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从定位、合作机构、产品端、销售端、投资端五个方面对保险资管进行了规定。其中,资管定位、合作机构、产品端、投资端的规定,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但在销售端有所放松,主要体现在:
(1)可向合格个人投资者进行销售,意味着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开展高净值客户业务。但销售仅限于组合类产品,债权计划及股权计划不可向个人投资者开放;
(2)代销机构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自销和银行保险业代销两种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代销范围与理财子公司保持一致;
(3)合格投资者增加了养老基金。
保险资管新规要点
(1)定位
财产法律关系:信托,即独立于相关机构及个人
产品类型:定位为私募产品
产品审核:组合类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对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继续使用注册制
(2)合作机构
可以聘请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机构需具备认可的专业资质;对于投资顾问机构,需具备专业资质外,还需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保险资管机构与投资机构合作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银保监会,同时投资顾问不可承担投资决策、不得直接执行投资命令、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3)产品端
保险产品大致可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类、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又可分为: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险类产品不属于保险资管产品
(4)销售端
可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意味可开展高净值客户业务),但仅限于组合类产品资管产品代销机构扩展至金融及其他机构合格投资者新增“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5)投资端
投资范围较大,投资非标比例不得超过净资产35%、不可直接投资银行信贷由保险资管投资保险资管,投资范围与保险资金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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