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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产管理(保险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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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是什么

保险资管的全称是保险资产管理,指的是通过独立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所进行的集中化、专业化和市场化的保险资金以及第三方资金受托投资管理方式,保险资管业务在我国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中占据重要的市场地位。根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提供的信息,2020年全年保险资管产品登记数量为461只,规模为9758.44亿元,同比增长71.6%。保险资金具有四大特点:一是久期长,保险资金属于长期资金,适合在较长周期内配置资产;二是追求稳健回报,遵循长期价值投资理念,安全至上;三是专业化运作,集中管理,三方协作制衡;四是开展资产负债配比下的大类资产配置。保险资金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策略。

2019年11月22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鼓励保险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家供给侧改革政策要求的领域。

2020年3月,银保监会发文表示保险资管产品是私募产品,不公开发行,只面向合格投资者。保险资管产品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原理进行投资,具有投资期限长,单只产品管理资金规模较大的特点。资金来源主要是保险资管公司的关联方,投资注重资金的安全性和收益的稳定性。保险资管产品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产品,可只投资于股权、债权等也可同时投资股票和债券,进行优先股投资、夹层投资等多层次投资。

保险资管公司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原中国保监会(现银保监会)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依法登记注册、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金融机构。经过多年历程,保险资产管理公目前已成为发展主要股东或母公司为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机构,即保险系资产管理机构,业务范围也有原来单纯的险资管理,向第三方资产管理转变。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即保险资管产品)是指以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作为管理人,向投资人发行产品并募集资金,由经批准的第三方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投资人实现资产增值的金融工具。

我国保险资管的发展历程

我国保险资管是伴随着保险资金投资运用的不断发展而发展的。我国保险资金投资历程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

(1)轻投资阶段或试点阶段(1984-1990)。这一阶段保险资金投资作为新生概念,当局对其监管异常严格,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向以流动资金贷款和购买金融债券为主;

(2)无序投资阶段(1990-1995)。这一阶段,监管当局对保险资金投资的政策比较宽松,伴随着经济增长过热,保险资金投资方向逐渐多样化,由于保险机构风控能力差,造就了大量不良资产;

(3)逐步规范阶段(1995-2002)。这一阶段,以《保险法》为主的一系列监管细则的颁布,严格规定保险资金投资于固收产品或其他国务院规定的地方;

(4)专业化经营阶段(2002以后)。进入专业经营阶段以来,监管政策不断松绑,逐步开放和规范保险资金投资企业债、债券回购、证券投资基金、境外投资、债权、股权、不动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衍生品交易、创业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私募基金。并在2018年、2020年相继出台资管新规和《保险资管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整合了以往监管政策,正式将保险资管业纳入资管行业统一监管。

2003年7月16日,中国第一家综合性的保险资管公司中国人保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标志着保险资管行业进入了集中化、专业化的变革阶段。2004年《保险资管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出台,保险资管公司迅速发展,到2006年,形成了“9+1”格局,总共设立了9家国有大型保险资管公司和1家外资保险资管公司。2012年之后,由于政策松绑,中小型保险公司也纷纷设立了保险资管公司。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

保险资管行业重大政策

2003-2011:《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者管理暂行办法》(2004)《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2006)《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2006)《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2010)《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2010)

2012-2015:《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2012)《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2012)《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12)《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2012)《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

2016-2018:《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2016)《关于清理规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通道类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2016)《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监管维护保险业稳定健康发展》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等“1+4”系列文件(2017)《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快速发展期(2018年下半年起)《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专项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保险资金投资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8)

2019-2020:《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暂行办法》(2019)《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及三类产品实施细则等“1+3”系列文件(2020)《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办法》(2020)

保险资管新规政策

2020年3月25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从定位、合作机构、产品端、销售端、投资端五个方面对保险资管进行了规定。其中,资管定位、合作机构、产品端、投资端的规定,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基本一致,但在销售端有所放松,主要体现在:

(1)可向合格个人投资者进行销售,意味着保险资管机构可以开展高净值客户业务。但销售仅限于组合类产品,债权计划及股权计划不可向个人投资者开放;

(2)代销机构在之前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自销和银行保险业代销两种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至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代销范围与理财子公司保持一致;

(3)合格投资者增加了养老基金。

保险资管新规要点

(1)定位

财产法律关系:信托,即独立于相关机构及个人

产品类型:定位为私募产品

产品审核:组合类产品由首单核准改为登记,对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继续使用注册制

(2)合作机构

可以聘请提供独立监督、信用评估、投资顾问、法律服务、财务审计或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机构需具备认可的专业资质;对于投资顾问机构,需具备专业资质外,还需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保险资管机构与投资机构合作时,需提前10个工作日报银保监会,同时投资顾问不可承担投资决策、不得直接执行投资命令、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等。

(3)产品端

保险产品大致可分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商品类、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又可分为: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支持计划、保险私募基金、险类产品不属于保险资管产品

(4)销售端

可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销售(意味可开展高净值客户业务),但仅限于组合类产品资管产品代销机构扩展至金融及其他机构合格投资者新增“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

(5)投资端

投资范围较大,投资非标比例不得超过净资产35%、不可直接投资银行信贷由保险资管投资保险资管,投资范围与保险资金保持一致

保险资管

保险资管行业规模

银保监会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2号)进行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形成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正式发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自2003年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33家保险资管公司。截至2022年7月,各保险资管公司通过发行保险资管产品、受托管理资金等方式,管理总资产超过20万亿元。

保险资管

2020年末,保险资管业务管理的资金来源于系统内保险资金规模占比为69%,第三方保险资金规模占比为8%,意味着保费收入是主要资金来源,面临资金多层嵌套风险较小,且前期监管对资金使用的要求严格,受资管新规影响有限;资管新规后保险资管业务规模持续增长,2020年末规模为21万亿,同比增长19%;2021年末,以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规模估计,预计规模上升至22.5万亿附近。

保险资管

参考来源:

【研报】保险行业:第三方业务加速保险资管向财富管理转型-210509(38页).pdf

保险资管相关报告: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2018-2020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金融科技发展报告(87页).pdf

【研报】保险行业:保险资管机构重量级资产管理人-210614(19页).pdf

【精选】2021年保险资管机构与资产管理人分析报告(16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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