,引起各界重视,相关各方也在积极探索应对模式。鼎源万家认为,当前老年群体(父母)健康医疗将迎来五大趋势。五大趋势趋势一:健康医疗政策红利将更多更细,老年群体健康医疗保障体系将更加完善。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提出,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国家卫健委也首次提出构建“健康促进政策体系”。可以预计,未来医疗健康政策红利将会持续释放,老年(父母)群体医疗健康保障体系将越来越完善。趋势二:商业医疗险等产品和服务在老年群体健康医疗保障中更有可为。党的二十大报告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提出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完善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异地就医结算,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等。商业医疗险等将成为老年群体健康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健康医疗、管理服务等相关产品的开发和完善进一步增强。趋势三:老年群体健康医疗险种及服务模式在探索中不断创新。当前针对老年人的商业保险品种数量不断增多,银保监会2021年数据显示可供老年人选择的产品超过1000个,基本涵盖了老年人最为关注的疾病险、医疗险、意外险、养老险等产品。产品的标准化、保障的全面性、服务的定制化成为主要趋势。无论是政府、保险公司,还是保险经纪、健康服务平台等聚焦老年群体健康的医疗模式都在探索中向前迈进。趋势四:企业在老年群体健康医疗保障体系中角色和职能更加凸显,价值共创引领多方共赢。企业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关怀、照顾员工的父母,帮助员工解决父母的健康医疗问题,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一方面,将大幅提升企业组织的凝聚力、向心力和发展力,提高员工的留存率和生产力价值,提升企业的ESG评价和企业品牌形象;另一方面,企业在解决父母群体健康医疗的社会问题中寻找新的商业创新机会,以商业化的手段实现社会、企业、员工等多方面的共赢,推进社会问题的解决和社会的进步。趋势五:“父母医疗保障”被证明是解决老年群体健康医疗问题的有效方案之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员工父母健康医疗领域五大发展趋势“父母医疗保障”实践迎来从起步到规模普及的发展阶段。例如以鼎源万家等为代表的机构,创造性地提出了聚焦B端市场的“父母医疗保障”和服务,以多方共赢的价值主张探索员工健康福利创新模式。从为员工提供体面的健康福利保障出发,到关爱家人,关爱父母,从福利创新视角为企业员工提供市场上独一无二的员工及家属健康保障,让员工保险成为社会保障的第二支柱。其产品和服务具有承担所有既往症、不限年龄/城市/社保、包含甲乙丙类、没有等待期、保额高等独特优势,已被“滴滴”、“百度”、“新浪”、“北京发那科”、“高维学堂”、“新精英生涯”等企业连续多年采用。从关注员工父母的健康入手,这些企业将赡养父母的社会性普遍问题转化为商业契机,在以创新的福利方案帮助员工解决家庭问题的过程中,创造出进一步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从初创型、成长型到成熟型企业,从智能制造业到新经济体行业,越来越多的企业正在践行“父母医疗保障”计划。?1716社会问题篇老龄化社会下的父母医疗健康挑战1.老龄化:基数大、速度快,应对任务重182.健康问题:老年人患病率高,医疗健康成为刚需及重要民生问题193.养老医疗:负担重,五成青年关注父母养老医疗问题2001?19181.老龄化:基数大、速度快,应对任务重当前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多且发展速度快,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显示:全国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亿人,占18.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1亿人,占13.5%。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4.63个百分点。预计“十四五”时期,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占比将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30%,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第一章 社会问题篇老龄化社会下的父母医疗健康挑战中国老龄化规模大、程度深、发展速度快、应对任务重,老年慢性病高发,2/3 老人存在共病现象(同时患有多种疾病),政府老年医疗健康负担重,个人医疗费用支出压力大,父母养老医疗问题成为青年人最关注的社会话题。资源来源:国家统计局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公报老年人口占比2.健康问题:老年人患病率高,医疗健康成为刚需及重要民生问题我国中老年人患病率较高,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2021数据显示,中国55岁以上居民慢性病患病率达48.4%,65岁以上老人慢性病患病率达62.3%,占比增长较快。医疗健康问题成为重要民生问题。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我国人均医疗保健支出自2015年至2021年的复合年增长率为10.5%。2021年人均医疗保健消费支出2115元,同比增长14.8%,占人均消费支出的比重为8.8%,增速高于全国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2个百分点,也高于食品、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等消费支出增速。医疗保健支出占居民消费比不断攀升,居民负担较重。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信息公开资料近年居民医疗保健支出占消费性支出比重趋势我国老年人慢性病患病率?资源来源:中国卫生健康统计年鉴 20212120近年来,医院就医费用不断上涨,2021年医院次均门诊费用329.2元,次均住院费用突破1.1万元。而老年人医疗花费更高,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的一项研究发现,60岁以上年龄组的人均医疗费用为60岁以下年龄组的人均医疗费用的4.6倍。其中60岁以上年龄组的住院人均费用是其他组的23.5倍,60岁以上年龄组的门诊大额人均费用是其他年龄组的316倍。3.养老医疗:负担重,五成青年关注父母养老医疗问题人口老龄化使老年抚养比大幅上升,2021年我国老年人口抚养比达21.1%。80、90后多为独生子女,面对的养老压力通常是一对二。虽然我国已建立起覆盖10亿人口、参保率超过90%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并保持养老金水平连续十七年上涨,为人民创造美好生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严峻的老龄化形势对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提出更多挑战。在社会养老压力大、老年人看病保障不足的情况下,当前及未来父母看病的问题更多需要依靠个人或儿女来解决。抚养老人和养育小孩成本高昂,年轻人“两头承压”。近年我国老年人口抚养比趋势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2022年进行的两会青年调查显示,50.2%的受访青年关注父母养老议题,父母陪伴、医疗报销是受访者在养老上最为关心的内容。解决老龄化速度加快、未富先老等问题,需政府、企业、社会、个人等各方资源的协调与配合。国家已采取长期护理险、惠民保等一系列措施,但仍存在巨大缺口。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发挥企业和市场的作用,共同推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是现在形势下中国社会保障领域重要的发展任务。注:老年人口抚养比(ODR),指的是某一人口中老年人口数与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用以表明每 100 名劳动年龄人口要负担多少名老年人资料来源:中国青年报社社会调查中心2022 年两会养老议题调查近年医院人均就医花费趋势资料来源:清华大学医院管理研究所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 2022?2322企业价值篇创造共享价值实现多方共赢1.ESG:员工及家属健康福利是题中之义242.CSV:企业创造共享价值以员工为本 263.父母医疗保障价值共创:福利新视角,企业新机遇2802?25241.ESG:员工及家属健康福利是题中之义ESG,即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的缩写,指从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3个维度评估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与对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ESG理念自2004年确立与发展以来,已成为国际广泛认可的投资理念。从企业的ESG实践来看,全球领先科技企业的ESG信息披露率较高。以美国为例,数据显示,2021年总部位于硅谷的150家顶级上市科技公司中,有90% 的企业会提供ESG信息披露。ESG近年来也越来越受到国内公司的重视,ESG评级在中国正成为评价企业中长期成长价值的重要参考,上市公司在ESG领域的良好表现对投资价值的正面影响进一步提升。其中S代表social社会,涵盖了劳动者权益,也可以称为员工权益、员工责任、劳工标准等。员工及家属健康福利等成为评价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参考性指标,如深交所旗下的国证ESG评价指标体系中,将员工(员工管理与福利、多样与发展性、健康与安全保障等)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中国企业在ESG实践中,针对中国市场特点调整的评级指标更加关注“员工管理及福利”。在中国,家庭观对中国社会极其重要,近2000年的儒家文化渗透到社会、伦理等各个方面,其中的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家族取向,家庭是社会、经济、生活的重心。与此对应的是,“大家庭”这个概念在中国组织中非常重要,中国员工更期待组织提供有关家庭方面的支持和帮助。直接且有力度的家庭支持将迅速反哺到工作领域,激发员工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更多精力和活力投入到工作任务中去。深交所国证 ESG 评价指标体系维度主题领域环境资源利用水资源能源耗用物料耗用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气候变化风险管理污废管理污染物废弃物生态保护环境管理生物多样性环境机遇绿色业务绿色金融社会员工员工管理与福利员工发展与多样性健康与安全保障供应商环境管理社会责任管理产品与客户产品质量与安全客户权益保护社会贡献公益事业科技创新公司治理股东治理股权结构股东权利保护董监高治理治理结构治理信息ESG 治理治理内容治理成效风险管理风险管理道德规制信息披露及时性真实准确性充分完整性治理异常治理异常?第二章 企业价值篇创造共享价值,实现多方共赢新的时代呼唤新的商业智慧。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注意有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关注“CSR企业社会责任”,关注“ESG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这是我们社会的进步。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一种更高的商业智慧,不仅立足于“承担社会责任”,而是“CSV 创造共享价值”,在解决社会问题中寻找新的商业创新机会。“父母医疗保障”以中国独特的孝道文化为背景,从关注员工“父母医疗保障”的刚需入手,在解决员工和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借助商业创新,助力“健康中国”多层级健康保障体系建设,为社会、企业和员工创造共享价值。27262.CSV:企业创造共享价值以员工为本人是企业发展的“第一资本”,CSV(创造共享价值)始于给员工创造价值。将家庭纳入员工福利管理体系,更能提升个体福利感知和福利价值;同时,来自家庭的积极反馈也将激发员工用更高的绩效回报组织。CSV(创造共享价值)的概念最早见于哈佛大学教授迈克尔波特和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高级研究员马克克莱默所写的Creating Shared Value:Redefining Capitalism and the Role of the Corporation in Society。CSV是当今时代对企业商业活动的一个新要求,在进行商业活动的过程中同时承担社会责任,创造多重价值,即共享价值。创造共享价值的重点在于找出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之间的联系,并加以拓展。随着创造共享价值理念的传播,越来越多企业开始通过协调社会效益和企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努力创造共享价值。企业创造价值始于给员工创造价值,现代企业的管理,多为以人为本的管理模式,即以员工管理为核心的上海品茶。按照美国著名学者罗伯特卡普兰教授的平衡积分卡理论,员工及人力资源是公司中最重要的战略资源,员工的满意度和好的组织结构使得员工留存和生产力得到进一步提升,也为公司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工作和家庭是个人必不可少的两个系统,加上中国传统思想中的“家成业就”观念影响,员工比较关注工作和家庭生活的总体质量与协调双赢。工作和家庭任何一个领域出现问题,都会直接影响员工幸福感的达成和繁盛人生的实现,工作域与家庭域之间的良性互动是实现个体繁荣发展的基础条件。员工获得来自组织对家庭的支持能够极大促进员工家庭角色表现,员工在家庭领域获得的良好表现将进一步溢出到员工工作中,通过家庭资源的应用促进员工工作领域的成就和繁盛。平衡积分卡理论示意图?一项对世界500强的福利设计研究发现,大部分企业能够提供5种以上的福利种类,其中50%企业提供家庭福利。从鼎源万家联合人力资源智享会举办的2021年第四届中国企业弹性福利实践调研报告中发现,中国企业弹性福利的覆盖面已逐步涵盖至员工的家属,将员工家属也纳入弹性福利投保对象的比例从上届的31%提升至42%。家庭支持是提升组织支持感(Perceived Organizational Support-POS)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员工感知到组织对其贡献价值的认可以及对其福利的关心时,员工会以高的组织绩效、忠诚度、以及较低的离职率来回馈组织,实现员工和组织的共赢。对员工的家庭支持能够降低“工作-家庭”冲突,增加个人工作绩效,并改善员工生活质量;同时,将家庭支持纳入员工福利还有助于企业建立组织关怀形象,提升企业的雇主品牌吸引力。29283.父母医疗保障价值共创:福利新视角,企业新机遇中共中央颁布的“健康中国 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在完善健康筹资机制方面充分调动社会组织、企业等的积极性,形成多元筹资格局。在当今中国社会老龄化不断加剧和后疫情时代的双重挑战下,解决全体国民的健康和老年保障问题,不能仅仅依靠政府,更需要充分调动政府、企业、社会的各种资源,以探索“新边疆”的心态,进行产品创新。“父母医疗保障”从关注员工父母的健康问题入手,在解决员工和社会问题的过程中,创造多方共赢的新局面。员工价值层面,“父母医疗保障”相对传统员工福利更能增强员工的福利感知和体验,更有助于员工能量的释放和绩效的提升、进而提升员工的归属感和幸福感。企业价值层面,公司为员工提供“父母医疗保障”,注重员工关怀和发展,用集采优势“以小博大”,在彰显社会责任的同时,换取雇主品牌和员工敬业度的显著提升。社会价值层面,“父母医疗保障”积极响应“健康中国”战略,旨在努力提升老龄化医疗健康水平,加快中国特色养老体系建设,推进人民和社会全面发展和进步。父母医疗保障价值共创模型?3130员工需求篇父母医疗保障是痛点,更是刚需1.员工需求:传统个人福利向家庭福祉进阶322.父母医疗保障:80、90 后、Z 世代的福利刚需 333.父母相比员工:更需要得到商业保险的保障 3403?3332员工福利典型类型1.员工需求:个人福利向家庭福祉进阶随着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传统、基础的员工福利已无法完全满足职场人士的需求。一方面,福利方案同质性很高且多年固化,成本持续上升,但员工体验感知却逐年下降。另一方面,日益加剧的人才竞争推高了员工对于企业福利的期待值。企业福利需要通过持续创新迭代、更个性化的方案来突破这个困境。员工家庭福祉作为企业探索和尝试激励员工的新方向,家属(包括父母)健康保障是其重要的福利内容之一。对企业而言,“父母医疗保障”是打造福利亮点、激活福利新价值的差异化机会。从员工健康需求层面看,后疫情时代,员工健康福利的需求倍增,大家不仅关注自身,更关心家庭健康保障。而企业对于员工家属,尤其是父母的关怀,更能让员工更从中感受到关怀与温暖,更好地传递企业价值理念。从企业健康福利实践看,“父母医疗保障”通过企业集采能力撬动商业保险杠杆,可实现全国父母统一覆盖,不限年龄/城市/社保、承担所有既往症、包含甲乙丙类药品、没有等待期的创新方案,更能打造企业福利亮点,激活福利新价值。第三章 员工需求篇父母医疗保障是痛点,更是刚需2021 国民健康洞察报告显示,93%的人认为“身体健康”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情。后疫情时代,个体对健康越来越重视,员工对自身及家人健康医疗保障需求加速释放,对健康福利的感知和期待向家庭发展延伸。从社会健康长期角度看,完整的健康保障体系已经成为社会健康重要的前提条件。商业保险将在医疗保障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企业团险作为商业保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也从职场健康保障体系向员工家庭健康保障体系拓展。2.父母医疗保障:80、90后、Z世代的福利刚需人口老龄化加速的当下,父母日渐衰老成为年轻人步步紧逼的重大压力,父母的养老和医疗健康成为80、90甚至00后独生子女不得不认真思考和提前规划的问题。80、90后多为独生子女,面对的养老压力通常是一对二,繁忙的工作节奏使员工照顾父母就医成为重要的问题。另外,一项针对19972002年出生的Z世代的调研数据发现,“医疗保障”成为Z世代择业的第二大关注因素,他们会关心公司对员工的关爱是否足够,是否能给员工足够的时间、空间和福利。996重压之下,生活和工作难以平衡,面对上有老、下有小的窘境,难以全面顾及,特别是一、二线等大城市的员工多与父母分居两地,日常关照不足。而中国医疗资源主要聚集在大城市,一旦罹患重大疾病,多数需要奔波求医,看病诊疗费用、生活费用等负担加重。Z 世代择业关注因素排名数据来源:深圳刺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样本:N=24581,于 2021 年 12 月通过刺猬平台调研获得福利类别福利形式主要内容国家法定福利社会保险、法定假期、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自主福利货币形式住房、交通、通讯、膳食、节日补贴等实物形式文体设施、免费工作餐、生日及节日礼物、免费员工宿舍等服务形式旅游、体检、咨询服务(心理、法律类咨询)、培训、学历教育等杠杆形式商业补充保险、百万医疗、意外保险、重疾保险、父母医疗保障等信息来源:网络公开资料,鼎源万家分析整理?35343.父母相比员工:更需要得到商业保险的保障企业传统的商业保险福利,都是覆盖员工本人,有些企业会扩展到子女。但鼎源万家数据显示,父母相比员工本人,更需要得到商业保险的保障。父母不仅在住院发生率、花费金额方面比员工本人更高,且在商业保险外的特定疾病中就诊人数过半;同时,父母常就诊疾病需个人支付的金额也较高,年龄越大,支付金额越高。员工住院个人支付7千元左右,父母住院费用则需2万元以上 在商业保险上常被除外的既往症,正是父母就诊最多的疾病注:商业保险中,对于被保险人投保之前就存在的疾病(称为既往症)通常会按“除外一切既往症”或“承担一般既往症、除外特定既往症”来处理。恶性肿瘤,冠心病、心肌梗死、脑梗塞等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往往属于“除外特定既往症”范畴数据来源:鼎源万家父母医疗保障运营数据注:按照北京普惠保除外特定既往症列表整理数据来源:鼎源万家父母医疗保障运营数据数据来源:鼎源万家父母医疗保障运营数据数据来源:鼎源万家父母医疗保障运营数据父母住院所花费的金额远超员工父母就诊人数最多的疾病类型父母“除外特定既往症”的就诊人数过半父母常就诊疾病,需个人支付的金额整体较高职场员工父母年龄跨度大父母生病住院时,员工不在身边的比例较高就诊次数排名疾病名称人均个人支付金额1心脑血管疾病¥83,196.492肿瘤(恶性)¥170,155.233消化系统疾病¥51,606.444运动系统疾病¥110,769.155外伤¥121,691.20员工父母年龄占比数据来源:鼎源万家父母医疗保障运营数据数据来源:鼎源万家父母医疗保障运营数据?3736解决方案篇探索中发展的父母医疗保障产品及模式1.政策利好:老年群体医疗健康政策“暖风”频吹382.产品和服务:供需仍存差距,市场期待更多393.C 端模式探索:老年医疗保障各有侧重424.B 端模式探索:依托企业组织能力,提供超越个人可以在市场获得的保障4404?39381.政策利好:老年群体医疗健康政策“暖风”频吹国务院在“十四五”期间关于老龄事业发展和国民健康规划方面,明确提出开发商业养老保险和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增加商业健康保险供给。银保监会也鼓励保险机构联合相关部门探索面向老年人、慢性病患者、有既往症人群等的保障需求和保险服务。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仅2022年以来国家颁布了多项指导规划和政策。国务院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推动老龄事业和产业协同发展,构建和完善兜底性、普惠型、多样化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层次、高品质健康养老需求。其中“保险”出现36次,规划明确提出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促进和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商业养老保险和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引导全社会树立全生命周期的保险理念。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印发“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的通知中提出,增加商业健康保险供给。鼓励围绕特需医疗、前沿医疗技术、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应用以及疾病风险评估、疾病预防、中医治未病、运动健身等服务,增加新型健康保险产品供给。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管理式医疗试点,建立健康管理组织,提供健康保险、健康管理、医疗服务、长期照护等服务。在基本签约服务包的基础上,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差异化、定制化的健康管理服务包,探索将商业健康保险作为筹资或合作渠道。银保监会等机构也在不断完善监管政策,引导保险业加大产品创新力度,优化保险产品和服务,特别是为老年人设计针对性的商业健康险产品。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城市建设和治理的指导意见,在支持公共医疗卫生、助力城市居民健康生活方面指出,鼓励保险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强与各级政府合作,发展符合城市实际的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探索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罕见病和慢性病患者、有辅助生殖需求人群、有既往症人群等的保险服务,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基于老年人慢病多、门诊费高等显著特点,基本医保制度对老年人健康医疗发挥了重大保障作用,但也存在统筹层次不足、门诊费用高、跨省直接结算困难、老年人慢性病用药报销范围小等不足,难以满足老年人多种需求,主要现状如下:报销范围小:只能报销社保目录内的治疗费用 项目,社保目录以外的费用需自己承担。报销限制多:低于免赔额:免赔额是报销范围的起付线,起付线以下,医保是不报的 超过封顶线:封顶线是医保的最高赔付额度,超过封顶线的,医保不报 自费项目、自付部分:如进口药、靶向药,挂号费、体检费、专家会诊费等医保不报 异地就医不方便:异地就医通常可以分为三种,长期在异地居住的就医、转诊异地医院的就医和异地出行临时的就医。根据不同的人群,异地就医会有不同的方式,但最基本的都需要到当地申请备案,才能够异地使用社保卡。保障类型具体内容门诊报销保小病、慢病普通门诊统筹:老年人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可以报销,优化报销比例和限额“两病”门诊报销:“高血压、糖尿病”确需采取药物治疗且未达到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的,优化报销比例和限额门诊慢特病:老年人因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可申请办理门诊慢特病资格,门诊医疗费用超出起付标准的可纳入医保报销住院报销保大病老年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可以纳入医保报销护理保险保失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经过治疗不能康复,连续卧床 30 天以上,预期达 6 个月以上,情况基本稳定的,可申请进行失能评定,经评定达到一定标准后,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医保报销比例示意数据来源:鼎源万家父母医疗保障运营数据(员工父母就诊个人支付占比约为 45%)信息来源:网络公开资料,鼎源万家分析整理?第四章 解决方案篇探索中发展的父母医疗保障产品及模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完善人民健康促进政策。未来医疗健康政策红利将会持续释放,老年群体医疗健康保障体系将越来越完善。无论是政府、保险公司,还是在线新经济服务平台,聚焦 C 端的老年健康险都在不断探索前进;同时,鼎源万家首创的专注于 B 端的员工“父母医疗保障”方案,越来越多地受到企业客户、行业协会及社会各界的认可和肯定。人群健康保障需求,同时探索保险行业依法依规与医疗机构、社保部门等加强数据共享,为保险产品设计和理赔提供精准数据支持。2.产品和服务:供需仍存差距,市场期待更多2.1.以医保为主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仍难以满足老年人多种需求当前,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13.6亿人,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基本建立起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等共同发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框架体系。针对老年人群体,医保制度在政策设置和执行上体现了对老年人的优惠和照顾。老年人医保主要内容4140人身保险公司在售报销型医疗险统计图支持 65 岁以上投保的医疗险统计图注:“老年人专属产品”指投保年龄起始大于 40 岁,专为老年群体设计的产品人身保险公司在售报销型医疗险统计图支持 65 岁以上投保的医疗险统计图 保障范围小,保障层次浅在仅 4%老年人群可投保的报销型医疗险中,防癌医疗、意外医疗、齿科及救援医疗占比超80%,保障内容范围狭窄。疾病险中,除极个别保险公司,市场上几乎没有 65 岁以上可投保重疾险,仅防癌险中有小部分产品可供 65 岁以上老人投保。投保难点多,局限条件待突破对比市场上几种典型的老年保障方案,发现老年人群投保难点诸多,尤其在既往症/特定既往症和持续续保方面亟需突破。老年群体医疗保障方案对比对比维度百万医疗保险老年医疗保险普惠保险方案简介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政府组织的商业保险,个人购买突破性通过捆绑家庭成员共同购买来覆盖父母通过结合体检服务,放宽年龄限制,放宽健康指标要求突破了年龄限制,放宽了健康指标要求局限性要求父母身体健康,没有既往疾病仍对父母身体健康程度有较高要求有很强的地域性,通常要求在当地缴纳社保;高免赔额导致可用到的概率不高参保健康要求要求父母健康指标均正常允许部分健康指标异常(如“三高”)大部分老年的健康问题无法投保承担既往症;但对特定既往症除外或者大幅降低赔付比例投保年龄主被保险人 18-65连带被保人 0-8046-80 岁最高续保至 100 岁不限保障病种不限不体检仅提供基础防癌责任体检后有机会扩展为不限病种不限保障范围住院的医疗必须费用(高免赔额,含甲乙丙类)住院的医疗必须费用(高免赔额,含甲乙丙类)住院的医疗必须费用(高免赔额,含甲乙丙类)2.2.个人能买到的父母医疗保险产品无法提供全面有效的保障目前保险市场老年群体健康险能选择的产品非常稀缺且条件苛刻:受父母年龄、身体状况等条件限制,个人想为父母购买一份健康保障,通常很难投保,或者能投保但需要治疗的疾病都被除外。惠民保的出现,使这一情况有所改善,但各地政策差异大,且惠民保均对医保所在地有要求,因此对父母保障的覆盖度有限。个人购买父母医疗保险产品中存在三大问题:年龄限制大,产品数量少目前老年险产品上千个,但大多数是在非老年人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放宽投保条件,不算老年人专属产品。以医疗险为例,目前在中保协人身险产品库中,仅4%报销型医疗险能够支持66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群投保,其中仅1/3从“首次投保年龄”角度可认定为“老年人专属产品”。信息来源:网络公开资料,鼎源万家分析整理?43423.C端模式探索:老年医疗保障服务各有侧重围绕老年健康管理和医疗服务的需求,政府和各类市场主体都在积极探索和尝试,针对老年人医疗健康的商业保险服务模式和产品不断涌现。不论是由政府主导或指导的“惠民保”,还是由保险公司、老年健康服务机构、在线新经济服务平台开发的个人专属的老年医疗险和服务,都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成效。3.1.惠民保 依托政府组织力量,放宽入保条件“惠民保”即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是国家医保改革深入发展的产物。作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环,“惠民保”是衔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保险,主要是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或信用背书,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第三方服务商参与运营,群众自愿参保的普惠型医疗保险产品。对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补贴后的自付医疗费用进行二次报销,进一步降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医疗支出。2020年,“惠民保”产品如雨后春笋般现身于全国各大城市,短时间内产品不断更新迭代,截止到2022年6月底,全国各地共推出197款惠民保产品(不包括已经停售的产品),累积保费规模已经达到205亿元,历年产品的总参保人次约2亿。“惠民保”本质上属于商业保险范畴,但它以保险责任“衔接医保、突破目录、补偿大病”的普惠产品定位,获得了政策上的支持;以低成本实现当地基本医疗参保人等人群批量承保,重点吸引低收入、高龄、既往症群体投保。“惠民保”紧密连接起基本医疗保险与商业医疗保险,填补了基本医疗保险与传统商业医疗保险之间的鸿沟,丰富了我国医疗保险产品体系。没有健康告知、没有职业限制、没有年龄限制、接受既往症、价格还便宜的惠民保补充了医保报销的空缺,更给老年人群体带来了显而易见的好处。“惠民保”在整个医疗保险中的地位资料来源:珍保社3.2.老年商业医疗保险依托健康服务能力,提供保障升级机会针对现有商业类老年医疗保险在投保年龄受限、保障周期短、保障范围小等方面的问题,善诊、众安等机构结合自身服务能力,积极尝试提供保障升级方案。善诊将体检服务嵌入老年医疗保险中,根据体检指标升级保障范围。通过对银发人群健康服务的经验积累和研究,将科学技术应用于保险过程中的产品开发、核保理赔、风险控制、健康管理等方面,联合多个保险公司推出了行业首款针对60岁以上人群的老年医疗险。不仅缓解了高龄人群健康险产品匮乏的局面,也开辟了高龄人群医疗费用支付的新途径。善诊采用两段式产品解决方案,即先购买防癌险获得基础保障,体检判定为优选体后实现全病种责任升级,年龄可以扩展至80周岁。众安将视频问诊服务嵌入老年医疗保险中,经问诊后评估为优选体可升级保障范围。该类解决方案,仍采用两段式产品方案,先提供单病种癌症的保障方案,评估后可升级为全病种的保障方案。先单病种癌症责任为入保责任,可以放宽健康条件的要求,如三高、糖尿病、风湿等亚健康群体可投,年龄可以扩展至80周岁。?45444.B端模式探索:依托企业组织能力,提供超越个人可以在市场获得的保障企业员工“父母医疗保障”计划聚焦B端市场,以多方共赢的价值主张探索员工健康福利创新模式。企业通过独有的集采能力和优势,可以突破诸多限制,让员工获得个人在市场无法获得的保障,如不限父母年龄、不限疾病、不限社保所在地等。同时,企业员工“父母医疗保障”能够在总体成本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保险杠杆优势,“以小博大”为每一位劳动者父母提供一份“公平、体面”的健康生活保障,让员工无“后顾之忧”的投入工作,以更高的绩效回报组织。鼎源万家专注企业健康福利,突破年龄、社保、既往症等诸多限制,实现福利创新与价值共赢。鼎源万家从为员工提供体面的健康福利保障出发,到关爱家人,关爱父母,从福利创新视角为企业员工提供市场上独一无二的员工及家属健康保障,让员工保险成为社会保障的第二支柱,最终帮助企业员工实现“不在父母身边的日子也能安心和放心”的愿望。从“员工个人买不到”、“企业负担得起”、“长期可持续”、“帮助企业实现价值主张的表达(注重沟通宣传、注重服务运营)”等角度出发,鼎源万家根据20多年企业健康福利服务经验和专业医疗数据积累,设计出创新的企业员工“父母医疗保障”方案。通过创造性地构建福利价值、员工感受和成本的平衡点,实现“父母医疗保障”诸多限制的突破。鼎源万家父母医疗保障特点不限年龄/城市/社保不限制父母的投保年龄不限制就医城市不限制社保状况承担所有既往症不限制父母的身体状况承担既往疾病没有等待期不需经历等待期,直接有效包含甲乙丙类涵盖父母所有治疗必需不受社保范围限制扩展乙类和丙类药品及诊疗项目赔付充分真正体现保险价值,更踏实更安心构建福利价值、员工感受、成本平衡点注:横轴代表发生频次,即员工工作中使用到某一保险产品的频次纵轴代表赔付金额,即员工工作中出现某一事故获得的赔付金额?4746创新实践篇企业员工父母医疗保障计划1.智能制造行业领军企业北京发那科:“父母医疗保障”是基于上海品茶,持续“对员工好”的价值实践482.中国互联网行业先行者新浪集团:“父母医疗保障”是企业践行 ESG 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感共识523.成长型新经济体企业高维学堂:“父母医疗保障”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投资而非成本5405?4948第五章 创新实践篇企业员工父母医疗保障计划目前,从初创型、成长型到成熟型企业,从互联网、智能制造到新经济体行业,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推行“父母医疗保障”计划。“滴滴”、“百度”、“新浪”、“北京发那科”、“高维学堂”、“新精英生涯”等企业,从关注员工父母的健康入手,将赡养和照顾父母的社会性普遍问题转化为商业契机,在以创新的福利方案帮助员工解决家庭问题的过程中,创造出更深一步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1.智能制造行业领军企业北京发那科,“父母医疗保障”是基于上海品茶,持续“对员工好”的价值实践北京发那科作为中国数控及工厂自动化领域的领军品牌,见证并深度参与了中国制造业最为蓬勃发展的30年。北京发那科始终坚信,组织最大的资本是人才。秉承“员工为本”、“持续对员工好,永远不变”的核心用人理念,重视员工真实“三感”:体验感、成就感、幸福感。通过“F 收获”、“F 机遇”、“F 伙伴”三方面的持续建设,不断丰富北京发那科专属的员工价值主张内涵,注重员工的持续增值、持续发展,从而实现一家企业对于员工、伙伴、行业和社会的责任和担当。北京发那科“F 收获”,不仅包括工作上的成就与回报,也包括无限关怀、丰富的工作与生活体验,为员工创造全方位的幸福感和归属感。其中“覆盖全职业周期、全家人”的“后背无忧”健康福利保障,更让员工深受感动和幸福。景喜瑞北京发那科 总经理基于企业战略文化、愿景使命的“福利价值主张”战略文化3.0:对员工好,关注员工成长和健康。要使全体员工能够没有后顾之忧地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家人的健康是重要的保障 愿景:成为智能制造价值型最佳伙伴。价值型伙伴是整个链条上的所有伙伴,包括客户、供应商,也包括员工与企业之间互相“成就自我、成就他人”使命:做受人尊敬的公司。在社会上,我们创造价值,给客户、给整个链条上的伙伴们带来价值,带来价值就会受人认可,认可就是被尊重。我们让员工在社会有尊严,在家庭也有尊严北京发那科推出员工“父母医疗保障”,不仅基于我们持续对员工好的理念,也和北京发那科的愿景和使命一脉相承。北京发那科能够持续地、有质量地生存和发展,最大的资本来自于人,来自组织的能力。我们一直坚信,人才是最大的资本。在疫情反复、地缘政治冲突、世界经济充满“黑天鹅”、“灰犀牛”等不确定性挑战的时代,所有的技术和产品很有可能会在一夜之间被颠覆。因此,我们要长期地、有质量地发展,就需要不断否定自我,让组织有足够的韧性,识别变化和新机会。人,是北京发那科能持续发展的根本,不在人上下工夫,就不可能持续地、良好地发展。“父母医疗保障”有差异化和稀缺性,是一项员工感受和体验最好的福利项目“父母医疗保障”是一款颇具差异化和稀缺性的福利项目。虽然成本相对高,但相比其他福利,大家感受和体验最好,是最经常被员工提及的项目。在父母生病这件事情上,大家面对的问题是一样的,感受也是一样的。由此,北京发那科推出的“父母医疗保障”,不区分职级和层级,对员工是普惠性的覆盖。北京发那科推出的“父母医疗保障”计划,没有年龄限制(员工父母最大年龄95岁)、没有体检要求、没有身体状况的限制,不是市场上常见的保险。这种差异化的效果,类似企业在竞争战略层面的差异化,有助于树立企业的雇主品牌,树立核心竞争力。我们认为,“父母医疗保障”不仅解决了员工父母就医的经济问题,让员工无后顾之忧;在疫情之中,还给员工和父母一层心理上的慰藉、安心和安全感。很多员工与父母不在一个城市,不能在身边尽孝,对自己的父母能有这样一个回报,这种感受是用多少钱都不能衡量的。通过这个福利项目,员工感受到公司这种深度的关怀,一定会在心里对企业、对雇主品牌有更深的感受和信任,也一定会在工作上对组织有更大的回报。覆盖全家人“长久相伴,一生心安”基于北京发那科“持续对员工好,永远不变”的理念,我们在持续地建设和完善员工福利体系。2015年之前,我们更多关注员工个人全方位的保障。但2015年是个转折点,那一年我们做了一次福利回顾,发现员工不仅需要个人的保障,更需要家人的健康保障,而员工家人对员工的职业去留、工作投入也是一个很大的影响因素。基于这个调研发现,我们决定要去做覆盖“全职业周期、全家人”的福利保障体系,实现“长久相伴,一生心安”。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内部也讨论过,要不要投入那么多成本做福利?直接发现金是否效果更好?通过研讨,我们发现并认识到,福利能够起到的作用,它的稀缺性和杠杆价值,是北京发那科希望能够长期带给员工的东西。通过福利,让员工因为在北京发那科工作,就有机会享有个人、妻小、父母的医疗和健康保障。在当今环境污染和社会压力下,人不得大病几乎是不可能的。对于很多员工来说,每个月多几百元的现金收入,不如全家每人多得几十万的保额来的重要。?5150“如果员工年薪超过几十万,涨工资的边际收益在逐步降低。除非你给他双倍或者更高,否则每个月加几千,扣完税感觉变化不大,但是如果给他/妻小/父母加一个差异化的医疗保障,可以去更好的医院看病,可以获得市场上买不到的医疗保障,能够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个人小家大家”的进阶福利北京发那科的员工福利历程是“先个人,后小家,再大家”,“父母医疗保障”是我们福利意识和新冠疫情双重影响之下的选择。疫情之前,员工随时可以回父母家,但疫情之下发现相聚和尽孝变得很困难。这个时候,作为子女,能为父母做些什么呢?虽然有些事情员工个人可以做,但也有一些事情是靠个人想做也做不了的。作为一家有专业精神和内涵的公司,北京发那科有行业责任也有社会责任。基于我们的福利理念,也基于我们对员工需求的理解,在公司管理层支持下,我们投资了“父母医疗保障”这个项目。中国通过十几年的努力,建设了多层次的基础医疗保障体系,但大家还需要更好的保障。面对老龄化、看病贵、因病返贫等现实问题,“父母医疗保障”能有效帮助员工和父母,解决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难题。能帮大家解决靠自身难以解决的难题,是体现企业福利独特价值和优势的关键。“我们社招的时候,候选人听完父母医疗保障相关的福利,就会觉得这公司太好了,考虑这么周全;转正的时候提到这个福利项目,感觉全家人都拿到了offer。”“有一个同事因为姥爷生病了,只有妈妈和姨妈照顾,他就想换一份老家的工作,帮助家里人。但后来,他说虽然看了外面的机会,但不想换,因为我妈身体不太好,咱们提供的父母医疗保障特别好。这就相当于,我们用这个保障,保留了员工。”?5352周俊哲新浪集团 人力资源副总裁?2.中国互联网行业先行者新浪集团,“父母医疗保障”是企业践行ESG和履行社会责任的情感共识作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先行者,20多年来,新浪集团从新闻门户发展到社交媒体平台、智能信息平台,通过旗下微博、新浪移动、新浪财经等多个业务,服务中国及全球华人。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辛勤付出的员工,也离不开默默支持的家属。随着近年互联网行业掀起“反职场内卷”风潮,多家互联网公司纷纷加强从业者劳动权益保护,为员工“减负”谋福利。作为头部互联网企业,新浪集团在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员工关怀和发展。“父母医疗保障”满足了企业四重福利需求 社会责任:关爱员工,帮助员工防范风险 情感共识:父母最能产生情感共鸣,弘扬尊老爱幼的中华传统美德 普惠程度:普适性、公平性 有特色:差异化新浪一直非常注重人文关怀,公司历次福利政策讨论,都关注福利的普适性。虽然每个员工的职级不同、工种不同,但我们希望大家享受的福利有一定的普适性、公平性。公司选择做“父母医疗保障”就是考虑到每个员工都有父母,很多理性的分析有时不如情感共鸣更有说服力。当前经济背景下,很多事情都要做减法。就企业角度而言,福利要有公司的特点和特色,类似下午茶、餐补、班车这些方面,尽管公司投入很多,员工感知可能并不明显;而“父母医疗保障”属于相对新颖、投入产出比高、口碑效应好的一项福利。随着独生子女越来越多地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困局,这些35岁到45岁人群作为企业的核心力量,更关心福利是否能够延伸到家人医食住行的问题。那么,企业未来的福利保障也要相应地覆盖这些核心人群所关心的群体。兼具中国关怀特色和企业口碑形象“父母医疗保障”,第一有中国特色,第二口碑好、有影响力。新浪实施“父母医疗保障”之后,员工父母反馈特别好,员工个体也非常感谢公司的用心和关爱。现实中因病致贫的很多,除了员工自身,就是子女和父母的健康问题,尤其是独生子女,要面临双方父母“生病”的压力。这种情况下,“父母医疗保障”确实能够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这也是我们在服务人群和服务方案层面的一项福利创新。疫情引起人们生活和工作的改变,大家越来越关心自身和家人的健康和就医问题。我们做离职访谈时发现,有一些“父母生病导致员工离职”的案例,在父母出现比较严重的病症时,员工通常会提出离职回家照顾父母。有了“父母医疗保障”之后,再出现类似事情,父母就医首先有资金上的保障,能够缓解经济上的压力;然后可以尝试雇一个当地人帮忙照顾父母,不至于非要离开工作。另一方面,“父母医疗保障”也是企业向员工父母表达关爱的载体,通过提供这样平台和机会让大家有仪式感地去表达“孝道”。彰显上海品茶,关键时刻“雪中送炭”近几年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导致企业收入和成本压力增大,公司希望不太增加整体投入的情况下优化福利项目,让员工真正感受到企业温暖和福利价值。“父母医疗保障”相对投入产出比高,员工感知度较强,影响力和影响面优于其他项目。如果一家企业基础保障做的比较好,未来希望在某一领域做出特色,期望能够彰显上海品茶,“父母医疗保障”是一个好的选择。同时,企业不能取代子女对父母的责任,小额医疗费用,父母能够自己承担或者子女帮助承担;但如果遇到重大疾病,超出员工自身的经济支付能力,企业关键时刻“帮一把”是对员工“雪中送炭”的支持。只要“父母医疗保障”的成本可控,并且真正能够帮助到需要帮助的人群,就发挥了它的价值和效果。塑造雇主品牌,提升员工敬业精神福利能够助力企业实现“小成本办大事”,员工对于每个月几百元的涨薪可能无明显感知,但如果这些成本用于福利项目,可以带给员工很好的保障和价值。福利作为一项保障措施,很难通过量化数据衡量具体的增值点,它的价值体现在对雇主品牌的塑造和人才的吸引保留方面。比如前段时间字节跳动升级员工假期及健康福利计划,新增“家庭关爱假”,不仅彰显员工关怀,更能打造雇主品牌和影响力;新浪开展“父母医疗保障”,当天下午发给员工父母“家书”,第二天就收到很多积极正向的反馈,对员工敬业精神和企业品牌形象均有提升。“父母医疗保障收获了很多员工及父母的感谢,大家通过个人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表达了自己的喜悦和对公司的感谢,对提升雇主品牌、员工敬业度均有帮助。”5554?林传科高维学堂 创始人兼 CEO3.成长型新经济体企业高维学堂,“父母医疗保障”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投资而非成本高维学堂是新一代的实战型商学院,致力于“成为用户口碑最好的中国一流商学院”,坚持“以用户为中心,以贡献者为本,长期主义,知行合一”的企业价值观。在助力用户科学创业少走弯路的同时,也特别关注员工作为“贡献者”的健康保障。高维学堂员工健康福利方案采用“员工保障 父母医疗保障”的组合模式,将“父母医疗保障”作为企业福利投入的关键点。高维学堂认为,对初创型、成长型企业而言,“父母医疗保障”的投入更强调员工真实的需求和感知,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把“好钢用在刀刃上”。对于“人才型驱动”、“能力型驱动”的公司,“父母医疗保障”对人才工作状态和组织绩效的提升,不能用简单的数字去衡量,它带给员工“无后顾之忧”的安全感和父母的自豪感是其他方案无法替代的。“人才驱动”和“远程办公”是“父母医疗保障”的初衷公司发起“父母医疗保障”基于两大原因:一是高维学堂属于“人才驱动型”企业,让员工能够更安心、更开心地工作,更长期稳定地留在组织,并以更好的状态投入,是我们特别追求的事情;二是高维学堂“远程办公”的状态,是父母在背后默默支持和照顾每一个同事,高维学堂把“父母医疗保障”作为一件特殊的礼物送给员工父母,感谢父母的付出和帮助。“父母医疗保障”对高维学堂而言是投资而非成本从投资视角看“父母医疗保障”:第一,“父母医疗保障”最大的魅力是它具有稀缺性,个人在市场上基本买不到这样的产品。这种稀缺性代表了组织的用心度,能让每个员工感受到组织在用心地满足其个人和家庭的真实需求。第二,用心予以回报,企业对员工用心,员工会更用心地对待工作和企业。彼此用心的交换,能最大化地转化为生产力,这是非常值得的投资。第三,“父母医疗保障”是高维学堂真实的需要,更得到了父母由衷的夸赞。高维学堂多数是30-40岁年龄段的员工,父母健康问题会大大影响员工的工作状态,间接影响工作效率。“父母医疗保障”能够更好地预防和管理父母健康,对家庭、对父母、对员工和工作产出都是多方共赢的状态。总体而言,“父母医疗保障”能让优秀人才更愉悦、更长期地在企业工作,投入产出比是非常划算的。“福利这个事情是无法精确算账的,我们入职一年的员工才可以享受父母医疗保障的福利,一方面它可以成为新员工留下来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会看到它真实发生作用,比如个别离开的员工提出希望父母医疗保障再保留半年或一年。”不影响生存的前提下,“父母医疗保障”都是有必要的投入 只要不影响到企业业务投入、生存和发展,“父母医疗保障”是需要去启动和投入的,它关乎人才的吸引、留用和企业未来的发展 创业企业资源有限,“好钢用在刀刃上”,“父母医疗保障”是对关键点的投入,强现实使用,高价值回报 加工资不如加“父母医疗保障”,父母的反馈让员工的福利感知加倍“父母医疗保障”=“无后顾之忧”的安全感 自豪感 幸福感一个人正当年的时候也正是拼事业的时候,他可以“无后顾之忧”地投入工作,这种安全感特别重要。我们虽然平时陪伴不了父母,对父母的关心可能也不够,但“父母医疗保障”代表了企业对员工父母特别的关怀和孝敬。尤其是上一辈的父母经常会不敢花钱、不舍得花钱,“父母医疗保障”能让他们知道“生病花的钱”是可以报销的,不用忍着病痛把小病拖成大病,甚至可以更早地去预防大病。从这个层面上,“父母医疗保障”不管是对社会医疗资源的节约,还是对一个个小家庭的负担而言,都有特别大的价值。而且,现在很多年轻人会觉得公司对他个人的投入是理所当然,但如果某件事是为他的父母而做的,价值感能放大好几倍。“我今年带我爸去医院,他不舍得花钱,就不想去。后来告诉他说您不用担心,这些花费公司都是可以报销的,身体不舒服要及时去医院,然后父亲就愿意去了,也能感觉到他很开心很自豪,觉得孩子出息了。父母对父母医疗保障这件事的感觉还是很好的。”“公司有个同事的父母去医院看病报销后,特意给女儿打电话说你们公司这个事情做的真好,觉得公司特别用心。类似这样的事情,我们的员工被父母这么表扬一次,比公司发什么奖励都有效,福利的效用也就放大了好多倍。”5756致谢本白皮书由鼎源万家(Insupro)撰写,多位来自领先机构的行业专家和企业为本报告的出版做出了重要贡献。在此特别鸣谢 CGL 集团副董事长、CGL 管理咨询业务 CEO、北大汇丰商学院管理实践教授陈玮对未来组织创新解决方案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感谢父母医疗保障先行实践者-北京发那科、新浪集团、高维学堂高管团队对实践心得的分享。同时,感谢善诊、众安等企业在老年保障方面积极探索、提供创新解决方案的行业实践分享。此外,也衷心感谢每一位在报告研究和制作过程中接受访谈和提供帮助的学者、专家和同事!联系方式北京: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 185 号新新商务写字楼 5 层上海: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 595 号 C 座 507 室深圳:深圳南山区铜鼓路 39 号华润置地大厦 E 座 8 楼 8C西安: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七路赛高悦府 5 号楼 3 单元 2902 室广州:广州市黄埔区南云四路 1 号脐带血客服部成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源国际中心二期 B2 栋 1106业务咨询:010-8813 6885客服热线:4006 099 055邮箱:公司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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