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熊猫债券的发行人通常是为解决融资需求而进入中国在岸市场的境外实体,目前我国境内债券市场不接受外国自然人作为发行人发行绿色熊猫债券。依据《熊猫债券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按照发行人主体资质的不同可将绿色熊猫债券发行人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外国政府类机构和国际开发机构,前者包括主权国家、外国地方政府及具有类似职能的机构等。后者指一些国际性的金融机构,旨在为地区的发展提供一些贷款和投资,例如国际开发银行。
第二类是境外金融机构,对境外金融机构的具体内涵,《熊猫债券暂行办法》未作出明确解释,只要求在境外注册即可。我国其他的法律法规对该主体的释义可以为其提供一定的参考。国务院出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对外国金融机构的释义,它要求必须是经过注册国金融监管当局认可的金融机构。央行《绿色金融债券公告》第三条指出,其所涵盖的范围为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其他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
第三类是非金融机构法人,要求是在我国境外合法注册的法人实体,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这些境外机构均可以成为绿色熊猫债券的发行人,目前除了境外金融机构采取核准制,其他主体采取注册制。