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水权交易市场是一个二级的分配市场。
(1)水权市场的基本条件
水权具备现实可交易性。这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水权需明确、水权可计量、水权可定价。水资源只有明晰使用权,才具备交易的前提条件,这一点是不言而喻的。水资源作为特殊商品,其价格属性必然不能完全遵循供需关系,必然要受到政策性的影响,因此,水权交易的价格机制就显得格外必要,确保交易的公平高效。为了保障水权交易公正性和各方利益,交易水权的计量问题必须具备现实条件。
(2)水权市场要素
水权交易具有一般交易的共性,同样是需要交易主体、客体和中介的参与。理论上说,水权交易的主体是能够依法承担水权交易责任的供水者。由于我国的水资源归国家所有和历史的分配体制,现阶段的参与主体分为政府和用水户两大类。前者指以非管理者的身份参与到水权交易中的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而后者是指不具备行政职能的社团组织、法人单位以及个体户等。交易的客体在现阶段的框架中,主要是指拥有富余水量使用权的市场参与者。富余水量的界定需要满足《取水条例》的管理规定。水权交易活动的进行,还离不开众多第三方的参与,如保证交易数据真实的核证机构、水权交易中心、水银行等交易中介。中介机构对水权交易市场的作用有担保、核查、开发、监督和推广等。中介机构的参与,对规范交易、维护秩序、降低风险、活跃市场能够起到行政管理职能所无法或不便承担的功能。这也正是水权交易活动发挥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精髓。
(3)水权交易平台
《办法》的推出为水权交易平台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针对水权交易平台的定位、要求、运行方式和作用发挥等方面做出了相应的界定。根据组建情况,水权交易平台,可分为企业法人和水权交易平台两种类型。中国水权交易所和内蒙古水权收储转让中心、河南省水权收储转让中心等是为开展水权交易业务专门成立的企业法人。其中,中国水权交易所是股份制有限公司,股东数量有12个;内蒙古和河南2家省级水权交易平台都是有限公司,股东均只有1个,为本省区的水利投资与工程类公司。第二类是依托已有水利单位、公司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搭建的水权交易平台,如宁夏自治区级水权交易平台、山东省水权交易平台、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等。省级以下的水权交易平台一般是依托当地的水利管理单位或者农民用水户协会搭建而成。目前,水权交易平台开展的业务范围较广,除了发挥自身中介作用外,一些平台还将业务拓展到了相关领域。
总的来看,主要业务范围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是开展与水权交易直接相关的中介业务,具体包括水权交易信息的发布与咨询、技术评价、交易引导和撮合等,所有的水权交易平台均承担着该项基础性业务。
二是自身开展水权收储转让等经营性业务,如内蒙古水权收储转让中心能够对行业、企业节余水权和节水改造节余水权、新开发水源(包括再生水)、非常规水资源进行收储转让;河南水权收储转让中心能够收储省内各行政区域、行业、取用水户的水权;一些省级以下的水权交易平台也可以对自己片区的农业节余水权进行收储转让。
三是开展系列配套业务。如中国水权交易所通过发展会员的模式,为会员单位提供网上水权交易平台相关的配套服务;内蒙古水权收储转让中心能够投资实施节水项目;河南省水权收储转让中心能够经营合同节水,供排水、节水、水处理、生态环境项目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等业务。
四是开展其他产权交易业务,指的是广东省环境权益交易所,其能够开展排污权、城市矿产等交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