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提出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是在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提议通过的,具体时间为二零二零年的六月二十九日,法典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该标准界定中小企业的主要依据是企业内部合同制的员工数量、企业总体的营业额等。
在市场经营活动中,行业众多,各行业的行情不一样,对企业的经营规模要求也必定不一致。各行业中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也不一样,在从业人员的数量、资产金额总数、营业额等方面都存在着差异,为了能够清楚确认经营规模分别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中型企业,2011年6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出台,其中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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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中,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