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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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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单是什么

同业存单的概念最早是在美国诞生的,时间大约在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被称为Certificates of deposit简称CDs,而我国同业存单NCD(全称: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的诞生最早可以追溯到1986年。2013年12月9日,《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布标志着同业存单正式起航。它是我国为了拓展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融资渠道,及更好的促进我国货币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出现的一类金融产品,“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可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行、交易及回购质押,投资主体是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托管账户的机构,如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基金类产品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业存单的优势

(1)发行人拥有自主权:同业存单的发行备案是在年初由各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的资产负债情况以及流动性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由人民银行进行审批,但根据近几年的审批情况来看,人民银行对各商业银的报备计划采取宽松的审批政策,因此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流动性需要主动发行同业存单进行流动性调节,并且可以根据自身的长短期流动性需要而自主决定发行规模与期限,同业存单发行后不存在提前支取的情况,具有较高的稳定性。

(2)可规避监管部门对于同业资产与负债相关指标的要求:2014年5月由五部委联合发布的127号文将定义一直比较模糊的银行同业业务划分到了一个特定的范围内,但同业存单却没有被纳入到该范围内,因此同业存单业务在初期不受银监127号文关于金融机构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的限制。另外同业存单的发行也有助于“净稳定资金比例”以及“同业负债/总负债”两个指标的达标,虽然同业存单不涉及同业负债考核,但实际上同业存单本质上也算银行负债,因此NCD的记账方式将会导致银行会计科目上的同业负债指标较实际情况偏低。

(3)无需缴纳存款准备金:由于监管部门的发文中并没有将同业存单(NCD)业务纳入同业业务范围,因此不能将同业存单认定为传统的银行存款以及同业存款,所以通过发行同业存单进行负债的金融机构不需要像其他存款类负债一样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存款保证金,使得商业银行有额外的流动资金来进行投资或者放贷,对资金市场的流动性也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该情况也可以根据存款准备金总额的变动情况进行判断,同业存单业务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出现了“爆发式”的增长,但同期限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却没有出现大幅度的增长,可见NCD的业务增长不对存款准备金额度造成影响。

(4)具有适当套利空间:大型国有银行可以直接从央行获取低成本资金来认购更高收益的同业存单获取一定利差收益。而中小银行则可以通过发行短期限成本较低的同业存单进行期限错配购买长期限收益较高的同业存单或者表外理财进行套利,另外信用评级较高的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发行低成本的同业存单来购买信用评级较低的金融机构发行的高收益的同业存单来进行信用套利,如图3-1所示。该类交易模式的背后均为银行类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背书,因此无论对同业存单的发行方与投资方来说均是低风险业务,而缺点是导致资金在金融系统中“空转”,并没有流入实体经济[1]

同业存单

同业存单的意义

(1) 强化SHIBOR利率基准

推出同业存单之前,我国只有短期货币市场工具,导致3个月以上的SHIBOR利率缺失参考,致使利率基准曲线失效,同业存单有效弥补了这一点,而且其到期之前只能在市场上流通,其利率更有效。

(2) 规范银行同业业务、增强流动性管理

在同业存单发行之前的同业业务主要是同业拆借等,透明度较低,这些不同形式的同业业务使得银行监管难度增加,而发行同业存单可以使得同业业务变得更透明,完全市场化的定价也便于监督和管理。同业存单的推出不仅为银行提供了主动负债的方式,还增强了市场流动性的平稳性,银行可自行调节资金余缺,从而避免货币市场利率突变。

(3) 丰富货币市场投资产品

同业存单对银行而言是一种增加负债手段的工具,对市场而言也是一种新的投资产品,因此同业存单的出现可以增加货币市场的活跃度。针对那些参与银行间市场的非金融机构,同业存单提供了一种可以转让的、流动相较强并且还具有一定收益的货币市场投资产品。

(4) 改变银行负债结构和成本

对于中小银行而言,同业存单的推出无疑是为其负债增加了新的途径,特别是吸收存款难度较大或者成本较高的银行。同业存单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也有助于减少中小银行的负债成本,短期内还较为稳定[2]

同业存单的特征

(1)发行主体

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合作金融机构或其他人民银行确认的金融机构,是可以展开存款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有条件具备同业存单发行市场的资格,才能被认为是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同业存单发行的主体条件包括:市场利率定价自律联合的成员、有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方法、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同业存单发行的金融机构发行前需要在人民银行备案同业存单,同业拆借中心对其进行记录、发布同期发行备案额度以及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2)限期和种类

同业存单的期限与品种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关系,即由发行期限确定发行利率种类,再由利率种类确定其发行品种。2013年的临时性办法约定了7档的限期: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两年、三年,并规定了由市场决定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和价格,包括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这两类。原则上,固定利率参考同期Shibor定价,发行后利率不再变化,通常是期限在一年期内的同业存单采用;一年期以上的采用浮动利率,以Shibor为基准利率,利率可由股东权益价格模型来确定。但在2017年8月,中央银行发布通告,金融机构从2017年9月1日开始,发行的同业存单不得超过一年期限,以前发行的一年期(不含)以上的同业存单允许存续到约定日期。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的同业存单才能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参照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3)流动性

2013年发布的同业存单暂行办法没有对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进行限制,但规定了定向方式发行的存单流通转让限制于初始投资人。同业存单的流动性体现在债券产品的可交易性,其先决条件是最初产生同业存单市场的允许回购交易的定则,增强了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的流动性。

同业存单按照报价与同业存单市场参与机构进行交易,通过市场商业机制,最有实力的商业银行连续报出买卖双边价格。央行将针对同业存单市场的变化发展情况,一步步地扩展市场参与的范围,强化同业存单在利率市场的价格预测功能,从而提高同业存单市场的总体流动性。同业存单的市场化定价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投资主体的投资意向,有利于促进银行间同业市场的顺利运行。存单的持有人可以根据本身的需求和市场条件展开开展再转让,来弥补紧缺的流动性,有效缓解市场利率出现大幅波动,也可以便于金融主体对资金的盈缺进行自我调节。

(4)发行收益率

同业存单具有可抵押、可交易的功能,所以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流动性溢价,与银行普通的同期定期存款相比,要求的收益率会较低。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对不同期限的同业存单进行了不同比例的资本计提规定,其参考了投资同业存放、拆放的计提情况:期限大于三个月的同业存单计提为25%,期限低于三个月的同业存单计提为20%,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风险权重占比为0的规定,更好地减少投资方的投入成本,促使投资方放低了对收益的要求。同业存单对比同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证券市场化的存单项目。可抵押性降低了对单一种票据的收益程度的要求,可降低同行存单发行收益率。

(5)会计处置

处理方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在会计流程中创建独立的科目,以便开展指标的核算管理。并且,统计指标的核算应反映同业存单的发行及投资。同业存单作为一种特定的资产类别,它与之前的同业业务(包括同业拆借业务、同业存款业务以及各种回购业务)有不同的统计标准,这会深远的影响未来同业存单的各个方面的运行和监管。在资产负债表中,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应付债券的科目中。

(6)总量管理

同业存单,要求在每年第一只产品发行前,就向人民银行备案好全年的年度计划,以及全年的发行额度。商行需要在在设定好的发行备案额度中,综合分析市场的现状,综合分析同业存款发行的金额、时间乃至收益率。发行存单的单笔金额基本不低于5000万元。对于报备的发行额度,实施的是余额管理制度,强调同行存款余额不可超过央行当期备案额度的方式,来予以确认具体额度。为此,确保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对同业存款的发行规模与速度拥有准确的定位,从而实现监督与调节的目的。

(7)投资者

涉及的投资者有: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2.基金管理公司。关于基金类的产品,可以借助同业存款实现投资。此外,涉及到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金融机构主体都是以银行为主,诸如商业银行、农信社、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正是同业存单,兼具银行债券发行的特点,能够利用质押的手段进行回购,再加上,其整体的流动性较好,金融机构能够实现同业存单的投资,才会收到广大投资者的喜爱[3]

我国同业存单的起源

中国同业存单的发行最早可追溯至1986年,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相继发行了CDs。1989年5月,人民银行发布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后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对CDs的管理进行了完善和规范,明确CDs可流通转让,需要向央行缴纳存款准备金等。

由于早期CDs的最高利率可比同期的银行存款利率上浮10%,出于监管考虑,央行随即对CDs利率进行了上限管理,加之落后的信息技术导致的二级市场欠发达,这使得CDs与其它存款类产品相比优势减小。同时,不完善的交易制度和交易技术等也使得不法分子通过伪造CDs进行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基于以上原因,央行在1997年暂停CDs的发行。

与此同时,1996年,我国放开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央行期望利率由市场主导,仅实行间接的调控政策,利率市场化改革由此拉开序幕。在此背景下,利率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入,我国金融业也得到快速发展。到2010年左右,我国银行间的同业往来业务(主要是同业存放等)频繁,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资金的合理配置,但同时也存在信息不透明、资金空转套利等问题。2012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发展标准化的同业存单等替代性的金融产品以规避可能的乱象。2013年12月9日,央行公布并实施《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并且选择了利率市场化水平发展较为高的银行同业间市场作为试点,开始发行同业存单,这也为以后CDs的重启做好铺垫[4]

参考资料:

[1]林博洋.关于影响同业存单发行利率因素的实证研究

[2]王雪雨.中小银行发行同业存单对其流动性的影响研究

[3]黄琳犁.我国同业存单发行利率的实证研究

[4]吴俊龙.商业银行同业存单发行的影响因素及监管效果检验

本文由@Y-L发布于三个皮匠报告网站,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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