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行主体
由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业合作金融机构或其他人民银行确认的金融机构,是可以展开存款类业务的金融机构,有条件具备同业存单发行市场的资格,才能被认为是同业存单的发行主体。同业存单发行的主体条件包括:市场利率定价自律联合的成员、有本机构同业存单管理方法、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符合这些条件的同业存单发行的金融机构发行前需要在人民银行备案同业存单,同业拆借中心对其进行记录、发布同期发行备案额度以及人民银行备案后的同业存单年度发行计划。
(2)限期和种类
同业存单的期限与品种之间存在着紧密的关联关系,即由发行期限确定发行利率种类,再由利率种类确定其发行品种。2013年的临时性办法约定了7档的限期: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一年、两年、三年,并规定了由市场决定同业存单的发行利率和价格,包括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这两类。原则上,固定利率参考同期Shibor定价,发行后利率不再变化,通常是期限在一年期内的同业存单采用;一年期以上的采用浮动利率,以Shibor为基准利率,利率可由股东权益价格模型来确定。但在2017年8月,中央银行发布通告,金融机构从2017年9月1日开始,发行的同业存单不得超过一年期限,以前发行的一年期(不含)以上的同业存单允许存续到约定日期。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的同业存单才能通过金融机构发行,参照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定价。
(3)流动性
2013年发布的同业存单暂行办法没有对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进行限制,但规定了定向方式发行的存单流通转让限制于初始投资人。同业存单的流动性体现在债券产品的可交易性,其先决条件是最初产生同业存单市场的允许回购交易的定则,增强了公开发行的同业存单的流动性。
同业存单按照报价与同业存单市场参与机构进行交易,通过市场商业机制,最有实力的商业银行连续报出买卖双边价格。央行将针对同业存单市场的变化发展情况,一步步地扩展市场参与的范围,强化同业存单在利率市场的价格预测功能,从而提高同业存单市场的总体流动性。同业存单的市场化定价有助于增强金融机构投资主体的投资意向,有利于促进银行间同业市场的顺利运行。存单的持有人可以根据本身的需求和市场条件展开开展再转让,来弥补紧缺的流动性,有效缓解市场利率出现大幅波动,也可以便于金融主体对资金的盈缺进行自我调节。
(4)发行收益率
同业存单具有可抵押、可交易的功能,所以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流动性溢价,与银行普通的同期定期存款相比,要求的收益率会较低。与此同时,商业银行对不同期限的同业存单进行了不同比例的资本计提规定,其参考了投资同业存放、拆放的计提情况:期限大于三个月的同业存单计提为25%,期限低于三个月的同业存单计提为20%,尤其是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风险权重占比为0的规定,更好地减少投资方的投入成本,促使投资方放低了对收益的要求。同业存单对比同类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看成是证券市场化的存单项目。可抵押性降低了对单一种票据的收益程度的要求,可降低同行存单发行收益率。
(5)会计处置
处理方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在会计流程中创建独立的科目,以便开展指标的核算管理。并且,统计指标的核算应反映同业存单的发行及投资。同业存单作为一种特定的资产类别,它与之前的同业业务(包括同业拆借业务、同业存款业务以及各种回购业务)有不同的统计标准,这会深远的影响未来同业存单的各个方面的运行和监管。在资产负债表中,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应付债券的科目中。
(6)总量管理
同业存单,要求在每年第一只产品发行前,就向人民银行备案好全年的年度计划,以及全年的发行额度。商行需要在在设定好的发行备案额度中,综合分析市场的现状,综合分析同业存款发行的金额、时间乃至收益率。发行存单的单笔金额基本不低于5000万元。对于报备的发行额度,实施的是余额管理制度,强调同行存款余额不可超过央行当期备案额度的方式,来予以确认具体额度。为此,确保监督管理机构,能够对同业存款的发行规模与速度拥有准确的定位,从而实现监督与调节的目的。
(7)投资者
涉及的投资者有: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2.基金管理公司。关于基金类的产品,可以借助同业存款实现投资。此外,涉及到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金融机构主体都是以银行为主,诸如商业银行、农信社、政策性银行、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正是同业存单,兼具银行债券发行的特点,能够利用质押的手段进行回购,再加上,其整体的流动性较好,金融机构能够实现同业存单的投资,才会收到广大投资者的喜爱[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