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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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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权交易是什么

水权交易就是对水资源使用权部分或全部的有偿转让。由于我国的水法规定我国的水资源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所以水权交易主要让与和取得的是水资源使用权。即在水权初始配置基础上,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水资源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经济手段实现社会水资源的重新分配。通过水权交易,水资源由低价值用途向高价值用途转移,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及边际效益,促进社会水资源优化配置、增强水资源的综合管理能力。水权交易主体主要包括政府和厂商(即企业或农户),按照水权交易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政府与政府之间水权交易,例如东阳与义务之间的水权交易;政府与厂商之间,厂商与厂商之间水权交易,例如甘肃省张掖市之间的水权交益

注:水权是什么

水权,即水资源产权,是水资源的财产权利,一般认为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和管理权等多种权。水权的获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水权的初始配置,是通过行政手段在全体用水户间进行水权的初始分配;二是水权的市场配置,是依据效率原则,采用市场手段使水资源流向效率和效益更高的地区或用水户

水权交易分类

水权交易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别。

(1)以交易期限分类水权交易可分为:永久水权交易、长期水权交易、临时水权交易。永久水权交易的水权是永久的、持续的,这是理论上的水权,实际上通过水权交易获得的水量受来水量影响。浙江省东阳义乌的水权交易就是永久性水权交易。临时水权交易属于季节性水权交易,主要是年内用水户间余缺水的转移,交易期限较短且交易价格也相对较低。长期水权交易介于永久水权交易和临时水权交易之间。

(2)以水资源的类型为标准水权交易可分为:地表水水权交易和地下水水权交易。目前国内研究较多、实践较多的基本都是地表水水权交易,涉及地下水的水权交易较少。而美国和澳大利亚的地下水水权交易发展的较为成熟完善。

(3)以水权交易的主体为标准水权交易可分为地区之间的水权交易、地区与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和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

(4)以水权交易是否跨行业为标准水权交易可分为:同行业水权交易和跨行业水权交易。以水权交易是否跨流域为标准,水权交易可分为流域内水权交易和跨流域水权交易。

(5)以水权是否全部转让为标准水权交易可分为:全部转让的水权交易和部分转让的水权交易。

水权交易

水权交易的一般机制

国内启动的水权交易对象是指,先由国家将水权分配给各省市,各地用不完的指标则可以进行二次分配,然后进行相互交易。水权交易的一般机制:交易双方提出申请,并提交与交易相关的各项资料,资料内容应包含交易价格、交易期限、交易方式等。交易中心针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可行性、风险性等进行审核,然后通知双方。若交易进行,则需对交易进行备案,并且对交易进行跟踪分析,并向水权交易监管部门等相关方提交分析结果。交易双方的身份验证、水量情况、水质状况、取水许可等均在提交范围之内。除了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外,还应对其是否符合水权交易的原则、是否对水权交易的第三方产生影响等方面进行评定。若审查不通过,应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告知交易双方,并说明原因

对水权交易实施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为政府提供宏观调控的依据,因此登记交易需要对交易的实际水量、交易价格、交易方式等交易内容进行详细的记录,为其后续分析提供支撑。水权交易过程中除了市场的调控手段外,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其所管理的地区水权交易负有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调控职能。针对跨区域或跨流域的水权交易活动,实际发生时,还应由交易中心向区域或流域水政管理的上级申请,并由上一级的水权交易中心进行受理[1]

水权交易市场

因此,水权交易市场是一个二级的分配市场。

(1)水权市场的基本条件

水权具备现实可交易性。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水权需明确、水权可计量、水权可定价。水资源只有明晰使用权,才具备交易的前提条件,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水资源作为特殊商品,其价格属性必然不能完全遵循供需关系,必然要受到政策性的影响,因此,水权交易的价格机制就显得格外必要,确保交易的公平高效。为了保障水权交易公正性和各方利益,交易水权的计量问题必须具备现实条件。

(2)水权市场要素

水权交易具有一般交易的共性,同样是需要交易主体、客体和中介的参与。理论上说,水权交易的主体是能够依法承担水权交易责任的供水者。由于我国的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和历史的分配体制,现阶段的参与主体分为政府和用水户两大类。前者指以非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到水权交易中的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而后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职能的社团组织、法人单位以及个体户等。交易的客体在现阶段的框架中,主要是指拥有富余水量使用权的市场参与者。富余水量的界定需要满足《取水条例》的管理规定。水权交易活动的进行,还离不开众多第三方的参与,如保证交易数据真实的核证机构、水权交易中心、水银行等交易中介。中介机构对水权交易市场的作用有担保、核查、开发、监督和推广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对规范交易、维护秩序、降低风险、活跃市场能够起到行政管理职能所无法或不便承担的功能。这也正是水权交易活动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精髓。

(3)水权交易平台

《办法》的推出为水权交易平台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针对水权交易平台的定位、要求、运行方式和作用发挥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界定。根据组建情况,水权交易平台,可分为企业法人和水权交易平台两种类型。中国水权交易所和内蒙古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河南省水权收储转让中心等是为开展水权交易业务专门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中国水权交易所是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东数量有12个;内蒙古和河南2家省级水权交易平台都是有限公司,股东均只有1个,为本省区的水利投资与工程类公司。第二类是依托已有水利单位、公司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搭建的水权交易平台,如宁夏自治区级水权交易平台、山东省水权交易平台、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等。省级以下的水权交易平台一般是依托当地的水利管理单位或者农民用水户协会搭建而成。目前,水权交易平台开展的业务范围较广,除了发挥自身中介作用外,一些平台还将业务拓展到了相关领域。

总的来看,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开展与水权交易直接相关的中介业务,具体包括水权交易信息的发布与咨询、技术评价、交易引导和撮合等,所有的水权交易平台均承担着该项基础性业务。

二是自身开展水权收储转让等经营性业务,如内蒙古水权收储转让中心能够对行业、企业节余水权和节水改造节余水权、新开发水源(包括再生水)、非常规水资源进行收储转让;河南水权收储转让中心能够收储省内各行政区域、行业、取用水户的水权;一些省级以下的水权交易平台也可以对自己片区的农业节余水权进行收储转让。

三是开展系列配套业务。如中国水权交易所通过发展会员的模式,为会员单位提供网上水权交易平台相关的配套服务;内蒙古水权收储转让中心能够投资实施节水项目;河南省水权收储转让中心能够经营合同节水,供排水、节水、水处理、生态环境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业务。

四是开展其他产权交易业务,指的是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其能够开展排污权、城市矿产等交易[1]

我国水权交易实践模式

根据《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我国法定水权交易类型有三种,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在水权交易实际推广过程中,基于不同的交易背景、交易主体和交易手段,各地区因地制宜,以三种水权交易基本类型为基础形成了多种典型的水权交易案例模式。

(1) 浙江东阳义乌区域间水权交易

东阳市和义乌市同处钱塘江流域,东阳市水量丰富而相邻的义乌市水资源短缺,甚至限制未来经济发展。两地政府通过协商就所辖流域内余缺水量开展水权交易活动,东阳市将灌区水库改造及农业节水获得的农业用水有偿转让给义乌市。该类型水权交易主要在水资源稀缺程度不同的两个行政区域间展开,类似的水权交易案例还有广东省东江流域广州.惠州水权交易等。

(2) 甘肃张掖市农户间水权交易

甘肃张掖是传统的灌溉农业区,同时也是典型的缺水地区,为促进水资源有效利用,在梨园河灌区与民乐县洪水河灌区试点农户间水票交易,探索了水权交易的新形式,即在水权统一配置的基础上,以水票作为水权的依据,农户根据各自水票余缺情况,通过水权交易的方式进行买卖。这一举措激励农户的节水行为,促进了当地水量平衡和水资源优化配置,在张掖市得到有效推广。

(3) 内蒙古、宁夏产业间水权交易

黄河流域沿线内蒙古、宁夏两地区水资源短缺,常年超标使用黄河水。考虑到当地农业灌溉浪费严重及新增工业项目用水指标不足的情况,当地采取“投资节水、转让水权”的理念展开工业、农业间的水权转换。由政府牵头与部分工业企业签订水权转让协议,工业项目方出资兴建农业节水设施,节余的农业水将作为出资项目的工业用水,实现水资源的合理转换和高效利用。

(4)南水北调沿线城市跨流域水权交易南水北调工程通水后为沿线城市开展水权交易活动提供了条件。工程运行后,一定时期内存在用水指标与用水需求不匹配的问题,一些受水区存在用水指标富余或不足的问题,另外,部分非受水区也有强烈的南水北调用水指标需求。在此背景下,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密市率先通过水权交易对南水北调用水指标进行再优化分配,随后南阳市、登封市、新郑市等地区也相继开展[2]

可交易水权的范围

可交易水权指权利人依法可用于交易并获利的水权,其也是水权收益权能的体现。经总结研究,我国目前的可交易水权主要分为三类:区域可交易水量、政府可有偿出让的水资源使用权和取用水户可用于交易的取水权。

(1)区域可交易水量

区域可交易水量是指区域政府以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或江河水量分配方案为基础在年度或一定期限内结余的水量。区域政府之间协商开展水量交易,是目前实行水资源总量控制制度下利用市场机制解决个地区之间用水需求不平衡的重要方式,也未来开展水权交易的一个重要方向。早在2007年,国务院批复永定河水量分配方案时就明确提出“在水量分配方案的基础上,鼓励地区间开展水量交易,运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水资源”。在《南水北调供用水管理条例中》和《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中也都明确规定鼓励开展水量交易。同时,地区之间开展水量交易的对象应当限定于区域在年度或一定期限内结余的水量。需要说明的是,区域用水指标不能交易,不能作为交易对象。区域用水指标的确定和调整是政府在行政权限上的配置,不能进入市场流通。

(2)政府可有偿出让的水资源使用权

政府有偿出让水资源使用权是水权交易制度实行的必然结果,这里着重说明的是政府可有偿出让的水资源范围。总体来说,可包括三类:区域预留的用水指标、区域新增用水指标、政府收储或回购形成的储备水权。预留用水指标指区域逐级向下分解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时,为满足未来经济发展需求和重大发展战略而预留的用水指标。新增用水指标指根据国务院2015年、2020年和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方案,相邻两个年份之间可增加的新用水指标。政府回购或有偿收储形成的储备水权包括三类:一是政府对企业闲置的水指标进行回购,内蒙古目前建立的水权收储转让中心就属此类形式;二是政府对农户节约的水资源进行回购,此种方式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农民节水积极性,并保证农民获得一定的节水收益;三是通过投资节水改造项目节约的水资源,如甘肃在疏勒河流域建立投资节水项目的节约水量指标收储机制。

(3)取用水户可交易的取水权

取用水户可交易的取水权是目前可交易水权中最多、最常见的一种,是指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取用水户,交易依法取得的取水权。其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一,无偿取得的取水权,可交易水权限定于通过节水措施节余的水资源。第二,有偿取得的取水权,可交易水权限定于通过节水措施节余的水资源。第三,使用公共供水用水户可交易的用水权,可交易水权根据用途不同而不同[3]

国外水权交易制度建设

(1)智利:水租赁制度

1981年智利《水法》最早在法律上确认可交易水权制度,完善了水权登记程序,开放水权交易市场,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保证了水权的私有权性质并可做不动产处置,确定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智利水权交易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买卖和租赁。作为首个实行自由水市场的国家,智利模式获得了广泛肯定。

(2)美国:水银行制度

19世纪美国《水权法》开始采用《优先占用法》,允许水权转让。美国实行以州为单位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全国无统一的水权交易法规,各州自行立法,以州际协议为基本管理规则。大量的水权交易行为出现在水资源相对短缺的西部各州,其中以加州政府构建的水银行制度最具代表性。

(3)澳大利亚:水融通、水股票制度

1983年澳大利亚开始水权交易实践。最著名的水权交易制度是新南威尔士州在墨累—达令流域采用的水权买卖和水融通交易制度。2007年,维多利亚州提出了水股票制度,水股票使得用水权本身成为可交易的商品,并使水资源或水权具有明确的财产权属性和交易品属性,拓展了交易的盈利能力与流动性。

(4)日本:综合水权管理

日本吸取了各国水权交易市场建设经验实现迅速发展,其交易制度和模式重视金融市场开发,交易形式灵活、品种多样,主要包括水权实物交易、期货交易、指数交易等[4]

参考资料:

[1]沙欣欣.政府在推进国内水权交易市场建设中的作用研究

[2]李会勤.农业节水型水权交易生态经济补偿能值量化研究

[3]富云祥.我国区域水权交易制度研究

[4]2021年从水权交易发展看水利建设发展研究报告(3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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